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行不动产登记的难点与问题

浅析现行不动产登记的难点与问题
浅析现行不动产登记的难点与问题

浅析现行不动产登记的难点与问题

摘要:中国政府部门间利益的博弈和个人与政府利益间的冲突阻碍了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发展,同时工作的落实与登记系统及时得到更新与完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故当前应继续深化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逐渐建立完善的登记补偿制度以切实推进不动产登记。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政策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当前,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管理登记局,不动产登记工作正紧锣密鼓向前推进,这显示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统一不动产登记的重视[1],也显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体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推进工作的困难。本文拟基于不动产现状出发,对其在登记过程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一、现行不动产研究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中国目前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各级行政单位均设立不动产机构管理不动产的登记,而之前我国区分各类不动产权利,分别由不同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动产分散登记是与中国分散的不动产行政管理体制相配套的。改革开放后,中国陆续建立了包括森林、草原、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在内的不动产行政管理体制,但由于缺少统一的、全局性的规划,往往是针对各类不动产分别设立相关的主管部门,同时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2]。例如,1984年《森林法》将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的登记职权赋予了林业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职权的分散设置致使不动产登记错误时常发生,效率偏低,登记机关行政资源浪费严重,阻碍着国家推行不动产登记的进程,同时也损害着权利人的利益[3]。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不动产权利越来越重视,2014年底颁布中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是至2015年3月底,全国300多个地市州盟、2800多个县市区旗中,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6%。推行新条例至今,在实际工作上问题频,我国不动产登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现行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难点与问题

2.1 政府部门利益的博弈

登记部门有自己的信息系统,登记程序,登记效力,最重要的是他们的既得利益,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到法律制度,人员安置和各个部门背后的利益重新洗牌分配问题,因此如何统一登记部门是要解决的一个非常困难的实际问题,是不动产登记阻力很大的重要原因。比如住房公积金信息联网受抵制,因为触动了地方政府的奶酪,而住房信息系统联网被无形之手牵制,是因为依靠房地产的地方财政,房地产获利阶层的担忧。政府各部门之间利益之间会产生博弈,帕累托最优是博弈希望得到的结果,但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显然这种博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产生较大影响。

2.2 不动产的物权公示

除了政府部门间相互博弈外,政府与个人利益也存在相当大的阻力,致使不动产的物权公示受阻。地方政府高度依赖于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消除自由裁量权和暗箱操作的空间,同时个人因为藏富心理,也不愿意曝

不动产登记制度古今演变一览

不动产登记制度古今演变一览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登记制度,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就存在。唐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还出现了立契、申牒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土地交易始自周朝 严格来说,中国在民国以前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地产登记制度,但是以征收赋税、交易和提供质证以杜绝争端为目的的土地登记,早在周朝就开始了。 据《周礼·大司徒》记载,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要进行造册登记,便于国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时的制度,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 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所谓“田里不粥(粥,同鬻,出卖之意)”。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这二者是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诸侯实力不断增长,周天子对各地诸侯

的控制减弱,这种限制必然会被打破。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而且事实上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发生在西周。一个陕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一段关于地产交易的铭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农历三月,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将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条带花的围裙。 历史上还有周厉王买地的记录。周厉王当朝时,为了扩建王宫,他买下一个叫鬲从的人的地,但没有立即给钱。鬲从担心周厉王赖账,周厉王还安抚他说:“你别怕,我一定会照价付款。如果我赖账,就让上天罚我被流放好了。” 周厉王买地究竟花了多少钱,记载此事的铭文上没写。但有人买地、卖地,已经从侧面说明,当时除了有土地抵押,还存在土地买卖,西周中后期,应当是出现了统治者对土地所有权掌控的松动局面。 春秋时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其实就是楚国统治者要求对国境内的土地依据地势进行测量,并根据肥沃程度,规定其产量的标准,再根据产量征收赋税。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在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可能是最早确立的有关土地登记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目以及人丁数目,向中央政府如实呈报。

浅析现行不动产登记的难点与问题

浅析现行不动产登记的难点与问题 摘要:中国政府部门间利益的博弈和个人与政府利益间的冲突阻碍了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发展,同时工作的落实与登记系统及时得到更新与完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故当前应继续深化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逐渐建立完善的登记补偿制度以切实推进不动产登记。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政策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当前,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管理登记局,不动产登记工作正紧锣密鼓向前推进,这显示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统一不动产登记的重视[1],也显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体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推进工作的困难。本文拟基于不动产现状出发,对其在登记过程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一、现行不动产研究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中国目前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各级行政单位均设立不动产机构管理不动产的登记,而之前我国区分各类不动产权利,分别由不同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动产分散登记是与中国分散的不动产行政管理体制相配套的。改革开放后,中国陆续建立了包括森林、草原、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在内的不动产行政管理体制,但由于缺少统一的、全局性的规划,往往是针对各类不动产分别设立相关的主管部门,同时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2]。例如,1984年《森林法》将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的登记职权赋予了林业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职权的分散设置致使不动产登记错误时常发生,效率偏低,登记机关行政资源浪费严重,阻碍着国家推行不动产登记的进程,同时也损害着权利人的利益[3]。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不动产权利越来越重视,2014年底颁布中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是至2015年3月底,全国300多个地市州盟、2800多个县市区旗中,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6%。推行新条例至今,在实际工作上问题频,我国不动产登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现行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难点与问题 2.1 政府部门利益的博弈 登记部门有自己的信息系统,登记程序,登记效力,最重要的是他们的既得利益,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到法律制度,人员安置和各个部门背后的利益重新洗牌分配问题,因此如何统一登记部门是要解决的一个非常困难的实际问题,是不动产登记阻力很大的重要原因。比如住房公积金信息联网受抵制,因为触动了地方政府的奶酪,而住房信息系统联网被无形之手牵制,是因为依靠房地产的地方财政,房地产获利阶层的担忧。政府各部门之间利益之间会产生博弈,帕累托最优是博弈希望得到的结果,但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显然这种博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产生较大影响。 2.2 不动产的物权公示 除了政府部门间相互博弈外,政府与个人利益也存在相当大的阻力,致使不动产的物权公示受阻。地方政府高度依赖于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消除自由裁量权和暗箱操作的空间,同时个人因为藏富心理,也不愿意曝

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

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报告 篇一:重庆房地产调查报告 经济与社会形态带来的消费形态的变动,使得对于消费趋势、特点变化的研究越来越重要,房地产作为社会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消费与投资行为,其特点较以往3年已经呈现出显著的变化。一直是萦绕在房地产开发商头脑中并百思不得其解的几个疑问是:在房地产置业投资上,消费者究竟是如何做出购买决策的?在与房地产选择与购买相关的多个因素当中,到底哪些因素在起着决定性的、实质的影响,哪些因素又仅仅是表层的和直观的?房地产需求市场的需求与变化,对房地产供应市场有着极大的影响。在房地产买方市场的条件下,研究购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购房群体的基本状况 1、大部分购房者目前的事业状态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阶段,总体购买力不高 2、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有一定的认知度,但总体认知水平并不高 随着外地的房地产开发商进军重庆房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日益增多,房地产开发商的品牌能否被消费者认知或记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市场拓展以及楼盘销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表明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的总体认知程度不高。

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商品牌认知程度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以往开发商对楼盘项目本身的宣传力度很大,而对开发商本身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宣传得不够。房地产开发商本身的品牌,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的重要因素,对促进楼盘的销售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大力宣传楼盘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本身品牌的建设和宣传。 3、置业消费盲区与企业品牌建立 置业投资虽然是家庭的最大消费投资之一,但由于其选择、决策、谈判、购买过程过于复杂,涉及众多环节,因此存在着比较极大的认知难度,而消费者在房屋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使得非理性决策容易形成,并为今后的纠纷带来了隐患。 二、消费者住房需求特点与趋势 1、消费者生活需求空间增加 生活居所户型总体上向较大方向发展调查表明,消费者购房向较大户型发展,这一发展特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从购房者生活空间的居室数量变化来看,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总体套内建筑面积有所增加。具体来看,较大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上升,较小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人均建筑面积也有很大的提高。购房者的意向居所与目前居所相比,同一种格局的套建筑面积有所增加

浅谈不动产登记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浅谈不动产登记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发表时间:2018-07-16T11:59:41.67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6期作者:胡志平 [导读] 摘要:保障财产交易的有序开展,完善不动产等级制度,是现阶段工作的重点,也可以在根本上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效率。 大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摘要:保障财产交易的有序开展,完善不动产等级制度,是现阶段工作的重点,也可以在根本上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对此,文章主要对不动产登记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简单的探究分析,提出了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法律法规、提升认知,强化监督、统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体系,制定完善技术规程、建立专门审查不动产登记的制度的完善对策,希望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浅显的意见。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 在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过程中,不动产作为经济重要的组成内容,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获取以及交易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在整体上来说,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指导,可以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凸显其社会价值与效能。 1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的意义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可以在根本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可以保障公民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安全性,有效的避免欺诈等行为。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明确不动产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反腐倡廉的作用。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了解不动产的数量,进而加强对国家以及群众的监督。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分析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经济状况。,进而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与发展提供参考。而在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的颁布与实施过程中,不动产的登记提升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直接的降低了社会经济成本。不动产登记可以直接的解决人力资源成本,减少政府的各项行政支出。完善不动产登记,可以缩短工作时间,提升了行政效率与质量,群众的满意度也更高。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若干问题 通过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分析,综合实际状况可以发现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缺陷: 2.1不动产登记管理标准不统一 在土地登记的角度来说,城市土地登记工作相对较为完善,但是在一些乡村地区中,土地登记工作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整体来说相对较为薄弱。房屋登记存在较为显著的城乡差距问题。而国家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对城市房产登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房屋登记相对来说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因为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较为滞后,房地产交易数量相对较少,农村房屋登记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的法律。 2.2不动产登记的信息缺乏公开化 在整体上来说,我国的不动产权登记记录并没有完善的信息数据交换查询系统。在对不动产进行查询过程中必须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同时,地方的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记录的查询也进行了各种规定,这就导致了查阅较为复杂、繁琐,并没有凸显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作用。 3.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对策 3.1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法律法规 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完善的物权法,在物权法中要对不动产的物权模式、登记制度以及规范进行统一。要基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之上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法律规定。在整体上来说,我国不动产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较少,而在一些法律条例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重复、矛盾的问题。通过对实践中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分析,要综合实际状况完善各种法律规定,确定不动产登记的性质、程序,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定配套的政策手段,加强财政支持,要通过国务院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的登记管理细则以及管理制度,要综合实际状况全面落实,进而保障不动产登记法律系统的科学性、逻辑性以及统一性。 3.2提升认知,强化监督 要综合现阶段的实际状况,相关部门必须要提升对不动产登记的认知,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提升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认知,要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手段,统一思想,通过监督小组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进而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开展。 3.3统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体系,制定完善技术规程 要想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避免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信息无法有效共享的问题,可以构建标准的、统一的、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信息化管理。不动产登记的数据都是通过各个登记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为了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构建完善的不动产档案资料查询系统,完善不动产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登记的整合以及信息共享,通过网络技术手段、GIS技术等构建完善的、不动产数据库信息系统,对不动产管理进行系统整合,提升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精准性,制定完善的、严格的登记标准系统。 3.4建立专门审查不动产登记的制度 不动产交易稳定发展的基础就是自身具有物权变动的公信效力,而登记公信力物权的变动就是通过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影响的,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审查,保障各项信息精准性则是登记信息的基础。 物权法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对其将进行审查过程中与资金以及人力保障为基础。对此,物权法必须要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进行实质的审查监督。通过对整体的状况分析来说,我国并没有全面落实各项审查工作,在登记过程中信息错位、失误的问题屡见不鲜,这样就会导致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为了规范此种问题,必须要制定并且完善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通过全面的审查监督,在根本上提升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精准性,避免登记错误等问题的出现,进而降低不动产交易风险问题;全面监督审查可以提升登记机关的工作意识,提升够工作能力,在根本上提升不动产登记的工作质量。 结束语: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动产作为生活中较为重要的构成内容,对人们的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是存在一定

不动产登记条例

编者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对普通市民影响小:东北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兆怀指出,该制度的确立,对普通市民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因为,大部分市民都只有一套普通房产,而对单套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浅谈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 几点思考

浅谈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 点思考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浅谈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 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 自**年6月30日我市全域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始终坚持“便民、利民、高效”原则,积极进取,主动作为,采取种种措施,稳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受到了办事群众的好评。 一、积极营造工作环境。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法规和基本常识,澄清错误观念,提高社会公众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知晓率。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周刊》刊登专版,全面介绍不动产登记**模式,普及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二是积极宣传相关政策,解答群众疑惑。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业务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积极回复网络发帖咨询。同时开通了网站、微信办件查询等服务,让办事人及时了解办件进度。 二、强化登记窗口建设。不动产登记窗口直接面对办事人,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为此,我们从便民利民

的角度出发,合理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认真做好人员配备、岗位设置等窗口建设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高效有序。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13个办事窗口,包括11个业务受理窗口和1个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窗口及1个收费发证窗口,其中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登记信息查询窗口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收费发证窗口专门负责发放已办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同时,在窗口还开设了导服台,接受办事人的咨询、指导填写相关表格、开展引导服务,以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他们还根据不同时间段的工作特点,不同窗口之间还能进行临时调整和互换,有效减轻办件压力。为应对8月下旬因开学带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压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调整窗口设置,临时增设了1个登记信息查询窗口,缓解了阶段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压力。 三、创新便民服务举措。一是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秉承服务便民、服务为民的理念,将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至12个工作日;同时对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做到优先落宗、优先扫描、优先审核、优先发证,3至5天办结的内部管理流程;对企业、个人抵押融资时间紧迫的,采取专人跟踪负责办理的特殊举措,做到1至2天办结,最大限度地缩短抵押登记办结时限,方便企业群众及时融资。二是推出延时办公、上

全国不动产登记考试题库 不动产登记中心考试真题

全国房屋登记官考核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三人各出资四万元合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三人约定该楼房由三人共有,甲居住第一层、乙居住第二层、丙居住第三层。乙由于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便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卖给他人,甲、丙得知后,认为甲、乙、丙三人情同手足,关系融洽,如果将第二层卖给他人,极有可能导致住户之间关系难以协调,增加纠纷,因此表示反对。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 甲、乙、丙三人区分所有该建筑物,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 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有权转让第二层,只不过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共同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2、老王不幸老年丧妻,与儿子小王相依为命。2007年下半年,老王出资12万元,小王出资5万元在老家建起了一栋三层的楼房。2008年6月12日老王自行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老张,对此小王并不知情。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C )? A. 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 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 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D. 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 3、5月6日甲遗失一个篮球,5月7日酷爱打篮球的乙捡到该篮球。5月8日甲委托丙告诉乙:乙不用归还该篮球,甲愿意将该篮球赠送给乙。5月9日乙告诉甲愿意接受该篮球。请问乙何时取得该篮球的所有权(D ) ?更多真题题库资料祝您走在考试前列淘宝搜不动产考必过 A. 5月6日 B . 5月7日C. 5月8 日 D . 5月9日 4、甲依法在自家宅基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去世,房屋由其子乙继承。不

浅谈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的管理作用

浅谈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的管理作用 发表时间:2018-03-02T16:21:07.22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7期作者:杨顺霞 [导读] 目前,我国对不动产的定义主要指的是在土地、房屋以及林木等地面上的附着物。 招远市国土资源局招远 265400 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台整合了不动产登记职责。然而自出台以来,我国对不动产的登记也一直处在不成熟的阶段,对不动产的记录也不完善,如果对全国的不动产进行一一登记,那么就会花费很大的物力、财力和人力。但是房地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也会对房地产的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从条例内容上来看,它会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就此问题,探讨了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的影响以及管理作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房地产;影响;管理作用 目前,我国对不动产的定义主要指的是在土地、房屋以及林木等地面上的附着物,不动产登记就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将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在国家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对房地产行业市场进行调控,而是一个长期有效的政策变革。它会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解决房地产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投资和投机需求问题,通过不动产条例实施以后的实践表明,它对房地产的管理作用也是多方面的,政府部门也应该积极做出改进,促进不动产条例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一、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的影响 (一)对房价的影响 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房地产在进行调控时候着手点也发生了变化,它对房地产的结构模式有优化作用,以前是从交易环节进行调控,实施以后主要是从存量环节入手。不动产登记对房价的影响还是比较微小的,因为房价主要受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比值影响。但是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长久实施下去,它就会对房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动产登记在全国的统一平台建立以后,就会促进我国房地产交易的结构完善。 (二)对规划的影响 不动产登记实施以前,在对房地产发展进行规划的时候,一般是由房地产的相关工作人员收集相关纸质材料并对其进行研究分析,但是这样的分析有一个缺点就是数据不完整,分析的不全面。如果进行不动产登记,就会把相关的房地产信息整理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绘制成图标,清晰明了,有利于房地产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更加全面的分析,做出更加合理的规划。 (三)对交易习惯的影响 在进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有两个最为主要的环节,即交易环节和登记环节,而交易环节和登记环节又是由两个不同的部门来完成的,交易环节属于房管局部门,登记环节属于土地规划部门。这两个部门又是相互独立的,通常情况下,是在交易审核完成之后再去土地规划部门进行登记,非常不方便。实施不动产登记以后,就要重塑房产交易流程,优化交易与产权管理环节,使得申请、受理、审核以及确认这几个环节的规范性也得了加强。 二、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的管理作用 (一)有利于房地产的登记便民 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中,强调了便民原则,而且是在全部流程中都要体现这一原则。比如在不动产条例的第15条第一款中就规定,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提出申请这一环节中,要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不方便,可以委托给他人代替提出申请;第16条第一、第二款中,对提出申请的材料和流程做出来了提醒,这有利于人们更加清晰的了解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流程环节以及要求。此外,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应用了电子数据扫描的科学技术手段,减少了纸质档案的流转,提高了登记工作效率,节省了人们的时间。 (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长期的市场环境下,不动产登记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必须要从多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体系建设出发,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可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所以不动产登记要全面实施起来,这会对不动产本身行业的向前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会对我国的国民经济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一个新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登记平台,可以提高对不动产信息的管理水平,保证资源共享,能够给不动产的管理创造优良的外界条件。 (三)有利于数据信息的管理 进行不动产登记有利于对不动产信息资源的管理,帮助房地产相关部门对信息的整理分析,从而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发展方向和战略,降低投资的风险。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中,往往会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而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房产企业对数据信息的掌握和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实施不动产登记就可以很好的这些矛盾和问题。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要起带头作用,保证国家各级行政都能够共享这些信息资源。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的打造有利于国家对房地产的分布、数量等进行很好的把控,从这个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将相当于是一只“有形的手”,国家可以合理的控制房产的价格,保障我国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 (四)对建立不动产基础性制度具有很重的作用 通过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将各项不动产登记信息投入平台,可以实现对不动产全面管控。在进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必须明确产权,通过有效的不动产产权控制来促进不动产的全方位管理,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确保所录入的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管控中发挥有价值的用处。从我国的经济发展真实状况来看,在发展过程中,许多关键问题就是土地问题,所以,不动产登记即是房地产行业长期体制管理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可以对房地产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对房产行业的透明化管理起促进作用,给房产的综合管理提供了外界条件。 (五)有利于法律责任的明确 进行不动产登记明确了房地产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它明确了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大大提高了登记工作的效率,节约了人们办理房地产不动产登记的时间;另外一方面,它明确了不动产申请个人或组织的法律责任,在进行房地产不动产提出申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doc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房产买卖 二手房 商品房纠纷 房产税费 购房指南 物业管理 房屋租赁 小区物权 房屋抵押 导读:延宕5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正式出台。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中新网记者透露,不动产登记条例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全国不动产...

导读:延宕5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正式出台。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中新网记者透露,不动产登记条例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与此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现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

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是一种法治鞭策。一些地方的先行先试先启动,秉承了改革创新精神。如果各地都不动或者观望,不动产就成为不动作。可以允许争议与博弈,但不能容忍不行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上,与其争议不休,不如实践先动,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 专家说不动产登记条例 主要涉及5处修改 即将颁布的条例较《征求意见稿》会有哪些变化?据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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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_房地产论 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交易大量涌现,因不动产登记制不完善而引发的纠纷也由此增多。法院在认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时,一般有以下4种作法:1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以不当得利返还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负责赔偿;2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合同“尚未发生效力”,一方可强制另一方实际履行或在解除合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成立生效,产生一种债权请求权。但不动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买方可依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前三种做法都将登记的效力及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认为未经权属登记,合同债权或不能成立或成立后不能生效,唯有最后一种做法将登记的效力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认为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债权的发生。由此可见,各地法院在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上认识并不一致,究其原由,是由于我国立法的不明确,不但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尚未在中国得到系统的建立,而且现行法院中的有关制度也说不上完全是民法物权法意义上的制度,它仍然是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的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不动产交易中,债法上的合同为原因行为,而物权变动登记为结果行为。以房屋买卖为例。在我国完成房屋买卖分为订立买卖合同和进行权属登记两个阶段。其中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债权行为,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先于房地产权属登记而有效存在,买受人负有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房款、受领房屋的义务;出卖人负有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买受人的义务,双方均有相应的债权请求权。但此时只是具备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有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屋的所有权才从出卖人一方转移至买受人一方,在此之前,出卖人始终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房地产物权的变动是在权属登记阶段完成的,这在德国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的“合意+登记原则”中得到鲜明地反映。这里的“合意”特指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凭债权契约、物权契约、登记而发生,物权契约的外在形式即登记。在“一物二卖”的场合,尤其在第二买受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尽管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债务合同,第一买受人因未办理登记手续仍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他只能够依债法上的违约责任制度请求出卖人赔偿,而不得主张第二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笔者以为,那些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或未生效的立法、司法实践,实际

浅谈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有效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51743295.html, 浅谈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有效管理 作者:孙文伟 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上半月》2016年第06期 [摘要]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我国示范点已率先启动,将原来分散在国土、住建、农林等部门的登记职能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不动产登记重要基础性工作的不动产档案工作也面临新的抉择,管理模式也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笔者就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如何有效实施管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不动产;管理方式 1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形成 不动产登记档案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相关信息后,各类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原始凭证,以及登记机构的内部调查审核文件收集、整理、归档而形成,不动产原始登记凭证包括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2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分类和管理方式 2.1档案分类 整个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不动产登记工作为中心编制分类方案,明确文书、不动产登记登记、照片、光盘、实物五个类別,按保管期限的不同分別给予1-9的目录号。为方便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将不动产登记档案按保存期限的不同划分为3类,永久、定期、短期,涉及权属类登记的(所有权预告档案视为不动产权属档案)为永久,抵押档案(抵押权预告档案视为抵押档案)为定期,地役权档案、查封档案、异议档案、查询档案为短期。 2.2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方式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应建立正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处理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化管理,实现不动产档案信息收集、整理、查询、利用管理的现代化。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中采用目录进行管理,把全文信息、图像信息集成于目录数据中进行管理,以目录数据为检索入口,从而实现档案图文信息的全文检索。 3不动产数字化登记档案的内容 3.1目录管理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

不动产登记已全面推进数据整合成为落地难点 2015-03-22 13:21:4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不动产登记正在全国大围开展,目前层面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设已经完成,截至目前,全国有30多个市(州)、70多个县(市、区)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 与此同时,国土部选择了省市、市泸县、广西等15个地方,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的联系点,指导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工作。 上述15个联系点已经在全国率先发放了不动产产权证,而在不动产实质性落地过程中,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数据尤其是房产数据依然是不动产登记的一大难点。 根据国土部的安排,国土部在2015年下半年上线试运行信息平台,2016年完善信息平台并拓展扩容。 “在信息平台投入运行前,各地要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程,对本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记数据进行整合,建立关联关系,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表示。 数据是地方不动产登记的难题 是国土部选定的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的15个联系点之一,该联系点是为全国统一登记后簿册证、信息平台、标准怎么统一,具体要怎么做,探索解决途径。 在《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的当天,居民申庆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书”,这是中国第一不动产权证书。 这也标志着市率先完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 据全程参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的北京超图软件(30003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图)房产事业部副总经理峰表示,不动产登记的最大难点是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整合问题,的房屋和土地信息,在落到地图上时,不统一,存在一定的差异。 记者致电不动产管理局获悉,为全力推进不动产登记,市耗费巨大人力物力推进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截至到目前,共整合历史土地登记数据约为80万条,房屋登记数据约310万条,每天还要新增300多例登记数据。 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的问题并非个例,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和难点在于市县一级,不过,记者自采访获悉,众多市县均存在数据待完善的情况。 一方面住房、土地、林地等分散各个部门登记,这么多年来,容、标准上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各市县的信息化存在差距,部分县市信息化较差,历史的房产、土地等信息仍以纸

不动产登记简介

(1)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最核心的是土地、最复杂的是房产。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等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 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浅谈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浅谈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发表时间:2019-03-05T09:34:59.713Z 来源:《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5期作者:卞雯 [导读] 从目前的分析来看,加强市县级不动产的管理有着非常显著的社会意义,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能够为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撑,所以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南京国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19) 摘要:从目前的分析来看,加强市县级不动产的管理有着非常显著的社会意义,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能够为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撑,所以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简单来讲,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是实现信息实时更新和共享的重要基础,这不仅对管理单位有积极的效果,对普通老百姓不动产信息的查询等也有较为显著的意义,所以积极的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十分的必要。文章就现阶段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等做分析,旨在为实践提供帮助。关键词: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不动产作为现阶段的重要财产,强化对其的管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积极的加强对不动产的管理建设十分的必要。就目前的分析来看,市县级的不动产管理存在着明显的分散性和低效率性,这种情况一方面是造成了管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十分不便于老百姓的实际查询需要,所以从不动产的现代化管理来看,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变得越来越迫切。总结实践发现市县级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还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所以分析问题并讨论问题的解决措施便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存在的问题 就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来看,其存在着三个方面的显著问题。其一是观念和意识问题。目前,我国在积极的进行服务型政府的强调,各个单位和组织也在积极的向服务型转变,不动产的登记和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向民众提供服务,但是现阶段的市县级单位,很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还没有转变意识,“官本位”的思想严重,这种思想对服务型政府以及相关单位构建造成了束缚,所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实践中,必须要打破“官本位”思想,使机关人员从民众的角度出发,这样,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现实利用价值才会更加的明显。 其二是模式问题。就目前的分析来看,在互联网北京线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已经在全国多地进行了尝试,而且有了成功的案例,其中作为典型的便是重庆。重庆在互联网背景下构建了具有完整性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而且该平台的有效利用无论是对相关单位的管理工作还是对民众的查询工作都起到了显著的意义。很多城市看到了重庆的成功所以纷纷效仿,殊不知城市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尤其是市县级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其无论是规模、还是技术性等都无法与重庆相比,而且重庆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城市,因此在实践中做好自身的创新性分析,思考合适的模式才是重要的工作。其三是技术、资金等问题。技术和资金问题会影响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规模以及完善性,其运行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会受到影响,所以在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中需要解决相关问题。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问题的解决 就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来看,要保证平台在实践中有很好的利用,必须要对现实中平台建设的问题进行解决,而具体的问题解决措施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学习,改变观念和意识 首先是要通过学习的强化改变观念和意识。就观念和意识的转变来看,主要的措施有两项:其一是相关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积极的学习,认真落实相关会议的精神,使服务意识和理念得到升华。在强烈的服务意识要求下,工作人员以及领导在工作模式等创新方面会有更深入的思考。其二是积极的组织入人员进行考察和学习。目前的许多机关工作人员意识改变较为困难,针对这样的情况,单位可以组织人员做考察学习或者是进行在线远程学习。就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而言,重庆的工作实践十分突出,所以可以进行“重庆案例”的学习,从而让更多的工作人员改变自己的意识和观念。 (二)加强创新和借鉴,选择合适的模式 其次是要加强创新和借鉴,选择合适的模式。从现实分析来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虽说是一种普遍的互联网环境下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模式,但是因为各个地区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具体的平台构建中需要基于自身做创新,举个简单的例子,重庆市的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平台建设是国内的楷模,但是这是直辖市的平台建设,考虑的因素要更多,所以在市县级的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中,可以以“重庆市”为基本参考,但是具体的内容需要针对自身作调整。比如在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中,平台建设的目的、作用、具体的价值发挥等需要基于城市现状做考虑,这样,平台于实际管理才会有更好的契合性。简言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需要做好创新与借鉴,需要在自身基础上选择更加合适的模式。 (三)加强技术、资金等投入,解决现实问题 最后,从目前的分析来看,技术加强和资金投入的增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也有重要的价值。一方面,技术加强能够保证平台运行中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样,平台所能够发挥的价值会更加的显著。另一方面,资金投入的增加能够使平台的系统性和完善性更加显著,这样,平台在实践中会发挥出更优的服务效果。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得到提升,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在现实利用中的问题得到解决,最终的平台推广和利用会更具实效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对于城市不动产管理来讲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加强民众服务水平而言也有重要的影响,所以积极的分析现实社会中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存在的问题并讨论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这于实践来讲有突出的意义。参考文献 [1]覃茂运.海口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研究[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6,39(1):156-158. [2]徐财江,陈志荣,尹天鹤.市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构建研究——以宁波市为例[J].国土资源信息化,2016(5):8-12. [3]曹铁朋.基于GIS的省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思路[J].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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