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版)

目录

一、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概述

二、保险条款的内容

三、主险种类

四、附加险种类

五、保险责任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

六、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七、保险赔偿和争议处理

正文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是一款为广大车主提供的全面保障保

险产品。它不仅包括了基本的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全车盗抢保险,还涵盖了多种附加险,为车主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保险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保险合同的组成、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等方面。在这些条款中,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主险种类共有四种,分别是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这四种主险分别涵盖了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和车辆被盗抢等常见的保险事故。

除了主险之外,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还提供了多种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等。这些附加险为车主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可以满足车主的不同需求。

在保险责任方面,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直接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况通常包括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被保险机动车的改装或使用不当等。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段,通常为一年。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由车主在购买保险时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在保险赔偿方面,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 险条款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选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公司将根据您选择投保的主险和附加险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失,您可以采取控制的方式消除或减少,可以采取自留的方式靠自身力量解决,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但是,作为风险管理的技术之一,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适合或可以采用保险的方法来处理,只有可保风险才是保险公司所能接受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可保风险予以明确。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通过把保险人不承保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排除,使保险费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减轻消费者的投保压力和保费负担;同时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设置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或减轻保险人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范围和事由。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填写投保单前,我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做出如下书面说明,请您注意阅读。同时,我公司工作人员会针对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投保单所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向您进行详细说明。您也可以随时向我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致电95511客服热线,我们将悉心为您解答。 尊敬的客户,当您已全面了解本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后,请在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确认。祝您投保愉快!

第一部分责任免除条款 概念: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责任内予以剔除的损失和事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指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原因:1、国家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已有禁止性规定。如:“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等。 2、缺乏历史统计数据积累,无法得出风险发生概率,缺少费率计算基础。如“战争”、“军事冲突”、“核反应”、“核辐射”等。 3、属于保险标的本身原因、自然变化或市场变化因素。如“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等。 4、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加保相应附加险获得保障。如“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新增设备的损失”等。 内容:根据我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同险种的责任免除包括: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交通事故的频发,保险行业变得愈发重要。作为我国保险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我国平安一直以其高品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其中,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备受关注,成为广大车主必备的保障项目之一。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了解其承保范围、保险责任以及理赔流程,以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指导。 一、承保范围 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在日常的行驶中,车辆难免会遭受意外损失,而我国平安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为车主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无论是车辆本身的损失,还是第三者的财产及人身伤害,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保障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责任 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保障

了车主在不同情况下的权益。保险公司将对车辆损失险进行赔偿,包 括因碰撞、倾覆、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对第三者责任险,车 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我国平安将依法给予 赔偿。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也都能够得到保障。这些保障 措施全面而细致,为车主解除了后顾之忧。 三、理赔流程 在购买了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后,一旦发生意外,理赔流程 将成为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我国平安以其高效、便捷的理赔流 程而闻名。在理赔过程中,车主只需准备相应的资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即可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会秉承公开、 公正的原则,为车主提供及时、全面的理赔服务。这种高效率、便捷 性的理赔流程,使得车主在面对意外事故时能够更加从容、放心。 总结回顾 我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覆盖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多个方面,保障了车主在行驶过程中的各 种风险。其保险责任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能够在车辆遭受损失或导 致第三者受到损害时给予充分的赔偿。我国平安高效、便捷的理赔流 程也为车主提供了便利。在未来,相信我国平安将会继续致力于提供 更加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为广大车主及消费者保驾护航。

平安车险范本

平安车险范本 【摘要】平安车险是一种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本范本为平安车险范本,介绍了平安车险的基本保险责任和注意事项,帮助车主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平安车险范本700字 一、保险条款 1. 交强险:平安车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保险车辆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 商业险:商业险按照车主需求,提供全车辆的保险保障,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二、基本保险责任 1. 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时,将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偿车主维修费用或车辆残值。 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为事故而导致第三者受伤或财产损失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3. 盗抢险:保险公司对车辆被盗抢的情况提供赔偿,包括全车被盗或部分车辆零部件被盗的情况。 4.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对车辆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保险赔偿。

三、注意事项 1. 保险条款:购买平安车险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了解保险责任及免赔额,避免在事故发生后产生纠纷。 2. 报案: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案,并进行交警勘查,保留好证据。 3. 盗抢险: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加强车辆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盗抢事故。 4. 车辆损失险:在购买车险时,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选择保险金额,合理配置附加险种。 5. 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额,建议选择较高的保额以保证充分赔付。 6. 车上人员责任险: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和乘坐人数选择适当的保额,确保乘坐人员的安全。 7. 紧急救援:在购买平安车险时,可以询问是否包含紧急救援服务,以确保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总之,平安车险是车主必备的保险之一,可以为车辆提供全面的保障。在购买平安车险时,车主应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责任和保额,并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配置合适的附加险种,以确保车辆和乘坐人员的安全。此外,车主购买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3.20 •【文号】保监产险[2007]265号 •【施行日期】2007.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7〕265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费率(2007版)的请示》(平保产发〔2007〕19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A03H02Z01070320; 2、摩托车、拖拉机保险(2007版):A03H02Z02070320; 3、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2007版):A03G01Z03070320。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加险、特约条款 1、玻璃单独破碎险:A03H02F01070320;

2、车身划痕损失险:A03H02F02070320; 3、自燃损失险:A03G01F03070320; 4、车辆停驶损失险:A03G01F04070320; 5、代步车费用险:A03G01F05070320; 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03G01F06070320; 7、车上货物责任险:A03G01F07070320; 8、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A03G01F08070320; 9、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A03G01F09070320; 10、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A03G01F10070320; 11、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A03G01F11070320; 12、车轮单独损坏险:A03G01F12070320; 13、涉水行驶损失险:A03G01F13070320; 14、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A03G01F14070320; 15、保险事故附随费用损失险:A03G01F15070320; 16、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A03G01F1670320; 17、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A03G01F17070320; 18、换件特约险:A03G01F18070320; 19、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A03G01F19070320; 20、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03G01F20070320; 21、特种车特约条款:A03G01F21070320; 22、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A03G01F22070320; 23、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3H02Z23070320; 24、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3H02Z24070320。(二)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附加险、特约条款

平安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平安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展开全文 •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部分基本险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保险条款的组成部分 2.保险条款的分类 3.附加险的定义及与基本险的关系 4.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主要险种 5.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附加险种 6.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责任 正文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是指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为机动车提供保险服务时,所遵循的保险条款。这些条款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根据提供的文本,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信息: 1.保险条款的组成部分 保险条款由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条款的分类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3.附加险的定义及与基本险的关系

附加险是指在基本险的基础上,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求,提供的额外保障。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需要与基本险同时购买。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4.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主要险种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主要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四个独立的险种。 5.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附加险种 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等。 6.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以应对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车险保险条款ABC条款知识

车险ABC条款 选择A款: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阳光、国寿财险等10家,市场份额约为74.66%; 选择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等10家,市场份额约为13.72%; 选择C款:太保、安华农业、中银保险等3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 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理赔酒后丢车保险公司不赔“交管部门提出‘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我们这个产品也要体现这样的理念。”董波说,新车险中,在A、B两个条款中都有注明,C款责任免除中未明确说,但提到了“合法驾驶人”的概念。而根据法律,饮酒、吸毒后的驾驶人并非合法驾驶人,其驾车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机动车盗抢损失不包含在保险责任内。“因此,各条款对酒后丢车不赔的规定是一致的。”“醉酒驾车肯定会造成汽车盗抢概率的增加,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人醉酒状态之下锁没锁车门不清楚,拔没拔钥匙也不清楚。” 在2007版B款的车险中,投保新版B款车损险的车辆,一旦自燃可获得赔偿,而在旧版中这是属于责任免除的,不会给予赔偿。此外,B款的车损险条款中,将“在车辆其他部位没有碰撞痕迹,只有车灯或倒车镜的单独损坏”作为责任免除不予赔偿,而A款将为此类损失买单。在C款的车损险条款中,将“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列入责任免赔不予赔偿,也就是说车辆停放时溜车C款不赔,而A款、B款则可以赔。条款新商业车险扩容至八款2006版商业车险仅涵盖4款保险责任,新商业车险则增加到了8款。分别为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险8大险种,每个险种都有A、B、C三套指导性条款,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选择。“A、B、C三款是基于市场的主流产品制定的,从风险因素的设定以及产品结构、免赔率或者承保范围上来讲三款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对单位、个人或者综合的投保者可能稍有差异。”董波说。 2007版商业车险条款中,A、B、C三款均将盗抢险设定为主险,车主可单独投保;不计免赔的覆盖范围也扩大到盗抢险。而在2006版的各类商业车险条款中,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均以附加险的身份亮相,车主不能单独购买。此外,2007版商业车险与2006版车险相比,新车险的价格调整系数中,取消了销售渠道、提供详细信息等系数,保留了多险种同时投保系数、客户忠诚度系数(原续保系数)、约定行驶区域系数、平均年行驶里程系数、安全驾驶系数。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12分,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

汽车保险ABC条款区别 A款:阳光、人保、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等共11家,市场份额74.66, 。 B款: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利宝互助重庆等13家,市场份额13.72,。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5家,市场份额约为11.62%; 天平、日本财险、法国安盟成都等3家公司未选择。 行业条款对比(A款:人保 B款:平安 C款:太平洋) 一、条款体例 (一)A款:按照客户群体以及车辆种类共设计六个条款。其中,汽车类条款四个,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非汽车类条款两个,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和特种车保险条款,均为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二)B款:为一个综合性条款,包括车损险和三者险。 (三)C款:共两个,分别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二、车损险条款对比 (一)保险责任的区别 保险责任差异主要体现在火灾、爆炸、自燃,车载货物撞击和自然灾害约定的不同。 1、火灾、爆炸、自燃 B款对所有客户群均只承保“火灾、爆炸”,自燃都是除外责任;C款除非营业汽车承保“火灾、爆炸、自燃”外,其他客户群只承保“火灾、爆炸”;A款根据不同车型和客户群对于“火灾、爆炸、自燃”约定不同。三款在“火灾、爆炸、自燃”方面的保险责任如下: 2、车载货物撞击

C款承保“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的损失。A款和B 款责任窄,对“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保险机动车损失”均作为除外责任。 3、自然灾害 A款和B款相同,C款责任宽;增加“台风、雪灾、冰凌、沙尘暴、热带风暴”。 (二)责任免除 1、发动机进水问题 责任免除中的约定略有差异,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 款较严。 2、玻璃单独破碎 A款和C款的玻璃仅针对前后档风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B款玻璃单独破碎还包括天窗玻璃的单独破碎;另外对于“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也不负责赔偿,B款责任范围窄。 3、轮胎单独损坏 A款规定“轮胎、轮铜、轮毅罩单独损坏”不赔;B款规定“轮胎或轮毅单独损坏”不赔;C款规定“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不赔。三款责任有差异,但实际上对客户而言差别不大。 4、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对于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的损失,A款营业车和特种车条款、B款、C款均作为责任 免除,B款和C款较严。 5、特种车的特殊责任免除 A款特种车另行规定了三项责任免除,更为严格。 (1)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 (3)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6、其他 C款规定“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导致的损失不赔;“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不赔。 (三)车辆折旧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总14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选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公司将根据您选择投保的主险和附加险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失,您可以采取控制的方式消除或减少,可以采取自留的方式靠自身力量解决,还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但是,作为风险管理的技术之一,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适合或可以采用保险的方法来处理,只有可保风险才是保险公司所能接受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可保风险予以明确。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通过把保险人不承保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排除,使保险费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减轻消费者的投保压力和保费负担;同时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设置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或减轻保险人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范围和事由。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填写投保单前,我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做出如下书面说明,请您注意阅读。同时,我公司工作人员会针对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内容以及投保单所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向您进行详细说明。您也可以随时向我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询问,或者致电95511客服热线,我们将悉心为您解答。

尊敬的客户,当您已全面了解本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后,请在本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确认。祝您投保愉快! 第一部分责任免除条款 概念: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责任内予以剔除的损失和事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指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 原因:1、国家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已有禁止性规定。如:“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等。 2、缺乏历史统计数据积累,无法得出风险发生概率,缺少费率计算基础。如“战争”、“军事冲突”、“核反应”、“核辐射”等。 3、属于保险标的本身原因、自然变化或市场变化因素。如“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等。 4、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加保相应附加险获得保障。如“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新增设备的损失”等。 内容:根据我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同险种的责任免除包括: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平安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 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 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 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 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 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 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 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 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 府征用;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_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平安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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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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