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研究生论丛2005年5月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X i a n g t a nU n i v e r s i t y(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V o l.29

M a y,2005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李慧兰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1]凯尔森在探寻正义问题时给出了这样的回答,这也许会激发更多的思想家追寻关于正义的答案,也许会使后来的追随者们陷入深深的迷茫和困惑中,但事实是人类对于正义问题的追寻从未间断过。正义是这样一个神圣而崇高的字眼,不由使我怀着景仰之心,沿着先哲们走过的足迹,再次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

一法的价值是什么

正义问题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与社会一起诞生,并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有关正义问题的探寻在人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虽然先哲们的主张存在诸多差异,但都认为正义是一种理想价值。因此,要弄清正义,首先要对价值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哲学界对“价值”主要有“属性说”、“关系说”和“兴趣说”三种解说。“属性说”认为价值是有价值者自身的存在和属性。“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等对于主体的意义[2]。“兴趣说”认为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在国内法学界,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法本身就有的一种价值”。孙国华先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葛洪义教授则从人的欲望的角度来理解价值,他认为价值就是个体的生命欲望的体现,法的价值是纯主体的、纯个体的、纯感性的欲望或要求。学者们对“价值”给出了不同回答,那么究竟何为价值呢?

想要真正弄清价值是什么,就应该看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使用价值这一概念,是怎样判断价值的。日常语言中,价值有多种用法:当我们说“某事物是有价值的”,这里价值指的是“某事物”有“某种受我们所珍视的性质、属性”。当我们说生活的价值包括健康、自由等,这里价值是指我们所“珍视的事物或事物属性”。当我们说“司法应当是公正的”,则表示了说话人所向往、珍视的态度。张恒山先生认为: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性状、属性$。这里价值包含了三层含义:1、客体的性状、属性;2、主观的意志、愿望;3、主、客体的相洽互适性。

对“价值”的含义进行辨析后,我们所真正要探寻的是关于“法的价值”的含义。而“法的价值”的含义必须在一个已经确定的价值的含义的基础上给予回答。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应当是主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即法的应有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体现了法的精神和灵魂,贯穿于法的理论追求。因此,学者们在相互对话的基础上所研究的“法的价值”应当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那么人们所珍视的法的性状、属性的具体名目有哪些呢?孙国华先生认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名目包括:自由、秩序、正义、效益%。沈宗灵先生指出:法所促进的价值名目主要包括正义和利益两大类&。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张恒山先生认为,法的最基本价值名目就是“正义”,正义是法所追求的,是人们企图利用法来实现的某种社会实质性状’。为了实现这种社会性状,法律所应具有的性状和特征就是“实现正义”。虽然学者们见解不同,但我们看到,没有一位学者忽略过正义,正义与法几乎同时出现,相随相形,从不曾分开,也无法分开,因为二者一旦分开,就难以成其为自身,也无法在其存在的社会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二、正义是什么

不可否认,人类始终存在着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就像人们心中的一盏明灯,时刻指引着人们朝着它的方向前进。人们似乎看见了明灯的所在,但却始终处在这样一种前进的路途中,时而清醒,时而迷茫,无法清晰、明确地辨析出明灯究竟是何物?我宁愿相信正义就是一盏明灯,是一盏照亮人的心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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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社会进程的指路的明灯,可是先哲们一定要问个究竟,正义从何而来,因何而来,究竟是什么?

关于正义问题的起源思想史上众说纷纭。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首创了对正义来源的思考,他认为:不管在什么地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1。在柏拉图看来,无论那种正义,都根源于理性的领导,根源于理性对欲望的控制。赫拉克利特说:“如果没有不义,人们也就不知道正义的名字。”2在先哲们看来,正义是在对破坏人们之间的正常的、成为惯例的关系的非正义行为的反映中被逐步意识到的,人们把破坏惯例的行为叫做非正义的,而符合惯例的行为被认为是正义的。正义体现出人们纠正非正义现象、恢复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的努力。因此,正义来自于后天的要求,是一种生活于社会中的人的社会性要求。如果没有人们在社会中的相互交往以及在相互交流的基础上的摩擦、碰撞,人们就不可能产生正义、不正义的观念。准确地说,对正义的需要的产生和形成,是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的反感、厌恶。大凡有人群存在和利益关系的地方,就会产生正义的观念和要求,所以,社会的诞生就是正义问题的起源。

那么,正义是什么呢?古希腊初期,正义观念主要是一种调节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的道德准则,它源于人们在共同生产和分配过程中对不公的社会关系进行的平衡和调节活动。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只作做自己的事而不兼作别人的事”。亚里士多德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乌尔比安看来:“正义乃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3。可见,正义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是一个很难确定的概念。到了启蒙时代,很多思想家认为正义是自然法的体现,按照自然法的行为,就是正义的行为,按照自然法制定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法律。只要符合自然法,就是符合正义的。但问题是,思想家们对自然法本身到底是什么无法达成一致,以至于正义又成了一个无法说明的概念。至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分化的出现而导致社会贫富差别加剧,使得正义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霍布斯认为正义的目的是和平。密尔认为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惟一标准是功利。康德则明确地把正义界定为自由。在当代,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但他的“正义论”讲的只是正义的一个方面,即如何公正、公平地分配社会权利的问题。诺齐克指出,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于权利。这么多回答似乎已为正义找到答案,但我们回过头去一一解读,则不由陷入对正义问题的深深迷惘中。

其实,正义之道实乃“非常之道”,它介于规范与动机之间,总在“可道”与“不可道”之间颠簸翻转。其所以“非常”,是因为正义之道关乎人类社会的根基,缺乏正义基础和正义秩序的社会不可想像。其所以“可道”,不单是因为人们始终确信人间自有公道在,更重要的是因为人们始终抱有正义的期待,然而“可道”的并不一定总能“道”清楚、说明白,正义总有其“不可道”之处。犹太民族的先知们在《圣经·旧约》中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为正义,可在《圣经·新约》中这一训诫却变成了“打你的左脸,把你的右脸也伸过去”。究竟何为正义?笔者认为正义最本质的特性应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人类发展的目的。这一准则实是社会维系的基础,是人类心目中建立且一直守卫的防止人类社会走向不正义的一块精神领地。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要停止对它的守卫和追寻,要一直沿着这样一条正义的路走下去。按照冯友兰先生的话说,正义“是绝对的命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应该做的事,必须为做而做。”正义正是人类这样一种源出的、基于内在冲动而产生的最基本的价值理想。

三、什么是法律正义

在法与正义之间,有一种人们似乎耳熟能详却又未必真知其究的法律正义。法学家们一直未曾忽略且一直追寻和捍卫着法律正义。只是在辨析和诠释法律正义时,我们所能得到的答案仍然像博登海默指出的那样“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态……。”4特别是在当代,法律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关于其正义的思考则更为复杂和令人困惑。

前期的柏拉图理想化地认为,要实现正义,美德是本,法律是末,但现实使后期的柏拉图痛苦地认识到,必须重视法与正义的关联,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最高权威。亚里士多德更重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法来实现正义,他最先明确论及了法律正义的概念,把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指出法律正义是人们自己制定和规范的正义。西塞罗则认为不合正义的法律是无效的。罗马法学家们通过法律把正义具体化,一遍又一遍地阐述着法学的灵魂是正义的理念。当凯尔苏斯说:“法学是有关人和神的事物的学问,是有关正义和非正义的学问”时),这里正义的表现形式已不再是哲学的和道德的,而是政治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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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

到了中世纪,关于法与正义的思考仍未间断,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霍布斯建构的法与正义的关联是:“正义源于自然法-主权者必须正义-法律由主权当局制定,那么法律就不可能是不正义的”。康德的正义概念的范围,是既包容道德上的正义又包容法律上的正义的。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只要能为君主稳定社会秩序服务,就实现了法的目的,因而也就被认为是正义的。从先哲们的思考中,我们看到,法与正义的关联由来已久,法体现了一定的正义要求,法最终须以正义为依归,而正义也必须由法来捍卫和实现。

周旺生先生认为“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正义,但它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基本问题的、世俗化的正义,是正义中的基本正义。法律正义也是一种法律规范,它以正义为内核,是法律规范体系中区别于恶法的良规良法。”*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以引导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得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其本身便转化为法律正义,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张恒山先生则认为,人们所企图解释的法律正义实际上就是法律的一种状态和性质。法的本体正义是指人们为了通过法实现一种理想的、正义的社会生活状态而要求作为法的本体的法律规则系统应当具有的、给予人们的一些基本的需求的性状。对法的本体正义的追求,根源于对社会生活状态的正义性的追求+。两位先生对法律正义作了完全不同的两种界定,一种认为法律正义是一种法律规范,而另一种则认为法律正义是法本身的一种性状。尽管如此,国内法学界一致认为法律正义包括两方面:法的形式正义和法的实质正义。法律的形式正义,是指在形式上合法而产生的正义,其标准是通过就法律而法律,是在法律内部就能发现的。法律的实质正义是指法律的内容在实质上合理-合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正义,其标准来自法律之外的社会生活,。法的实质正义是法的正义的核心内容,因为它反映了社会生活的需要。这里我们似乎已经明白是社会、是人类生活产生了对于正义的需要,赋予了法律以正义的精神。千百年来,人们从未停止对正义的孜孜追求,正是源于正义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人类生活的需求,是人类安身立命的依托。我们不能想象一个没有正义的社会和人类,所以我们不能停止对正义的追寻和向往。

参考文献:

[1][奥]凯尔森.什么是正义[M].当代西方法学思潮[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

[2]李德顺.“价值”与“人的价值”辨析[J].天津社会科学,1999, (6).

[3][6][13]张恒山.法理要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孙国华.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5.

[5]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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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振东.法哲学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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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季卫东.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1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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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人也做蠢事的7个原因

聪明人也做蠢事的7个原因 卡恩因涉嫌性侵犯,让其全球领袖形象遭到毁灭性打击。在我们身边常常会发现类似的例子。有时候一个聪明的人也会以意想不到的能力做出一些愚蠢的行为。 领袖多米尼克斯特劳斯卡恩,因被涉嫌性骚扰而被提审,全球领袖的形象被彻底给毁了。除了令人不安的道德和犯罪问题的指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前负责人多米尼克斯特劳斯卡恩还提示,有时候一个聪明的人也会以意想不到的能力做出一些愚蠢的行为。 这种事情其实经常发生。前美国国会众议员通过互联网幽会,著名科学家编造虚假数据,百万富翁在税收方面作弊,高级将领在滚石杂志上破坏总司令的形象,倒霉的投资者转向毕生诈骗。这些愚蠢行为的代价是巨大的。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毁了声誉和事业,甚至进了监狱。 灾难性的自我膨胀和傲慢,不受挑战的忠实客户和辛勤工作的女服务员,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缺乏理智的同情心。可悲的是,同样的驱动力,可以帮助人们无节制的成功,也可以让他们轻而易举的做出一些愚蠢的行为。 对于一个错误决定背后动机认识的问题,我专门采访了心理学家玛德琳凡赫克,《盲点:为什么聪明人做愚蠢的事情》的作者。她和她的同事们从事大脑研究多年,她们主要研究自我毁灭行为的上层权威和影响力。凡赫克列出了有关方面的七个盲点: 1.他没有停下来的思考。他们有时不是理性地思考问题而是让情绪控制了大脑的回路并做出了决策。这种 "回路"有时为了解决有冲突的信息而需要一些有意识的努力。但反应的本能是情感大脑回路反应没有加上这些必要的有意识的努力。为了研究不同的情况,埃默里大学的心理学家韦斯滕对坚定的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的大脑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因为他们的大脑里的反应是在政治观点是矛盾。从这两个群体的研究中,韦斯滕发现,大脑的情绪回路作出了反应。他报告中有关"政治大脑"的结论是:在决定民族命运的时刻,情绪作用是帮你问问你自己,你的决定是不是理性的? 2.他只是没有看清楚自己。我们很难做到以别人眼光来看待我们自己。从普林斯顿神学院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很容易看到这种盲目性。学生被要求写一个撒马利亚人,由于他没有帮助一个被殴打后留在了道路上的人的故事。在编写中,学生们召集到起来然后一起去另一座建筑里听讲座。在路上,他们会看到一个生病的人倒在门口。只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学生声称他们愿意对这个人提供帮助,并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 蔡武作者简介: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原在江西省丰城市律师事务所工作,现工作于奉新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间先后从事过执行、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等工作。系中华哲学会会员,法律硕士(JM)在读,先后写过多篇理论性学术论文。 [论文提要] 我国当前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而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建立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目标,更应当是司法工作的价值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落实到司法机制上就是要保证司法和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已具备了很好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在制度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和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并且有了健全的律师制度;人们在思想上已普遍对法律形成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司法和谐的构建及其进程。由此,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和司法实际出发,探究一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 [以下正文] 一、公平正义的表述

公平正义是一个恒古至今讨论不息的主题,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正义在中文中指语言文字上的恰当与正确,或对某种理论或学说的纠偏和匡正。比如我国唐朝有《五经正义》、《史记正义》。公平与正义合成一个词,叫做公正。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公平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道德、法律、政策等)及正当的程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正义则是公正的理念,包括社会、政治和法律上的正义等。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何谓公平正义,在近现代理论史上有着很不相同的理解。马克思认为诸如“公正”、“平等权利”等一类观念,都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处在不同经济地位上的人,对特定利益格局是否公正会有不同的判断。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此表达的尢为清楚。马克思强调要从经济关系出发来看待包括“公正”在内的观念。而罗尔斯从设想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即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公平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是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为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是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我国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坚持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

新闻伦理与法律法规重点资料

第一讲总论 一、研习新闻道德的理由 、新闻业的现状、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建立法制社会的迫切要求 二、基本概念 (一) 伦理与道德 、词源探义:伦理与道德在一定的词源含义上可以视为同义异词,指社会道德现象西方溯源:’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美德分为“伦理美德”和“理智美德”两种,伦理 学就是研究伦理美德的科学。 中国溯源:中国儒家典籍《小戴礼·乐记》篇,最早把“伦理”二字相连使用:“乐者,通伦理者也。” 、两种理解:可以取代,二者之间是有差别的 道德,是指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而伦理,一般有统类条理的意思,用在人际 关系上,所以‘伦理’比‘道德’更进一步,它是道德现象的概括。 、道德的起源:萌芽——人类早期劳动和社会交往 雏形——部落氏族内部及其相互之间要求用某种规范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形成——人类进入社会劳动分工的高级阶段 、道德的内涵:“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所特有的,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 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从本质上说,道德是人们实践——精神地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是人们自我肯定、自我发展的一种社会形式。 、道德的本质特征:政治经济关系决定道德体系、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 、道德的具体内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道德的作用:①规范人们的价值标准 ②调整人的行为活动,使其从现有的方式向理想的方式转化 ③道德作用于人是通过人的自律性来实现的 (二)新闻道德 、新闻道德的内涵:新闻道德是新闻从业者在从事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和 行为规范,主要用来调整新闻媒体与社会、新闻媒体相互之间、新闻媒体与新闻从业者以及 新闻从业者个体之间的关系。 、新闻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异同: (1)相同点:①都是一种由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②有自己的历史性和继承性, 它往往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体现出不同的道德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 (2)特殊性:①新闻道德还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政治性;②新闻道德也是对新闻传播活动 的一种特殊的调节规范。 3、新闻道德与社会伦理道德的关系:既是包涵和被包涵关系,同时,在实际生活中又相互 影响,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社会总体道德对新闻道德起着极大的影响制约作用,新闻道德水准的提高又反过来影响和促进社会道德进步。 4、新闻伦理: 新闻伦理:是伦理的一种,主要指媒体及媒体工作者出于自律的需求而拟定的成文或不 成文规范。它是由新闻界的“伦理准则”衍变而生,具非官方、非法律性质,是无强迫性、 无处罚条例,积极求诸从业人员高度道德感和责任心的专业准则。新闻伦理始于美国。 新闻伦理学:研究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产生与形成规范的学科,是一门边缘学科。 (三)法与新闻传播法 1、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行为规范②由国家创制③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④普遍性 2、新闻传播法:广义,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所有法律条文及法规、规章的总和。 狭义,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法律。 3、新闻传播法的来源:宪法、法律、其他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规 定 4、新闻传播法与党的政策:

法与正义的相互关系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本文主要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正义对法的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一、正义与法的本质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而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二、法的价值与正义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

新闻法规

一、新闻法治的基本概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3.中国新闻法治的特点:中国特色:党性色彩明显;限制性条款多;保障性条款少 4.新闻法规的组成 1、 特殊法与一般法 ? 特殊法与一般法 ? 一般法: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 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 特殊法: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 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和特别的地区的法律。 5.成文法与惯例法 6. 新闻法制的具体功能

7.四、新闻法制与其他规范 新闻法制与共产党的政策 党的新闻总政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党的基本政策:新闻事业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治、思想、组织上与党中央高度一致 二者关系:新闻法制需体现党的新闻政策,党的新闻新闻政策以新闻法制的形式得到落实。 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 8.(一)新闻立法的内容 ?保障新闻自由为新闻立法之宗旨 ?引入新闻社会责任说,確保新闻活动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保障新闻媒体采访、编辑、评论、发布等权利 ?确立公民接受信息、表达意见的使用媒体的权利 ?规范新聞媒体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9.(二)新闻立法的难点 ?如何在立法中体现保障新闻自由 ?如何处理新闻自由与政府的矛盾 ?新闻自由应有哪些实质性的内容 11.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比较:比较标准;理论基础,权利性质,权利内容 (一)理论基础的比较 言论自由1、追求真理说(言论市场说) 2、健全民主程序说 3、表现自我说 新闻自由“第四权理论”

职业道德论文

从警先修德 迈着坚实的步伐,带着赤诚的心灵,怀着憧憬的梦想,我来到了湖北警官学院,成为了1000名新学警中的一员。在这里度过充实的两年后,我将成为一名光荣而神圣的人民警察。每当想到此,一种崇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就在我的心中油然而生。刚进来时,摆在面前的一切都是那样的陌生而具有挑战,但如今,通过两个月来的军训和学习,我对警察这个职业逐渐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我坚信自己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能很好地从事这个新职业,并且暗下决心一定要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 在我大学毕业后的两年时间里,我曾经做过好几份工作,从我以往的职场经历中,我对职业道德大致有如下几点认识: 一、在其位谋其事,不管从事什么职业,我都应努力工作。 二、从事任何一个职业并不仅仅只是为了取得一个饭碗。 三、在为稻粱谋的同时,不应忘记体现自己的价值。 四、工作在为人提供衣食的同时,也给人自身带来了存在感和满足感。 五、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每个人都在自己的职位上作出应有的贡 献,社会才能高效地运转,国家才能繁荣富强。 而我即将从事的职业和以往这些都不同,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因人民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不管是治安管理还是刑事执法,警察职业最基本的特征是代表国家执行行政权力,是执法者。执法是警察职业最核心的内容,具有执法权力是警察职业的本质特征。同时,公安机关和警察队伍是国家治安的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责任。正是由于人民警察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担负的特殊使命,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具备有既不同于普通人民群众,也不同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道德要求。 常说的人民警察的形象问题,其实说穿了就是一个职业道德素质问题。当前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中的个别干警有看法、有意见,就是因为这些干警忽略了自身的职业道德,应该做的没做或做得不好,不该做的却做了,而人民群众恰恰是用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标准在观察着每一位警察的德行,衡量着每一位警察的情操,认为人民警察的形象被破坏了,对警察产生了看法,有了意见,长此以往,致使警民关系淡化或遭到破坏。由此可见,警察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与低、好与坏,不仅事关警察形象,更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警先修德。但丁说过:“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一个没有良好职业道德的警察,业务能力再强,最终也可能沦为公安队伍中的害虫,祸国殃民。法律能从客观上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职业道德能让人从主观上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职业道德虽然是种非权力影响力,但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养成既是人民警察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内在要求,而且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养成所体现出来的道德力量、道德魅力无疑又会成为执法工作中巨大的感染力、号召力、凝聚力。在今后的工作我应努力加强警察职业道德学习,提高警察职业道德修养。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施: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一、正义的内涵 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人们在经验上,或者在直觉上,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歧视性对待时,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我们虽然在感觉上,内心道德评价中能给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观念下定义。但是很难说出大众普遍接受正义到底为何物,就象我们天天生活在时间中,却难以给时间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平等的正义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出了非常经典的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问题,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1]。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种平等的正义观。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在受同一法律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中坚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正义原则,这是佩雷尔曼所主张的。他的这一思想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形式上的平等,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的偏见,致使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他的理论给司法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无法律之实。无正义之精神的法律,社会成员对之失去信心,无人尊敬它,服从它。没有正义的精神蕴含在其中,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古至今,正义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从原始的正义观,发展到现代成熟的正义观,社会进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精神的发展。正义观的进化带动法律的进化。法律与正义观的矛盾是法律改革的契机。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时的法律制度,发现诸多不合正义理念的因素,要求废止旧法,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这种要求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评价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一项法律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的,不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力,

聪明人的特征

以下为聪明人的特征: 1、他们发言没你多,因为他们知道倾听能使人聪明。 2、他们对专业以外的知识了解很多。他们天生拥有宽广的思维,对每个人做的事情都颇感兴趣,并由此不断刺激思维更加宽阔。 3、他们灵敏地处理家庭、工作和个人兴趣的关系,从不回到反反复复令人厌烦的“工作生活平衡”上去。而当他们处理着的时候,某种程度上看他们似乎100%投入于手头的事情,他们面面俱到,尽管你知道他们背后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才得以确保生活完美宁静的平衡。 4、他们也许使用社交媒体。只是也许,并不总是。这不仅是另一个倾听的机会,也是他们确保能够获悉自己可能错过的事物的机会。 5、即便发生了非常糟糕的事情,他们也会保持微笑。聪明人从不恼怒,因为他们聪明的头脑在糟糕的事情发生之前就已想好了备选方案。 6、他们自知自己通常是屋子里最聪明的人,但他们并不浪费时间惦念此事。相反,他们会试着把屋子里的其他人也都变得最聪明,视之为个人挑战。 7、如果他们是管理者,他们会竭尽全力让人们变得比自己在团队里更加聪明、亲切和受欢迎。他们并不会觉得有威胁,因为他们明白聪明这件事是相互促进的。因此他们也会确保那些聪明的人看起来比自己聪明。 8、他们拥有一些隐藏技能,不到必要时绝不显露。他们从不为了证明自己比别人厉害而火力全开。

9、他们接受的教育也许并不高端。除非你面前摆着他们的简历,否则你只是和他们相处是永远也无从知晓的。 10、任何情况下,他们都永远不可能让你看起来很傻,哪怕很容易就能做到。惨痛的经验已经使他们学到,让别人难看的唯一后果就是让自己也难看。 现在你应该知道谁是聪明人了。如果你想成为聪明人,我给你一条额外的建议,来自Steve Jobs的话,“永不满足,永不妥协。”

新闻法律法规

谈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首先我们应当搞清楚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 简单来说,人治指的是人的意志作为最高权威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指的是法律作为最高权威的国家治理模式。法的实质是人的思想,去用人的思想去制定程序法来进行统治。 一、当今语境中对人治理解的偏见 当今中国,提出建设法治社会这一重要任务,世界各国也都倡导着民主与法治。而作为法治对面的人治,只有在对法治赞美的时候,才会被拿出来作为反衬。 人治与法治这两种并列的基本治国方式,其目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只有法治才是被普遍认同为值得追求的理想的治国方式,而人治则站在了法治的对立面,饱受怀疑、批判。 似乎法治一词生来便蕴含褒义,代表着公平、正义和民主宪政,而人治就注定是落后、黑暗、腐败和独裁的。作为治理方式,人治与法治都追求着这样一种“治”或者说“善治”的状态。似乎只要是法治就是好的,只要是人治就是不好的。我们似乎只记得黑暗的纳粹统治,而忘记了大唐盛世和罗马帝国。 那么既然人治与法治同样都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为何优劣互补呢?是什么因素导致人治在作为治国方式上的不入主流呢?他们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 必须明确,在人治的社会中,“人”或者说“治理者”的意志作为最高权威,相区别与法治中,“法”作为最高权威。一般认为,法治带来民主,人治招致腐败。但毕竟法有优劣,人有良恶。对于那些劣法横行的年代,法治也并没有带来优良的秩序, 二、那么法治和人治又应该如何去比较 首先我们现要明确我们比较二者的标准是什么? (1)价值判断比较二者优劣的标准 如果是价值判断,那么二者都应当去粗取精。那么法治指的便是“良法之治”,而人治指的便是“贤人之治”。良法能够做到公平正义,那么贤人也能实现公平正义。如此说来,法治人治,没有什么区别,仅仅是实现“治”这一状态的手段不同罢了。 (2)人的意志是否是其的最高权威 那么只要是法律作为最高权威,就是法治;只要是人的意志作为最高权威,就是人治。但是,法律和人的意志的区分点仍然是模糊的,法律其本身就是人意志的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一、正义的内涵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人们在经验上,或者在直觉上,可 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歧视性对待时,当人们 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 自然 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旁观者清、当 局者迷。我们虽然在感觉上,内心道德评价中能给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观念下定义。但是很 难说出大众普遍接受正义到底为何物,就象我们天天生活在时间中,却难以给时间下一个 准确的定义。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平等的正义 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 哲学 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出了非常经典的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 分析 正义 问题 ,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1]。 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 种平等的正义观。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 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在受同一 法律 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中坚持同样 情况同样对待的正义原则,这是佩雷尔曼所主张的。他的这一思想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 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形式上的平等,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的偏见,致使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他的 理论 给司法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和正义的 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 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 制定和实施的作用。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 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一) 正义观对法 律的 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无法律之实。无正义之精神的法律, 社会 成员对之失去信心,无人尊 敬它,服从它。没有正义的精神蕴含在其中,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古至今,正 义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 发展 。从原始的正义观,发展到 现代 成熟的正义观,社会进化 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精神的发展。正义观的进化带动法律的进化。法律与正义观的矛盾是 法律改革的契机。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时的法律制度,发现诸多不合正义理念的因素,要求废止旧法,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这种要求推 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衡量法律优劣的 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评价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一项 法律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的,不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力,但却不配 称为法律,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一般法律所具有的效果和作用。[2] (二) 法律 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每个 社会 都 存在大量的 自然 资源和社会资源。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 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 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3]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 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

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内容摘要】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在我国,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因此就形成了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等。社会呼唤所有的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员应该担负起建设法治国家的使命,并要求其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和特殊的意义。 【关键字】法律职业道德渊源功能法律从业者 在目前的法律职业研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出现频率较高的两个概念,且通常被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当然,也有学者将二者加以区别。例如,有人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也有人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予以区分。处于实质层面的属于伦理问题,即究竟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处于主观层面的属于道德问题,即对某种行为内容的态度、心理准备、心情、动机等。所以,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可以将法律职业道德分解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人遵循为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 由于道德的内部结构非常的复杂,包括行为、意识、规则等,因此道德的表现形式也非常的复杂。从规范形式看,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 法律规范必然吸收伦理道德规范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天然关系的结果。伦理道德规范中的核心内容往往被法律所吸收,上升为法律规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守的一些伦理规范被纳入到法官的法律义务规范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司法解释

部编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8.1《公平正义的价值》优秀教案

公平正义的价值教学设计

第八课维护公平正义 第1课时公平正义的价值 1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公平和正义的意义。 教学难点: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 2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据说,在古罗马军队中,士兵每天定量得到一块面包充当全天的口粮。一开始,切割面包与分配面包的任务是由长官一人担任,于是长官往往切割下最大的一块留给自己,然后按关系亲疏决定切割下面包的大小进行分配。由于分配不公平造成军队内部矛盾甚至内讧的事

不少。为了防止因争夺食物产生的争斗,罗马人很快找到了一个极好的规章:当两个士兵拿到了一块面包后,规则要求一个士兵来分割,而另一个士兵首先出来选择属于他的一半。在这种规则下,分割面包的士兵出于自利,只能最大限度地追求平均分配。戈登认为,这种法律是从每个人的自利角度来制定的,以使其行为公平合理。自律法考虑到了每个人的利益,而不是一个集团的利益,不是那些制定和执行这些法律的人的利益。这也构成了西方以制度保证公平分配的传统。 我们该如何认识公平呢?(学生从不同的角度阐述)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认识公平 活动一:“分黄金”的故事 1.阅读教材第107页的第一个“探究与分享”栏目。 2.通过情景模拟,再现教材中所描述的故事情节。 剧本示例:古时候,有一位父亲临终前,把三个儿子叫到跟前,说:“老大啊,你精明能干,我不用太担心。老二啊,你虽能力一般,却很有孝心。老三啊,你身残体弱,心地善良,叫我如何安心。”说完,老大回话:“父亲,作为兄长的我会照顾好他们的。”老二应声附和。老三也宽慰父亲不必为自己担心。父亲接着说:“既然如此,现在你们每人拿一锭黄金,这剩下的一锭就给老三,你们还有何异议?没有就都回吧!”三人异口同声应道:“必当谨记父亲教导。”退出。 3.(1)假如你是这位父亲,你会怎样分配这四锭黄金?(2)结合“分黄金”的故事,谈谈你对公平的看法。 提示:(1)平分。(或大儿子精明,二儿子有孝心,一人一锭,三儿子生计困难自然理应多分,这也符合中华传统。)(2)公平通常指人们基于一定标准或原则,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的态度或行为方式;公平就是每个人都能在良好的合作中得到应得的利益;公平要帮助和扶持弱势群体。 活动二:探究“公平”内涵 1.阅读教材第107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栏目。 2.依据你对公平的理解,请对上图中的行为和政策进行评价。 提示:违反了交通规则接受处罚是公平的,找朋友摆平就违背了公平原则,也是违法行为。国家的“两免一补”政策让孩子们都能上学是国家保障公平的措施。 教师讲述:公平有着丰富的内涵,包括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等。权利公平,要求每个人依法平等参与社会活动;规则公平,要求每个人都受到行为规范的约束;机会公平,要求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同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活动三:探究公平对个人和社会的作用 1.阅读教材第108页“探究与分享”栏目。 2.让学生逐一阅读图片,然后分别发表自己的见解。并思考每一幅图片反映出的社会意义价值。 提示: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平不仅能保证个人应得的利益,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而且能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公平有利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公平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推动社会持续发展。 目标导学二:正义的力量 活动四:热点再现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

关于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的思考

关于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的思考 公平和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社会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社会共同向往和追求。它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够建设和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社会公平的内涵 社会公平不单是指经济公平,而是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在社会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称,人们的获得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作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我认为,从总体上说,社会公平是就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既有经济地位,又有政治地位和文化地位,还有人格地位等。与此相联系,社会公平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经济地位的平等,即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它包括社会成员应平等地拥有工作、劳动的权利,在工作的机会上应该平等,社会成员应在收入分配上平等,即等质等量的劳动获得等质等量的报酬。其次是政治地位上的平等,人作为公民应该拥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政治平等的另一重要表现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次是文化上的平等,文化教育对调节现代社会公平有着重要的作用,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受文化教育的权利。最后是人格上的平等,不管经济、政治和文化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而不能随意受到污损。 二、社会正义的内涵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理想。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认为正义就是按照均衡平等的原则将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所在院系:专业: 姓名:学号: 题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一、研究的意义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完整、连续、系统的反映和监督,借以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它既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会计师就是运用这一工具从事经管工作的人员。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属于自律范围。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实事求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对账目的管理做到真实可靠,勤于律己、公正廉洁等方面[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从事会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强制性义务[2],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3,4]。 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但它们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具有共同的基础和目的。它们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存在着相互渗透、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

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中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5]。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正确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培养高素质人才,有利于形成反腐倡廉之风,对维持社会稳定性,完善法律责任监督程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6]。 本研究旨在从会计师所存在的职业道德出发,探究会计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会计职业道德的缺失可能造成的违法行为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帮助,为改进会计职业道德环境,提高会计道德品质提供依据。 二、文献综述 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诚信问题频发,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会计人员造假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职业道德的缺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而这种缺失多与自身职业道德自律性不高有关[7]。研究发现[8],现如今会计信息越来越被广大决策者、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重视,它成为了政府部门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同时,中国乃至世界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经济学家张维迎曾指出:所谓道德,从本质上讲是为了长远的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利益。而道德的缺失实质上是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了长远利益。为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减少社会经济违法行为,需逐步健全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从更高的层面要求和引导会计人员提高道德水准。程勇[9]的研究表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鲜明的政治性和约束性;(2)自私性和廉洁性;(3)服务和利益高度相关性。道德观念的薄弱与道德监督体系的不健全是造成会计职业道德失衡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会计舞弊造假案件层出不穷,造成中国经济建设的投资者与纳税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大大削减了投资者对市场经济的投资信心,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遇严重的诚信危机,这一系列连锁反应共同作用,阻碍着中国建立

聪明人为什么会做傻事_哲理故事

聪明人为什么会做傻事 苏格拉底认为,“知识即美德”:一个人如果真的聪明、真的有知识,他应该知道哪些行为对自己有利、哪些行为对自己有害,从而作出正确的选择,趋利避害。但现实是,聪明的人却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选择。 英国科学记者大卫·罗布森写了本书,叫《智力陷阱:为什么聪明人会做傻事》,在他看来,做傻事的聪明人包括乔布斯、爱因斯坦、柯南·道尔和一些诺贝尔奖得主。乔布斯患病后拒绝手术,而是相信一些健康骗局和流行的食谱。爱因斯坦晚年把时间都花在了他的同事驳斥过的大一统理论上。柯南·道尔相信仙女和通灵术,两个少女用仙子跳舞的假照片骗了他。聪明人做傻事这种现象其实很普遍。 有心理学家把愚蠢的行为分为三种,其中最傻的是高估自己的能力,比如喝醉了还以为自己能够开车。第二种蠢行是因为上瘾或者沉迷而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比如因为沉迷于玩游戏而取消跟朋友的约会。第三种是因为大意、马虎,比如给车胎充气充得太多,上路后反而爆胎了。 聪明人做傻事的原因之一是懒,不愿意吃苦,不愿意努力,用功被視为愚笨的标志。用心理学术语来说,叫低估了坚毅的作用。聪明人老早就能感觉到困难,而越往后坚毅和修炼越重要。聪明人做事情时,一有点成绩就会受到夸奖,他们很享受这种感觉,就会避免去做自己不会马上做得好的事。

罗布森说,聪明人更有可能相信假新闻和阴谋论,因为他们思维能力更强大,反而会让他们把自己不正确的信念说得更合理,为自己的直觉辩护时花样更多。一个人越聪明、越有知识,他们为自己辩护时的论证越让人信服。 智力和教育能让人躲过错误的说法吗?这要看一个人的思考风格。有些人很吝惜自己的认知能力,他们也许在考试时愿意动脑子,但平时就靠直觉和本能处理问题。 智力就像汽车的发动机,马力越大,你的速度越快。但方向和路线正确,你才能更快地到达终点。类似地,聪明的大脑也许能帮助你更快地处理信息、找到解决方法,但是如果推理方向受到你的偏见的影响,思考速度只会让你错得更厉害。 专业知识会让一个人变得更顽固,以为自己有权利变得头脑封闭,排斥跟自己相悖的观点。比如它会造成“诺贝尔病”,诺贝尔奖得主在后期往往会提出一些奇怪的理论,而诺贝尔奖得主的身份会导致他们否认那些跟他们的意见相反的最基本的证据。 有时候,聪明人做傻事可能是因为他们周围的文化,比如在职场上。当一个小组里有一两个过于热心的人主导着对话,这个小组的表现还不如所有人获得平等机会的小组。 搜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请按需要编辑修改

职业道德与法律心得体会

《职业道德与法律》心得体会 人生道德意识形成、发展和成熟的一个重要阶段就在高中阶段,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对一个人的影响尤为重要。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是中专学生的必修课程,它体现着社会主义中专学的本质特征,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和对中专学生思想的塑造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下我将就个人实际分析教学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职业道德与法律的重要性。该课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知识性。它以马思主义为指导,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要内容,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与教学的全过程。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帮助中专学生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伟中专的爱国主义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高中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正是此门课程给学生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和法律基础,让学生正确的去认识世界和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能让学生都自身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同时正确看待自己的人生,认清自己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我认为这门课程给我们了提供人生的指南,对于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觉悟和正确看待和分析事物都有着无可取代的意义。 这门课程的开设是贴近我们学生心理实际的,它对我们的心理塑造和自我认识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首先,加强对思想道德与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高中学生实现从中学到中专学校的转折,更好地适应中专学校的学习,完成中专学习期间的发展任务。从中学到中专学的转折,是中专学生人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将经受多方面的新考验。它既是一种挑战,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机遇。然而,由于当代社会背景以及个体特点及其经历的原因,近年来中专学生在这一转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为突出,严重地影响中专学生教育任务的完成及个人的全面发展。通过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有助于中专学生提高自我素质,增加应对现实中各种挑战的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完成中专学期间的各项发展任务,成为社会发展的有用之才。 其次,加强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学习有助于青年学生积极探讨人生的具体问题,从生活实际出发,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素养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随着中专学生离开家庭并逐渐融入社会,他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有关个体和社会发展的具体问题,并引发有关人生和社会问题的相应思索。“思想道德修养”课程针对中专学生发展过程中的这一特点,从中专学生在中专学习期间面临的具体问题出发,进而透过具体现象探讨人生和社会发展的哲理问题,将有助于青年学子拨开市场经济的迷雾,避免西方资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干扰,确立正确的人生态度、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从而为自己的成才拨正航向。 最后,通过对“职业道德的学习”课程的学习,还将有利于我们学生不断地完善自己,实现自我的新境界。修身养性向来是中国知识分子的重要境界,它既是青年人个体发展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保证。当代中专学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承担了重要责任,党和政府对此也寄托了殷切希望。通过课程的学习,将有助于青年学生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文化的精华,并在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做一个高尚的人,做一个摆脱了低级趣味的人,无愧于时代与民族的重托,真正展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职业道德”课程是融教学与实践于一炉的,通过选修学习的方式对中专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进行了一次洗礼。中专学生在接受了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以后,更加明确自己的人生定位。我们深知自己的肩负的使命。我们生在和平的年代,我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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