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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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案情简介

二、诉讼情况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动物

须有加害行为。上诉人饲养的宠物狗对被上诉人没有实施叫、咬、扑、抓等加害行为。一审把狗会“惊吓”他人作为上诉人承担法律

责任的条件,是故意曲解法律。2、被上诉人看到狗而后退倒地,一

是由于其自身心理原因而“受惊吓”,其主观是有过失的;二是由于

被上诉人年老体迈、腿脚不便等原因。与狗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上诉人饲养狗是有合法手续的。上诉人已申请办理准养证,

但政府有关部门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4、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不能

作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医院的诊断结果能够证明罗老先生l1椎体

压缩性骨折与被李女士饲养的宠物狗惊吓跌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李女士所饲养的狗是否有合法手续,都不影响其在将宠物狗牵

往公共场所时,应当预见宠物狗可能惊吓或伤害他人。由于李女士

自信其宠物狗不会伤害他人,并在乘坐电梯时宠物狗惊吓到罗老先生,造成罗老先生往后退时跌倒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后果。对此,李

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原判

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女士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向该省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审查认为:承担饲养动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动物有加害行为、该加害

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结果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项要件。遂以原

审认定罗老先生发生的椎体压缩性骨折与李女士饲养的宠物狗惊吓

跌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关于李桦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该院经再审认为:一、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罗老先生在住院期间曾经跌倒致伤,故医院的

诊断结论足以证明罗老先生椎体压缩性骨折与其被李女士的宠物狗

惊吓跌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李桦违反当地政府关于禁止在市

区内饲养狗的规定,并将其饲养的宠物狗牵带到公共场所,应当预

见宠物狗有可能惊吓或者伤害他人。其饲养的宠物狗虽然未对罗老

先生有“咬、抓、叫”等的攻击行为,但使罗老先生受到惊吓并在

往后退让时跌倒,造成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后果。对此,李女士应承

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李女士仍不服上述再审判决,又以宠物狗对罗老先生没有实施叫、咬、扑、抓等加害行为,没有造成罗老先生损害结果,和原判适用

法律确有错误为主要事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或动物

是否有主动加害行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对其饲养的动

物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该损害后果是由受害

人自己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李女士以其饲养的宠物狗对罗老先生

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为由,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

事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

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

再审人李桦的再审申请。

李女士在一审、二审和两次申请再审,均委托有律师代理诉讼。其代理律师一直坚持认为:李女士饲养的宠物狗没有对罗老先生实

施加害行为。罗老先生见到狗,与其自行跌倒之间仅存在诱因关系,并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李女士对罗老先生见到狗后跌倒,应承担

道德责任,但决不是法律责任。该律师还出书以《海南岛首例狗“吓”人官司》专门阐述其上述观点。该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法律解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而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的生活质量的需求和

精神生活品味的要求也在快速提升。因此,近年来,国内饲养动物

的人群和家庭及饲养动物的数量均呈快速增加趋势。而人们饲养动

物的种类也由饲养一般的家犬、家猫等家养动物,扩大到藏獒、牧

羊犬等烈性、大型犬类驯化动物;还有的饲养毒蛇、蟒蛇、猴子、蜈

蚣及毒蝎等野生或未驯化动物。由此,因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事例

频繁发生,其中不乏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被自己饲养或管理的动物

伤害或致死的惨痛事件。由此所发生的民间纠纷数量和纠纷所涉及

的人数明显增加,解决纠纷的难度也在相应加大。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李女士及其代理律师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到提起上诉,从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到李女士提出申诉,表明:自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

损害的民事责任以来,不但我们的人民群众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民事责任的法律知识不多,而且我们的一些法律工

笔者在今年初参加了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省法学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高级研修班,还参加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专题培训班。现结合上述案例,撰此文阐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学习体会

和启示。

1、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

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

者减轻责任。很明显,该法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

要义:

一是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宠物狗是李女士饲养的,其晨溜时给狗戴了

犬套和犬链,并在电梯开门时仍抓紧犬链没有放开。当时,李女士

没有也不可能预见会在电梯开门时遇见罗老先生,更不会想到罗老

先生会受惊吓跌倒。因此,李女士没有过错。而该宠物狗由于训练

有素且较温顺,在电梯开门见到欲进电梯的罗老先生时,没有叫、咬、扑、抓等攻击动作,所以,也不能归结为李女士的饲养过错。

即使如此,该宠物狗确实使罗老先生受到了惊吓而后退跌倒造成了

损害后果,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饲养人的李女士依法仍应当承担其宠物狗对罗老先生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李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关于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适用该法条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的“应当”,在第二要义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必须。“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张和举证责任,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而不在受害人。

2、关于确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表现形式问题

综上情形我们可以看出,动物致害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损害”。我们既不能将上述案例中的损害,限定为宠物狗是否对罗老先生实施了扑、咬、抓等攻击动作,也不能将损害仅简单限定在宠物狗是否对罗老先生实施了吠叫、呲牙或耸起鬃毛等的恐吓声形,还要根据当时的环境背景和当事人的具体状况,正确判断这种特殊类型的“损害”。确定了这一点,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应当也就迎刃而解了。

3、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体问题

4、关于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问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来看,关于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了管理和规范动物饲养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对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的义务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以饲养犬类为主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有:饲养人的资格管理,允许或禁止饲养犬只种类管理,登记和办证管理,犬只安全义务管理、犬只伤人时的救助义务和危险预防义务管理等方面。这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所要求的,饲养动物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比如,地方性法规一般都禁止民众饲养烈性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虽然没有

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但规定了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不存在过失相抵问题。

从上述案例来看,李女士一再强调其饲养的宠物狗对罗老先生没有实施叫、咬、扑、抓等加害行为,也一再强调其饲养动物的合法性。但从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无论邻居饲养了什么样的动物,相邻的人们都会提醒家人,尤其是孩子也特别注意。因此,无形中

饲养动物就给相邻人家增加了时时要注意防范伤害和危险的生活氛

围压力。饲养人牵带动物外出到公园、绿地或是电梯、通道等公共

场所,无形中又给周边的人们带来社会压力。从法理上讲饲养动物

本身就对周边的人们构成危险和随时可能发生的损害,也就对周边

不饲养动物的人们正常、安逸生活产生一个潜在的不公平。因此,

法律在不完全禁止人们饲养动物的同时,对饲养动物采取了严格责

任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德和绝大多数人的正常生活利益,并在两者

之间维持一个法律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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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3、《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案情简介 二、诉讼情况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动物 须有加害行为。上诉人饲养的宠物狗对被上诉人没有实施叫、咬、扑、抓等加害行为。一审把狗会“惊吓”他人作为上诉人承担法律 责任的条件,是故意曲解法律。2、被上诉人看到狗而后退倒地,一 是由于其自身心理原因而“受惊吓”,其主观是有过失的;二是由于 被上诉人年老体迈、腿脚不便等原因。与狗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上诉人饲养狗是有合法手续的。上诉人已申请办理准养证, 但政府有关部门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4、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不能 作为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医院的诊断结果能够证明罗老先生l1椎体 压缩性骨折与被李女士饲养的宠物狗惊吓跌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李女士所饲养的狗是否有合法手续,都不影响其在将宠物狗牵 往公共场所时,应当预见宠物狗可能惊吓或伤害他人。由于李女士 自信其宠物狗不会伤害他人,并在乘坐电梯时宠物狗惊吓到罗老先生,造成罗老先生往后退时跌倒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后果。对此,李 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原判 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女士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向该省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审查认为:承担饲养动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动物有加害行为、该加害 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结果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项要件。遂以原 审认定罗老先生发生的椎体压缩性骨折与李女士饲养的宠物狗惊吓 跌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关于李桦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该院经再审认为:一、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罗老先生在住院期间曾经跌倒致伤,故医院的

实验动物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施负责人对中心内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设兼职安全员,对设施的安全工作负检查、监督责任。 3、各人对所在岗位的所有仪器设备及所使用的工具、器材负直接的安全管理责 任。 4、动物饲养员必须对所饲养的动物负全部的安全管理责任。 5、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设施所规定的各项制度。 6、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均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预防为 主”的方针,认真作好个人防护,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7、各种电器、动力设备在移动、检修之前必须切断电源。饲养室和实验室内电、 煤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8、各饲养室和实验室的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9、发现安全隐患,均应及时处理,并记录、汇报。 10、发生火警等险情,在采取扑救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 门。 11、每日下班时,工作人员都必须查看水电、煤气和门窗等,切断电源,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 12、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凡是常年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1次体检。凡有人畜共患传染病者不得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13、为了保证动物种群的健康和屏障设施安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4、工作中使用的酸、碱要放在指定的位臵,须有专人保管,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15、高压灭菌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操作。 16、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7、普通环境的门窗及通向外面的管道附近要定期清理,做到无杂草、无异物,并且具有防止野生动物、蝇、蚊及其它昆虫混入的措施。 18、凡进入设施饲养管理人员必须更换工作服、鞋、帽,出工作区域时,必须将工作、鞋、帽存放指定的衣柜中,严禁将工作服、鞋、帽穿出工作区域。 19、非本设施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动物设施,特殊情况须经中心领导同意后更换工作服、鞋、帽后方可入内。 20、领取动物的人员,在设施下用电话与设施内联系,严禁入内。 21、饲养设施内严禁携带与饲养无关的物品,不得在设施内干私活,不准在设施内会客、抽烟,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22、设施内各种饲养用具不外借,卫生设施只提供设施内工作人员使用。 23、各饲养室,用具不得互换使用,饲养人员不得串岗。 24、上班时间,饲养人员必须在饲养室,不得擅自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 25、更换的垫料、污物和动物尸体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处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 26、保持饲养设施内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尽量减少操作过程中噪音。 二、屏障环境设施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清洁区的秩序和卫生管理 1.1对人员的管理:进出清洁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人员进出动物实验设施程序》,不得在清洁区内进行无菌服、摘口罩、吐痰等破坏清洁状态的活动。 1.2对备用饲料、垫料、笼具、饮水瓶和料斗的管理:灭菌后的上述物品,应标明类别,整齐地码放于洁净物品储存间内,不得就地码放。平时要保持储存间干净整洁。储存时间最长不超过1周,超过者应重新消毒,以确保清洁。 1.3 对各种用具的管理

动物法律法规 复习资料以及四罪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 A《国家重点保护目录》所列的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B《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严禁商业贸易)附录二(限制商业贸易) 猕猴金丝猴滇金丝猴穿山甲黑熊棕熊小熊猫大熊猫紫貂云豹豹虎雪豹亚洲象野马野驴西藏野驴梅花鹿马鹿麋鹿驼鹿野牛牦牛藏原羚普氏原羚藏羚羚牛北山羊岩羊盘羊白鹳黑鹳朱鹮中华秋沙鸭黑嘴松鸡褐马鸡丹顶鹤白枕鹤白鹤小鸨大鸨巨蜥蟒蛇 《民法通则》规定因为动物而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来承担责任,由于受害者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犹豫地三方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CITES》是通过控制国际间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毛衣来保护野生动植物的。 地点在瑞士洛桑,日常工作由公约秘书处负责,最高权力机构是公约成员国大会,两年举行一次。 我国在1981年加入。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国家在其相互交行中形成的、主要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法 A转化即条约只有通过国内机关立法,将条约或其内容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 B并入即由国内法做出原则性规定,或通过立法机关的行为,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在国内直接适用。 C混合即一个国家同时采用转化和并入的方式来适用条约 为什么国内法起不到高效履约。 A大部分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非常局限,只关注国内有分布的物种保护。 B只关注出口,进口关注少。 C一些国家只对活体标本的贸易进行控制。 D一些国家只关注脊椎动物贸易,而无脊椎动物,植物,鱼类不在其控制之内。

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91)第6号令《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药生产、科研、教学中使用或饲育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 第一章医药实验动物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实验动物按微生物控制标准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殊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其微生物控制标准要求符合附表一、二中不得带有规定的病原体)。 实验动物病理检查要求: 一级:普通动物 外观:被毛清洁、光滑、有光泽;肌肉丰满、体态健壮、活泼;行动无异常;头脸不肿;背不穹起;四肢、尾和皮肤无缺损、无疥癣;泄殖孔清洁、正常病理解剖:各主要脏器无肉眼可见病理变化,如肿大、坏死灶或寄生虫包块等。 二级:清洁动物 符合一级动物指标,无二级微生物病原的病变。 三级:无特殊病原体动物 符合一级动物指标,无二、三级动物微生物病原的病变。 四级:无菌动物 除符合一级普通动物指标外,无二、三级动物微生物病原的病变;肝、脾、淋巴结等脏器具有无菌动物的组织学结构。 第五条实验动物按遗传控制标准要求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进行遗传控制(暂限于大、小鼠)。 一、科学管理 1.引种来源清楚,应带有系谱及生物学特性资料(如近交代数、交配方式、遗传组成、生物学特性),应符合国际公认的遗传概貌标准。 2.按国际规定的近交系动物的繁殖系统,进行种群维持和生产。 (1)基础群和血缘扩大群的生产方法 应以同窝雌雄交配方法进行。基础群的维持一定按近交系的保种方法进行,并应有谱系及个体卡。 (2)生产群 以随机交配方法进行生产,可连续繁殖3~5代,其生产群种鼠应与基础群血缘关系保持相对平行。 二、遗传质量控制 1.同系异体皮肤移植法。

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①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通过考核,获得上岗证书;②在开始相关工作之前,应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和其他危险物质以及相关操作进行危险评估,根据国家对于各种微生物操作的危险等级划分和防护要求以及危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全面、细致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程序文件。对于关键的危险步骤设计出可行的防护措施并对这些细节了然于胸;③熟悉各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运行的一般规则,掌握各种仪器、设备、装备的操作步骤和要点,进行正确的操作和使用,对于各种可能的危害应非常熟悉;④应掌握各种感染性物质和其他危险物质操作的一般准则和技术要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包括但不仅限于实验室运行的基本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规范、针对感染性材料、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核素等的操作规范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等。一、日常管理规范人员控制仪器设备搬入和移出防虫及防节肢动物措施清洁与消毒水电安全管理一)人员控制规范1、人员专业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2、禁止独自进入实验室工作3 、有禁忌症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4 、孕妇暂时离开实验岗5 、实习进修人员不得独自开展实验活动6 、参观、检查人员须经管理部门审批、持证进入7 、后勤保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持证进入8、厂商维修人员须持管理部门准入证进入。9、严禁在实验室会客。二)设备搬入和移出、摆放规范1、实验室 应为大型设备应进出留出通道(设备门)2、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电 力供应设施3 、考虑设备的摆放空间4 、实验室考虑足够的承重水平5 、先前考虑设备的维修通道和位置6 、移出实验室的设备应经

过前面的消毒,消毒方法可采用擦洗表面和整体熏蒸的措施,消毒 方法不应损害设备的安全和使用性能。9、摆放的位置应符合要求三)防虫及防节肢动物措施规范1、有自动闭门系统2、有放昆虫和节肢动物的设施,如纱窗、挡板等3 、实验室门窗的密闭性能应符合要求4 、实验室送、排风管道有安全措施,防止小型动物或昆虫从管道进入实验室;四)清洁与消毒规范1、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消毒。2、实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实验台面,清理实验器具,并进行前面消毒。3、实验室消毒方法与消毒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4、消毒剂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未经验证和过期的消毒剂。5 、消毒时间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不得随意缩短或改变。6、消毒剂应现配现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7、消毒和灭菌方法应根据消毒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五)水、电安全管理规范1、实验室应加强对水、电的管理2、避免常明灯、长流水等现象3 、禁止超负荷用电4 、设备使用后及时切断电源5 、对需要连续通电的设备,要定期进行巡视,特别是节假日期间更应注意巡查。6、使用电炉、灭菌器等设备时应做到全程有人监管。7、实验室发生断电、停电、停水时应及时检查,切断电源或关闭水龙头,防止发生以外。8、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最好有双路供电或有备用电源,保证重要设备的正 常运行和实验室的安全。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一)完善管理体系文件1 、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2 、制定实验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3、制定实验检测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4 、制定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常用到实验动物,因此,切实从购入、饲育、使用、环境、处理等全过程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安全、有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利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科研、生产、检定、检验和其他活动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实验前应对实验动物作常规检查(体重、体温、常见病等)和观察,所用动物应符合实验条件要求。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原则。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的具体办法参照国家有关制定。 第五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 第六条实验动物购入 1.根据教学计划,各实验室每学期末提交实验动物使用品种、数量等计划单,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批,交材料采购供应室采购。 2.购入或领取实验动物时,实验人员应向供应部门索取所用动物相应等级的由国家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动物的遗传背景资料、动物微生物检查资料及动物年龄和健康等方面的资料。 3.动物健康检查,以外观为主。主要内容包括: 皮毛:有无光泽、出血、干燥;眼:有无眼屎、流泪、白内障、角膜损伤等;耳:有无外伤、耳壳曲折、中耳炎等;四肢:有无弯曲、脱臼、外伤、关节炎;肛门:有无下痢、血便、脱肛等。 4.实验动物购入后,实验教师要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实验动物饲养室及饲养器具准备 1.饲养室面积应根据所购入动物的数量来确定。面积太小,室内氨浓度很易超过20m g·L-1,对实验的动物疾病控制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2.饲养动物的器具等,应在动物购入前准备好。准备的数量、规格应根据动物的品种和数量。每笼收养动物数和分组情况而定。垫料、饲料应按购入动物数量准备。各笼箱的编号及卡片、饲喂动物所用器材,如给饵器、粪便托盘、搬运车、台秤、电子天平、饲料捅、电源插板等也应准备放好。 3.笼具要求: (1)舒适和卫生:必须勤换窝,每2~3天换一次。分单养繁殖盒及群养盒两种。要求光滑、无毒、耐高温、易消毒、规格统一。 (2)坚固耐用:笼具应坚固耐用,不易被动物损坏、变形,避免动物逃逸。 (3)操作使用方便:包括笼、盒的放置、启闭、动物的投拿、添加饲料、饮水及垫料的更换等。 (4)经济使用:力求工艺简单,造价低廉,规格力求统一标准化。 (5)笼架:必须牢固、稳定,不宜过大,便于拆卸、组装。下面应有小轮,方便移动。便于清洗、消毒、不生锈。 4.动物饲养室的环境应根据所计划使用动物的微生物控制级别来进行准备,不同的实验动物级别应配备相应的实验条件。属于屏障系统的则应调整好送排风系统、空气净化系统。控制好温度、湿度、风速、噪声等环境因素。 (1)气温:目前我国对环境气温的控制要求在20~29℃范围内,可以满足大多数哺乳动物对温度的要求。其中大、小鼠的最适值为23±l℃,推荐值为23±3℃,允许范围为23±5℃ (2)空气湿度:我国规定最适湿度为50﹪±5﹪,允许湿度为40~70%; (3)气流:我国规定的气流值为0.13~0.18立方米·秒-1,换气次数为10~20次·时-1。 (4)空气洁净度:饲养清洁级以上实验动物的空气必须经过有效的过滤,S.P.F级的空气洁净度要达到1万级(即空气中>0.5微米的颗粒物应<350个·升-1),而清洁级动物的饲养室空气洁净度达到10万级。空气中最多的有害气体氨气的浓度必须在20克·立方米-1以下。

实验动物福利管理规定

XXXX药业有限公司 标准管理规程(S M P) 1.目的 建立规范实验动物福利,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动物福利 2.范围 动物实验室从业人员 3.责任 质量保证科、劳动人事科、化验室、实验动物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4.制定依据 国家《实验动物条例》、《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河南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 5.规程 5.1.善待实验动物是指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实验动物免遭不必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折磨、疾病和疼痛,保证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为,受到良好的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食物、饮水,避免或减轻疼痛和痛苦等。

5.2.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动物福利。 文件编号:SP-DW-SMP-09-012-01 页号2-2 5.3.饲养环境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标准,饲养中应提供全价营养饲料和清洁饮水,其营养成分、微生物控制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笼具应定期清洗、消毒。 5.4.饲养人员不得戏弄或虐待实验动物。在抓取动物时,方法应得当,态度温和,动作轻柔,避免引起动物的不安、惊恐、疼痛和损伤。在日常管理中,应定期对动物进行观察,若发现动物行为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必要措施予以改善。 5.5.处死实验动物时,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死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方可妥善处置尸体。 5.6.运输实验动物应遵守《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5.7.对于违反《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的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暂停工作处理。 6.变更历史

动物实验室管理规定

动物实验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动物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确保实验研究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以及安全评价符合标准,同时为了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蔓延,根据我动物实验室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1.实验动物的管理及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2.国家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本动物实验室(屏障环境)已获得《广东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面向广大科研工作者开放。需要开展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动物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实验操作。 3.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培育,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对其质量实行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药、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4.在动物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动物实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 5.深圳第三人民医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实验动物工作,动物实验室具体负责动物实验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6.动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和饲养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实验动物培训,并持有“广东省实验动物学会”颁发的《实验动物技术培训班结业证书》或相关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制度,确认无传染病(含微生物和寄生虫)和其他影响实验动物工作疾病的人员方可上岗。 7.凡申请进入动物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操作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必须提交相关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证人员必须参加本动物实验室举办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深圳第三人民医院动物实验室颁发的《实验动物上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动物实验室从事动物实验操作。 8.购买实验动物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在动物进入动物实验室的同时提交《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原件。

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川林保函(1997)250号1997年6月27日 各市州及有关县林业局: 现将林业部发布的《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林护通字〈1997〉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是全国的黑熊养殖大省,搞好黑熊的养殖管理,对保护好我省的黑熊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我省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林业部发布的《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促进我省黑熊驯养繁殖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从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黑熊施行有管引流手术,即采用常流式或异物引流导管的手术。 二、为黑熊实施开刀引流手术的外科兽医,必须经四川省林业厅统一考试,取得四川省林业厅颁发的《四川省黑熊开刀引流手术资格证书》,才能从事黑熊的开刀引流手术工作。 三、熊笼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的标准,严禁采用加压缩小熊笼体积或给黑熊穿铁背心等野蛮养殖方式,一经发现将坚决给予取缔。 以上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护通字[1997]56号 1997年5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业)厅局: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黑熊资源,积极引导黑熊养殖利用产业的发展,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黑熊资源,积极引导黑熊养殖利用产业的发展,推进科学养殖及利用,逐步实现本产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更好地适应国际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趋势,特制定本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建立黑熊养殖场 建立黑熊养殖场须首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黑熊养殖利用活动。 (一)养殖规模:建立黑熊养殖场,其场地设施须具备养殖50只黑熊的规模,并且应具有相应的资金和技术能力。 (二)熊室(舍):熊室(舍)是供繁殖熊配种、产仔及幼熊饲养的设施,其面积须按平均每只熊不小于2㎡标准设计,并且应座北朝南,通风干燥。 (三)熊笼:熊笼是对黑熊进行检疫、治疗及引流胆汁的设施,规格不小于150×80×170㎝/只,确保熊在笼中能够站立或完全俯卧。熊笼四角用16mm钢筋和4.5×4.5㎝角铁做成支脚,撑离地面70-80㎝,并且用水泥将其支角与地面灌成一体。 (四)黑熊饲养区:黑熊饲养区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地面应平坦并设置上下水道,北方地区

动物实验管理制度

第七章动物实验管理制度 1 本制度为加强我院实验动物的科学管理,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和动物实验水平,适应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的需要,根据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和总后卫生部《军队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及医院有关要求制定。 2 本制度所称实验动物,是指来源(遗传背景及微生物控制)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除此以外的其他动物称之为非标准化动物。本制度适用于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和对动物实验的管理,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从事动物实验的部门与个人。 3 本院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实验动物合格证、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和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等制度。 4 科研课题立项,研究成果鉴定,发表学术论文,新药、生物制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审批和报批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各部门在申报、审批或报批上述项目或为学术论文开据证明时,凡涉及实验动物的要将有无实验动物合格证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和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书作为申报、审批和报批的基本条件。 5 设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实验动物相关事务,地点设在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医务部科训科,临床实验科全面负责实验动物工作的日常管理,。 6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制订并落实适合于本院实施动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全军和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指导和监督本院各实验动物使用部门的业务工作; (四)组织专家对本院动物实验课题进行论证; (五)组织本院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六)对本院实验动物的发展及动物实验设施建设的发展做出规划并具体实施。 7实验动物的引进和采购

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附件 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实验动物福利,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培育和饲养,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相关产品,是指用于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笼具、饮水、专用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是指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生产、科研、检定、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单位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研究人员、实验动物兽医人员、辅助人员、阶段性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工作,开展实验动物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 —1—

加强监督、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应用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四川省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医药等相关产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教育、环保、农业、卫生、药品、林业、进出口等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实验动物管理相关工作。 科技厅联合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的宏观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科技厅委托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全省实行实验动物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全省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科技厅应当着力推进实验动物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实验动物有关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取得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检定、检验和其他科学实验的,或应用实验动物为原料、载体进行生物医药等产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取得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以—2—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验动物是指来源清楚和遗传背景明确,符合微生物控制指标要求,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第二章实验动物安全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实验动物安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科教学实验室实验动物的相关管理工作,科研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中心、所实验室实验动物的相关管理工作,各院级单位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科教学实验室和所属研究室实验动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院级单位在实验动物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定并落实适合本单位实验动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实验动物的具体管理,重点是对实验动物的采购、饲养、实验、处置等过程进行监管。培训、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各实验动物使用部门和人员的业务工作,特别是对实验动物安全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三章采购、饲养和运输管理 第五条实验动物的采购 (一)凡引入普通动物时,必须在当地按检验检疫制度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的证明。其它级动物必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动物供应单位采购,并具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如有特殊情况要上报各院级单位审核通过,同时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购买。 (二)采购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国内外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及法规简介..

第二章国内外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及法规简介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介绍了欧洲、北美洲、澳洲和亚洲主要国家相关的实验动物 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立法和监督机制,分析了各国在实验动物饲 养管理、使用和动物福利方面的差异;介绍了我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条例和管理 体制;最后简要介绍了我国在实验动物教育、培训的不同特点。目的在于树立爱 护和保护实验动物的意识,自觉在法规要求下开展动物实验。 关键词:实验动物;法规;条例;培训;教育。 第一节国外实验动物管理与法规 法规是以立法的形式管理实验动物,以确保实验动物质量和动物实验质量。 它带有强制性,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随着国际间实验动物研究、检验和教学 相关的交流不断增加,必须加强了解和熟悉国际间普遍认可的实验动物相关标准 与法规。 一.国际实验动物科学协会 195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医学组织联合会(CIOMS)、国 际生物学协会(IUBS)共同发起成立了国际实验动物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Laboratory Animal Science, ICLA)。1961 年,ICLA 的活动得到WHO 的合作,并于1979年更名为国际实验动物科学协会(ICLAS)。ICLAS的组成包括国家会员、团体会员、科学家会员、学会会员和荣誉会员。ICLAS的决议由常务理事会和管 理委员会做出。常务理事会四年一届,管理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从国家会员、团 体会员和科学家会员中选出并对其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ICLAS提出了微生物学、寄生虫学、遗传质量控制的参考标准,并先后在日 本、韩国、泰国、西班牙和巴西设立了遗传、微生物检测中心,并依据有关标准 开展检测工作。1988年我国加入ICLAS,现有国家会员和科学家会员各1名,并在第十二届理事会担任常务理事。 二.欧共体实验动物法规 1876年英国政府颁布实行的“反虐待动物法”(Cruelty to Animal Act)是欧 洲第一部有关动物实验法规。法规颁布后引发了科学家和动物权益积极分子长期 的争论。在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英国率先成为第一个立法保护动物用于科学 研究的国家。1985年,经过长期的争论,欧洲26国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达成了“保护脊椎动物用于科学实验和其它科学研究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Vertebrate Animals Used for Experimental and Other Scientific Purposes),简称为 20 ETS123。起初这项公约并不是法规性文件,也不具有约束性具有宽松性。1986 年欧洲经济共同体议会在上述公约的基础上,颁布了“欧洲实验和科研用脊椎动 物保护公约”(86/609/EEC)。各个国家签约加入欧盟后,各成员国议会认可这项公约,并在国际法的框架下遵守这项协议。其目的旨在保证各个成员国所从事 的动物实验遵从相应的法规和条例,以避免影响已经建立的共同体体制运行,特 别是防止不正当竞争或贸易壁垒。

动物试验安全与规范

北京林业大学 动物生物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与规范 一.实验动物管理守则 1.动物实验3R原则 取代(Replace)。是指使用其它方法而不用动物所进行的试验或其他研究课题,达到某一试验目的。 减量(Reduction)。是指在科学研究中,使用较少量的动物获取同样多的试验数据或使用一定数量的动物能获得更多试验数据的方法。 最善对待(Refined)。是指通过改进和完善实验程序,减轻或减少给动物造成的疼痛和不安,提高动物福利的方法。2.实验动物饲养环境 (1)饲养条件:动物必须饲养于动物房中,温度控制为21 ±2 ℃,湿度60-80﹪,12小时光暗周期(8:00-20:00光周期,20:00-8:00暗周期),环境安静无虫害,每日清理保持清洁,垫料废弃物需清理、须密闭防范。 (2)饲养要求: a.给予实验动物自由摄食及饮水,换水应整瓶更换。 b.饲料应储存在18℃以下的密闭干燥处。 c.动物应有足够活动空间。 d.选择适当的动物笼架。

3.动物的麻醉与安乐死 (1)Pentobatbital类管制药品请依规定申请使用。 (2)Ether乙醚为不推荐使用药物(易溶淤血,引发的安乐死较为耗时)。 乙醚为易挥发、易燃、易爆炸、具致癌性,有眼鼻刺激性的危险物品, 其保存及使用应有适当的场所设备及标准操作程序或指示方法(如防燃的安全抽风柜,、密闭容器、抽风解剖操作台等),用于少量, 小型实验动物(体重小于125g的啮齿动物)。 4.废弃物清理与分类处理 (1)动物运输所用的纸箱属于一般垃圾,应用消毒剂处理后放入垃圾箱。 (2)动物饲养过程中废弃的饲料及垫料应用消毒剂处理后放入垃圾箱。 (3)动物尸体及沾有血迹的物品等(血液、器官、刀片、针、擦拭纸、试管、手套)应消毒后及时清除。 5.动物实验申请(符合5W) WHO:实验人员具有条件。 WHERE:实验地点符合规范。 WHY:实验目的确实有需。 WHAT:动物品系周龄适合。 HOW:方法剂量合理可行。 6.实验人员健康与安全(血液感染性病源污染的紧急处置):

2020年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

2019年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

20XX年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在六年多的《动物防疫法》和一年多的《动物防疫条例》实施过程中,对我县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的食肉安全。现将我县近年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实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动物防疫法》和《贵州省防疫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政府及畜牧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依法防疫,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各级政府重视,把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的位置。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口蹄疫、疯牛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不断发生,县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越来越重视,把动物防疫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防疫。特别是去年我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来,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领导组织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各项管理制度及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疫情。三是增加投入,搞好储备。县政府增加了对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为防治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提供了资金和物资保障。 (二)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为动物防疫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

制环境。 《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颁布后,县畜牧局及时组织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一是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集巿面向社会广泛宣传。二是对养殖户和村级防疫员进行重点培训。仅18年县畜牧局举办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班16期,覆盖全县屠商和规模养殖场(户)。三是深入农村进行宣传,组织县局、乡镇、村组干部进村入户宣讲,覆盖全县17个乡镇170个村1189个组,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防疫意识,普及了动物防疫科技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和依法防疫的自觉性。(三)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突出重点,强化执法。 为保障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有效贯彻实施,县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动物免疫、动物产地检疫等管理办法;县畜牧局制定了动物防疫员、动物免疫标识使用管理等办法,动物疫情报告、动物疫情监测制度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的同时,突出重点,加强执法,狠抓落实。 1、预防为主,强制免疫。各级政府和畜牧部门把动物免疫作为防疫工作的重点,采取措施,提高免疫密度。一是推行“双轨防疫责任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确保防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免疫密度;畜牧防疫部门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免疫质量。二是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实行一场一档,一户一档。三是实行无缝隙覆盖制。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原则,搞好动物免疫注射工作,彻底消灭免疫死角。去

兽医法律法规

《兽医法律法规》模拟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于下列地区或情形: A.香港、澳门地区 B.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C.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D.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E.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5题共用一个题干)下列法律、法规正式实施时间 A.2010年3月1日 B.2003年5月22日C.2005年11月18日 D.2008年1月1日 E.2009年1月1日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6.农业部《兽药停药期规定》 7.不属于动物疫病的动物疾病是: A.弓形虫病 B.犬瘟热 C.子宫蓄脓 D.附细细胞体病 E.蓝耳病 8.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 C.控制扑杀 D.预防接种 E.检疫监测 (9-13共用一个题干)下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A.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 B.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C.负责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D.负责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E.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技术工作 9、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0、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1、兽医主管部门 12、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13、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14.不属于动物疫情预防的措施: A.风险评估制度 B.动物疫病防制技术规范制度 C.动物疫情的报告制度 D.强制免疫制度 E.动物疫情的监测制度

15.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无相关规定要求的企业是: A.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B.动物诊疗场所 C.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D.以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E.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16.动物疫情发生后,对外公布的主体是: A.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C、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D、县以上各级兽医主管部门 E、各级人民政府 17.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下列哪种措施不适于采用: A.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实行封锁 C.疫点内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D.在疫区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E.受威胁区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8.在动物生产各环节中,不需要持有动物检疫证的是: A.屠宰动物 B.运输动物 C.饲养动物 D.买卖动物 E.演艺动物 19.下面哪种情形不予补偿: A.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 B.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销毁的动物产品 C.运输过程中发生疫病而依法扑杀的 D.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 E.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销毁的相关物品 20.下列哪种情形不能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A.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大专以上学历的 B.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C.畜牧兽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D.畜牧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E.具有兽医中专学历,但2009年1月1日前已取得兽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

实验动物房的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房管理规定 1、公司实验人员根据实验需要提前一周向公司申请实验动物以及要求。 2、动物进入动物房前,应对实验动物房彻底清扫消毒,根据动物种属、日龄以及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3、实验人员开展实验前,做好实验数据采集表以及实验目的签(实验人员、实验目的、实验起始时间、实验终止时间、动物种属、日龄、数量、动物来源)。 4、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动物房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和嬉戏,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污物。 5、实验人员每2-3天对实验动物房消毒一次,发现动物异常及时上报公司兽医人员。 6、实验人员每天早晚到实验动物房清理卫生,添加水料,检查动物健康程度。 7、实验人员要根据兽医人员提出的饲养程序和用药程序进行饲养,不得擅自做主改变以上程序,有异议及时向公司兽医人员提出。 8、动物饲养必须保证排风畅通,合理光照,饲养器具要摆放整齐。饲养环境应保持清理干净,以免照成疾病传播。 9、实验人员根据动物耗料情况,提前3-4天向动物房管理人员提出购买计划。 10、实验人员要爱护动物,禁止动作粗暴。注意节约水电。

11、实验用过的废弃物、垫料、动物尸体等必须清理后放入指定位置,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更不能从水道冲走,以免阻塞下水管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12、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遵守药品、试剂使用规则。不得随意摆弄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试剂和动物,更不得擅自将动物带出实验室。 13、实验完毕应检查用过的仪器、材料完好无损,器具数量正确。发现异常现象时要及时报告实验管理人员。 14、实验结束后要将实验室地面和台面清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用过的器械及时清洗干净。最后将钥匙归还实验管理人员,并经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 15、实验结束时,实验人员必须详细准确求是填写实验记录,及时完善并提交实验报告。 江苏三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9日

动物法规

假兽用疫苗坑农事件反思 生命科学学院动物医学专业 2007060504 陈森源指导老师陈星星 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已由过去的28家省部属兽用生物制品厂发展到目前已通过兽药GMP验收的66家兽用生物制品企业。至今兽用生物制品达到410余种,估计全国兽用生物制品年产量超过3000亿头份,有些研究成果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如猪瘟兔化弱毒疫苗、马传染性贫血疫苗和禽流感疫苗等。企业按照兽药GMP 要求和国家标准组织兽用疫苗的生产,产品内在质量显著提高,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合格率达99%左右,近10年监督抽检合格率平均在90%左右。但近年来出现的假疫苗坑农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关键词兽用疫苗兽药管理条例高热病猪水肿血清 (一)事件 3个月,死猪超过150头大营镇洋子村发生两起假药坑农事件 经过:2008年8月31日,当兴化市大营镇洋子村村民吉日桂从自家猪场拉出第66条死猪时,妻子欲哭无泪。 5月26日以来,噩梦一直笼罩着洋子村,五六家养殖户出现生猪批量死亡现象。据村民初步统计,截至8月31日,死猪总数超过150头。养殖大户吉日桂、邹勇华损失惨重:吉家死猪66头,邹家死猪73头。 7月29日、8月6日,市纪委《行风热线》分别接到邹、吉两人的求助电话。市纪委纠风办要求有关部门对所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迅速处理。 调查证实:“这是两起假药坑农事件。”邹、吉两家生猪死亡前,均注射过冒用批文号或无批文号的假兽药。 生猪得了高热病,用了10天假兽药 8月29日,在吉日桂的养猪场,记者看到,吉家5口狭小的居室旁依然有两口残缺的造纸用浆池。 吉妻含着泪说:“今年,看养猪行情好,造纸污染大,我们两口子毅然改行,投入20多万元,改纸厂为猪舍开始养猪。” 7月初,吉日桂借贷完成猪舍扩建,准备将养猪规模扩大一倍。23日,他发现两头生猪出现发热症状,立即用人药为病猪注射。第二天,生猪病情不见好转,他请村兽医陈必珠及镇兽医站副站长杨进培进场医治。 兴化市林牧业执法大队调查证实:“陈、杨两人对猪的诊断为高热病,建议使用头孢金针和抗病毒1号,并要其他村分片兽医王元建帮忙送药。王元建从兽药经营户唐冠祥处购头孢金针2箱和抗病毒1号1箱送到吉日桂处,当场注射,后又连续使用,生猪病情并未得到控制,成批死亡。” 8月4日,接到大营镇兽医站求助,兴化市兽医站站长、技术员以及泰州牧院教授一行6人,对吉日桂的两头死猪现场解剖,发现一头为典型的高热病症状,另一头则为药物交叉感染死亡。 吉日桂怀疑已大量使用10天的兽药有假。他发现,村支书陈必勤从吉家2箱头孢金针中匀得2盒(40支),结果陈家13头生猪死了8头。 8月11日,吉日桂向兴化市林牧业执法大队反映。该大队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数据库”搜索发现,唐冠祥售出的头孢金针、抗病毒1号套用了其他产品批文号。根据《兽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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