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自设计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

附件2:

关于使用自设计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

一、自设计开票软件申请

纳税人申请使用自设计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填写《使用自设计普通发票开票软件申请表》(附表一),报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后,进行开票软件开发或修改。开票软件开发或修改完成后,须经市国家税局验收。

二、普通发票领用和验旧

(一)发票领购。流程同其它纳税人,即:纳税人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普通发票信息交互介质进行发行,领购所需纸质发票,通过网络或专用U盘获取电子发票领购信息。电子发票领购信息做为验旧前较验的基础数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导入企业自开发开票系统。

(二)开具发票。领购纸质发票后,通过自设计软件进行发票开具。

(三)验旧缴销。发票开具后,需要按照约定格式,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验旧要求,定期从自设计软件将发票开具信息导出,经过《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校验后生成统一格式的验旧信息,通过网络或专用U盘进行电子验旧。

三、开票软件功能要求

(一)打印格式和要素

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付款方名称、货物或劳务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金额合计,大写金额合计、收款方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为必须打印内容。其他自定义项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行业类别及代码分别为:工业(01);商业(02);修理修配(03)。

(二)开具限额控制。按照按主管确认的开票限额,通过开票软件控制每份发票可以开具的最大金额。

(三)查询统计

能够按发票代码、号码段、开具时间期间、开票金额区间、发票标志、作废标志等查询统计的功能。

发票标志:0-正常票;1-蓝票(已开红票);2-红票。

(四)数据格式总体规范

发票信息交互格式使用XML文件,完整格式如下:

上图中的文件可分为根元素(business),二级元素(group),三级元素(data)之间的关系:

I.根元素(business)

根元素的元素名为business(小写)

根元素包含两个属性:id(小写)和comment(小写)。属性id是必填项,表示该XML代表的业务类型;属性comment

是可选项,用于文字说明该业务类型

根元素包含一个或者多个二级元素(group)

II.二级元素(group)

二级元素的元素名为group(小写)

每个二级元素可以包含0个或者多个三级元素data

每个二级元素可以包含0个或者多个根元素(business)

每个二级元素下至少包含1个三级元素data或者1个根元素(business)

III.三级元素(data)

三级元素的元素名为data(小写)

元素data包含两个属性:name(小写)和value(小写)。

属性name表示变量名,属性value表示变量对应的值 如果在同一个根元素下包含多个group元素,每个group元素中包含的三级元素(data)及根元素(business)数量必

须分别完全相同;另外data元素的属性name的值也必须完

全相同

1、导出开票信息格式

(1)数据格式

说明:其中单张发票信息见单张发票信息数据格式

(2)数据封装规范、步骤

业务规范: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验旧周期对发票开具信息进行封装,验旧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在确定的验旧周期内,如果开具发票数量超过2万条,应即时报送。

I.根据网点生成多个发票数据文件。

文件命名规则:WBBSFP_纳税人识别号_网点编号_顺序号.xml(文件名中所有英文字母为大写,所有字符不可使用全角符号)

说明:其中的WBBSFP为固定标识,顺序号从1开始。为了防止xml文件的发票数据过大,规定每个xml文件最多保留1000条发票数据,如果一个网点的发票数据超过1000条,则按顺序分成多个文件,在文件名后加入顺序号,顺序号从1开始。如果没有超过1000条,可以不加入顺序号。如果不区分网点,则网点编号填写固定000。

文件名举例:

WBBSFP_ 440682740847661_000_1.xml:表示纳税人识别号为440682740847661、无网点的第一个发票数据文件。

WBBSFP_ 440682740847662_002.xml:表示纳税人识别号为440682740847662、网点编号为002的发票数据文件。

II.把以上发票数据进行zip压缩,产生一个压缩文件。

文件命名规则:WBBSFP_纳税人识别号_年月日.zip(文件名中所有英文字母为大写,所有字符不可使用全角符号)。

说明:其中的WBBSFP为固定标识,年月日格式为YYYYMMDD。

文件名举例:

WBBSFP_440682740847661_20100901.zip:表示纳税人识别号为4406827408476612在2010年9月1日产生的发票汇总数据。

WBBSFP_440682740847661_20100904.zip:表示纳税人识别号为

4406827408476612在2010年9月4日产生的发票汇总数据。

III.把以上发票数据使用des算法加密,产生一个加密文件。

文件命名规则:WBBSFP_纳税人识别号_年月日.dat(文件名中所有英文字母为大写,所有字符不可使用全角符号)。

说明:其中的WBBSFP为固定标识,年月日格式为YYYYMMDD。加密密码请向市国税局索取。

文件名举例:

WBBSFP_440682740847661_20100901.dat:表示纳税人识别号为4406827408476612在2010年9月1日产生的发票汇总数据。

WBBSFP_440682740847661_20100904.dat:表示纳税人识别号为4406827408476612在2010年9月4日产生的发票汇总数据。

(3)单张发票信息格式

2、发票领购信息格式(1)数据格式

(2)数据封装规范、步骤

I.根据每个纳税人生成本次发票领购信息,文件只有1个。文件命名规则:WBBSLGXX_纳税人识别号.xml

说明:其中的WBBSLGXX为固定标识

文件名举例:

WBBSLGXX_440682740847661.xml:表示纳税人识别号为440682740847661的领购信息。

II.把以上领购信息数据进行zip压缩,产生一个压缩文件。

文件命名规则:WBBSLGXX_纳税人识别号_年月日.zip

说明:其中的WBBSLGXX为固定标识,年月日格式为YYYYMMDD

文件名举例:

WBBSLGXX_440682740847661_20100901.zip:表示纳税人识别号为4406827408476612在2010年9月1日产生的发票领购信息。

III.把以上发票数据使用des算法加密,产生一个加密文件。

文件命名规则:WBBSLGXX_纳税人识别号_年月日.dat

说明:其中的WBBSLGXX为固定标识,年月格式为YYYYMMDD。加密密码请向市国税局索取。

文件名举例:

WBBSLGXX_440682740847661_20100901.dat:表示纳税人识别号为4406827408476612在2010年9月1日产生的发票领购信息数据。

3、票种核定信息格式

(1)数据格式

(2)数据封装规范、步骤:

I.根据纳税人生成一个票种核定信息数据文件。

文件命名规则:WBBSHDXX_纳税人识别号.xml

说明:其中的WBBSHDXX为固定标识

文件名举例:

WBBSHDXX_ 440682740847661.xml:表示纳税人识别号为440682740847661的票种核定信息。

II.把以上发票数据进行zip压缩,产生一个压缩文件。

文件命名规则:WBBSHDXX_纳税人识别号.zip

说明:其中的WBBSHDXX为固定标识

文件名举例:

WBBSHDXX_440682740847661.zip:表示纳税人识别号为4406827408476612的票种核定信息数据。

III.把以上发票数据使用des算法加密,产生一个加密文件。加密密码请向市国税局索取。

文件命名规则:WBBSHDXX_纳税人识别号.dat

说明:其中的WBBSHDXX为固定标识

文件名举例:

WBBSHDXX_440682740847661.dat:表示纳税人识别号为

4406827408476612的票种核定信息数据。

附表一:

使用自设计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使用自设计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

附件2: 关于使用自设计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 一、自设计开票软件申请 纳税人申请使用自设计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填写《使用自设计普通发票开票软件申请表》(附表一),报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后,进行开票软件开发或修改。开票软件开发或修改完成后,须经市国家税局验收。 二、普通发票领用和验旧 (一)发票领购。流程同其它纳税人,即:纳税人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普通发票信息交互介质进行发行,领购所需纸质发票,通过网络或专用U盘获取电子发票领购信息。电子发票领购信息做为验旧前较验的基础数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导入企业自开发开票系统。 (二)开具发票。领购纸质发票后,通过自设计软件进行发票开具。 (三)验旧缴销。发票开具后,需要按照约定格式,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验旧要求,定期从自设计软件将发票开具信息导出,经过《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校验后生成统一格式的验旧信息,通过网络或专用U盘进行电子验旧。 三、开票软件功能要求 (一)打印格式和要素

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付款方名称、货物或劳务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金额合计,大写金额合计、收款方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为必须打印内容。其他自定义项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行业类别及代码分别为:工业(01);商业(02);修理修配(03)。 (二)开具限额控制。按照按主管确认的开票限额,通过开票软件控制每份发票可以开具的最大金额。 (三)查询统计 能够按发票代码、号码段、开具时间期间、开票金额区间、发票标志、作废标志等查询统计的功能。 发票标志:0-正常票;1-蓝票(已开红票);2-红票。 (四)数据格式总体规范 发票信息交互格式使用XML文件,完整格式如下: 上图中的文件可分为根元素(business),二级元素(group),三级元素(data)之间的关系: I.根元素(business)

北京市关于2011年新版发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种类 (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适用范围 ①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 ②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 ③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申请印制并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 ④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 ⑤税务机关委托的集贸市场主办方为集贸市场内商户代为向消费者和单位开具的发票。 (2)开具要求。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次性录入打印发票全部项目内容。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1)适用范围。适用于暂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2)开具要求。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必须一次性填开“付款单位”、开票日期“年月日”、“项目内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收款单位名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下文是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四条普通发票按照式样分为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 通用发票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的式样,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纳税人的普通发票。 冠名发票指依照纳税人申请,印制有纳税人名称或自行设计式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按照开具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均可具有该三种开票方式。 第五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

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实施普通发票管理改革,不断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强化对发票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提升信息管税的水平。要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六条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平台,即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第七条网络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包括税务端和纳税人端业务功能两大部分。该系统与核心征管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管理决策平台系统紧密衔接,数据交互,实现网络发票的审批、领用、开具、验旧、缴销、稽核比对、监控等闭环式管理。 第二章发票印制 第八条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印制同一发票代码的每一批次发票号码必须衔接。 第九条普通发票应当在陕西省境内的发票印制企业印制。严禁擅自在省外印制普通发票。 第十条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程序确定,并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准印证》和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作和管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一、“一站式”的发票用途确认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对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使用用途进行“一站式”确认,有效提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精细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控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也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二、“集成化”的发票风险提示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对发票的开具、申报、缴税、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作废、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进行查询统计。根据查询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可以及时开展风险应对处理,有效规避因税企之间和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三、“全票种”的发票信息下载服务。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可以批量下载所取得的发票明细信息,并可据此开展批量查验、统计分析等工作,能够帮助纳税人有效提升发票电子化管理水平。目前,可以批量下载发票信息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取消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按原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五、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部门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流程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流程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发票类型,用于记录 和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中国,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 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规定。本文将详细介绍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操作。 一、发票申请 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前,企业首先需要进行发票申请。申请发 票的企业需要到省级以上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申请时需要 提供相关材料,例如企业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税务机关会核实企业的合法性和资质,然后审核并颁发发票领用证明。 二、填写发票信息 领用到发票后,企业需要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填写发票信息。发票信 息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购买方纳税人 识别号、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等。填写时需要准确无误,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反映交易情况。 三、开具发票 填写发票信息后,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开票系统或手工方式开具增值 税普通发票。电子开票系统需要连接到税务机关的开票平台,按照要 求操作完成开票流程。手工方式则需要使用传统的印刷版发票或手写 发票簿来填写。

无论是电子开票还是手工开票,都需要按照发票内容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操作。开具发票时,要注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信息,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开具完成后,企业需要对发票进行加盖企业公章和开票人签章,并在发票上注明发票类型、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 四、保存和管理 开具完发票后,企业需要对发票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根据税务规定,企业应当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发票号码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进行发票存档和归档。企业应当保留发票相关的纸质和电子记录,便于税务机关的检查和核验。 在保存和管理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发票的保密性和真实性。发票应只在纳税和交易活动中使用,不得私自更改和随意转让。如发票有遗失、损毁等情况,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 五、报税和申报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完成后,企业需要按照税务规定进行报税和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申报表,申报交纳应纳税额。报税和申报的频率和时间节点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和税务规定而定。 六、发票验真 发票验真是指购买方对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真实性核验。购买方可以通过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发票查验电话、登录官方网站

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是怎样的一个内容是怎么实行的呢?下 文是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 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值税普 通发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市(不含深圳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置的普通发票票种外,省国税局负责设置其他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 位名称的发票)式样,按照省国税局的统一要求确定。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式样、统一防伪、集中印制的原则。普通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省国税局统一招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和发放。 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套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承印省国税局统一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印发票,不得将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领取 第九条需要领取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变更发票种类、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票种核定后,应进行防伪税控相关专用设备的授权发行工作。 对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核定其领用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普通发票比较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印有企业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每次印制数量应控制在不超过1年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普通发票领取实行验旧供新方式。在办理普通发票验旧手续时,持《发票领购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已作废的发票需携带全部联次)、已填开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有效的书面证明等有关

关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制度

关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制度 一、前言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发票作为公司重要的财务结算工具,其使用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促进公司财 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制度 是非常必要的。 二、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普通发票是指由销售单位开具的单据,用于购买一般商品和服务。其含税金额不包括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是为纳税人提供的一种账册商有价税商品销售情况的 凭证,也是纳税人推销商品收回税款的凭证。 三、发票管理制度 1. 开具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 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对于普通征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选 择使用普通发票。 (2)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按照规定填写 每一项内容,如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含 税金额和税额)、开票日期等信息,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一经开具,发票算是企业销售的标志之一,不得撤销或退改。 2. 发票审核 (1)销售部门在销售时出具发票,在确认发票内容无误后,方可 出库、发货或提供服务。 (2)企业应设定多级审核程序,建立管理层、财务部、销售部的 审核制度,对开票人的身份、发票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发票的 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发票存档 (1)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将开具的所有发票、发票汇总表、销售明细表、销售台账等销售凭证资料及时、完整地归档备存。 (2)发票的存档期限根据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是5年 以上。 4. 发票纠错 (1)如果发票在开具后发现错误,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对发票进行 纠错。 (2)经销商在重要开票环节加强监管,确保每一个发票都是正确、合法的。如发现错误或漏打税款等问题,应及时补开发票或更正。 四、特别提示 (1)企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相关条款,保证企 业在销售商品和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性、规范性,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国税发〔2004〕136号,财税[2004]174号,国税发〔2004〕148号,国税函〔2003〕9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 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10-13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失效](2006.1.1) 财税[2004]174号 颁布时间:2004-10-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 月1 日起停止执行。 2005年3 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 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 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6.25 •【字号】辽国税函[2001]119号 •【施行日期】2001.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 通知 (辽国税函[2001]119号2001年6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行为,省局决定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原通用普通发票票样及其填开方式进行改革,现就票样修订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通用普通发票票样修订的说明 (一) 保留的通用填开式普通发票票样规定为八类,具体样式继续执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1996年印制) 1、《辽宁省××市小额商业零售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票样) 3、《辽宁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4、《辽宁省××市农产品收购发票》 5、《辽宁省××市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

6、《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增设万元版,票样附后) 7、《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税务局使用) 8、视同发票印制管理的单、书 (1)《辽宁省××市销货清单》(税务机关制定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 (2)《辽宁省××市价外费用项目表》(税务机关投送基本样式、规格,具体可放宽限制) (3)《辽宁省××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二) 增设的通用剪贴发票票样规定为十类,具体样式执行辽国税发[2001]79号文件规定的票样 1、《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工业货物销售发票》) 2、《辽宁省××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商业批发发票》、《辽宁省××商业零售发票》) 3、《辽宁省××市加工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工业加工修理发票》、《辽宁省××市杂修行业修理发票》、《辽宁省××市缝纫行业发票》) 4、《辽宁省××市供暖收费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供暖收费发票》) 5、《辽宁省××市金银首饰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金银首饰销售发票》) 6、《辽宁省××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发票》) 7、《辽宁省××市机动车修理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机动车》) 8、《辽宁省××市旧机动车销售剪贴发票》(取消原《辽宁省××市机动车销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03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普通发票的发售管理 第三章普通发票的开具管理 第四章普通发票的代开管理 第五章普通发票的保管 第六章普通发票的验旧供新、缴销、核销管理 第七章普通发票的检查、核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充分发挥普通发票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强化税源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普通发票是指由国税机关管理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所有发票。 凡需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开具普通发票,以及在购销活动中接受和取得由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全市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和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统称征收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辖区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普通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普及普通发票知识,无偿地提供普通发票咨询服务,自觉接受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五条本市各级国税机关实行普通发票审批、发售、查验、检查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操作程序,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本市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尊重和善待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普通发票的发售管理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取得普通发票领购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对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购票申请和提供的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普通发票专用章的印模进行严格审核,按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正确核定购票种类、购票方式、购票数量,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根据相应的工作底稿,对《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批,并将相关信息输入CTAIS系统,向用票单位和个人下达《核准发票通知书》,用票单位和个人接收同意后。经纳税人、税务机关签章后,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发票领购簿》。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指定的购票人携带身份证明,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普通发票。

关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关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发票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本单位的发票管理,结合单位实际,特订如下管理制度: 1.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以及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要凭证和其它有关票据,一律由计财科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各使用销售发票的部门也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领换。 2.计财科应根据销售部门的业务量,采取用定量控制领换普通发票的办法,其它部门需开具发票一律由计财科掌握开具,不得领取。 3.领换时必将已开具的发票留底联逐笔打出总金额定时交计财科。经办人对有关部门领换发票必须严格登记,并实行签名。 4.计财科若发现存根撕毁一份或若干份,甚至将整本留底发票联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按发票管理所的规定进行处罚。 5.定于每月25—29日各使用发票的部门必将开完的发票留底联或此本正在用,而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全部一并交计财科,不得拖延。 6.销售部门填制一式几联的发票时,必须填写清楚齐全购货单位、年、月、日、数量、金额、开票人、收款人,如有销售折扣与折让,需在同一张发票反映,且将记帐联附在销售汇总单后。 7.单位或团体购书严禁乱吊部门帐,必须当时用现金或转帐的形式结清。确因特殊情况需凭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协议、合同等,同时购书单位经办人在发票签上姓名,限一定时间结清或交计财科划帐、托收等结清,手续不全计财科有权、有责任拒绝受理。 8.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应该是一式三联(不得少张)并加盖“作废”字样交计财科,发票的使用按顺序号开具,不得涂改、撕毁、缺号、跳号、倒写使用。 9.发票不得转让(转让性代开)、严禁开具假发票和将空白发票撕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10.增值税发票统一由计财科指定专人负责填制和管理,发票的开具严格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 11.违反以上1—10条款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科、室、门市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于罚款、行政处分等,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2.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规定和审批程序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 规定和审批程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2.12.25 •【字号】沪税稽[1992]147号 •【施行日期】1992.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自行设计、 印制发票的规定和审批程序 (沪税稽[1992]147号) 市税务局第(1-5)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外税分局、国家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现把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据以核发“发票登记簿”的单位。 二、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样式,必须符合“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所包括的:企业名称,地址、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大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银行账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字号等内容。 三、自行设计、印制发票在印制时,需随带“发票登记簿”和符合要求的发票样张一式二份,逐项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一式五联,经主管税务

局审核后批至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四、从93年1月1日起各企、事业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发票和各税务分局印制的统一发票,一律使用“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印、审批发票。 五、申请单一式五联:第一联(绿色):由税务机关留存及样张;第二联(蓝色):转送有关部门或留存;第三联(白色):给承印厂据以印刷;第四联(粉红色)印制完工后退税务机关;第五联(黄色):交申请单位作承印凭证。申请单各联项目必须一次填写。黑线外的项目由申请印制发票的单位填写,黑线内的项目由主管税务局负责填写。 六、申请单各联的用途:第一联:经主管税务局审批后附企业上报的标准样张一份留存;第二联:按规定应由其他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盖章,经主管税务局审批后转送有关部门。第三、四、五联及企业上报的标准样张一份,交发票承印厂,承印厂应按本厂生产情况填写好预约交货日期(如申请单位要求提早交货,双方协商解决)和施工单编号据以作为承印凭证。承印厂在印完批准的全部发票后将第四联附新印的无号发票样张一份,退还审批的税务机关。第五联加盖业务人员印章和承印厂业务公章后交申请印制单位作委托承印凭证备查。 七、申请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单位,应先经过税务所初审:是否办妥发票印制登记手续,是否有“发票登记簿”,印制申请单填写是否完善,发票样张是否符合要求,税务登记、发票登记簿和自行设计、印制发票样张的户名是否一致。如不符合要求需督促申请单位办齐后,由税务所批注初审意见,加盖所章后,交分局、区分局和县税务局稽管科。 八、分局、区分局和县税务局稽管科对申请单要逐项审核:发票名称、规格、联数、印制数量、起讫号码(要注意顺序衔接)及符合要求的发票样张,然后在标准样XXX申请单各联分别加盖样张审核章,统一发票印制审批专用章。申请单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2.13 •【字号】京地税票[2004]598号 •【施行日期】2004.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59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等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或合同书。 以上材料需经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双方或收款方提交以上材料。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款,凭完税凭证办理代开手续。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申请表》)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并签字盖章。 (三)受理代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代开发票申请表》的内容要与合法身份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完税凭证保持一致,经确认无误后,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邮政通信等行业纳税人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邮政通信等行业纳税人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8.12 •【字号】皖地税函[2010]425号 •【施行日期】2010.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邮政通信等行业纳税人使用 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0〕4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要求,我省地税系统自2011年起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由于邮政通信业、金融业、保险业、路桥收费站点等纳税人发票开具需求及行业管理较为特殊等,对上述行业使用的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发票印制、开票软件等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统一发票票种和规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皖地税函〔2010〕378号转发),对保险业、银行代收费等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统一确定了规格,请地税部门和纳税人遵照执行。对其他纳税人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在征求各相关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公司意见后,省地税局作了统一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1)。纳税人需要使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 二、明确发票印制、领购管理。

自2011年起,省地税局集中印制人寿保险行业、公路经营性收费站点使用的发票。各人寿保险公司市级公司每半年、公路经营性收费站点按季度统计用票量,并分别向各市地税局和省级人寿保险公司或省公路局上报,由省公司、省公路局汇总,报省地税局组织印制。 人寿保险行业发票领购程序。发票印制完毕后,由各市地税局组织发票入库,各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正常的发票领购手续,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不得自行到印制企业提取发票。 公路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领购程序。各站点填写《安徽省公路(桥梁、隧道)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领购批准单》(以下简称《批准单》,详见附件2),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在办理前次领购发票查验等事项后,核准《批准单》。省公路局根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数量,在《批准单》上确定发票起始号码。各站点凭《批准单》到省地税局指定仓库领取发票,并将《批准单》分别报送市地税局和主管地税机关。市地税局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完成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中相关发票入库、领购等信息的录入和处理。 三、确定发票开票软件业务需求。对于邮政通信业、金融业、保险业、路桥收费等行业纳税人使用的通用机打发票,省局已经统一确定了开票软件业务需求(详见附件3)。各相关纳税人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公司根据此业务需求自行开发软件,经省地税局审核后,在全省统一使用。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四、银行从事自营业务、其他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外的零星业务,可以使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如果需要使用机打发票,但上述开票软件无法涵盖的,可以申请领购其他通用机打发票(须不同于附件1统一规定的此纳税人使用的主要票种),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开发的纳税人开票软件开具发票。 五、今后,我省凡新增邮政通信业、金融业、保险业、路桥收费等行业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12.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

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第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5日

2020年发票开具新规定

2020年发票开具新规 01关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链条抵扣原则,本环节纳税人未缴纳税款,下环节纳税人也不抵扣税款。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针对今年出台的疫情防控增值税免税政策,在遵循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操作层面的问题: 第一,优惠政策出台前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财税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称“财税9号公告”),出台五项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由于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均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客观上存在纳税人在公告出台前对可享受免税的业务开具了专用发票。为确保纳税人更充分、便利地享受政策,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一方面重申:免税业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一方面明确,纳税人在财税8号公告、财税9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但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可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届时仍未完成对应红字发票开具的,则需要就开具专用发票相应的业务缴纳增值税,其他未开具专用发票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