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数据质量评估方法与标准

监管数据质量评估方法与标准

监管数据质量评估方法与标准

自评估分为监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评估和监管数据质量状况评估两部分,均采取定性评价方式。具体如下:

一、监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评估。依次经过单项要点评估和单项原则评估,得到该部分综合评估结果,单项、综合评

估结果均划分为“不符合”、“较不符合”、“大体符合”和“符合”四个等级。具体步骤如下:对模板中各评估要点进行逐条评估;基于所包含要点的评估结果,对各评估原则进行逐项评估,具体评估标准见表1。基于各项评估原则的评估结果,对本机构监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标准见表2。

表1 数据质量治理工作单项评估标准

表2 数据质量治理工作综合评估标准

二、监管数据质量状况自我评价。结合本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因数据问题发生监管数据重报、被监管通报、收到监管

质询(非现场监管报表警示单、监管意见函等)和被行政处罚(监管统计检查、其他监管数据检查等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对监管数据质量状况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结果划分为“好”、“较好”、“较差”和“很差”四个等级。具体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因数据问题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价为“好”:

1、本机构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被监管通报、被监管行政处罚或收到监管质询。

2、本机构总部重报监管数据超过1次,或省级分支机构监管数据重报家数超过本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总数的10%,或某

省级分支机构重报次数超过3次。

3、本机构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被监管行政处罚超过3家次。

(二)因数据问题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应评价为“很差”:

1、本机构总部被监管行政处罚超过2次,或收到监管质询超过2次,或被监管通报超过3次,或重报监管数据超过5次

2、本机构省级分支机构被监管行政处罚超过2家次,或收到监管质询超过2家次,或监管数据重报家次超过本机构省

级分支机构总数的50%。

3、本机构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被监管行政处罚超过10家次。

注:本部分内容相关解释说明详见附件1注1-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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