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尊敬的XXX经营户:

经我单位调查,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即在未取得香烟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香烟。

据此,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规,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销售违法香烟,并限期整改。

二、处罚款人民币(RMB)XXX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XXX元。

四、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行政机关交纳罚款,缴纳没收违法所得。

五、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作出结案处理。

六、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XXX年XX月XX日

XXXX市烟草专卖局

附:违法香烟品牌列表

【解读】

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管辖机关依法对违法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的重要文书。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处罚决定书一经下发,即限期执行,对经营者会产生重要的经济影响。因此,经营者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妥善经营,不做违法违规行为。

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 xxx 公司(下称被处罚单位)在 xxx 期间存在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1.被处罚单位在 x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x 年 xx 月 xx 日期间,未按照规 定向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机构申报销售烟草的销售额,未及时缴纳烟草专卖税。 相关证据:xxx。 2.被处罚单位在同一期间内,违反规定向未取得烟草专卖资质的投资人 放贷,为其投资烟草销售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相关证据:xxx。 3.被处罚单位未按照要求向顾客提供烟草专卖许可证,欺骗消费者。相 关证据:xxx。 二、行政处罚决定 1.被处罚单位因未按要求自行向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机构申报销售烟草的 销售额及未及时缴纳烟草专卖税,构成简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xxx 元。 2.被处罚单位因向未取得烟草专卖资质的投资人放贷,为其投资烟草销 售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xxx 元。 3.被处罚单位存在欺骗行为,未按照要求向顾客提供烟草专卖许可证, 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xxx 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同时整改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报告,经确认合格后方为了结。 四、处罚决定的告知方式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本机关将决定书副本交付被处罚单位,或者邮寄送达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 【篇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陈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2070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字号:xxxxxxxxxx 经营地址: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无 违法事实: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 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 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 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 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x烟专处立[xxxx]xx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3.x烟专存处[xxxx]xx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书证,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行 登记保存物品进行了处理; 4.x烟专检告[xxxx]xx号《卷烟鉴定结果告知书》,书证,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当事人鉴定结果以及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全)

行政处罚文书

二0一0年三月

目录 一、立案阶段文书 1、举报记录表…………………………………………………………………第页 2、立案报告表…………………………………………………………………第页 3、指定管辖通知书……………………………………………………………第页 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 4、检查勘验笔录………………………………………………………………第页 5、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第页 6、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第页 7、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第页 8、涉案物品核价表……………………………………………………………第页 9、询问笔录……………………………………………………………………第页 10、调查终结报告………………………………………………………………第页 11、证据复制单…………………………………………………………………第页 12、公告…………………………………………………………………………第页 13、案件移送函…………………………………………………………………第页 14、案件移送回执………………………………………………………………第页 15、移送财物清单………………………………………………………………第页 16、协助调查函…………………………………………………………………第页 17、撤销立案报告表……………………………………………………………第页 三、审理决定阶段文书 18、阅卷笔录……………………………………………………………………第页 1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第页 20、听证告知书…………………………………………………………………第页 21、听证通知书…………………………………………………………………第页 22、听证公告……………………………………………………………………第页 23、听证笔录……………………………………………………………………第页 24、听证报告……………………………………………………………………第页 25、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第页 26、案件处理审批表……………………………………………………………第页 27、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第页 2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页 29、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第页 30、行政处理决定书……………………………………………………………第页 3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第页 四、送达执行阶段文书

烟草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类文书体例、格式印刷标准 1、纸张:A4 2、标题:3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加黑 3、内容: 表格类:宋体,小四;内容较多的为宋体五号叙述类:仿宋,三号 4、卷宗封面:

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

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页,附证物袋。 卷宗目录

卷宗目录是烟草专卖局处理案件完毕后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时所做的有关卷宗内材料顺序的提示检索文书。 卷宗的装订顺序为:(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行政措施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回证;(5)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制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文件名称”栏应填写清楚具体文件的名称。 2、“页次”栏是指该份文书在整个卷宗中的页码或起止页码。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起止页码为“第1—3页”。 _________烟草专卖局

责令整顿通知书 烟整[ ]第号 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日因_____________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___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并于_____年____月___日___时前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烟草专卖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月日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送当事人,第三联送卷烟销售部门。

高广泉、宁阳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广泉、宁阳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 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件字号】(2020)鲁09行终1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 【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广泉;宁阳县烟草专卖局;泰安市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高广泉宁阳县烟草专卖局泰安市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个人】高广泉 【当事人-公司】宁阳县烟草专卖局泰安市烟草专卖局 【代理律师/律所】苏超峰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超峰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苏超峰 【代理律所】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高广泉 【被告】宁阳县烟草专卖局;泰安市烟草专卖局 【本院观点】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涉案香烟系在上诉人的经营场所查获,上诉人虽主张涉案香烟归杨广忠所有,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涉案香烟系在上诉人的经营场所查获,上诉人虽主张涉案香烟归杨广忠所有,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涉案香烟是其替亲戚采购,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系针对上诉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作出,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宁阳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审查,泰安市烟草专卖局在受理上诉人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送达、制作文书等规定,并依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了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泰安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复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广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2:30:1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系宁阳县高泉日用品商店的经营者,并取得烟草专卖

徐宽生、江西省鹰潭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宽生、江西省鹰潭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 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1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康胡少林谢卫红 【审理法官】肖康胡少林谢卫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宽生;江西省鹰潭市烟草专卖局;江西省贵溪市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徐宽生江西省鹰潭市烟草专卖局江西省贵溪市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个人】徐宽生 【当事人-公司】江西省鹰潭市烟草专卖局江西省贵溪市烟草专卖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淑英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吴文兆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淑英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吴文兆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淑英吴文兆 【代理律所】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徐宽生 【被告】江西省鹰潭市烟草专卖局;江西省贵溪市烟草专卖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徐宽生以被上诉人贵溪市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向被上诉人鹰潭市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鹰潭市局经审查后认为,贵溪市局在出具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抽样物品清单》当事人一栏中没有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违反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且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赣71行终151号生效判决撤销,第二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应当重新编号,故作出了撤销贵溪烟字处[2018]第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贵溪市局重新作出的复议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罚款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宽生以被上诉人贵溪市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向被上诉人鹰潭市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鹰潭市局经审查后认为,贵溪市局在出具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抽样物品清单》当事人一栏中没有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违反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且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赣71行终151号生效判决撤销,第二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应当重新编号,故作出了撤销贵溪烟字处[2018]第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贵溪市局重新作出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将贵溪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利上诉人徐宽生的行政行为撤销,不利的行政行为效力已经消灭,上诉人目的达到,其起诉有利的复议决定缺乏权利保护。至于贵溪市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已阐述清楚,不再赘述。综上,上诉人徐宽生的上诉理由不能

邢艳梅(睢宁县烟草专卖局处罚决定书〔睢烟处〔2022〕第0001号〕)

邢艳梅(睢宁县烟草专卖局处罚决定书〔睢烟处〔2022〕第 0001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睢宁县烟草专卖局处罚决定书〔睢烟处〔2022〕第000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7903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79035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79035230200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12677300000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126773160000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12677316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5079035560000 【处罚日期】2022.03.07 【处罚机关类型】烟草专卖局 【处罚机关】江苏省睢宁县烟草专卖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睢宁县 【处罚对象】邢艳梅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22 16:11: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睢宁县烟草专卖局处罚决定书〔睢烟处〔2022〕第0001号〕 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邢艳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2320324MA21MULM7R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 号 法定代表人邢艳梅 法定代表人证件 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 号码 320324********5207 违法行为类型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0.04248万元 罚款金额(万 元) 0.04248 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的金 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 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07 处罚有效期2022/03/07 公示截止期2023/03/07 处罚机关江苏省睢宁县烟草专卖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320324136976424W 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睢宁县烟草专卖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24136976424W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烟草专卖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烟处[2019] 第4号 关于黎氏燕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一案的处罚决定 案由: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走私的烟草专卖品 当事人:黎氏燕,女,越南籍, 20岁,边民证号:********,住址:************,案发地点: 东兴市万众国际批发市场门口。 违法事实: 2019年1月14日13时3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联合东兴市公安局及东兴边境派出所干警在东兴市万众国际批发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在万众国际批发市场门口有人公开摆卖卷烟。我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面身份、说明来意,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在其陪同下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黎氏燕(越南籍),我执法人员在其面前地面上摆放的袋子里查获卷烟一批,经清点,卷烟品种数量为FACE LIGHTS 1条、EslovesE 1条、ME OMMI 1条、GOLDEN DEER 1条、Black owl 1条、ESSE BULE 1条、OMEGA AQVA BLUE 1条、CORSET superslims 2条、大龙(沉香)1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中华(软)2条、中华(硬细支)1条、LOTOUS Lights 1条,总计13个品种15条卷烟。以上卷烟中的黄鹤楼(硬金砂)、中华(软)、中华(硬细支)为国内品牌卷烟;GOLDEN DEER卷烟条盒上标注有“授权生产”字样;其他外国品牌卷烟包装上均未标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经询问,当事人黎氏燕承认该批卷烟属其所有,且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有效供货发票及其他合法手续等。据此,我局执法人员经本局领导批准,依法开具《东兴市

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构 决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决定书编号:XXXXX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X条的授权,本机构依法对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案情概述 XXXX年XX月XX日,根据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构的举报,我机构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烟草行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展开调查。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本机构查明如下事实: 1. 你单位未按照《烟草行业管理条例》第XX条的规定,对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市场上流通的烟草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2. 你单位未按照《烟草行业管理条例》第XX条的规定,对烟草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生产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3. 你单位未按照《烟草行业管理条例》第XX条的规定,对经销商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存在违规销售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草行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X条的规定,本机构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警告: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处罚,警示你单位今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市场上的烟草产品质量安全。 2.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X条,对你单位处以XXXX元罚款。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XX日内,将罚款缴至本机构指定的账户。 3.整改要求:你单位应当立即整改相关违法行为,在XX日内向本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并按照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其他:对于上述行为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不良影响,你单位应主动向公众进行解释和公告。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依法行使复议权利。逾期未行使或者经复议确认的,本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决定。 XXXX市烟草行业市场监管机构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潘启良与重庆市铜梁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潘启良与重庆市铜梁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8 【案件字号】(2021)渝01行终1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夏嘉刘晓瑛赵一 【审理法官】夏嘉刘晓瑛赵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潘启良;重庆市铜梁区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潘启良重庆市铜梁区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个人】潘启良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铜梁区烟草专卖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代清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刘丰铭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代清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刘丰铭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代清刘丰铭 【代理律所】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潘启良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烟草专卖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其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具有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发出调查处理通知书,依法通知其接受调查,但上诉人未去接受调查,故被上诉人已履行向上诉人调查核实的程序。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扣押定案证据质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依法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意见与一审法院相同。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其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具有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被上诉人举示的扣押决定书、讯问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诉人以60100元的价格从彭兴华处购买香烟用以销售的事实。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金市监开处罚字〔2022〕71号)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金市监开处罚字〔2022〕71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金市监开处罚字〔2022〕71号 【处罚日期】2022.04.13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章志彬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55 处罚名 称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金市监开处罚字〔2022〕71号 被处罚 对象 章志彬 处罚结 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市监开处罚字〔2022〕71号; 案件名称:章志彬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章志彬;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1.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20日

开始在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积道街锦江建设工地生活区商店销售康师傅牛肉面、康师傅矿泉水等预包装食品与牙刷、脸盆等日用品,经营面积10平方米。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22从市区多家卷烟经营店里购进21个品种87条卷烟。当事人购进卷烟后,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积道街锦江建设工地生活区商店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共售出卷烟0条,违法经营额9274元,违法所得0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927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具体违反经营卷烟情况如下: 品种进货价(元)进货数量(条)进货小计(元)零售价(元)现有数量 (条)零售数量(条) 零售小计(元)违法所得(元)违法经营额(元) 长白山(777) 125 1 125 140 1 0 0 0 140 泰山(金将中支) 210 1 210 220 1 0 0 0 220 真龙(锦绣) 90 1 90 100 1 0 0 0 100 利群(软蓝) 165 2 330 170 2 0 0 0 340 泰山(红将军) 73 2 146 85 2 0 0 0 170 娇子(蓝时代) 55 2 110 70 2 0 0 0 140 贵烟(硬黄精品) 118 2 236 130 2 0 0 0 260 白沙(硬精品二代) 91 3 273 100 3 0 0 0 300 红旗渠(新版银河) 50 3 150 65 3 0 0 0 195 泰山(宏图) 95 4 380 100 4 0 0 0 400 红双喜(硬8mg) 92 1 92 100 1 0 0 0 100 云烟(紫) 91 10 910 100 10 0 0 0 1000 七匹狼(豪运) 89 9 801 100 9 0 0 0 900 七匹狼(红) 134 2 268 140 2 0 0 0 280 金圣(硬滕王阁) 90 4 360 100 4 0 0 0 400 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 123 3 369 123 3 0 0 0 369 利群(长嘴) 205 4 820 220 4 0 0 0 880 红塔山(硬经典100) 91 10 910 100 10 0 0 0 1000 雄狮(红老版) 50 9 450 70 9 0 0 0 630 红双喜(硬) 85 11 935 95 11 0 0 0 1045 黄山(新制皖烟) 123 3 369 135 3 0 0 0 405 合计 2245 87 8334 2463 87 0 0 0 9274;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无证零售烟草制品; 行政处罚内容:建议对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24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4-13 处罚决 2022-04-13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

杨玲玲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

杨玲玲涉嫌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 【处罚日期】2021.09.02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文成县 【处罚对象】杨玲玲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8: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市监处罚〔2021〕200号;案件名称:杨玲玲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杨玲玲;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杨玲玲于2021年4月底起,从文成县赵汉村副食品店购进康师傅香辣牛肉面等食品及白猫?柠檬红茶洗洁精等日用品,摆放于文成县大峃镇碧桂园工地进门右手边小卖部内进行销售,该小卖部的实际测量面积为13.883㎡。截至2021年7月9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登记多证合一备案,且当

事人于经营期间未制作购进及销售记录,其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另查明,自2021年4月底起,当事人陆续从临海市的部分商店、大峃镇的部分卷烟店以及文成县赵汉村副食品店购进烟草制品摆放于文成县大峃镇碧桂园工地进门右手边小卖部内进行销售。截至2021年7月9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经营场所内被查获烟草制品的经营情况如下:1.利群(新版)共购进0.5条(10包/条,下同),进价为170元/条,售价为180元/条,售出0.3条计54元(以售价计,下同),利润计3元,未销售0.2条(检验损耗0.2条)计36元(以售价计,下同),货值金额为90元(已销售+未销售,以售价计,下同);2.中华(双中支)共购进1条,进价为600元/条,售价为610元/条,售出0.4条计244元,利润计4元,未销售0.6条(检验损耗0.2条)计366元,货值金额为610元;3.黄鹤楼(硬奇景)共购进1条,进价为260元/条,售价为300元/条,售出0.9条计270元,利润为36元,未销售0.1条(检验损耗0.1条)计30元,货值金额为300元;4.利群(软红长嘴)共购进1条,进价为215元/条,售价为220元/条,售出0.6条计132元,利润计3元,未销售0.4条(检验损耗0.2条)计88元,货值金额为220元;5.利群(软长嘴)共购进1条,进价为345元/条,售价为360元/条,售出0.8条计288元,利润计12元,未销售0.2条(检验损耗0.2条)计72元,货值金额为360元;6.芙蓉王(硬细支)共购进1条,进价为240元/条,售价为260元/条,售出0.8条计208元,利润计16元,未销售0.2条(检验损耗0.2条)计52元,货值金额为260元;7.中华(硬)共购进1条,进价为400元/条,售价为450元/条,售出0.4条计180元,利润计20元,未销售0.6条(检验损耗0.2条)计270元,货值金额为450元;8.芙蓉王(硬)共购进2条,进价为230元/条,售价为250元/条,售出0.5条计125元,利润计10元,未销售1.5条(检验损耗0.2条)计375元,货值金额为250元;9.红双喜(硬8mg)共购进3条,进价为95元/条,售价为100元/条,售出1.2条计120元,利润计6元,未销售1.8条(检验损耗0.2条)计180

方红卫、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方红卫、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8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逸强王银江刘斌 【审理法官】杨逸强王银江刘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方红卫;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方红卫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个人】方红卫 【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红卫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萧山烟草局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案中证据能够证明,方红卫在天津市××重庆市购进真品卷烟,在无准运证的情况下通过申通快递运输卷烟至浙江省衢州市,属于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方红卫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为14430元,

温岭市城东正宇烟酒商行、温岭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判决书

温岭市城东正宇烟酒商行、温岭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浙10行终2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崇才蔡超徐后利 【审理法官】黄崇才蔡超徐后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温岭市城东正宇烟酒商行;温岭市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温岭市城东正宇烟酒商行温岭市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公司】温岭市城东正宇烟酒商行温岭市烟草专卖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温岭市城东正宇烟酒商行 【被告】温岭市烟草专卖局 【本院观点】第一,被上诉人温岭市烟草专卖局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扣押管辖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属真品卷烟但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爱喜(幻变)7.6条不当,爱喜(幻变)应为7条。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被上诉人温岭市烟草专卖局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据此,被上诉人温岭市烟草专卖局作为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辖区内发生的涉嫌烟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第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包括雪茄烟,下同)共2458.6条,经鉴定,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共计2176条;无法查清来源且上诉人自2019年起有进货记录的共计204条;无标志外国卷烟共计60.3条;出口倒流国产卷烟共计14.4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熊猫(硬经典)中支3.9条。1、关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据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2176条卷烟,按统一批发价计算进货总额1030964.75元(其中无法查清价格的按照2019年卷烟每条平均零售价格207.13元计价),按进货总额的9.5%计算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另,对于其中204条无法查清来源且上诉人自2019年起有进货记录的卷烟,推定为

江潮、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潮、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 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闽08行终1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宝报黄智勇丁建岩 【审理法官】卢宝报黄智勇丁建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潮;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江潮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个人】江潮 【当事人-公司】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 【代理律师/律所】杜春林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杜春林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杜春林 【代理律所】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刑罚】对罪犯郭慧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江潮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 【本院观点】视频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检查“水色手作”店的过程,但不能证明店主拒绝检查的事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管辖视听资料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江潮与被上诉人新罗烟草专卖局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程序违法?2、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是否合法?3、对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进行处罚时以零售总额为基准确定罚款金额是否合法?一、关于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被上诉人新罗烟草局有权对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在2020年3月12日搜集证据作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依据的执法检查过程中,江潮在现场未对执法检查提出异议,并配合在《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以上检查勘验笔录本人看过,情况属实”,亦认可执法检查未损坏其任何财物,表明涉案执法检查未超过合法限度,不存在违法情形。上诉人江潮主张被上诉人2020年3月12日早上的执法完全违规违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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