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档案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档案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档案

龙岩市林木林地权属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林木林地权属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权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和《福建省林地林木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林权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完整、准确、系统的林权改革档案,是林权改革工作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林地林木权利人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林权档案分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文本档案分为林改工作综合类、权源资源调查类、权属登记类、权属争议调处类等四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初始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及其之后流转变更、林权证抵押、调处确认、灭失注销的林权登记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林权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权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经依法登记的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林权档案的完整和统一,规范林权档案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档案流失;

(三)有利于林业的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和林权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五条林权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乡村三级管理、逐级归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权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权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林权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级林权档案工作的同时,与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辖区内林权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第六条林权档案按照价值及重要程度,分为永久档案和定期档案。定期档案分为30年、10年。

第二章人员和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及行政村等参与林权改革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建立责任制,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保证林权档案工作所需资金和设备及时到位。

第八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林权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林权档案室隶属林权登记中心,档案室主任由林权登记中心主任兼任,并配备熟悉档案管理、具备相应的林权业务和电脑操作能力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乡(镇)、村(场)应指定专人、设专柜保管林权改革档案。

第九条林权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专职林权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不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2、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库房档案室藏情况,熟练掌握档案室各种设备的使用,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3、负责管理林权初始登记和林权变更、更正、注销登记所形成的全部档案。熟练掌握档案管理方法,做好档案的分类、立卷、编目、纳架工作;做好档案的接收、清点、登记、查阅、移交、复制、注销等工作。

4、负责对辖区内林权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林业监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

5、实行岗位责任制考核,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等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调离本岗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收集和归档

第十一条林权档案是林权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林权管理的依据和凭证。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及村(场)等参与林权改革的单位,应按《龙岩市集体林权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1)规定,将反映林权改革职能活动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原件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及时归档、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二条林权文件材料按载体分文本类和电子类。

(一)文本类林权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以县(市、区)为总体,涉及集体林权制度及其林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林权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县级、省市级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材料,以及其它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等基础材料。

2.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依法形成的成果材料。主要包括: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上一级人民政府对该村改革方案的批复、各类承包合同等权源证明材料,改革中有关特殊事项的处理,以及村级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材料等。

3.林权初始登记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宗地权源材料和技术数据。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申请林权登记的权属证明文件;按规定要求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

4.受理林权登记申请清册、林权证发证登记册、林权登记台帐、自留山清册。

5.林权登记公示材料、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6.初始登记涉及的其它有关图表、数据材料等文件。如宗地区划图、外业调查表、以村(场)为单位的初始登记林权分布图、林权权属基本图、林权权属界线图、村界认定函等。

7.林权变更、抵押、注销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宗地权属变化材料和技术数据。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变更、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复印件;发生林权变更、抵押、灭失的有关权源证明材料;按规定要求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和技术数据材料;年度林权变化有关宗地数据统计表、册等。

8.林权争议和尚未登记发证的有关材料。

(二)电子类林权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以县(市、区)为总体,按乡(镇)以村(场)为单位的村级林权初始登记表、册、图数据库。

2.以宗地为单元的林权初始登记及林权权利人所持有的林权证及宗地界至图数据。

3.林权变更、抵押、注销登记数据记录。

4.林权初始登记和变更档案电子数据光盘。

5.年度各类林权变化登记档案电子数据光盘。

第十三条归档的林权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留存复制件的,必须经经办人核准,并注明原件的存放处。

凡需归档的林权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照片和图片应按有关要求配以能反映内容的文字说明。非纸质材料应有相应的目录、说明和符合规范要求的标识,并确保载体的有效性,永久保存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并制成纸质档案保存。

第十四条林权材料归档要求。凡属归档范围的林权材料,向档案室归档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按规定应当归档的林权材料要收集齐全、分类科学、整理规范,使各林权卷宗能正确反映林权归属和变化的基本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 归档卷宗封面的各个项目均应填写清楚,卷宗题名简明、准确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注明保管期限。卷内文件应排列有序、编页号,并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三) 归档卷宗要按一定的次序系统排列,编归档号,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二份。交接卷宗时,双方根据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四) 归档后的文件材料,应按乡、村(场)存放,以便查阅。

第十五条林权文件材料中的林改工作综合类、权源资源调查类、权属争议调处类文件材料,以及权属登记类中除林权登记之外的文件材料,一般按年度归档,在第二年2月底前归档;权属登记类中的林权登记文件材料,以宗地为单位,在完成工作后及时归档,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变更记录;电子类林权文件材料归档时间与纸介质同步。

第十六条林权文件材料归档时,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四章立卷与整理

第十七条林权档案立卷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案卷内文件材料内容必须准确反映林地林木权属管理活动的真实情况。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不能有热敏纸,不能有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书写的字迹。

第十九条县(市、区)级林权档案的立卷方法与要求

(一) 林改工作综合类、权源资源调查类、权属争议调处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方法立卷,权属登记类档案按专业档案立卷,装入林权登记宗地档案袋。

(二) 按文书档案立卷的方法与要求

1、以“卷”为单位,按年度--保管期限--类别进行立卷。

2、卷内文本材料应填写卷内目录(用全引目录替代,见附件4),编写页号,去除金属物。编页号时,统一在有文字(或图表)页面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顺序编写,空白页不编页号。卷内要有备考表(见附件5),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

3、案卷档号包括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目录号按永久、30年、10年三个期限编制,案卷号按保管期限——年度——类别——案卷号进行编制,每种期限编1个案卷流水号。

4、编制全引目录(见附件4)、案卷目录(见附件3)。

(三) 林权登记宗地档案立卷的方法与要求

1、以“宗地”为单位,不分年度,一个宗地的档案装入林权登记宗地档案袋。

2、卷内文件材料应填写卷内目录(见附件6),编页号,去除金属物,装订成册。卷内文件材料按林权登记宗地档案卷内目录固定顺序排列。卷内应有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后,用于填写文件材料的变更情况。

3、认真填写林权登记宗地档案袋封面(见附件9)。

4、案卷编号方法

(1) 林权登记宗地档案案卷编号方法。档案号由类别代码(ZD)、县(市、区)代码、乡(镇)代码、村(场)代码、宗地号、宗地变更顺序号组成。县(市、区)代码采用统计给予定的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见附件2),乡(镇)代码、村(场)代码采用自定的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别与森林资源建档时的乡镇、村代码相同),宗地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宗地变更顺序号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未变更的宗地顺序号为00。如:ZD.0350800.01.02.0001-00”。

(2) 林权登记林地档案案卷编号方法。档案号由类别代码(DS)、县(市、区)代码、乡(镇)代码、村(场)代码、林地顺序号组成。县(市、区)代码采用统计给予定的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见附件2),乡(镇)代码、村(场)代码采用自定的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别与森林资源建档时的乡镇、村代码相同),林地顺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DS.0350802.01.02-001”。

5、编制案卷目录(格式见附件7、8),案卷目录依次排列后装订成册,作为手工检索工具。

6、案卷的上架排列方式:按乡(镇)、村(场)、宗地号排列,同一乡(镇)、村(场)的档案,应排放在一起,以保持案卷之间的有机联系,方便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乡(镇)级林权档案的立卷方法与要求。

(一) 乡(镇)级林权档案,主要存放在乡(镇)林业站,乡(镇)林业站档案类目录要增设林权改革档案类,并专柜存放。

(二) 乡(镇)林业站的文件材料主要有林权改革综合材料、权源资源调查材料、林权图以及村(场)林权登记发换证材料、村林权制度改革合同等,按“卷”进行立卷。

(三)按照文书档案立卷方法与要求,填写卷内目录(可用全引目录替代),编页号,卷内放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立卷之后,编制案卷目录。

(四)编制案卷档号。以村(场)为单位,按林权改革综合材料、权源资源调查材料、林权图,以及村(场)林权登记发换证材料、村林权制度改革合同等顺序进行排列编号。案卷档号由乡(镇)代码、村(场)代码、顺序号组成。如:“08.02—01”。(08为乡镇代码,02为村或场代码,01为顺序号)。

第二十一条村(场)级林权档案的立卷方法与要求

(一)村(场)级林权档案主要存放在村委会,村委会档案增设林权改革档案类,并专柜存放。

(二) 村(场)级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是在林地林木权属过程中形成的各村调查图表、清册、实施方案、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决议、公示等原始材料(以村(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材料,林权证等)这些材料要收集齐全,以“卷”为单位进行立卷。

(三)按照文书档案立卷方法与要求,填写卷内目录(可用全引目录替代),编页号,去除金属物,卷内放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立卷之后,编制案卷目录,并将目录报送一份给乡(镇)林业站。

(四)编制案卷档号。案卷号,从1开始编流水号。

第五章保管、利用、移交和鉴销

第二十二条林权档案保管保管制度

(一) 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 林权档案是林权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林权管理的依据和凭证。林权登记部门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收集齐全的林权材料整理后移交林权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三)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林权专用档案库房,配置专用电脑、空调机、去湿机和专用档案密集架。乡(镇)、村(场)应设专柜、指定专人保管林权档案。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场),由乡(镇)林业站代为保管。

(四) 档案库房要采取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措施,定期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档案安全,发现问题应及时抢救、修补或复制,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 根据林权管理规范统一的原则,制定档案分类方案,编制档案案卷全引目录、专题目录、档案保管清册和档案存放位置索引,保证档案检索系统、有序、准确、便捷。

县(市、区)林权档案室应将归档后的林权档案及时整理上架,编制检查工具,并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林权档案中林改工作综合类、权源资源调查类、权属争议调处类,以及权属登记类中除林权登记之外按文书档案整理的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类别——案卷流水号上架排列;林权登记档案按乡(镇)、村(场)、宗地(或林地)顺序号上架排列。

(六)严格执行档案接收、保管、查阅、复制、注销、销毁和备案登记制度。在接收初始入存档案或使用已入存档案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清点和详细检查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纠正,并及时登记入库。

(七) 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档案室划密范围内档案的任何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档案材料离开档案室,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及时移交林权档案

村(场)应在林权工作验收后一个月内将两套完整的林权档案(其中一套是原件)交乡镇林业站。

乡(镇)林业站应在确权发证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下属各村(场)林权档案原件一套,连同本乡(镇)形成的林权档案一并向县(市、区)林权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林权档案室应将所保管的林权档案(除林权登记外)按规定按时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保管条件较差的单位可提前向档案馆移交。有

条件的县(市、区)可将一套林权权属初始登记的原件移交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四条林权档案利用制度

(一)县(市、区)林权档案室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公众提供利用服务。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已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林权档案的单位,在利用本单位档案时,档案馆应为查阅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二) 凡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涉及林权需要调阅或复制档案材料的,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向档案室办理借阅和复制手续。

(三) 非本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查阅除机密以外的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林农查阅除机密以外的档案,须持村委会介绍信和身份证明,写明查阅的目的、用途和范围,经负责档案管理的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提供查阅,如需复印、复制和晒图,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四) 档案室保管的林权原始档案材料不得外借,只限于档案室内查阅。如特殊需要,应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定专人限期外借和归入。

(五) 查阅、复制、外借档案材料者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爱护档案材料,严禁涂改、拆散、撕毁、折叠、勾划、抽取等,归还时,双方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如发现造成档案资料损毁、遗失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一般性林权文书档案鉴销制度

(一) 初始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形成的林权档案材料,以及之后流转变更、权证抵押、调处确认、灭失注销的林权登记所必备的林权要件材料不适用本制度。

(二) 对短期保管的一般性文书档案,应根据“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保存期届满档案的鉴定工作。

(三) 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林权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填写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销毁档案应有两名以上监销人员,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第二十六条林权档案管理应当积极开发电子档案信息资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机关、团体利用林权档案进行查询、阅览、复制和摘录,应当遵守林权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林权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林权档案管理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无故延期不按照规定归档、移交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擅自处置已立卷归档的、对国家、社会、林权权利人和林权管理具有保存价值档案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他人查询、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林业局、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附件1:《龙岩市集体林权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2:《县(市、区)、乡(镇)、村(场)代码表》

附件3:《案卷目录》

附件4:《全引目录》

附件5:《备考表》

附件6:《林权登记宗地档案卷内目录》

附件7:《林权登记宗地档案案卷目录》

附件8:《林权登记林地档案案卷目录》

附件9:《林权登记宗地档案袋封面》

附件1:

龙岩市集体林权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林改工作综合类

1 本级党委、政府有关林改工作的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1.1 会议议程文件:领导人讲话、议程、参加会议人员名册、讨论通过的林改工作文件

永久

1.2 会议中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决定永久

1.3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2 本机关、本单位(包括行政村)召开有关林改工作会议、专题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会议前形成的文件: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永久

2.2 会议议程文件:报告、讲话永久

2.3 会议中形成的文件:总结、决议、决定、纪要、公告、记录永久

2.4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永久

2.5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签字登记表永久

2.6 会议简报 30年

3 机关、单位联合召开有关林改会议或联席会议的文件材料

3.1 本机关、本单位为主办的

3.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记录

永久

3.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会议简报 30年

3.2 本机关为协办的

3.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

本 30年

3.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4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包括行政村)林改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4.1 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视察林改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4.2 人大、政协机关、领导视察或检查林改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4.3 直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林改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10年

4.4 省、市联合对林改检查验收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5 本级党委、政府、本机关、本单位(包括行政村)有关林改工作业务文件材料

5.1 本级党委、政府或本机关制定的有关林改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办法、意见等

永久

5.2 本级政府或本机关制定的林改工作、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实施方案

永久

5.3 本机关制定的有关林改工作、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规范性业务文件材料

永久

5.4 本机关、本单位林改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汇报文件材料永久

5.5 本机关、本单位林改工作调研、宣传、培训文件材料 30年

5.6 本机关、本单位林改工作检查验收文件材料永久

5.7 本机关、本单位有关林改工作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5.7.1 重要业务问题

5.7.1.1 林改工作方案、计划及批复文件永久

5.7.1.2 林改工作实施方案、办法及批复、审核文件永久

5.7.2 一般业务问题 30年

5.8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有关林改工作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5.8.1 有关林改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等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永久

5.8.2 一般业务问题 30年

5.9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5.9.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9.1.1 有关林改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永久

5.9.1.2 一般业务问题 30年

5.9.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9.2.1 重要业务问题 30年

5.9.2.2 一般业务问题 10年

5.10 本机关、本单位编辑、编写的林改工作文件材料

5.10.1 林改工作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

5.10.2 林改工作文件汇编 30年

5.10.3 林改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l0年

6 林改工作机构编制、人事、奖惩、纪检、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6.1 本级政府关于林改工作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

6.2 本级政府关于本机关、本单位林改工作机构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6.3 本机关、本单位或个人林改工作受到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而获得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文件材料永久

6.4 林改工作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30年

6.5 林改工作纪检监察文件及涉及林改工作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材料

6.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6.5.2 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6.5.3 纪检监察执法检查林改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6.6 有关林改工作来信来访的信件、原始记录、调查处理材料、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材料

6.6.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

6.6.2 有林权争议并有处理结果的永久

6.6.3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7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林改工作文件材料

7.1 上级机关制发的有关林改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重要业务问题的决定、规

定、意见、办法、通知等文件材料永久

7.2 具体的业务文件材料永久

7.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级林改工作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

等文件材料永久

8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8.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永久

8.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二、权源资源调查类

1 本行政区域人口资源状况

包括总的户数和人口状况、有集体林地区的户数和人口状况、参加林改的户数和人口状况、落实林权的户数和人口状况等调查材料永久

2 本行政区域森林、林木、林地资源状况

2.1 总体资源状况

包括林业用地面积、集体林面积、集体林中商品林和公益林面积等文件材料

永久

2.2 本次林改开始和结束时的集体林资源状况

包括集体林中已改的和未改的商品林、一般和重点公益林、宜林地状况;特殊公益林、银行抵押和有争议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等文件材料永久

3 山林权属勘察登记表、统计表永久

4 山林资源调查测量图表、清册永久

三、权属登记类

1 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林权登记申请表及附图永久

2 林权初始登记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宗地权源文件材料

2.1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申请表永久

2.2 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永久

2.3 申请林权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永久

2.4 初始登记涉及的宗地区划图、外业调查表、以村(场)为单位的初始登记林权分布图和林权权属基本图等永久

2.5 按登记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材料永久

3 其它林权登记材料

3.1 林权登记公示材料永久

3.2 异议材料与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永久

3.3 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永久

3.4 家庭承包过程中抓阄人员、时间、地点和结果记录永久

3.5 招标、拍卖等其他承包方式的记录材料等永久

4 承包合同书

4.1 家庭承包合同永久

4.2 其他经营承包合同(包括活立木转让、四荒拍卖、低严林拍卖、承包荒山造林合同等)永久

4.3 银行抵押合同永久

4.4 林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书、合同书永久

4.5 插花山经营协议书永久

4.6 委托书永久

5 各类林权登记台帐

5.1 受理林权登记申请清册永久

5.2 林权证发证登记册永久

5.3 林权登记台帐永久

5.4 山林权属登记(变更)清册永久

5.5 自留山清册永久

5.6 集体预留林地台帐永久

5.7 生态公益林林权登记对照表永久

5.8 林权登记发证面积统计表永久

5.9 山场自留山分户界至认定表永久

5.10 家庭承包台帐永久

5.11 其他承包台帐永久

5.12 尚未登记发证的有关材料永久

6 林权变更、抵押、注销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宗地权属变化文件材料和数据

6.1 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变更、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永久

6.2 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永久

6.3 发生林权变更、抵押、消失的有关权源证明材料永久

6.4 按规定林权变更时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和数据永久

6.5 年度林权变化有关宗地数据统计表、册等永久

四、权属争议调处类

1 林权争议与调解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永久

2 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永久

3 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意见、批复、请示永久

4 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永久

5 争议调解申请书永久

6 争议调解卷宗永久

7 林权界线确认书永久

8 林权争议尚未解决的有关资料永久

注:《龙岩市集体林权档案保管期限表》中所称的文件材料,包含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和山林权属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以感光材料、磁盘、磁带、光盘为载体的照片、录音录像和文本、图形图像电子文件等不同类型的文件材料。

县(市、区)、乡(镇)、村(场)代码表

注:

1、各县(市、区)代码为龙岩市:0350800,新罗区:0350802,长汀县:0350821,永定县:0350822,上杭县:0350823,武平县:0350824,连城县:0350825,漳平市:0350881。

2、乡(镇)、村(场)代码为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别与森林资源建档时的乡镇、村代码相同)。

附件3:

案卷目录

全引目录

附件5:备考表式样

备考表

附件6:

林权登记宗地档案卷内目录案卷档号:

附件7:

林权登记宗地档案案卷目录县(市、区):乡(镇):村(场):

附件8:

林权登记林地档案案卷目录

县(市、区):乡(镇):村(场):

附件9:林权登记宗地档案袋封面

林权登记宗地档案袋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档案

龙岩市林木林地权属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林木林地权属档案(以下简称林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权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和《福建省林地林木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林权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完整、准确、系统的林权改革档案,是林权改革工作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林地林木权利人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林权档案分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文本档案分为林改工作综合类、权源资源调查类、权属登记类、权属争议调处类等四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初始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及其之后流转变更、林权证抵押、调处确认、灭失注销的林权登记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林权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权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经依法登记的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林权档案的完整和统一,规范林权档案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档案流失; (三)有利于林业的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和林权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五条林权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乡村三级管理、逐级归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权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权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林业厅文件

内林资发〔2007〕303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 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 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 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 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 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 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 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

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是否落实等。各盟市要建立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和林业科研等单位熟悉政策、法律、精通林业科技的人员组成。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 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9.06.02 【实施日期】2009.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近几年,我省林业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国家林业局和省领导的一致好评。但是,近一段时间,工程建设乱征滥占林地(采石挖砂、开矿建厂)、毁林(毁绿)开荒、乱砍盗伐林木、盗挖绿化大苗、滥伐天然林等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区破坏情况十分严重,已引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最近,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连续对几起滥占林地、盗挖盗卖珍稀树苗、严重毁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为了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林业改革与建设成果,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了辽宁省保护森林

资源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陈政高省长关于“种好树,更要管理好” 批示的需要;是深入研究在我省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新机制,实现兴林富民的需要;是保护和巩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成果的需要;是切实加大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明确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要由一把手亲自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专门队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抓住重点,务求实效 牢牢抓住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彻底排查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阻沙带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中出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版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业厅]发布时间:2010-08-20字号:T | T (2002年6月27日福建省林业厅闽林〔2002〕4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采伐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并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森林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六条在森林采伐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木的最大限量。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毛竹纳入毛竹

采伐限额。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和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含毛竹)除外。 第八条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总量限额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设置的分项限额及毛竹限额。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限额。 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 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商品材限额和天然林商品材限额。 第九条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的木材(包括以主干生产的商品薪材)和森林经营单位自用材(农民自用材除外)所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下列两种情况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自有林木用于本单位公益事业建设的; (二)农村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采伐自留山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木的。 烧材限额是指林权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作为燃料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包括生活烧材和工副业烧材,但不包括商品薪材。 第十条商品材和农民自用材限额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 第十一条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 除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采伐林木时使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预留采伐限额指标。 第十二条森林采伐限额采取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但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

辽宁省187号文件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发布日期】2005-10-12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二)用人单位跨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中任选一地,集中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分别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时,对于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和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虽有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2]16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0 【实施日期】2002.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森林 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2]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重大森林火情事故的预案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扑救难度大的灾害性事故,对森林资源安全、林区社会稳

定和生态环境建设都有重大影响。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重大森林火情事故,把森林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以及省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在修订1989年发布的《关于处理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置职责 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凡在本省内发生森林火灾,都应按照行政区域,由属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 二、预案的启动 当省内发生下列重大森林火情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应立即向省森防指副指挥长(省林业厅主管副厅长、省林业厅厅长和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指挥长(主管副省长)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一)全省持续出现高火险天气,且森林火灾不断发生,有可能大范围蔓延的; (二)在本省某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连续发生的; (三)森林火灾延烧时间较长且扑救困难的或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 (四)森林火灾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设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居民住宅区的; (五)火场跨越省级行政界限,火势危险性较大的; (六)火场面积较大,且有不断蔓延危险,需要省森防指协调扑救的。 本预案启动后: (一)省防火办应全员进入临战状态,采用各种监测手段随时掌握火情及火场天气变化情况,定时向省森防指领导报告。

最新《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资料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 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

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第十二条林木、林地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林权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义务协助登记机关进行林权登记。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辽林字〔2015〕1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构建我省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推动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家庭林场作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林地或流转林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林业生产,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有生力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林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

二、家庭林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家庭林场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造林、营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下种养殖业等涉林经营活动。 (二)家庭林场认定条件。一是家庭林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经营林地面积应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三是家庭林场专门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林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技术。四是家庭林场主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无不良信用记录(由村委会提供证明)。五是家庭林场林业经营活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并建立经营情况档案。 三、明确工作指导要求 发展家庭林场要紧紧围绕提高林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同时,不能忽视普通林业经营者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发展起来的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家庭林场与专业大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2006

附件2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闽林[2006]政41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 近年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九日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 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 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 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 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 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 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 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辽林办字[2007]7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7.07.30 【实施日期】2007.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 (暂行)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7〕77号) 各市林业局: 近年来,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都有了较快增长,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环保局等5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际,省厅制定了林业系统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省

厅将按照此标准组织专题检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2.辽宁省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8分)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机构设置规范[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内部科室设置满足各项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者)比例达到50%以上,高级技术人员(指具有自然生态方向高级技术职称者)不少于2人。 2、运行经费保障程度(7分) 保障程度较好(指管护人员补助经费及日常管护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情况,包括上级拨款、自筹等)。 3、管护设施(8分) 各项设施(指管护站卡、巡护道路、交通与通讯工具、管护工作用水、用电等)完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4、范围界线与土地权属(3分) 范围界线清楚(指保护区边界线或边界走向以及功能区界线划定并立标公示的情

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闽政(1988)68号 【颁布部门】XX省政府 【颁布日期】1988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88年12月26日 【正文】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XX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XX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加强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管理,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是指集体(含乡、村)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包括森林、林木(含竹类)和林地,其权属以林业“三定”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权证书为依据。凡承包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是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责任制形式。山林权所有单位或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专业队、联合体和家庭(个人)为承包方。 承包关系应签订合同予以确定。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要求。

第四条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林到户,也不得再分户承包,应由集体(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乡、村集体林场)统一经营,专业队、联合体或家庭(个人)可承包生产作业或管护任务;已经分林到户的,要以乡、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及时完成更新造林,已经分户承包的,集体要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标准和生产定额,定期检查现有林的管理情况。 第五条经济林、竹林、薪炭林应根据经营效益确定由集体统一经营或分户经营,允许采取联产、联责或大包干等多种形式承包。 第六条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由集体统一经营,联合体或家庭(个人)可以按生产阶段承包生产作业或管护项目。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可以由承包耕地的社员承包管理。 第七条集体宜林荒山荒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由集体统一开发经营,允许专业队、联合体或家庭(个人)以多种形式承包开发经营,承包者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等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印发《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发改投资[2014]63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2014年失效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推进投资项目 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投资〔2014〕63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环境与国土局、交通与建设局:为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有关“研究制

订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试行方案”,以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中有关“探索建立项目设立并联审批机制”等要求,经研究,现将《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10月15日 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 为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关“研究制订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试行方案”,以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中有关“探索建立项目设立并联审批机制”等要求,缩短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经研究,现就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试行内容 (一)企业投资项目部分前置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查审批(以下简称“部分并联”)落实《意见》要求,省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由项目单位报送

辽宁省林业厅文件

辽宁省林业厅文件 辽林字〔1995〕112号 关于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林业(农;林)局: 为加强林地管理,做好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工作,根据《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用材林地平均年产材量,每年每亩为0.5立方米至0.6立方米。速生丰产林,针叶树每年每亩为0.8立方米至0.9立方米,阔叶树每年每亩为l.0立方米至1.2立方米.各树种木材价格均以产地现行销售价为准。 二、苗圃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每亩为8000元至l0000元,有收益的经济林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按其收益期内实际平均年产值计算。无收益的经济林地按有收益经济林的50%至70%补偿。 三、灌木林地、薪炭林地、火地补偿的20%至50%计算,疏林地的林地补偿,按用材林地补偿的50%至70%计算,采伐迹地的林地补偿,按其伐前树种用材林地补偿的70%计算。

四、人工林的造林投资,一般造林每亩为200元至300元,速生丰产林每亩为300元至400元。人工幼林补偿每年递增 l5%至20%均按单利计算,各树种主伐期每亩年产材量见附表。 五、灌木林的林木补偿每亩为500元至700元。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树木每株每年补偿2元至3元。 六、安置补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该林地平均年产值×(2-3)倍 人均林地面积以组(或村)为单位计算。 七、凡在我省境内,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收取的各项补偿费,均应按《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和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辽林字[1995]78号)的规定执行(大连市除外)。 八、省林业厅和各地以前制定的有关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收费 标准一律废止。 附件:各树种主伐期及主伐期每亩产材量表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 福建省林业厅

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条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发生县级行政区内所有松科植物。 第条疫木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待批的木材加工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条采伐者是指实施松枯死木择伐、除治性和商品性采伐的防治专业队或承包者(包括林权业主)。 第二章疫木采伐与运输 第条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要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条除治性采伐应纳入当地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预案),根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并凭《林木采伐

许可证》采伐。 第条采伐者采伐疫木时,对枯死木要做到当日采伐当日除害处理;对枯死木数量多确实无法当日除害处理的,以及除治性和预防性采伐的松活立木,应集中堆放,派专人看管堆场,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条采伐的疫木确需利用的,运输前,采伐者须在疫木两头断面喷上红色油漆作标记,捆紧扎牢;运输中,采伐者须指定专人负责随车押运。 第条运输疫木除按照木材运输管理规定须凭《木材运输证》(或木材运输码单)运输外,还必须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运输。 第条运输疫木须在媒介昆虫松墨天牛非羽化期(11月至翌年3月)内进行。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木材检尺员进行疫木检尺,并由其负责签发《特别通行证》,填报疫木采伐到材台帐(详见附件1)。 第三章疫木定点加工与安全利用 第条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木材加工企业,可向省林业厅提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质申请,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临时切片点可参照以上办法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 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8]6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7 【实施日期】2008.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的部署和要求,为确保实现林业经济倍增计划,大力发展全省林业产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加速农民增收致富,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林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放活商品林经营政策 (一)在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对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级别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适度进行非垦复性经营,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林地经济。 (二)对土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在非林业用地上(包括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营造的林木,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除外,实行自主经营,不列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林木所有者需要采伐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业原料林基地,对企业通过营造、承包经营或购置等方式,依法所拥有的森林资源,可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包括农村居民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林木所有者按照经核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进行林木采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可优先安排用于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利用,工业原料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四)进一步放活商品林特别是人工商品林经营,坚持限额采伐制度,取消木材生产计划控制和林木采伐类型限制,在一个编限期内,采伐限额允许在年度间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 近来各地反映现行涉及森林采伐的技术标准比较多,难以全面掌握,且不少规定又不甚一致,运用无所适从。为了便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从事采伐管理工作的人员掌握与运用,省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组织对相关技术标准(均属推荐性标准)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九日

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技术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76-1995)、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560-1999)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DB35/T76-2003),进行汇总梳理整合,形成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森林采伐规划、伐区调查设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检查验收等活动,都要遵守本技术规范。 第三条森林成熟依不同的经营目的可分为自然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防护成熟、经济成熟等六种。 第四条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等六种类型。 第五条主要采伐方式:

㈠主伐的采伐方式分皆伐、渐伐和择伐; ㈡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 1、用材林抚育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和卫生伐;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抚育采伐方式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林带间伐和卫生伐; ㈢低产(效)林改造采伐的采伐方式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综合改造; ㈣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 1、林分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渐伐、择伐、径级择伐和带状皆伐; 2、林带更新采伐的采伐方式主要分为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 第六条采伐强度等级划分标准:株数强度在15-25%或蓄积强度在10-15%的为弱度;株数强度在26-35%或蓄积强度在16-25%的为中度;株数强度在36-50%或蓄积强度在26-35%的为强度;株数强度在51-60%或蓄积强度在36-50%的为极强度。 第二章主伐 第七条主伐指为获取木材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所进行的采伐作业。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公告 2009年10月28日13:32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大中小】打印留言社区网摘手机点评纠错 E-mail推荐: 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的公告 日前,福州市公开选拔35名35岁以下副处级年轻干部工作,经过笔试、体检、领导能力测评、面试后,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数2.5︰1的比例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了考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福州市公开选拔35名35岁以下副处级年轻干部公告》及有关规定,经福州市委公选领导小组并报福州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从经考察德才表现比较优秀、符合拟任人选条件的考察对象中,从高分到低分选取综合成绩前35名共36人(因第35名有2人并列),作为本次福州市公开选拔副处级年轻干部拟任人选予以任前公示(按综合成绩名次排列。综合成绩相同者,按姓氏笔画排序)。拟任人选同时在《福州日报》和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公选网站上进行公示,福州以外设区市的公示对象还同时在其所在设区市党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从2009年10月28日开始。在此期间,欢迎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福州市委组织部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 公示对象(按综合成绩名次排列) 1.陈金友,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福建莆田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现任福建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2.雷连鸣,男,畲族,1983年8月出生,福建福安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3.张晓容,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福建宁化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教育学硕士,现任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四大队教导员(正科级)。 4.李小荣,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福建南安人,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全日制本科),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5.苏建,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辽宁开原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现任福建省纪委办公厅综合处主任科员(挂职任长汀县纪委主任科员)。 6.叶仁佑,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福建长乐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法学学士,现任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检察员(挂职任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辽宁省林业发展

辽宁省林业发展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辽宁省林业发展“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 辽宁省林业厅 二0 0六年三月

目录 一、“十五”发展回顾 (1) (一)“十五”规划执行情况 (1) (二)主要成就 (1) (三)基本经验 (4)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5) 二、面临形势及对林业需求 (7) (一)面临形势 (7) (二)需求分析 (7) 三、“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的总体思路 (8) (一)指导思想 (8) (二)基本原则 (8)

(三)“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目标 (9) 四、总体布局与区域建设重点 (11) (一)辽东地区 (11) (二)辽中南地区 (11) (三)辽西北地区 (12) 五、主要建设任务和改革重点 (12) (一)林业生态体系建设 (12) (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 (16) (三)新农村林业建设 (19) (四)全面加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 (19) (五)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20) (六)林业改革重点 (22) 六、主要措 施………………………………………………………………… (23) (一)进一步完善林业政策,加大林业改革力度 (23)

(二)增强投入,努力拓宽和规范林业建设的筹资渠道..............................23(三)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推动林业建设.......................................24 (四)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林 (24)

一、“十五”发展回顾 “十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发展,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了林业建设力度,辽宁林业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改革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十五”规划执行情况 “十五”期间,全省林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顺利完成。到2005年底,全省累计完成造林面积万公顷,比“九五”增长%,其中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造林面积万公顷,比“九五”增长%;林业产业累计实现产值957亿元,比“九五”增长%。全省累计完成木材产量715万立方米,比“九五”期间减少%,减少森林采伐限额813万立方米。 林业投资有较大幅度增加。5年间省以上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完成20亿元,比“九五”期间增加亿元,是“九五”期间的倍。林业专项贴息完成亿元,比“九五”期间增加亿元,是“九五”期间的倍。实际利用外资1813万美元。 (二)主要成就 1、林业生态建设成效显着 ——实施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标志着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开始进入保护与发展并重的新时期。在每年降低木材消耗200多万立方米的基础上,以东部为主的176.7万公顷天然林和重点公益林,实施国家和省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 ——大规模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快了全省造林绿化步伐。到2005年末,以中西部为重点的退耕还林工程已完成造林81万公顷,其中退耕地还林23.7万公顷,荒山荒地造林57.3万公顷。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林业生态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加强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三北、沿海、平原),基本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防护林网络体系。“三北”防护林累计完成工程造林17.2万公顷,营造沿海防护林7.7万公顷,中部平原地区的40个县(市、区)全部达到了国家平原绿化建设标准,平原绿化率由%上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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