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络传销组织吸收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和从事传销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案情

2012年4月,邓世蕾创设名为宝马公司的网络传销组织,被告人郭艳等被该组织吸收并成为该组织传销网站元老级会员。2012年6月,郭艳等在该公司推出的动态系统中注册了17个动态账号,并以这些账号为基础,搭建出该组织动态网络的上层基干从事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再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从而形成了宝马公司传销模式:即先以静态投资高额回报为名吸引人员参加,继而要求参加人员加入该组织的动态积分回馈计划,要求参加者缴纳每单5500元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励积分,进而通过向公司或报单中心出售积分变现。

为诱骗会员发展更多下线加入传销组织,宝马公司还设立聊天室、会议室等网站,开展讲课、文艺、会议等一系列活动,对会员进行洗脑和灌输加入该公司能快速挣钱的思想,还制定发展计划以及研究对抗公安机关侦查等。郭艳等19名被告人通过担任聊天室、会议室负责人或主持人、进行传销讲课和宣传答疑、管理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充当报单中心、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方式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公司传销活动及管理工作。

裁判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艳等19名被告人明知宝马公司系传销组织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中担任管理人员,通过讲课、宣传、鼓动、利诱等方式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开展传销管理工作、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一、郭艳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评析

1、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网络积分回馈变现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客观方面有三个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是幌子,没有什么实际经营活动,其许诺或支付成员的回报往往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因此,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是其惯用的引诱方式,而骗取财物是本质目的。(2)计酬方式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传销通过发展参加者,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而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这是它计酬的特点。(3)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传销组织通常将成员分成不同等级,只有发展一定数量下线后才能升级,由此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因此,实行层级管理是其组织结构特点。

本案中,郭艳等19名被告人加入宝马公司后,注册网络动态账号,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以讲课、宣传和许诺高额回报来诱引他人参加他们所谓的“投资”。在他人参加后,他们即要求参加人员加入网络动态积分回馈变现计划、缴纳资格费用和接受层级化管理,同时以参加人员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用发展下线越多网络积分回馈变现越多方式来引诱参加者再发展新人加入,从而骗取巨额财物。因此,他们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2、本案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的职责作用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本案中,郭艳等19名被告人虽不是传销发起人、决策人和操纵者,但他们加入宝马公司后,通过积极实施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传销活动,不少人取得了元老级会员身份,且基本上是黄马以上层次的高管,同时还分别在传销组织中担任聊天室负责人、主持人、讲师、宣传人员、财务负责人、报单中心管理人员。他们在传销活动扩张过程中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作用,也对传销组织的迅猛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关键作用,属于在传销活动中起骨干、领导作用的人,符合上述规定第七十八条中所列举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之外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他主体特征要求。

3、本案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精神

传销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其组织通常呈“金字塔形”结构。传销时,除了最底层,其他层级传销人员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组织领导行为。但从现行关于传销定罪的立法精神看,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司法实务中对传销罪名中组织、领导者的身份定位必须慎重,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而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郭艳等19名被告人虽非传销活动发起人、决策人和操纵者,但他们均是传销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组织、策划、布置、协调和推波助澜的骨干作用,无论从他们负责管理的范围、在网络传销中的层级、涉案金额、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人数方面,均明显有别于一般传销人员,因此属于刑法打击的对象。

基本素材网络传销害人匪浅

网络传销害人匪浅 网络传销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传销形式,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尽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传销组织,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但是,传销活动依然存在,在个别地区还比较猖獗。下面,从网络传销表现形式等方面,谈一些粗浅认识。 1.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所谓的“信息网络营销”模式,推销虚拟产品的网络传销模式。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以电子商务、投资理财、网络游戏、资本运作等名义,通过在互联网上销售所谓的“网络远程教育”、“网络工程”、“私募基金”、“原始股”、“基金”、“网络游戏币”等虚拟产品,大力鼓吹网络致富的神话,吸纳会员。参加者按照网上信息的指示,向上级交纳一定的“入门费”后,即可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会员可以利用该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他人加入,并可依据其发展下线的多少,从下线交纳的钱款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二是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并发展下线的网络版传统传销模式。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以购物为依托,销售化妆品、服装、医疗器械、通讯设备甚至骨灰安放格位、绿化林地等实物产品,并制定一套所谓的“会员奖励”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交纳入会费用,成为会员后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所购买的产品金额为依据计算和提取报酬。 三是通过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的网络传销模式。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传销组织者依托网络,通过发布点击广告或浏览网页可以赚钱的信息,诱使用户成为会员。用户通过缴纳一定的“系统服务年费”获取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注册会员可每天在其系统平台上点击系统提供的广告来获取一定报酬。同时,注册会员通过其平台介绍他人注册,每介绍一人可获取一定奖励,注册会员可以无限制发展他人加入,并从中提取报酬。 为增强人们自觉识别传销、防传销、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国家工商总局曾重提示——一、警“惕拉人头”式传销传销组织一般多以“介绍生意”“、介绍工作”或“招聘”的名义,谎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利用亲属、朋友、同学等各种关系,通过打、写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等手段,

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专项执法行动 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西曹××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6月4日,广西南宁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曹××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侦查查明: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曹××等人以“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与人员交纳3800元至6.98万元不等的“入门费”,采取“拉人头”形式,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截至案发,发展吉林、广西、甘肃、青海等地人员2000余名,涉案金额5亿余元。 案例二:台湾温××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8月,公安部指挥广西公安机关,联手台湾执法部门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破获引诱台湾人到广西从事传销的特大传销犯罪组织,共抓获温××、陈××为首的台湾违法犯罪嫌疑人77名,其中,在广西抓获36名,在台湾抓获41名。侦查查明:2011年以来,温××、陈××等人歪曲广西实施北部湾开发、建设东盟自贸区政策,以旅游、考察广西房产开发和“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房产投资”为幌子,组织台湾民众到广西南宁,采取集中居住、安排“考察、看环境、讲课”等方式进行“洗脑”,引诱台湾民众参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三:王××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5月至今,安徽、江西、广西等地公安机关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成功破获王××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先后抓获传销组织骨干成员121名,其中A级头目64名。侦查查明:自2009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王××等人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为名,采取“拉人头”形式,在广西南宁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为逃避打击,2010年8

月,王××等人陆续带领下线人员从广西南宁转移至安徽合肥,继续活动。截至案发,共发展黑龙江、山东、江西、重庆、甘肃等20个省份参与传销人员近9000名,涉案金额19亿元。 案例四:亮碧思公司涉嫌传销案 2013年8月,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地公安机关共同破获亮碧思公司有关人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9名,遣散参与传销人员1000余名。侦查查明:近年来,亮碧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销售香薰油、精油、化妆品、红酒等为幌子,以组织大量内地人员到香港、澳门参加“培训”为掩护,采用“拉人头”和按层级返利形式,引诱内地人员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多个省份,涉案金额数亿元。 案例五:重庆大足明×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5月23日,重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明×、郑××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8月,重庆、广西、四川等地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成功破获该案,抓获传销组织A级头目41名。侦查查明:2012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明×、郑××等人以“1040工程”、“纯资本运作”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交纳7万元入门费取得加入资格,鼓吹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最高可获返利1040万元,同时规定每人必须发展3个直接下线,并按照发展人员和交纳“入门费”的多少确定级别,获取相应比例的返利。截至案发,共发展人员2000余名,涉案金额1.2亿余元。 案例六:上海城商城公司涉嫌传销案 2013年4月15日,上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海城商城公司刘××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截至8月底,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等地公安机关先后采取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45名,遣散参与传销人员826名。侦查查明:2012年9月,犯罪嫌疑人

打击网络传销的难点及对策初探

打击网络传销的难点及对策初探 2013-10-21 09:35 一、网络传销的特征 网络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以网络为载体, 以暴利为诱饵, 由上线发展下线并以下线交纳费用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实现非法牟利, 扰乱经济秩序, 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网络传销结合了传统传销与网络技术的双重特性,近些年来发展极为迅速,已成为当前危害性很大的一种传销形式。网络传销具有传播速度快、欺骗性强、涉及面广、违法经营规模较大等特点。 二、打击网络传销的难点 1.管辖权难以确定 这主要是由互联网跨区域性的特点决定的。网络传销的对象不是区域性的,而是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网络传销组织往往采取租用第三方服务器的方式进行运作,而这些服务器往往又设在国外,难以确定违法行为管辖权。 2.隐蔽性极强 在网络传销组织中,传销成员只通过互联网联系,相互之间不知晓对方的真实信息,也互不见面,上下线之间也是单线联系,一个会员甚至不知道有其他会员的存在。这种点对点的联系方式大大增加了网络传销的隐蔽性,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很难弄清楚传销组织的具体架构。 3.技术要求高 网络传销往往采取注册会员制,借助于复杂而又防御性极强的软件作为技术支持。工商部门缺乏专门的技术手段针对网络传销进行全程监控,同时也缺乏一支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专业化监管执法队伍,使得依法打击传销工作难度较大。 三、打击网络传销的关键 1.加强重要节点监管 加强重要节点监管具体包括,与网络经营服务提供商加强合作,严格网络经营准入审查;加大对重要门户网站的行政指导力度,严格对网络链接广告审查,及时发现网络传销线索;对BBS等容易涉及网络传销广告内容的开放式网络平台等予以特别关注。 2.围绕关键词加强排查 对借助高科技手段实施的网络传销犯罪活动,应加强信息研判,认真分析网络传销犯罪分子在联络过程中经常用到的关键词,逐步建立网络传销关键词库,对网络上涉及这些关键词的相关经营主体予以重点排查。 3.重视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是工商机关获取网络传销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对于通过投诉举报获得的案件线索,一定要予以足够重视,增强敏锐性,严防大案化小、小案化无。要主动跨前一步,通过微博等新媒体加强与群众沟通,建立并完善网络公众服务平台,畅通网络传销投诉举报网络渠道,加强与民间反传销论坛的合作。 4.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大力度宣传网络传销的危害性及其惯用手段,增强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的意识。 5.建立专业队伍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市工商局《关于印发〈2016年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广工商发〔2016〕52号)文件安排,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传销行为的反弹势头,巩固“无传销县”成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我局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我局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尹顺强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宋曲明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经检大队、市场股、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冯凡斯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统筹、牵头督导、检查以及日常工作的指导。 二、行动目标 始终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通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使我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弹势头得到遏制;重点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杜绝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群众识别、防范传销能力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长效机制日趋完善。巩固我县“无传销县”成果。 三、行动重点 (一)重点地区。以乔庄、竹园两地为重点区域,加大打击整治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重点对象。重点查处以“资本运作”、“1040工程”、“连锁销售”、“西部大开发”、“红色旅游”等为名实施的聚集型传销案件;以“电子商务”、“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网络资本运作”、“微商”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案件;直销企业从事传销和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涉及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及港澳台人员的传销案件。 (三)重点人员。重点打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威胁、诱骗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少数民族群众参与传销的人员;长期从事传销活动、屡教不改和参与多个传销组织的人员。 四、行动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1日至6月25日)。动员部署,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所、经检大队根据方案作好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二)打击整治阶段( 6月26日至 8月20日)。各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所、经检大队集中精力和资源,摸排线索,查处案件,铲除窝点,处置网站。各单位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辖区内的整治行动。 (三)总结考核阶段(8月21日至8月**日)。各单位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上报,县局汇总后向市工商局上报。县局对各所队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内容。 五、主要措施 (一)全面摸排线索。畅通举报渠道,通过组织排查,社会举报投诉,网上监控等方式,摸清和锁定传销组织聚集、活动的地区和窝点。 (二)认真核查研判。认真核实涉嫌传销举报线索,特别是对传销团伙的组

打击网络市场违法行为的成效、困难及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网络市场违法行为的成效、困难及 建议 近些年,坚持线上线下结合,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击网络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大力净化网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我局已查办网络案件125起,罚没款963.9万元,取得一定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是及时发现并快速锁定网络违法行为,探索通过线上搜索监测、线下实地检查等途径,及时发现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和突出问题。运用关键词搜索技术查找涉嫌违法行为,缩小监控范围,初步锁定违法目标,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对搜索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借助市场主体数据库、网站备案数据库等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和线下实地检查,从中发现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根据对该企业进行线下实地检查,其提供了该县部分家具、建材销售企业涉嫌利用“中国十大品牌”、“中国十大名牌”等虚假品牌进行销售的违法线索,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处。 二是积极拓宽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市局要求各县区积极拓宽执法领域,找准突破口,着力查处通过网络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不正当竞争、假冒公司名义、无照经营、发布违

法广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签订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虚构交易、网络传销、非法直销等违法行为。其中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拓宽案源,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搜索,及时发现虚假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等线索,依法进行查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是探索取证新模式,着力解决证据固定难题。由于网络案件的特殊性,办案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案件查办,为更好的做好网络案件查办工作,各县区网监机构采取现场确认、司法公正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我市市场监管局与当地公证部门签订协议,对发现的案源通过司法公正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着力解决好网络案件查办中取证难的问题,提高网络案件的查办效率。 二、存在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商主体以及数量在不断的增加,经营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但是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还比较短,关于电商监管相关的配套制度等还不完善,导致电子商务市场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是电子网络中存在大量未经许可的非法网站以及非法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他们的违法行为影响着电子商务市场的环境;二是网络中存在大量的虚假广告、信息误导消费者,比如现代出现的利用“钓鱼”网站骗取消费者的金钱就是典型的电子商务诈骗;三是电子商务交易的质量得不到有效地

关于打击传销的几点思考

关于打击传销的几点思考 一、打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个别地方政府对打传不够重视。尽管各地都建立了打传组织,也明确了打传工作格局,但个别地区打传工作联席会议召开较少,打传成员单位配合不够密切,各成员单位没有真正形成打传整体合力,地方政府对此项工作没有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2.传销组织活动方式变得更加隐秘。一是执法人员从传销公司的网页上很难再直接找到传销制度。从我们查处的ASG传销案件中发现,传销组织要求加入者晚上10点登陆呱呱论坛的指定房间,通过视频讲授具体的传销制度;二是传销组织授课时不允许参加者记录和录音,只是反复地讲授制度,使执法人员端掉传销窝点时很难拿到直接证据;三是传销人员通过QQ相互联系和发展新人,传销组织者则在家中或其他场所通过笔记本电脑进行报单,不将报单电脑带人传销现场,以致查处传销窝点时无法取得传销组织者发展人员的直接证据;四是传销组织者通过网络服务公司等渠道租用服务器,利用国外的IP或多IP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使执法人员很难准确锁定服务器地址,从近年来查处网络传销的实践中发现,该种现象已屡见不鲜,并正呈上升趋势;五是传销组织打着医促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机构名义,表面为老年人服务,实则在老年人中从事传销活动。今年我们查处了一起打着医促会名义从事传销的案件,该传销组织的人员自称是医促会工作人员,他们将印有医促会会标的宣传册发给老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以取得老人的信任。在宣传册中除印有医促会推荐的保健产品外,还有传销组织的传销制度,让老人觉得既吃到了保健产品,又能通过推荐其他老人购买产品合法赚钱,致使很多老人掉人了传销陷阱。 3.传销组织有意规避执法机关打击。一是有雄厚资金的大公司生产传销产品,找传销人员在工商机关注册一个只有几万到几十万的有限责任公司,操纵小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为此,必须摸清公司的资金流向和大、小公司的真正关系,这需要多地、多部门的密切配合;二是设置传销制度时,表面上有意将传销的层级设为两层,且只设直推奖,当人数满一定数量(少于30人)就要求出局,有意规避传销的构成要件。实际操作时还是按照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只不过是采用了人员“滑落”和计算出局次数等方式发放奖金。查处该类案件,只有取得传销组织人员链和发放奖金的对应关系,才能将其定为传销,给查处工作造成了很大难度;三是组织传销聚会时,故意将有层级关系的人员控制在30人以内或虽人员众多但没有层级关系,有意避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追诉标准;四是传销公司表面上有意剥离与传销人员的关系,通过将传销人员变为以公司或个体户形式出现的加盟商、设立独立财务服务公司管理省级别加盟商财务账目、由省级别加盟商向下线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传销活动,给执法机构造成是省级别加盟商在从事传销活动的假象,以此逃避执法机关对隐藏幕后传销公司的打击。 4.打击传销维稳工作压力逐渐增大。有些传销组织被取缔后,漏网的骨干分子和一些小头目组织部分传销人员上访和围堵政府机关,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少数领导对传销危害认识不足。由于领导对传销危害的认识不足,直接导致了当地政府对传销活动的打击流于形式。

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直字[201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网宣(网管)办、人民银行、银监局: 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为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动目标 查处侦破一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建立打击和防范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中旬),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本地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的态势,查明打击对象的底数等情况。 (二)集中打击阶段(7月下旬-11月),采取集中行动和专案经营相结合的方式,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清理一批窝点,摧毁一批传销组织网络,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情况,包括案件查办情况、典型案例、工作经验等。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调查摸底,积极发现和确定线索。各级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摸底,通过群众举报、网上巡查、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方式,发现和

打击传销有关知识

打击传销有关知识 1,问: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2,问:什么是变相传销 答:变相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双赢制","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的形式,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其实也就是各国司法机关称为的"金字塔式销售","文字链","滚雪球销售","锁链式销售","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尽管文字描述的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出一辙,即:通过招募人员,发展网络,对其招募人员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 3,问:传销和变相传销有什么区别 答:变相传销和传销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从目的上看,传销是为了推销商品,变相传销是为了诈骗钱财;从行为上看,传销是销售商品,变相传销是"拉人头";从计酬上看,传销主要依据的是销售商品数额,变相传销依据的是发展人员的数量. 4,问:传销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传销相对于直销的其他形式,其主要特征是:一是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队伍的资格.二是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三是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

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 5,问:传销是否等于直销传销和直销的关系是什么 答:直销有多种表述方式,最基本的是离开固定销售地点,即无店铺销售.成立于1978年的世界直销联盟(WFDSA),是全球直销业自发组成的一个自律组织.该联盟认为直销是一种直接将产品及服务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直销有多种组织形式和计酬方式,而传销只是直销的一种.在我国由于翻译上理解不同,出现了"传销","直销","网络营销","单层直销","多层直销"等多种概念,造成对传销与直销的混淆.直销除传销经营方式外,还包括邮购,目录购货,行销,电子购物,自动售货,会员服务,访问销售,家庭聚会销售等. 6,问:传销和变相传销在中国合法吗 答: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大陆.经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的过程.也就是说曾经合法过,1998年4月以后不合法. (1)自由发展阶段.1993年雅芳公司在成立,传销开始在大陆出现.到1995年12月底,共有从事传销企业163家,参加人员约40到50万人. (2)限制发展阶段.199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多层次传销企业开展全面整顿.先后取缔开展多层次传销企业114家,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8起. (3)全面禁止阶段.从1997年底1998年初,传销已明显暴露出了严重危害性.由于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滞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加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打着"快速致

打击传销相关文章

打击传销宣传文章 1、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所谓的“信息网络营销”模式,推销虚拟产品的网络传销模式。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以电子商务、投资理财、网络游戏、资本运作等名义,通过在互联网上销售所谓的“网络远程教育”、“网络工程”、“私募基金”、“原始股”、“基金”、“网络游戏币”等虚拟产品,大力鼓吹网络致富的神话,吸纳会员。参加者按照网上信息的指示,向上级交纳一定的“入门费”后,即可获取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会员可以利用该网站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他人加入,并可依据其发展下线的多少,从下线交纳的钱款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二是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并发展下线的网络版传统传销模式。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以购物网站为依托,销售化妆品、服装、医疗器械、通讯设备甚至骨灰安放格位、绿化林地等实物产品,并制定一套所谓的“会员奖励”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交纳入会费用,成为会员后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所购买的产品金额为依据计算和提取报酬。 三是通过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的网络传销模式。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传销组织者依托网络,通过发布点击广告或浏览网页可以赚钱的信息,诱使用户成为会员。

用户通过缴纳一定的“系统服务年费”获取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注册会员可每天在其系统平台上点击系统提供的广告来获取一定报酬。同时,注册会员通过其平台介绍他人注册,每介绍一人可获取一定奖励,注册会员可以无限制发展他人加入,并从中提取报酬。(由重庆市工商局提供) 2、警惕网络传销,提高防范意识 网络传销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传销形式,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其惯有的欺骗手段:一是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旗号。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已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头衔,千方百计诱骗他人加入;二是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并要求参加者缴纳相应费用。目前传销人员还通过批量发送邮件、网上论坛、聊天工具等大肆发送传销信息,诱骗他人购买所谓的产品,取得加入资格。三是以发展他人加入为手段,并许诺高额回报。传销组织往往声称,只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发展他人加入就可以获得报酬,发展的人员越多赚的钱就越多。往往编造亲身经历现身说教,并列出所谓的赚钱公式,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使其上当受骗。 除以上惯用的欺骗手段外,传销人员往往会在网上发布自己的账号或者汇款地址,上下线之间一般通过银行、邮政汇款来收

新常态下关于有效打击新型传销的思考

新常态下关于有效打击新型传销的思考 近年来,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就业压力,政府打击传销力度的加大,以及传销组织反打击能力的增加等各种因素,导致传销形式有了新的变种。研究和有的放矢地打击新型传销迫在眉睫。下面,笔者将从新型变种传销执法困境、原因和对策建议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打击新型变种传销执法困境。 提起传销,大多数人都会联想到骗人到传销窝点后,搜缴手机、限制人身自由等,强迫新加入的人发展下线。不过,从目前的传销发展态势来看,已经从传销贩卖实物转为经营理念,从集中授课转为个别洗脑,从发展本地市民转变为只发展外省市民,从网下转为更为隐蔽的网络传销。此类所谓以“资本运作、“异地邀约”、“连锁销售”、“网络营销”形式的新型传销,在监管上往往存在一些问题: (1)定性难。团伙组织严密,相互之间称呼使用敬语,等级森严,成员之间相互保密,答询口径一致,训练有素,应付审讯能力强。传销窝点内无实物证据,团伙采用现金消费,现场无任何商品、帐本等实物佐证,定性传销难度大.

(2)处臵难。涉传人员通晓禁止传销的各类规定,善于钻法律空子,常走“灰色地带”,专打擦边球,适用处臵规定让人头痛。 (3)根治难。涉传人员处臵难,团伙成员被洗脑情况严重,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思想根深蒂固,释放之后再干传销走老路的概率高。 二、新型传销的危害。与其他传统模式的传销一样,新型传销也存在以下一些危害:一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传销利用几何倍增的原理发展网络,传销活动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发展速度快。二是破坏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了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组织利用亲情、友情,以“善良的谎言”将传销参与者的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一旦骗局暴露,参与者无脸见人、无钱还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失去正常生活。 三、新型传销禁而不止的原因。 自2005年11月《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使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有了依据。在打击传销的初期确实起到了明显的效果,但条例运行近十年之后,传销不仅没有绝迹,相反规模大小不等、形态各异的传销案件不时见诸媒体,局部地区甚至还成了传销的重灾区。那么,传销活动禁而不止,到底有什么原因呢?笔者认为有五个方面的因素:

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知识问答

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知识问答(一) 一、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有哪些危害? 答:(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伴随传销会发生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大量违法犯罪行为。 (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 (4)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造成恶性循环,结果往往是夫妻反目、负责相向、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 三、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答:(一)传销与互联网的结合更加紧密。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二)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能化特点。 (三)传销组织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通过降低入门费、发放高额奖金、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等手段,增加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四)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至十几亿元。 (五)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四、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1)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3)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常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骗到外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4)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 (5)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并不存在的企业,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五、当前传销组织瞄准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传销组织利用当前我国存在的贫富悬殊、就业压力大、农业改革、农场富余劳动力增加等社会问题,把目标瞄向学生、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退伍军人等人群,以招工、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为诱饵,将其骗往异地参加传销活动。 六、如何识别传销? 答:(1)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

XX县工商局打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XX县工商局关于打击网络传销专项活动工 作总结 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对此高度重视。为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趋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贯彻落实六部联发工商直字[2011]138号文件和省局发赣工商公字[2011]1号文件精神,我局自2011年7月至12月组织开展了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贯彻指导思想 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提高业务认识 我局充分认识到了网络传销发展态势和危害性。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的现象日益突出,网络传销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和快速扩张性,其危害性比传统传销更大。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纯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网购平台”、“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幌子,在互联网上建立网

站,作为交纳费用、发展人员、组成人员层级和网络、计提报酬的平台,从事传销活动。传销组织者和参与者利用网络,跨区域发展会员,传销成员分散在各地,且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进行资金结算,难于监管。有的传销组织将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对各级组织者和参与者进行网络远程管理,逃避打击,使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 三、增强部门合作 我局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由于网络传销案件本身的特点,工商机关缺乏必要手段,在打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中一定要紧紧依靠公安、通信等有关部门,专项行动文件中规定的各部门打击网络传销职责分工,就是工商机关寻求其他部门支持、配合的依据。我局与县政府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建立长效合作机制。XX县政府在2011年9月5日召开了打击传销专项工作会议,成立了XX县打击传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局副局长付水珍任副组长,公平交易局局长胡华德任办公室主任,与各部门联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 为教育群众自觉抵制和防范传销,我局积极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报道专项行动成果和典型案例,营造打击声势,进一步揭露网络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增强群众的法律观念和防范意识,群防群治,共同做好打击网络传销宣传与防范工作。我局在辖区内悬挂了五幅大型打击传销宣标语,印发了300份有关网络传销危害性材料,出动执法宣传车一台,宣传人员百人次,走乡串村进社区散发宣传材料,并于

打击网络传销公益广告语、宣传语

打击网络传销公益广告语、xx 广告语,打击网络传销公益广告语、xx 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变换骗人手法和形式,已由传统传销发展为网络传销。网络传销的蔓延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使人民群众财产遭受损失,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新型经济犯罪活动。打击网络传销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大家积极行动起来,为了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做到“人人远离传销,家家拒绝传销,主动举报传销”。 打击网络传销公益广告语、宣传语:1、致富还需勤中求索,莫信传销暴富神话。 2、全民总动员,打传齐亮剑,和谐共楚天。 3、凝聚打击传销力量,托起美丽家园辉煌。 4、传销害人害已害国家,形如过街老鼠人人打。 5、打击传销利在当代,全民行动扫除毒瘤。 6、传销害人害己害国家,为了幸福同心打击它。 7、传销是条高压线,轻微触电就玩完。 8、传销是牵驴,牵亲牵友牵邻居;传销是骗局,骗钱骗物骗自己。 9、追求幸福,同愿同梦;打击传销,同心同行。 10、勤劳致富,发财有道;传销发家,肥皂泡泡。 11、打击传销促科学发展,好风借力助湖北腾飞。 12、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有效巩固打击传销工作成果。 13、传销,让美丽大打折;和谐,让生活更美好。 14、传销就是击鼓传花,谁当下线肯定犯傻。

15、非法传销不得不防,打击传销当仁不让。 16、心与梦的美丽中国,你和我的拒绝传销。 17、一点一滴凝聚你我之力,一心一意打击传销活动。 18、传销发财“步步惊心”,勤劳致富“天天向上”。 19、凝聚打击传销正能量,成就幸福生活心梦想。 20、打击传销,人人有责;幸福家园,你我共建。21、凝聚打击传销正能量,共筑平安城市新辉煌。 22、凝聚打击传销正能量,塑造和谐社会新形象。 23、携手并肩围剿非法传销,同心同德建设和谐中国。 24、勤劳是致富的康庄道,传销是犯罪的独木桥。 25、“鄂”制传销手牵手,和谐生活心连心。 26、完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巩固拒绝传销思想阵地。 27、爱妻爱子爱家庭,加入传销等于零。 28、清除传销社会毒瘤,拯救民生必行之路。 29、远离传销赢家庭幸福,勤劳致富助湖北发展。 30、手牵手打击非法传销,心连心共创和谐社会。 31、打击传销传递正能量,全民同心共筑中国梦。 32、人人参与打击传销,家家共筑和谐家园。 33、非法传销害人害已,合法直销利国利家。 34、参与非法传销有去无回,加入合法直销满载而归。 35、传销暴富坑人害己,红盾亮剑利国惠民。

打击传销宣传文章

附件二:打击传销宣传文章 1、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 一是利用所谓的“信息网络营销”模式,推销虚拟产品的网络传销模式。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以电子商务、投资理财、网络游戏、资本运作等名义,通过在互联网上销售所谓的“网络远程教育” “网络工程” 、“私募基金” 、“原始股” 、“基金”、“网络游戏币” 等虚拟产品,大力鼓吹网络致富的神话,吸纳会员。参加者按照网上信息的指示,向上级交纳一定的“入门费”后,即可获取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会员可以利用该网站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他人加入,并可依据其发展下线的多少,从下线交纳的钱款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报酬。 二是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并发展下线的网络版传统传销模式。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以购物网站为依托,销售化妆品、服装、医疗器械、通讯设备甚至骨灰安放格位、绿化林地等实物产品,并制定一套所谓的“会员奖励”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交纳入会费用,成为会员后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所购买的产品金额为依据计算和提取报酬。 三是通过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的网络传销模式。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传销组织者依托网络,通过发布点击广告或浏览网页可以赚钱的信息,诱使用户成为会员。用户通过缴纳一定的“系统服务年费”获取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注册会员可每天在其系统平台上点击系统提供的广告来获取一定报酬。同时,注册会员通

过其平台介绍他人注册,每介绍一人可获取一定奖励,注册会员可以无限制发展他人加入,并从中提取报酬。(由重庆市工商局提供) 2、警惕网络传销,提高防范意识网络传销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传销形式,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其惯有的欺骗手段:一是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旗号。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已获得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头衔,千方百计诱骗他人加入;二是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并要求参加者缴纳相应费用。目前传销人员还通过批量发送邮件、网上论坛、聊天工具等大肆发送传销信息,诱骗他人购买所谓的产品,取得加入资格。三是以发展他人加入为手段,并许诺高额回报。传销组织往往声称,只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发展他人加入就可以获得报酬,发展的人员越多赚的钱就越多。往往编造亲身经历现身说教,并列出所谓的赚钱公式,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使其上当受骗。 除以上惯用的欺骗手段外,传销人员往往会在网上发布自己的账号或者汇款地址,上下线之间一般通过银行、邮政汇款来收取入门费等费用,发放“回报”。与传统的传销形式不同的是,网上传销以互联网为依托,组织者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参加者浏览、接收信息,按照信息指示操作加入,通过网站继续发展人员,并反馈个人账户资 料、发展下线情况等信息,形成“信息链”;在资金流转上,通过

2013年打击防范传销警示提示—致大学生一封公开信

2013打击防范传销警示提示(二) 打击传销净化校园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致大学生的一封公开信 同学们: 你们好! 在你们享受诗情画意的校园生活和完备的教育资源的同时,你们可曾想到过会有一种潜在的危险在你们的周围游荡?那就是传销。不错,青春勃发的你们有着无数创业的梦想,但传销永远不应列入你们的备选项,因为传销是一个布满鲜花的陷阱。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的通知》精神,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为此,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广大学生恳切呼吁:远离传销,拒绝传销! 2005年,国家颁布并实施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 — 1 —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属“拉人头”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属“团队计酬”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属“收取入门费”传销。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传销组织,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工作和教学秩序;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