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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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

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

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

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

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

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

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

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

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

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

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设区的市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4-

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

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

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二)业主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

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

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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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服务 第四章物业的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章物业的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 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 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 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 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与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与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

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八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依法书面授权代理人参加,也可以以电子方式参加讨论与表决。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资料; (六)业主名册。 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 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 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 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 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 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有异议双方协调不下的,可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18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随着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保洁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强,那作为保洁领班在2018年的工作中是怎样进行的呢?下面是X精心为您整理的“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2018物业保洁领班年终工作总结1 一年来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经过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公司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保洁只不过是物业服务管理行业中的一个行当。它体现着行业单位的态洁形象,同时,也经业主、使用视觉感观留下第一印象。俗话说:进门看地面,坐下摸板凳。这就是人们审视卫生状况的习惯心理常态。

回顾一下,我们是这样做的: 一、保洁标准化 在去年的基础上,在新细化工作内容,严格考评大分标准。不同区域,不同部位都有具体的分值考评。这样,便于操作,利于检查。 1.按标准培训,针对岗位轮换和新员工入职较多的实际,实行例会讲理论,在岗做示范的方法进行培训。 班长手把手教,熟练工传、帮、带,发挥班长的业务技能长,调动熟练工的积极性。这样做受培训者也容易接受和掌握,即提高了受培者的技能,有拉近了同事间的距离,一举两得,相得益彰。严把培训关,讲清操作要领要点,做到眼勤手快(即:眼勤看手快做);先粗后细,一步到步,人走物清(即:一次做彻底,人走垃圾、杂物、工具全带走)。 2.按标准去做。 分二,责任到人,签定目标责任书,让员工胸中有标准,日工作表上排列有顺序,操作起来有个准。周师傅就是突

出的一位,大厅的玻璃大门,玻璃幕墙洁净透明,茶几、沙发一尘不染。袁师傅发扬着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楼层保洁清洗垃圾桶,与男性相比,毫不逊色,保持了主楼卫生洁净度。 xx现在是装修期间,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几位师傅也拿标准来要求自觉,向标准去靠拢,尽量接近和达到标准。对他们的工作,只有这样来描述:扫地荡身灰,拖地一身汗。较突出,调人员积极行动,毫无怨言。老范师傅责任的区域是目前最彻底,较洁净的一块,从装修阶段而言,是难以见到的标准典范。 3.按标准去查。 在检查工作中,不去过场。杜绝一糊二混,发现问题即使提出,注意预期轻重,尽量不伤和气,出现反常,多方协助。目的只有一个,标准不放弃。技之一恒的日检查,是保洁标准化不可缺少的措施,只有这样,墙上贴的才不会是一纸空文,区的卫生也才能赢得业主

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在近年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日益显著,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在过往的物业管理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引起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三方矛盾突出。下文是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新 西安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全文

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有异议?双方协调不下的,可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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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广西物 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服务 第四章物业的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章物业的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4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前期物业 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

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主 要内容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 1.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 2.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针对实践中业主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6项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4.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5.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如何确定 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来确定。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由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尚未制定,《条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第十八条)。

新物业法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

新物业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

2020年关于广西物业管理收费条例文档

2020年关于广西物业管理收费条例文档 Regulations on property management fees in Guangxi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关于广西物业管理收费条例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20xx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xx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会第31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管理,物业的使用,物业的维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 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就是小泰收集的资料,仅供参考! 最新版广西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 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雇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房屋,辅助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以维护物业管理区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财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者是所有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 (2)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规程和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共零件,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的使用; (九)监督公用部分,公用设施专用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在财产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公共部分设施的使用法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环境卫生; (三)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和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内的所有业主应当组成业主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所有人在财产管理区域内的财产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财产管理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的划分应考虑公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的城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15%),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级有异议双方协调不下的,可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每2—3年调整一次基准价。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执行。制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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