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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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南昌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于2012年8月20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三长会签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报上级部门。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机关办理毒品刑事案件,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强化办案单位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遵循全面细致取证,及时采取措施,按照程序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侦查机关获取毒品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详细的受案登记。对举报应制作详细的举报记录。根据犯罪线索审查立案后获取的毒品案件,应当在立案侦查情况中对线索来源作出说明。

第四条对于以手机作为毒品犯罪通讯工具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调取相关通讯网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机主身份信息、漫游情况、主被

叫情况、通话时刻、时长、通讯基站、短信内容)等证据;对于以自驾车辆作为运输毒品的犯罪工具的案件,应及时依法调取相关车辆权属证明、相关证人证言、车辆行驶记录(如GPS路线定位图、高速公路稽查单据、照片)等证据,应当随案移送。

第五条侦查机关查获毒品的,应在犯罪嫌疑人指认下对查获的毒品原貌及所处方位进行拍照固定;同时应当提取毒品包装物或者相关物品上的指纹,并进行比对鉴定。

第六条对采取人货分离方式携带毒品的,应提取能证明毒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联系的相关证据。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体内藏毒、经X光、CT透视发现的,应有透视情况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所排毒品的指认记录;有条件的,应有X光摄片或者动态记录犯罪嫌疑人排毒过程的视听资料。

第八条侦查机关在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时,应及时对其进行毒品尿液检验,查清其是否系吸毒人员。

第九条对查获的毒品,一律当场封存。有条件的,应在毒品查获现场当场称量。不能在查获现场当场称量的,应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当场签名、捺指印封存。

第十条对毒品称量,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当面启封称量,制作称量笔录,由犯罪嫌疑人、见证人当场签名、捺指印。异地抓获的,应将犯罪嫌疑人带至侦查机关所在地,按本条规定,完成毒品的称量、签名、捺指印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收集、调取物证、书证,一般应为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拍照、录像、制模、复印、制作副本等方式进行收集、调取,并附制作过程、时间、理由、原件、原物存放地点说明,由制作人和原件、原物持有人签名或者签章。

第十二条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应详细载明勘验、检查、搜查情况及所有扣押物品情况,载明查获毒品、毒品包装物及相关物品的原始形态、数量、查获现场的情况,当场拍照或录像固定。制作的笔录、清单应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及其他见证人签名,见证人的签名应当附有见证人的身份记录、联系方式,由毒品或物品持有人当场签名、捺指印,毒品或物品持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的,应注明。

第十三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

第十四条对查获的毒品,应当对毒品作定性鉴定。对毒品数量大,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毒品作定量鉴定。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十五条对毒品作定性、定量鉴定,应按科学比例对检材进行随机取样。对批量毒品,以查获时的包装为单位进行取样,将每一包装所有毒品进行混拌,抽取一定数量作为一份样品。如进行了改包装,按前述方法分别进行取样。所取样品,应当制作取样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毒品鉴定,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应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并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侦查机关应当尽力收集、制作和保存与案件有关的下列视听资料:

(一)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的录像资料;

(二)能反映案件情况的公共场所监控录像;

(三)采用技术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

(四)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

(五)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

第十八条收集各相关环节、相关过程的证人证言。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尽可能全面、详细反映案件真实。

第十九条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做到:

(一)对犯罪嫌疑人应在抓获后及时进行讯问。在羁押场所讯问应全面、细致、翔实,所涉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毒品犯罪时间、地点、方式、经过;毒品的来源、去向;毒品的特征、形态、包装、价格;毒资的来源、支付、去向;毒品储存、运输、交付情况;交易上下线、同案犯等具体情况。对各犯罪环节、犯罪时段、犯罪情节等要素应作重点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提供的涉案情况,应及时进行查证;

(二)有数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其供述互相之间存在矛盾的,应针对矛盾点进行分别讯问。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

当全程进行,保持其完整性。

(四)对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讯问笔录,不论是有罪供述,还是无罪辩解,都应当全面、完整地随案移送。

第二十条侦查机关在将毒品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表》。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以非法方式(手段)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未收集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相关证据的,应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取证。侦查机关未能补充相关证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毒品犯罪案件未经人民法院终审,作为物证的涉案毒品不得销毁。

第二十四条侦查机关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时,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情况,应查明供犯罪所用的财物是否系本人所有。对毒品犯罪分子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

止犯罪分子及其亲属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洗钱,逃避依法追缴。对未能查封、扣押的,应作出说明。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如毒资等赃款、犯罪工具、毒品等赃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并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除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执。

第二十五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故意违反法律和本指导意见,或者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影响办案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实行责任倒查,对直接负责的承办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

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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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陕西省高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延伸审判职能加强综合治理 ——陕西省高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国际毒潮撞击国门,毒品问题侵袭大西南和东南沿海之时,西北地区也逐渐沦为毒品犯罪的重灾区。近年来,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并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禁毒工作的开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西北地区控制毒品犯罪的发展,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不仅对全国禁毒工作是有力支持和巨大贡献,而且为经济落后地区打击毒品犯罪、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为此,陕西高院通过统计分析、走访座谈、案卷调阅等方式对近三年来各级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出了毒品案件的特征和成因,提出了遏制毒品犯罪的思路和对策。 审理情况概述及毒品犯罪基本特征 2008年度,陕西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3860件、判处案犯22261人,其中毒品案件770件、案犯1122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56%,占判处案犯总数的5.04%;2009年度,审结刑事案件14793件、判处案犯23609人,其中毒品案件1105件、案犯1641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47%,占判处案犯总数的6.95%;2010年上半年,审结刑事案件6145件、判处案犯9494

2018年全国各地高考新制度

2018年全国各地高考新制度

2018年全国各地高考新制度 2018-11-15国家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9月4日正式发布,这也是恢复高考以来最为全面和系统的一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12月16日,教育部又发布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此后还将陆续发布自主招生及高考加分的相关意见。 各省市区高考方案有何新变化?今后各省高考怎么考?制度网特地为您搜集整理了XX年全国各地高考新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2017年高考政策暂不调整XX年高考改革方案尚未确定此前北京市教委对媒体表示,将按照教育部的总体部署,结合北京实际,适时出台改革实施方案。 另外,由于高考改革的首批试点地区不包括北京,因此,北京高考政策暂不调整。 今年的新高一学生在2017年高三毕业时仍按现在的高考方式进行。 另外,北京市教委针对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XX高考方案进行了回应,辟谣新方案还未确定。 此前媒体报道北京市高考将出现四个重大变化,其中包括考后填志愿、志愿填报"大平行"、调整四项加分政策,以及将自主招生挪至高考后进行等内容。 目前北京市高考改革方案正在广泛调研和初步起草过程中。

自己的方案,最迟在2017年暑期公布,争取在XX年8月报批教育部。 湖南:湖南高考或不分文理采取"3+3"模式12月26日据媒体报道,湖南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王建华在会上透露,湖南高考改革方案正在制定当中,有望借鉴上海和浙江的高考改革方案,采取"3+3"模式,且不分文理科。 具体的高考改革实施方案出台时间尚不明确。 湖南不是试点省份,所以今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还是按目前高考方案来考试。 四川:四川明年8月底出台办法教育部发布《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四川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省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在XX年8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正式出台时将向社会公布。 江西:江西高考改革方案公布2017年起入学不分文理12月5日,《江西省XX年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发布。 根据实施意见,从2017年入校的高一新生开始,江西省高考将实施"外语一年两考"和"高考不分文理科"。 XX年起,江西省高考将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 山东:未入高考改革试点或仍执行现有方案由于此轮高考改革中山东未被列入试点省份,因此山东本届高中新生或将沿用现有高考方案。 不过,山东省教育厅相关人员表示,关于高考改革目前还没有确

论述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论述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 应用 引言 1980年以来毒品这股污流在各个国家迅速蔓延,其发展势头也日益迅猛,逐渐发展为世界一大公害。全球化发展,我国受国际毒品发展形势的影响以及一些不法分子在毒品暴利的驱使下,我国国内的毒品制造、走私、贩卖等违法活动逐渐出现。国内部分贩毒集团在国内生产毒品,然后通过各种途径将其走私出境销往亚洲其他国家,同时国外传统毒源也加快了入境速度,东南亚地区成为了我国传统毒品的基本来源之一。根据中国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禁毒形势报告显示,2015年前三季度报告显示,我国查获来自“金三角地区”海洛因和冰毒片剂占全国总量的93.8%和87.9%。随着毒品犯罪案件向跨区域、跨国家犯罪的转变,具有隐蔽性、合法性等特点的控制下交付措施成为了当前查获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的一项专门的有效措施。控制下交付手段近年来在中国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侦破了许多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对我国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使用控制下交付措施,仍具有其局限性,控制下交付仍亟需完善。 一、什么是控制下交付 (一)控制下交付的定义 控制下交付是在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广泛使用的一项特殊的比较隐秘的侦查措施,主要用于应对跨地区、跨国际的走私、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我国国内关于控制下交付的概念是由《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公约》演变而来。根据公约规定:“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指禁毒执法人员或机构,

在涉案地区或国家主管当局明了的前提及其监视下,暂时允许货品中的毒品或可疑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或其替代品运出、通过或进入其管辖区域,让可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其替代品继续流通,以期查明所有毒品犯罪事实,查获所有犯罪嫌疑人的一项特殊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控制下交付主要由侦查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专门负责,侦查人员在发现毒品后立即对该案进行判断与评定,制定相应的侦查措施。一般情况而言,进行毒品走私、运输的都只是该宗毒品犯罪链里最底下的“马仔”。因而,为了抓获毒品犯罪份子的主要的“上线”人员,最大限度抓获该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成员,对有需要且具备进行控制下交付前提条件的毒品犯罪案件制定相对应的控制下交付方案:继续放任已发现的毒品或使用替代品继续流通,在毒品沿线及其运输终点进行严密布控、蹲点守候,待时机成熟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二)控制下交付的分类 1.跨国性的国际控制下交付和跨地区的国内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根据毒品是否跨越国边境将其分成国际控制下交付 和国内控制下交付。国际控制下交付即毒品在被贩运的过程中至少跨越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国边境,在此情况下由多个国家联合协作对该毒品的流向进行监视和控制,各个国家及时互相分享所获情报信息,以达到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案件的效果。反之,毒品仅在一个国家境内各个地区之间流通,侦查人员对此类的毒品进行监控则为国内控制下交付。国际控制下交付与国内控制下交付的本质区别为是否跨越国边境,因此侦查人员在实施的过程中需注意它们的区别之处。相比较而言,国际控制下交付实施的可能性更小、难度更大。国际控制下交付涉及了多个国家,需要事前一一沟通,且每个国家国内实行的法律、规则不尽相同,需要慢慢磨合,这对于实施控制下交付的组织机构与实施人员而言都存在难度。而国内控制下交付,由于其在国内,各地区人

自考毒品犯罪案件

1.N毒品犯罪案件:违反我国禁毒法律、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立案侦查或者起诉审判的事件 2毒品犯罪案件的分类:(1)按刑法的罪名规定分类为12种(2)按照毒品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分类:经营牟利型犯罪、非法持有型、妨害司法机关禁毒活动型、帮助毒品消费型。(3)其他分类:根据贩毒数量分为大宗毒品犯罪案件(鸦片>50克;海洛因或冰毒>10克)和零星毒品犯罪案件(鸦片<50克;海洛因或冰毒<10克) 3(简答)毒品犯罪案件的特征:(1)没有特定的报案人,毒品犯罪案件一般是从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的(2)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发案现场(3)没有特定的作案人和被害人,毒品犯罪案件虽有具体的“作案人”,却没有特定的“被害人”(4)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表现形式不同(5)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方式不同:侦查的起点、指导思想和方法、顺序方向不同 4(简答)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毒品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毒品犯罪分子(2)保证无毒品犯罪行为的人不受法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禁毒法律、法规,积极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4)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5)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5(简答)公安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职责:依照法律对毒品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预审;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为刑事案件,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缴获的毒品进行收缴、保管、存储、运输、销毁等工作 6(简答)针对毒品犯罪的规律特点提出“四个总结”的逻辑侦查工作模式:坚持专家侦查与公开查缉相结合、查缉大宗贩毒与打击零星贩毒相结合、堵截毒品内流与查处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相结合、追缴毒品与收缴贩毒非法所得相结合 7(单选或填空)针对国内制贩新型毒品犯罪突出的实际,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工作思路 8《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时间是2008.06.01 9毒查的基础工作有特定内容和工作范畴:毒情调研、涉毒人员调控、阵地控制和涉毒信息系统 10.按情报在毒查工作的作用:(1)线索性情报:指为毒品案件侦查提出立案依据的情报。(2)行动性情报;z直接为侦查或公开查缉指明行动方向的情报。(3)资料型情报:在侦查案件中没有具体指导意义,但对今后或其他地区的禁毒工作室可能有所帮助 11.毒情调研的方法:情报收集;情报研判;情报利用;情报管理 12.(简答):毒情调研的作用:(1)为立案侦查提供依据,可以广泛获取毒品情报线索(2)提高侦查破案效果和质量(3)为制定缉毒全局防空对策提供服务,把握客观毒情变化,预测毒品发展趋势,为制定相应防空对策提供依据(4)推进缉毒侦查工作现代化 13;:(多选)涉毒人员调控对象:(1)吸毒人员(2)零星贩毒人员(3)贩毒团伙(4)外流贩毒团伙(5)易接触毒品人员14:(简答)涉毒人员的线索来源:(1)从毒情调研中发现涉毒嫌疑人(2)从侦查办案中,,,(3)从其他部门日常行政管理中,,,(4)从人民群众的举报中,,(5)从人口管理中 15(多选):涉毒人员调控方法:(1)利用秘密力量控制(2)治安秘密力量监控(3)立线侦查(4)技术侦查 16(简答)涉毒人员调控作用:(1)能够主动进攻,发现掌握案件线索(2)可以迅速破案,提高破案效率(3)可以促进隐蔽力量的建设和发展 17N阵地控制:指缉毒侦查部门在毒品犯罪嫌疑人经常活动地点、行业、场合建立公开和秘密力量,用以发现侦查线索和查缉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防范性的侦查措施 18(多选)阵地控制的范围(1)边境和各城镇的交通道口(2)交通工具(3)重点地区(4)复杂场所(5)特殊行业 19(简答)阵地控制的方法措施:(1)组织专门力量控制(2)布建秘密力量控制(3)采用公开管理控制(4)发动行业职工控制(5)组织治安联防控制(6)充分利用技术手段 20(多选)阵地控制的作用(1)发现毒品案件线索(2)收集动态犯罪信息(3)适时开展打击行动(4)强化侦查协作 21N公开查缉;执法部门在毒品运输的主要通道上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人、物、车辆、飞机、轮船等进行公开检查,以期查获毒品、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专门工作 22(填空)公开查缉的特点分为有目标的公开查缉和无目标的公开查缉 23(多选)根据查缉方法的不同分为查车验证、巡逻盘查、堵卡伏击、跟踪查缉 24:根据查缉对象不同分为人、物、交通工具三种检查 25:N定点检查:在交通沿线或毒品犯罪的必经之地专门设立长期堵卡检查点,对过往的人、物、车检查 26公开查缉的意义:(1)具有堵源截流的作用构筑起遏制毒品流通的“三道防线”(2)可造成强大的缉毒声势给贩毒分子一种心理压力(3)获取毒品情报线索的重要渠道(4)是侦破贩毒案的重要形式 27(填空)查缉点可分为常设点(固定点)和临时点(流动点)两种28(多选)设置查缉点应考虑的因素:路线、安全、隐蔽 29(简答)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1)收集毒品做到“五个做到”(2)对查获的毒品实行专人管理,部门之间移交毒品时要采取原物封存的措施固定、保全毒品并将犯罪嫌疑人核实等详细情况记录在案(3)物证收集应全面(4)旁证收集要充分,记录翔实 30:(多选)证据收集的“五个当场”:当场讯问;当场获取旁证材料;当场固定证据;当场称量毒品做好记录;当场取样送检 31(简答)公开查缉注意事项;(1)"人货分离"的对策(2)对“武装贩毒”的查缉(3)公开查缉与情报调研相结合(4)依法查缉,方便群众,文明执法(5)提高警惕,注意安全(6)公开查缉人员要有专案意识 32.内线侦查概述:指利用侦察员、秘密力量或被控制逆用的人员以各

毒品犯罪案件需填写的几种表格

附件1 毒品犯罪案件登记表(必填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名称填写完整登记人:填表人姓名审核人:审核人姓名 填表及录入说明 1.毒品犯罪登记表:是各单位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登记的有关案件信息。 2.案件名称及档案编号:指毒品犯罪案件名称或编号,便于登记表格与原始档案的对应,方便由登记表去核实查找原始档案。不是必填项,但建议填写并录入系统的备注字段。 3.案件类别:必须填具体的案件类别分类名称,系统录入时通过下拉列表选择输入。 4.立案单位:名称填写完整。 5.来源地:仅指本次缴获的毒品/制毒物品的来源,可能有多个来源地取主要一种来源地。 6.途经地:可以填写多个途经地方名称,具体到县一级。 7.去向地:仅指本次缴获的毒品/制毒物品的去向,可能有多个来源地取主要一种去向地。 8.缴获毒资:填写数量与币种或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9.如果缴获毒资、缴获脏物、缴获原植物或种子有多种,可以填写在备注栏或附纸填写,系统录入时一起录入。 10.案情:应具体填写时间、地点、单位、嫌疑人、缴获毒品、在什么地方抓获等要素。 11.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 12.案情、见证人情况分析、作案成员情况分析等栏目如果

空间不够填写,可以附纸填写,系统录入时一起录入。 13.如果直接在网上录入,可以不填表,录入完保存后打印相关页面存档。 附件2 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员登记表(必填表) 填表日期:XXXX年XX月XX 日

填表及录入说明 1. 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包括已经获取了确凿犯罪证据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尚处于案件侦查阶段被刑事拘留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涉嫌毒品犯罪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毒品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被抓获的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 2.案件名称及档案编号:指嫌疑人涉及毒品案件名称或编号,便于登记表格与原始档案的对应,方便由登记表去核实查找原始档案。不是必填项,但建议填写并录入系统的备注字段。 3.姓名:以户籍登记为准,必填项。 4.别名/绰号: 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5.其他证件及号码:填写除居民身份证外的其他证件名称及号码,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6.联系方法:如地址、电话等,可以填写多个,以逗号或空格分割。 7.服务处所: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 8.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按国家标准名称填写,详细填写至县(市、区)一级,后面详细填至乡镇、街道。录入系统时先按照行政区划对应的名称选择录入,后面详细地址手工录入。 9.特殊体表特征:表述方式为部位+方位+量词+形状+大小+颜色+特征名称。 10. 处置情况:勾选刑拘、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11.备注:填写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 12.如果有多个查获记录可填写多张表格,相同内容可不填,内容填不下时可附纸填写,装订一起,录入系统时同时录入。

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

从两起无罪案例分析运输毒品罪案无罪裁判依据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毒品犯罪系国家重点打击并实行较大处罚力度的犯罪,历年来多个毒品犯罪会议纪要的出台,在针对处罚问题不断细化的同时,对证据认定、事实情况的调查问题上慢慢形成较为科学、完整的体系。现笔者根据最近收集的几起被控运输毒品罪的无罪案件,并综合相关会议纪要的精神,总结该罪名之下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裁判依据。 一、何忠玉运输毒品案 索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47号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跨越闽、粤两地的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案中被告人林某、吴某、尹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以及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何忠玉被控运输毒品罪。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何忠玉是否明知其作为受聘司机而进行运输的物品系毒品。在本案侦查阶段,吴某、尹某均曾作出供述,表示何忠玉系明知而参与运输毒品,但对于何忠玉具体明知的情况并不一致,其二人随后翻供;至于本案贩卖毒品罪的核心任务林某则从未与何忠玉有直接联系、接触,故无法从其中了解何忠玉是否明知参与犯罪及细节情况。何忠玉则一直表示不知其所运输的物品系毒品。

【核心争议及审判情况】 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从下列几个情况,可知何忠玉系明知货物系毒品并参与运输: 1.何在运输中携带大量现金,并一直被督促路上需小心; 2.购买“货物”的过程隐蔽且周折,不符合正常交易情况; 3.何曾在几处制毒工场出没,并在其中一处被抓获; 4.多次团伙成员吃饭过程中也明确本次出行系购买毒品; 5.何对在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对关键问题避而不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何忠玉虽有参与运输海洛因的重大嫌疑,但认定何忠玉主观上明知的证据不足,此部分既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补强,故原判宣告何忠玉无罪正确。 【评析】 关于何忠玉是否主观明知的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对何忠玉主观明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各方面的调查与核实。 首先,根据同案犯在整个毒品犯罪作用于地位以及与何忠玉接触程度等问题,分析何忠玉是否明知其运输的系毒品。考虑到吴、尹二人关于何忠玉情况的供述存在不一致且不稳定的情况,两人供述无法相互印证,故不予采信,体现了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018年高考文综政治新课标Ⅰ解析(最终版)

2018年全国高考文综(政治)新课标Ⅰ卷 12.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如果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与生产该商品相关的判断如表1所示。 其中正确的是 A.① B.② C.③ D.④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知识。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呈正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题目中所给的关键信息是“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由此带来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因此排除③和④选项。此时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会降低,同样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将会增加,①和②都正确。单位商品价值降低,商品数量增加最终将会使两者相乘的结果即:商品价值总量保持不变。因此①正确,②错误。 13. 企业聚焦品牌管理和供应链管理,控制产品企划和营销网络,将“设计、生产、运输配送”环节外包, 与供应商、加工商和物流企业建立联盟,通过联合开发产品、数据共享,加快市场反应速度。该模式体现的企业经营理念是 ①整合上下游资源,实现优势互补②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效率 ③通过兼并收购,扩大企业规模④增加市场份额,提高利润率 A. 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企业的经营与发展的知识。该企业与供应商、加工商和物流企业建立联盟,体现了该企业积极整合上下游资源,实现优势互补,①正确。企业聚焦管理和供应链管理,控制产品企划和营销网络,而将“设计、生产、运输配送”环节外包,体现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生产效率,②正确。与供应商、加工商和物流企业建立联盟,联合开发、数据共享,不是企业的兼并收购行为,③不选。材料不体现增加市场份额,提高利润率,④排除。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毒品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摘要: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具有隐蔽性、组织性、国际性、暴力性、秘密性等特征。毒品犯罪这些特征使得查缉毒品犯罪组织和犯人具有一定的难度。针对毒品犯罪的特征,文章探讨了毒品犯罪的侦查对策。 关键词:毒品犯罪;秘密性;特殊侦查措施 一、毒品犯罪的特点 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 (一)作案手段具有强隐蔽性 首先,毒品运输方式的隐蔽性。贩毒分子为了躲避侦查,一般采取在毒品运输过程中采取隐蔽性措施,包括:(1)人货分离,利用合法的运输工具,如铁路、航空、邮轮等,将毒品伪装成邮件邮包邮寄,自己不携带毒品;(2)利用不知情的人做工具运送毒品。自己随车监控;(3)将毒品伪装或藏匿,雇人押运或随车押运;(4)运输毒品的工具躲避各种检查关卡,跨境跨区域贩毒等等。 其次,利用各种隐蔽方式藏毒。毒贩在贩运毒品的过程中,挖空心思,手段不断翻新,凡是能够藏匿毒品的物品均可能作为工具用于藏毒。最常见的有:(1)混装藏毒。常见的混装毒品工具大多为随身携带物品。(2)空心部位藏毒。利用皮鞋、胶鞋底(跟)部,书籍、砧板、家具、电器、机器等中心部位或掏空部位藏毒。(3)夹层藏毒。利用纸箱、木箱、竹萝、水壶、茶杯、饮料筒、帽子、头巾、衣领、衣裤口袋、腰带、棉絮等制作夹层藏毒。(4)人体藏毒。为掩人耳目。将毒品藏匿于身体隐蔽部位。等等。 最后,交易过程的隐蔽性。交易是毒贩最后一道难关(如果不考虑洗钱的因素),在此阶段,由于交易双方不完全信任对方,毒贩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包括:(1)交易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不断变换时间、地点,待双方谈妥价格,验过毒资后,才在另外一个地方交货;(2)将毒品藏到大型商场存包柜,待买方将毒资存到其指定账户上,再告知其存货柜号码等等。 (二)贩毒有组织化、暴力化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

[摘要]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和灵魂,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任务。如何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充分的收集、运用毒品犯罪的证据,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课题。本文首先归纳了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的特点,然后着重分析了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运用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而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笔者通过调研发现,2007年至2009年,某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3件84人,其中翻供(包括全部翻供和部分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61人,比例达72%;翻供后存疑不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回的犯罪嫌疑人有15人,比例达到了17%。有关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成为值得探讨的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特点 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共9条,12种罪名。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毒品犯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毒品犯罪的证据也包括这些证据形式。 毒品犯罪属隐蔽型犯罪,它不像暴力型犯罪那样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痕迹。与其它犯罪相比,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犯罪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隐秘性强,很难被外人发现;流动性强,点多、面广、线长;情报工作和技术手段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没有被害人陈述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大多有被告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憎恨,通常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在普通刑事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是一项重要证据。被害人陈述能准确地指明犯罪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中,都有其独特作用和价值。 而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买卖毒品赚取巨额的利润,其它种植、制造、贩运毒品等犯罪都是为买卖毒品犯罪服务的。买卖毒品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买卖活动,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毒品交易即成功。尽管毒品买卖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毒品买卖双方来说都能给其带来巨额的非法利润,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毒品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相互举报犯罪。因而,在毒品犯罪中缺少普通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缺少被害人陈述,是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2、缺少证人证言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通常都会有证人证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知道案情的第三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较强,对查明案件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616272376.html,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定 1.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毒品犯罪案件质量。 2.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社会危害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从严惩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罚、体现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3.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充分发挥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活动的职能作用。既要严惩走私、制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和大宗贩卖毒品犯罪,也要对零包贩卖毒品犯罪尤其是多次贩卖毒

品的犯罪分子从严惩治。同时,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对末端毒品犯罪分子在决定适用缓刑、管制和免予刑事处罚时,应从严掌握。 4.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尤其是在决定判处死刑时,应当按照数量加情节的原则,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作出的裁判及公布的典型案例,恰当把握毒品犯罪适用刑罚尤其是死刑的标准。在量刑时,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二、毒品犯罪数量的认定及毒品鉴定问题 5.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认定毒品品名,应当以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规范表述。 6.认定毒品犯罪数量应当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11】17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苏高法【2011】175号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在裁判文书中只客观表述涉案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如果数量累计后应当跨刑阶适用刑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综述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第五条在毒品灭失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且又翻供的,不应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定案。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与毒品交易另一方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才能定案。此种情况下认定毒品数量应当坚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对案件所涉毒品数量的大部分系依言词证据认定,查获毒品的数量与判处死刑的标准差距较大的,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第六条办理“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已灭失的案件,可在认定相关毒品粒数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重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算出涉案毒品的重量。对已灭失的涉案“麻古”“摇头丸”等颗粒类毒品的成分、含量,可结合本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成分、含量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如本案未查获同类毒品,可结合本地区近,一年来查获的同类毒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依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七条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问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购买毒品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酌情从轻处罚。 购买毒品的数量与查获的及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间,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吸食量后,不存在较大数量差的,依照查获的数量和已经贩卖的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购买毒品的数量刚达到“数量大”、“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起点,依照查获的和已经贩卖的毒品数量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问题 第八条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一个案件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分的理由。 第九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

2018年高考语文试题及答案(全国Ⅲ卷)

绝密★启用前 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语文 注意事项: 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淮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现代文阅读(36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对城市而言,文明弹性是一个城市体在生存。创新、适应、应变等方面的综合状态、综合能力,是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多样性与共同性之间,稳定性与变迁性之间、柔性与刚性之间的动态和谐,过于绵柔、松散,或者过于刚硬、密集,都是弹性不足或丧失的表现,是城市体出现危机的表征,当代城市社会,尤其需要关注以下文明弹性问题。其一,空间弹性。城市具有良好空间弹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是空间的私人性与公共性关系能够得到较为合理的处理。任何城市空间都是私人性与公共性的统一,空间弹性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实现空间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的有机统一具体转换。片面地强调空间的公共性成片面地强调空间的私人性,都会使城市发展失去基础,目前,人们更多地要求空间的私人性,注重把空间因化为永恒的私人所有物、占有物。这种以私人化为核心的空间固化倾向,造成城市空间弹性不足,正在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二,制度弹性,一种较为理想的、有弹性的城市制度,是能够在秩序与活力、生存与发展间取得相对平衡的制度。城市有其发展周期、发展阶段,对一个正在兴起的城市而言,其主要任务是聚集更多的发展资源、激活发展活力,而对一个已经发展起来的城市而言,人们会更为注重城市制度的稳定功能。但问题在于,即使是正在崛起的城市,也需要面对秩序与稳定的问题:即使是一个已经发展起来的城市,也需要面对新活力的激活问题。过于注重某种形式的城市制度,过于注重城市制度的某种目标,都是城市制度弹性不足,走向僵化的表现,都会妨害城市发展. 其三,意义弹性。所谓城市的意义弹性,是指城市能够同时满足多样人群的不同层面的意义需要,并能够使不同的意义与价值在总体上达到平衡与和谐,不断形成具体的意义共同性,当一个城市体只允许一种、一个层面的意义存在时,这个城市体可能繁荣一时,但必然会走向衰落。当一个城市体只能满足某一类人的意义追求、意义需要时,。这个城市体也往往会丧失活力。当一个城市体被某一类型的意义体系固化时,这个城市体往往不具有综合吸纳力、发展潜力。启蒙主义的片面化,理性主义的片面化,世俗主义的片面化,神圣主义的片面化,都会导致城市意义弹性的减弱,都会从根基处危害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保持城市的空间弹性、制度弹性、意义弹性,并以此为基础,把握城市的类型构成与历史,建构城市命运共同体,对于城市社会的健康发展而言,是意义重大的。

2018年高考英语作文写作指导及范文汇总

2018年高考英语作文写作指导及范文汇总 各个领域杰出人物:Part one Music and Musicans musical instrument:violin, viola, cello, erhu, piano, guitar, drum, saxophone, fluten. 长笛, clarinet竖笛; 黑管; [乐] 单簧管, harpsichord键盘乐器… types of music: pop, country, classical, traditional Chinese music, rock&roll, jazz, blues, rap, ballad, symphony, musician: band, singer, composer, director, conductor, pianist, choir.唱诗班;合唱队, orchestra管弦乐团… 1.Personal information (Birth place and birthday,Family background Childhood) 个人信息及成长经历place of birth/birthplace be born in出生在…… be/come from a wealthy family出生于富裕人家 was born into a peasant family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 have musical talent有音乐天赋; have a gift/talent/genius for sth. 在某方面有天赋; be crazy about喜欢; develop an interest in对……感兴趣;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宓小平(省高院刑二庭庭长) 当前我省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由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吗啡、杜冷丁、大麻等毒品到新出现的K粉、摇头丸、麻姑等。且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因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证据把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有关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成为我们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下面我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几个重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一、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毒品的数量对适用刑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典第347条前三款就是根据三个数量档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最高法2000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法条没有涉及到的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做了相应的解释。 根据法条和《解释》,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

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在贩卖毒品后留有一定数量毒品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为自己吸食毒品而留下的,不会再将该部分毒品贩卖的,对该部分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如:X某系吸毒人员,现场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5.5克,之后在其家中收缴海洛因10克,X某说是为自己近期吸食留用的。经查,剩下的10克海洛因确为自己吸食而留用,在被抓前已有数人购买而被他拒绝。应以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X某依法定性。 3、毒品客观状态已不复存在或者无法查清的,按贩卖毒品交易双方均认可的数量来认定。被告人供述的毒品数量与其他购毒人的供述的毒品交易量一致,则以二人均供认的数量来定罪量刑。 4、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法律问题的答复》法函[1995]140号)。

2018年高考工作实施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2018年高考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组织 成立2018年高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职责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整个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区监察局负责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重点加强对考风考纪的监督检查。具体要求:6月6日下午派人参加在35中召开的考务会;6月7日、8日两天监督检查考试全过程。 区环保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对污染物、噪音等影响考点周边环境质量的问题进行治理。 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对考试期间建筑单位的施工管理,加强对考点及学生夜间休息地点附近的工地在高考期间机械作业的管理,严格控制居民区附近工地噪音等污染。 1 / 10

区文体局负责加强对考点和居民区附近娱乐场所的管理,严格控制影响考试环境和考生正常休息的噪音污染。 区新闻中心负责高考工作的宣传,为考生提供各类信息服务。要积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政府、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为高考提供的优质服务,确保考生顺利高考所做各项工作的宣传(记者不得进入考场)。 大同运管站负责加强对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为考生提供快捷、便利、安全的交通运输服务。 三、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高考工作是政府行为,是一项政治任务,事关考生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单位必须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精心准备,周密部署,强化管理,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要认真负责。各单位要召开专门会议,按照责任分工,进行安排布置。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尤其是要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涉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对高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全部涉考人员都能了解掌握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为高考工作服务。 三要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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