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一、正义的内涵

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人们在经验上,或者在直觉上,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歧视性对待时,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我们虽然在感觉上,内心道德评价中能给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观念下定义。但是很难说出大众普遍接受正义到底为何物,就象我们天天生活在时间中,却难以给时间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平等的正义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出了非常经典的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问题,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1]。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种平等的正义观。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在受同一法律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中坚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正义原则,这是佩雷尔曼所主张的。他的这一思想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形式上的平等,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的偏见,致使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他的理论给司法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无法律之实。无正义之精神的法律,社会成员对之失去信心,无人尊敬它,服从它。没有正义的精神蕴含在其中,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古至今,正义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从原始的正义观,发展到现代成熟的正义观,社会进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精神的发展。正义观的进化带动法律的进化。法律与正义观的矛盾是法律改革的契机。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时的法律制度,发现诸多不合正义理念的因素,要求废止旧法,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这种要求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评价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一项法律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的,不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力,

但却不配称为法律,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一般法律所具有的效果和作用。

[2]

新闻伦理与法律法规重点资料

第一讲总论 一、研习新闻道德的理由 、新闻业的现状、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建立法制社会的迫切要求 二、基本概念 (一) 伦理与道德 、词源探义:伦理与道德在一定的词源含义上可以视为同义异词,指社会道德现象西方溯源:’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美德分为“伦理美德”和“理智美德”两种,伦理 学就是研究伦理美德的科学。 中国溯源:中国儒家典籍《小戴礼·乐记》篇,最早把“伦理”二字相连使用:“乐者,通伦理者也。” 、两种理解:可以取代,二者之间是有差别的 道德,是指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而伦理,一般有统类条理的意思,用在人际 关系上,所以‘伦理’比‘道德’更进一步,它是道德现象的概括。 、道德的起源:萌芽——人类早期劳动和社会交往 雏形——部落氏族内部及其相互之间要求用某种规范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形成——人类进入社会劳动分工的高级阶段 、道德的内涵:“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所特有的,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 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从本质上说,道德是人们实践——精神地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是人们自我肯定、自我发展的一种社会形式。 、道德的本质特征:政治经济关系决定道德体系、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 、道德的具体内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道德的作用:①规范人们的价值标准 ②调整人的行为活动,使其从现有的方式向理想的方式转化 ③道德作用于人是通过人的自律性来实现的 (二)新闻道德 、新闻道德的内涵:新闻道德是新闻从业者在从事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和 行为规范,主要用来调整新闻媒体与社会、新闻媒体相互之间、新闻媒体与新闻从业者以及 新闻从业者个体之间的关系。 、新闻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异同: (1)相同点:①都是一种由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②有自己的历史性和继承性, 它往往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体现出不同的道德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 (2)特殊性:①新闻道德还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政治性;②新闻道德也是对新闻传播活动 的一种特殊的调节规范。 3、新闻道德与社会伦理道德的关系:既是包涵和被包涵关系,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又相互 影响,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社会总体道德对新闻道德起着极大的影响制约作用,新闻道德水准的提高又反过来影响和促进社会道德进步。 4、新闻伦理: 新闻伦理:是伦理的一种,主要指媒体及媒体工作者出于自律的需求而拟定的成文或不 成文规范。它是由新闻界的“伦理准则”衍变而生,具非官方、非法律性质,是无强迫性、 无处罚条例,积极求诸从业人员高度道德感和责任心的专业准则。新闻伦理始于美国。 新闻伦理学: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产生与形成规范的学科,是一门边缘学科。 (三)法与新闻传播法 1、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行为规范②由国家创制③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④普遍性 2、新闻传播法:广义,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所有法律条文及法规、规章的总和。 狭义,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法律。 3、新闻传播法的来源:宪法、法律、其他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 定 4、新闻传播法与党的政策:

法与正义的相互关系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本文主要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正义对法的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一、正义与法的本质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而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二、法的价值与正义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

新闻法规

一、新闻法治的基本概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3.中国新闻法治的特点:中国特色:党性色彩明显;限制性条款多;保障性条款少 4.新闻法规的组成 1、 特殊法与一般法 ? 特殊法与一般法 ? 一般法: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 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 特殊法: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 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和特别的地区的法律。 5.成文法与惯例法 6. 新闻法制的具体功能

7.四、新闻法制与其他规范 新闻法制与共产党的政策 党的新闻总政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党的基本政策:新闻事业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治、思想、组织上与党中央高度一致 二者关系:新闻法制需体现党的新闻政策,党的新闻新闻政策以新闻法制的形式得到落实。 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 8.(一)新闻立法的内容 ?保障新闻自由为新闻立法之宗旨 ?引入新闻社会责任说,確保新闻活动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保障新闻媒体采访、编辑、评论、发布等权利 ?确立公民接受信息、表达意见的使用媒体的权利 ?规范新聞媒体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9.(二)新闻立法的难点 ?如何在立法中体现保障新闻自由 ?如何处理新闻自由与政府的矛盾 ?新闻自由应有哪些实质性的内容 11.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比较:比较标准;理论基础,权利性质,权利内容 (一)理论基础的比较 言论自由1、追求真理说(言论市场说) 2、健全民主程序说 3、表现自我说 新闻自由“第四权理论”

职业道德论文

从警先修德 迈着坚实的步伐,带着赤诚的心灵,怀着憧憬的梦想,我来到了湖北警官学院,成为了1000名新学警中的一员。在这里度过充实的两年后,我将成为一名光荣而神圣的人民警察。每当想到此,一种崇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就在我的心中油然而生。刚进来时,摆在面前的一切都是那样的陌生而具有挑战,但如今,通过两个月来的军训和学习,我对警察这个职业逐渐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我坚信自己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能很好地从事这个新职业,并且暗下决心一定要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 在我大学毕业后的两年时间里,我曾经做过好几份工作,从我以往的职场经历中,我对职业道德大致有如下几点认识: 一、在其位谋其事,不管从事什么职业,我都应努力工作。 二、从事任何一个职业并不仅仅只是为了取得一个饭碗。 三、在为稻粱谋的同时,不应忘记体现自己的价值。 四、工作在为人提供衣食的同时,也给人自身带来了存在感和满足感。 五、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每个人都在自己的职位上作出应有的贡 献,社会才能高效地运转,国家才能繁荣富强。 而我即将从事的职业和以往这些都不同,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因人民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不管是治安管理还是刑事执法,警察职业最基本的特征是代表国家执行行政权力,是执法者。执法是警察职业最核心的内容,具有执法权力是警察职业的本质特征。同时,公安机关和警察队伍是国家治安的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责任。正是由于人民警察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担负的特殊使命,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具备有既不同于普通人民群众,也不同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道德要求。 常说的人民警察的形象问题,其实说穿了就是一个职业道德素质问题。当前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中的个别干警有看法、有意见,就是因为这些干警忽略了自身的职业道德,应该做的没做或做得不好,不该做的却做了,而人民群众恰恰是用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标准在观察着每一位警察的德行,衡量着每一位警察的情操,认为人民警察的形象被破坏了,对警察产生了看法,有了意见,长此以往,致使警民关系淡化或遭到破坏。由此可见,警察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与低、好与坏,不仅事关警察形象,更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警先修德。但丁说过:“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一个没有良好职业道德的警察,业务能力再强,最终也可能沦为公安队伍中的害虫,祸国殃民。法律能从客观上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职业道德能让人从主观上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职业道德虽然是种非权力影响力,但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养成既是人民警察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内在要求,而且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养成所体现出来的道德力量、道德魅力无疑又会成为执法工作中巨大的感染力、号召力、凝聚力。在今后的工作我应努力加强警察职业道德学习,提高警察职业道德修养。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施: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一、正义的内涵 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人们在经验上,或者在直觉上,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歧视性对待时,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我们虽然在感觉上,内心道德评价中能给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观念下定义。但是很难说出大众普遍接受正义到底为何物,就象我们天天生活在时间中,却难以给时间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平等的正义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出了非常经典的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问题,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1]。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种平等的正义观。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在受同一法律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中坚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正义原则,这是佩雷尔曼所主张的。他的这一思想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形式上的平等,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的偏见,致使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他的理论给司法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无法律之实。无正义之精神的法律,社会成员对之失去信心,无人尊敬它,服从它。没有正义的精神蕴含在其中,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古至今,正义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从原始的正义观,发展到现代成熟的正义观,社会进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精神的发展。正义观的进化带动法律的进化。法律与正义观的矛盾是法律改革的契机。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时的法律制度,发现诸多不合正义理念的因素,要求废止旧法,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这种要求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评价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一项法律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的,不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力,

新闻法律法规

谈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首先我们应当搞清楚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 简单来说,人治指的是人的意志作为最高权威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指的是法律作为最高权威的国家治理模式。法的实质是人的思想,去用人的思想去制定程序法来进行统治。 一、当今语境中对人治理解的偏见 当今中国,提出建设法治社会这一重要任务,世界各国也都倡导着民主与法治。而作为法治对面的人治,只有在对法治赞美的时候,才会被拿出来作为反衬。 人治与法治这两种并列的基本治国方式,其目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只有法治才是被普遍认同为值得追求的理想的治国方式,而人治则站在了法治的对立面,饱受怀疑、批判。 似乎法治一词生来便蕴含褒义,代表着公平、正义和民主宪政,而人治就注定是落后、黑暗、腐败和独裁的。作为治理方式,人治与法治都追求着这样一种“治”或者说“善治”的状态。似乎只要是法治就是好的,只要是人治就是不好的。我们似乎只记得黑暗的纳粹统治,而忘记了大唐盛世和罗马帝国。 那么既然人治与法治同样都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为何优劣互补呢?是什么因素导致人治在作为治国方式上的不入主流呢?他们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 必须明确,在人治的社会中,“人”或者说“治理者”的意志作为最高权威,相区别与法治中,“法”作为最高权威。一般认为,法治带来民主,人治招致腐败。但毕竟法有优劣,人有良恶。对于那些劣法横行的年代,法治也并没有带来优良的秩序, 二、那么法治和人治又应该如何去比较 首先我们现要明确我们比较二者的标准是什么? (1)价值判断比较二者优劣的标准 如果是价值判断,那么二者都应当去粗取精。那么法治指的便是“良法之治”,而人治指的便是“贤人之治”。良法能够做到公平正义,那么贤人也能实现公平正义。如此说来,法治人治,没有什么区别,仅仅是实现“治”这一状态的手段不同罢了。 (2)人的意志是否是其的最高权威 那么只要是法律作为最高权威,就是法治;只要是人的意志作为最高权威,就是人治。但是,法律和人的意志的区分点仍然是模糊的,法律其本身就是人意志的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一、正义的内涵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人们在经验上,或者在直觉上,可 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歧视性对待时,当人们 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 自然 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旁观者清、当 局者迷。我们虽然在感觉上,内心道德评价中能给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观念下定义。但是很 难说出大众普遍接受正义到底为何物,就象我们天天生活在时间中,却难以给时间下一个 准确的定义。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平等的正义 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 哲学 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出了非常经典的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 分析 正义 问题 ,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1]。 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 种平等的正义观。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 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在受同一 法律 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中坚持同样 情况同样对待的正义原则,这是佩雷尔曼所主张的。他的这一思想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 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形式上的平等,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的偏见,致使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他的 理论 给司法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和正义的 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 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 制定和实施的作用。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 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一) 正义观对法 律的 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无法律之实。无正义之精神的法律, 社会 成员对之失去信心,无人尊 敬它,服从它。没有正义的精神蕴含在其中,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古至今,正 义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 发展 。从原始的正义观,发展到 现代 成熟的正义观,社会进化 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精神的发展。正义观的进化带动法律的进化。法律与正义观的矛盾是 法律改革的契机。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时的法律制度,发现诸多不合正义理念的因素,要求废止旧法,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这种要求推 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衡量法律优劣的 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评价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一项 法律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的,不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力,但却不配 称为法律,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一般法律所具有的效果和作用。[2] (二) 法律 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每个 社会 都 存在大量的 自然 资源和社会资源。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 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 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3]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 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内容摘要】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在我国,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因此就形成了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等。社会呼唤所有的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员应该担负起建设法治国家的使命,并要求其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和特殊的意义。 【关键字】法律职业道德渊源功能法律从业者 在目前的法律职业研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概念,且通常被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当然,也有学者将二者加以区别。例如,有人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也有人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予以区分。处于实质层面的属于伦理问题,即究竟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处于主观层面的属于道德问题,即对某种行为内容的态度、心理准备、心情、动机等。所以,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法律职业道德分解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 由于道德的内部结构非常的复杂,包括行为、意识、规则等,因此道德的表现形式也非常的复杂。从规范形式看,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 法律规范必然吸收伦理道德规范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天然关系的结果。伦理道德规范中的核心内容往往被法律所吸收,上升为法律规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守的一些伦理规范被纳入到法官的法律义务规范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司法解释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所在院系:专业: 姓名:学号: 题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一、研究的意义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完整、连续、系统的反映和监督,借以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它既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会计师就是运用这一工具从事经管工作的人员。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属于自律范围。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实事求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对账目的管理做到真实可靠,勤于律己、公正廉洁等方面[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从事会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强制性义务[2],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3,4]。 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但它们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具有共同的基础和目的。它们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存在着相互渗透、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

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中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5]。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正确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培养高素质人才,有利于形成反腐倡廉之风,对维持社会稳定性,完善法律责任监督程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6]。 本研究旨在从会计师所存在的职业道德出发,探究会计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会计职业道德的缺失可能造成的违法行为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帮助,为改进会计职业道德环境,提高会计道德品质提供依据。 二、文献综述 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诚信问题频发,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会计人员造假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职业道德的缺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而这种缺失多与自身职业道德自律性不高有关[7]。研究发现[8],现如今会计信息越来越被广大决策者、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重视,它成为了政府部门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同时,中国乃至世界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经济学家张维迎曾指出:所谓道德,从本质上讲是为了长远的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利益。而道德的缺失实质上是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了长远利益。为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减少社会经济违法行为,需逐步健全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从更高的层面要求和引导会计人员提高道德水准。程勇[9]的研究表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鲜明的政治性和约束性;(2)自私性和廉洁性;(3)服务和利益高度相关性。道德观念的薄弱与道德监督体系的不健全是造成会计职业道德失衡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会计舞弊造假案件层出不穷,造成中国经济建设的投资者与纳税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大大削减了投资者对市场经济的投资信心,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遇严重的诚信危机,这一系列连锁反应共同作用,阻碍着中国建立

职业道德与法律心得体会

《职业道德与法律》心得体会 人生道德意识形成、发展和成熟的一个重要阶段就在高中阶段,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对一个人的影响尤为重要。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是中专学生的必修课程,它体现着社会主义中专学的本质特征,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和对中专学生思想的塑造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下我将就个人实际分析教学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重要性。该课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知识性。它以马思主义为指导,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要内容,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与教学的全过程。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帮助中专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伟中专的爱国主义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高中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正是此门课程给学生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和法律基础,让学生正确的去认识世界和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能让学生都自身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同时正确看待自己的人生,认清自己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我认为这门课程给我们了提供人生的指南,对于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觉悟和正确看待和分析事物都有着无可取代的意义。 这门课程的开设是贴近我们学生心理实际的,它对我们的心理塑造和自我认识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首先,加强对思想道德与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高中学生实现从中学到中专学校的转折,更好地适应中专学校的学习,完成中专学习期间的发展任务。从中学到中专学的转折,是中专学生人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将经受多方面的新考验。它既是一种挑战,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机遇。然而,由于当代社会背景以及个体特点及其经历的原因,近年来中专学生在这一转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为突出,严重地影响中专学生教育任务的完成及个人的全面发展。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有助于中专学生提高自我素质,增加应对现实中各种挑战的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完成中专学期间的各项发展任务,成为社会发展的有用之才。 其次,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青年学生积极探讨人生的具体问题,从生活实际出发,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随着中专学生离开家庭并逐渐融入社会,他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有关个体和社会发展的具体问题,并引发有关人生和社会问题的相应思索。“思想道德修养”课程针对中专学生发展过程中的这一特点,从中专学生在中专学习期间面临的具体问题出发,进而透过具体现象探讨人生和社会发展的哲理问题,将有助于青年学子拨开市场经济的迷雾,避免西方资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干扰,确立正确的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从而为自己的成才拨正航向。 最后,通过对“职业道德的学习”课程的学习,还将有利于我们学生不断地完善自己,实现自我的新境界。修身养性向来是中国知识分子的重要境界,它既是青年人个体发展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保证。当代中专学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承担了重要责任,党和政府对此也寄托了殷切希望。通过课程的学习,将有助于青年学生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文化的精华,并在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做一个高尚的人,做一个摆脱了低级趣味的人,无愧于时代与民族的重托,真正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职业道德”课程是融教学与实践于一炉的,通过选修学习的方式对中专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进行了一次洗礼。中专学生在接受了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以后,更加明确自己的人生定位。我们深知自己的肩负的使命。我们生在和平的年代,我们应

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研究生论丛2005年5月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ol.29 May,2005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李慧兰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1]凯尔森在探寻正义问题时给出了这样的回答,这也许会激发更多的思想家追寻关于正义的答案,也许会使后来的追随者们陷入深深的迷茫和困惑中,但事实是人类对于正义问题的追寻从未间断过。正义是这样一个神圣而崇高的字眼,不由使我怀着景仰之心,沿着先哲们走过的足迹,再次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 一法的价值是什么 正义问题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与社会一起诞生,并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有关正义问题的探寻在人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虽然先哲们的主张存在诸多差异,但都认为正义是一种理想价值。因此,要弄清正义,首先要对价值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哲学界对“价值”主要有“属性说”、“关系说”和“兴趣说”三种解说。“属性说”认为价值是有价值者自身的存在和属性。“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等对于主体的意义[2]。“兴趣说”认为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在国内法学界,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法本身就有的一种价值”。孙国华先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葛洪义教授则从人的欲望的角度来理解价值,他认为价值就是个体的生命欲望的体现,法的价值是纯主体的、纯个体的、纯感性的欲望或要求。学者们对“价值”给出了不同回答,那么究竟何为价值呢? 想要真正弄清价值是什么,就应该看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使用价值这一概念,是怎样判断价值的。日常语言中,价值有多种用法:当我们说“某事物是有价值的”,这里价值指的是“某事物”有“某种受我们所珍视的性质、属性”。当我们说生活的价值包括健康、自由等,这里价值是指我们所“珍视的事物或事物属性”。当我们说“司法应当是公正的”,则表示了说话人所向往、珍视的态度。张恒山先生认为: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性状、属性⑶。这里价值包含了三层含义:1、客体的性状、属性;2、主观的意志、愿望;3、主、客体的相洽互适性。 对“价值”的含义进行辨析后,我们所真正要探寻的是关于“法的价值”的含义。而“法的价值”的含义必须在一个已经确定的价值的含义的基础上给予回答。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应当是主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即法的应有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体现了法的精神和灵魂,贯穿于法的理论追求。因此,学者们在相互对话的基础上所研究的“法的价值”应当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那么人们所珍视的法的性状、属性的具体名目有哪些呢?孙国华先生认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名目包括:自由、秩序、正义、效益⑷。沈宗灵先生指出:法所促进的价值名目主要包括正义和利益两大类⑸。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张恒山先生认为,法的最基本价值名目就是“正义”,正义是法所追求的,是人们企图利用法来实现的某种社会实质性状⑹。为了实现这种社会性状,法律所应具有的性状和特征就是“实现正义”。虽然学者们见解不同,但我们看到,没有一位学者忽略过正义,正义与法几乎同时出现,相随相形,从不曾分开,也无法分开,因为二者一旦分开,就难以成其为自身,也无法在其存在的社会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二、正义是什么 不可否认,人类始终存在着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就像人们心中的一盏明灯,时刻指引着人们朝着它的方向前进。人们似乎看见了明灯的所在,但却始终处在这样一种前进的路途中,时而清醒,时而迷茫,无法清晰、明确地辨析出明灯究竟是何物?我宁愿相信正义就是一盏明灯,是一盏照亮人的心灵、照 502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与职业道德论文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问题探析 (会计学院 13会计与审计3班张传仁)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越来越凸显。注会的工作失误或者欺诈行为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生活甚至导致市场秩序紊乱。目前注会的审计质量仍令人担忧,这不仅造成资本市场的混乱,也引起了社会对注会行业信用问题的怀疑。鉴于此,本文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与法律责任的问题进行研究,针对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合理化的措施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减轻或规范法律责任的措施。本文将会描述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现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法律责任;措施 近年来,会计问题失真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量受到众多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各界的质疑,这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需要别人的监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和风险重大,而减少乃至避免风险的措施就是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严格守法,准守职业道德,因此,加强职业道德与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是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失的各种原因加以分析,提出具有建设性和实用性的建议,目的是帮助注册会计师公正执业,严格准守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最终促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的发展前进。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的现状与成因分析 (1)、对职业道德的认识不足以致违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识别、评价和应对职业道德问题的基础和起点,维护职业道德的根本就是遵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有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概念范围缩小。 (2)、违背职业道德,参与审计造假。 随着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的不断发生,各种审计造假的情况也不断出现,这已成为上市公司欺骗监管机构以及广大投资者的主要手段。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合谋造假早已成为市场中公开的秘密,可以说每一个财务造假公司的背后都有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身影。从美国的安然、意大利的帕马拉特、中国的绿大地、这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中均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 (3)、注册会计师缺乏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最根本的执业要求。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一直饱受质疑,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纠纷,致使其独立性丧失,而不能客观公正的出具审计报告。现实中注册会计师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导致无法提供真实的数据。

在道德与法律之间 新闻报道中的两者混淆

在道德与法律之间 时间:2011-12-20 14:15:00 作者:; 来源: ——新闻报道中道德与法律问题的混同与解决之策 ● 王伟亮 近段时间以来,媒体集中报道了社会中的许多道德失范现象,其中涉及企业道德、职业道德、公民道德等诸方面。以“小悦悦事件”为焦点,媒体就社会道德失范问题的报道似乎达到了一个顶峰,也由此引发了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然而,在媒体铺天盖地进行道德追问的时候,我们也隐约发现了报道的情绪性、片面性乃至游离于既有法律之外的“道德审判”等问题。笔者认为,在此时刻,再次审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发掘媒体新闻报道中将二者混同的问题,并提出实践中可以采取的具体解决方法,对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纠结的媒体报道来说,定会有益无害。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非想当然地清晰 “道德”一词在希腊文、拉丁文中都包含着风俗、习惯的意思。在中国古代,道指“道路”,人们认识了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称为“德”。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文明与野蛮的观点、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保证遵守和实行的行为规则体系。 在我国,一般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与法既有一致性,也存在区别。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具有一致性,即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辅相成。二者有许多共同点,比如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与统治阶级道德基本内容是一致的,是相互渗透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和强制性(只是强制的方式与手段不同);它们体现了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历史使命。 当然,法与道德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这也是本文特别要强调的。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法与道德属于不同的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而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第二,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法的产生有统治阶级“自觉性”的特点,而道德规范则一般具有人们逐渐养成的“自发性”特点。 第三,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法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明确的、具体的,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舆论之中,往往比较概括、笼统和抽象。 第四,两种规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法律规定了主体的对应性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则主要侧重于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履行的义务。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道德要求人们忠诚坦白,不允许欺骗,而法律则只追究诈骗、诬告、伪证等严重的欺骗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则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道德必须通过行为主体的内心赞同与否才能发挥作用,而法律只讲

教师职业道德论文6篇

《教师职业道德论文》 教师职业道德论文(一): 教师职业道德论文 记得法国作家卢梭说过:没有榜样,你永远不能成功地教给学生以任何东西。法国作家罗曼,罗兰也说过:要撒播阳光到别人心中,总得自我心中有阳光。我想,我们每个教师的师德就如同那里的榜样和阳光。俗话说,亲其师,则信其道;信其道,则循其步。所以说教师是旗帜,学生如影随形般地追随;教师是路标,学生毫不迟疑地顺着标记前行。 孔子说过: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们教师若不是路标,纵然你的理论再高,教育的形式再好,艺术性再强,都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每个教师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一思一想、一情一态,都清晰而准确地印在学生的视网膜里、心光屏上,这就是无声路标的示范性,这种示范性将在学生的心灵深处构成一股排山倒海般的内化力。 我从小就喜欢教师这一职业。此刻是一名普通的教师。从教至今已经有几个年头,我深深地感到教师的物质生活相对清贫,但精神生活却无比充实。每当看到那一双双渴求的目光,一张张专注的面容,不由得让人身心激动,似乎融入到无比圣洁的情境,生命也因此赢得了壮丽的升华。我们的奉献虽然不见什么轰轰烈烈的壮举,但却是用平凡与崇高的师德之光,照亮了一片清纯的天地。课堂内外淳淳的教诲,一点一滴,潜移默化,日积月累,耳濡目染,久而久之,教师的道德品格便在学生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正如古诗所云: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是的,教师的职业是平凡而琐碎的,教师的生活清贫而艰辛的。但是我们也看到了,老师们脸上却永远挂着晨曦般的笑容(suibi8。),正是因为老师们都愿自我像一片绿叶,默默地去成就果实的辉煌,才有这天的桃李满天有一个曾做过教师的人说:教师这工作是少有的净土,如果能在光荣感之余再多点幸福感,是值得一向干下去的。 说起来,教师这职业到底给了我们许多,比如一份能够矜持一些的心态,一种相对安定的生活,一个三餐准时的习惯所以,那些多年不见的朋友听说我做了老师,往往都会问:你的薪水高吗?你的待遇不错吧? 但是,即使是再关心我的好友,也无人问及,你幸福吗? 我幸福吗? 幸福是什么?也许我们记住了许多快乐 的场面,可幸福却是一种自我灵魂的问答。 当然,你完全能够选取爱自我的亲人和朋友,获得幸福。但当你身为一名教师,就有了一份以爱为主题的职业,那就去爱你身边的孩子吧,像宽容你亲人的小脾气,和原谅你的孩子的恶作剧一样,去接纳他们的优点和缺点。关爱别人,是一种发自灵魂的芬芳,一种深入骨髓的甜蜜,日子久了,它就会萦绕成一团幸福,紧紧裹住你的心灵。 多少次,当你辛勤的工作日见成效,当你发现孩子们一个小小的进步时,无不欢欣雀跃,这样巨大的幸福感难道还不够吗?

正义法律思考

正义法律思考 “正义”的法律思考关键词:正义法律价值判断合法性 正文: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一种行为、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映的主体,也是评价正义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于人的产生和结合,社会对人的分工、分配起着重要作用,个人得不到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归结于社会的不正义(公平);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如地位、资格、自由等,其多寡优劣主导着人们的评价。在远古最原始的社会形成时,有了原始的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就开始了关于正义的讨论。至于何种行为与状态是正义的,用不同的标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其观察和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

(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媒体和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