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照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旧)》(以下称旧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以下称新解释)的内容,下面是旧解释和新解释对照表:

1. 借贷合同有效性问题:

- 旧解释:不动产借贷合同无效,不纳入解释范围。

- 新解释:不再规定不动产借贷合同无效,将其纳入解释范围。

2. 利息问题:

- 旧解释:无利率约定的不纳入合法利息范围。

- 新解释:无利率约定的,借贷利息不得高于年利率24%;当借贷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为无效。

3. 利息计算问题:

- 旧解释:法定利率按年计算。

- 新解释:法定利率按日计算。

4. 合同无效救济问题:

- 旧解释:不明确合同无效救济措施。

- 新解释:对法定利息范围外借贷合同无效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返还其支付的本金,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同时,受害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可能被法院主张依法减少或者不予支持。

5. 异议抗辩问题:

- 旧解释:无规定借款人的恶意抗辩义务。

- 新解释:对借款人提出无效抗辩的,应当承担不当抗辩的民事责任。如查证属实,借款人故意隐匿不提供证据的,可以认定为有关事实不利于其主张的。

6. 凭据问题:

- 旧解释:对没有凭据的,借贷关系仍然成立。

- 新解释:对未能提供书面借贷合同等凭据的,如果借贷事实得以认定且符合法定利息的,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以上是旧解释和新解释之间的主要对照内容。请注意,这只是简要对比,具体内容还需参阅相关法律文件。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 (最新版) 目录 1.法释 2020 27 号民间借贷解释的背景和发布 2.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4.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影响 5.结论 正文 法释 2020 27 号民间借贷解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 年 12 月 29 日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这项解释主要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法释 2020 27 号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批复。经过征求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机构发生的借贷行为,均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对于民 间借贷案件的利率问题,新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 2020 27 号民间借贷解释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首先,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利率问题引发的纠纷。 总之,法释 2020 27 号民间借贷解释的发布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新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最高法)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

2019年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2019年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存在的时间是很久了,从古代开始其实就一直有的,只不过当时可能并没有称之为民间借贷。而现在民间借贷在我国有发展壮大的趋势,毕竟去银行申请贷款,虽然比较安全但手续繁复,条件也比较严格,所以在无法申请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去进行民间借贷。对此,我国也作出了相应司法解释规定。下文中小编带来2018年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民间借贷存在的时间是很久了,从古代开始其实就一直有的,只不过当时可能并没有称之为民间借贷。而现在民间借贷在我国有发展壮大的趋势,毕竟去银行申请贷款,虽然比较安全但手续繁复,条件也比较严格,所以在无法申请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去进行民间借贷。对此,我国也作出了相应司法解释规定。下文中小编带来2018年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详解之民间借贷的法定类型及其主体范围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详解之 民间借贷的法定类型及其主体范围 阅读提示: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7号)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18号)作了第二次修正。此前,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上述司法解释作了第一次修正。历经两次修正,相较于原司法解释,修正后的司法解释共计31条,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十条(被《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等吸收)、第三十一条(与本司法解释其他相关条款相抵触)。在全部修正的条文中,核心的修改之处体现在两个条文:一是第十三条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修改并增加了相关无效情形,二是第二十五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和36%的利率基准统一修改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并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利息计算规则。除上述修改之外,两次修正的条文绝大多数为理顺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而做的

非实质性修改。文中的红色字是新司法解释修改原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绿色字是新司法解释相较于原司法解释增加的内容;蓝色字是原司法解释被新司法解释删除的内容。 【核心条文】第一条〔本条对应2020年8月18日修正的法释〔20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未作修改;对应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未作实质性修改〕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的规定。【新旧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修正法释〔2020〕6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18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旧对照表 法释〔2015〕18号 法释〔2020〕6号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 2015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 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5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如今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人们的一切行动都是在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我国在法律方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在2020年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了新的补充。因为民间借贷出现的官司是很多的,很多时候其中会牵扯到很多的内容,涉及到很多的方面,但是总是会遇到新的问题,很难找到解决办法,所以我们国家对于法律的完善一直没有停止。 一、民间借贷主体更加规范(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条将民法调整的主体范围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此次2020修订版与民法典相对应,将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再采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说。 二、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移送范围扩大(第五条) 民间借贷活动中涉及的刑事罪名一般是非法集资罪,但是其他罪名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时也表现为民间借贷的外在形式。在2015旧版中,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前提是民间借贷行为只涉及非法集资犯罪。2020修订版增加了兜底作用的“等”,即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这样扩大了移送案件的范围,增强了刑事制裁的力度。 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由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改为合同成立(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还是生效,《民法典》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2020修订版第九条亦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将2015旧版规定的提供借款时的生效要件改为合同成立。 四、删除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支付借款的方式(第九条第二款)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泡沫破裂,众多P2P爆雷跑路,不仅破坏了金融监管秩序,而且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国家也在鼓励P2P平台良性退出。2020修订版与此相呼应,删除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支付借款的方式,但是仍在第二十二条保留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贷的模式。 五、降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标准,加大对债务人的保护(第十四条) 1.删除原有限定条件,放宽合同无效标准 (1)对于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2020修订版删除了2015旧版中的“高利转贷,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前提条件,转贷不再以获利为目的,借款人事先知道与否均不影响合同无效的认定,只要转贷,即可构成合同无效。同时九民会纪要中对高利转贷的认定,也不再适用。

新旧民诉法解释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解释对照表 一、引言 本文将围绕新旧民诉法进行解释对照,并对两部法律的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和分析。新旧民诉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比两部法律的变化,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和发展。 二、新旧民诉法概述 2.1 旧民诉法 旧民诉法是我国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基石,奠定了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旧民诉法共计有十章八十七条,详细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若干判决执行的制度安排。 2.2 新民诉法 新民诉法是我国201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旧民诉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民诉法共计有十一章一百零七条,相较于旧民诉法增加了章节和条文,涉及了更多的细节问题。 三、主要变化对照 3.1 诉讼主体 在旧民诉法中,起诉权和被诉权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主体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而新民诉法对诉讼主体的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新民诉法规定了起诉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此外,新民诉法还规定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主体的地位和要求。

3.2 诉讼程序 新民诉法相较于旧民诉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民诉法明确了审查起诉的程序要求,并对起诉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旧民诉法对于起诉的程序和条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一些不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进入法院,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新民诉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提高了起诉的准确性和效率。 其次,新民诉法对举证责任和证据采信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新民诉法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和法院对证据的严格审查要求。 再次,新民诉法增加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对诉讼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案值较低的民事案件,以简化和加速诉讼过程。而旧民诉法中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相对简单,没有详细规定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新民诉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提高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效果。 最后,新民诉法增加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的规定,并对其程序和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3.3 执行程序 新民诉法对判决执行程序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民诉法加强了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和督促程序。旧民诉法中对判决的执行程序较为简单,没有明确的监督和督促机制。而新民诉法中规定了判决执行的监督和督促程序,加强了对执行人的监督和约束。 其次,新民诉法规定了判决执行以及财产保全的其他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旧民诉法中对判决执行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规定较为简单,没有明确的程序要求和效果。而新民诉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提高了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新民诉法加大了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处罚力度。旧民诉法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处罚力度较小,无法有效遏制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而新民诉法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处罚措施,加强了对执行人的教育和惩罚。 四、结语 通过对比新旧民诉法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新民诉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司法公正和效率,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新民诉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

民间借贷解释2021修订全文

民间借贷解释2021修订全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金融活动。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间借贷解释》。近日,最高人 民法院对该解释进行了修订,本文将对修订后的全文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本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解释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借贷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释 本章主要规定了借贷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释等方面的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第6条规定,明确了借贷合同中的利率应当合法合理。同时,第7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36%的上限。这一规定对于遏制高利贷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章借贷合同的履行 本章主要规定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债权人的追索权利。其中,第14条规定了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如 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此外,第 15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行使追索权利。这些 规定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借贷纠纷的处理

本章主要规定了借贷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其中,第18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第20条规定了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利益。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借贷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五章附则 本章主要规定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其中,第23条规定了本解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外,第24条规定了本解释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借贷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解释》修订版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借贷市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健康的金融环境。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修订的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施行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 大家不要担心,修改的内容不多,笔者逐条对条文进行了比对,只有五个条文(其中三个条文只是相同的法律替换)有修改,现比对如下: 一、删除了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原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签订合同时合同已成立,但认为出借人发放借款后合同才生效,此时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这次司法解释修订删除了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态度转变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诺成性合同,不再是实践性合同。因此,除非另有约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对双方亦产生约束力。 二、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解读: 1、将《合同法》第52条修改为《民法典》的第146条、153条、154条,这部分修改好理解,因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2015年8月6日,全国最高人民法国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 的一部分。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或不完善,民间借贷领域 出现了一些纠纷和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 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部及时出台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旧 有解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本文将比较新旧两个版本的司法解释,以 便了解其改动和对借贷行为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 1. 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旧版司法解释于2008年底发布,内容 较为简略,未能覆盖许多实际情况,导致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2. 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版司法解释于2020年底发布,对旧 版进行了深入修订和完善,力求更好地规范借贷行为和解决相关争议。 二、法律责任和权益保障 1. 旧版司法解释: - 对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确,难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 对蓄意逃废债行为的处罚措施较为宽松,无法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2. 新版司法解释:

- 明确定义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违约金和利息计算办法,更加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 对于蓄意逃废债行为,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对违法情况进行了分类处理,更加有力地维护了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三、诉讼程序和方式 1. 旧版司法解释: - 涉及借贷合同纠纷时,仅规定了一般的诉讼程序和方式,对特殊情况缺乏有效的处理方法。 2. 新版司法解释: - 对涉及借贷合同纠纷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界定,例如公共秩序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措施及保全措施等。 - 引入了在线调解机制,允许借贷纠纷一方提起在线调解申请,借助互联网技术有效解决纠纷。 四、利息和费用计算 1. 旧版司法解释: - 关于利息和费用计算的具体细则不明确,容易导致争议和误解。 - 对高利贷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难以有效防范非法借贷。 2. 新版司法解释: - 明确规定了利息和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避免了计算上的争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性文件。根据你的要求,下面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新旧修改对照表: 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 1.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定,规定了超过年利率24%的借贷利率为高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借贷利率为超高利率。 2.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规定了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计算利息。 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 1.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定,取消了对高利率和超高利率的具体划分,强调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原则,借款利率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2.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强调了借贷合同的自愿性原则,双方应当依法平等自主地缔结合同,并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3.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规定了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计算利息,并明确了利息计算的具体方法。 通过对比新旧版本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变化: 1. 利率认定,新版解释取消了具体的高利率和超高利率划分,更加注重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原则,但仍强调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效力认定,新版解释强调了借贷合同的自愿性原则,更加注重双方的平等自主,明确了合同的效力。 3. 利息计算方式,新旧版本的解释在利息计算方式上并无明显变化,仍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

2021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7条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规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民间借贷中的复利规定条文权威理解与 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一、新旧法条对照 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390--400页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7号

第二十七条【民间借贷复利】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复利的规定。 【条文理解】 复利,是与单利相对应的概念,又叫"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生利息,由此产生的利息称为复利。如一笔10000 元借款,年利率为10%,借期为二年,若按单利法计算,二年后应付利息为10000×10% ×2=2000 元;若按复利法计算,则第1年产生的利息为10000 ×10% =1000 元,第二年产生的利息为(10000+1000)×10% =1100 元,二年借期期满后应付利息为1000+1100=2100元,即用复利法计算的利息比单利法多出100 元。用数学公式表示,若FV 表示本利和,A 表示本金,r表示利率,m表示期数暨计算利息的次数;单利法计算,利息= Arm,FV= A(1+rm);复利法计算FV=A(1+r)m,利息=A 「(1+r)m- 1】。在利率与借款期限相同的情况下,用复利法计算的利息金额及期末本利和比用单利法计算的数额要大,且本金越大、利率越高、计算利息的期数越多,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差距就越大。 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合同中,也常见关于复利的约定。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专门对复利问题进行规定,关于复利的规定仅处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层面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复利的规章主要有以下几个∶ 1.1990 年发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其第18 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目 的20 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 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 日为结息日; 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 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 2.1992 年发布的《关于流动资金贷款挂账利息计收复利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规定;"我行一九九O年颁发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流动资金贷款挂账利息计收复利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各专业银行对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都是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归还的利息计收复利。" 3.1999 年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其第20 条、第21 条分别规定对短期贷款以及中长期贷款,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月或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1999 年发布的《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0〕328号)、《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1995〕237号)以及最近下发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 号)的有关规定,凡是逾

2021年最新修订版借条--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最新修订版借条--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31日,最高院再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修改重点二:删除了《820规定》第十条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法条:第二十五条对利息做出了新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结合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应该怎样出具完美的借条呢? 借条① 为购买房产②,今通过银行转账③向好友④张三⑤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⑥,月利率1%⑦,于××××年

××月××日到期时⑧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⑨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⑩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⑪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⑫ 借款人:李四⑬身份证号:××××× ××××年××月××日 ① 凭证名称:借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