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区别

关于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



有一些同学反映,对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的区别不是很清楚。这里再做一些讲解:

客观世界中存在着一些同类的事物,比如:人,树木,书,岛…..这些事物的数量是比较多的,因此他们构成为事物的一个“类” ,而“人” 、“树木” 、“书” 、“岛”这些概念就是反映这些同类事物的概念。这样的概念就是非集合概念。非集合概念的内涵是反映在该概念中的这些事物的本质属性。由于它们是同一类事物,它们的本质属性当然也就是相同的,所以,当我们在用这些概念来反映这一类事物的时候,这些概念既可以用来指称该类事物中的任何一个分子,也可以用来指称他们全部。例如,我们可以指着一棵树说:“这是树” ,也可以指着很多很多的树说:“这些是树” 。

同时,我们又知道,客观世界中也存在着由许多同类事物构成的整体(或集合体)。这些由许多同类事物构成的整体和构成这个整体的任何一个个体相比较,在本质属性上是有区别的(例如,单独的一个人和由许多的人构成的整体——比如某个同学和他参加的“社团”在本质属性上是有区别的)。因此,我们需要使用另外的概念来反映它。例如:由许多人构成的整体我们把它叫做“人类”或者“人群” ;(还有前面说过的“社团” ,还有“党” 、“协会” 、“组织”等等)由许多树木构成整体我们把它叫做“森林” ;由许多书构成的整体我们把它叫做“丛书” ;由许多岛构成的整体我们把它叫做“群岛” 。这些反映由许多同类对象构成的整体的概念就是集合概念。由于这些集合概念是专门用来反映由同类对象构成的整体的,它反映的属性是只有这个整体才具有,所以,集合概念不能用来反映组成该整体的每一个个体,例如,我们不能用“人类”或“人群”来反映某一个人;不能用“森林”来反映某一棵树;不能把一本书叫做“丛书” ;不能指着一个岛说“这是群岛” 。

需要注意:“类”和组成类的“分子”的关系,同“集合体”与组成集合体的“个体”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类”和“分子”的关系,是属种关系(下面我们马上就会学到这个概念),而“集合体” 和组成它的“个体”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举例来说: “树”是一个反映“类”的概念,是一个非集合概念,它和“松树”这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属种关系,我们可以说“松树是树”。但是,“森林”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和“树”的关系就不是属种关系,而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为“树”只是构成“森林”的一个部分

,我们不能说“树是森林”。

另外,有的词语在不同的判断中,有时候表达的是集合概念,有时候表达的是非集合概念。这种情况,主要是应该联系当时包含有这个概念的句子所表达的判断(即这个句子表达的意思)来认定。例如:“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 和“中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这两个句子都是表达判断的。很明显,前一个判断是在把“中国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时候做出的,换句话说,只有在把“中国人”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时候该判断才是真的,如果是把“中国人”理解为是一个一个的中国人,那么这个判断就是假的。后面的一个判断“中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则相反,是针对每一个中国人做出的。所以,我们说在前一个判断中,“中国人”这个词表达的是一个集合概念,后一个判断中,“中国人”这个词表达的是一个非集合概念。再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判断中,“法律”这个词表达的是集合概念呢还是非集合概念?这也需要我们联系这个判断做出的断定去理解。同学们应该都懂得,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判断的意思,是说在任何一部法律(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婚姻法,等等)面前,都是人人平等的。因此,这里的“法律”指的是一部一部的具体的法律,所以,它表达的是一个非集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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