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醇的无组织排放标准

乙醇的无组织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为5.0mg/m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18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25.5kg/h。

其中: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按美国DMEG标准(排放标准)推荐的方法,即:“允许排放浓度按美国EPA工业环境实验室推荐方法D=45LD50/1000或D=100LC50/1000计算,式中: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乙醇LD50=7060mg/kg”计算

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是根据前苏联《苏联大气标准》(注意是标准,而不是排放标准)规定而定。

根据大气新导则,上述标准在使用时,请给环评所在地的环保局出示标准申请。

乙醇排放无国家排放标准,根据GB/T13201-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单一排气筒允许排放浓度按下式确定:

Q=Cm*R*Ke

式中:

Q----排气筒允许排放率,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m3;

R----排放系数;

Ke----地区性经济技术系数,取值为0.5~1.5。

根据项目特点,有关参数取值如下:Cm = 5.0 mg/m3,R = 6,Ke = 1。则有机废气乙醇的排气筒允许排放浓度Q = 30kg/h。

单一排气筒出口处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下式计算:

C=Q/Qv*10^6

式中:

C----排气筒出口处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m3;

Q----排气筒允许排放率,kg/h;

Qv----排气筒排气率,m3/h;

根据项目特点,有关参数取值如下:Q =30kg/h,Qv = 50000m3/h。则有机废气乙醇的排气筒允许排放浓度C= 600mg/m3。

经计算,乙醇的排放标准详见表4-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600,二级排放速率限值(kg/h)15米 30mg/m3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敵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末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U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U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U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各种无组织排放计算

各种无组织排放计算 (1) 敞露物料散发量的计算 利用经验公式: M F P u G H S ???+=)1.438.5( 式中,G S —— 有害物质散发量,g/h ; u ——室内风速,m/s,往往利用当地气象台的年平均风速; F ——有害物质的散露面积,m 2; M ——有害物质的分子量; P H ——有害物质在室温时的饱和蒸汽压, B T A P H +-=05223.0lg ; T ——绝对温度,K ; A , B ——各种物质的经验系数。 (2) 各种酸雾的排放(H 2SO 4、HNO 3、HCl 、HAC 、HF ) F P u M G S ??+=)000786.0000352.0( 式中,G S —— 酸雾散发量,kg/h ; M ——酸的分子量; u ——室内风速,m/s,往往利用当地气象台的年平均风速; F ——蒸发面的面积,m 2; P ——相应于液体温度时的饱和蒸汽分压,mmHg ,可以查手册得出,当酸的浓度小于10%时可以用水饱和蒸汽代替。 (3) 生产设备和管道泄漏计算。

T M KCV G S = 式中,Gs —设备和管道不严的泄漏量,kg/h ; K ――安全系数,1-2,一般取1; C ――设备内压系数,查表3-9,或用下式计算,C=0.106+0.0362lnP ,P(atm); V ――设备和管道的体积,m 3; M ――内装物质的分子量; T ――内装物质的绝对温度,K 。 表3-9 设备内压系数 (4) 油漆表面的散发量。 100n m G S ??= α 式中,Gs ――油漆件表面污染物质的散发量,g/h ; α――油漆耗量,g/m 3; m ――油漆中污染物的含量,%; n ――单位时间完成的工作量,m 3/h 。 (5) 钢铁铸件浇渣时CO 的工作量。 S K G co S ?= 式中,Gs ――CO 浇渣时的散发量,g/h ; S ――每小时的浇铸件量,t/h ; Kco ――每吨铸件CO 散发量,g/t , Kco ――=128.6+W 3927 ,W 为单个铸件重,kg 。 (6) 储罐大、小呼吸逸失量的计算。 a. 大量呼吸的计算: 4.221760? +???=o o T C T d m M Pi G o 式中,G ――装罐大呼吸年损失量;

无组织排放废气量的计算详解

无组织排放废气量的计算 无组织排放是指无集中式排放口的一种排放形式。这种形式的排放量计算与集中式排放计算是不同的,现加以介绍。 1.有害物质敞露存放的散发量计算 有害物质敞露存放时,由于蒸发作用,不断地向周围空间散发出有害气体和蒸气,其散发量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Gs=(5.38+4.1V)P H·F·(M)0.5 式中,Gs——有害物质的散发量,g/h; V——车间或室内风速,m/s; P H——有害物质在室温时的饱和蒸气压力,mmHg; F——有害物质的敞露面积,m2; M——有害物质的分子量; 5.38、4.1——常数。 由物理化学可知,各种物质的饱和蒸气压力随温度而改变,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0.05223A/T)+B lgP H 式中,T——有害物质的绝对温度,K; A、B——常数,可从一般的物理化学手册中查取,表5-144列出了常见有害物质的A、B值。 表5-144 常见有害物质A、B值

2.液体(除水以外)蒸发量的计算 本计算方法适用于硫酸、硝酸、盐酸等酸洗工艺中的酸液蒸发量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Gz=M(0.000352+0.000786V)P·F 式中,Gz——液体的蒸发量,kg/h; M——液体的分子量; V——蒸发液体表面上的空气流速,m/s,以实测数据为准,无条件实测时,可查表5-145,一般可取0.2-0.5; P——相应于液体温度下的空气中的蒸气分压力,mmHg。当液体浓度(重量)低于10%时,可用水溶液的饱和蒸气压代替,查表5-146;当液体重量浓度高于10%时,可查表5-147、5-148、5-149、5-150。 F——液体蒸发面的表面积,m3。 表5-145 槽边排风工艺槽产生有害气体计算参数

无水乙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无水乙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无水乙醇 化学品中文名称:无水乙醇 化学品英文名称:absolute ethyl alcohol

企业名称:*********有限公司 邮编: 企业应急电话: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无水乙醇)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化学品中文名:无水乙醇无水酒精 化学品英文名:absolute ethyl alcohol 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 邮编: 传真号码: 企业应急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技术说明书编码:001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4日 分子式:C2H6O 分子量:46.07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纯品√混合物. 化学品名称:乙醇 有害物成分浓度CAS No. 无水乙醇99.9% 64-17-5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第3.2类中闪点易燃液体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本品为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首先引起兴奋,随后抑制。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多发生于口服。一般可分为兴奋、催眠、麻醉、窒息四阶段。患者进入第三或第四阶段,出现意识丧失、瞳孔扩大、呼吸不规律、休克、心力循环衰竭及呼吸停止。 慢性影响:在生产中长期接触高浓度本品可引起鼻、眼、粘膜刺激症状,以及头痛、头晕、疲乏、易激动、震颤、恶心等。长期酗洒可引起多发性神经病、慢性胃炎、脂肪肝、肝硬化、心肌损害及器质性精 神病等。皮肤长期接触可引起干燥、脱屑、皲裂和皮炎。 环境危害:对环境有危害,对水造成污染。 燃爆危险:本品易燃,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 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灭火注意事项及措施: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用工业覆盖层或吸附/吸收 剂盖住泄漏点附近的下水道等地方,防止气体进入。合理通风,加速扩散。喷雾状水稀释、 溶解。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全面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化

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京环函〔2018〕462号附件2 ICS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XXXXX—XXXX 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Air pollutant emision standard of electrical industry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8.5.10)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4) 5 监测 (8) 6 实施与监督 (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10)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 年x月x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国昊、聂磊、邵霞、高喜超、刘晓宇、李树琰、李宗泽。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打赢蓝天保卫战,控制电子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电子工业生产工艺和大气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最 新) 祈雅典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方式解决印刷和涂布行业VOCS有机废气,同时还为该行业提供 大量热风,提高生产力。 —— 打印本文小中大 国标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新建企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 污染物 限值(mg/m3) 苯0.4 甲醛0.2 三氯乙烯a0.1 硫酸二甲酯a0.5 二氯甲烷a 4.0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4.0 臭气浓度20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备注: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限值(mg/m3)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10备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 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20c200.520 二氧化硫-100-- 氮氧化物-200--VOCs NMOC80808080 TOC d150150150150臭气浓度e2000200020002000 二恶英类f-0.1 ng-TEQ /m3-- a. 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b.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c. 该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d.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 臭气浓度无量纲。 f.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区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 发酵尾气、污 水处理站废气燃烧类废气、处 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 b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10c100.510二氧化硫-50--氮氧化物-150-- VOCs NMOC50505050 TOC d10010010010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工业废气检测标准

工业废气检测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李工--8 工业废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工业废气中主要含有颗粒物、重金属元素、无机小分子气体和有机类污染物。工业废气检测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气体检测的总称。 工业废气检测包括有机废气和无机废气。有机废气主要包括各种烃类、醇类、醛类、酸类、酮类和胺类等;无机废气主要包括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卤素及其化合物等。工业废气根据其排风量、温度、浓度及本身化学物理性质其治理方法各不相同。 本中心中心根据《GB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各类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各行业提供专业的采样和测试服务。 【主要检测项目】

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新风量,总悬浮颗粒…… 锅炉烟尘,工业炉窑烟尘,烟气林格曼黑度,可吸入颗粒物,铬酸雾…… 氨,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二硫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氮氧化物,臭氧,二氧化硫,硫化氢,氰化氢,氯气,酚类化合物,饮食业油烟,苯胺类,甲醛,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甲醇,丙酮,总烃,丙烯腈,丙烯醛,非甲烷总烃,乙醛,氯乙烯,硝基苯,甲烷…… 经常检测的工业气体有工厂车间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乙酯,丙酮丁酮,乙醇,丙烯酸,甲醛等有机废气,硫化氢,二氧化硫,氨等酸碱等废气。 废气21个监测项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酚类、氟化物、铬酸雾、沥青烟、硫酸雾、氯化氢、氰化氢、氯气、镍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烟尘、油烟、砷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苯并(a)芘 废气25个监测项目: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硫酸雾、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一氧化碳、颗粒物、油烟、非甲烷总烃、氯苯类、苯胺类、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气、铬酸雾、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氯化氢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T55-200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和指导,是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补充和具体化。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为实施16297-1996附录C,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的监测,亦适用于各污染源单位为实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同类监测。 1.2.2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6297—1996附录C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1.2.3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仍按其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9O78—1996;16171—1996;4915-199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问题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包括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单位周界等,其含义均与6297-1996中相应的定义相同。 4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基本要求 4.1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 按照16297—1996所作的规定,我国以控制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后果来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督和限制。采用的基本方式,是规定设立监控点(即监测点)和规定监控点的空气浓度限值。在16297一1996中,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4.2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 根据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4.3采样频次的要求 按规定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测时,实行连续1小时的采样,或者实行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在进行实际监测时,为了捕捉到监控点最高浓度的时段,实际安排的采样时间可超过1小时。 4.4对于低矮有组织排放源造成影响的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设置监控点所测得的污染物在空气中的浓度,并非都是由无组织排放所造成,事实上某

无水乙醇MSDS

MSDS无水乙醇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 无水乙醇 Ethanol absolute 化学品英文名称: 技术说明书编码: CAS No.: C2H6O 分子式: 46.07 分子量: 生产厂家:上海凌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7号1808室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CAS No. 有害物成分含量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 3.2类闪点易燃液体 侵入途径: 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 本品为中枢申请系统抑制剂,首先引起兴奋,随后抑制。 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多发生于口眼,一般可分为兴奋、催眠、麻醉、窒息四阶段。患者进入第三或第四阶段,出现意识 丧失、瞳孔扩大、呼吸不规律、休克、心力循环衰竭及呼吸停止。 慢性影响:在生产中长期接触高浓度本品可引起鼻、眼、粘模刺激症状,以及头痛、头晕、疲乏、易激动、震颤、恶心 等,长期酗酒可引起多发性神经病、慢性胃炎、脂肪肝、肝硬化、心肌损害及器质性精神病等。皮肤长期接触可引起干

燥、脱屑、脆裂和皮炎 环境危害: 燃爆危险: 易燃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就医。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食入: 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 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温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在火 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起回燃有害燃烧产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 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 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 勿吸入气体或浮质,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保持室内通风,未经允许不允许向环境排放。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将泄漏物 回收或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理,采用惰性物质吸收残留液体,根据化学性质进一步处置,清理污染区,洗液排入废水 处理池。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征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量确定方法

附录A特征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量确定方法 A.1 概述 无组织排放源往往是多点分散排放,要准确地测定其排放量是比较困难的。目前测定和计算无组织排放量的方法有物料衡算法、通量法和地面浓度反推法,这些方法分别适用于一 定的场合,但只要运用得当,可得到正确的估算结果。 A.2 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用于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常规基本方法。在具体产品方案、工艺路线、生 产规模、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治理措施确定的情况下,运用质量守恒定律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即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系统的物料总量必须等于产品数量和物料流失量之和。 通过全厂物料的投入产出分析,核算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见式( B.1): 刀G无排=刀G投入一刀G回收一刀G处理一刀G转化一刀G产品一刀G有排............. (B.1) 式中: 刀G无排一一某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刀G投入一一投入物料中的某污染物总量。EG回收一一进入回收产品中的某污染物总量。 刀G处理一一经净化处理掉的某污染物总量。 EG转化一一生产过程中被分解、转化的某污染物总量。 EG产品一一进入产品结构中的某污染物总量。EG有排一一某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量。 在基础资料比较翔实或对生产工艺熟悉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来准确计算污 染物无组织排放量。 一般在进行物料衡算时,可针对某单元过程或某工艺操作进行物料衡算,可以确定这些单元工艺过程、单一操作的污染物产生量,例如对汽车制造企业喷漆工序进行物料衡算,可以核定该工序的物料损失量,从而了解污染物产生量。 通常是针对有毒有害的物料进行核算,如对汽车制造企业喷漆工序中苯系物进行物料衡 算。根据该工序的工艺流程和产污环节,调查计算喷漆工序中苯系物的投入量、进入产品中的量、回收的量、苯系物的有组织排放量、经净化处理掉的苯系物的量等核算该工序中苯系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A.3 通量法 通量是指单位时间内通过某一断面的物质的量。通量法是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方向近旁 设置一垂直测定断面,测定该断面有代表性的测点上的风速与有害物质浓度,然后据此计算源的排放量。 计算公式(B.2): n Q 3.6U i C i F i sin 10 3 ......... (B.2) i 1

乙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乙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 化学品中文名称:乙醇 化学品英文名称: ethyl alcohol 中文名称2:酒精 英文名称2: ethanol 技术说明书编码: 393 CAS No.: 64-17-5 分子式: C2H6O 分子量: 46.07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含量 CAS No. 乙醇 64-17-5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危险性类别: 侵入途径: 健康危害:本品为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首先引起兴奋,随后抑制。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多发生于口服。一般可分为兴奋、催眠、麻醉、窒息四阶段。患者进入第三或第四阶段,出现意识丧失、瞳孔扩大、呼吸不规律、休克、心力循环衰竭及呼吸停止。慢性影响:在生产中长期接触高浓度本品可引起鼻、眼、粘膜刺激症状,以及头痛、头晕、疲乏、易激动、震颤、恶心等。长期酗洒可引起多发性神经病、慢性胃炎、脂肪肝、肝硬化、心肌损害及器质性精神病等。皮肤长期接触可引起干燥、脱屑、皲裂和皮炎。 环境危害: 燃爆危险:本品易燃,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有害燃烧产物: 灭火方法: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蒸气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操作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全面通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穿防静电工作服。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防止蒸气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胺类接触。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胺类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职业接触限值 中国MAC(mg/m3):未制定标准 前苏联MAC(mg/m3): 1000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检测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序号名称 空气和废气1苯系物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 法 HJ 584-2010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 版第六篇第二章第一条(一)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2甲醛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第一法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1995 电化学传感器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 3氨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的测定方法》GB/T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 4二氧化硫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

5可吸入颗粒物版第三篇第二章第二条中流量采样重量法 环境空气PM10和的测定重量法 HJ 618-2011 6总悬浮颗粒物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2-1995 7氮氧化物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8二氧化氮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GB/T 15435-1995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三条定电位电解法 9硫化氢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十一条和第五篇第四章第十条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1742-89 10总烃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1 11氰化氢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九条和第五篇第四章第七条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12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

环境空气与无组织排放废气的异同

环境空气与无组织排放废气的异同 一、定义 1.环境空气 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2.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 4.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 二、监测目的 环境空气监测主要是了解某一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如城市、农村、企业周边,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价,为政府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依据。 无组织排放监测主要是了解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便于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影响。 三、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监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按照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执行不同标准限值,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主要用1小时平均值、24小时平均值、年平均值进行评价。 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及行业排放标准,不同行业执行标准不同。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用污染物浓度1小时的平均值最大值进行评价。 四、监测因子 环境空气主要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TSP、氮氧化物、铅、苯并芘等。 无组织排放监测因子有很多,常规的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氯化氢、氨气、铬酸雾、硫酸雾….等,根据污染源的排放情况测定不同的因子。 五、监测布点 环境空气监测布点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优化布点,论证后确定监测定

无水乙醇安全技术说明书040324

无水乙醇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中文名:乙醇;酒精英文名:ethyl alcohol;ethanol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乙醇纯品:%CAS号:64-17-5 !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危险类别:第类中闪点易燃液体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本品为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首先引起兴奋,随后抑制。 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多发生于口服。一般可分为兴奋、催眠、麻醉、窒息四阶段。患者进入第三或第四阶段,出现意识丧失、瞳孔扩大、呼吸不规律、休克、心力循环衰竭及呼吸停止。 慢性影响:在生产中长期接触高浓度本品可引起鼻、眼、粘膜刺症状,以及头痛、头晕疲乏、易激动、震颤、恶心等。长期酗洒可引起多发性神经病、慢性胃炎、脂肪肝、肝硬化、心肌损害及器质性精神病等。 皮肤长期接触可引起干燥、脱屑、皲裂和皮炎。 环境危害:该物质对环境有危害 】 燃爆危险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作。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晴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水冲洗。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险特性:易燃,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作。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 有害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灭火方法: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灭火注意事项: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工业废气检测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 ?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空气和废气检测项目 检测产品/类 别 检测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序号名称 空气和废气1苯系物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 法 HJ 584-2010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 版第六篇第二章第一条(一)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 色谱法 2甲醛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第一法酚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18204.26-2000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1995 电化学传感器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67-2004 3氨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的测定方法》GB/T 18204.25-2000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 4二氧化硫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5可吸入颗粒物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二章第二条中流量采样重量法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 618-2011 6总悬浮颗粒物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2-1995 7氮氧化物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8二氧化氮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 GB/T 15435-1995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三条定电位电解法 9硫化氢 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 版第三篇第一章第十一条和第五篇第四章第十条亚甲基蓝分 光光度法 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1742-89 10总烃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1 11氰化氢国家环保总局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第三篇第一章第九条和第五篇第四章第七条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12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5-2000 批准日期2000-12-07 实施日期2000-12-07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of air pollutants HJ/T55-2000 1、主题容与适用围 1.1主题容 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监测气象条件的判定和选择、监测结果的计算等作出规定和指导,是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补充和具体化。 1.2适用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为实施GB16297-1996附录C,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的监测,亦适用于各污染源单位为实行自我管理而进行的同类监测。 1.2.2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GBI6297—1996附录C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1.2.3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设置,仍按其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O78—1996; GB16171—1996;GB4915-199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有关问题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I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包括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单位周界等,其含义均与GBI6297-1996中相应的定义相同。 4、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基本要求 4.1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 按照GB16297—1996所作的规定,我国以控制无组织排放所造成的后果来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督和限制。采用的基本方式,是规定设立监控点(即监测点)和规定监控点的空气浓度限值。在GB16297一1996中,规定要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 4.2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 根据GBI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Om围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Om围;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围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 4.3采样频次的要求 按规定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测时,实行连续1小时的采样,或者实行在1小时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在进行实际监测时,为了捕捉到监控点最高浓度的时段,实际安排的采样时间可超过1小时。 4.4对于低矮有组织排放源造成影响的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设置监控点所测得的污染物在空气中的浓度,并非都是由无组织排放所造成,事实上某些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可以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依据GBI6297—1996所作的规定,在无组织排放监测中所测得的监控点的浓度值将不扣除低矮排气筒所作的贡献值。 以上基本要求均已在GBI6297—1996中作出规定,本标准将在该基础上对有关问题作更进一步的规定和指导。 5、监测前的准备 5.1被测单位基本情况调查 5.1.1被测单位的名称、性质和立项建设时间 被测单位的名称应采用其全称,与单位公章所示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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