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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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及答案汇总

(以下是我花了大量时间精力整理后打字打出来的,对自考生很实用哦)

1、1991年7月,甲化工厂向乙化工厂签订供货合同,规定甲向乙提供工业用三氯化磷10吨。8月初,乙因故暂时停产,于是乙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提出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同时电告甲暂停发货。9月初,甲未征得乙同意即用汽车将货运至乙。乙先拒绝接收,后经双方协商,乙同意暂为保存,并介绍由丙运输公司负责卸车。以后,在卸车过程中由于甲未向丙运输公司交代卸车的必要规则,同时又由于丙运输公司装卸工操作不慎,造成装有三氯化磷的容器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使周围6.2万余平方米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事发后,乙所在地市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甲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丙运输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而甲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一,事故主要是丙运输公司操作不慎造成的。应由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二,货已运抵乙市,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乙,再出事应由乙负全部责任;其三,甲厂属甲市管辖,即使处罚也应由甲市环保局做出,乙市环保局无权对甲厂进行处罚。于是甲市化工厂向乙市环保局所在地的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问:1、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通知哪几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乙市环保局是否能够对甲做出行政处罚?为什么?

3、甲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由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最后的决定将涉及其他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法院应当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乙则与本案的行政处罚无关不应当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2、乙市环保局能够对甲做出行政处罚,因为,污染事故的发生地是在乙市,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权,所以乙市环保局对该事故的处理具有法定管辖权。

3、甲的理由不能成立。除了乙市环保局有权对甲做出行政处罚外,本案中甲的主要责任在于:首先,甲仍为该货物的所有人,而乙仅为保管人且事故并不是在保管货物后发生的;其次,甲未向丙交代清楚该化学物品必要的装卸规则,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因此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1998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李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严重超标,做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该酒店立即采取措施治理噪声,并罚款20000元;2、对于李某等提出的赔偿请求,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500元。做出决定后环保局从该酒店的银行帐户上划拨了20000元罚款。酒店对环保局的决定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1、环保局的第一项决定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

为依据,予以维持;2、环保局的第二项处理决定偏重,变更赔偿金额为400元。环保局认为一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的规定,因此项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问:1、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哪些错误?

2、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答:1、一审法院的判决有两个错误:(1)环保局对酒店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应当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体性的规定,而且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环保局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决定的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判决其败诉;(2)环保局对酒店与居民之间赔偿责任与金额做出的决定属于行政调处的性质,对该决定不服的,不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该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

2、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原判决直接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对于第二项判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裁定撤销原判决并驳回起诉。

3、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区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至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做改道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污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二人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签订协议中的负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造漆厂的免责事由?答:1、造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造漆厂排污是否超标与其造成的损害无关,也即达标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造漆厂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污染损害,且在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而构成了无过失责任的条件。

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就不能成为造漆厂的免责事由。因为:首先,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是任何排污者或者当事

人所不能免除的;其次,唐、余二人投放虾苗须事先通知造漆厂的约定违背了唐、余二人的意愿,不具有法律意义;再次,这种约定严重地危害了唐、余二人的合法权益。

4、某市电化厂(甲)是生产树脂(聚氯乙烯)的厂家,1976年建厂以来曾因多次发生氯气泄露事故而受到该市环保局多次批评或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理。但是却一直未能杜绝氯气事故的发生。1992年1月1日上午该厂又一次发生氯气泄露,使与之眦邻的某钢铁厂(乙)正在上班的56名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毒害。其中有2名职工因受害严重而住院治疗。

为此,市环保局做出处罚决定:对甲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甲赔偿乙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甲不服,直接向其所在地的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也以请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为由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1、该处罚决定书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2、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法院应当就行政处罚决定书做怎样的判决?

3、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对乙的请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该处罚决定包括针对甲的行政处罚和针对乙的责令甲赔偿其损失两部分。

2、市环保局对甲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因为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处以罚款。但是,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部分,即责令原告赔偿钢铁厂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的内容于法无据。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立法机关的解释,环保部门对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时,目前只能适用调解方法。

3、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乙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的程序,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5、河南省济源县龙泉养殖场(甲)1985年初承包了曲阳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河南中原特殊钢厂(乙)位于曲阳水库上游约4公里处,自1980年投产后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污水顺河道排入曲阳水库。甲于1985年4月向水库投放了4-5寸的鱼苗78600尾,10月份又投放24000尾,先后投资共85454元。1985年7月,甲发现水库水质被污染,曾找乙及济源县环保局(丙)要求解决问题。1985年12月1日和1986年5月31日,乙发生两次严重污染事故,大量重油流入水库,致使水面出现浮油,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污染事故发生后,水库中出现鱼浮头,一些小鱼死亡,二龄鱼仅重0.5公斤左右。济源县环保局经多次调查,弄清了污染的原因。经从水库取样测定,油污染引起水库水质变化。水库水中,油含量为每升6.73克,超标134倍。在济源县环保局保存的原乙向水库排放的乳化液测定,乳化油含量每升20433.3毫克,超标2000倍。因此推定事故原因是油污染使水中溶解氧降低,影响了鱼的摄食量和正常发育,并导致部分鱼的死亡。

1986年7月15日,甲遂向丙提出请求处理,要求乙赔偿28万元损失的纠纷。后由于甲对丙的处理决定不满,又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调解决定。乙也以证据不足为由,认为环保局的处理不正确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环保部门能否受理甲的请求?如果受理,应当怎样进行处理?

2、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甲方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什么诉讼?

3、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答:1、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受理该污染损害民事纠纷。在受理了该纠纷后,环保部门应当以第三人的身份居中进行调解处理。

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乙双方以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请求。由于本案是环保部门依法调解处理的,所以若甲方不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另一当事人乙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应当以丙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属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其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即由乙方提出能够证明甲方的损害不与乙方有关的充分证据。

6、A公司在开发利用贮灰厂和清运粉煤灰的过程中,对清运作业监督不力,致使10吨粉煤灰被倾倒入B河,造成水体污染,当地环保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收费的规定,对该厂罚款5万元,同时征收排污费20万元。A厂不服,认为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不能在罚款的同时征收排污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能否在罚款的同时征收排污费?

答: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并不是行政处罚,不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适用条件也同,二者并不互相排斥,因此,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

7、某环保局在对某工厂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工厂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但经过检测,环保部门发现该厂的污染物排放并没有超标。

问:环保部门是否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有关“三同时”的规定对该厂进行处罚?

答: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该条规定了两个适用条件:其一为排污单位“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二为“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由此可知,环保部门在依据该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但排放污染源物未超标或者经认定的排污单位,不能适用该条进行处罚,但可以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

8、某县城的一化工厂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工厂附近的30户居民受污染危害更是严重,他们多次请求县环保局制止化工厂的污染行为,责令化工厂赔偿居民的污染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但县环保局却长期对此置之不理,于是30户居民联名向县法院对县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居民污染损失共5万元。

问:1、法院依据什么规定接受此案件?

2、化工厂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3、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答:1、依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此环保部门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本案县环保局对污染受害居民的投诉置之不理,是违法失职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30户居民在环保局对其投诉置之不理的情况下,联名向法院对环保局提起诉讼是合法的。

2、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是必要的。因为化工厂与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环保局不依法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如果判决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对化工厂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3、法院最后判决责令化工厂赔偿本案原告污染损失5万元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的任务是对被告环保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不是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能直接针对原告与化工厂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本案法院应判决被告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制止环境污染,调处环境污染纠纷的职责。

9、A工厂的排污管道直接通往B河。某日B河下游的C养殖场鱼虾大量死亡,C养殖场认为鱼虾死亡系A工厂排放的污水所致,遂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A工厂赔偿损失。A工厂否认C 养殖场的主张,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C养殖场举证证明养殖场鱼虾是被其排放的污水毒死的,否则就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C养殖场主张应当由A工厂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鱼虾不是A工厂排放的污水毒死的。

问:本案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应当由A工厂承担其排放污染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的举证责任,证明C养殖场的鱼虾不是它排放的污水毒死的。如果不能证明,则必须赔偿C养殖场的损失。

10、A化工厂购买了一批剧毒化学品原材料。因到货时间在晚上,为此厂领导决定将这批化学品原材料暂时堆放在工厂大院内的空地上,待第二天再行入库。但是,当晚A工厂发生了盗窃案,小偷B等将堆放院内的三桶化学品原材料偷走后,为了得到外包装非常精美的塑料桶而将桶内的剧毒化学品全部倒入附近的一条河流中,造成河流下游发生大规模水污染事故,导致供50万人饮

水的自来水厂暂时关闭和河流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经调查后,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决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A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B等尚未抓获。受害人也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赔偿损失并负责治理水污染。

然而,法院在A是否应当对水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认为A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A是专门从事化学品生产的企业,由于A没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预见未妥善保护化学品原材料可能出现的各种不良情况而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因此存在明显的过错和违法,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A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水污染事故是因第三人B等的偷窃行为和向水体倾倒行为所致,所以应当援用《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关于“水污染损失由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由第三人B等承担该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问:在B等尚未抓获的前提下,A是否应当对水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就本案而言,判断A是否是承担这起污染损害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除了考虑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民法有关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结合如下案情来具体考虑:第一,A的行为是否合法;第二,A是否依法履行了作为化学品经营者的特殊注意义务;第三,A保管化学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并且化学品是否会因为A的过失存在泄露或者丢失等危险;第四,A的行为与第三人B等的行为之间、特别是与损害之间存在着什么联系。

本案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必须以加害人对水污染损害承担“无过失责任”为前提条件。在本案中,由于A的过失、违法以及行为存在着发生损害的危险性,因此也就失去了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的前提。就A与第三人B等的行为关系而言,A与第三人B等的行为之间在主观上应当是没有直接意思联络的,因此他们不存在民法上所谓“有意思联络的共同过错”。但是,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还包括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因此,在本案中的第三人B等尚未抓获归案的情况下,如果A 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行为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行为对河流不构成污染损害的危险且与水污染事故无关时,就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06、124、130条的规定对这起污染损害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B等被抓获,在A与B等之间也存在着他们之间的内部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但是并不影响A 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A履行了各种法定的义务,通常情况下第三人B等或其他意外的事情是不可能轻易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的。一旦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如通过爆炸看管严密的仓库以获取化学品的行为)最终又致使水污染损害发生的话,A完全有理由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提出免责事由。

1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

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

答: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不是上诉。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①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②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③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1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于是环保部门作出该酒店停业的决定,并要求在停业期间限期治理。与此同时,周围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噪声超过排放标准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

问:(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是否成立?

答: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受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因《环境保护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

问:(2)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环保部门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环保部门无权作出该两项决定。

问:(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居民和酒店职工的诉讼?

答:法院应当受理居民的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的诉讼。因与职工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1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

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00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 86000元,每个工厂4300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问:(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答:环保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处罚无法律根据。因为依照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法(2分)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答: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为:(a)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b)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制,行为人虽无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4、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 16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

(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

(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15、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

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食品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是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16、湖南某县村民何某、张某等3人从某市矿务局工厂购回3.32吨装白砒灰的塑料编制袋,并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秦某、田某等3人。秦某等3人随即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屋前的小渠中漂洗,在晒谷坪上晾晒。袋中的白砒灰随之进入空气和水中,造成一镇一乡、63个村、12个村民组40户的92人不同程度砷中毒,22437公斤粮食由于晒在坪里面而受污染;含砷量最高超标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砷含量最高超标95倍;沿水渠以下10公里的水体中砷含量均超标。何某、秦某等6人怎么也没想到在小区里漂洗塑料编制袋竟然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问:(1)何某、秦某等6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何某、秦某等6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问:(2)何某、秦某等6人已构成什么罪名?

答: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何某、秦某等6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问:(3)对何某、秦某等6人是否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为什么?

答: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共同犯罪必须是由故意构成,因此,何某、秦某等6人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17、于县城北郊的某化肥厂有一条排放污水的管道通向小河,管道途中有村民张某承包的鱼塘一口。1999年8月26日,张某发现排污管道有漏水现象,即向化肥厂反映,并要求化肥厂采取措施防止漏水。化肥厂考虑到近期雨水较少,未对管道进行修理。同年9月7日,一场罕见的暴雨持续了3天,待雨过天晴后,张某鱼塘里的鱼全部死光,经济损失21600元。经调查、检验,系管道漏出的污水随雨水一同流入鱼塘,造成水污染致鱼死亡。张某要求化肥厂赔偿损失,化肥厂认为下大雨是自然灾害,往年同期都是干旱无雨,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是意外事件,不予承担责任。

问:(1)化肥厂的理由成立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化肥厂以罕见的暴雨作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化肥厂若要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主张免责的话,就必须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而且这种自然灾害必须是不

可抗拒的。此外,其还须证明自己在灾害发生时已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张某鱼塘中的鱼的死亡是化肥厂未及时采取措施修理先前已发现的管道漏水,导致大雨发生时污水漏出管道流入鱼塘引起的。其污染损害的发生是化肥厂未及时检修管道的过错行为所致,化肥厂要求免责的理由不成立,必须依法赔偿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答:本案关键在于明确污染环境致损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自身引起的;三是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由以上三原因造成污染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18、曹某家隔壁房主买来一台榨油机,放在仅与曹家一墙之隔的房屋内,开办对外营业的榨油作坊。榨油机器整日隆隆作响,有时黑天半夜里还开机榨油,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不得安宁。为此,曹与隔壁房主作过多次交涉,但始终未解决问题。无奈,曹找到市环境保护局,请其出面解决。环保局并没派人对现场进行检测。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无法忍受。

问:对于这一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曹某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来解决。

答: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除了可以通过直接与污染者协商加以解决外,还有下列解决途径:

(1)向环保部门提出请求,排除危害或者赔偿损失。

(2)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诉讼。

19、2002 年8 月15 日,某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 Z 市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A 纺织实业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闲置部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中PH 值和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排放标准。执法人员经调查,查明:

1、A 公司经Z 市政府批准于1999 年3 月转制,转制后不再进行生产经营。A 公司将厂区内的厂房、设备等租赁给数家企业使用,收取租金。A 公司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则仍然由A 公司负责管理,为厂区内的B 公司、C 公司和D 公司3 家有污水排放的企业处理生产废水。A 公司已于2001 年向市环保局领取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自2001 年3 月1 日至2004 年3 月1 日。B、

C、D 三公司均未向市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2、 A 公司转制后,原来企业的污水排放口标志牌的名称没有变更,同时A 公司负责厂区内公用工程的管理和维修,以及收取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维修费和人工费等。《Z 市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上的缴款单位也是A 公司;

3、A 公司用其所有的污水处理设施为 B、C、D 三家企业处理生产废水,但并未与该三家公司签定委托处理的协议,也未向环保部门备案。

问:本案中违法行为主体是哪个公司,对其应怎样进行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的违法行为主体应为A 公司,A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属于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A

公司处以罚款。

本案中,虽然生产废水的产生者是 B、C、D 三家企业,但是最终的废水处理和排放者却是A 公司。案中的污水处理设施是属于 A 公司所有并由 A 公司负责管理和使用, A 公司向环保部门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负责缴纳排污费,因此A 公司有义务保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A 公司不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就擅自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并超标排放,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并且主观过错与违法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 公司应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20、某河面出现了一条数公里长的污染带,漂浮有大量白沫。环保部门经调查发现,是某纸业公司将大量未经处理的造纸废水与处理后废水混合后排入江中。环保部门对采样过程及该公司两条排水沟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造纸废水的事实进行了公证。环保部门认为,该公司存在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和恶意偷排污水的事实,对其进行行政处罚10 万元,责令其封死排水沟,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该纸业公司申请进行处罚听证。由于环保局采用了公证取证的办法,该公司对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及《水质监测报告单》废水超标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当时连降大雨,造成污水处理池中水量增大而导致废水外排,应属不可抗力,并非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环境执法人员认为,气象部门对降雨早有预报,该公司知道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要求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应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但该公司在明知后果的情况下,为节省运行成本,放任污染发生,因而构成“故意”违法。而且,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既未进行通报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任由污染产生,因此应当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问:以上案例中环保部们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环保部们处罚是正确的。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国家环保总局曾专门做过解释(环发〔2003〕177 号),其中规定排污单位有“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等任何一种行为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在上述案件中,该纸业公司“明知”“将未经处理的污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可能造成污染后果,为节省成本而“放任”结果发生,因而构成“间接故意”。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10 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由于该公司连续违法排污、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行为后果严重,因此可以适用该条款的最高处罚,即处以10 万元罚款。

21、某年8 月20 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 220 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 12—2 摊位:你单位

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 条第1 款规定,处以5000 元罚款”。刘某不服,于某年 8 月 25 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在本案中环保局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行为有哪些?

答:本案中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主要有: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是违法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如果没有出示证件,便没有权力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本案中执法人员不能因当事人对行政处理提出异议,就以态度不好加重其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由此可见,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申诉意见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无论当事人的申辩有无理由,都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该条第2 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所以本案中县环保局办案人员作出加重处罚决定,是侵犯了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权利。

3、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处罚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1)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2)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 (3)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4)处罚结论;(5)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6)处罚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7) 作出处罚决定的年、月、日。”

本案中,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以下错误:(1)错误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本案的当事人应该是刘某,而不是“市场12—2 摊位”;(2)没有载明行政救济途径;(3)没有执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2、某市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某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行,于是提取水样监测,发现该厂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并处以罚款。该厂接受处罚,立即重新使用废水处理设施。为防止该厂再次擅自停运该设施,市环保局在实施处罚一周后,再次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又发现该厂处理设施停运,经监测,外排废水石油类仍严重超标。

问:市环保局第一次处罚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能否再次对该厂进行处罚?

答:该市环保局对该厂第一次处罚是正确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本案中该厂的行为具有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8 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的规定。关于能否对第二次擅自停运同一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关键看这两次行为有无连续性,即中间有无中断。若中断则为两次行为;若无中断,则为一次违法行为。对照本案,该厂行为有中断,具备了两次违法行为的特征,因此该市环保局对该厂可再次实施行政处罚。

23、某厂发生水环境污染事故后,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处理措施,且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县环保局依据《水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决定对该厂合并处罚一万二千元,但有关司法人员认为该处罚超过了规定权限。于是县环保局再次作出决定,分别对该厂下达二千元和一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答: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该厂做出处罚决定后,不得再次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厂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县环保部门可采取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可根据造成污染事故和拒绝现场检查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做出两个处罚决定。二是可以对该厂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超过处罚权限时,必须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批准。

24、某化工厂一盐酸贮罐突然泄露,大量盐酸外泄,剌激性气体迅速向附近居民区漫延。该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制止盐酸继续外泄,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但扩散的盐酸气体使附近近百户居民受到影响,县环保局经过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厂方疏于设备管理而导致的一起较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受害群众要求,县环保局居中调解,由化工厂一次性赔偿受害群众人身伤害费2万元。

问:请对该县环保局的处理进行分析,是否正确?

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本案化工厂虽然采取了应急措施,并向县环保局作了报告,但并未及时通知附近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居民,已经触犯了上述法律。而且事故原因是疏于设备管理所致,并非自然灾害所致。所以县环保局在对事故调查后,应受害人要求,居中调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县环保局对化工厂造成污染事故这一违法行为并未追究行政责任,是不妥当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该县环保局应对该化工厂处以罚款。

25、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某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行,于是提取水样监测,发现该厂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市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装置,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立即重新使用废水处理装置。为防止该厂再次擅自停运

该装置,市环保局在实施处罚一周后,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该设施停运,经再次监测,外排废水石油类仍严重超标。

问:市环保局可否再次对该厂进行处罚?

答:《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本案中,该厂的行为具有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污染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该市环保局对该厂第一次闲置处理设施的处罚是正确的。关于能否对第二次擅自停运同一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关键要认定这两行为是否属于同一违法行。认定是否同一违法行为,就要看这两次行为有无连续性,即中间有无中断。若中断则为两次行为;若无中断,则为一次违法行为。对照本案,该厂行为具有中断,具备了两次违法行为的特征,因此该市环保局对该厂可以再次实施行政处罚。

26、某县环境监察机构对一个体小石灰厂污染大气的行为给予2000元罚款,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了解到该厂即将停产,于是向该厂提出当场收缴罚款。

问:监察部门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该监察机构对石灰厂处以2000元罚款,已超出当场允许收缴罚款额(1000元),故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27、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30.7亩的《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

问:(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

答:(1)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

(2)县土地管理局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1只处罚了张某,未处罚同样是擅自将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2对非法转让耕地使用的,没有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3责令加倍赔偿损失的行政决定无法律根据。

28、冶炼厂A在未经有关部门统一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与无处理能力的B公司签订处理有毒废渣的协议书,这些废渣含有三氯化二砷(俗称砒霜)等10多种有毒物质322吨。B将这些废渣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倾倒在C区域内,造成C内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土壤、植物、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害。由于污染废渣数量大、污染物成分复杂、含量高以及重金属难降减性和砷的高毒性,造成的污染程度大、危害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给这一区域的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危险,对国家财产和人民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问:该案中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哪些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答:A违反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具体规定。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备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且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该案中,A 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没有能够履行这些义务,根据该法规定,A应当对C区的个人和单位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接受限期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对A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只有取得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才能够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B公司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根据该法规定,B 应当与A一起对C区的个人和单位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另外,B应当收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B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中,B的倾倒行为是出于故意,并且致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予以刑事处罚。

29、蒋某承包了湖面用来养殖甲鱼。某化工厂位于距湖泊2800米处,有一定数量的废水沿河道排入湖中。2008年春,蒋某花费8万元向湖中投放了幼甲鱼5万只,并雇佣帮工进行悉心照料。当年10月6日上午,工作人员发现湖面上漂浮了很多死甲鱼,经打捞共有l万余只。蒋某当即将此事告知某化工厂,并要求赔偿损失。化工厂认为其排放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甲鱼死亡的原因是某化工厂排污所致,但化工厂排污确实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蒋某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某化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化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化工厂排污是否超标与其造成的损害无关,也即达标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化工厂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污染损害,且在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而构成了无过失责任的条件。

30、2003年以来,某市花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距离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最近的一栋住宅楼中陆续有居民被确诊患有癌症。由于小区位于汽修厂下风向,已被确诊患有恶性淋巴癌的小区居民李某意识到癌症的发生可能与汽修厂喷漆作业有关。经专家证实,汽修厂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刺激性气体含强致癌性的苯类物质,长期接触会诱发癌症。

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修厂停止喷漆作业,并赔偿损失30万元人民币。李某提交的证据除损害证明外,还包括汽修厂所用油漆含有苯类物质的产品说明书、关于苯类物质具有强致癌性的专家证明、长期接触苯类物质会诱发恶性淋巴癌的医学文献资料、李某患有恶性淋巴癌的诊断证明。汽修厂则辩称虽然喷漆所产生的气体中含有苯类物质,但由于致癌原因很多,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所患癌症与其喷漆作业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以来汽修厂因喷漆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散发,环保部门曾屡次向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喷漆作业,重新选址,并远离人口集中区域。但是,汽修厂对此决定并未理睬。

问:(1)在本案中,如果汽修厂否认李某提出的侵权事实,是否应当举证,为什么?(4分)

(2)如果汽修厂应当举证,那么应当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4分)

(3)环保部门责令汽修厂限期治理而不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4分)答:(1)汽修厂应当举证。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2)汽修厂应当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喷漆作业所产生的苯类物质与原告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3)不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其处以罚款,并建议人民政府将其关闭。

31、2004年6月1日某市环保局接到投诉,称某河支流河水有严重异味。环保局主管局长汪某指示环境监测站进行调查。环境监测人员经取样检测后,发现该支流河水中氨氮类物质严重超标。收到检测结果后,汪某认为氨氮类物质易于挥发,且汛期水量较大,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环保局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同日环保局又收到投诉,称该河支流有死鱼现象。

环境监察人员排查后发现氨氮类污染物是由某化工厂排放的,进一步调查后又查明:在总经理张某授意下,该化工厂新引进的生产线主体工程完成后,环保设备未“三同时”验收即于2004年5月31日进行了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由于环保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使得大量高浓度含氨

氮污水直接排入某河支流。

6月2日环保局工作人员制作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草案,责令该化工厂立即停止试生产,并提交给汪某签署。汪某则认为该化工厂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曾多次受到当地政府的各类表彰。因此,汪某并未签署限期整改通知书。6月4日该河干流开始出现死鱼现象,自来水厂也被迫关闭了部分取水口。6月5日汪某意识到事态严重,遂通过电话责令该化工厂立即停止试生产。然而,一切为时已晚。当天夜间该河干流即发生了重大水污染事故,除河内的鱼类大量死亡外,沿岸十余家自来水厂也被迫全部关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万元。

数月后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张某和汪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有罪判决。

问:(1)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4分)

(2)汪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4分)

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化工厂未经批准进行试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环保法律的规定,直接负责主管的张某负有领导责任。化工厂违法排污的行为导致了重大水污染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3000万元。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汪某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汪某在得知化工厂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汪某的渎职行为导致了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了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此,汪某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32、2005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遭到化肥厂的拒绝。理由是化肥厂并未故意将污水排入甲的农田,而是由甲主动引污水灌溉所为,故化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1)化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甲提起诉讼,可以谁为被告?由谁来举证?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何时?

答:(1)化肥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三种情况下可免予承担:①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②受害者自身造成的;③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因此本案中甲某的损失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化肥厂不用承担责任。

(2)如果甲提起诉讼,以化肥厂为被告。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应由化肥厂负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因此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8年8月。

33、某甲家住二楼,楼下为一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某甲长期无法开窗户通风,某甲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器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予以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没有超过排放标准。经甲要求,环保部门

对此纠纷进行调解,但是因餐厅坚持认为自己排放未超过标准不应赔偿而未果。后环保部门作出决定,要求餐厅赔偿甲2000元经济损失,餐厅不服,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1):正确。环保部门对双方的环境纠纷只能作为居间调解的作用,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要求餐厅赔偿损失。

答(2):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以民事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这种“处理”,立法原意是行政调解,而不是行政裁决。

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它既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它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仍以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4、A承包了某村土地30亩,B在附近的山上经营一个煤矿,B将从矿井内挖掘的大量的黑石土直接堆放在煤矿的周围。某日天降大雨,煤矿的周围堆放的大量黑石土被雨水冲到山下A的土地内。由于从矿井内挖出的黑石土,含碱量较大,冲到田地内,造成田地的碱化,使土地硬结,致使A的庄稼颗粒无收。

问:黑石土造成的污染是否属于不可抗力?B是否要为A的损失承担责任?

答:黑石土造成的污染不属于不可抗力,B应当对A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B在堆放黑石土时应当可以预见到黑石土可能被雨水冲刷到山下造成环境污染,而且这种可能性是可以通过B 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预防的,因此黑石土造成的污染不是不可抗力。

我国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B堆放的黑石土与A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B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因此B对A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因为尾矿、废石等造成环境污染的,除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35、A和B分别经营的鱼塘相邻,有堤岸相隔。A经营的鱼塘因其不善于管理,鱼儿成长缓慢,眼看就要亏本,A就想方设法寻思如何挽回损失。正巧在附近有一家工厂C,其排污渠道与A的鱼

塘排水口有一个汇合处,为了防止污染,平时这个接口是封闭的。某夜,趁着天降大雨,A偷偷将接口处挖开,污水进入鱼塘,导致鱼苗大部分死亡。同时,由于雨势较大,污水漫入了邻近B的鱼塘,造成B经营的鱼塘中鱼苗大部分死亡。

问:(1)本案中,A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4分)

(2)本案中,B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4分)

答:(1)A的损害应当由A自己承担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三种情况下可免予承担:①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②受害者自身造成的;③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因此本案中A的损失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厂不用承担责任。

答:(2)B的损害应当由A承担。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害,应当由引起损害的一方承担责任。

36、某县农民乔某,用网箱在其承包的水库中养鱼,经常乘船精心看护。某日早晨,乔某发现许多死鱼漂浮于水面,且能够明显嗅到水面散发出的难闻气味。他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上游某化工厂污染,导致鱼死亡,于是马上赶到县环保局,请求派人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业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乔某又立即赶到县渔业管理局,请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业管理局既不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也不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化验。为固定证据,乔某只好请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6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收到县渔业管理局作出的因其渔业污染事故被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县渔业管理局的现场监测资料,乔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县渔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60万元。

问:(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答:(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6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问:(2)乔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答: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

37、某村村民徐某等人于1985年春在该县清水河边开始建井采煤。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后,徐某等人曾多次申请采矿许可证,但由于其矿井位于1986年《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故县矿管局始终未予批准发证,而徐某在没有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法律继续开采。县矿管局和劳动局责令徐某等其他无证开采者停产封井,但徐某等人拒不执行此令,继续开采,终于酿成重大恶性事故。

问:本案中徐某等人违反了什么制度?为什么?

答:本案中,当事人徐某违反了采矿许可证制度。采矿许可证是国家实现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矿产资源总量调控的重要制度。徐某的开采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法》第16条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并获得许可。徐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采矿,并且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停产封井的决定,属于滥采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采矿许可的规定,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徐某作为采矿个体户,其采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 35条第2款关于“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禁止由个人开采的规定”。而且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20条第1款第四项关于“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

徐某的无证采矿不仅造成了矿产资源的大量流失与浪费,而且由于安全措施不合法,引发工矿安全事故,其情节如果按照1997年《刑法》的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来衡量,也是符合的,应该依法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

38、山西省某市环保局接到其辖区内一果农的投诉:某焦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使其果树水果产量大幅度减产,向焦化厂索赔不成,故请求环保局予以处理。环保局受理了该投诉,并组成调查组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勘验,地区农业环境监测站也出具了《对××苹果园内烟尘污染使苹果受害的调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1987年9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于1995年8月29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于当日公布生效)第36条之规定,环保局于196年3月1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焦化厂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果农支付污染损害赔偿费5000元,但焦化厂收到处罚决定60日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于是,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却裁定不予执行。

请分析:环保局在本案中应有的地位及其处理权的性质,并指出环保局在该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简要说明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答:环保局应当事人请求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属居间调解行为,应制作处理决定书或者调解处理决定书,而不应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关于“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环保局的这一处罚无法律根据。

(3)环保局适用法律错误。本应适用修改后已经生效的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但却适用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因为:《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授权环保部门对不执行其纠纷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居间调解的处理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9、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 (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物种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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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28)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 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以下要素中不属于环境范畴的是 A.湿地 B.野生动物 C.风景名胜区 D.民俗 2.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体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是 A.社会性 B.政策性 C.科学技术性D?综合性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包括 A.检察机关 B.法律规定的具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C.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D.个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不适用的领域有 A.雅鲁藏布江大峡谷 B.渤海 r *平注D —yT別百护IV 5:国家禁止?销看象牙制品的规定符合的国际公约是 A.1989年巴塞尔公约 B. 2015年巴黎协定 C. 1963年维也纳公约 D. 1973年华盛顿公约 6.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所处以的罚款是应 缴排污费数额的 A?1倍以上2倍以下B. 2倍 C. 2倍以上5倍以下 D. 5倍 7.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开展的活动是 A.建设排污口 B?新建供水设施 C.开展旅游经营 D.从事垂钓活动 8 ?依法对造成我国海域污染的外籍船舶行使登轮检查权的部门是 A.国务院环保部门 B.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与答案(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与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2分×10=20分,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括号内) 1、世界环境日是每年的()。 A.6月5日B.7月5日 C.8月5日D.9月5日 2.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哪国学者第一提出的( )。 A.日本B.中国C.美国D.德国 3.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按照是()。 A.环境标准样品标准B.污染物排放标准 C.环境基础标准D.环境质量标准 4.我国最早提出经济、社会与环境和谐进展的战略方针是在() A.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爱护会议 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C.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爱护会议 D.1992年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 5、清洁生产”概念最早产生于() A、美国 B、英国、 C、中国 D、欧盟(欧共体)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的规定,环境阻碍评判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哪一时期报批?() A.设计时期B.可性性研究时期 C.竣工验收时期D.投入使用时期 7、我国《环境爱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是() A.1年B.2年 C.3年D.5年 8、下列关于矿产资源的讲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任何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B.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一样矿产资源能够由集体所有 C.除依法由集体所有的以外,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D.个人不能成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的主体 9、我国法律首次显现“公害”一词,是() A.1978年的《宪法》B.1979年的《环境爱护法(试行)》 C.1982年《宪法》D.1989年《环境爱护法》 10、《水污染防治法》没有禁止新建排污口的水体爱护区是() A.重要的渔业水体B.重要的江河发源地 C.风景名胜水体D.生活饮用水源 二、多项选择题(2分×5=10分,备选项中有2—4 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全部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产业革命后到20世纪50年代闻名的公害事件有() A.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B.伦敦烟雾事件 C.水俣病事件D.博帕尔事件 2、我国环境与资源法的差不多原则包括() A.经济、社会与环境和谐进展的原则 B.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爱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D.环境责任与环境民主原则 3、环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A.环境行政相对人按照环境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某种义务 B.环境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意没有履行该义务 C.环境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D.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该项行政强制执行权 4、下列哪些行政责任形式属于补救性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 A.赔礼道歉B.排除危害C.行政处罚D.停业治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 (四)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讲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依据,掌握各项原则的作用,了解其贯穿实施,尤其重点理解公众参与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等内容。本章为重点章节,多以选择、简答、论述的形式出现。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 【03、10单选、论述】 、 【04、10单选、多选】 、 【05、1论述】 、 【06、1单选】 、 【07、10单选】 、 【08、1简答】

。串讲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一、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确定依据第一,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第二,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提出和发展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其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性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和作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人类社会这五种增长趋势的起动因素是人口的增长。

最新00228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2014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20 分) 1.根据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一般将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 D 】p50 A.原生环境问题 B.生态环境问题 C.第一环境问题 D.次生环境问题 2.“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出自【 A 】P57 A.西周的《代崇令》 B.秦朝的《田律》 C.韩非子的《内储说上》 D.荀况的《王制》 3.环境保护组织一般指由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也称【 D 】P77 A.政府性机构 B.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C.准政府组织 D.非政府环境组织 4.1968 年,萨克斯教授出版了《保卫环境-公民行动战略》一书,首次提出了【 B 】P78 A.“消洁生产机制”理论 B.“环境权”理论 C.“可持续发展”理论 D.“绿色消费”理论 5.依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标准主要包括两类,即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和【A 】P116 A.环境质量标准 B.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C.环境基础标准 D.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6.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环境费制度具体表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和【C 】P132 A.环境受益费制度 B.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C.自然保护费制度 D.环境税制度 7.当前,我国对主要污染物或重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领域不包括【C 】P145 A.水污染防治 B.大气污染防治 C.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D.海洋污染防治 8.在我国.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的行政机关是【B 】P165 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公安机关 C.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9.如果向海洋倾倒毒性大的物质,应当【 C 】P159 A.事先取得普通许可证 B.事先取得特别许可证 C.事先取得紧急许可证 D.倾倒在临时倾倒区 10.为解决诸如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A 】 A.《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B.《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C.《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D.《大气污染防治法》P146 1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 】P183 A.市民甲发现有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金丝猴,遂向野生动物部门举报 B.某高校野生动物研究专家乙,为了研究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C.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象毁坏了丙村村名种植的农作物,后该村村民决定人力驱逐,并打伤大象 D.某个体运输户为获得免费收入,为偷猎者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藏羚羊的皮从丁市是到戊市 12.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外国人进入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 B 】P193 A.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 B.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C.省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 D.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 13.根据我国2009 年12 月制定的《海岛保护法》,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 B 】P200 A.开发优先、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B.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C.利用优先、适度保护、永续开发的原则 D.开发优先、适度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14.我国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低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B 】P205 A.房地产开发 B.耕地开发 C.补贴财政开支的不足 D.耕地保护 15.根据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0 条的规定,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D 】P229 A.1 年 B.3 年 C.5 年 D.7 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一、单项选择题(2分×10=20分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括号内) 1、我国在()首次提出排污收费。 A、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B、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C、1982年《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D、2003年《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环境可以分为() A、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C、天然环境(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人工环境) D、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 3、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省级人民政府 C、地方各级环保机构 D、省级环保机构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审批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是()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C、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D、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说明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是() A、蓝色、黄色、橙色、黑色 B、黑色、红色、黄色、蓝色 C、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D、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7、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或采取制裁措施的依据是() A、环境行政处理 B、环境行政处罚 C、环境行政许可 D、环境行政强制执行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9、在控制固体废物转移入境的有关法律规定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B、国家限制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C、国家禁止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D、国家并不禁止进口未列入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的固体废物 10、下列关于我国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B、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如属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则仍适用我国国内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C、国内环境法的效力优于国际环境条约; D、国际环境条约在我国境内直接适用,不需要国内立法机关将它转换为国内法 二、多项选择题(4分×5=20分备选项中有2—4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全部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清洁生产的“清洁”主要表现在() A、清洁的技术标准 B、清洁的能源 C、清洁的生产过程 D、清洁的产品 2、关于我国环境监测机构的论述正确的是() A、全国环境监测机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置 B、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三级监测站,即国家级、省级、市级监测站 C、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

人类环境分类: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自然环境:指所有能够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和现象的总和,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岩石、动植物等自然因素。 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长期有意识的社会劳动,对自然物质加工和改造所形成的环境体系。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社会制度等上层建筑条件,包括社会的经济基础、城乡结构以及同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念和机构等。 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或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环境结构和状态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变化,由此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有害影响。【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力引起的,如地震、洪涝、干旱等;次生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指因为人为的因素,使某些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之中,引起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质发生改变,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并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的现象。 生态环境污染,又称“环境破坏”,指人类在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过度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引起某种或某几种环境要素发生数量减少、形态改变、质量降低,导致这些环境要素固有的环境功能弱化或丧失,从而使环境产生不利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两者之间的联系:既有区别也有共同点。从差异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主要发生在生产和生活的排放环节,而环境破坏则主要产生于人类对环境要素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更多地表现为对环境要素性质上的改变,而环境破坏则主要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形态的改变。共性:两者最终都表现为对环境要素固有结构或功能的损害,使环境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现实中不可能对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进行截然的划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农业文明时期(农耕火种)——产业革命之后到20世纪80年代(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日趋严重)——20世纪8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开始逐渐表现为全球性的影响) 产生根源: 哲学根源:柏拉图、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儿。其中,笛卡儿的“主客二分”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发挥了进步的历史意义,但他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 宗教根源:基督教:只要为了人的利益,征服和掠夺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伦理学根源:自然界只有工具价值,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价值仅是满足人类永无止尽的欲望。 技术根源:技术发展的不足&对技术的滥用 经济根源:1.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和共有资源的非排他性(负外部性即人们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不利的影响)/2.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3.经济的贫困化(缺乏资金和技术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因过度开采资源所导致的环境问题而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加剧了经济的贫困化) 环境保护:指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理解【1.具有法的一般属性——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 2.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是有关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全国2016年4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28)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6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的定义中心增加的环境要素是(B ) A、人文遗迹 B、湿地 C、野生生物 D、乡村 解析:考新法,课本没有。见15年《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复习中要注意新法的内容也会考。近两年的新法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 2、我国历史上,对主管官员失职导致资源破坏,土地荒芜以及提防失修,或者侵占田间街道种植作物、随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毁坏树木庄稼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文的文献是( C ) A、《伐崇令》 B、《秦律十八种》 C、《唐律》 D、《全上古代秦汉三国六朝文》 解析:见课本57页。上述四个文件的主要内容都要掌握。其中A和D项也已经考过。 3、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共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包括( A ) A、公民个人 B、有关组织 C、法律规定的机关 D、环境保护团体 4、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目标是(D ) A、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B、为环境保护优先论提供理论依据 C、为经济发展优先论提供理论依据 D、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解析:见课本103页协调发展原则的内涵。另外,内涵中的第二点系统调发展的实质是2013年10月的单选。 5、2003年,国家发改委规划在怒江干流上建设2库13级的水电站,此举引起了重大争议。一些环保学者认为,怒江水电开发可能给怒江流域沿岸的生态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在把这些重大不利环境影响讨论清楚之前,怒江的开发应当慎之又慎,上述观点体现了环境法的(C ) A、公众参与原则 B、受益者负担原则 C、预防原则 D、可持续发展能源则 解析:本题源于教材的案例题,具体见107页案例3.2,主要体现的是预防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而选项中只有预防原则是符合要求的。 6、下列环境法律制度中,属于我国首创、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B制度的是()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B、“三同时”制度 C、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D、排污收费制度 解析:见教材109页第二段。 7、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者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是( D ) A、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B、因国际经济形势变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C、因经营不善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D、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解析:见教材133页倒数第五段。 8、为了杜绝地方各级政府在决定严重污染企业治理方面的不作为现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A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 D、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9、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的是(B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真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将人类环境分成人工环境和() A.生物环境B.生活环境 C.自然环境D.生态环境 2.下列罪名中不属于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是() A.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罪B.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 C.盗伐林木罪D.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狭义的环境问题也称次生环境问题,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和 ()A.人文环境的破坏B.自然环境的破坏 C.大气质量水平的降低D.水体污染 4.我国的取水许可制度,不适用于 ....() A.直接从地下取水的用户B.直接从江河取水的用户 C.直接从湖泊取水的用户D.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 5.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和() A.以人类为中心B.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 C.以环境为中心D.以国家经济发展为中心 6.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其一份报告中提出的,该报告是() A.《里约宣言》B.《21世纪议程》 C.《我们共同的未来》D.《斯德哥尔摩宣言》 7.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和() A.保护和有效利用资源B.以人为本 C.切实保护环境D.公众参与

8.环境法中的“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B.同时规划、同时投资、同时验收 C.同时规划、同时投资、同时建设D.同时投资、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9.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中的经济刺激措施有财政援助、税收和() A.征收排污费B.低息贷款 C.征收超额排污费D.政府拨款 10.在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强制取得和天然孳息与()A.自然添附B.继受取得 C.原始取得D.传来取得 11.在我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主要是征收自然资源费和() A.排污费B.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金 C.自然资源承包费D.自然资源税 12.在环境法中首次使用“公害”一词的国家是() A.中国B.美国 C.日本D.英国 13.下列行为中,违反我国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是() A.押运员让朋友在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舱里搭乘 B.小王向某化工专营店一次购买50克的危险化学物品 C.某五金仓库拒绝保管危险化学物品 D.因科研急需,小李将极少量危险化学品试剂快件托运给小王 14.某厂因事故向一湖泊排放污染物,造成该湖泊中的鱼苗全部死亡。渔民为此向该厂索赔,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和间接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是指()A.清除湖泊被污染的费用B.饲养鱼苗所付出的劳务 C.鱼苗成长后的预期收益D.购买鱼苗的费用 15.结合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来看,“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 A.导致水资源枯竭的现象B.导致水中含氧量减少的现象

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业简答题

40、简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6分) 我国环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又包括两种,一种是综合性指导规划,其内容就是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另一种属于专项规划,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的具体执行安排。(7分) (2)建设项目,具体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7分) 41、什么是开发者养护和污染者治理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保法中有何具体适用? 42、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答: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分) 和末端治理相比,清洁生产有下列不同: 1) 清洁生产侧重“防”,末端治理侧重“治”;(4分) 2) 清洁生产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而传统的末端治理只有环境效益,没有经济效益;(4分) 3) 清洁生产对于企业来讲有动力,能主动;末端治理对于企业没有太大动力,比较被动;(4分) 4) 清洁生产可以持续,而末端治理不易持续。(4分) 概括而言,清洁生产比起末端治理,更加全面和广泛的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引向工业。 43、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自考本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及答案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及答案汇总 (以下是我花了大量时间精力整理后打字打出来的,对自考生很实用哦) 1、1991年7月,甲化工厂向乙化工厂签订供货合同,规定甲向乙提供工业用三氯化磷10吨。8月初,乙因故暂时停产,于是乙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提出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同时电告甲暂停发货。9月初,甲未征得乙同意即用汽车将货运至乙。乙先拒绝接收,后经双方协商,乙同意暂为保存,并介绍由丙运输公司负责卸车。以后,在卸车过程中由于甲未向丙运输公司交代卸车的必要规则,同时又由于丙运输公司装卸工操作不慎,造成装有三氯化磷的容器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使周围6.2万余平方米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事发后,乙所在地市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甲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丙运输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而甲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一,事故主要是丙运输公司操作不慎造成的。应由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二,货已运抵乙市,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乙,再出事应由乙负全部责任;其三,甲厂属甲市管辖,即使处罚也应由甲市环保局做出,乙市环保局无权对甲厂进行处罚。于是甲市化工厂向乙市环保局所在地的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问:1、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通知哪几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乙市环保局是否能够对甲做出行政处罚?为什么? 3、甲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由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最后的决定将涉及其他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法院应当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乙则与本案的行政处罚无关不应当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2、乙市环保局能够对甲做出行政处罚,因为,污染事故的发生地是在乙市,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权,所以乙市环保局对该事故的处理具有法定管辖权。 3、甲的理由不能成立。除了乙市环保局有权对甲做出行政处罚外,本案中甲的主要责任在于:首先,甲仍为该货物的所有人,而乙仅为保管人且事故并不是在保管货物后发生的;其次,甲未向丙交代清楚该化学物品必要的装卸规则,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因此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1998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李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严重超标,做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该酒店立即采取措施治理噪声,并罚款20000元;2、对于李某等提出的赔偿请求,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500元。做出决定后环保局从该酒店的银行帐户上划拨了20000元罚款。酒店对环保局的决定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1、环保局的第一项决定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试题

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1.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文件是( B ) A.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C.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D.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体现的生态规律是( D ) A.“物物相关”律 B.“时空有益”律 C.“协调稳定”律 D.“负载定额”律 ⑴“物物相关”律。“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⑵“相生相克”律。美国白蛾、鼠—蛇;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 ⑶“能流物复”律。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⑷“负载定额”律。以产(生物产量)定供(畜类或其他物种数量)的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如禁止春天砍树、除草、夏时捕鱼捉鳖的规定。 3.在我国现行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A ) A.《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B.《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C.《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4.由我国首创的防止新污染产生的法律制度是( A ) A.“三同时”制度 B.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C.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D.排污收费制度

5.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者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是 ( C ) A.被评为“环境友好型”企业的 B.经 营亏损、资不抵债的 C.遇有不可抗力和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D.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 的 因为国内没有完善的治理技术、国家又急需的产品,或者企业原来工艺设备落后,经过积极治理,仍难达到标准的,经过批准,可以减收、免收或缓收排污费。 6.从狭义上讲,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税是指( A ) A.矿产资源税 B.土地使用税 C.林特产品税 D.水产品税 7.依照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 B ) A.浓度控制制度 B.总量控制制度 C.源头控制制度 D.末端控制制度 8.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D ) A.具结悔过、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B.返还财物、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 C.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名誉 D.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9.向已制定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 B ) 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B.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在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率先规定“达标排放、超标违法”制度的是( C ) A.《海洋环境保护法》 B.《水污染防治法》 C.《大气污染防治法》 D.《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1.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 A ) A.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 B.船东和保险人共同承担风 险 C.保险人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 D.保险人和承运人共同承担风 险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2.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 D ) A.对地方水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B.对地方环保部门及其负责人考 核评价的内容 C.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D.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 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1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得超过标准值( B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试题及答案

全国2005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010-09-03 10:19:07 阅读27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 课程代码:00228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3.环境污染: 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4.动植物检疫: 是指为防止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蔓延和外来物种的侵入而对特定区域或者进出特定区域的动植物和其他物品实施的调查、检测、检验和监督活动. 5.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在国际法上,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是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二是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和合作。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下列可纳入环境法律保护范围的环境要素包括( D )。 A.太阳 B.人工培育的良种 C.马戏团里的驯兽 D.自然遗迹 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 C )年颁布的。 A.1979 B.1982 C.1989 D.1990 3.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国际上大多认为不包括( C )。 A.治理污染源费用 B.恢复被污染的环境的费用 C.排污费 D.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费用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先产生于( B )。 A.中国三同时制度 B.美国 C.法国 D.日本 5.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哪类许可证?( D ) A.规划许可证 B.开发许可证 C.建设许可证 D.排污许可证 6.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正确的是( B )。 A.确认取得 B.强制取得 C.授予取得 D.转让取得

全国2016年10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6年10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6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对环境和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是(B) A.环境法学 B.环境科学 C.自然科学 D.社会科学 2.“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行动以及国际合作的关键词,始于(D) A.1909年在巴黎召开的“保护自然国际大会” B.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C.1982年在内罗毕召开的“人类环境特别会议” D.1992年召开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3.下列法律文件制定于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的是(A )见56页 A.美国《清洁空气法》 B.美国《公

共汽车尾气控制法》 C.日本《烟煤控制法》 D.日本《森林法》 4.下列属于我国污染防治立法的是( D ) A.《水法》 B.《森林法》 C.《环境保护法》 D.《海洋环境保护法》 5.环境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 A ) A.美国 B.德国C.英国 D.法国6.将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确立下来,是在(B )见教材86页 A.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 B.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 C.2003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上 D.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7.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原国家环保总局升格 为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

最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1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1.对人类而言,很多自然资源如土壤、阳光、水、森林等具有两重性:它们( A ) A.既是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要素 B.既是有限资源,又是无限资源 C.既是已被利用资源,又是潜在资源 D.既是可更新资源,又是不可更新资源 很多自然资源如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具有两重性:它们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包括( C ) A.污染防治法 B.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C.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法 D.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我国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人为分成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两大传统部分而各自单独立法,并且由不同部门分权分别执行和管理。 3.新中国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C ) A.1969年 B.1972年 C.1973年 D.1989年 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 4.环境法中的总量控制的规定主要符合的生态规律是( C ) A.“协调稳定”律 B.“能流物复”律 C.“负载定额”律 D.“时空有宜”律 “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量不超过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 以产(生物产量)定供(畜类或其他物种数量)的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如禁止春天砍树、除草、夏时捕鱼捉鳖的规定。 5.环境管理政策进入“综合防治”措施的时期是( D ) A.产业革命开始到20世纪初 B.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C.20世纪60年代 D.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 一、第一阶段,早期限制时期:从产业革命开始到本世纪初,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经历了早期的工业化时期,同时也进入了公害发生期。当时的主要环境问题是工业生产引起的第一代污染。伦敦烟雾污染。 二、第二阶段,治理时期:从20世纪初至60年代进入了公害发展与泛滥时期。 三、第三阶段,综合防治时期: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四、第四阶段,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从20世纪70年代以后到目前。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各国未来的共同发展战略。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简答题问题详解

《环境法学》简答题 1、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容。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由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 2、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收费制度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答:《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具体表现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简述我国《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产权益。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都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矿产资源保障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 4、简述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与特点。 答: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国际环境法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其次,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关系。再次,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规则体系具有拘束力。最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同他关系最密切的是国际法和国环境法,因此它既有国际法又有国环境法的特点。5、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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