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

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初借款本金与以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包括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 2、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规定。 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规定了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

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4、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 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5、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问题。 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6、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的认定问题。 根究当前的实际情况,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同时也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7、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 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 (最新版) 目录 1.法释 2020 27 号民间借贷解释的背景和发布 2.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4.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影响 5.结论 正文 法释 2020 27 号民间借贷解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 年 12 月 29 日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这项解释主要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法释 2020 27 号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批复。经过征求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机构发生的借贷行为,均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对于民 间借贷案件的利率问题,新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释 2020 27 号民间借贷解释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首先,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案件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利率问题引发的纠纷。 总之,法释 2020 27 号民间借贷解释的发布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领域内依法自愿订立的借贷合同,并非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出借利率和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依据合法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利率。 第四条凡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应当认定为“超高利率”,不得超出“超高利率”的部分,视为无效;若借款利率低于年利率24%的,不属于“超高利率”范畴,但仍应遵循法定利率上限规定。 第五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出现的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该次债权转让是否为最终债权转让。

第六条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债权转让方,都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同时,出借人有权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第七条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互相 尽善尽美地履行义务。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保 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应当在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范围内,提 供合法合规的借款服务。 第八条民间借贷行为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从维护借贷双方 合法权益出发,同时注重保护民事行为的诚信、公允。 第十条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与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同时 废止。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 本司法解释未涉及任何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20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20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摘要: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范围 二、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 四、民间借贷的合同签订与履行 五、民间借贷的纠纷处理 六、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的范围包括货币借贷、实物借贷、股权借贷等。 二、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在我国是合法的,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民间借贷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行为。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双方约定,但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无效。对于逾期利息,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四、民间借贷的合同签订与履行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民间借贷的纠纷处理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六、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20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合法性、利率、合同签订与履行、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在开展借贷活动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合同履行,降低纠纷风险。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司法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协商 借贷的行为。借款双方应当自行确定借贷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借 款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二章民间借贷的效力 第五条民间借贷协议应当符合法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 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民间借贷协议经履行,双方指定的贷款对象取得了贷款 的使用权,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七条民间借贷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公序良俗; (四)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民间借贷利息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 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 第九条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条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事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要

求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事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要求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约定仲裁人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争议焦点明确、事实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合法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但是不得超过逾期利率的一倍。如未明确约定,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利率加收。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判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情况、追收违约金的合理性、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司法解释于公元2023年1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协议的效力、利息的合理调整、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相关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自律,共同推动民间借贷行业的良性发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 民间借贷,又称非银行金融,是指一家金融机构贷款给贷款申请者的过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这种金融服务已经变得非常普遍。它也是一种可以帮助改善经济状况的最佳方式之一。如今,在中国,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正处于重要的发展阶段。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查、审查规则、贷款项目及贷款审批、抵押、担保、贷款利息、还款期限、催收等内容。从贷款审查的角度,指的是在申请贷款之前,金融机构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审查,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把握贷款客户的财务状况,减少拒绝贷款的风险。贷款审查规则主要是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所遵守的一些规定,以确保金融机构更全面地审查贷款申请,减少由于审查不当而导致的拒绝贷款的风险。贷款项目及审批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系列贷款项目,其中应该包括一些与收益有关的项目,以及了解诸如资信审查、担保及贷款审查、利息等相关程序和要求。担保主要是指贷款人可以提供作为保证贷款还款的担保物,这种担保物可以是房地产、有价证券或者抵押品等。贷款的利息是指金融机构向贷款人收取的费用,是金融机构额外收取的一种补偿。贷款期限指的是贷款人有多长时间可以偿还贷款,这一点也是金融机构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催收则是指金融机构应采取的一些措施,以确保贷款人及时偿还贷款。 近年来,由于贷款市场日益火爆,政府和金融机构也日益重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对此类服务进行了规范和厘定,以确保贷

款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2018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民间借贷机构经营监管办法》,明确了民间借贷机构经营的基本规定,包括企业资质审查、贷款审查及其他业务管理等。同时,根据《民间借贷机构经营监管办法》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机构的经营监管体系,包括技术安全、管理控制、风险控制、资金使用管理和内部资料收集等内容。此外,银监会还就民间借贷机构的贷款审查、抵押、担保、还款期限、催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以确保贷款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金融业也在加快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司法解释也是金融机构不可或缺的一环。未来,中国将持续加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监管,更加严格地审核每一笔贷款,同时也将以解决金融风险为主要目标,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推动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总之,随着社会发展,民间借贷领域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银监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监管,以确保贷款安全、规范和公平,为未来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详解之民间借贷的法定类型及其主体范围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详解之 民间借贷的法定类型及其主体范围 阅读提示: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7号)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18号)作了第二次修正。此前,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上述司法解释作了第一次修正。历经两次修正,相较于原司法解释,修正后的司法解释共计31条,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十条(被《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等吸收)、第三十一条(与本司法解释其他相关条款相抵触)。在全部修正的条文中,核心的修改之处体现在两个条文:一是第十三条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修改并增加了相关无效情形,二是第二十五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和36%的利率基准统一修改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并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利息计算规则。除上述修改之外,两次修正的条文绝大多数为理顺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而做的

非实质性修改。文中的红色字是新司法解释修改原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绿色字是新司法解释相较于原司法解释增加的内容;蓝色字是原司法解释被新司法解释删除的内容。 【核心条文】第一条〔本条对应2020年8月18日修正的法释〔20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未作修改;对应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未作实质性修改〕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的规定。【新旧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修正法释〔2020〕6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5〕18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2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的决定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 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 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性文件。根据你的要求,下面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新旧修改对照表: 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 1.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定,规定了超过年利率24%的借贷利率为高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借贷利率为超高利率。 2.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规定了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计算利息。 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 1.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定,取消了对高利率和超高利率的具体划分,强调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原则,借款利率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2.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强调了借贷合同的自愿性原则,双方应当依法平等自主地缔结合同,并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3.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规定了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计算利息,并明确了利息计算的具体方法。 通过对比新旧版本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变化: 1. 利率认定,新版解释取消了具体的高利率和超高利率划分,更加注重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原则,但仍强调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效力认定,新版解释强调了借贷合同的自愿性原则,更加注重双方的平等自主,明确了合同的效力。 3. 利息计算方式,新旧版本的解释在利息计算方式上并无明显变化,仍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为大家分享的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XX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如今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人们的一切行动都是在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我国在法律方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在2020年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了新的补充。因为民间借贷出现的官司是很多的,很多时候其中会牵扯到很多的内容,涉及到很多的方面,但是总是会遇到新的问题,很难找到解决办法,所以我们国家对于法律的完善一直没有停止。 一、民间借贷主体更加规范(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条将民法调整的主体范围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此次2020修订版与民法典相对应,将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再采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说。 二、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移送范围扩大(第五条) 民间借贷活动中涉及的刑事罪名一般是非法集资罪,但是其他罪名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时也表现为民间借贷的外在形式。在2015旧版中,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前提是民间借贷行为只涉及非法集资犯罪。2020修订版增加了兜底作用的“等”,即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这样扩大了移送案件的范围,增强了刑事制裁的力度。 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由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改为合同成立(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还是生效,《民法典》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2020修订版第九条亦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将2015旧版规定的提供借款时的生效要件改为合同成立。 四、删除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支付借款的方式(第九条第二款)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泡沫破裂,众多P2P爆雷跑路,不仅破坏了金融监管秩序,而且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国家也在鼓励P2P平台良性退出。2020修订版与此相呼应,删除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支付借款的方式,但是仍在第二十二条保留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贷的模式。 五、降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标准,加大对债务人的保护(第十四条) 1.删除原有限定条件,放宽合同无效标准 (1)对于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2020修订版删除了2015旧版中的“高利转贷,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前提条件,转贷不再以获利为目的,借款人事先知道与否均不影响合同无效的认定,只要转贷,即可构成合同无效。同时九民会纪要中对高利转贷的认定,也不再适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0

解读2020年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1年元旦前夕,在民法典出台的前提下,万众瞩目的各类司法解释或新订或修改或废除,在众人的期待下一一颁布。令人意外的是,2020年8月19日刚刚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第一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实施4个多月后再次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纵观全文,除了与民法典对应条文的纯文字修订外,还存在着一些重要变化,本文将逐一解读。 一、自然人之外的借款合同成立时生效与否直接适用民法典,仍以借款合同成立时生效为一般原则 第一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机械的规定了借款合同成立时生效,未考虑到合同经批准方能生效的情形,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直接将其删除,此处情形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直接引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一般规定,第二款规定了合同成立时经批准才生效的情形,合同成立并不必然生效。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更正,直接删除了第一版中的第十条,未再作重复性规定。 二、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更加细化、严格,更具可操作性 在第二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取代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9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条文权威理解与适 用、新旧条文对照 一、新旧法条对照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161-177页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7号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 根据《民法典》第119 条、第502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借
款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类典型的有名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时间,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法根据《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考虑到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款项交付的多样性。列举了几,种常见,的交付方式。进而明确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2015《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的修正,2015 年《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上述规定主要是以当时有效的《合同法》为依据制定的,2021年1月1 日,《民法典》即将正式施行,为与《民法典》精神、原则、条文保持一致,确保《民法典》的正确实施,我们对2015 年《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进行如下修正;—是删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并相应调整了文字表述顺序; 二是将"合同生效" 修改为"合同成立";三是进行文字精简,删除第二项中"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的表述。 一、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的理解 民间借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在《合同法》制定之时,我国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多为生活消费之目的或者为解决燃眉之急,贷款人一般出于友情帮助提供无息或低息借贷。此种借贷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和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主要的内生动力已经由改善生活需求转变为生产经营投资需求,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曾一度催生民间借贷乱象,民间借贷市场出现职业放贷人群体。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需要明确的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