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汇总

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汇总
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汇总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汇总表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末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U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U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U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京环函〔2018〕462号附件2 ICS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XXXXX—XXXX 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Air pollutant emision standard of electrical industry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8.5.10)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4) 5 监测 (8) 6 实施与监督 (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10)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 年x月x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国昊、聂磊、邵霞、高喜超、刘晓宇、李树琰、李宗泽。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打赢蓝天保卫战,控制电子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电子工业生产工艺和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最 新) 祈雅典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方式解决印刷和涂布行业VOCS有机废气,同时还为该行业提供 大量热风,提高生产力。 —— 打印本文小中大 国标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新建企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 污染物 限值(mg/m3) 苯0.4 甲醛0.2 三氯乙烯a0.1 硫酸二甲酯a0.5 二氯甲烷a 4.0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4.0 臭气浓度20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备注: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限值(mg/m3)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10备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 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20c200.520 二氧化硫-100-- 氮氧化物-200--VOCs NMOC80808080 TOC d150150150150臭气浓度e2000200020002000 二恶英类f-0.1 ng-TEQ /m3-- a. 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b.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c. 该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d.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 臭气浓度无量纲。 f.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区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 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10c100.510二氧化硫-50--氮氧化物-150-- VOCs NMOC50505050 TOC d10010010010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工业废气检测标准

工业废气检测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李工--8 工业废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工业废气中主要含有颗粒物、重金属元素、无机小分子气体和有机类污染物。工业废气检测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气体检测的总称。 工业废气检测包括有机废气和无机废气。有机废气主要包括各种烃类、醇类、醛类、酸类、酮类和胺类等;无机废气主要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卤素及其化合物等。工业废气根据其排风量、温度、浓度及本身化学物理性质其治理方法各不相同。 本中心中心根据《GB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各类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各行业提供专业的采样和测试服务。 【主要检测项目】

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新风量,总悬浮颗粒…… 锅炉烟尘,工业炉窑烟尘,烟气林格曼黑度,可吸入颗粒物,铬酸雾…… 氨,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二硫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氮氧化物,臭氧,二氧化硫,硫化氢,氰化氢,氯气,酚类化合物,饮食业油烟,苯胺类,甲醛,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甲醇,丙酮,总烃,丙烯腈,丙烯醛,非甲烷总烃,乙醛,氯乙烯,硝基苯,甲烷…… 经常检测的工业气体有工厂车间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乙酯,丙酮丁酮,乙醇,丙烯酸,甲醛等有机废气,硫化氢,二氧化硫,氨等酸碱等废气。 废气21个监测项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酚类、氟化物、铬酸雾、沥青烟、硫酸雾、氯化氢、氰化氢、氯气、镍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烟尘、油烟、砷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苯并(a)芘 废气25个监测项目: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硫酸雾、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一氧化碳、颗粒物、油烟、非甲烷总烃、氯苯类、苯胺类、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气、铬酸雾、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氯化氢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检测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序号名称 空气和废气1苯系物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 法 HJ 584-2010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 版第六篇第二章第一条(一)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2甲醛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第一法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1995 电化学传感器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 3氨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的测定方法》GB/T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 4二氧化硫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

5可吸入颗粒物版第三篇第二章第二条中流量采样重量法 环境空气PM10和的测定重量法 HJ 618-2011 6总悬浮颗粒物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2-1995 7氮氧化物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8二氧化氮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GB/T 15435-1995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三条定电位电解法 9硫化氢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十一条和第五篇第四章第十条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1742-89 10总烃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1 11氰化氢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九条和第五篇第四章第七条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12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

环境空气与无组织排放废气的异同

环境空气与无组织排放废气的异同 一、定义 1.环境空气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2.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4.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 二、监测目的 环境空气监测主要是了解某一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如城市、农村、企业周边,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价,为政府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依据。 无组织排放监测主要是了解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便于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影响。 三、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监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按照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执行不同标准限值,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主要用1小时平均值、24小时平均值、年平均值进行评价。 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及行业排放标准,不同行业执行标准不同。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用污染物浓度1小时的平均值最大值进行评价。 四、监测因子 环境空气主要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TSP、氮氧化物、铅、苯并芘等。 无组织排放监测因子有很多,常规的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氯化氢、氨气、铬酸雾、硫酸雾….等,根据污染源的排放情况测定不同的因子。 五、监测布点 环境空气监测布点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优化布点,论证后确定监测定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空气和废气检测项目 检测产品/类 别 检测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序号名称 空气和废气1苯系物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 法 HJ 584-2010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 版第六篇第二章第一条(一)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2甲醛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第一法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18204.26-2000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1995 电化学传感器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 3氨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的测定方法》GB/T 18204.25-2000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 4二氧化硫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5可吸入颗粒物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二章第二条中流量采样重量法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 618-2011 6总悬浮颗粒物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2-1995 7氮氧化物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8二氧化氮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GB/T 15435-1995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三条定电位电解法 9硫化氢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 版第三篇第一章第十一条和第五篇第四章第十条亚甲基蓝分 光光度法 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1742-89 10总烃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1 11氰化氢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九条和第五篇第四章第七条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12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2018国内制药厂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处理工艺

2018国内制药厂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及废气处理方案 国内制药行业隶属精细化工行业,由于药品生产品种多,生产工序时间长,使用原料种类多、数量大,原材料利用率低。因此也导致了制药行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三废”量大,废物成分复杂,污染危害严重,给最终的废气末端治理带来了困难。VOCs 是制药工业中最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制药工艺中往往需要采用有机溶剂对药品进行分离和提取,这些有机溶剂大部分都为VOCs。 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近年来,为了适应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需要,上海、浙江、河北、天津等地针对制药或包括制药在内的化工行业制定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标准的控制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详见下汇总表:

制药厂工业废气治理方案的几个基本要素: 根据废气成分(是否含有水分、固态物、油状物,及处理难易程度)、浓度(高、低)、排放形式(连续或间歇排放)选择处理方案。 以下情况适合选择等高温离子焚烧处理方案:

有机物含量较高、成分复杂、易燃易爆(丁二烯等)、较难分解物质如二硫化碳,含有颗粒物、油状物、连续大剂量排放的工业废气。 如凹版印刷、胶板印刷、涂装、化学合成、石油化工、香精、香料等行业。 加装二级玻纤过滤装置: 废气处理设备进气口加装二级玻纤过滤装置,控制粉尘排放。 高温等离子焚烧技术: 高温等离子焚烧技术是高频(30KHz)高压(10万伏)大功率电源在特定条件下的聚能放电。工业废气在反应器中由常温急剧上升至3千度高温,在高温、高电势的双重作用下,有机污染成分(VOCs)瞬间被电离并完全裂解。 经高温等离子焚烧处理,工业废气中有机物(VOCs)裂解成为碳、二氧化碳、水蒸气等单质物质。 工艺流程示意图: 高温等离子焚烧处理设备特点: 强大的功率和专业的设计使工业废气瞬间成为3千多度的高温等离子体,有害物质清除率大于98%,符合国家指定排放标准。 不锈钢一体化结构,耐腐蚀;安全可靠,维护方便。 智能化远程控制,无需专职人员值守。 传统的RTO技术: 传统的天燃气焚烧方式处理工业废气,消耗大量天然气、氧气,排放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能效比低,适用面窄。(易燃易爆) 我们最先提出“高温等离子焚烧”这一概念(发明专利),是掌握该技术并实际应用的企业。为工业废气治理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途径。 “高温等离子焚烧”技术比较“传统RTO(天然气焚烧方法)”有以下优势:

工业废物的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指各项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和经过处理后外排达标两部分。 工业废水处理量: 指报告期内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和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如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级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废水处理量。 工业废气排放量: 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量,按标准状态,273K, 101325Pa汨算。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指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数量。 烟尘排放量: 指企业厂房内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数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废石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 值小于 4 或pH 值大于 10.5 者。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处置方法有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等。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指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价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价值,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价值。

如何在线检测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环保局指定合作单位,提供环评和检测等一站式服务 在线监测系统 本系统根据国家《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针对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 CEMS)的功能、性能和使用要求完成对设计、供货、安装、调试、技术资料的提供、人员培训、验收配合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方案设计。 本工程的目标是:建设用于工艺流程控制与实时监测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满足国家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要求的相关污染物实时数据的考核标准,满足本项目的相关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时数据及历史数据存储查询的要求SS-600C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由SO2 分析仪、NO 分析仪、O2 分析仪、烟尘计、压力连续监测仪、烟气流量连续监测仪、温度连续监测仪及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等部分组成。 系统基本情况 1、监测内容: SO 2 、NO、O 2 、颗粒物浓度、流量、压力、温度、湿度(选配)。 输出单位:mg/m 3 ,ppm(可选)。 一次仪表安装位置:烟气风管,具体位置现场定;所有安装在烟囱内或者烟囱上的或者提供烟气气路通道的系统部件(包括气路管)均由耐腐蚀材料组成。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是针对烟气中气态污染物、烟尘、流速及其它辅助参数的实时测量。 2、系统组成 SS-600C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是针对工厂排放烟气的工况,用工业仪器对其NO / SO 2 / O 2 含量、烟气流量、粉尘、温度、压力、湿度等进行连续在线测量。 CEMS 系统组成: 1).烟气气态成份连续监测系统 2).颗粒物浓度检测系统 3).辅助参数检测系统(温度压力流量湿度) 4).数据采集及处理系统 DAS。 烟气气态污染物检测仪采用直接抽取法(伴热管)测量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仪器易于维护、校准方便、仪器故障率低,气体分析采用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利用电化学法测量干氧浓度,烟气流量测定采用一体化皮托管压差法,测量更加精准,烟气压力测定采用压力变送器,烟气温度测定采用热电阻 Pt100,烟尘检测仪采用激光散射法原理。 数据采集系统 DAS 可以将所测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存贮,可以通过网络或输出标准电流信号厂区 DCS 联接,可以方便、快捷地调用查看监测数据,并根据含硫量含氮量随时调节催化剂添加量。 3、烟气成份连续监测系统 系统特点功能、分析原理、技术参数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适用于各种锅炉连续废气排放量的监测,采用完全加热抽取法,可以连续在线监测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合物浓度、氧气含量。其控制计算机可以将所测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存贮。可以对数据库进行操作,如读取数据、修改状态参数甚至对系统进行直接操作。由于采用直接抽取法测量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系统可以用标准气对分析仪进行在线校准,保证监测数据的正确性。气体分析采用的是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含氧量的监测采用电化学法。 4、系统功能 系统能测量下列污染物的排放浓度:SO 2 、NO、O 2 系统能满足至少 90 天运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非日常维修是指在 CEMS 运行的维护手册中常规部分没有要求的任何维修活动)CEMS 提供 95%以上的资料可利用率。CEMS 数据可用率的计算是基于 CEMS 运行并收集数据的时间, 扣掉 CEMS 任何部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of air pollutants HJ/T55-200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和指导,是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补充和具体化。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为实施GB16297-1996附录C,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的监测,亦适用于各污染源单位为实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同类监测。 1.2.2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GBI6297—1996附录C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1.2.3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仍按其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O78—1996;GB16171—1996;GB4915-199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问题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I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包括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单位周界等,其含义均与GBI6297-1996中相应的定义相同。 4、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基本要求

4.1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 按照GB16297—1996所作的规定,我国以控制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后果来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督和限制。采用的基本方式,是规定设立监控点(即监测点)和规定监控点的空气浓度限值。在GB16297一1996中,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4.2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 根据GBI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O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Om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4.3采样频次的要求 按规定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测时,实行连续1小时的采样,或者实行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在进行实际监测时,为了捕捉到监控点最高浓度的时段,实际安排的采样时间可超过1小时。 4.4对于低矮有组织排放源造成影响的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设置监控点所测得的污染物在空气中的浓度,并非都是由无组织排放所造成,事实上某些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可以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依据GBI6297—1996所作的规定,在无组织排放监测中所测得的监控点的浓度值将不扣除低矮排气筒所作的贡献值。 以上基本要求均已在GBI6297—1996中作出规定,本标准将在该基础上对有关问题作更进一步的规定和指导。 5、监测前的准备 5.1被测单位基本情况调查 5.1.1被测单位的名称、性质和立项建设时间 被测单位的名称应采用其全称,与单位公章所示名称相同。 单位的性质是指该单位属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所属行业和企业规模(大、中、小)。 了解被测单位立项建设的时间,是为了确定其应执行现有源还是新建源的排放标准(以GB16297一1996中6的规定判定)。 5.1.2主要原、辅材料和主、副产品,相应用量和产量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大气排放标准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各类废气分类及排放标准

各类废气分类及排放标准

定型机颗粒物≤30 mg/m3油烟≤40 mg/m3 复合丙酮≤261 mg/m3 涂层甲苯≤40 mg/m3丁酮≤153 mg/m3 植绒甲醛≤25 mg/m3颗粒物(绒毛尘)≤120 mg/m3 烫金丁酮≤153 mg/m3 涂料二甲苯≤70 mg/m3醋酸丁酯≤585.9 mg/m3 家具甲苯≤40 mg/m3 粉尘(颗粒物)≤120 mg/m3 二甲苯≤70 mg/m3乙酸乙酯≤589.5 mg/m3 印花乙醇≤0.04mg/m3 油烟≤40mg/m3(布印) 甲醇≤2mg/m3非甲烷总烃(0.12—32mg/m3) 适合用活性炭工艺:

复合涂层植绒涂料砂洗 废气排放标准汇总 序号项目 名称 依据的标准名称、代 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或说明 环境空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废气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试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册大气和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 室内空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序号 名称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或说明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标准 GB/T17097-1997 室内空气中氮氧化物卫生标准 GB/T17096-1997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 GB/T17097-1997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17095-1997 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 GB/T16127-1995 76 一氧 化碳 气相色谱法《空气 和废气监测分析方 法》国家环境保护 局(1990年) 0.2 mg/m3 77 氮氧 化物 空气质量氮氧化物 的测定盐酸萘乙二 胺比色法 GB8969-88 0.01mg/m3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凡排放工业“废气”中含有下列十三类有害物质时,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浓度)应符合表1及表2的规定。 表1 有害物质排放标准mg/m3 注: 表中的生产性粉尘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标准。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它粉尘。 注:表中的排放量标准系按照大气为中性状态,连续排放的单一污染源并结合上海地区气象参数制定:电站的二氧化硫、烟尘以及一氧化碳系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T 13201--91 (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年6月1日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总则 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 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写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 4.1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汇总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汇总表 序号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 96) 无组织排放监 控浓度限值浓 度(mg/m3) 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14554- 9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 的最高容许浓度 (TJ36-79) 场界标准小时日均小时日均 1. 光气0.080 2. 氯化氢0.024 0.05 0.015 3. 氯气0.40 0.1 0.03 4. 氨 1.5 0.2 5. 苯0.40 2.4 0.8 6. 苯胺类0.40 0.10 0.03 7. 苯并a 芘 0.008(μg/m3) 0.01(μg/m3) 8. 苯乙烯 5.0 0.01 9. 吡啶0.08 10. 丙酮0.80 11. 丙烯腈0.60 0.05 12. 丙烯醛0.40 0.10 13. 臭气浓 度 20 14. 臭氧0.16 15. 氮氧化 物 0.12 0.24(NO2) 0.12(NO2) 0.15(NO2)

16. 敌百虫0.10 0.003 17. 对硫磷 (甲基 E605) 0.01 18. 二甲苯 1.2 0.30 19. 二甲二 硫 0.06 20. 二硫化 碳 3.0 0.04 21. 二氧化 硫 0.40 0.50 0.15 0.50 0.15 22. 非甲烷 总烃 4.0 23. 酚类0.080 0.02 24. 氟化氢0.20 25. 氟化物20(μg/m3) 20(μg/m3) 7(μg/m3) 20(μg/m3) 7(μg/m3) 26. 镉及其 化合物 0.040 27. 铬(六 价) 0.0015 28. 铬酸雾0.0060 29. 汞及其 化合物 0.0012 0.0003 30. 环氧氯 丙烷 0.20 31. 甲苯 2.4 32. 甲醇12 3.0 1.00 33. 甲硫醇0.007 34. 甲硫醚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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