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

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

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

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有些诉讼则采用属地原则,即这些诉讼只能在诉讼标的所在地法院受理。例如有关房屋买卖、租赁所引起的诉讼案件。

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审判案件前当地新闻媒体或其它社会团体已对案件进行了足以引起法官偏见的宣传,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变更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有某种联系,足以影响法官进行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变更法院的管辖权。(二)庭前准备

答辩。开庭前法官并不主动调查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因此,原、被告人的律师就必须搜集和整理好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其中被告人

的律师必须及时提交答辩状。针对原告人的起诉书,被告人可以通过答辩状提出如下请求:

1、要求宣布传票送达无效;

2、要求法院去掉起诉书中不相干的、容易引起偏见的或者其他不恰当的事项;3、要求原告人对诉讼请求作出更加详细的说明;

4、如果原告人在起诉书中没有说明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只要求法院撤销该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理由提出以上四点请求之一,则可以通过答辩状作以下答辩:否认原告人起诉书中所作的事实陈述;承认部分事实;或者全部承认但提出答辩的理由。当然,被告人也可以提出反诉。针对被告人的反诉,被反诉人也必须提出答辩状。

证据的搜集。为了有利于法院对案情的全面了解,美国法律允许民事诉讼中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都可以采用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证词,其中院外作证书就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所谓院外作证书,是指证人在法庭外,经过宣誓所作出的供法庭使用或供准备审判之用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院外作证书对于不能出庭作证或者居住在外地证人证言的取得是十分必要的,这种证言既可能是有利于当事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当事人的。当事人希望获得证人的证言,必须由想要得到这一证据的当事人向正在承办此案的法院申请发出委托书,由法院将委托书发至证人所在地辖区的一名司法行政官员或一名律师,授权他(她)录取证人的宣誓证词,然后送至法院。当证人不能亲自出庭作证时,他的宣誓证据可以在法庭上宣读。如果证人已经提交了院外作证书,又亲自

出庭作证,前后证词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将会被对方当事人利用来攻击他(她)的信用,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

除了采用院外作证书来证明自己的陈述或推翻他人的指控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问题,要求对方宣誓后予以回答。调查证据的方法还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相关簿册、记录和文件以进行查证、接受体验等。

审前会议。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全部诉讼材料后,法院通过审前会议对案件进行预审。审前会议性质与我国法院调解有相似之处。在预审中,双方当事人并不出庭,而是由双方律师代理,他们在法官的参与下,对案件的某些事实往往达成一致意见。预审的目的是在不侵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的前提下,缩短审判时间。因此,不少案件往往无须通过审判而在预审阶段就得到解决。

组庭。如果在审前会议中不能解决诉讼,就必须开庭审理。主审法官是在由选举产生或任命的法官中由首席法官指定,主审法官在法庭书记官的帮助下,负责整个案件的审判工作。如果有陪审团参加审判,主审法官必须对有关审判程序、证据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作出说明;如果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则主审法官还必须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

法庭书记官在审判前,根据主审法官的指示,给全体陪审团成员一份誓词。陪审团成员在宣誓中保证,如果自己在被确认担任陪审员资格时,他将会如实地回答有关本人担任该案陪审员的资格的任何问题。之后,书记官将从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候选人员名单中抽出12人担

任陪审员。陪审员确认后,书记官要求所有被选出的陪审员宣誓:“正直、忠实地审理案件”。

法庭笔录员负责记录法庭的一切程序及其证人的证言、律师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及法庭作出的裁决。

法警的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传唤证人以及按照法庭的指示在陪审团可能不在审判庭时,如退庭评议判决时,防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和陪审团谈话或试图影响陪审员。

(三)审理与判决

开庭。在法官宣布开庭后,由原告人的律师首先发言。他应当告知陪审团在本案中所要陈述的主要事实,但这种陈述不带有辩论性质,如同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的律师也可以作这样的陈述,由于如果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放弃这种陈述权并不会造成在诉讼中不利的局面,因此,在许多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开庭发言都没有作为必经程序。

出示证据。证据的出示是庭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在出示证据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出示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可以就事实问题作证,他可以告诉法庭他所看到的、听到的、通过自己的感官感觉到的、闻到的或接触到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律师还可以使用证人在审判中鉴别文件、图片或其它物证。但是证人不能证明传闻的事实,也不允许证明离题太远以至对本案的处理没有实际影响的事实。法庭不允许律师向自己方证人提出倾向性的问题,即在提问中暗示证人所需要的回答内容。如果一方律师提出了倾向性的问题,对方律师

则可以提出异议。异议通常是“我反对那一提问。因为它与本案无关,而且也不重要。”如果主审法官对异议表示支持,则律师必须

重新提问或者改变提问的措词;如果主审法官对异议表示反对,则律师可以继续提问,证人也可以作出回答。

原告律师直接询问证人完毕后,被告律师可以就在直接询问中最初询问证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反询证人。反询证人的律师可以提出具有倾向性的问题,以提醒证人那些本来打算置于不顾的事实。在对方律师进行反询完后,传讯证人一方的律师有权再次直接询问证人,再次直接询问可主要是针对反证中出现不利种种问题,从而恢复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当然,对方律师还可以再次反询问。在询问证人之后,律师可以提出反驳的证据,任何一方律师对另一方律师提出的反驳证据都可以进行反驳。

在双方律师提供了全部证据之后,被告人律师可以提出抗辩或者请求指示裁决。如果抗辩或者裁决请求得到认可,调查就到此终结;如果抗辩或者裁决请求被驳回,审判就会继续进行。

辩论。在庭审终结前,双方律师还可以作最后的辩论。首先由原告律师作辩论发言,他可以根据对自己一方最有利的观点就证据进行总结和评论,他可以论及某些事实并作适当的推论,但不能超越该诉讼案件的范围,不能谈及未提示的证据。如果原告律师谈及了不适合的事项,对方律师可以提出抗议;如果这种言论被认为可能带来严重的偏见,对方律师可以要求法官指示陪审团不考虑这些言论;在某种情况下,他可以请求宣告这种审判终结,在近期另择时间重新审理。被告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读书笔记 美国学者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法律出版社02年版 序——江伟 1.规则的动态创设P5 事实上,制度规则都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人们对规则的利用和改进以及对价值的优选取舍二使其成为今天的模样,制度从来都不是单纯的理论创设,而是在微观的实务中由人们不断提出观念,不断创智和改进制度儿磨合出来的。因此,仅仅依靠思辨的理念式研究是不可能降司法改革的探讨引入纵深,我们必须关注对于实证的研究。 2.民事诉讼程序的目标和价值P6 纠纷的解决方法体现出社会价值和优先性,以及社会在如何处理不同的选择方法中的模糊性——解决私人纠纷或者设定公共规范标准,规范的程序正义或自由裁量的个别正义,效率或者公平。 民事诉讼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构造中的一部分,人们不能在没有明确其所寻求的目标的情况下去评价诉讼程序。 耶林说“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法治不是单纯的形式,而只是适合特定价值选择的形式。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如此纷繁复杂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力图同时实现多重互相对抗的目标。导论 “民事”一词 对美国法律人士而言,“民事”一词的确切含义是“非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则是指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的案件。其中也包括美国公民对其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美国政府对某人提起诉讼以获得民事的而非刑事的救济。 第一章美国法律制度——多元化,不信任以及对平衡秩序的探求 1.迈克尔.考曼写的书《自相矛盾的人民——对美国文明起源的探究》 美国人意识和观念中的矛盾: 与法院和法律秩序的建立最为相关的是,祈求安定和秩序与相信个人应享有行动自由之间的互相矛盾;殖民主义赞成人人享有尊严与自由,但他们同时又征服土著美国人并拥有奴隶;既崇信法律又需要偶尔的无法无天,与对法院的需要相伴的是对法院的不信任,如果说不是对法院厌恶的话。 2.社会多元与平衡制约 “起源的多重性,种族的多元化和社会异质性导致了令人不适的紧张和压力”。在一个人民渊源多元化,意识形态与思维方式又极端矛盾的未成形的国家中,一定的秩序和平衡是极其重要的。 对宪法起草者而言,他们既不信任人性,又不信任人民,同样也不信任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同时,州之间也互不信任。但在各州纸上具有一个享有一定主权的国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宪法以及基于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无疑将为各州和极为缺乏共同传统,利益团体和明确疆域的民族带来秩序和界限。——对平衡秩序的探求:联邦制和国家机构中的三大机关。 美国几组对权力抑制因素: A联邦制; B.三权分立及三机关内部的制约平衡

北京协和医院简介(2014年版)

北京协和医院简介 (2014年版) 北京协和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大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全国疑难重症诊治指导中心,也是最早承担高干保健和外宾医疗任务的医院之一,以学科齐全、技术力量雄厚、特色专科突出、多学科综合优势强大享誉海内外。在2010、2011、2012、2013年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公布的“中国最佳医院排行榜”中连续四年名列榜首。 医院建成于1921年,由洛克菲勒基金会创办。建院之初,就志在“建成亚洲最好的医学中心”。90余年来,医院形成了“严谨、求精、勤奋、奉献”的协和精神和兼容并蓄的特色文化风格,创立了“三基”、“三严”的现代医学教育理念,形成了以“教授、病案、图书馆”著称的协和“三宝”,培养造就了张孝骞、林巧稚等一代医学大师和多位中国现代医学的领军人物,并向全国输送了大批的医学管理人才,创建了当今知名的10余家大型综合及专科医院。2011年在总结90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性提出了“待病人如亲人,提高病人满意度;待同事如家人,提高员工幸福感”新办院理念。 目前,医院共有2个院区、总建筑面积53万平方米,在职职工4000余名、两院院士5人、临床和医技科室53个、国家级重点学科20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29个、博士点16个、硕士点26个、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6个、二级学科住院医师培养基地15个、三级学科专科医师培养基地15个。开放住院床位2000余张,单日最高门诊量约1.5万人次、年出院病人约8万人次。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首都卫生系统文明单位”、“最受欢迎三甲医院”,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同时,医院还承担着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国家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主力医疗队的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6版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高等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高等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 -----爱德华特W.克利瑞 第一章总则 规则101 范围和定义 (a)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 (b)定义 在本证据规则中: (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 (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 (3)“公共机构”包括公共机关; (4)“记录”包括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 (5)“高等法院指定的规则”是指高等法院根据国会立法授权制定的规则; (6)以电子数据格式存储的书面材料和其他。 规则102 目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的施行,消除不合理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规则103 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只有在重大权利遭受影响,且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方可主张采纳或者排除证据的裁定存在错误:(1)如系采纳证据的裁定,依审判之记录,当事人: (A)已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删除证据;并且 (B)已说明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或者 (2)如系排除证据的裁定,当事人已通过提出证明的方式告知法院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 (b)不需要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无论在审判时还是在审判前,一旦法院已作出明确裁定并记录在案,当事人不需要为上诉该裁定而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c)法院关于裁定的陈述,对提供证明进行指示 法院可以就证据的性质、形式、提出的异议和裁定进行任何陈述。 法院可以指示以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出证明。 (d)防止陪审团听见不可采的证据 在可行的范围内,法院在进行陪审团审判时,必须防止以任何方式将不可采的证据暗示给陪审团。

北京协和医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关于2019年度院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结果公示的通知 为提高博士生教育质量、鼓励创新、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我校于近日开展了院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评选对象主要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经各所院推荐,院校于6月18日邀请了各学科相关专家10人组成评委会,对37位申报者的申请材料(包括学位论文,推荐表、论文摘要、成果等)进行了评审,并依据评选标准,对参评论文进行投票,共评出15篇论文为2019年度院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16篇论文(含并列)为2019年度院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现根据评选结果将2019年度北京协和医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提名论文的作者姓名、论文题目、指导教师等信息予以公示(见附件),论文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均存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201办公室),可供查阅。 公示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至6月30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院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者予以保密。(联系电话:65105824) 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院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附:2019年度院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提名论文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姓名论文题目二级学科指导教师所院获学位时间奖项 李源长链非编码RNA与免疫相关基因在食管鳞癌发生发展中的 功能机制与临床意义研究 肿瘤学赫捷肿瘤医院2018年7月优博 吕家迪硬的纤维蛋白凝胶通过Cdc42-Tet2信号通路介导肿瘤再生 细胞进入休眠状态 免疫学黄波基础所2018年7月优博 刘松系统性鉴定调控肿瘤风险的SNP变异生物化学与分 子生物学 王晓月基础所2018年1月优博 王雪利用遗传学方法探究胚胎干细胞分化机制遗传学黄粤基础所2018年1月优博 郝绥绥超顺磁响应性支架联合磁场对免疫相关细胞的调控作用研 究 许海燕基础所2018年7月优博 赵朕雄基于肠道菌的难吸收天然药物改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症状 的分子机制 药物分析王琰药物所2018年7月优博 陈松树突状细胞Lkb1对调节性T细胞自稳和免疫平衡的调控免疫学冯晓明血液病医院2018年7月优博 李晓兰利用CRISPR-Cas9技术和新型模板大幅度提高精准基因编 辑效率 内科学程涛血液病医院2018年7月优博 宋会娟可注射水凝胶肿瘤疫苗的制备与肿瘤免疫治疗效果的研究孔德领生物医学工 程研究所 2018年7月优博 陈君对果蝇肠道干细胞分化时命运抉择机制的研究生物化学与分 子生物学 袭荣文 北京生命 科学研究 所 2018年7月优博

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公法第110-49号-2007年7月26日) 译者:张力行 9.11恐怖袭击后,美国政府明显加强了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并颁布了《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经济严重衰退,国际投资额急剧下降,使该法的颁布并未引起中国投资者的关注。近几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快速增长,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问题引起了中国企业的担忧。为此,我和美国George Washington大学法学院著名的国际经济法教授Thomas J. Schoenbaum博士认为有必要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研究。该法译文和其后翻译的《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指南》将作为我们研究报告的一部分,供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和有关的政府部门参考。译文如下: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同时促进外国投资,创造和维护就业,改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审查程序,设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及其他目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第110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颁布本法。 (a)定义 (b)国家安全审查和调查 (1)国家安全审查 (2)国家安全调查 (3)提交国会的认证文件 (4)国家情报总监的分析报告 (5)附加信息的提交 (6)通知审查和调查结果 (7)实施条例 (c)信息的保密 (d)总统采取的行动 (e)总统的行动和决定不受审查 1

(f)需要考虑的因素 (g)提交国会的附加信息; 保密性 (h)实施条例 (i)对其他法律的影响 (j)技术风险的评估 (k)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l)缓解措施﹑跟踪﹑后续监督及强制执行 (m)提交国会的年度报告 (n)通知书的认证和保证 (a)定义—为本节之目的,如下定义应适用于: (1)委员会;主席—分别是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和该委员会的主席。 (2)控制—“控制”一词的含义将由委员会在其颁布的《实施条例》中界 定。 (3)涵盖交易—是指1988年8月23日之后由外国人自行或与美国人共同提 出或待定的任何可能导致从事美国跨州商业活动的人被外国人控制的合 并、收购或接管交易。 (4)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是指任何可能导致从事美国跨州商业活动的人被 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实体所控制的涵盖交易。 (5)说明—“国家安全”一词应解释为包含与“国土安全”有关的,包括适 用于关键基础设施的事项。 (6)关键基础设施—是指对美国至关重要的若被破坏或摧毁将危及美国国家 安全的实际或虚拟的系统和资产(以依本节颁布的《实施条例》的定义 为准)。 2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步骤,而这其间的许多步骤都发生在审前阶段。在美国,一个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的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可能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审前准备。 的确,审前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步骤之一。今天,审前程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的前奏,相反,它被设定为一个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的途径。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统计,1999年,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不到3%,其余都在审前阶段得以解决。而在我国,每年几乎90%以上的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解决。 确立审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简单: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 美国的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个核心机制。 (一)审前会议 最初的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的会议,以后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的程序。确定审前会议的理念在于,如果存在适当的审前程序,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的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而且早期的司法介入能够帮助所有的程序参加人尽可能清楚地了解纠纷,关注其核心内容,迅速发掘需要了解的信息,促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首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一个关于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成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的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个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和解通常由主审法官主持,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是否应该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的看法?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时与双方谈话是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扮演一个和解的角色,那么如果随后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当事人是否会感到不舒服?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新近的研究表明,尽管联邦法官鼓励和解,但是大多数法官仅限于简短地提出多个适于和解的理由。一些调查数据也表明,和解率最高的法官往往是那些简单地通过设定严格的审判日期以迅速将案件推进审判的法官,而非积极从事和解谈判或其他形式的案件管理的法官。 在临近审判日期时,如果案件还没有和解,将会举行一个最后审前会议。在会议上,当事人将制定一个审判计划,包括促进证据采纳的计划。法院会命 令律师或当事人列出一个预期将在审判中提出的所有证据清单,包括将出庭作证的证人和专家。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_省略__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_民事诉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 功能性反思与建构 ———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毕玉谦* 一、引论 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三次修订,分 别发生在1991年、 2007年和今年(即2012年)。其中,1991年是一次全面修订,2007年是一次局部修订(仅涉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今年最新的一次属于较大的局部性修订。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审前程序作为一种完全独立于审判程序来加以规定的,而是将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与开庭审理相区别,并一并规 定在法典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项下,这种立法模式主要体现的是强调开庭的实体审理而忽略庭前准备程序潜在功能的特点。 应当说,1991年《民事诉讼法》是在对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全面补充完善基础上的产物。当时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大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并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该法在1991年开始实施以后,因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审判方式改革的 热潮首先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悄然兴起, 并且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前准备程序带来极大冲击。这一审判方式改革体现了“私权意识”、“主体意识”、“程序意识”等新兴 思想,为改革的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活力。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行之后,最高人民法 院相继出台了有关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1〕对审判方式改革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引发了一波波新的改革浪潮,其根本动因在于当时的审判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提出的时代要求以及社会公众对于通过司法正义(作为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之一)来维护其物质权益、精神权益的迫切需求。 · 61·*〔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例如,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等。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 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 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

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有些诉讼则采用属地原则,即这些诉讼只能在诉讼标的所在地法院受理。例如有关房屋买卖、租赁所引起的诉讼案件。 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审判案件前当地新闻媒体或其它社会团体已对案件进行了足以引起法官偏见的宣传,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变更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有某种联系,足以影响法官进行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变更法院的管辖权。(二)庭前准备 答辩。开庭前法官并不主动调查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因此,原、被告人的律师就必须搜集和整理好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其中被告人

美国国家安全法(1947年)

美国国家安全法 (1947年7月26日) 本法旨在促进国家安全。规定了国防部长、国家军事体制、陆军部、海军部和空军部的条款,调整国家军事体制和有关国家安全的政府各部、局的活动。 经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成为法律。 简短的标题 〔美国法典第50卷第401章〕本法可称为《1947年国家安全法》 目录 第2条政策宣言 第一章国家安全的协调 第101条国家安全的协调 第102条中央情报局 第103条国家安全资料委员会 第二章国防部 第201条国防部 第202条国防部长 第203条国防部长军事助理 第204条文职人员 第205条陆军部 第206条海军部 第207条空军部 第208条美国空军 第209条调动有效日期 第210条战争委员会 第211条参谋长联席会议 第212条联合参谋 第213条军火局

第214条研究与发展委员会 第三章杂项 第301条部长薪金 第302条次长与助理次长 第303条顾问委员会与成员 第304条被调文职人员的身份 第305条保留条款 第306条转帐 第307条经费使用的授权 第308条定义 第309条可分性 第310条有效日期 第311条总统职务的接续 第411条废除与保留条款 第五章情报活动的责任 第501条国会监督 第六章保护某些国家安全的情报 第601条美国间谍、情报员及其它来源的秘密情报的保护 第602条辩护与例外 第603条报告 第604条治外法权 第605条向国会提供情报 第606条定义 政策宣言 第2条〔50美国法典401〕国会制订本法的目的是为美国未来的安全提供一个全面的纲领性文件;确定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政策和手段的统一体制以及各部、局、政府的职能;设立包括陆军部、海军部(包括海军航空兵和美国海军陆战队)、空军部三个军事部的国防部,并隶属于国防部长的领导、管辖与控制;确立每一个军事部在各部长的领导下成为独立的组织,并在国防部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题库1-4-10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题 库1-4-10

问题: [单选]吴某大学毕业后,经人介绍,在北京某科技咨询公司工作。由于该公司规模很小,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费医疗费若干。欲找公司报销,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吴某之病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报销。请问吴某该如何请求解决?() A.必须先向该公司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吴某可以与该公司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吴某或去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去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只能选择其一

问题: [单选]中国内地甲公司与澳门地区乙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案仲裁的审理方式为:() A.不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公开审理 B.不得进行公开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公开审理 C.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不公开审理 D.不能开庭进行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开庭审理

问题: [单选]甲与乙两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双方如就父亲的遗产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后双方在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 A.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B.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C.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D.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1?5 https://www.360docs.net/doc/1718921630.html,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 ——观《费城故事》有感 10法学(1)梁竹鹏 H10720132 看完《费城故事》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美国人似乎总爱没事找事;一点点小事就找律师找法院,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嘛。然而,仔细一想我们发现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是公正的,公民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正确的方式,这就是美国民事诉讼与中国的最大不同——美国人“好诉”。这在我们中国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虽然美国也是不告不理,但在我们的观念中,法院是迫不得已才要去的地方,要不是自己有莫大的冤屈是绝不会主动走进法院的,哪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然而我们在影片的开头就看到,社区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伤害(影片中可以看出是很小的伤害),这在中国几乎是不能发生的,我国的建筑施工随处可见,到处都是尘埃滚滚,噪音隆隆,但我们没有发现有人因为这个而向法院起诉的,顶多打个报警电话或者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当然,除了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美国,私人诉讼是执行公共法律的方法之一,当涉及众多的小额请求时,私人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损害赔偿或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更多甚至全部在于使做错事的人通过付出代价而为社会福利做出贡献。比较典型的诉讼制度包括滋扰公众诉讼与集团诉讼。而在中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还是在于个人权利的维护。滋扰公众诉讼指对一般公众的权利造成不合理的干扰,这种权利可以是通行、安全、健康、便利及环境等方面的。影片开头的社区居民诉肯多建筑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滋扰公众诉讼。 除此之外,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律师代理及法官角色比较 随着影片剧情的发展,安迪被所在的律师事务陷害解雇,因为他的老板发现了他感染艾滋的事实。而安迪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美国的法律,便到处寻找律师试图将他的老板告上法庭。在安迪寻找律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美国和中国民事诉讼的又一不同点,那就是美国的民事诉讼几乎都有律师代理,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大多数没有律师代理。在影片中我们看到自己身为律师的安迪,在决定起诉老板之后,不是自己去法院立案,而是四处寻找代理律师,影片中可能是由于安迪自身的身体原因需要找代理律师,但我认为在他找到代理律师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自己完全可以先到法院立案,而事实上安迪先后共找了近10名律师;在现实的美国社会中有资料显示大约有80%的民事案件是有代理律师的。与中国相比较,情况恰巧相反,中国的民事案件大多数都没有代理律师,主要通过当事人自己完成整个诉讼过程。 由于中国的民事案件很少有律师的参与就造成了中国民事诉讼中对法官的 依赖过重,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举证能力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在举证责任,调查取证,诉讼程序等处理过程必然依赖于法官,这显然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而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由于有

北京协和医院心内科简介

北京协和医院冠心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介绍 北京协和医院心内科成形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她是我国最早临床应用心电图的科室。五十年代黄宛教授等为我国心电图的推广以及黄宛、方圻教授率先开展的心导管检查都为我国的心脏病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曾先后多次获得国家和卫生部科技奖励,2009年批准成为卫生部首批冠心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2011年被评为国家重点专科。 冠心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共有冠脉介入医师12人,主任医师4人,副主任医师5人,主治医师3人。每年接收急性心梗治疗约200例,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约800例,冠脉造影术1600例。开展主动脉球囊反搏术、光学相干冠脉断层成像和冠脉旋磨术等新技术。并开展冠心病、高血压等专科门诊。 心内科一直承担着北京协和医科大学的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同时还接收全国各地进修医师的培训。获得首批卫生部心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共有导师4人,每年平均接收学员8人。 在科研方面,心内科承担863、十二五及北京市科委等重大科研课题。 基地负责人:方全医师,出生地杭州。1982年12月毕业于浙江大学医学院。在英国纽卡斯大学获哲学硕士学位。现任北京协和医院心内科教授、心内科主任。中华心血管病分会常委、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起搏与电生理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医师协会心血管病医师分会常委、中华心律失常学会委员。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863)、十二五、北京市科委等重大科研课题研究。 方全大夫研究领域主要涉及心律失常,曾经完成的研究包括不同部位心肌梗死的晚电位空间分布、心肌梗死后室速与QT离散度、血管迷走性晕厥的神经体液机制、射频消融治疗快速房性心律失常、房颤药物治疗、心室同步起搏治疗心衰等。 冠脉介入导管室内部 基地负责人方全

ALIUNIDROIT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

ALI/UNIDROIT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 范围与实施 本原则是裁判跨国商事纠纷的标准。本原则也同样适合于解决大部分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并可作为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提案的基础。 1. 法院及其法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资格 1.1 法院和法官应具有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决纠纷的司法独立性,包括不受不当的内部和外部影响。 1.2 法官应具有合理的任期。法院的非专业型组成人员应通过一定的程序指定,该程序应保障他们相对于当事人、有关纠纷和其他在纠纷解决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的独立性。 1.3法院应当公正。若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具有裁决权的法官或其他人不公正,则其不得参与。应当具备公平有效的程序以处理关于司法偏见的争辩意见。 1.4 法院和法官均不得在他方当事人不在场时接受一方当事人关于案件的通讯,但关于不予通知他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和例行的程序安排的通讯除外。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时法院和一方当事人进行通讯的,应即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通讯的内容。 *《原则》的文本和附带的评注由美国法学会(ALI)于2004年5月通过,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于2004年4月通过。 ?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Trans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copyright 2005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 and, for the “Principles” also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UNIDROIT). This translation has not been reviewed or approved by ALI or UNIDROIT and Mr. Shi Xinya bears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uracy of the translation. This translation has been made under a limited license FOR EDUCATIONAL AND LEGISLATIVE USE ONLY. All rights reserved. The complete work in English is available from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ttps://www.360docs.net/doc/1718921630.html,). For any requests to duplicate this material, please visit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website at https://www.360docs.net/doc/1718921630.html,.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则和规则》2005年版权由美国法学会(ALI)拥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也拥有其中的“《原则》”的版权。本译文未经ALI 或 UNIDROIT审阅或批准,史新亚先生对译文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本译文是依仅为教育和立法用途的有限许可而完成的。所有权利保留。完整的英文著作可从剑桥大学出版社(https://www.360docs.net/doc/1718921630.html,)获得。有关复制本资料的任何请求事宜,请访问美国法学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718921630.html,。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一审 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2.特殊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特殊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特殊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律师提醒: 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只要对方向法院提出,即使债权债务实际存在,法院也不予支持诉讼请求。 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新民诉101条) 2.诉中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新民诉100条) 3.救济程序: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新民诉108条)律师提醒: 1.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诉讼保全的时间,但由于法院内部程序或承办法官个人的原因,往往导致不能及时进行保全; 2.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确切的财产线索,法院才会进行财产保全。 立案立案期限: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司法解释2条 2.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内含中文名目)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简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目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导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1章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一种诉讼形式 第1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第2条一种诉讼形式 第2章诉讼开始;传唤令状、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命令的送达 第3条诉讼开始 第4条传唤状 第4条之1其他令状的送达 第5条诉答文书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与提交 第6条期间 第3章诉答文书和申请书 第7条允许提出的诉答文书;申请书的格式 第8条诉答文书的一般规则 第9条诉答文书的特别事项 第10条诉答文书的格式 第11条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向法院的陈述;制裁 第12条抗辩和异议——提出的期间和方式——通过诉答文书或申请书——基于诉答文书请求判决的申请 第13条反请求和交叉请求 第14条第三当事人诉讼程序 第15条修改和补充诉答文书 第16条审理前会议;日程;管理第4章当事人 第17条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能力 第18条请求和救济方法的合并 第19条为公正审判而必要合并的人 第20条当事人的许可合并 第21条当事人的合并错误及不合并 第22条互争权利诉讼

第23条集团诉讼 第23条之1股东的派生诉讼 第23条之2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 第24条诉讼参加 第25条替代当事人 第5章庭外证言与发现程序 第26条规范发现程序的一般规定;出示义务 第27条诉讼之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 第28条参与作成庭外证言的人员 第29条关于发现程序的约定 第30条口头询问的庭外证言 第31条书面质问的庭外证言 第32条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庭外证言的使用 第33条对当事人的质问书 第34条提供文件和物件以及为调查或其他目的而进入房地产第35条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检查 第36条要求自认 第37条不出示或不协助发现:制裁 第6章开庭审理 第38条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39条陪审团审判或法院审判 第40条为开庭审理而分配案件 第41条撤销诉讼 第42条合并;分开审理 第43条证言的取得 第44条官方记录证明 第44条之1外国法的确定 第45条传票 第46条不需要提出异议 第47条选定陪审团成员 第48条陪审团成员人数——参与裁决

北京协和医院简介

北京协和医院简介 北京协和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大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是北京协和医学院的临床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的临床医学研究所,是卫生部指定的全国疑难重症诊治指导中心,也是最早承担干部保健和外宾医疗的医院之一。在2011年、2012年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公布的“中国最佳医院排名榜”中名列榜首。 医院建成于1921年,由洛克菲勒基金会创办。建院之初,就志在建成亚洲最好的医学中心。新中国成立后,协和的发展建设得到了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90年来,医院始终拥有一支以优秀的临床医学家、医学教育家和医学科学家为骨干的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和造就了张孝骞、林巧稚等一代医学大师和多位中国现代医学的领军人物,并向全国输送了大批的医学管理人才,当今知名的10余家大型综合、专科医院都是由协和人创建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和优良传统以及“严谨、求精、勤奋、奉献”的协和精神。“教授、病案、图书馆”是著名的协和“三宝”,现代医学教育的“三基”、“三严”理念起源于协和。 医院学科齐全、技术力量雄厚、特色专科突出,以多学科综合优势享誉海内外。2002年与邮电总医院合并重组,形成东单和西单两个院区,总建筑面积17余万平方米。2010年12月27日,干部保健基地启用。年内,新门急诊楼及手术科室楼建成并将投入使用,届时医院总建筑面积达到53万余平方米,将进一步全面提升就医环境。近年来,通过学科规划和资源整合,形成了东院以“大医疗为主体”、西院以“大专科、小综合”为特色的医疗格局。 医院现有在职职工4000余人,其中两院院士6人、正副教授682人;中华医学会、北京医学会及其它学会前任主委、现任主任、副主任委员及侯任主任60名,中文核心杂志正副总编及名誉主编60余人;设立临床、医技科室54个,开放住院床位2000余张,国家临床重点专科14个、国家级重点学科20个、北京市重点学科5个;日门诊量1.2万人次,年出院病人6.8万人次,住院手术病人3.2万人次,平均住院日9.5天以下。 现有博士生导师104人、硕士生导师214人,博士点14个、硕士点21个,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6个、二级学科住院医师培养基地14个、三级学科专科医师培养基地14个,每年严格遴选、接收来自全国各地的进修医师700余名、进修护士及专科培训学员600余名。2009年9月19日,普通外科专科医师培训中心通过英国爱丁堡皇家外科学院与香港外科医学院认证。目前,正在积极筹建国家级住院医师培训基地。 注重临床科学研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23项、省部级科研奖140余项。近五年来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177项、省部级科研课题151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131项;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7500余篇。医院设有国内领先的中心实验室、临床药理中心、实验动物中心和卫生部内分泌重点实验室。正在筹建国家级临床重点实验室。2010年,协和转化医学中心成立,《协和医学》杂志创刊。 医院承担着国家重大会议、活动、赛事及特殊任务的医疗保障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及外国元首访华的医疗保健任务。近年来,在北京奥运、建国60周年庆典、抗震救灾、抗洪抢险中均表现出色,凸显了协和作为国家医疗队主要成员的重要作用。在2008年北京奥运工作中荣获“特别贡献奖”,为国争光。 医院重视管理,注重实效,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精简机构,改革干部管理机制,实行公开竞聘和聘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轮转、培训干部,形成了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团队。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特别是青年队伍建设,设立了中青年“百人计划”等培养项目,选派青年骨干出国学习;成立了住院医师管理委员会,由住院医师直接参与自身的培养管理工作;成立了国际合作智库(PICT),发现、培养国际交流人才。 医疗服务质量是医院的永恒主题。医院始终将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放在各项工作之首,建立了院科两级的“全质控体系”,创新性地开展不良事件和病人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 I.引言 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简称FINSA) 于2007年7月26日由布什总统签字,并于2007年10月24日起正式生效。该法案旨在进一步加强美国对关系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行为的审查与限制;同时也表明美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寻求保持投资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两者之间的平衡。 该法案对外资进入美国予以全方位的要求和管制,并对外资并购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给予了全新的诠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简称CFIUS)将对“1988年8月23日之后提议或待决的,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商业的任何交易”进行审查。由此,任何外国人控制的,存在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交易将被视为“受管辖的交易”而成为被审查的对象。 为配合FINSA的实施,美国财政部又公布了《关于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作为FINSA的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22日起正式生效。该实施细则主要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上均有相应发展。 根据最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如果CFIUS对外资的投资目的存在疑虑,不论其入股比例多少都可以对交易进行审查。换而言之,即任何外资并购从理论上都是可以被否决的。其次,CFIUS有对已完成的外资并购的重新审查权,即对外资企业而言即使交易完成也可能会被制裁。另外,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如交易一方因故意或明显疏忽,在自愿申报中向CFIUS提交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存在遗漏, 或违反了缓解协议,都将被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II.FINSA及其实施细则的特点 1.自愿审查及其流程 FINSA及其实施细则保持了原有立法的基本框架,包括外资并购方自愿申报审查(或由CFIUS发起的审查);自愿申报之后CFIUS将进行最长不超过30天的审查;若在审查过程中CFIUS认为该项交易是“受管辖的交易”,将继续对该项交易进行最长不超过45天的调查过程;如果有必要,在45天的调查过程之后,美国总统可以禁止或者暂停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交易(必须在15天之内作出决定)。

一般到特殊——论美国民事诉讼对缺席判决的救济

一般到特殊:论美国民事诉讼对缺席判决的救济 刘秀明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摘要:美国民事诉讼对缺席判决的救济一般规定了缺席登记的救济和缺席判决登记的救济,同时,被告 还有权提起附带异议。《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规则》对缺席判决救济的规定很特殊,有三种不同的方式予以救济,并对中间缺席判决的救济进行了规制。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缺席判决的救济理由规定了颇具特色的意思表示瑕疵诉讼行为。 关键词:美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救济;意思表示瑕疵诉讼行为中图分类号:D971.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10)04-0149-06 英美法系国家的缺席判决具有程序性结案的 特点,出于对案件实体真实的考虑,法律同样规定了缺席人一定的救济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傅郁林认为,“在普通法国家,基于对抗制司法理念,作出不利于缺席被告的判决被认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没有对抗即无所谓审判。司法所审查的是原告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被告有权向作出这一判决的法院申请将原判决撤销是自然的事。” 〔1〕鉴于美国的联邦制特色,论文对缺席判决救济 的分析遵循了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思路,同时,对 颇具特色的救济理由,即意思表示瑕疵诉讼行为予以特别关注。把握美国缺席判决救济的各种方式和救济理由,有助于深刻地理解其缺席判决救济的本质特征。 一、缺席判决救济的一般规定 (一)撤销缺席的登记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能 收稿日期:2010-04-10 作者简介:刘秀明,男,辽宁喀左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项目“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08SA127)。证明有正当理由,法院可撤销缺席的登记。①那问题的关键就是满足正当理由的条件有哪些。判例 认为,满足正当理由的因素有三个:原告是否会受到损害;被告是否进行了实质性防御;是否被告的 有责行为导致了缺席的发生〔2〕。在以上的3个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被告对自己的不应诉行为是 否负有责任,而在考察归责性的问题上,一般是考虑是否为被告的故意行为所致,但是有时被告即使不是故意的,但却是有责的。例如,在Roger v.Hartford Life &Accident Ins.Co.一案中,Hartford 声称自己没有进行答辩并非是故意行为,而是自己的一种过失行为,法院最后认定,无论故意或过 失,被告的不答辩行为都是有责的 〔3〕。可见,在决定是否撤销缺席登记的问题上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而且法院一般倾向于采用宽松的审查标准,依 据缺席登记获得的救济比缺席判决获得的救济更容易得到法院的准许②。美国著名学者摩尔1985年在《联邦诉讼规程》中阐述:“法院一般倾向于采 ①目前,笔者发现申请撤销缺席登记中的good cause 有三种译法,一是正当理由;二是有效的理由;三是充分的理由。笔者认为,由于美国对撤销缺席的登记采用的是较为缓和的政策,因而正当理由的翻译较为准确。 ②有很多案例表明对缺席登记的救济较为容易。See Peebles v.M oore,302N .C .351(N .C .1981);Jackson v.B eech;R appleyea v.C am pbell.转引自〔美〕杰克·H ·弗兰德泰尔等:《民事诉讼法》(第3版),夏登峻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3页。 第38卷第4期 2010年7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Vol.38No.4 Jul.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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