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不太重要的罪,所以考点非常集中

和一般的犯罪区别:过失伤害、交通事故。但不是在军营和训练中,而是在地方、地方公路,还是普通的犯罪

法条竟合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阻碍执行军人履行职务罪(后者是老百姓)

军人叛逃罪和叛逃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

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等,并以因这些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四川省内认定标准:10000元为数额较大;100000元为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这是综述) 一、(1)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三项是分述,它们的档次是同等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

违反公司规定制度检讨书

精品文档 。 1欢迎下载 违反公司规定制度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纪委领导: 我自2018年来到公司,一向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定及制度,最近为买新房子乔迁请客之事,一时冲动,邀请了一些厂家吃饭,违反了公司组织纪律,现在我深深的认识到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诚恳地向公司纪委领导认错,并做出深刻的检查,在今后的工作中痛下决心,认真改正。 我之所以做出这种错事,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作为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在买新房子乔迁之事上,考虑问题不全面,没有站在公司的角度去严肃对待这个事情,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违反了公司纪律规定及原则。 二是责任心不够强。我负责工程验收及付款工作,本应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敏感性,在日常生活中要避免这些类似的事情发生。在工作中我应该严格遵守公司纪律,忠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是自律意识不够高。自身的自律意识不够,思想境界不够高,没有把公司纪律放在心中,做出了乔迁邀请一些厂家来喝喜酒这样的事。作为一名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我要加强自律意识,要正确对待名利、地位和权力,严于律己,应在工作上高标准、生活上严要求、作风上高境界。 现在我已经深深的认识到了我的错误。我的错误,来源于思想觉

悟不够高。对于这次乔迁邀请一些厂家来喝喜酒这件事情的发生,是因为我认识不够彻底,这让我深感后悔。如果没有各位领导及同事在悬崖边拉我一把,我将会招来更大错误。在这里我真心感谢各位领导及同事对我耐心的教育,帮我认识到了事件的本质,以及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我犯这个错误,教训是深刻的,我一定要记住这个惨痛的教训。亡羊补牢,尤为未晚,我今后一定要加强努力学习,特别是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方面的文件与精神,学习公司各项制度规定与工作纪律,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以抵御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要不断强化自身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传统美德,以摈弃不良小节;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清正廉洁,决不谋取个人私利。 我要吸取这个深刻的教训,痛下决心,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同时在思想上保持警惕,对自己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一心一意为工作,绝不能打自己的小算盘,图经济上的小便宜。最后,我恳请组织,谅我初次违纪,并已下决心改正,对我这次违纪给予宽大处理。我一定努力工作,将功补过,请领导相信我。 新学期开始了,首先祝愿同学们身心健康,学习进步。为了保证同学们在上学和放学路上以及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利用校会时间对同学们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1、注意交通安全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从侦查重心、侦查机制、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侦查视野这五个方面着手,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的不断创新。 一、明确侦查重心 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重点,特别是贿赂犯罪,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则无法继续侦查下去,以零口供定罪的贿赂犯罪少之又少。因此,往往把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案件取得突破的标志,这是典型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容易诱导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应该将侦查重心放在秘密初查上,在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后再正面交锋、突破口供,从而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要实现此种转变,必须在秘密初查上下真功夫,出硬招数。在秘密初查中,要采取各种隐蔽方法,不暴露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切忌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强化取证手段,注重收集、固定、运用各种证据,做到以证促供,以证定供。通过秘密初查,获取一定证据后,才可以进行首次讯问,这样才能更好的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进一步突破案件,扩大战果。 二、健全侦查机制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窝串案多、大要案多等新情况。面对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构建新的侦查机制,做到集团化作战。特别是对涉案人员众多的窝串案,应该集中优势兵力,实行大兵团攻坚,同时传讯多名涉案人员,充分利用时间差、空间差,杜绝串供可能,充分利用侦查谋略将其各个击破。根据集团化作战的思路,应该逐步健全以下三项机制:一是侦查指挥机制。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如上级院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基层院无法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以提办或交其他院办理。二是侦查协作机制。侦查部门要做好协查、协控、协助拘捕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做好协助抓捕、看守、押送等配合工作。三是侦诉配合机制。在侦查过这种,可以邀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杜绝非法证据。在移送起诉前,可以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做好证据查漏补缺的工作,确保证据万无一失。在庭审前,公诉部门可以邀请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出庭方案,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 三、更新侦查思维 思维是智力的核心,它对于侦查人员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看到本质,从不利局面中看到有利条件,进而化难为易,变慢为快,排除障碍,突破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除了具有很强的侦查意识外,还应掌握灵活的思维方法。侦查思维主要有横向思维、纵向思维、逆向思维、多向思维、综合思维和直觉思维等六种方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这几种方式不是单一使用,

当前高校职务犯罪的犯罪成因探析

当前高校职务犯罪的犯罪成因探析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高等教育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高等院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频发高发态势已然触目惊心,如何走出“查处不断、监督不断、犯罪不断”这一怪圈已经成为高等教育领域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以浙江省纪委研究室《近年来我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研究》为切入点,运用犯罪学理论对高校职务犯罪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进行犯罪成因分析,深入揭示此类犯罪的根源所在,为控制及预防此类犯罪提供依据。 【关键词】高校腐败;职务犯罪;犯罪原因 高校是广大学生梦寐以求的“象牙塔”,是人们心目中的圣洁之地,但近年来出现的高校重大贪腐案件,打破了高校的安静,“净土不净”已经成为社会现实。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5496件6757人,其中共立案查处教育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73件297人,占同期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5.15%和4.61%。①作为一种犯罪现象,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始终伴随着各种社会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而存在,并呈现阶段性的不断变化。本文以浙江省高校违纪违法案件为例,通过对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分析,实现犯罪对策理论在实践中的长足发展。 1 高校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1.1 腐败文化对犯罪人的内在影响 “腐败文化的蔓延侵蚀人们的正义感,使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产生强烈的腐败心理冲动,进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实施违纪违法行为。”②腐败文化无疑是一种错误的价值观,是人们思想蜕变的根源。 高校腐败频发是腐败文化蔓延的结果。有人说,高等院校不是腐败的热点领域,是个“冷门”,可是偏偏就是这个”冷门”却是大案要案频发之地。“腐败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和扩张性,不管是热点领域还是‘冷门’,只要存在权力与金钱交换的可能,就容易滋生腐败。当前,腐败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渗透到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日常行为之中,成为了一种文化,即腐败文化或者说腐败亚文化。”③笔者认为,伴随着腐败文化的持续熏陶,人的腐败心理会逐渐产生并演变为一种习惯,这种可怕的心理欲望将促使人们在适宜的机会面前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因此,腐败频发之地没有“冷热之分”,“冷”只是相对清廉,只是腐败的外在机会相对少,一旦机会到来,就有发生腐败的可能。 1.2 变异的心理因素对犯罪的内在强化作用 高校职务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以上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与对策(一) 【内容摘要】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已成为党和国家以及人民最深恶痛绝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比其它的犯罪行为危害都令人愤慨和唾弃。 现在职务犯罪情况不容乐观。(一)犯罪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从一般的科、县、市级公务人员、到省、部级领导,被查处的人员逐年增多。(二)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三)犯罪后携款外逃的人员的情况特别突出。(四)职务犯罪人员的年龄分布均匀。从50—60岁到20—30岁都有。 为什么在当前的社会中会出现这么多的职务犯罪人员呢?究其原因就是:(一)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放松了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学习,没有能抵御住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奉献和索取,权力与职责产生了错误认识。(二)权力过分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也是容易造成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 当前的职务犯罪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一)职务犯罪人员从个人犯罪发展为集团犯罪,(二)从单一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生产资料、生产资本。(三)由过去的几个部门、行业已渗透到国家的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四)个别部门、行业的职人员务犯罪呈现出一批接一批的不正常现象。 如何遏止和预防职务犯罪呢?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规范权力运用,加强监督和制约。(二)改革财经制度,加大财经监管的力度。(三)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民主、公开、竞争程度,严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四)加强廉政教育和建立廉政机制。(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六)加大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威慑欲犯罪的人员。 什么是职务犯罪? 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就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权谋私,即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即人们常说的腐败。通常我们以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刑形式的不同将职务犯罪分为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职务故意犯罪具体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渎职、失职等行为。职务过失犯罪具体表现为渎职和过失犯罪。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职务故意犯罪。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在当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逐渐走上新轨道的形势下,职务犯罪就具有了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烙印,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程度甚于其它的刑事犯罪,纵观目前职务犯罪逐渐呈上升趋势。(一)级别越来越高。要案、大案急剧上升,比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刘知炳,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沈阳原市长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等均是特大贪污受贿案,又如四川省近二年相继查处的原省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贪污受贿案等所涉案件的案数之多、级别之高、金额之大、影响之深、都令人触目惊心。 (二)犯罪后携款外逃情况特别突出。2002年1至6月份,全国检察机关仅光抓获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500多人,仅四川省检察机关上半年就总共抓获贪污贿赂等在逃人员50余名,涉案金额共二千多万元,仅追会的赃款就有一千多万元。 (三)职务犯罪人员逐渐从50—60岁即将退休人员慢慢分布到20—30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前一时期,“59岁现象”较为普遍,反映出老年国家公务人员在即将退休的最后几年心理不失衡的心态,所产生的犯罪心理。近几年,20岁—30岁的干部职务犯罪的现象已开

从经济学视野看高校职务犯罪

从经济学视野看高校职务犯罪 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侵害学校的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之前,学术界仅将其视为一个政治概念,探讨其政治特征和政治成因,其实它还具有经济学特征和经济成因。从经济学视野剖析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对策,对于确保高校持续稳定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职务犯罪的经济学特征 1.犯罪目的是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人最基本的特征是“经济人”特征,无论其如何演化,人都具有普遍利益祈求。无论是决策者还是管理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有其利己主义动机,在多数情况下都会根据收益与成本的比较来决定组织的行为以追求某种最大化的个人利益。职务犯罪的收益就是从他人、集体或者国家那里非法获得的利益,其中包括直接贪污、盗窃、侵占的国家财产,间接收受的他人贿赂等。其主要目的都是通过职务之便获取不法经济利益。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一切政治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因而最近几年发生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主要以经济案件为主,类型主要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其中,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犯罪占了97%,其他犯罪仅占3%。

2.犯罪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 近年来,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不时见诸报端,特别在一些高校较为集中的地区(如北京、陕西、湖北、四川等)尤为严重。其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涉案人数,呈整体上升趋势。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项调研显示,2002 年至2004 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查处的高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仅占3 年立案总数的7.6%,而2005 年,这一比例达到了30%;2004 年至2006 年间,海淀法院受理高校职务犯罪共计20 件28 人,其中2004 年1 件1 人,2005 年4 件6 人,2006 年15 件21 人,案件平均增长率为287.5%。高校职务犯罪所涉及的经济案值也逐年增加。在上个世纪90 年代末期,案值一般在十万以下,现在案值一般都在几十万、上百万。2004 年四川高校发生的“教材腐败系列案”,在全省13 所高校中36 人被立案侦查,3 名处级干部贪污受贿100 万元以上,涉嫌犯罪总额高达1200 余万元。 3.犯罪行为发生于经济交往环节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的独立法人地位进一步确立,在招生录取、经费使用、学科发展、机构设臵、基建项目安排、物资采购、干部聘任等方面有了更多自主权,现已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并频繁地参与各种经济活动,高校职务犯罪也主要集中在这些领域或环节。如湖北省纪委在总结2003 年1 月至2005 年10 月的高校职务犯罪特点时发现,在涉案的46 人中,涉及基建招投标及后勤维修工程领域的18人,占39%;教材、教学设备、药品采购

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分解

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军人合法权益是军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与利益。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优良传统,是维护国防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军的必然要求。军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除了包括军人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益之外,还享有一些其他公民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益。但是,无论是一般权益还是特殊权益,军人所享有的每一项权益,几乎都是为了维护国防利益才设定的。比如,国家之所以要对军婚予以特殊保护,其目的不是保护军婚本身,而是为了稳定军心,进而维护国防利益。而军人享有一般权益中的某些权利也不能按通常方式行使,比如宪法中规定的选举权和劳动权等;有的权利还要暂停行使,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权,结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与外国人结婚的权利;有的权利要受到约束,比如军容风纪要按照《内务条令》的要求,着装、仪容和举止要符合规定。 军人权益的设置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根据军人的特殊需要设立社会权利,如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等;可以增加军人的社会权利,如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等。可以减少或者免去军人原来承担的部分公民的义务,例如减免现役军人邮件费用,因公致残的军人乘飞机可以享受半价优惠等。可以对军人的一般公民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如我国《婚姻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军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行特别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军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想讨个公道。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道依照哪些法律程序和哪些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只好放弃维权。还有的因为不懂法,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不是考虑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而是简单地用不法的手段来处理违法的事情,使原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更加复杂化。下面,我就从我们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对军人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并结合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谈谈关于军人合 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军人的基本权益。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条文规定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是原则性的条款。因此,在宪法中只提及军人享有及其家属享有优待权,但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来。军人所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由各个具体的法律来加以规定,而各项具体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中的这项规定来具体制定的。 (二)普通法律中关于军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1.宪法以外的其他宪法性法律对于军人权益的保护规定主要是政治权利。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对于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专门性规定。

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

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 镇赉县纪委:贾作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共同职务犯罪的规定,结合相关《刑法》条文,对共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视情况而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无论是利用共同行为人单方或者是双方的职务,都应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 同职务犯罪分三种情况认定:(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实施犯罪的,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职务实施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3)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实施犯罪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只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四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之间共同实施

的职务犯罪,无论是一个或几个单位的行为人之间,也无论利用的是共同行为人单方的还是双方的职务,都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五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无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只能是利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的职务,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刑法罪名大全

刑法罪名大全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罪名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 爆炸罪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 安全罪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职务犯罪标准

29.贪污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受贿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高校职务犯罪

内容摘要:所谓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高校职务犯罪既具有我国整个职务犯罪生成的共性,但更具自身生成的典型性。通过数据分析方法定性研究近5年来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总结其典型生成特征,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 关键词:高校职务犯罪;典型生成;阶段性;预防机制 反腐败始终是公民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时下发生于武汉大学的职务犯罪再次被公民热议充分表明,高校职务犯罪成为了反腐败进程中最为普通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高校职务犯罪”一词本身并非规范的刑法用语,而是一个刑事政策用语或者犯罪学用语。所谓“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等院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各种犯罪。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将“高校”限定于“公立高校”,不包括“私立高校”。 一段时间以来,各种媒体对高校职务犯罪进行了密集的报道。在这些相关报道“新鲜出炉”后,“高校职务犯罪”可谓万夫所指。高校职务犯罪之所以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本原因恐怕还在于高校本身的法律定位,尤其是公民对于高校作为教育服务提供者之极高期待。“高校职务犯罪”不仅宣告了社会最后一块“净土”的“沦陷”,也带走了民众对于高校至高的道德期许。面对裹挟了太多民众感性的喧闹场面,理论研究有义务借助各种数据还原各种媒体报道中的高校职务犯罪原貌,理性分析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找准“病根”进而做到“对症下药”。 一、近五年来“四省一市”高校职务犯罪发展情况 本文将对网络近5年公布的相关权威数据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判我国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和发展态势。在研判过程中,本文设定了四个条件:第一,数据来源。本文分析的数据全部是网络上各种权威媒体报道中公布、披露以及相关司法实践部门公开发表的论文当中公开的信息。第二,分析地区。本文选取我国地域相对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包括“四省一市”即湖北省、浙江省、四川省、陕西省、北京市。同时,从已经公布的数据来看,这五个地区高校职务犯罪也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尤其是湖北省近5年来查处的高校职务犯罪无论是发案数量还是发案频度、涉及面等方面均属典型。第三,时间跨度。本文将对2004-2008这5年来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研究。之所以选择这5年作为分析的时间段,根本原因就在于这5年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和治理模式等方面的变化,我国高校职务犯罪进入到一个高发时期,而且其生成模式也相对定型。第四,分析事项。为了比较全面地展示我国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和发展趋势,本文设计了“涉案人数”、“涉及主要罪名”、“案件涉及的主要领域”、“涉案人员职级”、“涉案金额”、“涉案人员年龄”、“涉案人员学历”、“涉案…窝(串)?案的整体态势”等八个指标。 根据上表显示的数据来看,“四省一市”的239名涉案人员中“涉案主要罪名”当中最多的是“受贿罪”,其次是“贪污罪”,最后是“挪用公款罪”;“涉案主要领域”最多是“基建”,其次是“采购”(包括教材图书以及学生用品等采购),第三是“后勤”,第四是“招生”,最后是“办班”(包括举办各种培训班);“涉案人员职级”中数量最多的是“处级”(包括县处级、副处级),其次是“科级”,最后是“厅级”;“涉案金额”最大单笔是600多万元,最小单笔为2.2万元,总金额最高达到1000万元;“涉案年龄”中主要为中年人,其次是老年人,当然个案中最小的仅有19岁;“涉案人员学历”以大学以上的高学历为主;“涉案…窝(串)案?整体态势”显示“窝案”和“串案”增多,并且在某些地区(如陕西省)还占了整个高校职务犯罪的绝大多数。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生成

刑法学综合试题(四)及答案

刑法学综合试题(四)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前的符号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 1.江某举枪射杀站在悬崖边的高某,枪响后,高某应声坠落悬崖。经法医鉴定:高某只有坠伤而无枪伤。推断:高某被江某枪声惊吓落崖身亡。江某的行为应定为()。 A故意杀人未遂B故意杀人既遂 C.过失致人死亡 D.意外事件 2.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属于( )。 A持续犯B结合犯 C连续犯 D.牵连犯 3.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 )。 A.一定根据 B.主要根据 C.唯一根据 D.次要根据 4.死刑只适用于( )的犯罪分子。 A.罪大恶极 B.罪行严重 C.罪行极其严重 D.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5被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 ),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 A.没有犯罪 B.没有故意犯罪 C.确有悔改 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6.新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不包括()。 A.从重情节 B.从轻情节 C.减轻情节D加重情节 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8.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A.可以免除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在考验期内发现假释犯还有漏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原判刑罚与漏罪所判刑罚,按( )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A先减后并B先并后减 C.刑法第69条规定 D.刑法第71条规定 10.某甲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期为(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A.具有社会危害性 B.具有刑事违法性 C.具有刑罚当罚性 D.具有特殊复杂性 2.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的来源有()。 A.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B.公共生活准则要求的义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最新版】

【仅供参考】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5 页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 为贯彻落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在全区逐步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全区的反腐倡廉建设,逐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经区党工委研究决定,对XX年—XX年五年规划如下: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相统一的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化改革创新,强化制约监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深化源头治理工作。通过五年努力,初步形成教育系统惩防体系基本框架,基本建立具有系统特点的廉政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干部队伍素质全面提高,政风行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逐步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工业区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推进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 1、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有关反腐倡廉重要论述,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 第 2 页共 5 页

军人违反职责罪试题及答案

军人违反职责罪试题 一、单选题 1、甲为某部队干部,在战争中,三次枪杀俘虏。第一次,两个民兵押一名投降俘虏走过甲身边,甲催俘虏快走,俘虏说走不动,甲当场将俘虏枪杀;第二次,又将一名负伤的俘虏枪杀;在另一次战斗中,甲抓获一名俘虏,因俘虏回答不出问题,甲又将其枪杀。问: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A.虐待俘虏罪 B.滥用职权罪 C.军人执行职务罪 D.以上都不对 2、某部队供应班战士李某,平时纪律松驰,一次骑自行车带人被值勤人员发现将车扣留。李对此极为不满,想强行将自行车推走而与值勤人员争吵、扭打,其间吃点亏,便跑到伙房偷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回到营房门口再次想把自己的车推走,当值勤战士不同意推走时,便拿出菜刀乱砍,致值勤战士轻伤。对李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A.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B.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3、甲某是入伍多年的老兵,与乙某是老朋友。乙某的儿子丙很爱玩枪,于是甲乘自己休假之日私自携带枪支外出去乙家。甲与丙开玩笑,将枪口对准丙吓唬他,并趋丙不注意取下实弹匣,本以为不会出危险了,就扣动了板机。可是因为枪膛内还留下一发子弹,导致丙当场受枪击死亡。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武器装备肇事罪 B、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罪 D、间接故意杀人罪 4、孙某系解放军某部军械库的司库员,一日趁值班的机会盗出军用皮大衣、皮鞋等价值3000多元的军用物品。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军用物资罪 B、贪污罪 C、盗窃罪 D、玩忽军事职守罪 5、下列关于战时缓刑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军人 B、要求犯罪军人有重大立功表现 C、视为原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D、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二、多选题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何种?() A.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也可以成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 B.某军人在战时将非法获取的军事秘密故意泄露给外国记者;应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人秘密罪实行数罪并罚 C.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故意违背抗拒上级的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2、下列选项中,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包括 A.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B.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C.战时违抗命令罪 D.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最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心得体会

最新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心得体会 改革开放以来,由腐败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于是我党对腐败的打 击力度也越来越大。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 相当大的比重且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危害极大。 职务犯罪的猖獗与严重,突出暴露了我们国家的部分党员干部党性不纯洁、不坚定, 政治思想和政治觉悟低下,拜金主义思想严重,他们见利忘义,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忘记了自己的职务道义,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抛于脑后,把个人的享乐和索取看得很重。所以,他们在金钱和享乐的诱惑下导致了世界观、人生观 错位,价值观扭曲,最终把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了自己谋求私利的筹码和工具,并滥 用职权违法犯罪。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 严重的腐败行为。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了正常的管理秩序,破 坏了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了政府的威信,损害了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和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 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国家负责,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同时接受组织和人民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自由主义和官僚主义侵蚀 了他们的灵魂,他们摆脱了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放弃了党性原则,放松了自我约束,放弃 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在个人私欲的驱使下,逐步 淡漠了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在金钱、地位和享乐面前,鬼迷心窍,臵党和国家多年的培 养和教育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利用手中职权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明目张胆的以权谋私,他们不务正业,不思奉献,追求享乐,腐化堕落,做出了许多有悖于原则的事,严重 的损害了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也正 是他们这种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金钱、不讲原则的做法,才 使得他们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从而踏上了不归路,走上了断头台。 早在建国初期,原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刘青山和原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就因严 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罪被判死刑。他们的犯罪行为恶劣,数目惊人,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给党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莫伸手,伸手便被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 犯罪终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从前国家足委会主席谢亚龙和足委会官员,球员、裁判的职务犯罪到前铁道部部长刘 志军及由其牵扯出来的一系列铁道项目豆腐渣工程以及许许多多、形形色色的行贿受贿案 例等等,无一不表现出我们国家内部职务犯罪的严重性。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对领导干 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和约束,才使得一些手握重权的国家干部,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学试题库

《刑法学》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刑法典为(B ) A、广义刑法 B、狭义刑法 2、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了( D)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是(A ) A、作为 B、不作为 4、违抗军令罪是属于( A )的罪名。 A、军人违反职责罪 B、危害国防利益罪 5、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ABD ) A、法定化 B、实定化 C、公平化 D、明确化 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情节中属于法定量刑情节的有( BC) A、犯罪目的 B、自首 C、立功 D、有悔罪表现 7、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是( ACD ) A、3人以上 B、多次实施故意犯罪 C、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成立 D、有固定的组织 8、孙某因强奸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做法对孙某不能适用?( AC ) A、假释 B、减刑 C、缓刑 D、暂予监外执行 9、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是(D)。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0、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C) A、在行使职权时超越职权 B、不正确地行使职权 C、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粗心大意 D、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权限或者不正确地行使职权 11、下列哪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B)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 B、乙强奸妇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

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人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12、下列哪些犯罪要求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D) A、放火罪 B、爆炸罪 C、投放危险物质罪 D、交通肇事罪 13、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C) A、追诉期限延长1倍 B、追诉期限延长2倍 C、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D、追诉时效中断 14、与下列哪些组织机构相勾结构成背叛国家罪中的勾结“外国”(AB) A、外国政府 B、外国敌对势力 C、境外的法轮功组织 D、台独分子 15、有下列情况的假释犯,应依法撤销假释(ABCD) A、发现其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 B、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 C、不按规定向监督机关汇报自己活动情况的、 D、擅自迁往它市居住的 16、下列哪种情况属于重大立功表现(ABD) A、检举、揭发甲某杀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 B、甲与乙入户抢劫后,甲自动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乙,经查乙是该案的主犯 C、甲在同室关押的罪犯逃跑时,及时向看守所告发,制止其逃脱的 D、甲检举乙贪污单位100万事实,经查证属实的 17、在下列情形中,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是(ABCD) A、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B、不法侵害人自动终止侵害 C、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D、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18、王某乘坐我国船舶经过新加坡时与邻座一乘客发生口角,争执中张某掏出一三角刮刀,猛地向该乘客刺去,遂将邻座刺死,张某的行为(B )。 A、适用新加坡刑法 B、适用中国刑法 C、可适用中国刑法,也可适用新加坡刑法 D、适用第三国刑法 19、依照刑法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D) A、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B、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C、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D、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 20、下列哪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C) A、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B、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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