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

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

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

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

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从汉武帝时是法律儒家化的正式开始,因为他确立了“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治的法文化学说,以及儒学大师不断引经说律和引经注律,同时也是儒家思想正式登上历史的政治舞台。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实这就是董的“天命化”。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罚教相融,教罚互补,也符合现在的“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便引入了,从而达到礼法融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其实质是只有保障了君为臣纲,才能实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说直白点就是父权是以皇权的存在而存在,为保障皇权而

设立父权。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价值观上的体现;“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出自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先请制度”,即官僚贵族有罪的要先请,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得到减刑或免刑,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儒家“刑不上大夫”思想在立法原则上的体现,是一种赤裸裸的特权法,而这与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相反。而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在司法制度方面,重大疑难案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若无法律规定或法律有悖常理时,就直接依据儒家经典中的伦常大义来决断。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解释。汉律乃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大体相适应。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混乱动荡的时代,但中国法律儒家化程度却进一步加深,主要是儒家礼仪、礼教的东西逐渐通过儒生们参与立法,“引礼入律”将其变成了律典。特别是在“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存留养亲”制度上得以体现。这是从“引经注律”到“引礼入律”的一个飞跃。一是八议制度,其确立是儒家

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此八种人即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越者)、贵(高官和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者)。“八议”载入《新律》,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二是准五服以制罪,它来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程度较深的法典《泰史律》,其又称《晋律》或《张杜律》。五等丧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是根据血缘远近来划分的。“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亲属之间相互侵害行为,根据服制所表示的尊卑贵贱远近亲疏,来决定罪与非罪及刑责轻重。以尊犯卑,服制越近,罪责越轻,服制越远,罪责越重。反过来,以卑犯尊,服制越近,罪责越重,服制越远,罪责越轻。总之,“亲亲尊尊”的礼制引入了法律,从而维护了“三纲五常”。三是重罪十条,其首创于《北齐律》。它是对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类严重犯罪的统称。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四是官当,其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爵位或官职来抵罪的一种制度。这也是“刑不上大夫”的一个具体体现。五是存留养亲,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与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可见这一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更进一步了。

而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无论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高度发达的时期,又特别是唐朝,长安曾一度成为世界的经济贸易中心,国际大都市,因此唐代的法律制度也有了高度的发展,特别是《唐律疏议》,它是封建法律的代表,奠定了我国封建法律的规范,承上启下,影响十分深远。在律疏结合、结构严谨以及立法技巧上都为世界其他封建法律所未见。它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封建地主统治阶级统治经验不断丰富和成熟的标志。后代各朝的律法都沿用于此,仅仅只做稍微的改变,如后周与宋《刑统》、《金律》、《辽律》、元《至元新格》、《明律》,就算《清律》虽屡经修校,其形式固有异于唐,但基本内容仍存,即使清末变法,至民国法典,受西方法律影响,而《唐律》脉络仍很明显。而且《唐律》对当时及以后东亚诸国的法律也有影响。在日本,如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六卷,其十二篇名目与次序,一如《唐律》;律文内容也多相似,只有略有省并。在朝鲜,据《高丽史》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在越南、李太尊明道元年颁布的《刑书》等均参用《唐律》。此外,当时的流球、西域诸邦的法典中,也有不少源于《唐律》的脉络。此外,近代比较法学派论述的“世界法系”中的“中华法系”,其中心即为《唐律》。西南政法大学高绍先教授认为:“罗马法、拿破仑民法典、《唐律疏义》堪称世界法律史上三块引人注目的丰碑。”也就是说如果罗马法和拿破仑民法典是奴隶制和资本主义时期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典,则《唐律》是封建法典中最具有世界性的典型意义。由于唐朝是

封建社会高度发达的时期,且自从汉中期确定儒家的正统地位始,儒家思想一直在古代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因此法律儒家化也就正是成熟与完成了。其具体表现是:一是唐代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指导思想,由此不再将德与刑的关系拟为主辅关系,而是以德礼作为政治的核心,刑律则为一准乎礼;二是唐律的立法思想是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作为指导思想,另外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作为指导。法律之儒家化,依据“一准乎礼”制定出来的《唐律》,弥漫着儒家思想的体味。三是在刑律方面,如“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根据儒家思想而来。对于一定年龄的规定如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则不可开讯。四是唐律儒家与汉律儒化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汉律作为儒家的开端,常以礼代法,依礼断狱,而唐律在更大的层面上终结了这一时代,更多的是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以指导立法,将礼律融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一准乎礼,礼之精神最根本的是“别贵贱,异尊卑”即等级制与家长制。在唐律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以礼注释法律。唐代差不多是在完善法律儒家化,多从细节出发。从汉到唐其实质是汉代齐儒学提倡的“儒术”的不断刑律化的过程。

从汉代的以礼入法,到魏晋时期的礼法融合,再到唐代的礼法合一并完成了法律的儒家化。“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

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

三、法律儒家化的特征

1.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规范化。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2.所谓的重刑轻民的特点。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的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3.法律与道德礼教界限模糊。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非常模

糊。

三、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一是对中国传统社会法制的影响。从西汉起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进程,儒家思想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而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活动中,其核心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礼法并用、立法宽简等等。反过来,又大大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从而影响了中国数千年的立法。

在其儒家化的过程中,加强了对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封建伦理制度的维护。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义规范纳入法律法令之中。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开辟了礼法结合的途径。确立了如“八议”、“十恶”、“官当”、“五刑”等法律制度,并将不忠、不孝定为“大逆不道”而给予严惩。这些做法都将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和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是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起严密的统治网,维护着封建统治。

法律儒家化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体现在用儒家思想来指导司法,如汉代的春秋决狱就是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利用皇权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正文但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这就实际上赋予了《春秋》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凌驾于各种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司法执行方面也极大的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如秋冬行刑的制度,主张先德后刑以养生,以及死刑复奏制度也体现了恤刑慎杀的儒家理念,有助于缓和阶级矛盾。对司法程序的指导原则的影响是

确立了原心定罪的原则,这一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它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审判制度。

二是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影响。在从两汉至隋唐漫长的历史中,法律的儒家化随着自身的演变发展的确为封建秩序的建立反而会了十分积极作用。众所周知,我们的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强调维护三纲五常,强调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它的发展恰如其分的顺应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的历史趋势。可以说,中国法律儒家化正是基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由于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需要而产生的。中国法律儒家化是统治者对帝国的统治方式日趋完善。所以,至唐代法律儒家化完成时,中国得以诚如完备的封建法制成为盛极一时的大帝国。而与此同时,中华法系中宗法思想指导立法与家长制的经久不破相呼应这一基本特征已经基本完善。

总之,汉代时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春秋决狱,以经解律;魏晋之时是引礼入律,礼法结合;到唐时是礼法合一,刑律“一准乎礼”。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此“法家披上了儒家的外衣,儒家也披上了法家的外衣”,当应用礼能维护统治者的利益时,那么统治者就推崇礼;当应用礼危害到统治者的利益时,统治者则避而不谈礼,直接应用法。中国法律儒家化是在更好维护统治者的根本利益的过程中逐步成长的,也是儒法两家的“联姻”。

参考文献:

《中国法制史》

《唐律疏议》中华书局

夏静《简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淮阴工学学报2007.4第16卷第2期

管学辉《浅谈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法制与社会2009.8(上)陈红太《从秦、汉律到唐律的变化看齐儒学对中国刑律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11 第24卷第6期

张真真《浅析唐律的特点》社会科学学科研究

丁寰翔戎百全《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在吏治方面的实践》文史园地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第24卷第2期2002.4

蒲坚《释唐律“出入得古今之平”》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1年第4期

张静涛《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DF092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 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 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 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

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从汉武帝时是法律儒家化的正式开始,因为他确立了“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治的法文化学说,以及儒学大师不断引经说律和引经注律,同时也是儒家思想正式登上历史的政治舞台。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实这就是董的“天命化”。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罚教相融,教罚互补,也符合现在的“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便引入了,从而达到礼法融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其实质是只有保障了君为臣纲,才能实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说直白点就是父权是以皇权的存在而存在,为保障皇权而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从西周至汉代,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 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 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 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 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 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 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 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 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 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 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 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 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提要]中国古代法律走上儒家化道路始于西汉,儒家思想开始代替法家思想,从而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这一过程是儒家们通过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纳礼入律等三个相关环节,分别在立法、法律解释、司法领域逐渐渗透而展开。本文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进行简单阐述的基础上,对其发展演变的历史根源进行分析,并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中国法律;儒家化;影响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两汉时期)。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深入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到曹魏后期,人们已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完成阶段(隋唐时期)。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二)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礼与法进一步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大量吸收儒家思想。 这个时期的特点是朝代更替频繁,每个新朝建立后都要在前朝的基础上修订、制定新的法律,持儒家思想的大臣们有了更多的机会将儒家思想糅杂到法律里。 通过长期的过程,儒家思想得以在系统修改和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比较系统地吸收到封建法律制度中去;儒臣们对法律的注释更侧重于立法解释,他们对法条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得儒家思想在法律体系中内容越来越丰富,体系也越来越精密,儒家化的法律应运而生。 这一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成果突出表现在“八议”的入律,“官当”的出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等。 “八议”之说最早源于《周礼》“八辟”。 “以八辟(法)丽(附)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准五服治罪,始于晋律,直到晚清修律才予以废除。 此外,改周之“八辟”为“八议”,直接入律,“诸侯应八议以上,请得减收留赎,勿晃钳答”。 《晋律》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 虽不能确定晋代以“除名”、“免”抵罪,但这种相比的做法,实为以后“官当”制度的滥筋。 ?(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合一?到了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准乎礼”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 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 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第三,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推崇儒学之人提倡官吏在审判案件时,采用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这本儒家经典来断案,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春秋决狱提倡在审理案件时要以原心定罪为原则,董仲舒就以春秋的重志思想断狱。 二、魏晋南北朝—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度时 魏晋南北朝时期,仍推崇儒家的礼义思想、等级名分和纲常伦理思想,由此在法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引礼入法的制度,比如在法律引用的“准五服以制罪”,整理出来的“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首先谈谈“准五服以制罪”这一制度,它首次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出现是在西晋时期的《泰始律》中出现的。五服就是中国古代根據血缘关系的远近而让亲属所穿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其丧服质地,缝纫方法的不同以及穿着丧服时间长短的不同,五服具体包括:斩衰亲,服丧三年;齐衰亲,服丧最长就是一年;大功亲,服丧为九个月;小功亲,服丧为五个月;缌麻亲,服丧为三个月。“准五服以制罪”就是对于亲属之间的彼此侵害行为,根据古人丧葬期间所穿的五服来看一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远是近为依据来对他们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 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的“周礼”。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他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这就是传说中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小到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无论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还是个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

下来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在这种侍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法的性质,因为它完全具备了法的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在中国法的起源过程中,法和刑为主要内容,刑和法是相通的。最早以祭祀习俗形态出现的礼,经过夏、商、周的不断发展和改造,成为西周习惯法的重要基础,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而且它也有法的强制性。礼是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贯彻实施的,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寓刑于礼”。礼与刑两者既有相通之处,又各有侧重,它们共同起着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礼是刑的基础和渊源。礼

(完整word版)瞿同祖《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原载《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又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附录,中华书局,1981年),是瞿同祖先生早年的一篇论文。 论文的引论部分首先澄清了儒法两家之争具体而言是在于差别性行为规范和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至于德治、人治和刑治之争则是次要的。因此对于儒家而言采用何种行为规范才是重中之重,至于以何种方式来实现和推动这种行为规范则是次要的问题(实际上儒家从未反对以国家的力量来推行礼制。从孔孟荀汲汲营营,奔走呼号不难得出此结论。辰按)。所以瞿老说“儒家固然主张德治、人治的方式来推行礼,但如果以法律制裁的方式来推行礼,自无损于礼之精神及其存在,其目的仍可同样达到。”也正是如此,才有其后各代儒生法律儒家化之努力。 在这里,瞿老对“法律儒家化”这一概念做了一个大概的描述,兹抄录如下: “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的问题。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 瞿老认为,中西学人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其立论根据在唐以来现存之中国法典。若以先秦以来之法律来言则不尽然。为此他提出这样几个问题:上古时期法律是否亦以儒家主义为中心?如其不然,则何如?法律儒家化自何时代开始?经过如何?本文即就此问题加以讨论。 一、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纯本于法家精神。 春秋战国以降,以封建制度为背景的儒家逐渐落伍,与时代格格不入。法家应运而生,政治上占据优势,当时各国法律多由此辈制定,汉承秦制,亦然。论据:《汉书·元帝本纪》;孔孟不得志秦汉自有明证;《汉书·宣帝纪》《晋书·刑法志》 二、法律儒家化在汉代已开端。 武帝以后儒家抬头,欲籍政治、法律使儒家精华成为国家制度。汉律虽为法家所作,但儒家却有机会左右之。以下四点可兹为凭。《史记·贾生列传》,《汉书·贾谊传》载“诸律令所更定其说皆自贾生发之”为一例。其二,儒生可利用解释法律的机会,左右法律。如《晋书·刑法志》载儒家对法律产生兴趣,儒生为法律章句,有十余家,数十万言。王充的《论衡》中也讲到:“法律之家亦为儒生。”由此瞿老不免要:“窃疑儒家为法律章句,用意深长,决非偶然。”其三,《后汉书·陈宠传》载理官陈宠“议疑律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甚至想要刑法条文合乎礼仪三千之数。瞿老由此推测“法律应以礼为准则,受其支配,大约当时已成风气。”其四、审判诀狱亦受儒家思想影响,比附伸缩性极大,儒家思想趁此在法律上一跃为最高原则,与法理无异。《史记》、《汉书》、《后汉书》载公孙弘、儿宽、董仲舒、应劭之例即为明证。 三、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自曹魏始。

法律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民事、婚姻家庭、行政、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具有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德治”延伸出的法律观“德”的观念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其基本含义是,统治者要提倡道德,适用刑罚要宽严适中,不要滥罚无辜,还包括宽惠待民和实行仁政两个方面。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应该首先依靠德礼,其次是政刑。他主张以德礼来指导刑罚的适用,以便使刑罚在适用中做到宽严适当。他反对不重视德礼而强调刑罚的治国主张,儒家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孟子继承孔子重德轻罚的刑法思想,他主张治国必须先德后刑,少用刑罚,不得已才使用刑罚,且一定要格外慎重。孟子强烈反对统治者滥用刑罚杀戮无辜的行为,荀子继承了孔孟重德轻刑和先德后刑的刑法思想,并提出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的刑法思想。儒家深知德刑并用、以德化民的必要性,因此,更青睐于德治。 春秋战国时期,礼与法是对立的,这一时期,出现了诸侯争霸的

局面,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礼崩乐坏”。社会关系的重大变革,“以法治国”、“缘法而治”的法家兴起。法的核心是“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旨在打击宗法贵族势力。维护宗法血缘等级秩序的礼自然被排斥在法之外了。儒法两家礼、法之争日益激烈,礼、法关系尖锐对立起来。 商鞅变法后秦变得日益强大,秦王荡平了东方六国。法家“主张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实行法治”的思想与秦始皇的专制独裁思想不谋而合,所以秦始皇重用李斯,利用法家思想治国,靠严刑峻法高压统治百姓。秦统治者为了统一思想,采取了“焚书坑儒”的手段,致使儒士受到残酷镇压,秦的刑罚异常残酷,所以法家思想统治下的秦朝无异于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爆炸。 秦的灭亡,标志法家治国理论在实践中的失败。汉武帝时期,统治者急需树立一种有效维护专制政治的权威思想来实现意识形态的统治,新儒学于是应运而生。新儒学的政治法律思想迎合了大一统思想统治的要求,所以,汉武帝欣然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将儒学上升为官学,儒家思想成为整个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儒家经义也逐渐被法律化,中国古代法律以新儒学的出现为标志而形成。在统治集团的支持下,汉儒以“经注律、经决狱”(春秋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注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魏晋南北朝时期频繁的修律使儒家法治思想深入到刑法中去(纳礼入律),也使得刑法的儒家化过程继续深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人伦道德,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因此,儒家的伦理观念和道 德准则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家庭是儒家 思想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关系被视为重要的纽带和道德的根基。因此,古代中国的家庭法律制度非常重视维护家庭和谐和家族的传承。例如,婚姻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继承法也注 重传统家族的延续,继承权在家族中的先后顺序和亲属关系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儒家思想强调 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服务社会的义务,因此,法律也体现了对公共秩序和社 会和谐的重视。古代中国的刑法和治安法律规定了种种罪行的惩罚和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同时,法律也鼓励个人尽忠职守、 奉公守法,并对道德行为和奉献给予褒奖和保护。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仁义和公正。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伦 关系,追求公正和仁爱。因此,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公正和正义,并以仁爱之心对待被法律涉及的个人。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了许多民 事法律和商业法律,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易,鼓励人们以仁爱之 心对待他人,并追求公正和公平。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儒家化的法 律加强了家庭和家族的地位,维护了传统家族的稳定和延续。这使得中国 的家族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并对社会结构和家庭价值观产生了影响。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护,促使个人尽职尽责,奉

献社会。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最后,儒家化的法律注重仁义和公正,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道德性。这在中国历史上培养了人们对仁义道德的尊重和追求,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正,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维护了社会秩序,传承了中国的家族传统,并促进了道德伦理的发展。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中国深深扎根,并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演变。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礼法融合春秋决狱中国法律儒家化 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礼作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为整个社会规范和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此,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为形式的伦理法,使中国封建法律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1]对中国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2] (一)由“礼治”延伸出的法律观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学者们大多认为,礼最初是氏族社会时期一种祭祀的仪式,所谓“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甲骨文中的○字,据王国维学者解释,是意味着把两块玉放在一个器皿里供奉上帝或者祖先,既表示敬意,又表示请求赐福保佑。礼起源后,经过夏、商时期的发展,内容已涉及到衣、食、住、行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到西周时,经“周公制礼”的活动,礼的内容更为复杂,也更为系统化了。《礼记·曲礼》中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约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从这一记述可以看出,周礼是一种包罗非常广泛的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法律规范、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礼节仪式都是周礼的组成部分之一。周礼已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西周制礼的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春秋开始,“礼崩乐坏”,诸侯并起,战乱频繁,旧的宗法秩序全面崩溃。孔子目睹“乱政”,求治心切,提出了以“仁”为核心,以恢复礼治为目的的理论体系。他要求统治者以“礼让为国”,[3]克制私欲,遵循先王礼制。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从早期的部族社会的习惯法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再到汉代、唐代的律法体系,不断地在发展与变革。然而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法律也渐渐向儒家化倾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逐渐形成。 一、古代法律中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影响力非常巨大。尤其在商周时期,孔子、孟子等儒家的思想已经成为社会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有了一定的影响。儒家思想主张仁爱、伦理、中庸、忠诚、恕道等,这些思想在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也有明显的体现。 其一,从法律的基础和原则上,儒家思想受到了深刻影响。儒家思想主张君子以德治国,仁爱兼济天下,这就要求贵族阶层和统治者必须回归仁爱的本质,用德治理国家,用儒家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和评价法律是否合理、合法,这为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奠定了思想基础。 其二,在古代的刑法和审判中,儒家思想也有所体现。儒家认为,刑法应该温切、循序渐进、明辨是非、因罪量刑,以仁爱的态度来对待罪犯,这一思想为古代的刑法制定和实行提供了指导方针。同时,儒家思想也反对名族之私、贪图功名,要求判官以公正之心行司法之道。

二、儒家化的律法体系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往往是各家思想的综合,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上述儒家思想的影响,也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儒家化提供了基础。 孔子时期的《礼记》中就有关于法律制定和实行的论述,例如记载十二时期死罪所措的方式、“补射舞”等一系列刑罚内容。随后的《尚书》、《周礼》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法律体系已逐渐形成,秉持儒家思想的“君子制度”逐渐代替了先秦时代的部族制度。而在儒家化的律法体系中,仍然是以法为基础,以道德为补充,儒法合一,法律超越了单纯的刑罚与执行,而融入了道德和文化的因素。 三、儒法合一的实际效果 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一方面,在治国方面,儒家化的法律能够通过消除社会上的愧疚感、塑造公正和文化的社会形象,建立积极、和谐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道德改善了社会环境,提升了治理能力和水平,使社会更加稳定。 另一方面,在刑罚方面,秉持儒家思想的宽恕、超峰的执行方式,尤其是在古代死刑普遍的情况下,能够改善判官决策的公正性、公平性,更减缓了因刑罚错误带来的社会动荡和不公。 总的来讲,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制定和执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儒法合一的思想也为古代法律体系的渐趋完善和人文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 .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 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1)五服制罪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3)“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1)“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的立法思想。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宽简、稳定、划一的原则,并且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伦理观念成为法律的灵魂,立法中以“德礼”为本,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 (2)在刑律方面,“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围绕违反“三纲”、“五常”准则的犯罪。 (3)《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一直被奉为楷模。儒家思想中有关法律的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至此,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最终完成。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整体影响 汉代礼法结合,魏晋引礼入律,唐代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的仁政、礼治、德治的思想经过各代思想家、法学家的发展和填充,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国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 【法律儒家化】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开始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第三阶段:隋唐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叙述法律儒家化过程并作简单评述 一、法律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它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之后,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地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宋至明清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延续阶段。

二、简单评述 从中国传统社会和国家的特点来看,儒法合流、礼法结合乃是帝国治理的合理选择。这种命运反映到立法上则是“一准乎礼”的《唐律》集其大成。一言以蔽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高度浓缩与概括。影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或“儒家法律化”的因素大抵有如下两个主要方面。 (一)中国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历史上统一是主流,秦汉时期的“焚书坑儒”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形成“大一统”的意识形态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而经义决狱、以经注律和引礼入法则对法律的“政治化”或“意识形态化”产生了重要作用。加上长期由信奉儒家的“士人”主持政治,形成了悠久的文官政治或“士大夫政治”,其对于“儒家思想的法律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中国高度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与皇权事实上的“权力缺乏”之间的矛盾。理论上的皇权至高无上,实践中中央集权与地大物博之间的矛盾,要求法典的统一。但‘统一’其实是大体上的、笼统的和概括的,这就为尊重传统、重视宗法等级的“礼”提供了施展的舞台。这样,给“引礼入律”和“礼刑结合”的“儒家化”提供了土壤。礼的作用重在“教化和规训”,而中国古代法的作用主要的是“惩罚”。因而“礼法结合”就为整个社会提供了“规训与惩罚”,通过“规训”使皇权从朝廷细化到乡民社会,通过“惩罚”树立皇权的“威信”并彰显君主的力量。这是中国古代统治的基础与特点。所以“法律儒家化”根本原因即在于此。此外,由“礼法结合”来沟通皇权与族权,使整个社会伦理化,从而,解决治理“政治资源”的不足,并借助“儒家文化的‘大一统’”维持社会秩序于不坠与和谐。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论述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内涵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下面我就分别从这三个历程来讲解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 汉代中国法律儒家化 这个伟大的进程的第一个阶段是两汉时期,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汉高祖刘邦登基后,面对民不聊生、经济凋敝的严峻局面,“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恰好符合喊出休养生息的社会需求。产生于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到了西汉时期在继承了道法兼容的传统思想的同时,还吸取了儒家的思想。因此,黄老思想的推行已迈出了法律思想的步伐。经过休养生息后的汉,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无法满足其需求。汉武帝即位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吸引了其注意。董仲舒之儒学杂糅了阴阳家、法学、名家诸派思想,他以阴阳五行学为基础,提出了“天人感应”、“君权神授”,是封建阶级的平民有了一种宿命论,认为皇帝便是天之骄子,甘心臣服和忍受统治者的压迫统治。他也继而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其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化的社会准则,要求人们主动去自觉遵守,从而达到维持封建统治的目的。继“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1、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实这就是董的“天命化”。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罚教相融,教罚互补,也符合现在的“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便引入了,从而达到礼法融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其实质是只有保障了君为臣纲,才能实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说直白点就是父权是以皇权的存在而存在,为保障皇权而设立父权。因此,该时期立法活动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为主要内容。《九章律》、《傍章》、《朝律》、《越宫律》共60篇,构成了汉律的主要思想。 行政方面 汉代统一将儒家思想定为指导思想,为加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汉出台多部法律防止割据,改变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了使中央集权进一步实现。另外,西汉太学也推动了官僚机制的儒家化。 刑事立法方面 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价值观上的体现;“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出自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先请制度”,即官僚贵族有罪的要先请,这与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相反,这些无不是儒家伦理封建阶级精神的完美体现。 民商法律方面 汉代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 司法制度方面 重大疑难案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 这体现于实行《春秋》决狱,其甚至不仅仅是把儒家经典的思想理念作为判案标准,还把原著直接作为条文,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核心是以儒家经典提倡的精神原则作为判断行为人善恶是非的标准,并以之作为判案的依据。这实际上把儒家的伦理道德标准作为法律并对待。因此,《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淋漓尽致的体现。 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解释。汉律乃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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