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

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对身份

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

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3.检查后的处置

(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

(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

(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六)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

办理收押手续后,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收押回执,并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七)采集信息

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看守

所管理信息系统。

(八)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民警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行使权利的途径。

书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

(九)收押罪犯的特殊程序

1.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2.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一)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的情形

1.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3.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变更办案机关的,包括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

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变更后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

(二)办理换押手续

1.查验换押凭证

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羁押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应当核查《换押证》开具的换押对象、移送理由、时间、羁押期限和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印章等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填写换押证

(1)看守所填写《换押证》(第三联),签署承办人姓名和时间,加盖看守所印章后将此联退回接收机关。

(2)看守所将《换押证》(第二联)归入换押对象正档留存。

3.办理《提讯、提解证》

(1)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的,应当在接收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2)对变更羁押期限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提解证》。

4.录入换押信息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情况和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应当立即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三)羁押期限管理

1.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看守所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看守所应当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通知办案机关。

2.超期羁押报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办案机关。

3.登记通知和报告情况

催办和超期羁押报告情况应当专册登记,详细记载办理时间、催办和报告单位、涉及案件、承办人及回复情况。

2-03.提讯、提审、提解

办案人员必须凭有效工作证件及相关凭证提讯、提审或者提解。每提讯、提审、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讯、提审、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讯、提审、提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凭证

1.办案机关凭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审、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提讯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凭《提讯、提解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复印件)和有效工作证件提讯。提讯应当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进行。超过该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讯。

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人民检察院因出庭支持公诉需要提讯原

审被告人的,凭《提讯、提解证》、第二审人民法院阅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进行。

4.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讯。

5.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辨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的报告,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提讯专用章的《提讯、提解证》提解出所。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

6.提讯时需要翻译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审、提解。

(二)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

(三)收证提人

1.暂时留存办案机关《提讯、提解证》或者其他提讯、提审、提解凭证。

2.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后将其提押至讯问室或者交给提解人员。

3.提讯、提审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对提讯、提审人员在提讯、提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中止提讯、提审。

4.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

5.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

(四)收人退证

1.安全和健康、体表检查

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对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还应当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作好书面记录。

(1)经检查无异常的,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签字确认后,看守所民警将在押人员押回原监室;

(2)发现在押人员携带违禁物品的,予以没收;

(3)发现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危险的,拒绝收押。

2.收押在押人员后,在《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表上注明还押时间。

3.将提讯、提审、提解凭证退还办案人员。

2-04.出所

出所包括两类情形:一是法定条件出所;二是临时出所。

(一)法定条件出所

1.出所凭证

(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管制、缓刑等,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羁押人员《释放证明书》。

(2)收押后需要异地羁押的,凭两地看守所共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3)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在押人员出所,分别凭办案机关的案件改变管辖通知、决定或者公函,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4)因追捕、押解等原因临时寄押以及本地抓获的外地网上在逃人员出所的,应当凭收押回执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5)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满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6)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7)留所服刑罪犯被假释的,凭人民法院决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凭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办理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9)留所服刑罪犯解回再审的,凭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和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

对法定出所的,看守所应当在《收押登记》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备注栏注明。

2.出所程序

(1)核对身份

认真核对出所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基本案情等信息,留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的还应核对刑满释放日期,防止错放同名同姓人员。

(2)出所登记

将出所人员出所原因、出所时间及去向等及时登记。

(3)出所检查

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4)办理财物交接手续

①当面核对清点代为保管的财物,如数交还出所人员,并让其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接收财物登记》(存根)上签字或者捺印,收回其保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接收财物登记》和其他收据。

②对投送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转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

理的人员,其财物应当由本人核对签字后交押解人员代为保管。

(5)办理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①对收押后异地羁押的,以及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交接时应当向新的办案机关移交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以及换押法律文书原件,备复印件归档;同时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

②对投入监狱、劳教场所执行刑罚、劳动教养或者转送外地处理的人员,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

(6)留所服刑罪犯出所的特殊程序

①罪犯服刑期届满前30日内,看守所应当制作《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说明罪犯在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等,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②释放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③留所服刑罪犯刑满释放时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④对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人将其接回。

⑤对被假释罪犯,看守所应当自罪犯被假释之日起3日内,将

人民法院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复印件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在其刑期届满前10日内,通知其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⑦对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届满前10日内,制作《外国籍罪犯附加驱逐出境通知书》,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临时出所

1.出所凭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和办案机关的书面批准手续办理出所。

(2)留所服刑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批准后办理出所手续。

(3)看守所在押人员因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办案机关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4)办案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的,看守所凭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办理出所手续。

(5)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看守所凭人

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办理出所手续。

(6)留所服刑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经看守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出所手续。

(7)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申请回家的,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临时出所手续。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证明书》。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回家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凭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决定办理出所手续。

(8)表现好的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发给《罪犯离所探亲证明书》。

(9)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凭看守所领导书面批准办理出所手续。

2.出所检查

对1.(1)至1.(6)项情形出所的,应当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

(三)押解

1.临时出所押解

临时出所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每押解1名在押人员,押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使用非警务人员对在押人员进行押解看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需要出所探视的,由办案机关负责押解。

(2)留所服刑罪犯因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以及需要出所办理结婚登记等必须由其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由看守所民警负责押解。

(3)人民法院因开庭需要看守所在押人员出庭的,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凭有效工作证件押解。

(4)在押人员出所就医时,看守所应当按民警与患病在押人员2:1的比例配备押解看管警力。

2.交付执行押解

(1)制定押解方案

罪犯交付执行时,看守所应当与武警部队共同研究押解方案,确保押解安全。

(2)确定押解交通工具和路线

了解沿途道路、车站、码头、城镇交通等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对囚车进行检修,保证行车安全。乘坐火车、汽车或者轮船成批押解时,应当事先与车站码头联系,预定好车厢、座位等。同时,看守所还应当与押解途中经过地公安机关联系,协助做好押解工作。

(3)准备押解工作

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需准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等材料,同时对材料进行认真检查核对,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联系更正。途中需要寄押的,应当开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介绍信。

(4)执行押解工作

押解人员应当配备武器、警械,实行武装押解。押解过程中,若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看守所和公安机关领导。

押解女性被押解对象,必须由女性民警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2-05.警戒、看守

(一)监区出入口设置和人员出入管理

1.监区出入口AB门不能同时开启。

2.出入监区管理

(1)看守所民警、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凭制发的执勤证进出监区。

(2)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人员凭制发的检查证和有效工作证件进出监区。

(3)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其他领导凭看守所视察证进出监区,并由看守所领导陪同。

(4)警务督察人员凭督察证和人民警察证进出监区。

(5)看守所职工、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出监区。

(6)在押人员进出监区,看守所民警应当填写《在押人员临时出入单》,由押解民警交监区大门执勤武警哨兵查验放行。在押人员返所时,押解民警将《在押人员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武警哨兵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

(二)夜间进入监舍的处理

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并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

(三)巡视、监控

1.看守所监区实行24小时巡视监控制度。监区内设置监控室(分控室),巡视和监控二岗合一;同一巡视、监控组白天不能连续工作超过12小时,夜间不能连续工作超过6小时。

2.大型以上看守所设置二级管理单位,实行分监区管理或者实行巡视监控和管教专业分工。其中,实行分监区管理的看守所,每个监区应当设置巡视监控岗位和管教岗位;实行专业分工的看守所,应当按照民警能够有效控制所有监室的要求合理划分巡视监控区域。每个巡视监控区域至少由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

中小型看守所警力充足的也应当实行巡视监控和管教专业分工。

3.巡视监控民警当班期间,只能从事巡视监控工作,不得从事收押、安排提讯(提审)、安排会见等其他工作。

4.巡视监控民警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

(2)协助管教民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3)发现在押人员患病的,应当询问简要病情,立即通知医生,并报告所领导,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4)发现安全隐患和在押人员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处置,同时报告所领导,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5)对新入所在押人员,以及实行禁闭、严管、使用械具等重点在押人员进行重点观察;对监室门窗、放风间、厕所等部位进行重点观察;一日三餐、夜间和上下班等重点时段,要加强巡视。观察情况详细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6)在押人员就寝前,对在押人员进行点名,核对人数,重点检查门、窗等监区和监室设施,并将检查情况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

(7)交接班时,交接民警应当交清人数、当班情况以及待处理的问题,移交钥匙等值班用品,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字。

(四)械具使用

1.械具的种类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为制式手铐、脚镣、警绳和警用制式约束带。其中,警绳仅在押解和执行死刑时使用。

2.对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

(1)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残、自杀的,或者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

(3)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死刑判决等待复核、执行的;

(4)在看守所医务室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的;

(5)提讯、提审、提解、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

3.使用械具的审批程序

(1)看守所民警区分不同情况,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报所长批准后,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审批时,可以先行加戴,但应当在加戴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2)对未成年人或者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对2.(3)、2.(4)和2.(5)可以使用械具情形的,不需要审批。

4.械具的使用期限

戴手铐、脚镣、警用约束带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已判处死刑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使用时间的,看守所应当填写《延长使用械具审批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实行。

5.解除械具

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消失后,看守所民警应当在《械具使用审批表》上写明原因,报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并注明解除时间。

6.械具的使用要求

(1)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时应当口头告知理由。

公安英模在全省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报告词

公安英模在全省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上 的讲话报告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叫XX,是XX市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今天,做为一名基层的公安民警,能在这里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工作,我心里感到既惭愧又感动,惭愧的是,我做的工作很平凡、很普通,也是我应该做的。感动的是,党和人民给了我很多的荣誉、很高的评价,使我有幸成为全国“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并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称号。说实话,从警25年来,我从来没想得什么荣誉,我做的也是我身边的战友们每天都在做的事,我确实觉得,这些荣誉,是属于关心培养我多年的XX市公安机关的,是属于长期默默无闻地奋战在各自岗位的XX市公安局全体战友们的!在这里,我向大家由衷地说声:谢谢!也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我心里的体会和感受: 我是在看守所这片沃土上成长起来的一名基层民警,我非常幸运能工作在这样一个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融入到监所管理中的优秀集体,他所力主力推的文明监所管理理念已深深扎根在我们看守所每名民警的心中,我所做的事,也正是我身边的战友们总在做的事。

今天,我也借这个机会, 在管教岗位上已经工作了15年。我是警察,更是一名女人,多年管教工作的磨砺,让我懂得了一个道理,看守所就是一个“家”,只有真心的对待这个“家”里的每个人,再难做的工作,就不难了。15年来,可以说,我所有的付出与汗水,都是为了这个“家”。 我是1995年调到看守所工作的。刚当管教那会儿,许多熟人对我说,一个女人家,干什么不好,非得去和犯人打交道?说实话,刚到看守所工作时,我也很打怵。那时我对看守所的印象就是“高墙电网,武警站岗”,论生活环境,封闭、艰苦,论工作方式,单调、枯燥,有人说,在押人员还有个期限,而我们管教却是“无期”的。这些还不是主要的,面对在押人员,尤其是那些不安心改造、故意刁难管教的犯人,经常吵架闹监,寻死觅活,让我整天吃不好睡不香,提心吊胆怕出事故,于是我就按照监规从严管理,每天很严格、很严肃地对待每个犯人,可这招儿根本不好使,她们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你前脚一走,她后脚就大吵大闹,大喊大叫,往往是按下葫芦又起来瓢,一天到晚疲于应付。 要说转变,还得归功于所里的引导。XX年,针对存在的管理工作简单粗暴等问题,我们所开展了转变执法理念的“四破四树”教育,主要就是让我们每个管教把犯人当人看,尊重他们的人权,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通过一段时间的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 题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刑事案件) 一、填空题 1、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2、几个同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早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3、受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4。 6、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连同受案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 8、森林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佩戴刑事犯罪现场勘验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2人。 9、 10、11、执行搜查的侦查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搜查人或家属出示搜查证。 12、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13、 14、办理森林刑事案件鉴定费用,由管辖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承担。 15、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对犯罪场地进行辨认的,应当制作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凭提讯证,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对犯罪嫌疑人必须加戴械具,配备足够警力,防止逃跑和发生意外事故。

16、选择辨认陪衬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 17、选择辨认陪衬照片,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 18 19、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0、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2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员对其进行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1)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退回森林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案件侦查过程中改变办案机关的。 24、 25、立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6、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间为3日,自执行拘留后次时算起。特殊情况可延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27、逮捕后羁押期限为2个月,自执行后次时算起。 28、办案部门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由看守所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羁押期限。 29、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押解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对抗或者暴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使用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知识交流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 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小时内书

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A、24 B、8 C、12 D、48 2、对未成年人或者()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注。 A、55 B、60 C、65 D、70 3、下面哪项不是夜间进入监区的必备流程()。 A、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 B、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劳动犯先一同进入监室 C、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 D、要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 4、下列对象中()一般应列为深挖犯罪的重点。 A、交通肇事犯 B,涉黑恶势力犯 C、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D,家庭暴力犯 5、对于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看守所应当()。 A、不予治疗 B、应当及时给予治疗,但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C、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 D、以上都不对 6、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得少于原判刑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7、根据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要求,管教民警对分管的重点在 押人员做到“四熟知”,即()。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考试 测试试题 监所.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执法规范》测试题(监所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发现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 A. 将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服刑 B.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混管混押 C.其他违反留所服刑规定的 D.对有期徒刑判决一年以下留所服刑人员 2、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应当如何建立《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 A. 逐人 B.按批次 C.每季度 D.按照工作安排 3、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被监管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管机构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A.应当,应当 B.可以,可以 C.应当,可以 D.可以,应当 5、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 A.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B.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C.分管检察长 D.检察长 6、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提请或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B.提请或呈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提起或呈报是否经过政法机关批准

D.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是否提请或者呈报。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领导、领导 B.领导、监督、主管 C.指导、监督、主管 D.领导、指导、主管 8、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受理、调查。 A.其所在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同级政法委 9、监狱检察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一个月 10、事故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被监管人脱逃 B.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C.被监管人不按时劳动 D.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 11、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入所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发现后()内,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劳教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三日,十五日 B.五日,十五日 C.五日,十日 D.三日,十日 12、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在()内审核完毕,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A.十五日 B.一个月 C.四十五日 D.三个月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测试题(卷)

**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测试题 姓名:部门:得分: 一:单选题(20×2=40) 1、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A.每十天 B.每半个月 C.每个月 D.每一周 2、关于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的意见。 B.应当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 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为办案和针对性教育提供参考。 C.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 办案期间表现材料。 D.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3、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应当________。 A.继续中止 B.恢复审查 C.终止审查 4、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名义报上一级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 A、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B、承办部门 C、本院 D、承办人 5、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使用()统一制定的法律文 书,填写必须规范、完备,文书存根必须完整。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省级人民检察院 C.市级人民检察院 D.区(县)级人民检察院 6、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日内,应当告知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A.三 B.五 C.七 D.十 7、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应另行指派他人办理,原承办人员()。 A.不得参与办理 B.协助办理 C.共同办理 D.可以参与办理 8、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以下哪种情况,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 A.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 B.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 C.被害人强烈要求发还的 9、对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 A.说明理由 B.解释原因 C.通报 D.要求补充材料

2019年看守所执法细则-范文word版 (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看守所执法细则 篇一: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 1-02. 适用范围 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04. 修订 1-05. 施行时间 第二章羁押 2-01. 收押 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2-03. 提讯、提审、提解 2-04. 出所 2-05. 警戒、看守 第三章管理教育 3-01. 过渡管理 3-02. 分押分管 3-03. 管教岗位

3-04. 谈话教育 3-05. 集体教育 - 1 - 3-06. 安全大检查 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 3-08. 深挖犯罪 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3-10. 会见、通信、探视 3-11. 医疗、卫生 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 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 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 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 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 第四章执行刑罚 4-01. 暂予监外执行 4-02. 减刑、假释 - 2 - 第一章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 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 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 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 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3 - 第二章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 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 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 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 和《逮捕证》收押。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小时内书 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A、24 B、8 C、12 D、48 2、对未成年人或者()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需经 当地公安机关批注。 A、55 B、60 C、65 D、70 3、下面哪项不是夜间进入监区的必备流程()。 A、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 B、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劳动犯先一同进入监室 C、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 D、要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 4、下列对象中()一般应列为深挖犯罪的重点。 A、交通肇事犯 B,涉黑恶势力犯 C、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D,家庭暴力犯 5、对于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看守所应当()。 A、不予治疗 B、应当及时给予治疗,但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C、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 D、以上都不对 6、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 少于原判刑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7、根据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要求,管教民警对分管的重点在押 人员做到“四熟知”,即()。

拘留所条例执法细则详情

拘留所条例执法细则详情 【为你推荐】 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信用卡恶意透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刑事责任年龄 拘留所大家都知道,当触犯到了一些法规或者有些案件需要待审,情节不算严重的会采取拘留的形式进行处罚,拘留所是有着规范的管理法则进行管理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拘留所条例执法细则。 ▲拘留所条例执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设置和保障 第六条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第七条拘留所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公安边防总队(支队)××拘留所。 第八条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

2017最美母亲先进事迹材料

2017最美母亲先进事迹材料 “母亲那种献身精神、那种专注,灌输给一个男孩的是伟大的自尊,那些从小拥有这种自尊的人将永远不会放弃,而是发展成自信的成年人。你有这种信心,如果再勤奋就可以成功。”以下是小编小编给大家推荐的2017最美母亲先进事迹材料,快来看看吧。 2017最美母亲先进事迹材料一岁月无声,因为声在心的深处。印度诗人泰戈尔的一句名言:“果实的事业是尊贵的,花的事业是甜美的,但还是让我在默默献身的阴影里做叶的事业吧!” 高祝军,三级警督警衔,现工作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管教十三队。 从警十年来,高祝军怀着对监管工作无比的忠诚与热爱,以坚毅的执著和不懈的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用责任书写忠诚,用平凡铸就绚丽,默默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年华,用行动谱写了一曲无悔的敬业之歌。她先后荣获个人三等功一次、市局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甘肃省优秀人民警察等多项荣誉。 教师“妈妈”,无悔人生。2005年,随着工作调动高祝军由一名监狱狱警变成一名监管民警,从此在监管战线坚守了十年。从事监管工作的那一刻起,她感到无比的自豪和高兴,当接触到具体工作,明白了自己要做的是一名管教民警

时,面对形形色色的在押人员,她曾经历短暂的困惑与彷徨,然而生性倔强的她非但没有退缩,反而激发了她自强向上的决心。她感到做好这份工作需要热情、更需要责任。自己要尽快转换角色,适应环境,投入工作,要把监所当成教育、感化、挽救在押人员的“特殊学校”。她充分发挥自己善于做思想工作的特长,针对女性在押人员的心理特点,因人施教,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真情挽救,促其自尊、自爱、自重、自强,为在押人员点亮心灯,矫正心灵,教育转化了一批批在押人员,赢得了她们的信任,在押人员不分年龄大小全部亲切的称她为“高妈妈”。 面对特殊的人群,任重道远。高祝军深知看守所关押的在押人员成分复杂,监管工作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如何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消除他们的消极对抗情绪,防止发生问题和事故。不仅要求监管民警有丰富的业务知识、社会知识,还要有过硬的管理经验。打铁还需自身硬。凭着对监管事业的执著追求,对知识的强烈渴望,在平日的工作中,她广泛涉猎相关的法律、法规,《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看守所执法细则》等大量的理论书籍,并向有经验的老民警学习请教,钻研监管业务,做到了用娴熟的业务理论指导工作实践,练就了过硬的业务本领。工作中,她抓管理、重教育、真抓实干。除了严格的监规监纪和管理工作规范,至于工作方法,没有教材,也没有老师,全凭主

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拘留所开展专题教育整顿活动实施方案】

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拘留所开展专题教育整顿活动实 施方案】 **县拘留所关于开展“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专题教育整顿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党委副书记李佳、自治区副主席马明关天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防止出现类似****公安局发生押解 ___逃脱案件再次发生。进一步增强拘留所执法规范意识,根据县局党委的部署安排,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专题教育整顿活动,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组织领导拘留所成立开展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专题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由所长韩世英任组长,教导员张丽、副所长李雪峰任副组长,内勤张庆芳负责具体工作的汇总及上报工作。 2、工作目标 1、强化法制意识,加强执法业务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法律知识水平,解决少数民警素质不高、不懂法、不熟法、不善于用法的问题。 2、强化规范意识,加强执法过程的审批核查 3、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民警事业责任感,解决主体意识不清、纪律观念淡薄,查处违规执法来严,领导问责不实的问题。

3、方法步骤(一)、学习教育阶段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辅导、个人学习、集体研讨等形式,组织民警深入学习《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执法细则》,对近年来全国、全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特别是具有重大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剖析,全面开展警示教育。 (二)、排查整改阶段按照《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执法细则》的规定,查询安全大检查、值班巡视、询问提询、通讯会见、出所就医、劳动;办理停止执法拘留、建议另行处理等环节是否存在隐患;是否存在民警私自与被拘留人员家属联系,索要钱物等问题。 召开支部会议,认真开展评估,剖析本部门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解决的措施,每名民警在要采取自己查,同事提、领导点等方式,摆查自己在工作存在的侥幸心理和违规行为,要结合案例谈感受、谈认识,真正受到触动。活动中,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执法问题,明确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标准、监督整改落实。

派驻检察室经验材料

派驻检察室经验材料 篇一: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经验材料 ??县人民检察院 扎实推进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 ??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认真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促进监管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的改造秩序,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有关法律在监管场所的正确实施,实现连续?年无超期羁押,?年无安全事故发生,于2011年被省人民检察院评定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县看守所创建并荣获“全国一级看守所”和“全国基层先进看守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保障到位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监

所检察工作,确定检察长 每半年、分管检察长每月亲临看守所检察工作一次,切实了解和解决驻所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将素质高、政策观念强,有组织协调能力,讲究工作方法,有奉献精神,求真务实,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监所部门负责人;按照高检院关于建设规范驻所检察室的要求,积极协调看守所解决驻所检察室的办公用房,投入大量资金为检察室配备了办公办案所需的电脑、复印机、摄像机、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配备了交通、通讯等设施;同时倾斜资金加强“两网”建设,实现了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管信 息和监控系统“双联网”;针对驻所检察室在使用高检院“监所检察四个办法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过程中,该系统数据是通过从“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批量导入,由于有的看守所干警录入数据错误,导致一些信息不准确,不利于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院领

导积极商请相关技术人员为驻所检察室开发了“??县人民检察院个人办公系统”,本系统的投入使用,为驻所检察室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该系统得到了省院监所处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我们意识到,做好驻所检察工作,提高干警素质是关键,因 此,该科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等为契机,努力提高科室干警政治理论素养;精心组织干警学习《看守所检察办法》、《看守所执法细则》、《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干警检察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使驻所干警树立履行职责过程中牢固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理念,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注重干警对检察实务的学习,随时掌握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加强对办案业务和应用

看守所医疗制度难题

看守所医疗制度难题 羁押人数与硬件条件的失衡,造成许多看守所生活条件不佳,羁押人员自然更易患病。这也是全国看守所普遍遇到的难题之一 下载论文网/3/ 四川成都都江堰人吴太勇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内,羁押41天后,突患重症肺炎、脓毒血症,不治身亡,死亡当天距他52岁生日仅差5天。羁押后患病死亡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2017年6月1日晚,成都市结子串串香店被锦江警方及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突击检查,随后锦江公安通报,店内打工的吴太勇等10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拘。 吴太勇被羁押后的第41天,2017年7月13日上午,吴妻高述云接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医院(下称“青羊医院”)电话,称其病危,让家属尽快赶到医院,家属到达后,被告知已转院至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下称“成都三院”),吴太勇病情在当日迅速恶化,被送往呼吸科重症监护病房(ICU)。 据成都三院记录,当日对吴太勇进行了5次小抢救和2次大抢救,第七次抢救失败,死亡时间为7月13日22时16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吴太勇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脓毒血症”,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为4日。一位呼吸科医生告诉记者,脓毒血症是由重症肺炎引起,而重症肺炎由普通肺炎而起,肺炎是感冒咳嗽发烧处理不好慢慢导致的。 多名吴太勇家属和同事表示,被羁押前,他身体并无感冒咳嗽发烧迹象。《看守所条例》第10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应当不予收押。 据称看过吴太勇入所体检信息的吴松(吴太勇儿子)代理律师张庭源介绍,吴太勇在6月2日进入看守所前进行入所体检,体温为℃,血常规有6项指标超标,其余胸片、血压、全幅B超均正常。 上述呼吸科医生分析,“如查出有较大问题,看守所也不会收监。” 成都三院入院记录显示,吴太勇胸部CT诊断结果为双肺对称性弥漫性病变,双侧大量胸腔积液。上述呼吸科医生分析,这是明确肺炎表征,“如果早日诊断出肺炎,可能不至于死亡”。 家属基于医学记录就此提出疑问,吴太勇如何感染,看守所是否治疗得当?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 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刑事案件) 一、填空题 1、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2、几个同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早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3、受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4。 6、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连同受案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 8、森林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佩戴刑事犯罪现场勘验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2人。 9、 10、11、执行搜查的侦查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搜查人或家属出示搜查证。 12、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13、 14、办理森林刑事案件鉴定费用,由管辖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承担。 15、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对犯罪场地进行辨认的,应当制作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凭提讯证,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对犯罪嫌疑人必须加戴械具,配备足够警力,防止逃跑和发生意外事故。 16、选择辨认陪衬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 17、选择辨认陪衬照片,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 18 19、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0、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2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员对其进行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1)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退回森林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案件侦查过程中改变办案机关的。 24、

罪犯留所服刑

摘要:罪犯留所服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刑罚执法方式。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是看守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违法问题的一个方面。检察机关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部分,如何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也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 看守所罪犯留所服刑问题对策 罪犯留所服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刑罚执法方式,是指对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和个别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经批准的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这种刑罚执行方式既节约了诉讼资源,也为罪犯家属探视及帮教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是看守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中容易发生违法问题的一个方面。检察机关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一部分,如何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也是摆在监所检察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笔者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践,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管理不严格,留下了安全隐患。一些留所服刑罪犯利用在监室打扫卫生、给在押人员送食品、药物等机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捎书带信,甚至诈骗其他在押人员的钱财,严重的扰乱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如某县看守所让留所服刑罪犯随意出入未决犯监室内外活动,致使一留所服刑罪犯为一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和家属相互传送纸条,进行串供,造成了被告人当庭翻供,为侦查、公诉工作增加了难度和障碍,若不是侦查措施得力,揭穿了被告人串供的事实,就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有的罪犯利用关系留在看守所服刑,逃避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由于看守所的劳动强度比监狱要轻的多,且大多是罪犯的居住地,熟人多,离家近,易得到照顾,因此,一些有关系的罪犯,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的罪犯通过关系或者装病留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而看守所也以这些罪犯身体有病监狱拒收,或者是主观恶性小,能协助看守所干一些工作为由,建议将这些罪犯留在所内执行刑罚,由于这部分罪犯特殊的身份和凭借自己的关系,往往在看守所内享受特殊待遇,在在押人员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混关混押的情况经常发生。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留所服刑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这就要求看守所要将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分押在不同的监室,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看守所因各种原因,仍然将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混关混押。看守所将留所服刑罪犯作为耳目与未决犯关押在一起。这些人由于能够经常被监管干警叫去汇报情况或是经常出入监室打杂工,这就使他们具有了一定的优势,就有可能利用此优势欺压其他在押人员,或者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影响未终结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四)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中代替工人干活、代行监管民警的某些职责,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秩序。有的看守所以经费不足为由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代替炊事员、驾驶员。还有的看守所让留所服刑犯代行罪犯食品、药物的管理和发放。这些都不利于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影响了看守所的正常管理,甚至可能会成为事故隐患。

眼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4年第4季度试卷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014年第4季度试卷 科室姓名 一、选择题 1、半数以上的视网膜母细胞瘤的首诊原因是() A、视力下降 B、外斜视 C、内斜视 D、白瞳症 E、青光眼 2、中心性浆液性脉络膜视网膜病变多见于() A、儿童 B、中青年女性 C、中青年男性 D、老年女性 E、老年男性 3、视交叉损害典型视野改变是() A、同侧眼失明 B、双眼颞侧偏盲 C、不对称性双眼同侧偏盲 D、对称性双眼同侧偏盲 E、对侧眼失明 4、引起视交叉损害的疾病中,最常见的是() A、外伤 B、炎症 C、血管异常 D、垂体肿瘤 E、结核 5、外侧膝状体损害的视野缺损特点为() A、同侧眼失明 B、对侧眼失明 C、双眼颞侧偏盲 D、对称性双眼同侧偏盲 E、不对称性双眼同侧偏盲 6、以下药物中,不是抗胆碱能扩瞳药的是() A、阿托品 B、后马托品 C、东莨菪碱 D、新福林 E、托品酰胺 7、来自5m远的光线,经过调节静止的眼的屈光系统后,焦点落在视网膜

之后,称为() A、远视 B、近视 C、正视 D、弱视 E、屈光参差 8、屈光不正应包括() A、远视、近视 B、远视、老视 C、近视、远视、弱视、 D、近视、远视、散光、老视 E、近视、远视、散光 9、+1.75DC×180o属于何种散光() A、单纯近视散光 B、单纯远视散光 C、复性近视散光 D、复兴远视散光 E、以上均不是 10、先天下内斜视一般发生在出生后() A、1岁以内 B、2岁以内 C、6个月以内 D、1~3岁 E、3~5岁 11、共同性外斜视的主要治疗方法是() A、屈光矫正 B、遮盖法 C、手术矫正眼位 D、集合训练 E、同视机训练 12、用角膜映光法检查眼位,当角膜光点位于瞳孔缘时,其偏斜度大约是() A、25度 B、15度 C、20度 D、10度 E、5度 13、视网膜毛细血管前小动脉阻塞可形成() A、棉绒斑 B、硬性渗出 C、出血点 D、樱桃红斑 E、水肿 14、表现为线状、条状及火焰状,色较鲜红的是() A、视网膜深层出血 B、视网膜浅层出血 C、视网膜前出血 D、视网膜下出血 E、以上均对 15、下列不是飞蚊症主要原因的是() A、玻璃体液化 B、增生性玻璃体视网膜病变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

森林公安执法细则复习题(刑事案件) 一、填空题 1、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2 3 4 6 7 8 9 10、11、执行搜查的侦查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搜查人或家属出示搜查证。 12、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13、 14、办理森林刑事案件鉴定费用,由管辖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承担。

15、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对犯罪场地进行辨认的,应当制作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凭提讯证,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对犯罪嫌疑人必须加戴械具,配备足够警力,防止逃跑和发生意外事故。 16、选择辨认陪衬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 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 5 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案件侦查过程中改变办案机关的。 24、 25、立案后,应当立即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6、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间为3日,自执行拘留后次时算起。特殊情况可延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27、逮捕后羁押期限为2个月,自执行后次时算起。 28、办案部门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证,由看守所加29 30 审。 31 32 33 34 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书面传唤的程序有呈批、批准、执行传唤。 36、每次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经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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