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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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12、信用证欺诈:就是卖方或买方通过有意的虚假陈述或其他虚假行为或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使银行依赖于这种虚假事实,而从银行的受损中获益的行为。13、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具体而言,指供应商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服务。

14、融资租赁:一般是指由承租人自己选择具体的租赁物及其供货人,然后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该供货人购买该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样一种租赁方式。

15、国际司法协助: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进行某些民商事诉讼行为。

16、提单: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单据之一,它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或代表他的人(如船长)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17、倒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所载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18、预借提单:指货物尚未装船,但承运人即签发已装船提单给托运人。

二、知识点归纳:

1、国际商法的特征:(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

(2)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

(3)国际商法仅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

2、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统分统

3、国际商事条约与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顺序

如果将国内法、合同和惯常做法考虑在内,则适用顺序应是:条约中的强制性规定;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中的规定;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惯常做法;惯例;条约中的任意性规定;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定。

4、国际组织:

民间性的是:国际商会(ICC)、国际海事委员会(CMI)

政府间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5、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都是由第三方参与的解决方式。

6、调解和协商的异同: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目的都是达成和解。

不同之处在于调解有第三方的介入和主持,协商则没有第三方的介入。

7、国际上主要常设的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秘书处设在巴黎。在国际商会仲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巴黎以外的其他地点仲裁,仲裁适用的如果没有选定,一般情况下适用的将是仲裁地的法律。

(2)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典)该仲裁院不备有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以自行指定仲裁员。

(3)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十分重视调解的作用,将调解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

(4)伦敦国际仲裁院是全世界最早创立的全国综合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5)美国仲裁协会它是一个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独立的组织,由从全国各行业和各种社会集团中选任的董事会管理。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该中心设在瑞士日内瓦。

8、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2005版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2001版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按照香港公司注册的非营利性公司。

9、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0、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1、仲裁员的指定或选定

对于合议庭仲裁员的人数,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作出约定,除极少数国家外,一般规定由3人组成。当事人双方各指定1名仲裁员,但对首席仲裁员的指定,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规定不尽相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规定:对于合议庭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各指定1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2、仲裁裁决的类型:

(1)中间裁决,又称为临时裁决。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中间裁决不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作出结论,它只是仲裁庭查清事实或对案件重要问题作出临时性措施的一种手段,以便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

(2)部分裁决。部分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性质上和终局裁决一样,只不过是在最后审理终结前作出的。

(3)最后裁决,又称终局裁决。最后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既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请求其他机构变更仲裁裁决。

13、裁决作出的期限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裁决作出的期限是6个月,但起算日期应从当事人双方和仲裁庭共同签署委托仲裁范围授权书之日开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其仲裁的案件,一般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9个月作出仲裁裁决。

14、有关外国人的诉讼代理制度

各国立法都允许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但一般都要求,外国当事人如果要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则只能委托在法院地国执业的律师。

外国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为诉讼代理人。但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缔结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15、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也以地域因素为根据,其基本内容如下:

(1)普通地域管辖

(2)特别地域管辖(详情见46页)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而提起的赔偿诉讼,事故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3)专属管辖(详情见46页)

(4)协议管辖

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则可以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

(5)推定管辖

16、国际民事诉讼的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指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担保48小时

诉中保全——掌握证据多

诉讼保全一般限于财产,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

17、域外取证

我国原则上不允许特派员取证,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外。

18、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主要有以下依据:

(1)国内立法。(2)国际条约。(3)互惠。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由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的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19、中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0、中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1、《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不是条约,也不是惯例。

22、法律重述不是国内法,既不是条约,也不是惯例。

23、关于合同的订立:

1、书面确认

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发出书面文件要求确认合同内容,如果载有添加或不同的条款,则这些条款应构成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这些添加或不同条款实质性地变更了合同,或者接受方毫不迟疑地拒绝了这些不符。

2、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

通则第2.1.14规定,如果当事人意在订立合同,则当事人明确表示将合同的某个条款留待以后的谈判确定或由一个第三方确定,并不影响合同的订立。

如果以后的谈判或第三方未能确定该待定条款,但有合理的替代方法来确

定待定条款的内容,则合同存在的事实不受影响。

24、艰难情形不是根本违约

25、艰难情形下的救济:

通则规定,若出现艰难情形,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但是,提出此要求应毫不延迟,而且应说明提出要求的理由。

重新谈判的要求本身并不能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停止履约。

如果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诉诸法庭。如果法庭认定有艰难事件,只要合理,法庭可以在确定的日期并按确定的条件终止合同,或者为恢复合同的均衡而修改合同。

26、迄今为止采用最多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是:FOB、CIF、CFR,在贸易业务中被人们称为常用贸易术语。

(1)FOB(Free On Board)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又称“船上交货”。该术语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房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它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果当事人不想以船舷为交货点,应该选择FCA。

(2)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象征性交货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又称“成本加运保费”,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须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但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已装上船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当事人不想以船舷为交货点,应选择CIP。

(3)CFR(Cost and Freight)-----注意装船通知问题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该属于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和CFR的不同之处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和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除此之外,CFR与CIF合同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基本上是相同的。

2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要适用公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第二,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在确定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时,公约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唯一的标准,至于当事人的国籍、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是否跨越了国境、卖方的要约、买方的承诺是在什么地方发生的,都不在考虑之列。营业地,应理解为是一个永久性的、经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哪些为某一特定交易而进行谈判或联络的地方。

补充: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8、光船租船

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个时期,但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

舶是一艘空船,既无船长,又未配备船员,承租人需要自行安排船长、船员,并负责他们的给养和船舶营运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这种光船租船,实际上属于单纯的财产租赁。

29、保函-------(为了避免无单放货、侵权或违约等情况)

《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为换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供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是,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无效。如果承运人接受保函的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欺诈,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也无效。同时承运人应对由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不得援引《汉堡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

30、银行的免责:(1)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对单据本身的免责。

*对单据代表的货物的银行的免责。

*对单据有关当事人情况的银行的免责。

(2)对文电传递的免责。

(3)不可抗力。

(4)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31、我国海商法有关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我国《海商法》对多式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实行的是网状责任制。《海商法》第105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多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海商法》第106条还规定,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按照本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32、P41-42当事人提出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3、关于承兑

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他对汇票的付款不负法律上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执票人不能对他起诉,而只能对汇票的背书人和出票人进行追索

34、要约的生效及撤回

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公约和各国法律的规定一致,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根据公约第24条规定,“到达”是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由于要约在送达被要约人之前并未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在发出要约后,以更迅捷的通讯方式向受要约人表明其撤回要约的意思,从而使得要约归于消灭。承诺必须要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三、简答与论述:

1、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意思自治

国际商法规定的是私人间的行为,其法律规范(尤其是合同法)大量的是任意性规范,这些规范在当事人没有合同约定时,将会由法院或仲裁庭使用,但如果当事人作了约定而且约定的内容与这些规范不相符合时,当事人的约定优先,法院或仲裁庭将按当事人的约定来作出判决或裁决。

2、诚实信用

在民商事交易中,诚实处事,不弄虚作假,讲求信用,不随意悔约,是各国民商法对商事主体的共同要求。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也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模糊或法律规定不足时,可作出解释或补充以裁决案件。

3、公共秩序

这里的公共秩序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也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私人间的交易不得损及公共秩序,这是各国民商法和国际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限制。

4、维护交易简便迅捷

国际商事交易贵在迅速,为达到迅速交易的目的,在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种种简化交易程序或过程的方法和制度,比如各种标准合同、提单、保险单及票据的使用以及提单、保险单、票据的流通等。

2、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商事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因而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国际商事惯例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通常做法。

此外,还有法律重述、示范法、司法判例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学说等渊源。

3、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答:国际商事仲裁与司法诉讼有很大的区别,它有许多不同于司法诉讼的特点:(1)法院管辖权是一种法定管辖权,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无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而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传票传唤对方出庭;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能受理双发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法庭的法官是由法院指派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或指定的权力;仲裁庭的仲裁员则是可以由当事人指定的。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极少数涉及个人隐私的外,都必须公开进行,并严格执法;而仲裁一般都是不公开的,仲裁程序一般都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而且仲裁员不必像法官那样严格执行法律,而可以更多地考虑商业惯例。(保密性)(4)法院只适用本国程序法;而仲裁程序具有明显的自治性,除可以指定仲裁员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时效性终局性)

(5)诉讼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有的国家还是三审终审;仲裁裁决一般都是一裁终裁,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准司法性)

(6)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可以在法院强制执行,而且与法院判决相比,仲裁裁决在外国执行时还有明显的优势。(公正性)

(7)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往往互不信任对方国家法院的公正性,都力图在本国法院处理争议;而仲裁具有中立性,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并不代表该当事人,仲裁员应该居中评判是非,作出裁决,这也使得当事人在无法就法院管辖达成一致时选择仲裁。

当然,与诉讼相比,仲裁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仲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院的监督;仲裁缺少第三人程序;等等。

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答法一:实践中,一般来说,一项仲裁协议具备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提交仲裁的事项,即明确规定把什么样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3)仲裁规则。

(4)裁决的效力,即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

答法二: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答: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合法的形式。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必须符合有关国家,包括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国家、仲裁地国和仲裁裁决执行地国对仲裁协议所规定的形式上的要求。

(2)由合格的当事人签订,即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是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胁迫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内容合法。我国《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6、可以向仲裁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答:《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4种情形为: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予以撤销。

7、域外送达的途径有哪些?向谁送达?

答:域外送达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2)邮寄送达;(3)个人送达;(4)公告送达;(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域外送达,规定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于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

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或者向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并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邮寄送达。(7)公告送达。

对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可以采用以下途径:

(1)外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的,依照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2)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主权和安全,不得采取强制措施;(4)对拒绝转递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殊限制国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8、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有:

(1)属地管辖原则(2)属人管辖原则(3)协议管辖原则(4)专属管辖原则

9、恶意谈判的构成条件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恶意谈判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却故意与另一方当事人进入谈判或维持谈判;(2)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性质或条件上误导另一方当事人,误导可以是错误陈述,也可以是隐瞒本应公开的事实;(3)在对方对订立合同已寄以信赖时无正当理由终止谈判。

恶意谈判的责任限于由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具体而言,通常包括对方当事人因谈判而支付的费用,以及另一方当事人因丧失与第三方订立另一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包括所谈判的合同如果订立可以带来的利润。

10、国际商事活动过程中,默示义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通则规定,默示义务可以产生于:(1)合同的性质与目的;(2)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3)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4)合理性。

11、什么是艰难情形?符合什么条件?

答:通则规定,艰难是指时间的发生根本改变了合同双方均衡,无论这种改变使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还是由于履约所获的价值减少,并且该事件符合以下条件:

(1)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

(2)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

(3)事件的发生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

(4)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承担。

1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什么?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货物”就是有形动产。但是并非所有国际性的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

卖,这些标的物一般不被认为是货物,其交易程序和规则不同于货物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13、试论公约的任意性为什么使得当事人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详见128页)

答: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这表明当事人在订约时可以自行决定合同适用于公约或不适用于公约,或决定只是合同的某一部分或几个部分适用于公约而其他部分则适用于某个国家的法律。当事人还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共同约定合同不适用公约的某些条款,或对公约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重新拟定,从而改变原条款的含义及效力。对于排除适用公约的问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引起注意:(1)排除和修改公约要书面作出,以避免法院或仲裁庭曲解当事人的意思,排除的方法必须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公约。(2)当事人在合同中只提到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合同适用公约或某个国内法(3)双方当事人如果未在合同中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那么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将会出现几种可能:如果双方当事人设有营业所的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合同将适用公约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法院或仲裁庭将依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1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2)有关运输的义务;(3)交货时间。(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三)品质担保义务;(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15、货物应符合什么规定才能与合同相符?

答: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与包装。

但是,如果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符,卖方就无须按上述(1)至(4)项负有此种不符合的责任。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2)支付价款的地点

(3)付款时间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

17、出现根本违约的救济方法是什么?

答:出现根本违约的救济方法有:

(1)解除合同;(2)损害赔偿;(3)实际履行。

18、提单的作用是什么?

答:提单具有四个方面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运。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按照商业惯例,谁占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提单的这一作用,使它可以用来结汇、流通和抵押。

(4)提单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

19、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适航性需作如下理解:

*一是指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坚固性和设备等方面经受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

*二是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船员,船舶航行所用的各种设备必须齐全,燃料、淡水、食品等供应品必须充足,使船舶能安全地把货物运到目的地。

*三是包括适宜于载货,即适合于接受、保管和运输货物。

*四是承运人在使船舶适航方面只尽谨慎处理之责。

*五是承运人只需要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使船舶适航,而不是在整个航程中都要保证船舶适航。

(2)适当和谨慎地管理货物。《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适当地和谨慎地装载、处理、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3)不得不合理绕船。

20、托运人的责任:

(1)正确说明。托运人应保证他在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否则应承担由此对承运人所造成的损失。(2)不得擅自托运危险货物。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而未通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果承运人知道该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危险货物发生危险时,承运人可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但发生共同海损时除外。

21、铁路的免责事项

依据《国际货协》第22条,如承运的货物由于下列原因而遭受损失时,铁路可不负责任:

(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清除的情况;

(2)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

类似的后果;

(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

(4)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造成的;

(5)由于发送站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

(6)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

(7)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点,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

(8)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

(9)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本协定的规定;

(10)由于货物在规定标准内的自然减量。

22、信用证欺诈有哪些?

答:信用证欺诈主要有:

(1)伪造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明书等;

(2)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也称伪造单据的内容,如以没有价值的货物充作合同货物;

(3)提单欺诈行为,包括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4)伪造信用证本身,或者伪造、变更信用证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和三方面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在上述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终止支付该款项。

此资料属个人总结,如有遗漏或不足,请大家相互补充~ 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全国2010年4月高等教育国际商法自考试题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商法试题 课程代码:0009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2.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对价”这一要素的是( ) A.法国法 B.中国法 C.英美法 D.德国法 3.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 A.不得附加条件 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4.依照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那么 ( ) A.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可以把要约撤销 B.在征得受要约人同意后可以撤销要约 C.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要约 D.要约人可在有效期限届满以前随时把要约撤销 5.根据德国法规定,受要约人以信函等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采用( ) A.投邮主义 B.了解主义 C.到达主义 D.通知主义 6.根据德国法律,对不履行 ...合同的最主要救济方法是( ) A.实际履行合同 B.请求损害赔偿 C.请求恢复原状 D.解除合同 7.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须把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就可以,不必 ..经过法院的判决的国家是( ) A.法国 B.德国 C.英国 D.美国 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第 1 页

9.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10.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产品责任法发展比较早,对生产者的要求也比较严格的国家是 ( ) A.意大利 B.英国 C.美国 D.加拿大 11.依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违反担保之诉是( ) A.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B.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有权对卖方起诉 C.依美国普通法原则,买方可以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起诉 D.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 12.在大陆法的代理制度中,委任合同决定的是( ) A.本人与代理人的外部关系 B.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 C.本人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 D.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3.英美法规定,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担保,即保证他有代理权。如果代理人 违反了该默示担保,则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的人是( ) A.本人 B.第三人 C.本人和第三人 D.被代理人 14.在公司获利甚丰的情况下,可以分得更多的权利的股票是( ) A.普通股 B.特别股 C.非参与的优先股 D.参与的优先股 15.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汇兑的作用 B.信用工具的作用 C.支付工具的作用 D.流通证券的作用 16.历史上存在的票据法的三大法系,现在已演进为( ) A.日内瓦统一法系与法国法系并存 B.日内瓦统一法系与德国法系并存 C.法国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存 D.日内瓦统一法系与英美法系并存 17.如果承运人在交付货物前已接到真正货主的通知,而仍将货物交给持有提单的非货主,那么对此负责的应是( ) A.真正货主 B.非货主 第 2 页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得有( )。 A。新西兰 B.比利时C.荷兰D、瑞士 3、英国得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判例法C.衡平法D、普通法 4、大陆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 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与理论上不被认为就是法律得渊源得国家就是()。 A.英国 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就是由( )提出来得。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得主要渊源就是( ) A、学理B、判例法C、成文法D、习惯 8、英国法得主要特点就是() A、法典化B、条理化C、逻辑性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得渊源就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得法律渊源就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得结构特点之一就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A、普通法与平衡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得含义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涉外得民事关系。(x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就是公法得性质。(x )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部分. ()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得普遍约束力,但就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x)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得编制方法。(x ) 6、英国法就是判例法,任何法院得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x)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得不就是法律条文得本身,而就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得法律规则才就是适用得法律。()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9、判例在中国也就是重要得法律渊源。(x ) 10、“国际商法”中得“国际”就是指“跨越国界”得意思。() 11、英美有独立得民法与商法。(x ) 12、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得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得效力.(x ) 13、英美法中,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得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x ) 14、英国得任何法院得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x ) 15、美国得联邦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x )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得主要区别 2、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得主要区别。

国际商法简答题

简答题 1 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差异。 答: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一项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2 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答:产品责任法的作用主要是: (1)迫使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2)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1 简述追认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答:所谓追认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或一个人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但却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法律行为,如果事后被代理人承认或者批准这种行为,即为追认代理。追认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代理人必须声明他的行为是以某个确定的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2)被代理人在代理人的行为期间和追认代理期间必须具有授权该行为的能力;(3)被代理人必须在第三人撤回该行为协议前进行追认;(4)被追认的代理行为必须合法;(5)被代理人在追认代理权时,必须对该行为的具体事实有充分了解。 2 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 答: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1)提供适航的船舶,即做到船舶的适航性;(2)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即做到船舶的适货性;(3)交付货物,即船舶到港后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1)向承运人提交托运货物;(2)向承运人支付运费;(3)提取货物,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习惯或承运人公告、通知及时到指定地点凭单提取货物。 1 简述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异同点。 答: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异同点主要在于: 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之间的基本共同点,是这些货运单据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的凭证。 基本区别在于它们是否是物权凭证。提单是物权凭证,原则上是流通证券,买卖提单等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自考真题】最新自考《国际商法》试题

最新自考《国际商法》试题 课程代码:00091 场择题部分 网本大题共15小题.毎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項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清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熙。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是 A?法国8.德国C.日本D.意大利 2.关于两大法系的表述,正硝的是 A制定法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B.判例一般也作为大陆法的正式法律渊源 C.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为衝平法与普通法 D.普通法通常被视为是街平法的补充規则 3、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司豪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B.股东会一姣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C..童事会决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表决 D.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蔽事会逸任 4、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两大法系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正确的是 A?大陆法主张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就是合同当事人 B.ifi接代理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PJ.该合同效力及于本人 C.英关法主张代理人如果未披JK本人身份.代理人就应该是合同当事人 D.英美法中代理人只要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其与第三人之问的合同效力St及于本人 5、关于精神病人、酗酒者?和吸毒者订立合同的效力.英关法国家一殿认为 A?该合同是有效的 B.该合同如果是在对方明如此情况存在依然与之订立合冋的情形下.是无效的 C.在对方明知此枠情况存在但依然与之订立合P1的情形下.该合同是可以撤辑的 D.这类合同一找视为无效 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怦合同公约》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 A投邮生效原則8.到达生效原则C.协商一致原则D.签约一致原则 7、根懈FOB木语的特点.指定船舶并派船的义务由下列鄭一方承担? A实方B.买方C.承运人D.买实双方协商硝定 8.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前提的是 A?法国B.徳国C.意大利D.英关法国家 9、《海牙規则》規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 A钩至构原则8.接到交原则 C.港至港豚則 D.收受到交付整个期问 10.按照卖方承担的责任从大到小排列,正确的是 A. DDP-CIP-FOB-EXW B. FCA-EXW-CIF-DAP C. EXW-FAS-CPT-DAP D. DAT-CFR-EXW-FCA 11.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簽名的国家是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2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D ) A.英国 B.希腊 C.意大利 D.法国 3.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B )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的合同,属于(C)。 A 无效的合同; B 可撤销的合同; C 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 D 有效的合同。 5. 依照美国的法例,酗酒者订立的合同( D ) A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 B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仍须履行合同; C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 仍须履行合同; D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的,则可要求撤销合同; 6.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7.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B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10.在目前西方国家,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是(B)。 A 无限公司; B 有限公司; C 两合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11.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C)具有诉讼法上的性质。 A 仲裁; B 民间调解; C 法庭调解; D 仲裁调解。 12.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C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西班牙 1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D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14.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 15.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C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16. 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D)属于司法解决的范畴。 A 和解; B 调解; C 仲裁; D 诉讼。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2)

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提存: 提存的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要约: 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不可抗力: 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符号“f”。背书: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专利的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1、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5)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4.大陆法关于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5.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6.保险的基本原则 L、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论述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处,同时,它们又各有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筹资能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是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的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公法概念:rules and norms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is calle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渊源概念:Legal source Definition : sources in legal sense refer to something (such as a constitution, treaty, statute, or custom )that provide authority for legislation and for judicial decisions.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系: 发起人Promoters are people who bring a corporation into being, the one who sign on the initial constitution of the corporation 权利义务成立过程中的责任: The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of Promoters: ? Liability to the other Promoters: the promoters assume joint liability each other to the total cost and debt in

incorporating process. ? Liability to the Corporation: Fiduciary duty to the corporation: the duties of full disclosure, good faith and absolute honesty to the corporation ?Liability to the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erger 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 (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 it is merger by amalgamation, and the amalgamated 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 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 (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 it is me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 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 ? when corporations merge, the claims and debts债权债务 of 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 股权equity债权debt区别:股票债券的区别 ???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2007年4月自学考试自考全国国际商法历年试卷试题真题

2007年4月自学考试自考全国国际商法历 年试卷试题真题 2007年4月自学考试自考全国国际商法历年试卷试题真题.doc 试卷内容预览网站收集有1万多套自考试卷,答案已超过2000多套。我相信没有其他网站能比此处更全、更方便的了。 全国200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商法试题 课程代码:0009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中国无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解释是(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学理解释 2.按照德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采用了诈欺手段,其结果将会使合同( ) A.无效 B.有效 C.撤销 D.效力待定 3.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 ) A.明示与默示 B.要约与承诺

C.接受与拒绝 D.担保与条件 4.要约的拘束力( ) A.仅指要约人的拘束力 B.仅指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C.包括要约人的拘束力与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D.要约对两者的拘束力是相同的 5.商法典规定,商人对于平日经常来往的客户,在其营业范围内收到的要约,无论承诺与否,均应通知要约人的国家是( ) A.日本 B.美国 C.法国 D.中国 6.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条款作了扩张、限制和变更的,那么( ) A.其效果也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B.其在法律上视为一项反要约,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 C.其在法律上视为一项反要约,无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合同也能成立 D.其效果视为对原要约的部分接受,双方当事人均受此约束 7.一般来说,大陆法国家都承认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有的国家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习惯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对此持反对观点的国家是( )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12、信用证欺诈:就是卖方或买方通过有意的虚假陈述或其他虚假行为或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使银行依赖于这种虚假事实,而从银行的受损中获益的行为。13、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具体而言,指供应商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服务。 14、融资租赁:一般是指由承租人自己选择具体的租赁物及其供货人,然后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该供货人购买该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样一种租赁方式。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A.普通商业广告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3.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 A.生产厂家的利益 B.零售商的利益 C.买方的亲友的利益 D.消费者的利益 4.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是其成员国的是() A.《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B.《海牙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D.《维斯比规则》 5.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不得附加条件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6.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A.航次租船合同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7.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的内容有() A.合同的订立 B.买卖双方的义务 C.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D.合同的有效性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适用于下列哪个合同() A.消费者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合同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10.下列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新加坡 三、判断正误(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不能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 2.营业地在英国的公司和营业地在中国的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 3.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广告是邀约邀请。() 4.《国际货物买卖法》与《国际产品责任法》性质相同。() 5.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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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1.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3.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了解)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国际商法简答题

国际商法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 答: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2.简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 答: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其他如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瑞士、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曾受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先后引入了大陆法。中国大陆实际上秉承了大陆法传统。 3. 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影响范围 答: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

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则先采用大陆法,后又引入英美法,形成两大法系混合的局面。美国独立以后的法律制度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4.英国的先例拘束力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答:先例拘束力原则着重体现为下列三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个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5. 简述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答: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1.简述公司及其法律特征。 答: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它具有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4个特征。2.中国大陆主要的合伙企业形式有哪些? 答: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3种。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020年7月全国自考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商法试题 课程代码:0009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作为法国主要法律渊源的是() A.司法解释B.法律 C.学理D.判例法 2.根据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约因这一要素的国家是()A.英国B.德国 C.法国D.中国 3.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大陆法和英美普通法都采用() A.发信生效B.到达生效 C.了解生效D.投邮生效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为() A.无效B.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 C.可以撤销D.效力待定 5.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价。其可要求减价的金额按() A.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 B.合同金额的三分之一 C.到货时的货物价值 D.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6.采用禁令这一违约救济方法的是() A.法国法B.英美法 C.德国法D.中国法 7.在损害赔偿的方法上,德国法采用的是() A.实际履行B.金钱赔偿 C.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D.金钱赔偿为原则,回复原状为例外 8.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合同对货物的索赔期限未作约定,买方将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 1

的期限为买方实际接收货物之日起() A.90天B.180天 C.1年D.2年 9.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是由于卖方依照买方提出的技术图纸制造产品引起的,则应承担责任的是() A.卖方 B.买方 C.第三方D.卖方和买方 10.根据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的规定,因产品责任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从原告知道或者理应知道受到损害、产品有缺陷及获悉谁是生产者之日开始计算() A.1年B.2年 C.3年D.10年 11.最早规定公司的成文法是() A.美国1870年商法典B.《法学阶梯》 C.法国《商事企业法》D.1807年《法国商法典》 12.英国公司宣告有效成立的条件是取得() A.登记注册B.公司章程 C.登记证书D.审查报告 13.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于违反担保的理解正确的是() A.以违反担保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 B.它要求被告承担证明原告有故意造成自己损害的举证责任 C.它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D.它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 14.执票人为行使和保全其票据权利所必须做的一种行为是() A.汇票的出票B.汇票的承兑 C.汇票的背书D.汇票的提示 15.付款银行在支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之后,该支票的唯一债务人就是() A.该支票的出票人B.该支票的背书人 C.该支票的受款人D.付款银行 16.有关提单性质,一般认为提单是() A.买卖合同凭证B.货物已经交付的凭证 C.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履行了合同的凭证 17.如果提单已由托运人转让给收货人,这时它是() A.初步证据B.终结性的证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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