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重点法律自考本科

劳动法重点法律自考本科
劳动法重点法律自考本科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一部分

1 劳动法:狭义的理解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广义的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⑵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②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③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④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

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为:①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单位;

③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部劳动规则。

3 我国劳动法的作用表现在: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4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②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③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④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⑤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参与权利的原则;⑥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⑦劳动者有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 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②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基

本原则,即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参与权利的原则;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③劳动法具有独特的任务和作用,即保护劳动者;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制度。④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完整体系。包括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

6 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围:《劳动法》规定:在中国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7 工厂立法:是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也被认为是现代劳动法的开端。

8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最早出现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劳工法规”,18世纪初,“工厂立法”改善了劳动者的工作条件。20世纪初,涉及劳动关系各个方面的劳动法逐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9 中华人民国成立后,劳动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在这一阶段,经历了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前四年,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法已经建立和形成,其对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第二阶段是1957年至1976年我国劳动立法复到低谷时期。这一阶段由于

受“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我国的劳动立法工作短暂复进入低谷时期。第三阶段是1976年到现在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进行了大量劳动立法,在1994年7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劳动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10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的颁布的意义:①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为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制度创造有利条件;③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④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11 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于1919年6月正式宣告成立,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其特点: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其主要机构:设三个主要机构:①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利机关,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主要是通过各项劳动问题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以往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在各会员国执行的情况;②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该组织的各项重要问题,每年召开三次;③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也是大会、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

12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包括:①国际劳工组织章程;②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二是来源于非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容包括:①基本权利方面;②就业政策方面;

③工作条件方面;④社会保障方面;⑤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等公约和建议书;⑥劳动关系方面;⑦劳动管理方面。

13 我国政府已批准了哪些国际劳工公约?新中国成立以前,国民党政府从1930年起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1984年我国政府决定予以承认。另外我国政府又批准了3个国际劳工公约,它们是:①1987年批准的《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

②1990年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③1990年批准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14 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规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主要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种。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15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①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②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有劳动者本人实现;③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16 劳动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在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是平等的,表现在: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文化、财产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但我国目前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还处在相对平等阶段,这突出表现在劳动权利能力要受到法规和政策的某些因素的制约。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应当是平等的,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17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调整的结果。其特征为: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18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①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畴。②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的,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调整劳动关系的围。③劳动关系的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19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0 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有:⑴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⑵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⑶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⑷休息、休假的权利;⑸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⑻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⑼组织工会和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⑽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⑾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⑴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⑵提高职业技能水平;⑶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⑷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⑸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⑹保守国家和单位业务等。

21 按劳动者职业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工人劳动法律关系、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帮手劳动法律关系。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22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即: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国家促进就业:是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项主要指标。

23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依法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其特点为:①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②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意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③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目前我国解决劳动就业的途径:①发展生产,节制生育;②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③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就业安置;

④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后备劳动力就业素质;⑤采取多种办法,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⑥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2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其特征为:①它是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组织;②它是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③它是劳动者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④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它应有常年的服务场所、专职从事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设施。

25 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劳动就业的原则:①国家就业原则;②平等就业原则;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④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⑤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⑥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26 集体合同:也成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条件和保险福利待遇在平等协商一致

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订立集体合同应包括的容:①劳动报酬;②工作时间;③休息休假;④保险福利;⑤劳动安全与卫生;⑥合同期限;⑦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⑧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容。

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平等协商原则;③义务对等原则。其程序为:①集体协商;②双方签字;③报送审查;④公布。

27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的法定容应包括: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③劳动待遇。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

28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容来划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29 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其特点:①集体协商代表的身份和人数对等;②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法律地位平等;③集体协商是公开、公平、平等的协商;④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⑤集体协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围协商。实行集体协商的意义:①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手段;②集体协商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③集体协商是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方法。

30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点为:①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②劳动合同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③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④

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性质;⑤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31 劳动合同的期限的种类: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32 实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意义:①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途径;

②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③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手段;④劳动合同可以使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所需要的劳动者;⑤劳动合同可以减少和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33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劳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也由过去以行政调整为主,发展为现在以法律调整为主。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已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工,企业也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双方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真正独立的主体,分别享有选择职业和自主用人的权利。因此,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市场机制在劳动力开发资源利用和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实现充分就业和合理流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要求企业有真正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劳动合同的法律形式来确定和调整劳动关系,可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真正享有用人权和择业权,形成劳动力供求调节机制,符合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实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

34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程序:①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②提出裁减人员的方案;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④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赔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35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三种情况:①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②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③经济性裁员。

36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37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来说,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不特定的另一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的意思表示。

38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①亲自履行原则;②权利义务统一原则;③全面履行原则;④协作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行为: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按合同履行程度,劳动合同履行行为分为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单方不履行四种情况。

39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①在试用期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0 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41 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双方自愿;②平等协商;③不得损害一方利益。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②劳动者被除名、开除;③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2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3 工资总量宏观控制:是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在我国,工资总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4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①按劳分配原则;②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③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45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最低工资的要件:①劳动者在单位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②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直接确定;③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使最低工资有了计量基础,也使最低工资标准化。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①最低工资制度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②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干预分配的手段,能够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保障社会的发展和稳定;③使我国工资制度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

46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47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48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作,从而计发工资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报酬,而是有一定时间的劳动成果来计算。计时工资:是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49 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绩效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50 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及其支付的规定:①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②加班工资;③婚、丧假工资;④年休假;⑤探亲假;⑥停工期间的待遇;⑦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以上情况企业应当分别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标准支付工资。

51 工资保障措施:是国家为了限制用人单位乱扣、滥罚工资而制定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①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②扣除工资数额的限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③特殊

情况下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法院判决和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费和赡养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应扣除的部分。

52 建立工资保障制度的意义:①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入权不受侵害;②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法制观念;③有利于减少因工资支付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53 基础工资:是指以大体维持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职务工资:是指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工资保障:是指《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等制度。

54 我国企业主要的工资制度:工资等级制度(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结构工资制度(是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利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效益工资制度(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工资等级制度的作用:①可以保证按劳分配原则和效益公平原则的贯彻实施;②可以促进劳动者学习技术和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③可以合理使用劳动力。

55 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工作日可分为四种:①标准工作日;②缩短工作日;③延长工作日;④不定时工作日。

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实行非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我国现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日: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56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目前我国休息及休假可分为六类:①一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②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③公休假日;④法定节日;⑤探亲假;⑥年休假。

57 公休假日:是指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六和星期日。年休假:是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我国有哪些法定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58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或一周之用于完成本质工作的时间。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①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律保障;②促进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59 我国《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①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②特殊情况下,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劳动法》规定,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况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③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④违反工时法的法律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60 加班: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61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其主要容:①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③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④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⑤通风照明的规定;⑥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⑦职工健康管理的规定。

62 劳动保护监察制度:是国家特设的劳动监察机构或群众组织对各厂矿单位实施各项劳动保护法规所进行的监察工作。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63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我国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容有:①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②机器设备的安全;③电器设备的安全;④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⑤建筑工程的安全;⑥矿山安全。

64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容有:①安全生产责任制;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③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④安全生产检查制度;⑤劳动保护检查制度;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65 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调整的意义:①有效地防止伤亡事故,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②有利于改造劳动条件和减少繁重的体力劳动,保护我国劳动力;③促进我国现代化生产技术的发展。

66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在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容有:①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严禁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②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围;要求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保护工作。

67 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其适用围: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其容为:①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②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包括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③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68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表现在:①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国家对广大妇女劳动者的关怀;②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还关系到我国下一代的健康体质的延续;

③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关系到我国职工队伍的健康水平。

69 职业培训:是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其含义:①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活动;②是一种以直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需要为目的的定向性培训;③它通常是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的规性培训。

根据职业培训的阶段和主要功能的不同,并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将职业培训活动分为三类: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它们分别承担起对社会劳动力、企业劳动力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流动劳动力进行培训的任务,并形成相对不同的培训法律关系。

加强职业培训的意义:①加强职业培训是现代化生产的客观需要;②加强职业培训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③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④加强职业培训有助于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实现公民的劳动权。

我国法律调整职业培训应遵循的原则:①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②需求导向原则;③投资受益原则;④效益责任原则;⑤学以致用原则。

70 职业技能鉴定:是由相关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71 技术等级标准:是国务院各产业部门依法制订的,用以衡量技术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并据以确定其技术等级的统一尺度。它根据各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责任大小,规定技术等级的数目以及各个等级具体的技术要求。

72 以考核的目的和容不同,目前我国技术考核的种类包括六种:①录用考核;②转正定级考核;③上岗、转岗考核;④本等级考核;⑤升级考核;⑥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73 在职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我国在职培训的形式:基本上采用在岗业余培训和离岗专门培训两种方式进行。在岗业余培训一般采用岗位培训、各种短期培训班、系列讲座、各类培训中心以及电大、业大、夜大、函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离岗专门培训的具体形式,通常有各类职业中学和职工大学,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代培等形式。

74 职业技术证书:是指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75 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期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我国就业前培训主要采取的形式:学徒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和学校培训等。

76 学徒培训:是指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学习并掌握生产技艺或业务技巧从而成为新技术工人或专业人员的一种培训方式。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失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77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失业、伤病、残疾、生育等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工作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特征:①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②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③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④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⑤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容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78 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形成雄厚的社会保险基金,保障巨大的货币支付能力,从而能够减轻劳动风险对个别劳动者的伤害。其作用:①保护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②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③加强安全防工作,促进安全生产;④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①保证基本生活需要,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的原则;②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③社会化、广覆盖原则。

79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①被保险的对象不同,前者限于劳动者,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②两者性质不同。前者为强制性保险,后者为任意性保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般遵循自愿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由当事人双方决定;③两者保险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前者以用人单位缴纳或财政拨款为主,并以强制方式扣缴,后者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征集保险基金,保险金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④两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前者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后者为不特定的双方当事人。

80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容:①工伤医疗待遇。医疗期,按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用人单位应支付医疗费用、伙食补助工伤津贴。②工

伤残疾待遇。评为1~4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评为5~10级的,原则上安排适当工作,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③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的,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81 确定社会保险支付的法律依据:①劳动能力丧失;②劳动能力中断;③劳动能力使用中断(失业)和职工死亡。计算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主要有:①以职工原工资为依据;②以工龄为依据;③以保险费的交纳为依据;④以国家宏观政策为依据。

82 劳动风险: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致使劳动者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职工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困难救济:是指针对平均生活水平在贫困线以下的经济特别困难者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职工福利在提供方式上,具有普遍性、集体性特征,救济则具有补充性特征。

83 我国社会保险新体制的容:①建立多层次保险制度;②优化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制度;③建立专门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

84 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包括:生活福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和福利补贴三个部分。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包括:社会保险体制、保险待遇支付依据、保险待遇计算依据、保险项目和待遇标准。我国建立的多层次保险制度的容包括:国家建立基本保险、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建立储蓄性保险。

85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区别:①二者畴不同,劳动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畴,是一种义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畴,是一种自律信条。②二者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义务的实现;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最佳经济效益和其他劳动者权益的实现。③二者实现的手段不同,前者必须伴以惩戒;后者则主要凭借疚和自责。

86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

美与假、恶丑,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的总和。我国劳动纪律的特点:①是劳动者自己的纪律;②是劳动者自觉的纪律;③是劳动者自愿的纪律。

87 我国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的作用:①可以保证社会主义劳动生产正常地进行,从而促进国民经济顺利发展;②可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③劳动纪律是严格科学管理,完善企业各种经济责任制的必要条件;④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88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是工会在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中所占的位置的法律反映。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工会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的地位,主要通过工会在广泛的社会联系中同其他各社会组织及本阶级群众的基本联系,使工会的作用、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得到体现。在我国,工会在组织上有自己独立的系统,独立开展活动。它不是党组织的附属机构,也不是国家机关的组织。工会按自身性质开展活动。

89 职工管理:是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90 中国工会: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从工会发展的历史和客观存在的实际看,我国工会的性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①阶级性说明,工会决不是超阶级的组织,也不是任何别的阶级组织,而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组织;②群众性说明,工会在其本阶级围有最广泛的组织性、部的性和自愿性;③社会性说明,工会是团结工人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

91 我国工会的权利:①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②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③保障职工依法行使参与的权利;④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的主要职责有:①教育职

工的职责;②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③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92 我国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利的机构。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经营管理或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93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审议权。指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大局和关系企业前途命运的大事、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②同意或否决权。指职代会对厂长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依法予以同意或否定的权利。③审议决定权。指职代会对厂长关于职工福利的重大实施方案依法审议决定的权利。④评议监督权。指职代会依法对厂级干部的才、德、勤、绩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奖励和任免建议的权利。⑤选举权。指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厂长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①支持厂长全面负责的义务;②教育职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94 我国职工管理制度的作用:①可以充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②可以保障厂长负责制的顺利执行;③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

95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劳动争议的概念主要包含的容:①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②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

③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96 劳动争议的分类:①以劳动争议标的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②以劳动争议的职工人数多寡,可划分为单个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③以争议

67劳动法技能培训

66劳动法技能培训吴颖萍 吴颖萍: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业务主管。 执业领域:劳动案件诉讼及仲裁、人力资源管理规划、劳动用工制度设计、各类公司业务中的裁员及员工安置。 长期专业从事企业劳动法律事务,在业内被公认为北京市为数极少的具有丰富经验的劳动法专业律师之一。曾参与编写了中国企业联合会隆重推荐的《人力资源经理劳动合同法实务手册》、北京市律协组织的《劳动合同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和《大学生就业100问》等劳动法专著 一、前言 (一)企业的风险及特征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来源 (三)劳动争议的现状 1.现状 2.原因 3.争议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二、劳动业务概述及注意事项 (一)劳动业务的种类 1.仲裁和诉讼代理 2.非诉业务 二、劳动业务概述及注意事项 (二)从事劳动业务的注意事项 1.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 2.注意政治学习 3.关注人保部规定 4.关注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 5.注意工会工作 6.适当研究心理学 7.提高沟通、调解、谈判、驾驭的能力 8.有公正、公平、合理的意识 9.如果企业顾问,注意维护客户的声誉 三、劳动仲裁、诉讼代理业务 1.确认是否为劳动争议 2.确认受理申诉的仲裁机构 3.审查仲裁时效 4.确认是否提出反诉 5.收集证据,指导取证,确定思路 6.确认是否属于一裁终裁案件 7.撰写申诉书或答辩状 8.确认是否需要申请先予执行 9.准备开庭 接三、劳动仲裁、诉讼代理业务

相关案例分析。 四、劳动非诉业务 (一)日常咨询 几种用工形式的介绍。 (二)常见问题的处理 1.劳动关系的认定 2.违纪解除合同 四、劳动非诉业务 接(二)常见问题的处理 3.不胜任解除合同 4.试用期解除合同 5.协商解除合同 6.医疗期满解除合同 7.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律师在协商、调解中的工作 1.关于律师函 2.相关案例 (四)劳动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内容 1.制作法律文件 2.出具法律意见书 3.劳动法律培训 4.代表企业与员工面谈 五、专项法律服务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作用 2.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体系 3.员工行为准则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自考劳动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自考劳动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1、劳动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7.5通过,自1995.1.1日起施行。 2、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包括:⑴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⑵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⑶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⑷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⑸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⑴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⑵劳动者有享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⑶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⑷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⑸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⑹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⑺ \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我国劳动法的作用: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⑵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⑶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6、劳动法的体系是劳动法律规范的逻辑排列,劳动法学的体系则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进行科学分析和理论概括地排列,其内容不局限于劳动法。 7、我国职业培训制度包括二大类:一类是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它又可以分为初次就业前的培训和再就业(转业)前的培训两种;另一类是在职职业培训。 8、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方是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另一方是自由劳动者。 9、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10、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

自考法律专业是哪个院校发毕业证

很多考生考自考会选择法律专业,但是大家很多都不知道自考本科法律专业是哪个院校主考的,首先要告诉大家说的是自考是不能选择主考院校的,那么河南省的自考本科法律专业是郑州大学主考的,郑州大学呢也是河南省唯一一岁211院校,所以说选择了自考本科法律专业就是选择了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法律专业不需要到主考院校去考试,不论你在河南什么地方报考自考的法律专业,考试合格颁发的毕业证书上面都有郑州大学的章和河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章。接下来我们介绍下河南自考法律专业的有关的其他内容。 一、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法律专业介绍: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法律专业主要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相关的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够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可以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服务和仲裁机构以及涉外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人才。 二、河南自考本科法律专业就业方向 自考本科法律科目主要培养从事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法律实际工作以及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在专科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国外法律和法学的动态,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掌握一门外国语。自考法律是近年来自学考试的热门专业和最具“钱途”的专业。取得法律学历后,可在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法务等单位工作法律专业主要注重培养德才兼备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需要掌握法律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自考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支付,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考本科学历学信网可查,国家认可,可以考研,考公务员,晋职,涨工资,考取资格证书等,自考可以帮助在职人员更好的发展。有需要了解更多有关自考本科法律的

自考劳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自考劳动法考试试题及 答案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作为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并在下列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 () A.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B.休息休假权 C.劳动就业权 D.获得报酬权 2.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C.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D.劳动法律事实 3.下列关于劳动就业服务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A.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失业登记、职业指导、生产自救、就业训练等 B.就业服务的对象包括有劳动力供给愿望的各种劳动者及需求劳动力的各种用人单位 C.提供就业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 D.享受就业服务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4.甲公司在新建化工生产线投入生产的过程中,其下列行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是() A.试运行期间,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员已经接受了专门培训,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B.安排女技术员参加公司技术攻关小组并到位于地下的设备室进行检测 C.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新生产线上从事夜间劳动 D.在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预警装置调试完成之前,将生产线投入生产和使用 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自用工 之日起() A.十天内 B.十五天内 C.一个月内 D.一年内 6.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无须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 A.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 者不同意续订的 B.劳动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

自考劳动法学第九章笔记

第九章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1、(识)集体协商的概念。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应)集体协商的意义。 ①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总是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合法权益常常会受到侵害。劳动者联合起来,通过工会或以全体职工的名义与用人单位交涉,即以集体协商的方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带有普遍性的共同利益,是逐步被接受的有效方法,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②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表现为: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关系密切,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的商谈过程,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集体合同的签订明确了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同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了相对稳定的和平期间,使劳动关系得到协调稳定。 ③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 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劳动立法所规定的保障标准,这就可以起到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的作用。同时,集体合同还可以弥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个体谈判力量不足的缺憾,起到帮助和救济个体劳动合同的实际效果。 3、(识)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在我国,法律上将集体协商的代表确定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 集体协商的代表由工会和企业指派,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每方代表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4、(识)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 ①外部义务。指集体协商代表一方当事人在参加协商谈判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⑴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 ⑵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⑶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②内部义务。指集体协商代表对自己所代表的工会或企业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或应当履行的职责。 ⑴应当了解和掌握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⑵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⑶应当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5、(识)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 《集体合同规定》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领)集体协商的内容。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7、(领)集体协商的程序。 ①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②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③正式进行谈判阶段;(★可暂时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④签订集体合同。 8、(识)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自考法律本科

自考法律本科 必考科目及学分: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分英语(二) 14分法律文书写作3分 国际私法4分国际经济法概论6分 合同法5分公司法4分 劳动法4分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4分知识产权法4分婚姻家庭法3分 选考科目及学分: 金融法4分税法3分 票据法3分保险法3分 房地产法3分市场竞争法4分 证据法学6分公证与律师制度3分 学分合计:65分 1、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或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2、其他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五门课程。 3、原法律专业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已通过“婚姻法”课程考试的,不须报考“婚姻家庭法”课程,

可在选考课程中另行任选一门课程考试。 4、原法律专业自考专科毕业生已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的,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中国法制史”,而应参加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课程考试,在专科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的,报考本科段时,须参加“中国法制史”的考试,以上考生,本科段可少选一门选考课程。 5、原法律专业本科段第一轮考试计划与新计划中,凡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一致的课程,成绩互抵;原计划中由必考课改为新计划中的选考或由选考课改为必考课的课程,成绩对应相抵。如:金融法(原为必考)互抵金融法(现为选考);环境法学(原为选考)互抵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现为必考)。 6、在原法律专业本科段第一轮考试中,已通过必考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选考课“立法学”、“侵权行为法”、“政治学原理”、“物权法”、“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试的,可抵新计划中的选考课。 7、申请免考英语(二)的考生,必须在选考课中加考三门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 8、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原来按老计划参加过考试的考生,凡通过“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的,不再参加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只通过其中一门课程的考生,须参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的考试。

20174月份自学考试劳动法真题(最全)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是( ) A、瑞士 B、美国 C、意大利 D、英国 2、季某是某物业公司的水电维修工,公司安排其在国庆节期间加班3天,公司为其提供的加班待遇应当是( ) A、安排季某补休,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B、按照不低于季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费 C、按照不低于季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 D、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3、王某与日广电子厂于2015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单证明王某的社会保险金一直是由观澜公司缴纳。日广电子厂以内部人员调整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社保个人账户单足以证明其与观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B、日广电子厂与王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C、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 D、观澜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下列选项不属于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是( ) A、参与用人单位卫生决策的权利 B、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 C、工伤保险权 D、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5、职工王某的下列劳动收入,属于工资的是( ) A、计划生育补贴 B、稿费 C、劳动竞赛奖 D、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6、在下列人员中,适用最低工资的是( ) A、在工作时间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的职工 B、医疗期内病休的职工 C、企业内待岗的职工 D、回家乡探亲的职工 7、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不属于非法用工,应当满足的条件是( ) A、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工 B、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过批准招工 C、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过批准且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招工 D、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过批准且经未成年人同意招工 8、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 A、女职工周某在哺乳期内,但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

自考法律本科毕业自我鉴定

自考法律本科毕业自我鉴定 篇一:自考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 自考毕业自我鉴定 经过几年的坚苦磨砺,我正式修完了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所有自考科目,终于拿到了梦寐以求的证书。通过参加自学考试,使我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不断的提高自己。它不仅给了我一个证书,更重要的是给了我一种生活的态度,一种学习的方法。它考验了我的意志和耐力,给了我永不言弃的做人理念和事实求是的工作态度,给了我足够的信心去面对竞争激烈的社会挑战。 在政治思想方面,我坚持党的方针,政策,热衷于党的教育事业。在处理自学考试和工作的关系上,我做到工作和自学两不误。尽管在职学习困难重重,加上年龄的增长,上有老,下有小,烦琐事多多。但困难只能让奋斗者越战越勇!利用工作之余和假日认真学习自考教材.汉语言专业知识丰富了我的语文素养,使教学工作得到不断的提升.虽然学习占用了一些业余时间,但工作时间我却是以效率取胜,工作并不 耽误,而且取得更大成就,受到领导首肯,每年度考核等级达到优。年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自考已结束.我将去迎接新的挑战,继续奋斗.篇二:自学考试毕业自我鉴定自学考试毕业自我鉴定

对于无缘大学学堂的我们来说,自学无疑是让自己进入知识殿堂的最便捷的路。这里,我们虽然听不见老师的谆谆教诲,但是我们领略到了专家学者深邃的思想;这里,我们虽然不能享受同学互助的温馨,但是,在“孤独”的学习中,我们的意志得到砥砺。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边苦作舟。几年的自学历程,我明白了这句话的真正含义。人类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精神财富,每个人都可以平等的继承这一遗产。参与自学考试之前,我以为没有老师的指导,无法领会知识的精妙。是的,老师是我们求学路上的引路人,但是,知识是无穷的,老师的指导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精力上都是有限的,高明的老师不会也不可能把人类的一切知识教给学生,他教给学生的是获取更多知识的能力和方法。这就是自学。每一门自学考试教材,专家学者都给了我们自学的方法,正是在这些方法的指导下,我们才得以顺利的毕业。再好的方法,如果没践行者的“勤”和“苦”,也注定成为美丽的塑料花——好看但没有生命力。所以,自学路上每一位莘莘学子所取得的成就,都是自考委员会的专家学者的正确引导和自身努力奋斗的结果。 有付出,就会有回报。每一个自学者,都会有:自考法律本科毕业自我鉴定)1、《毕业生登记表》须用水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二份,字迹清楚,不得复印、不得涂 改。 2、“工作单位”一栏,无工作的自考毕业生请不要填写。“家庭地址”一栏,外地自考毕

2017最新劳动法

目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 周岁,且尚未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 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 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 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 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202年7月自考劳动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2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 选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的是() .. A.劳动合同期满B.工资待遇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D.劳动者违背合同期限内不生育的约定 2.按照劳动争议标的性质的不同,劳动争议可以分为() A.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B.个别争议和团体争议 C.合同争议和法律争议D.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的是() A.企业规章制度B.劳动合同 C.法律法规D.集体合同 4.下列选项中的关于社会保险项目,劳动者无需 缴纳保险费的是() .. A.养老保险B.生育保险 C.医疗保险D.失业保险 5.我国确定不同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是() A.统一费率B.差别费率 C.浮动费率D.固定费率 6.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的是() A.试用期条款B.劳动报酬条款 C.竞业限制条款D.补充社会保险条款 7.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无需 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是() .. A.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B.经济性裁员 C.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D.非过错性辞退 的是() 8.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合法 ... A.某砖厂女职工董某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她简单打扫清洁卫生,不再做搬运工 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便要求每个职工每天加班1个小时,怀孕达6个月的女职工刘某也不例外 C.某公司通知其女职工周某,鉴于她的孩子已满13个月,公司决定恢复她“三班倒”的工作制 D.某矿山女职工肖某被安排到井下工作 9.安排劳动者在星期六、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工资报酬,具体比例是()

劳动合同法22条

劳动合同法22条 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

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 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3)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

自考劳动法案例大题

柳某于2007 年3 月入职A 公司工作,直至2010 年12 月31 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2011 年3 月11 日,柳某就其与A 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 公司支付其2009 年度年终奖金。2012 年2 月23 日,柳某又以要求A 公司向其支付2010 年度加班费为由再次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1)若柳某不服该仲裁结果,欲寻求司法救济,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2)若柳某主张其于2011 年3 月11 日第一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时效中断,其所主张的2010 年度的加班费未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应当支持该主张,为什么? (3)若柳某提出应由A 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仲裁庭应如何处理? (1)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柳某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应该支持主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终止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之日起算”。柳某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已明确知道其自身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柳某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2010 年12 月31 日。所以,陈某于2011 年3 月11 日提出仲裁申请是在仲裁时效起算日起一年内提出,是受法律保护的。 (3)(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

成人自考本科有哪些专业

成人自考本科有哪些专业 成人自考本科有哪些专业 当今社会,经济技术快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光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大专文凭已不再是稀罕事儿。本科以上学历成为社会在职人员提升学历,找寻好工作的重要筹码之一! 2015年自考本科你准备好了吗?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2015年自考本科有哪些专业? 自考本科是在总体上与一般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同类专业水平相一致的自学考试,一般分为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本科段是按照普通高校的要求而设置的本科专业,在这里小编要指的是高起本(注:近年各省市已逐渐取消高起本层次),我国公民不论年龄、性别、民族、种族、学历等均可报考,完成教学计划,修满学分后即可申请毕业,符合条件者还将获得学士学位;而自考独立本科段是指“专升本”的本科,大多数省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对这类专业均实行与本科段专业相同的管理,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或正在专科(或专科以上)的学员才可报读,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后也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自考本科专业多以市场需求,社会实际情况来设置课程,实用性相对较强,从而部门专业将会有所限制。事实上,考生在报考自考本科时要从自身兴趣、工作需求或未来发展需求来选择专业(推荐),当然也可以从自己专科时的专业来着手。毕竟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自己以后的发展才是最有用的。目前2014年自考本科专业主要有会计、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机电一体化等,主要分为八大类,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列出较热门的专业供大家参考: 学历层次专业名称 专科国际贸易 计算机及应用药学 销售管理 旅游管理 计算机信息管理护理学 财税 金融

金融管理(中英合作专业)会计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商务管理(中英合作专业)物流管理 采购与供应管理 社会工作与管理 行政管理 机关管理及办公自动化 学前教育 小学教育 公共关系 机电一体化工程 管理工程 电子政务 基础科段法律 律师 汉语言文学英语 新闻学 中药学 本科中药学 新闻学 英语 汉语言文学公安管理律师 法律 独立本科段护理学 电子政务 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 计算机及应用机电一体化工程数学教育 公共关系 广告学 秘书学 小学教育

自考劳动法笔记word版

(1)工时立法。实行8 争的目标。 (2)带薪年休假立法 (3)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如美国1970年颁布了 安全卫生法》,1977年颁布了《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4)最低工资立法。 重要法律,也是工人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美国 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对最低工资做了规定。(5)社会保险法。(6)劳动合同立法(7 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8)前苏联的劳动立法。 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 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1970 了1922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4 机构。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6 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 织。 1922 机关。《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 纲》。 (2)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1923年 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 (3)广州、武汉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工会条例》、 人运动决议案》、《关于工人十条》、《劳动仲裁条例》(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工会组织条例》、 理法》、《团体协约法》、《工厂法》、《修正工厂法》、 重要、最完备的立法。 《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1949年至1966年,《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是指劳动者独立支 (工作)之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 从而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18世纪末英美等工业 总的说来,可以 前 ④私营企业

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

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

2017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 简介:稀缺性:此课程将劳动法体系和薪酬绩效管理体系紧密相结合,国内极少出现此类课程。针对性:课程内容精选了过去5年来主讲老师亲自处理过的且在不少用人单位内部也曾发生过的代表性案例,这些案例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大环境大气候,极具参考性和启发性。实战性:实战沙盘演练,学员深入思考与充分互动,老师毫不保留倾囊相授;学员把错误留在课堂,把正确的观点、方法、工具、技能带回去。... 深圳,上海,北京,广州长期开课;课程时长:2天;详细会务信息请登陆森涛培训网查看 适合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介绍

注明:该课程2天为一个单元,A单元与B单元内容是完全独立的不分先后顺序,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参加A单元或者B单元,或AB单元均参加,可以参加完A单元再参加B单元或者先参加B单元再参加A单元均可,A单元与B单元内容请看下面的课程大纲!!! ● 课程背景: 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及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2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若干规定》;2014年…… 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否则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精细化”管理,否则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

劳动法重点法律自考本科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一部分 1 劳动法:狭义的理解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广义的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⑵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②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③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④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 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为:①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单位; ③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部劳动规则。 3 我国劳动法的作用表现在: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4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②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③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④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⑤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参与权利的原则;⑥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⑦劳动者有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 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②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基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一、法理学 1.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2.法理学的价值 3.论法的价值 4.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益的关系 5.社会主义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6.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7.论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意识 9.新时期法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10.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11.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2.论“司法独立”

13.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4.论法治 15.论法的继承性 16.论法的科学性 17.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二、宪法学 1.对宪法规范特征的研究 2.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3.违宪问题研究 4.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 5.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6.论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7.宪政比较研究 8.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9.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10.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三、行政法学 1.行政合同性质论 2.论行政许可制度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4.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5.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践 6.论健全干部竞争机制 7.行政立法技术探讨 8.论行政责任 9.试论公务时限 10.试论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界限11.论行政不作为违法

12.行政法性质探讨 13.行政法律关系之特性与构成 14.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之关系 15.国家公务员法律身份的探讨 16.行政行为分类之研究 17.行政违法论 18.行政法律责任认定 四、行政诉讼法学 1.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初探 2.试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3.试论行政责任中的公务豁免原则 4.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5.论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 6.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

劳动法考试内容汇总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社会关系包括:保姆与雇主(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公务员和单位(单位并非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大学生兼职合同(兼职不能算作就业,只是一种劳务关系)、退休返聘(退休后享有退休金)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以及不合格的劳动者(如童工)仍适用劳动法 二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二者是同时产生、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不允许别人代理,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2.取得劳动报酬权 3.休息休假权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基本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公认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世界上最早进行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是新西兰 三国际劳动立法(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特点:1.立法的三方性2.适用的国内性 3.自愿性4.间接性5.立法内容的弹性 国际劳工组织的构成: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关)、国际劳工局(常设办事机关) 四工会(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力量斗争,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性质:《工会法》第2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法律地位:唯一性和独立性、具有法人资格 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权利:1.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2.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4.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 5.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6.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7.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自考法律专业本科税法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税法的基本理论 一、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其中无偿性是关键特征。 二、税收的分类: 1、根据征收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方 式。) 2、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直接税和间接税。 3、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权的不同: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4、根据计税标准不同:从价税、从量税。 5、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普通税、目的税。 6、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价内税、价外税。 三、税法的概念: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它是国家政治权利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 四、、税法的特征:1、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2、是以确认税收的权利(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3、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4、是实体 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五、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次 要的、为前者服务的。 六、税法的作用:1、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 2、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 3、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 4、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 七、税法要素:税法要素,又称税法构成要素或课税要素,一般是指各种单行税种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成。是一国税法种必不 可少的主要内涵与抽象概括。 八、税法要素的分类:税法的定义性要素、税法的规则性要素、税法的原则性要素。 九、税法要素包括税法主题、课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八大部分,其中前三种是主要要素。 十、税法主体:是指依税法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收权利和税法义务的承担着,包括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两类。税法主体,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驶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征税机关,另一方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以及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十一、征税主体:即享有征税权的是国家,征税权是国家主体的一部分。 十二、我国的税收征管管理工作分别由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部分负责。 13、纳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是税法学基础理论以及税法实践研究的重要课题。 14、纳税主体的不同分类: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这是最一般的分类方式。 (2)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3)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5)单独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 15、课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或征收对象,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它是区别各种税的重要标志,也是进行税收分类和 税法分类的重要依据。 16、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17、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 素。 18、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19、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以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 20、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 率越低。 21、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劳动合同法试题--带答案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书面劳动合同 B.口头劳动合同 C.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A.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B.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类型有。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1个月 B.6个月 C.1年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A.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B.劳动纪律 C.社会保险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 A.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B.只有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雇佣时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C.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