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摘要:对照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统计分析表明,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着国家政策滞后,中外双方办学目标脱节,办学地域分布失衡,学科专业领域错位和办学层次总体偏低等问题。国家必须制定具体的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中外合作办学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高等教育;政策导向

中外合作办学,对于引进发达国家优质的,吸纳和借鉴国外先进

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推进我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10多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要实事求是地找出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

为了规范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1月

26日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规定》的第二条首次界定

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内涵。xx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

贸易组织(WTO)成员。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第3款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 __资助的教学活动之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

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服务贸易范畴。我国加入WTO之后,必须把WTO

议定书的规则与协议等转化为国内法,为此,xx年3月1日, __公布了《中华人民 __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第二条从教育法规层面对“中外合作办学”作了明确界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

我国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其国家政策总目标由《条例》第一条明确表述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指出:“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政策目标,在《条例》与《中华人民 __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概括为“六个鼓励”: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前三个“鼓励”列入《条例》第三条,后三个“鼓励”列入《实施办法》第三条。

归纳起来,笔者认为,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侧重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合作伙伴上:拥有优质、具有良好办学水平的外国高等教育机构;(2)在合作领域上;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的新

兴和社会急需的学科专业;(3)在受益地域上:面向全国,但更关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

二、中外合作办学现状的统计分析

基于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主要在高等教育领域,本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分析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高等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有三个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职高专教育,另外,还有职业培训。由于中外合作举办研究生教育的教育机构为数很少,且大多是经济学或管理学类的学科专业,因此,本文着重对中外合作举办本专科专业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原始资料均于《xx 中国大学指南》(五卷本)提供的xx年的招生数据。

笔者认为,中外合作举办本专科专业具有下述四个方面的统计特征。

1.国内合作方高校的地域分布东重西轻

由表1可以看出,xx年全国参加中外合作举办本科专业的高校有47所,其中东部地区32所,占总数的68.1%,西部地区2所,占总数的4.3%;参加中外合作举办高职高专专业的高校有47所,其中东部地区35所,占总数的74.5%,西部地区4所,占总数的8.5%。

从专业点来看,xx年中外合作招生的本科专业,全国共有136个专

业点,其中东部地区76个,占总数的55.9%,西部地区5个,占总数的3.7%;中外合作招生的高职高专专业,全国共有104个专业点,其中东部地区82个,占总数的78.8%,西部地区7个,占总数的6.7%。从招生人数来看,本科专业全国共招生7549人,其中东部地区4152人,占总数的55.0%,西部地区479人,占总数的6.3%;高职高专

专业全国共招生4967人,其中东部地区3911人,占总数的78.7%,西部地区279人,占总数的5.6%。

表1xx年各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本专科专业招生学校与专业点数

:根据《xx中国大学指南》公布的数据。个别学校没有公布专业招生人数,所以实际招生数比表中数字略多。

2.国外合作伙伴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特别是英语

国家为主

OECD中有一半左右的国家参与中外合作办学,其中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 __四个英语国家的合作项目最多,排名前四位,其次是

欧洲大陆的德国与法国,再次是亚洲的日本与韩国。以xx年的招生

为例,根据《xx中国大学指南》公布的数据:全国中外合作举办本

科专业的专业点数为136个,其中注明合作方国别的97个,在这97

个专业点中,与美、英、澳、加合作办学的有76个,占78.4%;全国中外合作举办高职高专专业的专业点数为104个,其中注明合作方国别的97个,在这97个专业点中,与美、英、澳、加合作办学的有68个,占70.1%。中澳合作举办的本科专业点数、高职高专专业点数均居第一。

3.本科专业以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为主,专业设置趋同严重

表2xx年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点科类分布情况

:根据《xx中国大学指南》公布的数据。(X)为目录外专业。个别学校没有公布专业的招生人数,所以实际招生数比表中数字略多。

由表2可见,xx年中外合作招生的本科专业点数,全国共136个,其中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67个,占总数的49.3%,而农学门类、医学门类只有7个,仅占总数的5.1%;本科专业招生人数,全国共7549人,其中经济学门类、管理学门类4075人,占总数的54.0%,而农学门类、医学门类只有598人,仅占总数的7.9%。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含国际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会计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8个专业,仅占 __公布的249个本科专业的3.2%,而这8个专业共招生4550人,占本科招生总数7549人的60.3%,专业设置趋同现象严重。

4.高职高专专业以财经大类、电子信息大类为主,专业类设置趋同现象同样严重

表3xx年中外合作办学高职高专专业点科类分布情况

:根据《xx中国大学指南》公布的数据。个别学校没有公布专业的招生人数,所以实际招生数比表中数字略多。

xx年 __颁布《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将高职高专专业分为19个专业大类、78个专业类、531个专业。由表3可以看出,xx年中外合作招生的高职高专专业,全国共有104个专业点,其中财经大类、旅游大类48个,占总数的46.2%,而大类、医药卫生大类只有3个,仅占总数的2.9%;高职高专招生人数,全国共有4967人,其中财经大类、旅游大类2082人,占总数的41.9%,而大类、医药卫生大类只有215人,仅占总数的4.3%。财务会计类、工商管理类、经济贸易类、财政金融类、市场营销类、旅游管理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通信类、电子信息类等10个专业类,仅占78个专业类的12.8%,而这10个专业类共招生3770人,占高职高专招生总数4967人的75.9%,专业类设置趋同现象同样严重。

三、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0多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滞后

自1995年1月公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至今10年有余,但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缓慢,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不多,招生规模不大。《xx中国大学指南》公布的全国1671所普通高等学校

内容仅供参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拟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中国教育机构名称: 外国教育机构名称: 申请类别:□申请筹备设立□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填表说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认真阅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参照此填表说明逐项用中文(除特别要求外)填写申请表所列栏目,填写可采用正楷书写或打印方式。 中外合作办学者除申请表要求的附件外,可追加提供申请者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书面补充材料。申请表中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在该栏目处填写“不适用”或“无”。如该栏目的空间不够,可另附纸填写。如中国教育机构或外国教育机构多于一家时,可自行复制相应表格部分填写。 一、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教育机构简介”栏目(第2、3、5页)中请填写包括教育机构沿革、基本数据、与拟举办机构相关或相近的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以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内容。 二、外国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情况”栏目(第4页)中请填写外国教育机构或其某一学科专业获得相关机构的评估认证的情况,包括评估认证机构名称、评估认证方式、评估机构是否获得政府认可等。 三、合作办学事项中: “机构属性”栏目(第7页)是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培养目标”栏目(第8页)请明确通过合作办学拟达到的人才培养类型规格。 “招收学生”栏目(第8页)中的“年招生人数”请按专业分类表述。 “颁发证书情况”栏目(第8页)中所填写的证书请提供获得所属国承认并与在该国所颁证书完全相同的实样。 “教育教学”栏目(第9页)请详细说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拟设置的学科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考核方式和教学管理等情况,并论证所举办的课程专业在实施地所具有的竞争力和不可或缺性。 四、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的“收费”栏目中的“项目”、“标准”(第11页)栏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拟向有关部门报批的收费科目和收费数额。 五、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中的“类别”、“层次”、“颁发证书”栏目(第2、4页)以及合作办学事项中的“颁发证书情况”栏目(第8页),均可复选。 六、真实性保证(第12页)中的签名必须是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如由被授权人签名,则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维护学校声誉,切实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分别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其办学活动均须严格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 第三条我校鼓励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原则,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及提升我校学科建设为目的,在我校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与国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我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副组长由负责外事、教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若合作办学学院(部)发生变化,相关学院(部)主要负责人自动进入或退出。领导小组负责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规划与决策。项目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合作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审批合作项目的预算、决算; (三)审批合作项目发展规划; (四)审定合作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要求

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要求 发布时间:2011-06-27 浏览次数: 一、申请范围: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拟举办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1.合作办学申请书。合作办学申请书应有上行文文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区县教育局管辖范围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高等及中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需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并由区县教育局行文上报。非教育系统教育机构应按隶属关系由其系统主管单位发函。 2.合作办学申请表。填写要求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如有附件应按顺序列出目录。 3.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仅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内容应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类别,投入资产数额、来源、性质,财务制度、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机构终止试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合作协议(中外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机构名称,办学地址、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方式、数额及资金缴纳器期限、权利、义务、争端解决办法等内容。协议应由中外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5.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应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应属于所申报项目和机构专用。 6.相关证明。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验资证明(有财产、资金投入的)、教师资格证明、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仅限机构)资格证明。 7.办学评估报告。拟申报在沪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提交经原审批机关或其委托中介机构的办学评估报告。 8.其他材料。申报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10份,其中1份须为原件(含本科以上属教育部审批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另附mdb电子文本1份。全部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请勿特殊装订,以便归档处理)。 三、申办申办主体及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教育机构,应有一定的连续办学经验,且没有违规办学和行政处罚记录;2.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合格的教师; 5.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6.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 2005年受理时间: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2005年的受理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具体时间如下: 1、 3月28—30日每天上午 9:30—11:30; 下午 2:00—4:30 2、 9月14—16日每天上午 9:30—11:30; 下午 2:00—4:30 五、受理地点: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陕西南路202号底楼) 联系电话:54037605 六、审批权限与时间: 申报内容上海市教委权限上海市政府权限教育部 本科及以上学历项目提出意见 ************** 审批 专科及以下学历项目审批 ************** 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doc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自评报告 济南大学与英国 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合作举办项目名称: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办学单位:济南大学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制表 2016年3月27日填

济南大学具有60多年的办学历史,是山东省重点建设的应用型名校。项目依托单位机械工程学院是学校的主要二级学院之一,拥有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工程、工业设计和车辆工程五个本科专业以及一个机械工程一级学科硕士点。项目所在专业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是学院的主干专业,2010年被评为国家级特色专业,拥有山东省教学名师、山东省优秀教学团队、山东省精品课程群、山东省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等荣誉和成果。 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的历史可以回溯到1875年,是苏格兰最大的大学之一。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拥有全英最先进的实验室设备,并提供建筑与测量、计算机、数学、化学、能源、工程和环境学方面的专门技术。学校在机械工程及自动化、计算机、建筑、金融学、卫生保健、福利与社会等学科领域的研究和咨询能力享誉全国乃至国际。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在校生中包括来自90个国家的1500名国际学生。 济南大学与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合作举办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由济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和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工程与建筑环境学院联合承办,2011年获得教育部批准(批准书编号MOE37GB2A20111127N)。项目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已招生三届。 项目采取“4+0”或“3+1”培养模式,由济南大学每年在山东省“二本”批次按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招生,培养计划由济南大学与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协商制定,互认学分。项目学生一、二、三年级在济南大学学习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四年级获得赴英学习签证并在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学习自选的机械工程专业课程。济南大学对完成全部培养计划的项目学生颁发毕业文凭并授予学士学位,这些学生也可向英国格拉斯哥加利多尼亚大学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1.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 1.1培养目标 济南大学已成为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单位,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区域或行业发展需要。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作为支撑济南大学名校建设工程的十个重点专业之一,其培养任务就是为企业职业岗位群或技术领域培养人才,旨在培养能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或其他物质形态的应用型工程师和精于管理的企业型工程师,能在生产一线独挡一面的工艺工程师和现场工程师,从而顺应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世界大学工科教育的潮流。因此,项目确立了应用型、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 1.2培养方案 本项目的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以能力需求为主线,优化专业课程体系,加强外语教学和综合能力培养。以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为突破口,压缩课程门数,减少总学时和课堂授课学时,增加实践、自学时间。多途径、多形式引进包括教学理念、师资、教材、访学交流等在内的国外教学资源,共同开设和引进工程力学、企业管理与价值工程、流体力学与热力学、机械工程项目管理等34门课程,推行案例教学、双语教学、小班化教学等,改革学习评价和考核模式,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有利于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国际化视野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个性特长发展。培养方案融合国内与国外两种教育环境,体现了优质教育资

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1.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请示文件。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高等及中等学历教育需经所属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隶属关系行文上报。申请设立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出具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并按顺序列出附件目录。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申请表样式可从教育部网站下载,需一份原件)。申请项目要按单一专业分别填写表格。合作专业必须在本校已设置,专业名称应与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名称相一致。如外方专业名称与中方不一,可在专业名称后注明专业方向(外方专业方向名称)。表格中“教育教学”一栏是核心内容,要详细说明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安排(注明外方授课课程)、考核方式和教学管理等,并论证所举办课程专业在实施地所具有竞争力和不可或缺性。 3.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两个文本均需原件)。协议需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如不是法人签字,需附法人授权签字委托书。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等。 4.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资质证明或法人证明。外方资质需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论证材料。如提交外方教育主管部门证明还需附中文翻译件。 5.如颁发中、外方证书或文凭,需提供中、外方证书或文凭样式及中文翻译件。 6.双方共同商定的专业教学计划。要注明在境内教学阶段外方授课情况(要求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1/3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在境内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1/3以上)。 7.如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已开展合作办学,请递交已办理机构或项目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批文的复印件,以及已开展合作的中国教育机构对合作情况的总结或评估机构对合作情况的评估论证报告。 8.申请表的mdb电子文档。此电子文档在教育部网站主页https://www.360docs.net/doc/1e12588690.html,的“中外合作办学”栏目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操作员编号和密码均为admin,以学校名称(可含专业或课程名称)为文件名上报生成文档。 9.《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申报项目的所有材料均要求一式二套,其中一套须为原件。文件打印使用A4纸(请不要进行特殊装订,以便归档处理),并附mdb电子文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管理办法-南京审计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南京审计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院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学院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系、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院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我院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南京审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 第九条主管院领导批准立项后,应当由院领导、国际合作交流处、相关二级单位、教务处、学生处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填写-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

附件2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填写指南 注意事项: 1.中外合作办学者务必认真阅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参照此填写指南逐项 用中文(除特别要求外)填写申请表所列栏目。 2.填写应采用打印方式。 3.不得删改申请表栏目,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在该栏目 处填写“不适用”或“无”。 4.中国教育机构或外国教育机构多于一家时,可自行复制 相应表格部分填写。 5.一份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一个专 业)。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 办学机构申请表》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 申请表》的填写要求参照本填写指南。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 【中国教育机构+“与”+国别+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专业+层次+“教育项目”(如:XX大学与XX国XX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备注: 专业:如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专业名称应使用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或《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规范名称。 】 中国教育机构名称:【请按照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填写】 外国教育机构名称:【外国教育机构通用中文译名】 【外国教育机构本国通用语全称】 【外国教育机构正式英文全称】 联系人:【建议填写两个联系人】 联系电话:【带区号的办公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传真:【带区号的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常用电子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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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部分为外国教育机构情况,而非合作办学项目情况】

最新西南交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机构自评报告公示

西南交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机构2017年度自评报告公示 一、西南交通大学-利兹学院 1. 办学基本情况以及办学特色 西南交通大学-利兹学院(SWJTU-Leeds Joint School,以下简称利兹学院)于2015年10月揭牌成立,是经中国教育部批准,由中国西南交通大学与英国利兹大学(University of Leeds)合作创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院开展“4+0”模式的本科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修业合格,将被授予西南交通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利兹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学院设有土木工程(Civil Engineering with Transport)、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Mechanical Engineering)、电子信息工程(Electronic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计算机科学与技术(Computer Science)四个专业,旨在培养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未来行业领军式人才。 利兹学院于2016年首次招生,目前有2016级、2017级两级学生。2017年共招生286名,目前在籍学生总人数为480名。2017年生源佳,超过四川省一本线69分。通过自主招生录取方式招收的2017级新生60%获得奖学金,学生综合素质高。 2. 师资队伍配备及建设 坚持师资配备“四个三分之一”原则不动摇 我院自办学以来,坚持按照“四个三分之一”的原则组织师资完成教学任务。2017年,共有75名中方教师(其中中方聘请外籍教师1名)、33名英方教师,共同完成全年教学任务。 坚持师资队伍培训不放松 学院高度重视本土师资培养及继续学习,建立健全了师资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从师资选拔、CPD(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学习并认证,到教师试讲并说课,学院全年投入经费77.38万元,涉及教师30人次。 3. 教学组织及质量监控 我院教学架构的主要特点,是以利兹大学各学部在校学生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各专业学术事务及教学组织。其中,各专业委员会通过学生和教职工论坛、分数确认和审核委员会具体参与专业教学事务并作出相关决定。学生培养实施过程中,学院坚持联合培养方案为人才培养依据,并不断建立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朱士昌处长: 在这个文件定稿之前,请你听取机、电、化工和经管4个学院院长的意见,并请财务处长审定与经费管理使用有关的内容。也请你认真审阅。有关意见请各位老师书面提供并返回给我。 叶银忠 2010年11月10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学校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 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谈判商议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 (3)合作办学申请书 (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 (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 (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 (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其中第(1)、(2)项由二级学院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项目自评报告

项目自评报告 一.办学基本情况介绍 1.1办学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1.1.1浙江工业大学简介 浙江工业大学是一所综合性的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占地面积3200余亩,学校现有70个本科专业,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大门类,设有27个学院1个部。学校现有6个博士后流动站;有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32个,涉及一级学科8个,其中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115个,涉及一级学科32个,其中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4个;具有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药学硕士、教育硕士、艺术硕士、新闻与传播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等9种专业学位授予权;具有硕士研究生免试推荐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学校对外交流活动日趋活跃,已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比利时、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韩国、土耳其、瑞典、芬兰、奥地利、爱沙尼亚、马来西亚、泰国、加纳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近80所高校和机构建立并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学生联合培养、教师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中外合作办学、引进海外智力、来华留学生教育和对外汉语教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目前,学校具备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资格,共有来自100余个国家、地区的留学生,学习汉语言、中国文化及本科、硕士、博士专业课程。 1.1.2利兹贝克特大学(原名:利兹都会大学)简介 利兹贝克特大学(Leeds Beckett University)(原名:利兹都会大学)始建于1824年,是英国规模较大的新型大学和最受欢迎的高等学府之一,现有三个校区,五个一级学院和23个系(二级学院)。在读学生将近4万人,教职员工3000多人。英国利兹都会大学几乎在各大洲都有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在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教育高水平国家也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合作办学。在英国本土以外学习该校课程的学生近万人。

常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办法

常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常州大学(以下简称常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的指导思想,引进、整合、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遵循“知识、语言、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培养原则,优化设计适应“教育国际化”理念的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务能力和“德、智、体、能”全面发展,面向石油石化行业、区域社会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高素质工程型和管理型人才。 第二条常大为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分项目制定独立培养方案。培养方案与境外合作院校专业以及本校对应专业课程衔接、学分互认。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例精神,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点制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常大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以下简称国际学院)接受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合作办学学生)。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五条合作办学学生分项目实行境内、境外两阶段学习。境内学习阶段采用同一项目统一学制的模块化、学分制管理(常大学制)。境外学习阶段与境内学习阶段学分互认、学制衔接。

第六条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常大学制,满足合作院校的语言和学术要求,可进入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考核合格,并获得签证者,进入合作院校进行跨境学习。 第七条合作办学学生进入合作院校学习后,为常大境外学习学生(以下简称境外学生)。学校为境外学生保留学籍8年(自到常大报到注册之日算起)。境外学习结束后且在保留学籍时限内,学生可申请恢复常大学籍。 若境外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需中断境外学业,返回常大继续完成学业者,需首先向合作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合作学校同意后,填写《常州大学境外学习学生返校继续学业申请表》(见附件1),由国际学院负责返校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常大相应二级学院学习。 第八条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常大学制后,因故未能进入合作院校学习,则进入常大相应二级学院学习,按原专业合作办学培养方案执行。 凡被合作院校录取因个人原因(签证原因除外)放弃赴合作院校学习者,需本人向国际学院和合作院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后,进入我校相应二级学院学习。 第九条常大全日制在籍学生均可申请进入合作办学项目借读,借读学生的管理按学生转入国际学院借读协议书执行。 第三章跨境学习考核与选拔

中南大学与澳大利亚蒙纳士大学本科教育项目2018年度自评

中南大学与澳大利亚蒙纳士大学本科教育项目2018年度自评报告 一、办学基本情况 中南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也是国家“985工程”部省重点共建的高水平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2007年评定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材料学、材料物理与化学和材料加工工程均为国家二级重点学科,ESI学科全球排名稳居世界前1‰,是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拥有强大师资队伍与丰富教学科研资源。蒙纳士大学是澳大利亚五星级综合性顶尖大学代表,其工学院是澳洲最大的工学院之一,以其严谨的教学和科研水平享誉全球,一直被《泰晤士高等教育增刊》评为世界上最好的工程院校之一。 项目运行过程中,中澳双方遵循《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条例办法,严格依法办学。 二、学生培养 基于中澳双方人才培养标准和教学计划,双方多次交流讨论,构建课程体系,确定核心课程,协商制定培养方案。学生培养按2种模式方式进行:四年全部在中南大学完成学业且满足要求者可获得中方毕业证和学位证;前两年在中南大学完成学习且成绩达到澳方入学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到蒙纳士大学完成后两年学习,完成学业后可获得澳方学位证和中方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 中南大学出版社引进了“International Materials Frontier Series”丛书原版影印版共10种,涉及金属、合金、陶瓷、聚合物、纳米材料等当前热门的研究方向,包含材料的研究进展、加工工艺、表征方法、发展趋势与工业应用等内容。我院订购了40套共480册图书资料,为提升中澳国际班课程教学质量提供可靠保障。 三、师资建设 蒙纳士大学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期派出老师对2门核心课程(占蒙纳士大学课程门数的50%)进行教学,其中2018年共派出8位老师对8门课程进行教学。中方每年选派教师赴澳进修培训、合作交流,学习和掌握相应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建立全英文课程助教制度,培养一批能承担合作项目和双语课程教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科发展。学院95%以上教师具有博士学位,超过50%教师具有海外学习或访学经历,师资力量雄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法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等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表及MDB数据软件下载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mdb电子文档生成程序)下载说明(已升级) 三、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要求: 1、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均需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正规教育机构,是教育教学的实施单位。

2、合作办学应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应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 3、申请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不具有法人资格。 4、申请中外合作办学应于每年的3月或9月送交申请材料。 四、申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报程序: 申请举办高级中等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及其他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中方学校按隶属关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如跨地举办,则由中方学校向合作办学机构拟设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 申请举办高等专科学历教育机构,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 申请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机构,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 申请举办本科(含本科)、学士(含学士)学位(包括申请颁发境外院校同层次学历、学位)以上的合作办学机构,由中方学校向省教育申请,经省政府审核报教育部审批,并颁发合作办学许可证。 五、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程序: 申请举办高级中等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及其他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中方学校按隶属关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及颁发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英文版)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英文版) (Adopted at the 68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February 19, 2003, 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372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March 1, 2003, and effective as of September 1, 2003)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duc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omotion of Privately-Run Schools for the purposes of standardizing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ducational cause. Article 2 These Regulations apply to the activities of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foreig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Chinese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ese and foreign cooperators in running schools) in establishing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ly-run schools)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China to provide education service mainly to Chinese citizens. Article 3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is an undertaking beneficial to public interests and forms a component of China's educational cause. For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the State adopts the policies of opening wider to the outside world, standardization of running schools, exercising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nd promoting its development. The State encourages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to which high-quality foreign educational resources are introduced. The State encourages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 in the field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encourages Chinese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to cooperate with renowned foreign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in running schools.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 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 中国教育培训机构名称: 外国教育培训机构名称: 申请类别:□申请筹备设立□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

填表说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认真阅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并参照此填表说明逐项用中文(除特别要求外)填写申请表所列栏目,填写可采用正楷书写或打印方式。 中外合作办学者除申请表要求的附件外,可追加提供申请者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书面补充材料。申请表中如有不适用的栏目,请在该栏目处填写“不适用”或“无”。如该栏目的空间不够,可另附纸填写。如中国教育培训机构或外国教育培训机构多于一家时,可自行复制相应表格部分填写。 一、中国教育培训机构和外国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机构简介”栏目(第2、3、5页)中请填写包括该教育培训机构沿革、基本数据、与拟举办机构相关或相近的专业(职业)(以下简称专业)培训教学以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内容。 二、外国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认证情况”栏目(第4页)中请填写外国教育培训机构或其某一专业(职业)培训教学获得相关机构的评估认证的情况,包括评估认证机构名称、评估认证方式、评估机构是否获得政府认可等。 三、合作办学事项中: “培养目标”栏目(第8页)请明确通过合作办学拟达到的人才培养类型规格。 “办学规模”栏目(第8页)中的关于全日制学生数和非全日制培训人次,请按专业分类表述。

“拟开设专业”栏目(第8页)中的专业清分别注明培训期限。 “颁发证书”栏目(第8页)中所填写的证书请提供获得所属国承认并与在该国所颁证书完全相同的实样。 “教育教学”栏目(第9页)请详细说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拟设置的专业、就业前景、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考核方式和教学管理等情况,并论证所举办的课程专业与当地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程度、在实施地具有的竞争力和不可或缺性,引进的专业、课程具有国际先进性。 四、收费情况中的“项目”“标准”栏目(第11页)是指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拟向有关部门报批的收费科目和收费数额。 五、中国教育培训机构和外国教育培训机构的中的“类别”、“层次”、“颁发证书”栏目(第2、4)以及合作办学事项中的“类别”、“层次”、“办学形式”、“颁发证书”栏目(第8页),均可复选。 六、真实性保证(第12页)中的签名必须是中国教育培训机构和外国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如由被授权人签名,则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意见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意见 为规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提高中外合作办学的工作效率,促进我院国际化办学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所开展的教育活动。(以下简称“一类项目”) 2、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除采取设立“机构”的方式,中外合作办学还可以采取“项目”形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简称“二类项目”)法律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即指以上1、2所列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3、符合《实施办法》第60条的规定(即“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活动”),与海外院校开展的“双校园”或“X+X项目”属于“校际交流项目”,而不属于上述法律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以下简称“三类项目”) 从学院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上述一、二、三类项目(以下统一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纳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内。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 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为了实施学院国际化战略,引进境外的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师资交流,提升我院办学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为各层次学生提供接受更加多样化、国际化教育的机会和渠道。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 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院法人代表,院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系部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无权代表学院或以系部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四、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律法规 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目前,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活动参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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