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需填写的几种表格

毒品犯罪案件需填写的几种表格
毒品犯罪案件需填写的几种表格

附件1 毒品犯罪案件登记表(必填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名称填写完整登记人:填表人姓名审核人:审核人姓名

填表及录入说明

1.毒品犯罪登记表:是各单位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登记的有关案件信息。

2.案件名称及档案编号:指毒品犯罪案件名称或编号,便于登记表格与原始档案的对应,方便由登记表去核实查找原始档案。不是必填项,但建议填写并录入系统的备注字段。

3.案件类别:必须填具体的案件类别分类名称,系统录入时通过下拉列表选择输入。

4.立案单位:名称填写完整。

5.来源地:仅指本次缴获的毒品/制毒物品的来源,可能有多个来源地取主要一种来源地。

6.途经地:可以填写多个途经地方名称,具体到县一级。

7.去向地:仅指本次缴获的毒品/制毒物品的去向,可能有多个来源地取主要一种去向地。

8.缴获毒资:填写数量与币种或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9.如果缴获毒资、缴获脏物、缴获原植物或种子有多种,可以填写在备注栏或附纸填写,系统录入时一起录入。

10.案情:应具体填写时间、地点、单位、嫌疑人、缴获毒品、在什么地方抓获等要素。

11.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

12.案情、见证人情况分析、作案成员情况分析等栏目如果

空间不够填写,可以附纸填写,系统录入时一起录入。

13.如果直接在网上录入,可以不填表,录入完保存后打印相关页面存档。

附件2

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员登记表(必填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XX

填表及录入说明

1. 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包括已经获取了确凿犯罪证据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尚处于案件侦查阶段被刑事拘留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涉嫌毒品犯罪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被抓获的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

2.案件名称及档案编号:指嫌疑人涉及毒品案件名称或编号,便于登记表格与原始档案的对应,方便由登记表去核实查找原始档案。不是必填项,但建议填写并录入系统的备注字段。

3.姓名:以户籍登记为准,必填项。

4.别名/绰号: 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5.其他证件及号码:填写除居民身份证外的其他证件名称及号码,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6.联系方法:如地址、电话等,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7.服务处所: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

8.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按国家标准名称填写,详细填写至县(市、区)一级,后面详细填至乡镇、街道。录入系统时先按照行政区划对应的名称选择录入,后面详细地址手工录入。

9.特殊体表特征:表述方式为部位+方位+量词+形状+大小+颜色+特征名称。

10. 处置情况:勾选刑拘、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11.备注:填写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

12.如果有多个查获记录可填写多张表格,相同内容可不填,内容填不下时可附纸填写,装订一起,录入系统时同时录入。

查获毒品信息(必填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填表单位(盖章):单位名称填写完整填表人:填表人姓名审核人:审核人姓名备注:查获毒品种类两种以上的,自行复印该表。

涉案在逃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员登记表(有在逃

人员填写此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填表及录入说明

1.涉案在逃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包括已经批准逮捕或刑事拘留的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后尚需继续查明犯罪事实的毒品犯罪嫌疑人。

2.案件名称及档案编号:指嫌疑人涉及毒品案件名称或编号,便于登记表格与原始档案的对应,方便由登记表去核实查找原始档案。不是必填项,但建议填写并录入系统的备注字段。

3.姓名:以户籍登记为准,必填项。

4.别名/绰号: 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5.其他证件及号码:填写除居民身份证外的其他证件名称及号码,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6.联系方法:如地址、电话等,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7.服务处所: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

8.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按国家标准名称填写,详细填写至县(市、区)一级,后面详细填至乡镇、街道。录入系统时先按照行政区划对应的名称选择录入,后面详细地址手工录入。

9.特殊体表特征:表述方式为部位+方位+量词+形状+大小+颜色+特征名称。

10. 法律文书:对已经批捕、批准刑事拘留的涉案在逃人员,必须填写法律文书号。

11.备注:填写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

12.如果有多个查获记录可填写多张表格,相同内容可不填,内容填不下时可附纸填写,装订一起,录入系统时同时录入。

附件5

毒品犯罪前科人员登记表(有前科人员填写此

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XX 日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

[摘要]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和灵魂,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任务。如何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充分的收集、运用毒品犯罪的证据,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课题。本文首先归纳了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的特点,然后着重分析了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运用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而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笔者通过调研发现,2007年至2009年,某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3件84人,其中翻供(包括全部翻供和部分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61人,比例达72%;翻供后存疑不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回的犯罪嫌疑人有15人,比例达到了17%。有关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成为值得探讨的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特点 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共9条,12种罪名。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毒品犯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毒品犯罪的证据也包括这些证据形式。 毒品犯罪属隐蔽型犯罪,它不像暴力型犯罪那样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痕迹。与其它犯罪相比,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犯罪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隐秘性强,很难被外人发现;流动性强,点多、面广、线长;情报工作和技术手段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没有被害人陈述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大多有被告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憎恨,通常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在普通刑事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是一项重要证据。被害人陈述能准确地指明犯罪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中,都有其独特作用和价值。 而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买卖毒品赚取巨额的利润,其它种植、制造、贩运毒品等犯罪都是为买卖毒品犯罪服务的。买卖毒品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买卖活动,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毒品交易即成功。尽管毒品买卖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毒品买卖双方来说都能给其带来巨额的非法利润,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毒品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相互举报犯罪。因而,在毒品犯罪中缺少普通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缺少被害人陈述,是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2、缺少证人证言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通常都会有证人证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知道案情的第三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较强,对查明案件

陕西省高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延伸审判职能加强综合治理 ——陕西省高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国际毒潮撞击国门,毒品问题侵袭大西南和东南沿海之时,西北地区也逐渐沦为毒品犯罪的重灾区。近年来,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并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禁毒工作的开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西北地区控制毒品犯罪的发展,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不仅对全国禁毒工作是有力支持和巨大贡献,而且为经济落后地区打击毒品犯罪、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为此,陕西高院通过统计分析、走访座谈、案卷调阅等方式对近三年来各级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出了毒品案件的特征和成因,提出了遏制毒品犯罪的思路和对策。 审理情况概述及毒品犯罪基本特征 2008年度,陕西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3860件、判处案犯22261人,其中毒品案件770件、案犯1122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56%,占判处案犯总数的5.04%;2009年度,审结刑事案件14793件、判处案犯23609人,其中毒品案件1105件、案犯1641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47%,占判处案犯总数的6.95%;2010年上半年,审结刑事案件6145件、判处案犯9494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摘要: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具有隐蔽性、组织性、国际性、暴力性、秘密性等特征。毒品犯罪这些特征使得查缉毒品犯罪组织和犯人具有一定的难度。针对毒品犯罪的特征,文章探讨了毒品犯罪的侦查对策。 关键词:毒品犯罪;秘密性;特殊侦查措施 一、毒品犯罪的特点 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 (一)作案手段具有强隐蔽性 首先,毒品运输方式的隐蔽性。贩毒分子为了躲避侦查,一般采取在毒品运输过程中采取隐蔽性措施,包括:(1)人货分离,利用合法的运输工具,如铁路、航空、邮轮等,将毒品伪装成邮件邮包邮寄,自己不携带毒品;(2)利用不知情的人做工具运送毒品。自己随车监控;(3)将毒品伪装或藏匿,雇人押运或随车押运;(4)运输毒品的工具躲避各种检查关卡,跨境跨区域贩毒等等。 其次,利用各种隐蔽方式藏毒。毒贩在贩运毒品的过程中,挖空心思,手段不断翻新,凡是能够藏匿毒品的物品均可能作为工具用于藏毒。最常见的有:(1)混装藏毒。常见的混装毒品工具大多为随身携带物品。(2)空心部位藏毒。利用皮鞋、胶鞋底(跟)部,书籍、砧板、家具、电器、机器等中心部位或掏空部位藏毒。(3)夹层藏毒。利用纸箱、木箱、竹萝、水壶、茶杯、饮料筒、帽子、头巾、衣领、衣裤口袋、腰带、棉絮等制作夹层藏毒。(4)人体藏毒。为掩人耳目。将毒品藏匿于身体隐蔽部位。等等。 最后,交易过程的隐蔽性。交易是毒贩最后一道难关(如果不考虑洗钱的因素),在此阶段,由于交易双方不完全信任对方,毒贩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包括:(1)交易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待双方谈妥价格,验过毒资后,才在另外一个地方交货;(2)将毒品藏到大型商场存包柜,待买方将毒资存到其指定账户上,再告知其存货柜号码等等。 (二)贩毒有组织化、暴力化

毒品犯罪

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 被世人称为“社会毒瘤”的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毒品问题已成为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形态的判定常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针对毒品犯罪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打击毒品犯罪对策,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概述 (一)毒品犯罪概念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学上的一个概念,它与刑法学上的毒品犯罪概念相似相近但不完全相同。一般地说,它是指与毒品有关的一系列犯罪的总称。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但是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 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有着5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2]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3]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5]纵观上述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并同样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依据,其局限在于,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上,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以下简称《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综上所述,我认为,毒品犯罪可以定义如下: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 1、毒品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 世界上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几乎均系职业性的犯罪集团所为。从我国已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看,集团化、职业化趋势非常明显。犯罪分子结成集团、团伙,或境内外勾结,或跨省区勾结,他们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性犯罪体系。他们有秘密联络点存储毒品,用现代通讯手段相互联系,有专车运输毒

论述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论述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 应用 引言 1980年以来毒品这股污流在各个国家迅速蔓延,其发展势头也日益迅猛,逐渐发展为世界一大公害。全球化发展,我国受国际毒品发展形势的影响以及一些不法分子在毒品暴利的驱使下,我国国内的毒品制造、走私、贩卖等违法活动逐渐出现。国内部分贩毒集团在国内生产毒品,然后通过各种途径将其走私出境销往亚洲其他国家,同时国外传统毒源也加快了入境速度,东南亚地区成为了我国传统毒品的基本来源之一。根据中国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禁毒形势报告显示,2015年前三季度报告显示,我国查获来自“金三角地区”海洛因和冰毒片剂占全国总量的93.8%和87.9%。随着毒品犯罪案件向跨区域、跨国家犯罪的转变,具有隐蔽性、合法性等特点的控制下交付措施成为了当前查获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的一项专门的有效措施。控制下交付手段近年来在中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侦破了许多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对我国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使用控制下交付措施,仍具有其局限性,控制下交付仍亟需完善。 一、什么是控制下交付 (一)控制下交付的定义 控制下交付是在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广泛使用的一项特殊的比较隐秘的侦查措施,主要用于应对跨地区、跨国际的走私、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我国国内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概念是由《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公约》演变而来。根据公约规定:“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指禁毒执法人员或机构,

在涉案地区或国家主管当局明了的前提及其监视下,暂时允许货品中的毒品或可疑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或其替代品运出、通过或进入其管辖区域,让可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其替代品继续流通,以期查明所有毒品犯罪事实,查获所有犯罪嫌疑人的一项特殊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控制下交付主要由侦查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专门负责,侦查人员在发现毒品后立即对该案进行判断与评定,制定相应的侦查措施。一般情况而言,进行毒品走私、运输的都只是该宗毒品犯罪链里最底下的“马仔”。因而,为了抓获毒品犯罪份子的主要的“上线”人员,最大限度抓获该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成员,对有需要且具备进行控制下交付前提条件的毒品犯罪案件制定相对应的控制下交付方案:继续放任已发现的毒品或使用替代品继续流通,在毒品沿线及其运输终点进行严密布控、蹲点守候,待时机成熟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二)控制下交付的分类 1.跨国性的国际控制下交付和跨地区的国内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根据毒品是否跨越国边境将其分成国际控制下交付 和国内控制下交付。国际控制下交付即毒品在被贩运的过程中至少跨越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国边境,在此情况下由多个国家联合协作对该毒品的流向进行监视和控制,各个国家及时互相分享所获情报信息,以达到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案件的效果。反之,毒品仅在一个国家境内各个地区之间流通,侦查人员对此类的毒品进行监控则为国内控制下交付。国际控制下交付与国内控制下交付的本质区别为是否跨越国边境,因此侦查人员在实施的过程中需注意它们的区别之处。相比较而言,国际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可能性更小、难度更大。国际控制下交付涉及了多个国家,需要事前一一沟通,且每个国家国内实行的法律、规则不尽相同,需要慢慢磨合,这对于实施控制下交付的组织机构与实施人员而言都存在难度。而国内控制下交付,由于其在国内,各地区人

自考毒品犯罪案件

1.N毒品犯罪案件:违反我国禁毒法律、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立案侦查或者起诉审判的事件 2毒品犯罪案件的分类:(1)按刑法的罪名规定分类为12种(2)按照毒品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分类:经营牟利型犯罪、非法持有型、妨害司法机关禁毒活动型、帮助毒品消费型。(3)其他分类:根据贩毒数量分为大宗毒品犯罪案件(鸦片>50克;海洛因或冰毒>10克)和零星毒品犯罪案件(鸦片<50克;海洛因或冰毒<10克) 3(简答)毒品犯罪案件的特征:(1)没有特定的报案人,毒品犯罪案件一般是从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的(2)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发案现场(3)没有特定的作案人和被害人,毒品犯罪案件虽有具体的“作案人”,却没有特定的“被害人”(4)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表现形式不同(5)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方式不同:侦查的起点、指导思想和方法、顺序方向不同 4(简答)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毒品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毒品犯罪分子(2)保证无毒品犯罪行为的人不受法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禁毒法律、法规,积极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4)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5)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5(简答)公安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职责:依照法律对毒品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预审;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为刑事案件,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缴获的毒品进行收缴、保管、存储、运输、销毁等工作 6(简答)针对毒品犯罪的规律特点提出“四个总结”的逻辑侦查工作模式:坚持专家侦查与公开查缉相结合、查缉大宗贩毒与打击零星贩毒相结合、堵截毒品内流与查处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相结合、追缴毒品与收缴贩毒非法所得相结合 7(单选或填空)针对国内制贩新型毒品犯罪突出的实际,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工作思路 8《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时间是2008.06.01 9毒查的基础工作有特定内容和工作范畴:毒情调研、涉毒人员调控、阵地控制和涉毒信息系统 10.按情报在毒查工作的作用:(1)线索性情报:指为毒品案件侦查提出立案依据的情报。(2)行动性情报;z直接为侦查或公开查缉指明行动方向的情报。(3)资料型情报:在侦查案件中没有具体指导意义,但对今后或其他地区的禁毒工作室可能有所帮助 11.毒情调研的方法:情报收集;情报研判;情报利用;情报管理 12.(简答):毒情调研的作用:(1)为立案侦查提供依据,可以广泛获取毒品情报线索(2)提高侦查破案效果和质量(3)为制定缉毒全局防空对策提供服务,把握客观毒情变化,预测毒品发展趋势,为制定相应防空对策提供依据(4)推进缉毒侦查工作现代化 13;:(多选)涉毒人员调控对象:(1)吸毒人员(2)零星贩毒人员(3)贩毒团伙(4)外流贩毒团伙(5)易接触毒品人员14:(简答)涉毒人员的线索来源:(1)从毒情调研中发现涉毒嫌疑人(2)从侦查办案中,,,(3)从其他部门日常行政管理中,,,(4)从人民群众的举报中,,(5)从人口管理中 15(多选):涉毒人员调控方法:(1)利用秘密力量控制(2)治安秘密力量监控(3)立线侦查(4)技术侦查 16(简答)涉毒人员调控作用:(1)能够主动进攻,发现掌握案件线索(2)可以迅速破案,提高破案效率(3)可以促进隐蔽力量的建设和发展 17N阵地控制:指缉毒侦查部门在毒品犯罪嫌疑人经常活动地点、行业、场合建立公开和秘密力量,用以发现侦查线索和查缉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防范性的侦查措施 18(多选)阵地控制的范围(1)边境和各城镇的交通道口(2)交通工具(3)重点地区(4)复杂场所(5)特殊行业 19(简答)阵地控制的方法措施:(1)组织专门力量控制(2)布建秘密力量控制(3)采用公开管理控制(4)发动行业职工控制(5)组织治安联防控制(6)充分利用技术手段 20(多选)阵地控制的作用(1)发现毒品案件线索(2)收集动态犯罪信息(3)适时开展打击行动(4)强化侦查协作 21N公开查缉;执法部门在毒品运输的主要通道上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人、物、车辆、飞机、轮船等进行公开检查,以期查获毒品、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专门工作 22(填空)公开查缉的特点分为有目标的公开查缉和无目标的公开查缉 23(多选)根据查缉方法的不同分为查车验证、巡逻盘查、堵卡伏击、跟踪查缉 24:根据查缉对象不同分为人、物、交通工具三种检查 25:N定点检查:在交通沿线或毒品犯罪的必经之地专门设立长期堵卡检查点,对过往的人、物、车检查 26公开查缉的意义:(1)具有堵源截流的作用构筑起遏制毒品流通的“三道防线”(2)可造成强大的缉毒声势给贩毒分子一种心理压力(3)获取毒品情报线索的重要渠道(4)是侦破贩毒案的重要形式 27(填空)查缉点可分为常设点(固定点)和临时点(流动点)两种28(多选)设置查缉点应考虑的因素:路线、安全、隐蔽 29(简答)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1)收集毒品做到“五个做到”(2)对查获的毒品实行专人管理,部门之间移交毒品时要采取原物封存的措施固定、保全毒品并将犯罪嫌疑人核实等详细情况记录在案(3)物证收集应全面(4)旁证收集要充分,记录翔实 30:(多选)证据收集的“五个当场”:当场讯问;当场获取旁证材料;当场固定证据;当场称量毒品做好记录;当场取样送检 31(简答)公开查缉注意事项;(1)"人货分离"的对策(2)对“武装贩毒”的查缉(3)公开查缉与情报调研相结合(4)依法查缉,方便群众,文明执法(5)提高警惕,注意安全(6)公开查缉人员要有专案意识 32.内线侦查概述:指利用侦察员、秘密力量或被控制逆用的人员以各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提取、扣押 第三章称量 第四章取样 第五章送检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毒品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第二章提取、扣押 第四条侦查人员应当对毒品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及时准确地发现、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生物样

本等物证,依法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提取并当场扣押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原料、配剂、成品、半成品和工具、容器、包装物以及上述物品附着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 提取、扣押时,不得将不同包装物内的毒品混合。 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对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拍照或者录像,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接触毒品及包装物。 第五条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 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 笔录和扣押清单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和扣押清单中注明。 第六条对同一案件在不同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根据不同的查获位置进行分组。 对同一位置查获的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组: (一)毒品或者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不一致的,根据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进行分组; (二)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供述非同一批次毒品的,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同批次进行分组; (三)毒品及包装物的外观特征一致,但犯罪嫌疑人辩称其中部分不是毒品或者不知是否为毒品的,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部分疑似毒品单独分组。

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

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毒品犯罪系国家重点打击并实行较大处罚力度的犯罪,历年来多个毒品犯罪会议纪要的出台,在针对处罚问题不断细化的同时,对证据认定、事实情况的调查问题上慢慢形成较为科学、完整的体系。现笔者根据最近收集的几起被控运输毒品罪的无罪案件,并综合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总结该罪名之下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裁判依据。 一、何忠玉运输毒品案 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47号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跨越闽、粤两地的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案中被告人林某、吴某、尹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以及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忠玉被控运输毒品罪。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何忠玉是否明知其作为受聘司机而进行运输的物品系毒品。在本案侦查阶段,吴某、尹某均曾作出供述,表示何忠玉系明知而参与运输毒品,但对于何忠玉具体明知的情况并不一致,其二人随后翻供;至于本案贩卖毒品罪的核心任务林某则从未与何忠玉有直接联系、接触,故无法从其中了解何忠玉是否明知参与犯罪及细节情况。何忠玉则一直表示不知其所运输的物品系毒品。

【核心争议及审判情况】 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从下列几个情况,可知何忠玉系明知货物系毒品并参与运输: 1.何在运输中携带大量现金,并一直被督促路上需小心; 2.购买“货物”的过程隐蔽且周折,不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3.何曾在几处制毒工场出没,并在其中一处被抓获; 4.多次团伙成员吃饭过程中也明确本次出行系购买毒品; 5.何对在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对关键问题避而不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何忠玉虽有参与运输海洛因的重大嫌疑,但认定何忠玉主观上明知的证据不足,此部分既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补强,故原判宣告何忠玉无罪正确。 【评析】 关于何忠玉是否主观明知的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对何忠玉主观明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各方面的调查与核实。 首先,根据同案犯在整个毒品犯罪作用于地位以及与何忠玉接触程度等问题,分析何忠玉是否明知其运输的系毒品。考虑到吴、尹二人关于何忠玉情况的供述存在不一致且不稳定的情况,两人供述无法相互印证,故不予采信,体现了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三审通过并于11月1日正式实行,刑法修正案九对毒品犯罪的修订不大,毒品犯罪的类型主要分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第三百四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四十九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f7367957.html, 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1、犯罪主体的职业结构、学历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都各有特点 从已生效的268件327人毒品案件中,可以看出犯罪人员职业结构仍以无业人员为主,无业人员为202人,占61.8%。学历层次普遍偏低,以初中及以下文化为主,初中文化205人,小学、文盲或半文盲96人,两者占92%。受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影响,加上一些外来人员好逸恶劳、游手好闲,更是因为贪图毒品犯罪的高额利润,外来务工人员(指具有相对固定工作的外来人员)贩毒数量急剧上升,人数达71人,占21.7%,同比上升近10个百分点。犯罪分子呈现明显区域特点,以四川、贵州、江西、湖北为主,其中四川、贵州两地为188人,占57.5%。浙江省内74人,占22.6%,其中瑞安本地34人,占10.4%(详见图三)。 从犯罪人员年龄结构来看,以中、青年为主,占88.17%,未成

年贩毒也不少。生效判决中,未成年犯52人,占15.9%。从犯罪人员性别结构来看,毒品犯罪中女性犯罪已不容忽视,女性逐渐由毒品犯罪的受害者变成实施者。生效判决中,女性19人,占6.98%,高于全部犯罪案件女性比例的3.4%。 2、毒品种类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趋势,但仍以海洛因为主 新型毒品隐蔽性强、携带方便、易服食,更便于小量贩售,给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而且较高的科技含量对侦查机关也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原来人们所熟知的毒品主要有鸦片、海洛因,但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各类毒品案件中又涉及到许多其他类型的毒品,如:大麻、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麻古、摇头丸、甲基苯丙暗胺、三唑仑、吗啡等应有尽有,但海洛因仍占据“大壁江山”。 图四:生效判决案件中毒品种类分析 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其他合计 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50克以上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50克以上不满10克10克以上不满50克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11】17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高法【2011】175号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如果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刑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综述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毒品交易另一方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定案。此种情况下认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案件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证据认定,查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标准差距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第六条办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件,可在认定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七条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购买毒品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酌情从轻处罚。 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查获的数量和已经贩卖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购买毒品的数量刚达到“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起点,依照查获的和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问题 第八条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一个案件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分的理由。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毒品犯罪案件需填写的几种表格

附件1 毒品犯罪案件登记表(必填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名称填写完整登记人:填表人姓名审核人:审核人姓名 填表及录入说明 1.毒品犯罪登记表:是各单位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登记的有关案件信息。 2.案件名称及档案编号:指毒品犯罪案件名称或编号,便于登记表格与原始档案的对应,方便由登记表去核实查找原始档案。不是必填项,但建议填写并录入系统的备注字段。 3.案件类别:必须填具体的案件类别分类名称,系统录入时通过下拉列表选择输入。 4.立案单位:名称填写完整。 5.来源地:仅指本次缴获的毒品/制毒物品的来源,可能有多个来源地取主要一种来源地。 6.途经地:可以填写多个途经地方名称,具体到县一级。 7.去向地:仅指本次缴获的毒品/制毒物品的去向,可能有多个来源地取主要一种去向地。 8.缴获毒资:填写数量与币种或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9.如果缴获毒资、缴获脏物、缴获原植物或种子有多种,可以填写在备注栏或附纸填写,系统录入时一起录入。 10.案情:应具体填写时间、地点、单位、嫌疑人、缴获毒品、在什么地方抓获等要素。 11.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 12.案情、见证人情况分析、作案成员情况分析等栏目如果

空间不够填写,可以附纸填写,系统录入时一起录入。 13.如果直接在网上录入,可以不填表,录入完保存后打印相关页面存档。 附件2 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员登记表(必填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XX 日

填表及录入说明 1. 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包括已经获取了确凿犯罪证据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尚处于案件侦查阶段被刑事拘留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涉嫌毒品犯罪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被抓获的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 2.案件名称及档案编号:指嫌疑人涉及毒品案件名称或编号,便于登记表格与原始档案的对应,方便由登记表去核实查找原始档案。不是必填项,但建议填写并录入系统的备注字段。 3.姓名:以户籍登记为准,必填项。 4.别名/绰号: 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5.其他证件及号码:填写除居民身份证外的其他证件名称及号码,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6.联系方法:如地址、电话等,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7.服务处所: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 8.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按国家标准名称填写,详细填写至县(市、区)一级,后面详细填至乡镇、街道。录入系统时先按照行政区划对应的名称选择录入,后面详细地址手工录入。 9.特殊体表特征:表述方式为部位+方位+量词+形状+大小+颜色+特征名称。 10. 处置情况:勾选刑拘、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11.备注:填写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 12.如果有多个查获记录可填写多张表格,相同内容可不填,内容填不下时可附纸填写,装订一起,录入系统时同时录入。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论毒品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区别

论毒品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区别 人类创造了自己灿烂的文明,在追求光明的生活中,人类在用勤劳的双手谱写着生命的幸福。但是,前进的路上,难免有路障——毒品。从它出现的那一天起,就没有给人类带来过任何益处,相反地,它对人类的害处却骇人听闻。如今,毒品犯罪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困扰着整个人类。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诱发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并且对社会的经济增长、和谐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如何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因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一、毒品犯罪案件概述 要学习毒品犯罪案件首先必须对毒品有所了解。 (一)毒品的概念及种类 1)毒品的概念: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的特征:一般来说,毒品具有以下的共同特征:1、依赖性。是由于长期反复服用毒品使之与机体互相作用引起的心理和生理状态,表现为一种强迫性的或定期的使用该药物的行为。2、耐受性。是机体对毒品反应的一种适应状态的结果,连续使用有加大剂量的趋势;3、危害性。毒品的依赖性导致毒品滥用及由此引起的毒品违法犯罪所产生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损害吸毒者个人身心健康,而且危及家庭、社会治安、国家经济、政局稳定以及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4、违法性。这是毒品的法律属性,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国际公约等法律法规都对毒品犯罪做出了规定及处罚。 3)毒品的种类:按毒品来源可以分为:1、天然毒品。指自然界植物体中含有的具有明显生理活性的毒品,如鸦片、吗啡、大麻可卡因等;2合成毒品。指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学物质,通过一系列化学反应制造出来的毒品,如安非他命类、度冷丁、氯胺酮、摇头丸等。 按药理学的分类原则可以分为: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鸦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及合成麻醉品类。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细胞,使之兴奋或压抑,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又分为镇静剂、兴奋剂和致幻剂。 (二)毒品犯罪案件 1)概念: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因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多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2、犯罪对象,毒品犯罪案件是以非法交易为主,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其犯罪对象具有特殊的物态形式,多表现为毒品、毒品原植物或制毒物品。毒品犯罪对象具有特殊证据作用,是案件最重要的证据。3、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不存在过失。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在思想意识的支配下实施的涉及毒品的、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身体活动。它是毒品犯罪案件构成中的核心内容——无毒品犯罪行为就无毒品犯罪案件。 3)法律规定:我国的刑法关于毒品犯罪共规定了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窝藏、转移、隐藏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12个罪名。 4)分类: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分为经营牟利型毒品犯罪、非法持有型毒品犯罪、妨碍司法机关禁毒活动的案件、帮助毒品消费的案件四种类型。也可以根据危害后果分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根据贩毒数量分为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和零星毒品犯罪案件等。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宓小平(省高院刑二庭庭长) 当前我省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由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吗啡、杜冷丁、大麻等毒品到新出现的K粉、摇头丸、麻姑等。且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因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证据把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有关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成为我们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下面我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几个重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一、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毒品的数量对适用刑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典第347条前三款就是根据三个数量档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最高法2000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法条没有涉及到的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做了相应的解释。 根据法条和《解释》,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

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在贩卖毒品后留有一定数量毒品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为自己吸食毒品而留下的,不会再将该部分毒品贩卖的,对该部分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如:X某系吸毒人员,现场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5.5克,之后在其家中收缴海洛因10克,X某说是为自己近期吸食留用的。经查,剩下的10克海洛因确为自己吸食而留用,在被抓前已有数人购买而被他拒绝。应以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X某依法定性。 3、毒品客观状态已不复存在或者无法查清的,按贩卖毒品交易双方均认可的数量来认定。被告人供述的毒品数量与其他购毒人的供述的毒品交易量一致,则以二人均供认的数量来定罪量刑。 4、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法律问题的答复》法函[1995]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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