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说明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说明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说明

一、建筑业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④《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非跨省建筑安装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以上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限定了承包的非跨省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而承包的跨省工程则要回到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这是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源泉控制和便于税收的征管。流动性大、工期比较长是建筑业的两个基本特点,而且建筑业的承包工程所在地与企业的机构所在地常常不在同一地点。规定承包的非跨省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纳税,便于当地税务机关随时对工程的施工进行了解和检查,保证税款能及时、足额地收缴。同时,对于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没有纳税的情况,规定了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纳税,从而堵塞了国家税款流失漏洞。

二、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的地点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的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也就是说,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规定在哪里就在哪里代扣代缴。即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相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

(1)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即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应当在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下简称跨省工作),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县(市)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跨省施工工程,是指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施工的工程,而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去承包工程。

省内跨县(市)施工工程,是指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县(市)的工程,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在本省施工。

准确地理解跨省工程,必须同时注意两点:第一,工程是否跨省;第二,承包方式,即是承包整个工程还是分段承包。根据这两点,我们就可以确定下列情况是跨省工程:

(1)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

(2)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的;

(3)工程跨省,虽然由多家建筑安装企业分段承包,除某家企业承包的一段跨省工程为跨省移动工程外,其余的皆为非跨省移动工程。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7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初级会计实务》第三章讲义7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重要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其他未提及的行业,确认会计收入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考题·单选题】(2011年)某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结算,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合同签订的当天 B.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C.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D.租赁业劳务完成的当天 [答疑编号31890308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题·单选题】2010年3月,甲房地产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将一栋自建写字楼出售给乙公司。合同规定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当月乙公司预付了1600万元,余款在以后两个月内结清。已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3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万元。 A.150 B.80 C.70 D.0 [答疑编号31890308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纳营业税=1600×5%=80(万元)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电脑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本表“电脑代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 5.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6.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7.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8.本表“建筑业”行应按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填报本期在本市缴纳营业税税款所应申报的事项。以下除特别指明外,本表“建筑业”行各栏目数据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中“合计”行各相应栏数据。 9.本表“娱乐业”行应区分不同的娱乐业税率填报申报事项。 10.本表“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现行规定因在本市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分不同税率填报。 11.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12.纳税人自查发现的问题,如属于应税营业额计算错误、应税项目适用错误等而多缴的税款,通过退税申请受理解决,不在本表填列;如属于纳税人因未申报而补充申报的事项,仍利用此表,其所属时期应为纳税人自查发现问题的当期。 13.本表第1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 14.本表第2栏“小计”填写“前期多缴项目营业额”项下“营业额冲减”、“事后审批减免”、“其他”栏的合计数。 15.本表第3栏“营业额冲减”填写纳税人本期由于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而冲减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营业额冲减” 栏的“合计”数。 16.本表第4栏“事后审批减免”填写纳税人前期已纳税的营业额中,由于减免税事后审批而多缴营业税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事后审批减免”栏的“合计”数。 17.本表第5栏“其他”填写纳税人上期申报中,与未抵扣完的税款对应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其他”栏的“合计”数。 18.本表第6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减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或“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中“小计”项)的“合计”数。减除项目的扣除应实行与营业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凡应按差额征税的,除各税目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以取得发票或合法有效原始凭证作为填列的依据,本栏各行次数据填写时不得大于同行次的“应税收入”。本栏各行次数据等于《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中各相

第30讲_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收购货物出口用退税计税依据和规定的退税率 计算退税用退税计税依据和规定征税率计算退税 【提示】1.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2.消费税退税的计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例题】某外贸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出口经营权)2020年1月从生产企业购进高档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万元,增值税3.25万元,支付购买高档化妆品的运输费用3万元,当月该批高档化妆品全部出口取得销售收入35万元。该批高档化妆品增值税退税率为13%,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计算该外贸公司出口高档化妆品应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金额。 【答案及解析】该外贸公司出口高档化妆品应退的增值税为=25×13%=3.25(万元) 应退的消费税=25×15%=3.75(万元) 合计退税=3.25+3.75=7(万元)。 第四节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能力等级1)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相关链接】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一致。 【例题1·单选题】某市一高尔夫球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1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球杆,价税合计为135.6万元,合同约定客户于9月5日、11月5日各支付50%价款;9月5日按照约定收到50%的价款,但并未给客户开具发票。已知高尔夫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9月就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16年改编) A.0 B.12万元 C.14万元 D.6万元 【答案】D 【解析】该企业9月就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135.6×50%÷(1+13%)×10%=6(万元)。 【例题2·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A.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B.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货款的当天 D.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 例:甲产业开发集团是一个综合公司,下辖有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A、C建筑队,2个建筑材料生产厂,B装饰公司,2栋房产,以上各单位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2007年发生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A建筑队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6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4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3000万元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2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1000万元。 2.B装饰公司以清包工的形式承包“利得”公司的一项装饰业务,实际收取人工费150万元,辅助材料50万元,工程质量奖20万元。另外,“利得”公司提供设备50万元,提供材料40万元。 3.2年前将其中1栋房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期限2年,利率6%,抵押期间房产由银行使用以抵付贷款利息),现贷款到期,但无力还款,银行将抵押房产没收,双方核定房产价值为650万元,余额由银行补齐。 4.将另1栋去年购置的房产销售,购置时的价值为150万元,现售价为200万元。 5.C建筑队自建同一规模的商用写字楼2栋,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建筑施工成本1500万元,建筑施工成本利润率为15%;1栋用来投资入股;与对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另1栋进行销售,现已预收房款5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计算甲产业开发集团应缴纳或代缴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解答: 1.甲产业开发集团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6000-2000-3000)×3%=30(万元) 甲产业开发集团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2000÷(1+17%)×17%=290.60(万元) 提示:纳税人以签订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符合条件(具备建筑业或安装资质;合同中单独注明劳务价款)的,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征营业税。 甲产业开发集团承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2000×3%=60(万元) 提示: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2.甲产业开发集团清包工应缴纳的营业税=(150+50+20)×3%=6.6(万元) 提示: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

建筑业综合税率的计算公式及详细解释

建筑业税率的计算公式及详细解释 1、建筑税是价内税,税前的基数加上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以后就成了工程的总价。把总价看成1,所以就用1来除。 2、以市区为例,税前的基数占总价的比例=1-0.03-0.0021-0.009=0.967,税前的基数加上综合税金等于总价,0.967*(1+综合税率)=1,所以综合费率=(1/0.967-1)*100%=3.41%. 3、 以市区为例,税前的基数=A*(1-0.03-0.0021-0.009)=A*0.967,税前的基数加上综合税金等于工程总价:A*0.967+A*0.967*综合税率=A ,故综合税率=[(A-A*0.967)/A*0.967]*100%=3.41% 4、由上可推出:综合税率=[(A-A*0.967)/A*0.967]*100%=[(1-1*0.967)/1*0.967]*100%= {[1-1*(1-3%-3%*7%-3%*3%)/1*(1-3%-3%*7%-3%*3%)]}*100% 5、将综合税率看为C:则 C =++% 3*%3-%7*%3-%3-1%3*%3%7*%3%3,两边同时加1则可得到: 6、1+C =++%3*%3-%7*%3-%3-1%3*%3%7*%3%3+1=% 3*%3-%7*%3-%3-11所以:C=%3*%3-%7*%3-%3-11-1 7、税率公式=1/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教育附加税)-1后得出结果乘以100% 营业税相对于营业额,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相对于营业税额,怎么计算公式是 税率公式=1/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教育附加税)-1后得出结果乘以100% 8、综合税率={营业税税率*(1+3%+7%)/[1-3%*(1+3%+7%)]}*100%,红色1表示营业税的税率、3%*7%表示城乡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的7%计取、3%*3%表示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取;蓝色1表示工程总造价 热心问友 2012-04-01 1、建筑工程上算“营业税”都 是先算的不含税的工程造价,而营业税本身都是以营业额(含营业税)计算的,所以: 营业税 =(不含税工程造价+营业税)×3% = 不含税收入×3%/(1-3%) , 也就是说: 营业税的税率 = 不含税工程造价的税金,即“不含税收入×3%” 除以 其所占营业税的比例“(1-3%)”,此处假设营业税的税率为1,那么,去掉营业税的“3%”,就是不含营业税的税率所占的比例了。 在这个“(1-3%)”中,这就是这个“1”的由来。 2、其它两项税都是以营业税为基础的,所以他的计算式中都带这个“1”

营业税知识介绍

营业税知识介绍 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德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范围 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里所说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地行为。但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又称营业额)。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额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款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预收的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地当天。除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外,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大小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分支机构各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分支机构是总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会计核算主体。在会计核算方式上,分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我国实行的是“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关系到各级政府的既得利益。分支机构实现的各项税收应当汇总缴纳还是就地缴纳?本文分税种梳理如下: 一、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地点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地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进一步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此时,分支机构不需就地预缴,直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销售及采购货物时,仍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支机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中,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纳税地点一般情况下是在分公司的所在地。分公司在增值税上在所在地进行核算并申报。但对于部分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汇总缴纳,其中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需要按预征率预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的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二、分支机构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建筑工程分包营业税政策汇总

分包工程营业税 作者:合同律师版权:合同法网发表时间:2009年免费法律咨询>> 分包工程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也成为焦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或转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转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如中铁公司(驻北京)承包郑州至武汉的某高速公路工程,把其中两部分分包给甲、乙两施工企业,分段分包或转包后,如果没有跨省,则这两个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如果工程跨省,则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如果甲企业将所分包的跨省工程的一部分再次分包给丙、丁两企业,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未跨省,其应缴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跨省,其应缴营业税仍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 另外,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在会计核算时,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等流转税由承包方代扣代缴,并由承包方从每期的分包进度款中扣回,这部分流转税形成分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承包方自行完成部分的营业额相关的流转税形成承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分包工程营业税 分包工程营业税分包工程营业税<合同法律知识网站:合同法网 新营业税条例下总分包发票应如何处理? 上一篇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前如何申报扣除?/ 下一篇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的年限有强制规定吗?2009-12-01 17:25:35 / 个人分类:施工企业财税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doc

2019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 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 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

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做出妥善安排。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方案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增值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目前,距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两个月时间,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要分批次做好对试点那是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 此外,国税、地税部门要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说明

一、建筑业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④《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提供的非跨省建筑安装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以上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限定了承包的非跨省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而承包的跨省工程则要回到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这是为了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源泉控制和便于税收的征管。流动性大、工期比较长是建筑业的两个基本特点,而且建筑业的承包工程所在地与企业的机构所在地常常不在同一地点。规定承包的非跨省工程在承包工程所在地纳税,便于当地税务机关随时对工程的施工进行了解和检查,保证税款能及时、足额地收缴。同时,对于建筑安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没有纳税的情况,规定了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纳税,从而堵塞了国家税款流失漏洞。 二、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的地点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的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也就是说,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规定在哪里就在哪里代扣代缴。即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相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 (1)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即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应当在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下简称跨省工作),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纳税人承包省内跨县(市)工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纳税地点。 跨省施工工程,是指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施工的工程,而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去承包工程。 省内跨县(市)施工工程,是指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跨越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县(市)的工程,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在本省施工。 准确地理解跨省工程,必须同时注意两点:第一,工程是否跨省;第二,承包方式,即是承包整个工程还是分段承包。根据这两点,我们就可以确定下列情况是跨省工程: (1)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 (2)工程跨省,且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的; (3)工程跨省,虽然由多家建筑安装企业分段承包,除某家企业承包的一段跨省工程为跨省移动工程外,其余的皆为非跨省移动工程。

消费税练习含标准答案

消费税练习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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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 企业生产的下列消费品,无需缴纳消费税的是( )。 A.地板企业生产用于装修本企业办公室的实木地板 B.汽车企业生产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的轿车 C.化妆品企业生产用于交易会样品的化妆品 D.卷烟企业生产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 2.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A.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C.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D.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3.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正确的是()。A.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货款的当天 D..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以下应税消费品中,适用复合计税的有()。 A.粮食白酒B.酒精C.黄酒D.啤酒 5.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0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汽车轮胎交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将其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A.5.13万元B.6万元C.6.6万元D.7.72万元 6.下列商品中,应征收消费税的是( )。 A B C D 7.下列关于卷烟适用税率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提高销售价格的,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的税率B.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卷烟最高税率征税C.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D.白包卷烟在计算消费税时,要区分征税类别 8.某企业2010年11月研发生产一种新型粮食白酒,产量为1200公斤,成本为20万元。企业将该白酒作为招待专用酒,该新型白酒没有同类售价。已知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则该白酒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A.55300元B.56500元C.57700元D.58000元 9.某化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高档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为200000元,另收取运费6000元,生产该批化妆品领用外购香水精的购进价格为45000元(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则该业务应缴纳消费税()元。 A.50000 B.48038.46 C.48300 D.61538.46 1

建设工程税税金的依据费率基数

建设工程税税金的依据、费率、基数 一、税金的法律依据 1.1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营业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主要税种,按照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 法律依据有:《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税,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1.3教育费附加的法律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费,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等。 1.4工程造价税金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是一项综合税率,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和缴纳。 法律依据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等。 二、税金计算之税率 2.1税金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其中: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一个兜底条款,是指上列4项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 2.2税收法规中的税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税率如下: 建筑业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率为3% 。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税率为3%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3工程费用中的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综合税率如下: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税率(%)==3.4126% (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3485%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2205%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所在地点,按照上述3种情形选择税率计算公式。建设单位编制标底时,应当参照地方定额的税率标准计算税金。如北京市规定标底中税金不得调整,不得低于现行定额的取费标准。 三、税金计算之基数 3.1税金基数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营业额为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但总承包人为分包(转包)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税金的计税基数为税前造价与利润之和,即税金=(税前造价+利润)*税率(%)。税前造价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

建筑业纳税地点、纳税时间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各航空公司所属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8)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9)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②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⑦上述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电脑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本表“电脑代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 5.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6.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7.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8.本表“建筑业”行应按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填报本期在本市缴纳营业税税款所应申报的事项。以下除特别指明外,本表“建筑业”行各栏目数据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中“合计”行各相应栏数据。 9.本表“娱乐业”行应区分不同的娱乐业税率填报申报事项。 10.本表“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现行规定因在本市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分不同税率填报。 11.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12.纳税人自查发现的问题,如属于应税营业额计算错误、应税项目适用错误等而多缴的税款,通过退税申请受理解决,不在本表填列;如属于纳税人因未申报而补充申报的事项,仍利用此表,其所属时期应为纳税人自查发现问题的当期。 13.本表第1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 14.本表第2栏“小计”填写“前期多缴项目营业额”项下“营业额冲减”、“事后审批减免”、“其他”栏的合计数。 15.本表第3栏“营业额冲减”填写纳税人本期由于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而冲减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营业额冲减” 栏的“合计”数。 16.本表第4栏“事后审批减免”填写纳税人前期已纳税的营业额中,由于减免税事后审批而多缴营业税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事后审批减免”栏的“合计”数。

消费税练习题

第三章消费税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A、炼油厂用于本企业基建部门车辆的自产汽油 B、汽车厂用于管理部门的自产汽车 C、日化厂用于交易会样品的自产化妆品 D、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 2、2012年3月份某酒厂研发生产一种新型粮食白酒,第一批1000公斤,成本为17万元,作为礼品赠送品尝,没有同类售价。已知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10%,则该批白酒应纳消费税为()万元。 A、4.775 B、4.8 C、7.91 D、8.20 3、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取得进口货物的当天 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 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取得进口货物的当天 B、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C、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银行收到款项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某酒业制造公司生产各种白酒,2012年12月领用上月外购的酒精继续加工成高档白酒,销售给某外贸企业5000斤,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00万元;已知上月外购的酒精不含税价18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本月生产领用外购80%酒精。该公司应缴消费税()万元。(酒精消费税税率为5%) A、100.25 B、147.48 C、130.80 D、154.59 6、某商贸公司,2012年1月从国外进口一批粮食白酒(合计6000公斤),已知该批白酒关税完税价格为1200000元,按规定应缴纳关税180000元,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消费税为0.5/斤。该批白酒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元。 A、312 500 B、322 500 C、332 500 D、352 500 7、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药酒10箱,该药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2万元,受托方垫付辅料成本0.15万元,另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加工费0.4万元,则该酒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10%)为()元。 A、2550 B、2833.33 C、3833.33 D、2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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