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
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 经济法思想渊源与部门法产生发展
【教学目标】
1. 了解经济法思想的形成与传播
2.了解现代经济法思想的主要代表观点
3.掌握独立经济法部门的基本涵义
4.各国经济法实践的发展
【重 点】
1.经济法思想的形成
2.我国经济法理论的代表型观点
3.掌握独立经济法部门的基本涵义
4.各国经济法实践的发展
【难 点】
1.不同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解释
2.部门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3.各国经济法实践的差异性
【教学时间】
4学时
【思考题】
1.简述空想社会主义经济法思想的代表观点
2.我国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代表观点
3.如何理解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4.简述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形成与发展
5.简述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过程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的思想渊源

一、近代经济法思路的萌芽
18世纪中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的暴露出来,经济危机、贫富差距等经济问题使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特别是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引发的劳动人民生活陷于日益沉重的困苦深渊,于是通过法律手段革新社会经济制度的思想开始萌芽。其中最具代表的是几位空想社会主义者。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经济法概念。设想用一种国家干预社会财富分配的新型法律制度——经济法——来代替建立在私有制自由市场竞争法律制度,以解决严重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
1843年,另一位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其《公有法典》五书中,继承和发展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进一步提出以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法来实现“自由的、慷慨的、合理的”平等分配模式,建立“量饥而食,量渴而饮、共同用膳”的公社制度。
1865年,小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蒲鲁东
(Proudhon)在其发表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文中,明确指出由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政治法和民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需要由一个既能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又能体现经济自主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调整——这就是经济法。在蒲鲁东的思想中,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上世纪初期,为赶超发

达国家、应对经济危机和准备战争需要,德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这种大规模的经济立法现象引起了德国法学理论界的关注,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海德曼。1916年德国法学家海德曼(Hedmen)在《经济学字典》中将经济法解释为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为进一步加强对这种新型法律现象的研究,海德曼于1920年成立经济法研究所,在大学的法律专业正式开设经济法课程。




二、现代经济法思想概述
(一)、现代德国经济法思想
1.集成说:该说将经济法理解为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体。认为经济法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综合概念。
2.对象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分支,具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即组织交易经济与共同经济的法律或者是关于企业管理关系的专门法。
3.世界观说:认为经济法是具有现代法特性并渗透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的法,如同自然是18世纪的时代精神产生的自然法一样,经济法是以经济为时代精神的现代法思想。
4.方法论说:该说认为经济法只不过是法学研究的一种社会学方法,即有关经济生活在法律领域中的社会学研究方法。
5.冲突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协调经济运行中企业家与劳工,经济自由与经济统制之间冲突的法。它以国家行政措施之干预追求公共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协和为目标。
6.机能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以保障和促进经济发挥其适当机能为目的的公法与私法的统一。
7.经济协调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协调自由竞争与国家统筹的法律规范。
8.经济政策工具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追求正义,并为实现总体经济的公共目的而作为调整经济活动的工具的公法与私法统称。

(二)、现代日本经济法思想
1.金泽说: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经济协调性要求的法,即以国家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社会协调性要求,以社会调节的方式解决有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
2.今村说:今村成和认为经济法是依靠政府力量支持因垄断发展而失去其自主性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法的总称。
3.高田说: 高田认为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整体立场出发来约束经济之法。
4.丹宗说: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即限制市场自由竞争)之法。
(三)、现代中国经济法概念诸说
1.学科经济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

法、程序法、财政法、劳动法、土地法等基本部门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作为一个理论学科是必要的,但在法的体系中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
2.综合经济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这集合或综合,由此构成综合的(而非独立的)法律部门。
3.经济行政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大经济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企业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垄断时代的企业法,商法则是自由竞争时代的企业法。
6.国民经济运行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法方法的总和。
7.国家干预经济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国家干预经济运行法律规范的总称。
8.经济管理法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纵横说:该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发展

一、如何把握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经济法概念是在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大量的市场失灵使社会经济中的矛盾日益突出。于是一种以国家干预替代市场调节的思想开始萌芽。
尽管由于视角与方法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关于经济法概念的描述各有区别,但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并且都承认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了民法、政治法无法很好调整的社会关系,从而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时新兴的一个法律部门。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是指作为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对应存在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就是说它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必须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原则精神、任务和目标、规则体系、调整方法、理论基础等,从而组成一个有机系统。
二、经济法部门形成的条件
(一)经济基础——市场经济。
经济法协调国家干预的目的在于矫正市场失灵而不是取代市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是建立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市场发挥基础调节作用的前提之下的。
(二)政治基础——民主宪政。
只有民主宪政国家才能构建权力与权利相互制衡机制,这是平衡市场调节与政

府干预关系的政治基础,也只有民主宪政的政治基础才能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从而为法律发挥规范国家干预权力创造条件。
(三)法治基础——理论与实践相对发达。
法律理论的发达是法律发现经济规律和把握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平衡度的必要条件,只有发达的理论才能创造出科学的制度体系。法律实践是经验的积累,法的生命在于适用,而实践是检验法的适用性的最好标准。发达的理论与实践是经济法的理性和经验的根本保证。

三、经济法部门形成的标志
(一)经济法规范的系统化
(二)经济法规则体系化
(三)经济法实施机制健全
(四)经济法理论成熟

四、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与发展
(一)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萌芽

15世纪到18世纪,为加速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快速完成原始积累,资产阶级利用国家力量,先后颁布一系列法律来促进这一目标实现。如英国的《圈地法》、《劳工法》、《济贫法》、《工厂法》、《谷物法》等。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保障自由竞争,排斥国家干预以确保市场的调节作用,成为新生产方式的必然要求,以国家干预为内容的经济立法随即中止。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独立的经济法部门形成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进入垄断阶段,市场开始暴露其失灵的一面。对于垄断、社会分配不公与社会保障、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特别是后发展国家的赶超战略)、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等问题,市场机制表现出无能为力,于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实践亦再度勃兴。具有代表意义的是
(1)19世纪末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20世纪20年代开始,德国、日本的战时经济法;
(3)30年代美国的危机对策法;
(4)二战后各国平衡自由与统治、自觉协调经济运行的国家干预立法。

(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动向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运用计划和规划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干预。对产业、外贸、技术、社会保障、财政、金融、科技、能源与资源、市场竞争、经济组织等事项依法进行规制。
其代表形式有:法国的经济计划、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基本法、日本的产业结构战略协调制度、美国的金融贸易政策立法等,大多在市场机制协调下,都取得了良好的

成效。

五、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在前苏联,虽然理论界一直存在经济法应是独立法律部门的主张,但立法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运用行政法,民法等多种手段对经济进行综合调整。
保加利亚、匈牙利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立法状况与前苏联基本一致。
前捷克斯洛伐克的经济立法
在前捷克斯洛伐克,立法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且通过颁布了经济法典,调整在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主义组织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
1964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该法典对计划经济中一切经济管理关系进行统一调整。
前民主德国的经济立法
在前民主德国,立法上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但未颁布经济法典,经济法由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法规组成。
前南斯拉夫的经济立法比较完备,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从而在南斯拉夫法律体系中形成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相互并存的体系化格局。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立法动向

社会主义国家在经历制度变迁的过程中,面临更多、更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国家干预。经济立法主要服务于探索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道路。 

大致趋向是将相当一部分经济活动交给市场机制调节,国家逐步从很多经济事务中退出来,同时强化民法对经济生活地调整作用,形成经济法与民法相互协调的局面。
六、中国的经济法实践
(一)、民国时期经济立法
民国时期,基于分权制衡的民主模式,国民党政府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中1929年立法院制订的《训政时期立法工作按年分配简表》就将经济立法规划与民法之起草、财政立法之规划、军事立法规划并列。并于1939年编成《经济法规汇编》。
由于政局不稳,国民党立法机关最终未能完成经济立法规划中确定的任务目标,只给世人留下未来得及全面实施的《六法全书》,
(二)、新中国的经济法发展路径
1.新中国经济立法的艰难起步
2.高度集中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治虚无
3.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开放基本国策使中国经济法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可以说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演化过程也就是

中国经济法的不断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1992年,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阶段,国家对经济无微不至的关怀决定了中国的大经济法的虚假繁荣时代。
第二阶段:1992年-2001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法与民商法争论激烈,经济法在强力挤压下向本位回归。
第三阶段:2001年以后。2001年入世是既是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也是一次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推动,它促使中国经济法进一步向调整市场化、法治化的国家经济干预活动回归,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第二章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教学目标】

l 1.了解市场基本功能及市场失灵的涵义与表现
l 2.了解政府的经济职能及政府失灵的涵义与表现
【重 点】

l 1.市场功能及市场失灵
l 2.政府经济职能及政府失灵
【难 点】

l 1.市场失灵
l 2.政府失灵
l 3.我国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与政府关系特点
【教学时间】

l 4学时
【思考题】

l 简述市场的基本功能
l 简述市场失灵的基本情形
l 简述政府的经济功能
l 简述政府失灵的基本表现
l 我国经济法的特殊社会根源



【讲授内容】
第一节 市场功能与市场失灵

一、市场功能
(一)、市场功能的涵义
市场功能是指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积极作用。市场机制是市场要素(价格、供求、竞争等)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运动过程。它具有互动性、自发性特征。

(二)、市场功能的基本内容
1、联系生产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纽带;
2、产品选择功能,通过买方市场消费者的选择对产品优胜劣汰;
3、收入分配功能,通过价格机制(含工资、利率等)调节市场主体的收入分配;
4、信息传导功能,在市场中经济信息呈分散的,非独占状态,因而有利于其及时、有效的传播,并通过市场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3、收入分配功能,通过价格机制(含工资、利率等)调节市场主体的收入分配;
4、信息传导功能,在市场中经济信息呈分散的

,非独占状态,因而有利于其及时、有效的传播,并通过市场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5、激励功能,市场通过价格这一直接收益分配机制以及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企业开展技术与管理创新,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促进生产与消费活动,同时使劳动者注重知识与技能学习,从而提高自身素质;
6,优化资源配置,通过价格杠杆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
7,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高级化;
8,总量平衡功能,即通过价格调节供求关系,达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三)、市场功能发挥的基本条件
1.健全的市场体系
即市场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开放性与动态性。它决定着市场功能发挥的程度,及市场调节的范围和强度。
2.完善的市场机制
本质上就是要有建立在有效竞争基础上的灵敏的价格信号体系,而有效竞争需要市场不被操纵,资源充分流动、经济信息透明等基本条件成就。
3.规范的市场秩序
即市场游戏规则能得到充分尊重,市场在规范、有序的状态中运行,它包括市场进出秩序、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
4.活跃的市场主体
人格独立,产权自主,意志自由的自身利益最大化追求者。

二、市场失灵
(一)、市场失灵的涵义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或难以实现有效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它是市场自身固有的缺陷,反映了市场调节能力的极限及消极后果。
市场失灵是一个相对概念,即在某项调节活动中存在着相同成本效果更好或相同效果成更低的可能性。这一可能性主要存在于政府、企业组织与公益组织等调节机制中,因此这些机制又被称为市场替代。并且市场失灵还具有变化性,随着制约市场功能发挥条件的变化,其失灵性也有所不同。

(二)市场失灵的表现
1,单纯市场不能解决宏观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及长远发展问题;
2,市场不能解决好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公共资源的利用问题;
3,市场难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4,市场难以控制垄断的形成与发展
5,市场不能根本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6,市场难以维护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目标



第二节 政府经济职能及政府失灵
一、政府的经济职能
1.提供公共产品;
2.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4.调节国民经济运行;
5.调节收入分配,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二、政府失灵
(一)政府失灵的涵义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为克服市场功能缺陷所采取的干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效率低下和社会福利损失现象。如西方国家70年代开始出现国家干预下无能为力的滞胀现象,社会主义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经历了高度集权的初期快速工业化之后,经济效率普遍降低等。

(二)政府失灵的原因
1.政府行为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差异
政府官员也是经济人,政府机构本身也不是一个没有自身利益的超利益组织,而是将政府官员的利益内在化为政府的利益;并且政府往往受利益特殊利益集团左右。
2.政府机构效率问题
政府是非市场机构,其收入支出缺乏硬预算约束机制;政府的非产出缺乏刚性评价标准;政府机制的扩张导致成本扩大;民主程序的低效率和独裁的失误。(缺乏竞争、无动力降低成本、监督信息不完备)
3.不完全信息与政策时滞局限
理想的政府干预是在政府完全掌握市场经济运行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的合乎市场规律要求的决策。然而政府获取信息的渠道并非无限,其信息识别处理能力也是有限的。信息不对称在政府干预中同样存在,只不过其表现形式与程度不同而已。
另外政府干预是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作出决策再付诸实施的过程,由于受政府有限理性及效率因素的制约,其干预行为存在着较为突出的时滞现象,导致干预不合时宜,发布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因素。
4.政府行为派生的外在性
由于政府干预经济存在着前述局限因素,必然会政府实际运行与主观期望的差异,出现意外的不利后果;
另外,权力介入交易经济极易滋长寻租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及社会腐败现象。

(三)我国转轨时期的市场与政府失灵特点
1.市场发育程度低,市场体系不完备,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基础调节作用
2. 政府推动型的转轨使政府对经济运行的支配力过强,反过来制约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3.政府权力过大,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关系没有理顺;
4.与市场经济不完善相对应的法治建设相对落后,尽管在框架上已具备雏形,但其实质内容及其可操作性以及实际运行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与渊源
【重 点】

1.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2. 经济法地位与体系构成
3. 经济法的渊源
4.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难 点】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经济地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思考题】
l 1. 简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l 2. 简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l 3. 辨析经济法、民法、行政法调整对象间的关系
l 4. 简述经济法的体系构成


【教学内容】(用多媒体演示讲授要点)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认识
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基本标志。然而,由于经济法理论中对于经济法范畴界定的分野,以及各国干预经济的领域和范围不同,因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

二、经济法理论中的代表观点
我国经济法理论中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论述的代表性观点主要如下:
(一)、“社会公共性说”的调整范围
1.市场管理关系
2.宏观经济管理(宏观调控)关系
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二)、“经济运行协调说”的调整范围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

(三)、“需要国家干预说”的调整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四)、限定的“纵横统一说的调整范围:
1.经济管理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五)、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是:
1.市场障碍排除关系
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三、本课程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界定

在综合国内经济法理论各种代表性观点中的合理成分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法发挥规范国家干预国民经济运行的实际需要,本课程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归纳为经济组织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三个方面


(一)经济组织关系
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中小企业促进等国家引导经济组织合乎国民经济发展战略需要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经济关系。
(二)宏观调控关系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关系、产业调节关系、财政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会计与审计关系等。
(三)市场规制关系
主要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价格管理关系等。





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体系的含义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其中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它由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门类齐全的规范系统。
经济法体系的涵义与经济法规范文件体系、经济法学体系、教科书体系相互联系,相互区别。
二、作为部门法的体系
(一)经济基本法
规定经济法的目标、宗旨、基本任务、基本原则、基本手段、主体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各子部门法
1.经济组织法
2.宏观调控法
3.市场规制法
三、规范性文件体系
1.宪法性文件
2.基本法律文件
3.单行法文件
4.法规、规章与政策
5.国际条约
四、经济法学体系
1.经济法基础理论
2.经济法史
3.比较经济法
4.经济法基本制度研究
五、教科书体系
(一)总论
主要讲述经济法概念、原理、历史、地位、原则、地位、体系、渊源、价值与作用、制定与实施等基础理论问题
(二)分论
主要讲述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各类规范的原理与制度。包括
1.经济组织法
2.宏观调控法
3.市场规制法


第二节 经济法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前者说明法的意志来源;后者说明法的形式来源,即法的规范从何种社会规范中获取的。
二、经济法渊源构成
(一)制定法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规章
4. 经济政策
5. 地方法规、规章
6. 国际条约
(二)非制定法渊源
习惯
判例 (在经济法渊源中难觅)

第四章 经济法的本位、价值与基本原则
【重 点】
1.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2.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难 点】
1.经济法的社会本痊
2.价值的特殊性
3.经济法各原则间相互关系
【思考题】
1.经济法的本位是什么
2.试述经济法的价值
3.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功能
4.试析经济法各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本位
一、法的本位含义及种类
法的本位是指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出发点与归宿,是法所要维护的根本利益,或者说是法的根本价值价值取向。法的本位是部门法之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通常,法的本位可归结为三种类型:一是国家本位,或曰权力本位、义务本位;二是个体本位,或曰个人、权利本位;三是社会本位。三种本位划分是基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与社会公共领域分野决定的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客观存在。并且都需要依法维护。
二、经济法的本位
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当生产高度社会化,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政治法和民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需要由一个既能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又能体现经济自主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调整时,经济法应运而生了。这个政治法与民法都调整不了的领域即社会公共领域,经济法调整这类社会关系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具有公共属性的经济利益。它主要是一种宏观、整体和长远的经济利益。关注的是集体福利、实质公平与宏观效益。协调的是经济民主与经济统制。
第二节 经济法的价值

一、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一)、法的公平价值涵义
引导学生回顾法的公平价值内涵

(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福利的实质公平,是包含社会公平价值的经济公平。它将经济的政策目标模式化、具体化、规范化,通过对形式公平的突破,针对具体情势和主体利益实现的条件不同,采取灵活的差别措施,对利弊进行质与量的取舍,运行国家力量介入经济运行过程,影响市场活动的过程与效果。最终实现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一)、法的秩序价值
引导学生回顾法的秩序价值内涵

(二)、经济法秩序价值涵义

经济法作为市场调节机制失灵的救助法,其目的在于调整市场机制无法调节的经济关系,这一调节是通过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统制的协调、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与国家干预权力的平衡来划定、分配、调整经济利益,协调经济运行矛盾,改革社会关系,从而实现一种适合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秩序状态。

三、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一)、法的效益价值
引导学生回顾法的效益价值内涵

(二)、经济法效益价值的涵义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在于宏观的、长远的经济效益,其经济效益具有强烈的社会性。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具体表现在:
1.优化资本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经济运行效果的优化;
2.引导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减少经济运行的代价;
3.协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涵义
指导经济法制度、实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经济法规则的规则,贯穿于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始终。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素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
(2)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换言之,即应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另一方面,法律性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等一般性法律原则便不应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鲜明地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内学者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的观点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

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
3.“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4.“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
1.适度干预原则:尊重经济规律、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需要。
2.综合平衡原则:综合各经济要素作用、平衡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
3.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第五章 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目标】
l 1.把握经济法律关系的特殊涵义
l 2.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重 点】
l 1.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l 2.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难 点】
l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学时间】
l 2学时
【思考题】
l 1.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l 2.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l 3. 辨析经济职权、经济权利


【教学内容】(用多媒体演示讲授要点)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涵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它是经过经济法调整了的社会关系,是经济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之法,是公共权力介入私经济活动。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公私利益交织的特点,因而经济法律关系也具有公私法交融的特性,如税率税种设置、货币发行、利率调整、价格干预、企业登记管理等都融合了公法与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国家(特殊情况)。其资格的取得依据可以是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的授权、以及市场活动的

参与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人格身份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主要有:
经济职权: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享受的管理调控经济的职责和权限,它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只能依法行使,不能自由处分。
经济权利(包括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特征
(一)主体广泛、行为特定、地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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