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差异分析课件 (一)

税会差异分析课件 (一)

税会差异分析,是现代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在纳税申

报前,查验会计报表中的数额差异,找出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保障

申报纳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过程。而“税会差异分析课件”就是将

税会差异分析的内容、方法、工具、案例进行系统化的总结和说明。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税会差异分析课件的内容,为更好

地了解税会差异分析提供指引。

一、课件概述

税会差异分析课件包括:差异分析的概念、方法、应用、案例等内容。内容严谨,条理清晰,结构合理,易于理解和掌握。

二、差异分析的应用

差异分析主要是针对会计报表中的差异进行研究,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一般来说,差异分析应用的主要领域有以

下几个方面:

1.税务审计领域

在税务审计领域,差异分析主要是为税务人员进行税收稽查服务,通

过分析企业的每一个具体会计科目的差异,找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以及行业相关标准的风险点。

2.资产评估领域

在资产评估领域中,差异分析主要是为评估人员提供指导,通过分析

企业各个财务信息的误差、偏差以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准确,具体的评估标准。

3.财务管理领域

在财务管理领域,差异分析运用得比较广泛,主要是在企业内部,通过分析企业各项的财务信息不平衡,不相符合等问题,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

三、课件的学习流程

1.概念讲解

在概念讲解环节,主要是简要介绍差异分析的概念、目的、方法、主要思路等等方面进行讲解。通过简要的案例分析,可以快速了解基本概念。

2.方法论

在方法论环节,主要是讲解差异分析的原理及方法,以及差异分析的基本工具和操作步骤。主要包括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差异分析的程序、差异分析的常用工具等等。

3.实例解析

在实例解析环节,主要是通过实际的案例分析,来说明差异分析技术的应用,以及如何在不同的场景中选择合适的差异分析方法和工具。这其实也是学生进行实战验证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课程设计中的一个关键点。

四、总结

综上所述,税会差异分析课件具有系统化、全面性、操作性强的特点。学生只要通过系统性的学习,可以快速掌握差异分析的相关技术和方法,并能够熟练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场景中。同时,税会差异分析课件

也是做好企业、管理、行政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书之一,可以为学生的

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2.租赁的税会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定义,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会计准则将租赁的分类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会计处理上也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别处理。根据出租标的物物理形态的不同,税法上将出租分为动产出租和不动产出租。 租赁涉及出租和承租两方,因此租赁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涉及两方。 第一节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经营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经营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承租人不须将所取得的租入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相应地也不必将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列为负债。经营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如下表: 项目会计处理 支付租金将支付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加合理,那么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 计提折旧/摊销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表12-1-1 【备注】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二)经营租赁下的承租人税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动产租赁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如果承租方租赁的是动产且取得了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以依法进行进项税额扣除。 (三)经营租赁下承租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在会计和税务上都是将支付的租赁费分期确认为费用;但是会计上可以采用直线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而税法上只能采用直线法。当会计上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经营租赁的租金费用进行分摊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 (一)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 规定出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两者的目标不同,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对差异进行分析。本文就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法法规与会计准则不一致 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务规定、税收实施细则等,税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合法性。而会计核算则遵循会计准则,其目的在于反映企业的经济实际情况。 2、征税对象不同 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征税对象不同。税务处理以国家税收为目标,而会计核算则以企业为目标。因此,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一些业务活动在税务处理中可能会被忽略或误估。 3、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不同 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是以税法为准,而会计核算则是以会计准则为基础。税法认可的费用、成本、减免等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有所不同,导致在计算税费时会产生差异。

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的影响 由于税法法规与会计准则的不一致,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可能会产生差异。这些差异不但会影响企业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还会对企业的税务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一些企业因为对税法不熟悉而导致的税负风险会加大,也会因此被税务机关纳入监管对象。 三、解决办法 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解决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1、了解税法法规 企业需要在日常的经营和管理中不断学习了解税法法规,特别是涉及到减免税的政策和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因为不熟悉税法而产生损失。 2、合理应用会计准则 企业在核算账目、报表时需遵循会计准则,在核算期间应合理应用会计政策,将每种业务让不同的部门进行对比,从而确保对账合理、透明。 3、申请税务协调 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协调,让税务机关对企业的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关系分析 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会计准则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制定的,用来规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反映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一般关系表现为两者差异的必然性,同时两者表现为一定的协调性。 一、税法和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必然性 (一)税法和会计的目标存在差异 税法是以法律形式将一国的税收制度确定下来,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企业会计的主要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信息。 因为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所以在一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层面,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度内容必然存在差异。 (二)税法和会计的形式特征存在差异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将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税法的强制性表现为政府依据其权力制定税法使税收具有强制性,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纳税人纳税义务法定,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事项进行税收分析,即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税款的缴纳;政府征税的无偿性着重考虑税

收收入实现的及时和确定,并对所得税的成本范围标准和支出范围进行限制;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环境和经营管理方式的个别企业揭示客观经营成果的需要。 企业经营的结果是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的结果,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来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一定程度表现出不确定性,从而会计准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目标有所偏离;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从而在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上与税收法规规定有所不同;此外,企业从自身的经营环境、对象、管理方式出发,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制定企业会计制度,以灵活客观的反映经营成果,与税法确定性的原则相偏离。这就造成了企业准则与税法矛盾的必然性。 (三)税法和会计的部分差异永久性存在 从税法制度设计角度,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始终会保留一些固有的差异,这里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符合具体税种计税原理。在税收实体法对具体税种设计时,从某一税种的计税原理出发,对一部分经济事项的涉税要素进行特定列举,确定某一税种的税法要件,将与会计准则中相应要素有所区别。比如,增值税征税范围确认中视同销售业务范围的列举,符合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这一符合增值税计税原理的征税范围的税法规定,即增值税销售范围的确认就有别于会计准则对销售确认要件的规定。第二,符合税法固定性的形式特征。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体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下课税要素明确的原则,税法对企业在税额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要素进行控制,形成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形成这一类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制度与税

(财务会计)试议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分析最全版

(财务会计)试议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试议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逐步成为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的颁布实施,则又使企业在理财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会计核算更加规范,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合二为壹《企业所得税法》却从法的角度界定了计税所得的核算方法。这样,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就存在壹定的差异,对差异的分析和处理就成为所得税会计的核心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践在本文试作壹些探讨。 壹、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形成差异的原因 由于税法规则和会计原则有差别,会计所得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就会合理存在。归纳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有: l、为减轻所得税负担,将年度运营亏损后转; 2、收入和支出的认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大多数企业倾向于延后认定收入和提前认定支出; 3、由法规因素而导致的永久性差异。运营亏损后转而导致的差异,主要在于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能够在今后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因此,在这里着重分析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由税法和会计制度对收入和支出的时间认定不壹致而引起的,但这些事能够在今后若干会计期间能够转回的差异。如:企业前期折旧费超过税法规定额度的部分,企业仍作费用计列损益,而按税法规定此部分不作扣除项目。后期折旧费减少,低于税法规定额度,前期未扣除部分在此时作扣除项目。

永久性差异是指应纳税所得和会计所得所包含的经济内容不同,且在今后若干会计期间不能转回的差异。如:滞纳金、罚款、赞助费等按税法规定不能从本期或以后各期收益中抵扣;而从财务会计核算角度讲,可从会计收益中扣除。 二、所得税会计对差异的处理 在这方面通常采用俩种方法,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它们在运用上的区别主要表当下: (1)遵循的核算原则不同。在应付税款法下,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其应纳税款是按税法规定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而得,即以收付实现制作为结账基础。在纳税影响法下,会计核算是按本期会计所得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列作税款费用,按应纳税所得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列作应交税金,俩者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在会计上增设“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这项纳税影响额的产生及其在以后各期的转销情况,其会计核算虽较应付税款法复杂,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2)适用对象不同。应付税款法适用于对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而纳税影响法壹般情况下适用于对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用“壹般情况下”来限定是因为在会计所得小于应纳税所得时,如预计今后会计期间没有足够的纳税会计所得能转销暂时性差异,仍采用应付税款法。 (3)体现的所得税会计属性不同。如果把所得税见做是利润的分配,则应付税款法有其存在的理由,应按实际分配数人账;如果把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分析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是指企业在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两者之间存在着的一种差异。会计利润是企业通过会计核算所得到的利润,而应税所得则是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 应纳税所得额。本文将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概念、影响因素以及差异分析等方面对这 一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一、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概念 1. 会计利润 会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通过会计核算所得到的利润。会计利润是根据企 业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所能够反映出来的一个财务指标,它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结果,是企业盈利情况的一个重要体现。会计利润体现了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盈利能力的强弱,对 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是指企业在一定征税期间内,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来应纳税的所得额。应税 所得与会计利润相关,但并非完全一致。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成本等,这些都可以在应税所得的计算过程中予以扣减, 从而降低纳税额。 1. 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往往会产生一些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非税收入指的是企业在 经营活动中获得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如处置资产所得、投资收益等;非税支出指的 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支出,如罚款、赔偿金等。这些非税收入和 非税支出会对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产生影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2. 会计政策和估计差异 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不同也会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会计政 策是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一系列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原则,而会计估计是 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于一些涉及未来支付和收入确认的项目进行的估计。不同的会 计政策和估计方法可能会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上存在差异,从而影响会计利 润和应税所得的计算结果。 3. 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在一些方面存在不一致,这也是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差 异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会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对某些项目进行确认和

会计与税收差异深度解析及实务操作

会计与税收差异深度解析及实务操作 会计与税收是企业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它们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将深度解析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并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会计与税收在概念上存在一定的区别。会计是一种记录、分析和报告经济活动的方法和原则,它主要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税收则是国家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向纳税人征收的一种财政手段,它主要关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税收政策。 在会计和税收的核算对象上也存在差异。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而税收的核算对象是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应税消费、应税财产等。 在会计和税收的计量方法上也有所不同。会计采用历史成本原则,即以交易实际发生时的成本计量资产和负债。而税收往往采用公允价值原则,即以市场价格或合理估计价格计量纳税对象。 在会计报表与税务申报方面,会计和税收也有不同的目标和要求。会计报表是为了提供给内外部用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评价,它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而税务申报是为了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和纳税信息,它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等。

在实务操作中,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的差异。会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所实现的净收益,它是在符合会计准则的前提下计算得出的。而税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纳税期间内应纳税的收益额,它是在符合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计算得出的。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会计和税收在计算利润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和政策不同导致的。 其次是费用的确认和计算差异。会计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发生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可以计量的支出。而税务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纳税期间内可以从纳税所得中扣除的支出。会计费用和税务费用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会计和税收在确认费用的时点、计算方法和限额等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和税收在资产计量、减值准备、投资收益的确认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是由于会计和税收在相关规定和政策上的差异导致的。 为了正确处理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合理规划财务和税务活动,制定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会计制度和税务筹划方案。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财务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会计和税收工作的协调进行。此外,企业还需要了解和掌握最新的会计和税收法规,及时调整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政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 引言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是财务会计领域一个重要的变革,它对企业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 露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也有着自己的规定。企业在应用新收入准 则时,往往会在税务处理上与财务处理上产生差异。本文将对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 进行分析。 一、收入确认时间差异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根据控制权的转移和收入的可辨认程度来决定收入的确认时间。 而税法规定了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能够确认收入,通常是在货物或服务交付后确认收入。当 企业根据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时,可能会出现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企业根据新收入准 则可以提前确认收入,而按照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要在货物或服务交付后才能确认。这 就导致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可能会提前确认收入,但在税务报表上需要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 才能确认收入。 二、收入计量差异 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根据交易中交换给对方的收到的或有权收到的对价来计量收入。 而税法对收入的计量也有自己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税法规定收入的计量以实际收到的对 价为准。但在某些情况下,税法可能会允许企业以其他方式计量收入。当企业根据新收入 准则计量收入时,可能会与税法规定的计量方式产生差异。企业根据新收入准则可以按照 合同金额计量收入,但税法要求按照实际收到的对价计量。这就导致企业在财务报表上计 量的收入与税务报表上计量的收入不一致。 五、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差异 结论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主要包括收入确认时间差异、收入计量差异、费用确认时 间差异、费用计量差异以及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新收入准则和税法对 收入确认、计量和费用确认、计量等方面规定的不一致造成的。企业在应用新收入准则时,需要注意这些差异可能会对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产生影响,并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说 明。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分析

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差异分析 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核算遵循的是一般会计原则,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管理层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确定一定时期企业的应税利润,据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税。由于财务会计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来核算收益、成本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来确认收益、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因此,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 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2001年起,企业应对存货等八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给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但税法规定:企业除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外,对其他资产计提的准备金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即使是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也与会计制度规定不相一致。结果是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必然不等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一般情况下,都是会计利润小于应税利润。当企业要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以免企业少交税。现行做法是将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借记递延税款账户,待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再贷记递延税款。从长期来看,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差异最终能够转回,得到弥补,现行做法只是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若企业会计人员理论和业务素质不高,在调整的过程中,极易造成会计失误或差错。 二、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合理地确定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法规定应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既然税法认同会计制度的做法,那么在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上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是不会产生差异的,但会计方面的权威用书,如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和会计职称考试用书,在阐述时间性差异时,均以企业按财务制度核算的折旧额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不相等为例,来说明如何调整时间性差异,很容易给人造成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折旧年限和方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错觉。既然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那么,无论是吸收、借鉴还是自创,会计理论都应为会计实务服务,不应该脱离实务太远。建议对《所得税会计》中这个问题重新设计改写,比如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造成的差异为例,纠正给财会人员造成的错觉。 三、对改扩建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会计制度规定: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加上由于改扩建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税法则规定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加上由于改扩建过程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这项不同的规定表面上看会导致改扩建后固定资产新的原始价值不同,但实质上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折旧费与按税法计算的折

会计经验: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案例1]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工资还是福利,有诀窍.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入福利费科目还是工资科目呢?很多人说,当然是福利费啦.也有人说,如果记入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怎么办?段老师提醒您,只要我们将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是可以纳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福利费计算基数的. 段郎解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只要职工食堂经费符合34号公告的规定,即使会计将其记入了职工福利费,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可以调整为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呢. [案例2]营改增以后,广告宣传费应当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公司签了一份户外广告合同,广告公司开了一张6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小

慧左看右看,不知道这6个点的票能不能抵税.段老师提醒您,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广告公司,6个点的票没问题;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小慧的公司,那就是广告公司销售户外广告牌了,这个时候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分开,广告业务按6个点,销售户外广告牌应当按17个点. 段郎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附件):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收入确认之税会差异分析

收入确认之税会差异分析 收入作为影响企业利润指标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依据。由于出发点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有很大的差异,处理方法也不同。从收入范围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来分析税会差异及处理方法。 标签: 收入;确认;税会差异 收入作为影响企业利润指标的重要因素,受到企业和投资者等众多信息使用者的重视,同时,也是企业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依据。因此,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收入,两者之间有何差异,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1 收入范围确认之税会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提到,收入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在收入准则中,对于收入的范围确认强调“日常活动”,而“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了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具体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当然,企业对于不需用的原材料出售、利用闲置的资金对外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也构成了收入。因此,在会计上的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由“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账户核算。而企业发生的不属于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即“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虽然也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但并不属于会计准则里所指的“收入”,而是“利得”。何谓“利得”?“利得”是指企业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例如企业处置不动产产生的净收益、企业的捐赠收入等,都属于利得。“利得”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由三个账户核算,即“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利得最终会影响所有者权益增加,因此通过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来影响利润表,从而间接影响企业所有者权益。例如,企业的接受银行存款的捐赠收入,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还有,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和“其他综合收益”账户直接影响所有者权益。例如,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则将上升的变动额,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对收入有一个严格的定义,在第二章第五条提到,“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即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上所指的收入,不仅包括了《企业会计准则》上所规范的收入,还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成因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目的上的不同 1.会计的目标: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对企业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必须以会计准则和制度作为会计工作的准绳,以反映企业单位相关的财务状况,为该企业的股东、债权人、等财务报表阅读者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让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的盈利情况。 2.税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这样的大背景下,税法以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等为作为目标。其主要在于满足国家自身的需要。所以税法的规定带有强制性,无偿性,通过税收杠杆对国家的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实现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以及社会分配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二)会计和税法要素的不同 1.会计要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将会计核算的对象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这些要素的定义以及计量原则在准则中也有所根据。 2:税收实体法的要素:税收实体法的要素有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率、减税、免税等要素。 (三)会计和税法在执行规范上的不同 会计的执行规范:会计的执行主体的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管是大的集团公司还是中小型企业,企业的会计工作一律严格地遵适用的相关会计制度;规范方面,会计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是有关企业的会计核算,使企业实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在执行时间方面,会计原则要求会计工作必须具有及时性,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及时准确的进行记录核算,以保证反映的财务信息是及时准确的。 税法的执行规范:税法的执行主体主要是个级别的税务机关;规范方面,税法主要是协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执行时间方面,税法的执行并不具有及时性,并不需要企业在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马上进行税款的计算,而是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下的纳税期间,由纳税的机关部门根据企业的财务资料,计算当期应纳的税款。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在核算中的表现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不管款项是否实际收付,只要是企业当期实现或者发生的收入和的费用,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确认;但是如果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就算企业在当期发生了对该款项的收付,也不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一原则的使用使得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应记和递延项目,这意味着核算过程中融入了大量的主观估计、判断成分。税法在《企业所得税》中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会产生一些需要税务机关对某些应税项目的相关风险进行估计,因此税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具体的说,税法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上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如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当期确定的预计负债,不得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因为企业的负债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而预计负债并没有实际发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和税务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和税务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是所有企业都会遇到的,但是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核算上和税务处理上存在诸多差异,需要引起广大财税人员关注。 一、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 1、会计规定的折旧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2、税务规定的折旧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差异分析

会计上规定可以的折旧和应该折旧的范围比较广,只有两种情况不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而税务上规定不得计算折旧的范围较广,与会计存在如下差异: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已经停止使用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 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③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税务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要折旧。比如外购的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税务上就不能计算折旧。 在会计上,包括税务上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是进入成本或费用,直接影响当期损益,因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起止时间的差异 1、会计折旧的起止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有如下规定:(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

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 导言:新的收入准则标准(ASC 606)已经在2018年1月1日生效,而与旧的收入准 则标准(ASC 605)相比,它为企业在收入确认和报告方面带来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税务处理,因此有必要进行一份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以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这些变化带来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 1. 时间点:在ASC 605标准下,收入的确认主要依据是传统的销售发生原则,即在产品或服务被交付或完成时确认收入。而在ASC 606标准下,收入的确认则侧重于控制权的 转移,即在客户获得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 合同成本:在ASC 605标准下,企业通常需将合同成本资本化,然后在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收入确认时进行成本匹配。而在ASC 606标准下,企业需将合同成本与相关的收入 认可进行匹配,从而产生更加准确的收入和成本之间的关联。 3. 收入来源:在ASC 605标准下,一些特殊的收入来源可能被分类为服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而在ASC 606标准下,企业需要更加细致地考虑与该收入相关的履约义务,并 结合实际控制权的转移情况进行确认。 二、税会差异分析 1. 时间点的差异:由于新旧准则在收入确认时间点上存在差异,因此可能会导致企 业在税务处理上出现差异。在ASC 605标准下,企业可能在销售发生时确认收入,从而带 来相应的税收负担。而在ASC 606标准下,由于更加侧重于控制权的转移,导致企业需考 虑在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这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税收规划和缴纳。 三、应对措施 1. 及时了解税会差异: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尤其是在收入确认 时间点、合同成本和收入来源等方面的差异,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可能的税务处理差异。 2. 改进税务处理和筹划:企业需要根据新的收入准则,改进相关的税务处理和筹划,尤其是在收入确认时间点和相关的成本抵扣方面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新的准则。 3. 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企业需要加强对新旧准则主要差异的内部控制和监管,尤 其是在收入确认和税务处理方面,以减少可能的错误和遗漏。 结语: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有助于企业及时了 解新准则带来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在未来的税务处理和筹划中,企业需要更 加关注新的准则下的税会差异,以便更好地适应新的财务报告准则带来的影响。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的差异无法消退。假如以税法为根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假如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根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因此“财税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国实行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财税适度分别。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3次演化来看,由过去的以利润表为基础,逐步转变为以税法口径的“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格式设计,显示出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性”。随着会计、税收理论讨论的进一步深化,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 处理原则 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 如前所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开的,但假如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很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筑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本钱;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

间在“有关资产到达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假如“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本钱与计税本钱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本人认为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全都,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究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2.性原则 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精确性。《税收征管法》其次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全都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全部企业都必需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确实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需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准时申报缴纳。 处理方法 1.纳税调整 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

2020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习技巧:税会差异

2020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习技巧:税会差异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制定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制定目的和出发点的不同是造成二者差异的 根本原因。制定会计准则制度是为了保证生成真实、可靠会计信息, 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 的需要。制定税法是为了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制定原则不同 财务会计与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 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准则制度规范的是企业的会计核算,相 关与可靠是其规范的目标;税法规范的是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 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实行分配的 问题,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所以,会计制度与税法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有差异。 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 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为 当期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核算时强调收入与费用的因 果配比和时间配比。 常见的税会差异 一、收入确认的差异 1.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务上却要确认收入

比如视同销售。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 而税法上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却要作为“销售收入”。正因为会 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所以才出现了税务上的“视同销售”。 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差异,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 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的差异。其实,其他的 税会差异主要也会涉及到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2.会计上确认收入,而税务却不(免于)确认收入 比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是确认收入的,而税法上,国债利息 为免税收入。 3.收入在税务和会计上确认时间的差异 比如企业预收货款并开具了发票,税法上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增值 税就要在开具发票时;而会计则为权责发生制,即等到货物发出时才确 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类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 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 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所以,会计上以能够确认的实际发 生额入账。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能够在税 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有诸多限制,既有强调实际支出的,也有很多扣除 项目是有具体比例限制的。比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需要在一定的而比例范围内才可扣除,并 且有些能够结转下年,而有些却不可。再比如像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在会计上同样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而在税法上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则按加计扣除处理。 三、资产方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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