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责任

xxxx教授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与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由于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医疗服务模式与医疗需求之间严重不协调,医疗纠纷急剧增加。不少医患纠纷演变成恶性事件,导致医生被打伤、致残甚至被杀害。因此,了解医患关系得现状,探讨医患纠纷得防范,提高法律意识与责任十分必要。

一医患关系

(一)医患得概念;

定义:医患关系就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得特定人际关系。

医患关系:广义上讲,既包括患者通过交费就诊得法律行为而产生得其与医院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我国行政法中强制医疗情况下得医患关系。前者占医患关系中得绝大多数,后者仅针对特殊人群(比如计划免疫、吸毒人群、艾滋病、性病人群等)、)。

(二)医患关系得基本内容:

医患关系有其复杂得社会因素。包括政府投入、体制、机制上得问题,管理监督、思想观念方面得问题等。医患关系依据与诊疗实施有无关系,可分为技术关系与非技术关系两部分。

1技术关系: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所建立得行为关系。

2非技术关系:指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因社会得、心理得、伦理得、经济等方面形成得关系。(三)医患关系得现状;

总得来说,医患关系基本就是健康得。我国人口占世界得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得2%。800多万医务人员承担63亿人次诊疗工作,维护广大人民得健康,不能抹杀医务人员得辛勤劳动;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事业有了突飞猛进得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为宠大得服务系统;据报道2009年全国增加门诊数为7000万人次,住院1000万人次,相当澳大利亚全国医疗总量;

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就是当前医疗服务中一个十分突出得问题。医患之间缺乏信任与理解,医患关系紧张得现状不容乐观。

根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五年前多了近7000起、

3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得残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4月13日北京市又连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得案件,事发北大人民医院与北京航天总医院,引发社会关注。在此背景下,卫生部、公安部在日前就联合发出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得通告》。医疗事件发生已就是目前社会关注得热点。近年来,“茶水事件”、“肛门事件”、“八毛门”、“王贝整容死亡”等等,已成为社会得焦点。

陈竺在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说,中国卫生事业长期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就是社会发展领域中得“短腿”,不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得健康需要;医疗质量与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服务方式与态度距离群众要求有较大差距,医患关系存在局部不与谐得严重问题。

二医患关系紧张得成因

(一)医疗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比重过大;“瞧病难”、“瞧病贵”即加重了患者得经济负担,放大了患者得焦虑感、无助感,同时也恶化了医务人员得执业环境,加重了她们负担与心理压力,因此加深了医患双方得对立情绪,使医患双方都难以向对方释放善于、建立信任。

(二)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形成完善有效得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以及具有公信力得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导致医患矛盾发生后,患者反映情况往往遭受冷遇,投诉渠道严重不畅,由此激化矛盾,造成事端。

(三)医患关系“人机化”:医患之间得交流、沟通来往日益减少;

医学高新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临床诊治,使诊断、治疗、护理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在大医院自动化、信息化、遥控化得诊治手段被采用,医生通过机器、仪器、设备等高技术服务设施获得患者得生理指标、生化指标等数据,并且具有敏感度高、精确、迅速等特点,为诊治提供重要依据;这种以机代人得趋向,淡化了医患之间得思想交流,加重了医生对高技术设施得依赖,忽视了患者社会、心理因素对疾病得影响。

(四)不规范得医疗行为与不责任得医疗态度,造成不良得后果;对就诊患者诊断草率、治疗马虎,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对患者不负责任得印象。更有甚者,一些医务人员无视道德与法律,接受“红包”、药品回扣等,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败坏了医务工作者得医德医风。

四与谐医患关系得构建

有些学者认为,影响医患关系根源因素:政府责任、医院经营性质存在、医疗体制、社会保障、医疗作风等待。

(一)政府增加卫生经费投入:

原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称,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医院靠创收维持运行与发展,就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得重要原因。为了改善医患关系,国家与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偿机制,物质基础保障,以支持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得发展。

(二)深化医药体制改革:

体制机制得不合理,造成了医疗机构公益性淡化与医患双方在经济利益上得对立,成为影响医患关系得根本原因;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机制不适应群众需求,“瞧病难、瞧病贵”问题突出。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过度集中在大城市与大医院,社区卫生资源不足、人才短缺、服务能力不强;医疗机构全行业监管缺乏有效机制,条块分割与部门所有阻碍了监管措施得落实。医疗体制改革要握好公平性与公益性这两个重要得环节,这就是改善了医患关系关键。

(三)完善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市场监管,创建良好社会环境;

在医疗活动中,医生行医与患者就医都受到法律、法规得保护与制约,把医患关系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医患关系,解决其冲突性问题就是十分必要得;同时,加强医疗准入、药品与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确保医疗市场健康与安全。

(四)强化医院管理服务,引导医患关系最终走向与谐、走向双赢;

完善医疗机制,加强医德医风得建设,规范医院医疗过程中得诊断、治疗;提高医务人员得人文素质,尊重患者得权利,尊重生命得尊严,给患者更多得亲情关怀,避免不必要得冲突。

五法律事务与责任

调整规范医患关系得法律法规,司法常用得有《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解释、医疗损害解释、《医师法》、诊疗规程等。涉及合同侵权、医疗损害鉴定与人身伤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得规定,大大颠覆了以往得医患关系,改变了医方与患方之间得原有传统地位。

(一)知情权、同意权;

在医疗活动中所发生得医患关系,医生总就是处于主动地位,虽然患者有医疗选择权,但其作出选择前必须通过与医生进行沟通获得足够得知情后才能完成。医疗行为就是一把“双刃剑”,为患者解除痛苦得同时也给其带来一定得伤害,甚至有得时候造成得伤害就是不可估得。正就是由于医疗行为得特殊性,医生在做出医疗行为之前需要将必要得诊疗信息告知患者,避免产生不必要得纠纷。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与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得,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得,应当向患者得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这些规定,要求医院对患者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医院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将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医院建立一整套规范得诊疗流程,减少诊疗过程中得随意性。但如果就是抢救生命垂危得患者,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

亲属同意得,经医院负责人批准,也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得医疗措施,不必拘泥于前述得告知义务,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赋予了医院“紧急救治权”。

(二)举证责任;

从赔偿法律关系讲,各种侵权案件中致害人得举证责任就是不同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规定》,对医疗机构在主观上得过错及因果关系问题,实行举证倒置。为此,对广大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而言,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也应积极申请医疗鉴定,及时收集证据,努力避免因收集证据不及时而承担无谓得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适用得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考虑到患者得弱势地位,又规定了医院在三种特定条件下得过错推定责任,适当减轻了患者得举证责任。

医院在三种特定条件下得过错推定责任。

由前所述,既然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为了保护患者权益,法律必然要对患者作出某些特殊保护,《侵权责任法》对此规定了医院在三种特定条件下得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患者证明医院存在以下行为,就推定医院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她有关诊疗规范得规定。

医院只要被证明存在违反上述规定得行为,即就被推定为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其违反上述规定得情节就是否严重,程度到底有多深,这对医院而言就是个不小得责任;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得病历资料。

医院只要有隐匿或拒绝提供有关病历资料得行为,就会被推定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其隐匿或拒绝提供得原因就是什么,因此,对于医院来说,建立健全得病历资料存档保管制度首位重要。

如果因存档保管制度不全,导致病人病历资料遗失、不全或者难以寻找,那医院很有可能成为“冤大头”,承担最终得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存在上述行为得,也将会直接被推定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医院而言,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冷静分析,瞧事故与医疗行为究竟就是否有关联,关联有多大,切不可报侥幸心理篡改甚至销毁病历,否则,很有可能小过错变成大过错,小责任变成大责任。

(三)医疗损害与医疗责任;

医疗事故得主要特征就是损害得发生必须全部由医方行为造成,其必须为此承担全部责任时,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得过失行为起非决定性作用时,不属于医疗事故。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损害行为得产生往往就是由医患双方诸多因素共同产生得,医院对自身过失但并非医疗事故得损害行为应否担责,相关得法律规定有相悖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与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原则相悖。《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得、集体得财产,侵害她人得财产、人身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就是说,尽管医院得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其在技术处理上存在一定得缺陷,也即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得有关规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就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得必备条件,只要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得构成要件,就应该承担相应得民事责任。在某些案例中,即使存在不能完全避免得并发症,也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绝对免责得就是由。在判断医方就是否应对并发症得发生承担责任时,还应瞧其就是否对并发症得发生尽到了注意得义务。

(四)、医生得合理诊疗义务。

如果医生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得医疗水平相应得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得,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个规定存在明显不完善之处,何谓“当时得医疗水平”,由谁来判断就是否与当时得医疗水平相符合,都没有规定。因此,如果没有相应得司法解释与配套细则予以明确,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很难真

正发挥作用,而且很有可能成为矛盾双方得争议点。目前,一般组成医学专家讨论提出具体案例得综合意见。

(五)、医院对医药用品等缺陷造成患者损害得连带赔偿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得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得,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与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院请求赔偿。这条规定增加了医院在采购医药用品时得注意义务,因为作为患者来讲,其对于医疗知识与医药用品信息得获知程度,与医院相比完全处于不对称地位,最终只能依靠医院作出判断,因此,医院应负有更多注意义务。

(六)、医院及其医生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得义务。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得检查。这就是针对医疗机构广泛存在得过度检查现象作得特别规定。过度检查变相侵犯了患者权益,加重了患者医疗负担,也浪费了社会医疗资源。本规定出台后,对于遏制这种现象将会起到重要得作用。但本规定也有明显不足之处,判断不必要检查得标准就是什么,由谁来判断?这些内容《侵权责任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在实践中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尚有待实践考验。

(七)、医院及其医生对患者隐私得保密义务。

隐私权作为公民得一项基本权利,虽然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承认,但在立法上一直未予明确规定,此次《侵权责任法》将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得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患者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患者隐私权得规定可以说就是立法得一大进步,对于遏制医院泄露患者隐私、甚至倒卖患者病历资料等行为将起到十分重要得作用。

(八)、医院得三种免责情形。

《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了医院所应承担得种种义务与责任后,也规定了医院得三种免责情形,即只要患者存在这三种情形之一得,医院即可免责,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得诊疗。

这条规定可以分解为两层意思:第一,医疗机构得诊疗行为必须就是符合诊疗规范得行为;第二,患者或其近亲属对符合诊疗规范得诊疗行为不予配合。因此,对医院而言,并不就是所有得诊疗行为只要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就可免责,如果医生得诊疗行为先违反了诊疗规范得规定,即使患者或其近亲属没有配合医生,对医院而言,也不构成本条免责情形。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得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医院“紧急救治权”,即对于生命垂危得患者,即使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医院也可对其实施相应救助措施。本条明确规定,只要医生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可免责。这对于发扬救死扶伤精神、免除医院后顾之忧具有重大意义。

3.限于当时得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对于某些公认得现阶段无法治愈得疾病,本条可以很好得厘清医患双方得关系,但在医疗实践中,由于各人体质不同、医院技术设备条件不同以及医生水平高低等情况不一样,仍不可避免发生死亡,如果何判断医生就是否已经尽到责任,这就涉及到对“当时得医疗水平”如何评判。但这种评判得主体就是谁,评判得标准又就是什么呢?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评判与鉴定,还有待探讨。

总得来说,《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得规定,比先前更加具体、详细,考虑得也更加周到,从事故赔偿得责任认定原则,到许多实体制度得设计,都比原先更加成熟、完善。

卫生部长陈竺指出:医患关系得实质就是“利益共同体”。因为“医”与“患”不仅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得共同目标,而且战胜病魔既要靠医生精湛得医术,又要靠患者战胜疾病得信心与积极配合;体制机制得不合理,造成了医疗机构公益性淡化与医患双方在经济利益上得对立,成为影响医患关系得根本原因;医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患者得需求,掌握患者对医疗服务得期望与疑虑,提高法律意识,提高与患者沟通得意识与技巧,努力减少医患双方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造成得不信任,构建与谐得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责任 xxxx教授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与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由于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医疗服务模式与医疗需求之间严重不协调,医疗纠纷急剧增加。不少医患纠纷演变成恶性事件,导致医生被打伤、致残甚至被杀害。因此,了解医患关系得现状,探讨医患纠纷得防范,提高法律意识与责任十分必要。 一医患关系 (一)医患得概念; 定义:医患关系就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得特定人际关系。 医患关系:广义上讲,既包括患者通过交费就诊得法律行为而产生得其与医院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我国行政法中强制医疗情况下得医患关系。前者占医患关系中得绝大多数,后者仅针对特殊人群(比如计划免疫、吸毒人群、艾滋病、性病人群等)、)。 (二)医患关系得基本内容: 医患关系有其复杂得社会因素。包括政府投入、体制、机制上得问题,管理监督、思想观念方面得问题等。医患关系依据与诊疗实施有无关系,可分为技术关系与非技术关系两部分。 1技术关系: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所建立得行为关系。 2非技术关系:指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因社会得、心理得、伦理得、经济等方面形成得关系。(三)医患关系得现状; 总得来说,医患关系基本就是健康得。我国人口占世界得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得2%。800多万医务人员承担63亿人次诊疗工作,维护广大人民得健康,不能抹杀医务人员得辛勤劳动;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事业有了突飞猛进得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为宠大得服务系统;据报道2009年全国增加门诊数为7000万人次,住院1000万人次,相当澳大利亚全国医疗总量; 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就是当前医疗服务中一个十分突出得问题。医患之间缺乏信任与理解,医患关系紧张得现状不容乐观。 根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五年前多了近7000起、 3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得残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4月13日北京市又连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得案件,事发北大人民医院与北京航天总医院,引发社会关注。在此背景下,卫生部、公安部在日前就联合发出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得通告》。医疗事件发生已就是目前社会关注得热点。近年来,“茶水事件”、“肛门事件”、“八毛门”、“王贝整容死亡”等等,已成为社会得焦点。 陈竺在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说,中国卫生事业长期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就是社会发展领域中得“短腿”,不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得健康需要;医疗质量与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服务方式与态度距离群众要求有较大差距,医患关系存在局部不与谐得严重问题。 二医患关系紧张得成因 (一)医疗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比重过大;“瞧病难”、“瞧病贵”即加重了患者得经济负担,放大了患者得焦虑感、无助感,同时也恶化了医务人员得执业环境,加重了她们负担与心理压力,因此加深了医患双方得对立情绪,使医患双方都难以向对方释放善于、建立信任。 (二)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形成完善有效得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以及具有公信力得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导致医患矛盾发生后,患者反映情况往往遭受冷遇,投诉渠道严重不畅,由此激化矛盾,造成事端。 (三)医患关系“人机化”:医患之间得交流、沟通来往日益减少;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 论文

论文题目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 作者姓名XXX 学号XXX 专业、年级08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 申请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 指导教师XXX XXX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遵守严肃求实的科学精神,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中除已注明引用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个人或者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 摘要:近年来,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社会各派学者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存在多种说法,使得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尽相同,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急需明确总之,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明确,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便于化解医患矛盾,创造和谐的医疗环境。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 引言: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哈尔滨医科大学病人家属恶意杀害医生事件,又一次反映了医患之间的激烈矛盾,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是重要原因之一,医患之问的矛盾欲得到有效的缓解,就需要从法学视角分析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并且在此基上探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举措。 1 医患关系概念

1.1医方概念 对于医方的界定学术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医方仅指医务人员,不包含医疗机构;也有观点认为医方仅指医疗机构,不包含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但是目前通说认为医方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了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笔者赞同通说。 1.2患方概念 有观点认为患方仅指患者本人,不应包括患者的家属、朋友、关系人及单位;但是目前通说认为患方,也就是医疗卫生服务接受者,不仅指患者,还包括患者的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笔者认为对患方应作广义的理解,以患者为主,但也包含其家属及关系人等。1.3医患关系概念 医患关系又称医患法律关系,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医患法律关系,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广义的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方和患方在诊疗、预防、保健、美容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关系。医患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含义作具体的界定。 1.4医患法律关系的类型 依引起医患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医患关系可分为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合同医患法律关系、无因管理医患法律关系和强制医患法律关系。 1.4.1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 医方在医疗实践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形成的民事关系。医方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违反了法定的专家义务,并造成患方的明显人身损害,以及医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 1.4.2合同医患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基于医患双方缔结的合同而发生。通常患者因疾病到医疗机构就诊构成要约,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就诊构成承诺,医疗服务合同因此而成立。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患方有义务支付医疗费用,从而构成医患合同法律关系。 1.4.3 无因管理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也会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例如,某人因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导致不省人事,肇事者逃逸,路人将其送到医院,医院施加治疗,应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医患法律关系。 1.4.4 强制医患法律关系; 国家基于全民健康利益的要求,对医疗、预防与保健、计划生育及正在流行的法定传染病要求患方强制接受诊疗的义务,对于医疗机构则相应地可以强制提供治疗服务的义务,从而形成强制医疗关系。

医患关系

技术性医患关系有三种基本模式。 1.主动与被动型: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2.引导与合作型: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 3.共同参与型: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医生应该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①相信医患之间可以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患者是可以交流、沟通的; ②不以医生本人的价值取向评判患者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尊重患者的人格、信仰和文化; ③从生物-心理-社会的医学模式出发,充分理解患者的疾病行为和情绪反应; ④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以人文关怀的态度给患者切实的医疗帮助; ⑤理解医患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关系,医生应根据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⑥医患关系是围绕着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也只应局限于求医和提供医疗帮助的过程,不能发展任何超出此范围的人际关系。 医患冲突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冲突,根结在于我国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深入,不彻底,卫生法制不健全。 医生和患者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大部分医护人员和患者认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或者基本上没有沟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医患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度,医护人员未很好履行告知、照顾义务,归结为双方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不论是患者还是医护人员都不同程度的认为医患关系不和谐。 (一)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政府对医院的投入严重不足,医院自负盈亏的体制,都促使患者承担了过多的诊疗费用。同时,社会贫富分化,矛盾加剧的问题在费用高昂的诊疗过程中被激化。 (二)医患沟通不够、医疗纠纷增加,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基层医疗资源不足,水平欠缺,经常发生误诊的现象,使得病人为寻求可靠的诊疗向大城市的三甲医院集中。医生超负荷的工作使其无力完善与患者的沟通。同时,医疗教育的制度并未在医患沟通技能中给予学生强化训练,使得医生缺乏良好的沟通技能。 (三)在医疗过程中缺少人文关怀,加剧了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情况。治病、救人原是一体的,但有些医生却只重视“病”不重视人。 (四)患者申诉和维护权益渠道不畅通是影响医患关系的直接原因。我国虽已于几年前就施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光是事故鉴定费用就高达几千元,患者维护权益成本太高。 (五)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是造成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新闻媒体不够详实的报道,促使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换位思考。部分医务人员没有设身处地替患者着想,而是较多地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利益。而有些患者对医务人员也缺乏理解,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 当前我国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主要是: 第一,疗效和患方的期望值反差大。患者和其亲属认为“既然自己出了钱,就希望得到应用的服务。”只要疾病得到了治愈或缓解,即使花了较多的钱,多数病人也是能够承受的,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研究生课程论文《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课程名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姓名赖志远 学号1611403003 专业机械工程 任课教师朱银端 开课时间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论文提交时间:年月日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赖志远 摘要:近年来,关于医疗纠纷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医闹”现象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不和谐的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热点话题。学者们就医患关系的性质、影响因素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形成了许多富有见地的成果。本文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以医患关系热点问题为中心进行探讨,对近年来的理论成果进行分析总结,主要从国内医患关系的性质、影响因素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看法及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医患关系文献综述 一、医患关系的性质 要界定医患关系的性质,首先要弄清医患关系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医患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因审视角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从医学角度看,医患关系是医方与患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广义上,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医疗者和护士;患方包括患者、患者家属及患者家属以外的监护人。由此可见,医患关系是一个涉及六方面当事人,由诊断、治疗、护理三方面结合而成的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医疗者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李运华认为医患关系的本质是商品货币性质。目前,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不论是资本主义或是社会主义,为本国民提供医疗健康保障,免除或是减轻医疗经济负担已经成为普遍的政策方针,只是形式和程度不同。由此可见医疗服务的福利性,但这是存在于医疗机构与国家,特别是患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存在于医院与患者之间。所以说,这种福利性只是给医患关系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披上了一层独特的外衣,即使医患之间的货币交换采取一种特别的方式。其中的奥秘在于,医疗机构的服务经费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拨款,而这拨款实际上来自于政府对全民的税收,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的福利可以看做是国家或者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发放于患者手中,这便是所谓医疗服务的福利性。但是如果把政府从这三者中抽出,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便是不折不扣的商品货币交换的关系。1 陈运来则强调医患关系中的合同性质,认为合同性质才能真正揭示医患关系的本质。其总的看法是医患关系应当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且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主要使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持合同关系的理由主要由以下五点:一、医患关系是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二、医患关系是一种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医患关系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四、医患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五、医患关系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2畅春霞则提出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性质与经济性质互相杂糅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医疗服务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卫生健康的需求的,医疗服务所涉及的关系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适用于商品、服务两类消费关系的规定要求,双方之间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明确医患关系的这一性质,有利于明确患者作为消费者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在明确医患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同时,不能否认其民事合同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解决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性质的法律在这一领 1李运华. 论医患关系的经济本质与法律性质[J]. 医学与社会,2002,04:42-44. 2陈运来. 医患关系的性质辨析[J].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4:66-68.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制 [摘要]医患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此观点已为学术界多数人所认同,不再多论。但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究属何种类型的合同,学术上分歧较多。通过深入分析医患关系,对这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及其特点予以深入的研究,提出一个公平处理医患纠纷的有益思路。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服务合同合同法 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纵向的管理关系和横向的服务关系,后者主要是医患关系,其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基本的社会关系。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具有从属性。我国近几年的卫生立法虽不算少,但关乎前者多,立法调整医患关系的反倒甚少。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涉及,但并未使我国缺乏全面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局面根本改观。因此,加强对这种重要的基本的社会关系的内容、性质与特征的分析把握,为立法调整作些研究探讨,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均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特征分析 医患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当我们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就其发生、演变、内容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考察和分析后,发现它在如下多个方面具有重大特点,使之难以被简单地归入上述几类合同。 (一)医患双方的订约自由受到局限。由于疾病驱使等自然因素和医疗保障制度控制等社会因素的作用,医患双方在是否订约、与谁订约等方面的选择自由,通常较之其它合同领域受到严重限制(全自费医疗例外)。表现在患方,人总要生病,一旦生病,除了找医院和医生诊治,没有别的选择。找哪家医院和医生,处在医疗保障制度下的患者几乎无选择自由,惟接受制度安排。表现在医方,因职业伦理道德和立法的约束(如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不能选择病人,并有承诺订约的义务。虽双方均受限制,但于医方并无重大不利,原因是患者在合同中所负义务主要是金钱债务,且有医疗福利制度做履约担保。于患者则影响甚巨,因为如医方之能力、态度对于治愈疾病这一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甚巨,患者却不能有所选择。 (二)双方实质地位严重不对称。所谓实质地位不对称或不平等,是与双方在经济与法律关系上的形式平等比较而言的,表现为患者在有关疾病、医学科学技术、药品器械、甚至自己的病情与风险、医疗所需金钱费用等方面的信息掌握和判断能力,与医方完全不能平等而论,是严重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有利于在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之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不对称,在现代社会是普遍的,因此才会有诸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产生,但可以说,没有哪个领域有医疗领域之严重。

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

关于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 这些年,医患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有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这可能直接导致患者及其亲属,甚至社会对医院、医务人员的不信任,也使得医务人员工作时缩手缩脚、谨小慎微,正常医疗工作的秩序和医疗服务受到影响。医疗纠纷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有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态度问题,但大多数还是医患之间、医院与社会之间缺乏沟通交流造成的。我认为,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不能说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决定因素,但至少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如果患者对医院,对医务人员充分信任,医务人员的信心则会增加,医疗服务的基础便牢靠了。如果医务人员把患者当作亲人一般看待,他会是尽心尽力地调动、借助、利用一切医疗服务资源,来弥补医疗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的不足,从而达到最佳的诊疗效果。 保持良好医患关系的主体是医院和医生,而不是患者及其亲属。我经常听某些医务人员讲,“某某患者要求高、难满足、难对付”。发生一些不愉快的问题,他们总是把责任往患者身上推。当然,也不能排除极个别人有这种现象,但绝大部分的问题主要还是在医院和医务人员身上。患者到医院来看病,至少是信任你,希望你给他解除病痛,这是起码的。能来,就是对你的一种认可,关键是看你有没有诚心、耐心和包容心。 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我认为首先要强化沟通的意识,要把与患者沟通交流、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作为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我们

要求,每一个医务人员不但要有优良的医疗护理技术,还要擅于与患者沟通交流,把能不能、擅不擅于沟通交流作为诊疗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评价医务人员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第二要规范沟通的内容与要求。要建立规范的医患沟通的程序、形式和内容。患者从挂号、就诊、检查、治疗、住院到出院要建立一套规范的交流沟通流程,规定沟通的内容和方法,规定必须交流和交代的事项,注意交流的方式与程度。第三要注意沟通的艺术。与患者沟通是一门学问,俗话说“一句话让人笑,一句话让人跳”,其中蕴含很多技巧。因此,医院每年都要进行这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和推广沟通示范,让大家学榜样。第四要建立监督落实机制。医院要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德医风办公室,每月或不定期进行问卷调查、座谈了解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服务方面的倾向性问题,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对发生问题的,一经查实,严惩不贷。第五要营造良好的氛围。语言、环境、医务人员的动作、服务态度都是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我们的新医疗大楼还在建设中,硬件条件在南京不算最好,但我们要把环境布置得最好,把服务工作做得最到位。近几年我们对医院内部环境进行了改造,降低了服务台的高度,拉近了服务距离,将医务人员服装、床上用品用小碎花装点,保持病房和医疗场所明亮整洁,这一系列人文化的布置营造了家一样的感觉。医务人员从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规范起,注重每一个细节,护士人员见长辈都叫爷爷奶奶、叔叔阿姨。第六坚持以人为本。要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现在的医务人员压力很大,要关心他们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困难,多鼓励多表扬,多交流多沟通,该替他

医患沟通的法律与法规知识

医患沟通的法律与法规知识 潘惠忠 一、医患关系 (一)医患关系的性质 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是一种合同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和被服务的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即主体平等、双方自愿和等价有偿。 医患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患者不是消费者,医疗机构也不是生产经营者,医疗服务更不是生活消费服务,基于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而形成的医患关系不能等于消费关系。 【我的笔记】 (二)医患关系类型 1. 主动一被动模式: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2. 指导一合作模式: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 3. 参与一协商模式: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我的笔记】 (三)医患关系的特点 1. 缔约的强制性; 2. 内容的相对不确定性;

3. 医疗内容的专门性与双方当事人能力的不对等; 4. 合同履行有风险性; 5. 当事人之间具有协力关系。 思考:在医疗行为中,医生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同样,患者在这一过程中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我的笔记】 二、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生的权利 1.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我的笔记】 (二)医生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患关系的概念

医患关系的概念、性质及发展趋势 北京大学医学部尹秀云 “我要遵守誓约,矢志不渝。对传授我医术的老师,我要像父母一样敬重。对我的儿子、老师的儿子以及我的门徒,我要悉心传授医学知识。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我要清清白白地行医和生活。无论进入谁家,只是为了治病,不为所欲为,不接受贿赂,不勾引异性。对看到或听到不应外传的私生活,我决不泄露。” ——希波克拉底 “医患关系”已成为现今媒体关注的焦点。作为医务工作者,你对这四个字的了解又有多少呢? 从世界范围来看,医学或医疗活动在人们的社会中所起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成为左右人们社会生活“巨大的力量”;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看,医疗纠纷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医患之间的信任急剧滑坡,医患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焦点问题、热点问题。无论是何种情况、何种问题,对其理解和解决的关键都不能离开医疗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单位——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贯穿整个医学发展、医疗活动开展始终的核心,对医患关系的把握不能仅仅从概念获得,还必须分析医患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一、医患关系的内涵 医患关系是人类文化特有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医疗活动的关键、医疗人际关系的核心。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人群:医师和病人,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所以医患关系是指以医务人员为一方,以病人及其社会关系为另一方在医疗诊治过程中产生的特定人际关系。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的原有内涵,“医”已由单纯医生、医学团体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患”也由单纯求医者、病人扩展为与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比如家属、单位甚至朋友。

论医患关系

学年论文 课程名称:学年论文 课程代码: 5001821 题目: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学院: XX学院 专业年级:XX级法学 学生姓名: XXX 学号: 312009030101XXX 指导教师:XXX 完成时间: 2012 年 6 月 12 日 目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医患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3)

(一)医患关系在医学上的定义 (3) (二)医患关系在法学上的定义 (3) (三)医患关系的特点 (4) 二、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学说 (4) (一)国内学说 (4) 1、民事法律关系 (4) 2、行政法律关系 (5) 3、消费法律关系 (5) 4、复合型法律关系 (5) (二)国外学者观点 (6) 1、准委任契约说 (6) 2、委任契约说 (6) 3、雇佣契约说 (6) (三)各个学说缺陷分析 (6) 三、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特殊的侵权责任关系 (7) (一)医患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相似性 (7) 1、法律地位的平等 (7) 2、适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非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8) 3、有法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8) 4、医方事实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8) (二)将医患关系纳入侵权责任的优势 (8) (三)与侵权责任相比具有特殊性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医患关系的准确的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正确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解决医患纠纷。但是在学术界,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消费法律关系。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似乎给我们在法律上有了一个新的指引。本文将从医疗关系的概念、类型,国内外主要学说入手,分析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医患关系与医患沟通技巧

医患关系与医患沟通技巧 医患纠纷在现今已成为时下的热点话题,近日"医闹入刑"新规,让许多人产生这样便能有利于解决医患纠纷吗?其实医患纠纷最根本的是沟通的不顺畅,如何才能更好的进行医患沟通?下面整理了医患关系与医患沟通技巧,供你阅读参考。 医患关系与医患沟通技巧01 1、强化政府职能 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医保体制,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投入,合理分散医疗保险,减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实际负担;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监管,理顺医疗收费价格,改"以药养医"为"以医养医",使医院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诊断、救治、护理、服务等环节,来改善医患关系。 2、患者要尊重医学 由于生命的奥妙,个体的差异,疾病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领域。不管医学如何进步发达,医生如何敬业努力,总是存在一些遗憾。医患双方都要遵循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 医务人员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以科学的方法来检查、诊断和治疗疾病;患者对医生不要持怀疑态度,因为世界上绝没有一个医生想故意"医死或医坏"患者,那对他自己名誉也无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是由于不可预料的或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属于意外情况,患者应接受事实,不要动辄闹到医院或责难

医生,这样使得医生胆子越来越小,为自我保护检查越来越细,既不利于医学的发展,也加重患者的治疗费用。 3、医院如何与媒体打交道 遇到纠纷时,医院对媒体如果一味采取回避的态度,会被认为有难以启齿的原因,引起猜疑,而应把为什么发生问题的原因给媒体一个合理的解释。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与冲突要进行客观的报道与评论,成为沟通医务人员和患者心灵的一座桥梁。 4、畅通医患沟通渠道 医患之间相互依存,医生因患者而生存,医学因疾病而发展,患者生病也要医生救治才能摆脱病魔,恢复健康。医患之间应该成为社会上最和谐的人际关系。医疗机制改革后,打破了过去公费医疗制度,患者对自己掏钱看病要逐渐适应,对受目前医学水平和医生技术水平所限治疗不满意的病例,要予以充分理解。 虽然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很多,需要从体制上加以统筹解决,但医院不能坐等靠,而应主动有所作为。毕竟患者前来医院是为了看病,不是为了扯皮闹事,而医疗消费不是患者的自主消费,是医生的指导消费,患者相对处于弱势。 医生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医疗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在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多为患者着想,予以人文关怀,使其减轻痛苦,减少负担,绝大多数患者对医生是充满感激之情的。 医患关系与医患沟通技巧02 预防为主的针对性沟通: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主动发现可能出现

医患沟通总复习提纲精编版

医患沟通总复习提纲 (2016—2017第一学期医患、公管专业) 1、医患及医患关系定义? “医”的定义:狭义上指针对患者具体服务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广义上指为患者服务的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疗行政和后勤人员等)。 “患”的定义:狭义上指患者,广义的是指患者及其亲属、朋友委托人、患者单位、居委会等相关利益人。 医患定义一般指广义而言。 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给予患者服务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给予患者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疗行政和后勤人员等)与患方一方(包括患者、亲属、监护人及单位组织等)之间的关系。一般指广义医患关系。 2、沟通的定义:“沟通”是指人际间通过全方位信息交流,建立共识、分享利益并发展关系的过程。 3、沟通的核心内涵:人与人相互理解、相互信任。 4、医患沟通的定义:狭义的医患沟通是指给予患者服务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与患者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沟通:广义的医患沟通是指指给予患者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疗行政和后勤人员等)与患方一方(包括患者、亲属、监护人及单位组织等)之间的沟通。

5、医患沟通的主体、过程、目的及宗旨“十六字方针” 主体:医患双方,过程:通过交流,目的:建立共识、宗旨:共享利益。 6、医方需要患者提供的信息: 患者主诉、综合病史、治疗情况、生活习惯、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教育背景、心理个性、康复期望、信任配合、诊疗选择、风险承诺。 7、患者需要医方提供的信息: 实际病情、治疗方案、医技状况、安全保障、费用选择、风险评估、预后转归、医学知识、治疗辅导、积极鼓励、公平仁爱、健康指导。 8、医患沟通的目的:医患互惠双赢是医患沟通的目的,既要维 护医学的神圣使命(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医者的医学规范),又要保障行医者的切身利益,使医患双方在市场经济中和谐共处。 9、医患沟通患方之赢(P58) (1)享受人情温暖,感受尊严 (2)更好战胜伤病,康复身心 (3)免受纠纷之忧,社会和谐 (4)降低医疗费用,合理开支 (5)获取医学知识,自我保健 10、医患沟通医方之赢 (1)提高诊治水平,发展医学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医患关系及案例分析 班级:广医五院2013护本学号:2013501347 姓名:黄浩梅 陈东平,男,89岁,退休职工。诊断为股骨颈骨折。某二甲医院收入住院,因为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在住院期间,老人又2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按目前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每年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于是在术前一天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某医院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 案例分析: 结合我们的案例来看医患关系实质上是,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如案例中患股骨颈骨折后前往医院看病),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1.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但麻醉风险极大;2.普通药物治疗无法彻底根除病人痛苦),患者选择了其中一种医疗方案(选择第一方案且进行医疗公证)。因此,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研究生课程论文《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课程名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姓名赖志远 学号 1611403003 专业机械工程 任课教师朱银端 开课时间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教师评阅意见: 论文成绩 评阅 日期 课程论文提交时间:年月日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赖志远 摘要:近年来,关于医疗纠纷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医闹”现象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不和谐的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热点话题。学者们就医患关系的性质、影响因素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形成了许多富有见地的成果。本文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以医患关系热点问题为中心进行探讨,对近年来的理论成果进行分析总结,主要从国内医患关系的性质、影响因素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看法及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医患关系文献综述 一、医患关系的性质 要界定医患关系的性质,首先要弄清医患关系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医患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因审视角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从医学角度看,医患关系是医方与患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产

生的特定医治关系。广义上,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医疗者和护士;患方包括患者、患者家属及患者家属以外的监护人。由此可见,医患关系是一个涉及六方面当事人,由诊断、治疗、护理三方面结合而成的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医疗者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李运华认为医患关系的本质是商品货币性质。目前,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不论是资本主义或是社会主义,为本国民提供医疗健康保障,免除或是减轻医疗经济负担已经成为普遍的政策方针,只是形式和程度不同。由此可见医疗服务的福利性,但这是存在于医疗机构与国家,特别是患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存在于医院与患者之间。所以说,这种福利性只是给医患关系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披上了一层独特的外衣,即使医患之间的货币交换采取一种特别的方式。其中的奥秘在于,医疗机构的服务经费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拨款,而这拨款实际上来自于政府对全民的税收,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的福利可以看做是国家或者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发放于患者手中,这便是所谓医疗服务的福利性。但是如果把政府从这三

医患沟通考试重点.doc

一、名词解释 1、“医”:狭义是指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广义是指全体医务工作者、卫生管理人员及医疗机构,还包括医学教育工作者。 “患”:狭义是指患者和家属亲友及相关利益人。广义是指除“医”以外的社会人群。 2、医患沟通:在医疗卫生和保健工作中,医患双方围绕诊疗、服务、健康及心理和社会等相关因素,以患者为中心,以医方为主导,将医学与人文相结合,通过医患双方各有的特征的全方位信息的多途径交流,使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并建立信任合作关系,指引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达到维护健康、促进医学发展的目的。 3、知情同意:在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足够的医疗信息的基础上,由患者作出自主医疗的决定,这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4、无过失补偿制度:无论医院是否存在差错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金额则由第三方经认真考评后决定。 5、医学模式:是人类抵御疾病和认知生命的实践过程中对医学的总的看法,即医学观。 6、医事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构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因医事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循证医学(EBM):慎重、准确和明智地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好的研究证据,同时结合临床医生的个人专业技能和多年的临床经验,考虑病人的价值和愿望,将三者完善地结合制定出病人的治疗措施。(其核心思想是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应尽量以客观的科学依据结果为证据,判断病人的病情并作出诊断的决策。医患沟通是循证医学模式实现的最佳形式。) 8、医患关系:是指在医学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人际关系。广义上是指医务人员(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疗行政和后勤人员等)与患者一方(患者、亲属、监护人员及单位组织等)的之间的关系。 9、医德:是指医务人员自身道德品质和调节医务人员与病人、他人、集体及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规范的总和。 10、医学心理学:是指将心理学的理论和技术应用于医学实践领域,研究心理因素在人类健康和疾病及其相互转化过程中的作用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 11、人际沟通:人与人以全方位信息交流以达到人际间建立共识、分享利益并发展关系的过程。(基本原则是:尊重、诚信、明确、理性、连续性。) 12、医患纠纷:狭义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引发争议的事件;广义是指患者认为在诊疗护理过程患者权益(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名誉权、隐私权、处分权)受到侵害,要求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分类及表现) 13、知情缺失: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全程中,忽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未告知或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风险程度、预后情况及医疗费用等患者及亲属特别关注的信息,而实施医方单独制定的诊疗措施。 14、诊疗全程医患沟通:是以新的医学模式为基础,遵循循证医学,在患者就医过程中实施个体化、全方位的沟通,以提高患者的满意度,促进患者康复。 15、“一站式服务”:就是把需要集体办理的事项和具体关联的收费、服务及其他系统最大限度地进行调度,形成完整的服务链。 16、医院“绿色通道”:是指医院在抢救危重症伤病员中,为挽救其生命而设置的通畅的诊疗过程。 17、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患关系考试题

医患关系考试试题 一、A1 型题:每一道考试题下面有A、B、C、D、E 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 1.手术治疗中一般病人知情权不包括 A.有权自主选择B.有同意的合法权力C.有明确决定的理解力D.有家属代为决定的权力E.有做出决定的认知力正确答案:D 2.病人权利应除外A.基本医疗权B.自我决定权C.知情同意权D.要求保密权E.保管病志权正确答案:E 3.体现医患之间契约关系的有下列做去,但应除外A.患者挂号看病B.医生向患者作出应有的承诺C.先收费用然后给予检查处置D.先签写手术协议书然后实施手术E.患者被迫送红包时保证不给医生宣扬正确答案:E 4.对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作法中,错误的是A.婴幼儿、可以由监护人决定B.对某些特殊急诊抢救视为例外C.无家属承诺,即使患者本人知情同意也不能给予手术治疗D.做到完全知情E.做到有效同意正确答案:C 5.病人因病休息和免除社会责任权的获得方式应为A.院长开具证明B.科主任开具证明C.负责医师开具诊断书D.负责护师开具诊断书E.病人凭据门诊手册正确答案:C 6.病人的道德义务有A.保持健康和恢复健康的责任B.服从医生制定的医疗方案C.帮助医务人员工作D.服从医院

的行政领导E.要求家属帮助护士工作正确答案:A 7.某病人要做腰穿检查,有恐惧感,从医德要求考虑,临床医生应向病人做的主要工作是A.要征得病人知情同意B.告知做腰穿时应注意的事项C.告知做腰穿时应注意的事项D.因诊断需要,先动员,后手术E.动员家属做病人思想工作正确答案:A 8.医患双方都具有独立人格要求医师做到A.不伤害患者B.从各方面关心患者C.“患者是上帝” D.平等待患E.关心患者心理需求正确答案:D 9.对患者的义务,错误的认识是A.不能怀疑医师的诊断和治疗B.为支持医学教学而为学生做示教C.避免将疾病传播给他人D.尊重医务人员劳动E.支付医疗费用正确答案:A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病人自主权范围的是A.选择医疗方案B.选择医生C.同意或拒绝医生的规劝D.违背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的选择E.同意或拒绝医学实验正确答案:D 11.一因车祸受重伤的男子被送去医院急救,因没带押金,医生拒绝为病人办理住院手续,当病人家属拿来钱时,已错过了抢救最佳时机,病人死亡。本案例违背了病人权利的哪一点A.亨有自主权B.享有知情同意权C.享有基本的医疗权D.享有基本的医疗权E.享有参与治疗权正确答案:D

应该怎样去处理好医患关系

随着现在医患关系的日益紧张,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是医院医疗服务活动的重中之重,也是医患双方的事情。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处理好医患关系已经成为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项目。那么,应该怎样去处理好医患关系呢? 1、医务人员转变观念是处好医患关系的基础 转变“医者至上”的服务观念,将患者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来看待,用过硬的技术来减轻患者身体的病痛,用真诚的服务减缓患者沮丧无助的心理,用尊重的态度让患者感觉和医务人员处在同等地位,用人性化的关心为患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时刻不忘对患者说一句“我的治疗需要您的配合”,使医务人员和患者站在同一战线上面对共同的问题。这一点在糖尿病患者及尿毒症患者身上体现的尤为深刻。 让患方转变观念是处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条件 患方是来自不同文化层次的人群,让患方转变观念需要医务人员的不断渗透。医院是实施有偿医疗行为的机构,而非福利院。医疗技术的提高需要新技术的开展和新设备的使用,而这些势必会增加患者的日均费用或者总的费用。医学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学科,医务人员知识的更新及患者个体的差异,使得即使是专家也不敢保证自己能医好所有病人的疾病。让患者理解医务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完全是为了解除患者的病痛。 加强医患沟通是密切医患关系的重要策略 医患沟通是医患之间构筑的一座双向交流的桥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之间心理距离近,感情融洽,医患关系就好。在良好的医患关系中,尽管医疗机构在服务上有些缺陷,患方也能在友好的情感中予以谅解。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处理医患关系的关键环节。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医务人员在履行某些治疗行为前,应先同患者进行交谈,包括病情,治疗的依据,治疗的原理,治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等均应告知患者,让患者根据自己选择是否做治疗和检查,以取得患者的主动配合,真正做到尊重患者,让患者充分享受就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提高医疗技术是密切医患关系的重要前提

浅谈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浅谈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从“肖志军案件”谈起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医患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学术界争执的问题。本文以肖志军案件为讨论背景,进一步思考医疗关系的概念、医疗关系的法律属性以及其中包含的行政管理因素。 [关键词] 医患关系医疗服务 [正文]案情介绍:2007年11月21日,22岁的李丽云在“丈夫”肖志军(同居关系)的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呼吸内科就诊,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和怀孕36周。李丽云入院后,由于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危及母胎生命,医生建议马上实施剖宫产终止妊娠,以挽救母子生命。肖志军签字称:“拒绝剖腹产生孩子,后果自负。”医生反复劝说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肖志军始终拒绝。最终,李丽云抢救无效,母胎双亡。 看到这样的真实案例,每个人都会对离我们而去的两条人命扼腕痛惜。一个手术签字,两条人命。悲剧的发生是如此的简单,实在可悲。一边是家属致死抗拒在手术书上签字;另一边是按照医疗制度规定,要实施医疗手术必须有其家属表示同意手术的签字方可进行。虽然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但医生在履职时同样要承担医疗风险,出了医疗事故医生、医院要承担责任,更何况还有一些无法预知的情况可能发生,如果没有其家属的签字,万一发生意外,即便不属于医疗事故,其家人怪罪于医院,医院本身“违法”在先,恐怕也难逃其责。在没有得到家属签字的前提下医生是不敢贸然行事的。 在两边各自坚持的僵局中,是生命处于极度危险急待救助的两条生命的消逝。面对这样的悲剧,我们不禁要问,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对于相关医疗制度的立法设计对于生命的保护体现在哪?在患者治疗过程中,国家、医院、患者之间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应该各自履行什么样的义务责任呢?我想要解决这些问题最核心的便是要理清在现在国家医疗体制下,国家、医院和患者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其中的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关系。 1、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1)医患关系的概念 要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首先必须对医患关系的概念有个明确的认识。所谓医患关系应是指病人基于自己(或其亲属)的选择与医院形成的治疗与被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