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和管理

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和管理
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和管理

第六章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及其管理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及其管理

一、投资银行及其特点

二、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资格三、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四、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及其管理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二、证券经纪业务类型及其管理

(一)代理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包括开户委托、竞价成交程和结算交割三个过程。

(二)代理股份转让

1.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2001年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转让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同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我国开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初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问题,以后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也可以进入这一系统进行转让。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20家以上营业部,并且布局合理;

有从事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最近2年内在证券市场没有重大违法违现行为;

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有相应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设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

登记托管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可代办转让股份的50%;

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2.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账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股份账户号码的编制、股份账户卡的印制及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证券公司为参与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开设股份账户。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账户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法人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账户时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份持有者办理股份重新登记和托管时,应按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有关的材料。在重新确认股份后,股份转让公司应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确认书。股份转让

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且托管后方可开始转让。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净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代办公司的股份。股份转让的转让日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之后进行集中配对成交。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l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1手的整数倍。不足l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并且不得为投资者进行融券委托和融资委托。

转让成交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

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值。

如果有两个以上价值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2)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价值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证券公司营业部必须在营业场所发布股份转让的价格信息。转让日当天的价格信息发布内容为:股票编码和名称,上一转让日转让价格和数量,当日转让价格和数量。股份转让公司也应按照规定在证券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信息披露。

投资者在转让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交割手续,并核对账户资金余额和股份余额情况。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和手续费。

(三)代理网上发行的申购

1.网上发行的概念

新股网上发行就是利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申购的发行方式。在我国,新股网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其中用得比较多的是网上定价发行。

(1)网上竞价发行

新股竞价发行在国外指的是一种由多个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井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它是国际证券界发行证券的通行做法。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惟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竞价发行有以下优点:

①市场性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遵从市场的规律。竞价发行正是将市场原则引入发行环节,通过市场竞争最终决定较为合理的发行价格。

②连续性

由投资者竞价产生的发行价格反映了市场供求的平衡点,与二级市场上的

交易价格无多大的差别,因而竞价发行保证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价格的连续性,实现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平稳顺利对接。

③经济性

竞价发行大大减轻了发行组织工作压力,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为社会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④高效性

竞价发行由于借助证券交易所遍布全国各地的交易网络,因此整个发行过程高效安全。

竞价发行的缺点是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从而增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特别是发行规模较小的股票,发行价格被大资金操纵的可能性较大。

(2)网上定价发行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是发行价格固定,采用证券交易所先进的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即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我国目前广泛采用此种方式。它具有新股网上竞价发行的优点。不同之处有两点:一是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方式是事先确定价格,而竞价发行方式是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二是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定价发行按抽签决定,竞价发行按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原则决定。

(3)现阶段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方式

近年来,我国新股网上发行的具体方式除了一般的网上定价发行外,还有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等。从基本操作看,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也都属于网上定价发行,不过网上累计

投标询价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网上竞价的特征。

新股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就是在新股网上发行时,将发行总量中一定比例(如曾经规定为网上发行总量的50%)的新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由于我国规定市值配售只是新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一部分,因而市值配售与网上定价发行应同时进行。

新股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与一般的网上定价发行在发行价格确定办法上有不同之处。一般网上定价发行的发行价格是在发行之前就预先确定的,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则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通过向投资者在价格申购区间内的询价过程,从而确定发行价格并向投资者发行新股。2.网上发行的申购程序

(1)网上竞价发行申购程序

我国曾经采用过新股网上竞价发行,其程序如下:

新股竞价发行,须由主承销商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发行人至少应在竞价实施前2至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当地报刊上按规定要求公布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股票者外,凡持有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新股竞买。尚未办理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各地登记代理机构预先办理登记,开支股票账户,并于委托竞价申购前在经批准开办股票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存入足够的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规定的竞价发行日的营业时间内办理新股竞价申购的委托买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和管理

第六章证券公司的业务类型及其管理第一节投资银行业务及其管理 一、投资银行及其特点 二、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资格三、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四、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及其管理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二、证券经纪业务类型及其管理 (一)代理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包括开户委托、竞价成交程和结算交割三个过程。 (二)代理股份转让 1.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2001年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转让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同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我国开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初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问题,以后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也可以进入这一系统进行转让。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20家以上营业部,并且布局合理; 有从事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最近2年内在证券市场没有重大违法违现行为;

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有相应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设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 登记托管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可代办转让股份的50%; 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份转让公司应当而且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2.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账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股份账户号码的编制、股份账户卡的印制及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证券公司为参与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开设股份账户。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账户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法人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账户时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份持有者办理股份重新登记和托管时,应按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有关的材料。在重新确认股份后,股份转让公司应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确认书。股份转让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第五条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四类: — 1 —

(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不涉及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七条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2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及产品简介100分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及产品简介
单选题(共 5 题,每题 10 分)
1 . 可以是单一或多个投资者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是( )。
?
A.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
B.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
C.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
D.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我的答案: D
2 . 目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资产来源于( )的占比最高。
?
A.既有债权
?
B.未来收益权
?
C.信托收益权
?
D.商业物业收益权
我的答案: A
3 . 证券公司发行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资 产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此产品为( )。
?
A.股票质押式回购
?
B.结构化定增产品
?
C.资产证券化
?
D.客户保证金类产品
我的答案: C
4 . 截至 2015 年底,共有( )家证券公司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
A.9
?
B.10
?
C.13
?
D.11
我的答案: D
5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从( )开始出现明显的增长。
?
A.2010 年
?
B.2011 年
?
C.2012 年
?
D.2013 年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 2 题,每题 10 分)
1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
?
A.上市股票
?
B.股票质押式回购
?
C.非上市公司股权
?
D.新三板股票
我的答案: ABCD
2 . 证券公司可以为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哪些服务?
?
A.设计员工持股计划
?
B.为企业寻找优惠资金
?
C.提供股票
?
D.向大股东提供股票质押融资
我的答案: ABD
判断题(共 3 题,每题 10 分)
1 . 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可以在沪深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 ) 对错
我的答案: 错
2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参与职业年金管理。对 错
我的答案: 错
3 . 目前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现。 对错
我的答案: 对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解读-提炼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监管的主要关注点 1.明确公开征集转让的转让方式 就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36号令在《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所规范的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及间接转让的基础上,对其中“协议转让”情形做了更明确的定义,将国有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公开征集受让方的行为界定为“公开征集转让”,并明确了更多公开征集的操作细节,而将无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界定为“非公开协议转让”。 2. 审批权限: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大额减持需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36号令规定大部分事项由国有出资企业审批并在系统备案即可,但大额转让股份或类似事项审批权限保留在国资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以下两类审核标准及其对应需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的事项: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数量的事项?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分类

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分类 分类 比较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含义 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

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 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内部分类 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债权类专项、收益权类专项以及其他 通道类和非通道产品类型 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OF型等

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 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投资范围 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 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投资额度限制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大额投资,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申购新股要求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合同约定增发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36号令解读 提炼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一、36号令核心亮点 三部委联合权威发布,统一制度规定 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整合集中了不同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规定: ?转让股份:《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受让股份:《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和发行证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产重组:《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他:《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明确国资分级监管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合理设置管理权限,系统备案管理设定合理持股比例原则,在维持国有股东合理持股比例等前提下,下放监管权限,以国家出资企业监管为主导,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 细化操作流程减少证券监管规则重复性规定,细化了各类型股权变动规则的操作流程,提高了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1. 适用对象:SS标识的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此前“国有股东”认定标准的依据主要为国资委颁布的《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36号令对“国有股东”的认定标准与80号文的国有企业认定标准及32号令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认定标准均有差异,并且首次将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券商财富管理薪酬体系.doc

第一章营业部财富业务员工薪酬与福利 第一节薪酬与福利原则 第一条营业部财富管理业务系列员工薪酬由底薪、绩效提成、维护津贴和福利构成。 第二条总部财富管理部业务人员的薪酬与福利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社会基本保险及其他福利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节投资经理薪酬待遇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考核职位包括投资总监、投资经理(首席投资经理、资深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助理。以上职位都属于营业部财富管理业务系列员工工作岗位。 第五条营业部财富管理业务系列员工底薪由本节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基本薪资标准执行;维护津贴由本节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非产品签约客户维护津贴标准执行;绩效提成为产品增量佣金提成和自有客户提成。福利构成按公司有关员工社保和福利制度执行。

第六条投资经理基本薪资标准如下: ?自有客户是指投资经理名下的非产品签约客户,非产品签约客户的佣金收入按固定比例18%提成。 ?节日过节费按“五一、十一、春节”发放,京沪穗深按照每人每节500元标准发放,其他地区按照每人每节400元标准发放。

公司定期安排人员体检,具体标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产品增量佣金提成=产品增量佣金*15% ,增量佣金起点为1.3‰,不含规费。 第八条提成发放比例对照表如下: 得分区间奖励发放比例 得分4分(含)以上 100% 得分3.5(含)--4分之间 90% 得分3(含)--3.5分之间 85% 得分2.5(含)--3分之间 80% 得分2(含)--2.5分之间 70% 得分低于2分 50% 第九条非产品签约客户维护津贴 (一)高级产品组: 对应50万的客户,由负责高级产品的投资经理维护,按照客户数量分配如下: 客户数量维护津贴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 (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 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注: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家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析

一.什么是资产管理业务 顾名思义,“资产管理”就是特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产进行的管理活动,通常所说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专业的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借助自身在人才、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将委托人所委托的资产进行组合投资,从而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资产管理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三个渠道:机构、企业和个人,他们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客户。其中,机构客户包括了政府和保险基金、慈善基金、养老基金等各类基金。 二.资产管理行业的投资者分析 从全球角度上看,资产管理行业是所有金融服务行业中规模最大和发展最快的。而各个国家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划分和称呼都不尽相同。 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投资体系中,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常常是一个大的金融集团,通过设立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进行资产管理;而我国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机构,投资基金和养老基金所占比例明显低于国际水平。 1. 共同基金: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资产管理行业模式中,共同基金处于核心地位。国际性投资银行都自己设立基金,通过基金形式实现资产管理。 2. 养老基金:养老金计划以保值为目的,在这一基础上再考虑增值。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养老金计划实行个人账户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有累积性和增长性,资金供给比较稳定,在经济波动中表现出较强的抵抗能力。这些积累的养老基金,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3.私募基金:美国的私募基金两大特点是:1)针对富裕的私人投资者;2)针对风险-收益都较高的投资产品。另外,发达国家许多私人信托投资都可以归结于私募基金。我国的私募基金指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4. 证券公司: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通常是一个大的金融集团,虽然多数公司都在内部设有资产管理部,但仅是个协调机构,具体资产管理业务要通过设立共同基金,或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来进行。即国外的证券公司可以管理多只共同基金,大型的资产管理公司下也可能有多只基金,而我国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机构。三.国外资产管理产品的发展 国外资产管理产业最主流的投资产品是共同基金,以美国为例,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统计,49%的美国家庭持有共同基金,约76%的共同基金资产被个人投资者持有。然而,在上世纪90年代末大量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共同基金的替代物涌现,它们在许多方面具有共同基金的特性,因而给共同基金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这些产品包括:可交易基金、管理账户、组合投资计划、综合性选择等。 1.交易所交易基金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第三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规则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相关当事人所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第六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第七条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 第九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被收购公司在收购期间有更换董事或者董事辞任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设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就具体交易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应当如何履行相关义务具体交易事项是否影响被收购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以及其他相关实体程序事宜提出意见 第二章协议收购规则 第十二条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经纪、投资咨询、保荐与承销等;另一方面,证券公司本身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及直接投资业务等。 下面一起了解证券公司八大主要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具体包括: (1)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3)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4)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5)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目前,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权证等证券,在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doc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可参考本指引。 第一章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第一条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第二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第三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四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第五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第七条的方法估值。 第七条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一)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二)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l r l D D D C P C FV - ? - + =) ( 其中: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l D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r D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三)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第八条停牌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估值方法:(一)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

拟上市公司股权分配方法(实用范本)

方案书standard template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股权的分法 企业即将上市,总想着给高管骨干分点儿股权,一来赶时髦,二来可以留住人才。但是面对当前层出不穷的股权激励方案,哪个能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本文教你从三方面来判断,对股权激励方案作出一个合理评估。 第一个问题,给谁股权? 首先,对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及构成核心竞争力环节的人力资源的判断,是我们思考股权激励方案的基础。 但企业对这一点的认识,往往是不准确的。有的企业“评选”出企业创业元老给予股权,有的仅根据管理团队的级别、员工就职年限来给予股权。 还有的企业,实际上是对一些薪酬已超过行业标准的高管追加了胡萝卜,没有和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骨干匹配。例如,某软件企业原计划给予负责软件销售的副总裁大量股权。但经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得益于企业开发的软件在相关市场上的强势地位,负责销售的副总裁其实已经获得超过同行的薪酬和奖金收入。而真正软件研发核心人员的薪酬水平却落后于同行,如果不进行股权激励,就存在着人才流失的严重隐患。 其次,企业应该预留一定的股权激励空间。 在对企业现有管理团队进行评价时,有可能发现企业存在人才短板。这涉及到引入新团队成员,以及现有团队是否需要替换的问题。 例如,一家电气设备企业完成股权激励后,市场发生转变,才发现自身销售能力不足,需要引入更加优秀的销售人才,但此时企业股权激励空间已经接近用尽(涉及大股东的控股地位问题),困难重重。 企业在进入上市轨道后,对规范企业治理需要引入的运营总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才,也要预留股权激励空间。例如鼎晖入股俏江南后,引入了前麦肯锡全球董事合伙人魏蔚加盟俏江南担任CEO,张兰随后将俏江南4.7%的股份,以150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魏蔚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企业战略边界划分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企业未来发展要重点进入的领域,往往是需要进行人才激励的领域,需要在股权激励设计时预留开放性的空间。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背景和主要内容简介100分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背景和主要内容简介100分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 每次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 ? A.1/5 ? B.1/3 ? C.30% ? D.50% 我的答案: B 2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是指 ()。 ? A.质量控制团队 ? B.内核部门 ? C.项目组、业务部门 ? D.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我的答案: C 3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 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 ? A.1/10

? A.专业胜任能力 ? B.执业质量 ? C.合规情况 ? D.业务收入 我的答案: ABCD 2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所涵盖的证 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包括()。 ? A.承销与保荐 ? B.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 C.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 D.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 ? E.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我的答案: ABCDE

3 . 以下关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承做的相关要求, 正确的有()。 ? A.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应当在部门设置、人员等方面严格分离,不得由同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 ? B.证券公司应当设立不同业务团队独立开展债券项目承做、发行定价(含簿记建档)和销售等环节的相关工作,保证相关工作的独立、公平 ? C.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承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界定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职责范围,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 D.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资银行类业务,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我的答案: ABCD 4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在明确相关 制度安排和执行标准时主要遵循()思路。 ? A.着力解决投资银行类业务发展和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提高规则制定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 B.统筹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目标,实现规范和发展两者的平衡

券商的财富管理业务转型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c5492780.html, 券商的财富管理业务转型 作者:潘英张晓艳 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17期 相对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较短,并且历经了转轨,市场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极为特殊。传统通道业务均为一项券商主营业务,股票手续费收入对券商而言十分关键。可是在经济发展中,金融环境的竞争愈发激烈。银行、保险等非券商机构发展的十分迅速,对券商资源势在必得。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财富不断聚集,客户所需获得了显著的提升,令券商传统经济业务受到了严重的阻碍,证券业发展正在面临史无前例的挑战。如何在备受束缚的条件下,获得创新与转型则变成券商必须考量的问题。 一、财富管理的现状 随着时代的发展,资本浪潮影响了全球,令资本市场迈向了一体化发展之路。全球经济正在由欧美主导的两极化朝着亚洲与中东的多极化转变,令投资重心也随着局势而改变。 高净值人群虽然十分注重财富的迅速累积,可是不能运用良好的方法使用并处理财富,根本原因则为其做法较为青涩。高净值人群具备良好的财富控制欲,可是因为所有人的投资理念与生活爱好的差别,并且也不够了解市场环境,不了解银行与相应机构的运转制度与管理能力,其更为期盼可以掌控财富并追寻最大化增值。并且,高净值人群构造不够固定,财富规模具有较大的改变,投资所需还具备短期回报,太过单一等特征。 由于我国投资理念愈发醇熟,收益稳定性较易被大众所采纳,投资目标也不断丰富,资产配置与服务所需也不断改变。并且,其他类型的投资与银行理财产品在高净值人群资产结合中占比提高。市场环境的逐渐放松,竞争格局愈发激烈,产品的多元化不断加快了行业竞争的多元化,对财富管理机构在融资服务与增值服务标准中给予提高。 虽然全球财富不断增长,机遇也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可是近期展现出的积极趋势,并非成为整体行业在金融风暴中彻底摆脱的体现。监管改革与客户行为的改变乃至会产生的全新经济危机的相关干扰因素则再次改变了这个行业的制度。可是,一切财富管理机构均应当知晓,财务管理的新篇章已然来临。 二、我国银行财富管理对比 中国私人银行通过长期的市场变更,已经探寻出适合本身发展特征的行业之路,而且以此为条件研发出相关的业务运转方式。我国实施私人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在随之增加,他们通过产品、服务与成熟市场品牌快速变成无法忽略的竞争力量。并且,全国商业银行均加推了自身的财富管理服务,面对的中高端客户则为私人银行业务主要的市场根基,私人银行迅速走入了大众视野。

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一、事件背景 2012年8 月22 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定”)。 从行业内的征集意见、创新大会对于资产管理业务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到最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松绑”已渐行渐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即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新规的出台打破了证券公司自业务创新大会后在业务创新方面的迷茫,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指明了方向。对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投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主,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渠道,将推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类平台化”发展模式的确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未来将会获得快速发展并成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主要突破点。 二、我部对新规定的解读 8月23日证监会发布新规后,我人民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我部”)第一时间针对新规组织了学习,并会同四川地区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和专家共同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1、新旧法条主要区别对比

新旧法条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二十五条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旧法条明确规定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新法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明显拓宽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25号)(下称老规定)基本上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老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不受证券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新规定第四十四条删除了老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中: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老法规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作了列举,在此列举范围之外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认可。新规定设置采用概括性法条,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允许的范围,同时还并明确包含了融资融券业务。新规定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更符合证券业快速发展的客观事实,更加尊重经济规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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