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劳动法资料汇集(小抄必过)
1、劳动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施行。
2、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包括:管理劳动国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所发生的某些关系、工会组织与单位等一下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对人适用范围是,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人体经济组织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有享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保险的要得和原则、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有组织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提请处理劳动权利的原则
5、我国劳动法的作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6、劳动法的体系是劳动法律远东的逻辑排列,劳动法学的体系则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进行科学分析和理论概括地排列,其内容不局限于劳动法
7、我国职业培训制度包括二大类:一类是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它又可以分为初次就业前的培训和再就业(转业)前的培训两种;另一类是在职职业培训
8、资本主义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方是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另一方是自由劳动者。
9、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的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10、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
11、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是《国际劳动宪章》
12、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会员国。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13、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及其十项原则。同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14、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特点之一,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15、国际劳工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和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
16、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17、1983年我国代表团第一次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
18、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可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划分,还可分为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19、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20、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2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易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早于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主体。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
23、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
24、劳动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分为:
1.行为,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做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劳动行政管理行为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劳动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仲裁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
劳动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判决行为
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
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丧失
25、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26、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
27、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
28、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9、用人单位是指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30、劳动就业方针:1980年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算度职业相结合方针。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算度职业
31、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国家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发个体营业执照
3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房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35、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须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属于营利性的,还要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劳动部审核批准,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
36、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是国家组织劳动就业的基本形式
37、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应按照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劳动合同的要约通常由用人单位发出
38、劳动合同的各类
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按照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按照用人方式不同: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按照劳动者人数: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
按照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9、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
40、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之内、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41、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法定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的劳动条件劳动待遇(工资、保险、福利)
商定内容:必要内容(工作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期限);补充内容(是否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是否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否提供居住条件等)
42、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43、劳动合同的成文生效的关系
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嫠效力,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主的,其生效时间
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44、无效劳动合同:
1、按合同内容来划分:《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
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基本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但不影响基本内容
3、《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5、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亲自履行原则;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46、不受“劳动合同没有变更,有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限制的情况: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
发生短期停工
单位行政依法任命、调动职工工作
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47、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
近期作出答复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48、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49、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协商解除。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当事人双方或单方的法律行为
50、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得损害一方利益、达成书面协议
51、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条件: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
52、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提前通知对方、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全责,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5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应根据【A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24 双方协商一致的,根据A,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2.2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根据A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重病和绝症在些基础上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100%
3.26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A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 2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根据A
5. 27经济性裁减人员的: 根据A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补偿,除全额足外,还须按补偿金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4、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
5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实践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56、追究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二是当事人本身有过错,包括主观故意或行为的过失
57、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8、集体协商的代表:
1.每方3-10名,双方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双方另行指定1名记录员
2.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行政指派,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派出,未建立工会对用人单位由职工,民主推举,必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3.用人单位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指派,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书面委
托
4.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9、20世纪6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60、集体合同条款包括:标准性条款、目标性条款、程序性条款
61、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合法原则、平等协商原则、义务对等原则
62、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公布
1.集体协商若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可暂时路上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3、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1.按劳动分配原则即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
2.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的水平的原则
3.用人单位版主分配的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64、用人单位版主分配原则的含义是:工资分配主体是企业而不是国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65、个人物质利益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承认个人物质利益是个人活力的一个基本因素,也是社会利益的基础
66、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企业专项支出有:国务院规定的各类资金;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支出;职工出差费用;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
67、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68、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69、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等不同职能的工资组成
70、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有单位负担。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
71、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包括: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婚、丧假工资;年休假工资;探亲假工资;停要期间的待遇;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72、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仪式津贴
73、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非职工本人过失造成的仪式,按时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给仪式津贴
74、停工连续3个工作日工资照发,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的天数发给仪式津贴
75、工资支付的办法;法定货币、书面记录、工作清单、约定的日期支付、每月支付
7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法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77、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造作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8、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劳动者实现休息树的法律保障
2.促进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79、工作日分为以下四种:
1.标准工作日:一般情况下法律真凭实据统一的工作时间
2.缩短工作日: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有毒有害、条件艰苦、过度紧张、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延长工作日: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适用于突击性、季节性比较强的工作、应当在闲季时安排补休或者给予经济补偿。(适用于交通、邮电、渔业、勘探、建筑、制糖、旅游等)
4.不定时工作日: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适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出租司机、装卸人员等)
80、休息休假的种类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午休及用膳时间(小于半小时不计入工作时间;工间操计入工作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3.公休假日。必须是满一个工作周日以后的休息时间,周六、周日,也可以轮流安排在其他时间
4.法定节日
劳动法对法定节日作了原则规定: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3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各半天)
全体公民的节日,如适逢公休假日应在次日补假;部分公民的节日适逢公休假日则不补假
5.探亲假
工作满一个的固定职工,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期限:
探望配偶,一方一年30天;
未婚探望父母,一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
已婚探望父母,4年1次20天
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人一样享受接亲假待遇
6.年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都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8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是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昨越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82、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禁止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倒计时抢修的等等
83、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84、劳动保护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85、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86、我国现行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
2.机器设备的安全
3.电器设备的安全
4.动力锅和气瓶的安全
5.建筑工程的安全
6.矿山安全
87、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
1.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
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
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
4.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
88、伤亡事故处理就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89、国务院1988年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保护规定
90、《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
91、女职工孕期内,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昨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及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93、我国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94、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经超过半年时要进行健康检查。经医务部门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要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95、未成年工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工作。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96、法律调整职培训的原则:
1.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
2.需求导向原则
3.投资受益原则
4.效益责任原则
5.学以致用原则
97、职业培训的分类
1.就业前培训。包括学徒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学校培训
2.在职培训包括在岗业余培训、离岗专业培训
3,转业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人员
98、培训中心与受培人员之间所建立的是单一的培训法律关系,培训期限届满双方的法律关系即行终结。师徒合同所确立的是教学关系
99、劳动法规定,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按规定提取培训经费,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100、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
101、技术考核的种类
1.录用考核
2.转正定级考核
3.上岗、转岗考核
4.本等级考核
5.升级考核
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102、国家对职业培训成效的权威认可,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制度
103、经公证的技术鉴定证书还是劳务输出,公民境外就业的有效证件
104、多层次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建立基本保险、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建立储蓄保险105、保险基金的筹集目前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原则上以省为范围实行统筹和统支,允许基金中的积累部分有限度地投入营运
106、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
1.劳动能力丧失
2.劳动能力暂时中断
3.劳动力使用中断
4.职工死亡
107、各项保险待遇的确定和支付,均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授权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合法依据
108、我国风险事故依伤害的具体形式不同,分为:负伤、疾病、残废、死亡、生育、衰老、失业七种,
依导致风险伤害的原因不同,划分为:因工、非因工、生理变化三类
109、“因工“的范围包括:1。执行日常工作任务和行政指派的工作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行政指派而从事对企业有得的工作
3.从事发明和技术改造工作
4见义勇为
5.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6.职业病
110、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的“因公“条件 1.在上下班必经的路线上 2.在上下班法定的时间内3.只能是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 4.本人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
111、不属于“因工“的范围:1.犯罪或自杀、自残 2.打架、斗殴3、蓄意违章
112、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113、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内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11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3——24个月医疗期;劳动合同制工人,给予3——12个月医疗期;临时工制工人的医疗期不超过3个月
115、残废的等级: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16、因工死亡(含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按企业平均工资3 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费,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依人数按死者工资的25——50%的比率定期发给抚恤费
非因工死亡:按企业平均工资2 个月的数额发人丧葬费,对其遗属按人数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死者6——12个月工资数额的救济费
117、离休是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所规定的离职休养待遇、
118、正常情况下的退休,男性60(干部60),女性50(干部55周岁),并连续工龄达到10年,特殊情况下的退休是,男性55 女性45连续工龄达到10年
119、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
120、实施失业保险的范围包括: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 2.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或依规定停产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3.按照规定参加保险,交费时间满一年 4.非困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合同 5.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121、失业待遇保险标准:1.累计交费10年以上,可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 2.交费5——10年,可领取不超过18个月的失业保险 3.交费不足5年的,最多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 4.养老、失业、疾病保险个人和单位都缴费;生育、工作个人不缴费,单位缴费
122、福利在提供方式上,具有普遍性,集体性特征,救济则具有补充性特征
123、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大致上包括:生活福利设施、文体娱乐设施、福利补贴三个部分
124、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1——2年)、开除
2.经济处罚:罚款(不起过本人标准工资的20%)、停发工资(只适用于留用察看期间)、降级(幅度一般为1级,最多也不能超过2级)、赔偿经济损失
3.刑事制裁
125、工会的法律地位是指工会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所占的位置的法律反映
126、《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127、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声音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28、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事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129、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
1.审议权(关于企业经营管理和前途命运的大事、方案)
2.同意或否决权(关于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
3.审议决定权(关于职工福利的重大方案
4.评议监督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厂长
130、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民主参与的特征
1.具有明确的主从性,不具有所有权意义上和权利范围内的参与
2.具在民主性
3.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
职工民主参与既不具有权利的权威,也不具有义务的责任
131、依劳动争议标的的性质不同,劳动争议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132、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 2.依法处理原则 3.公正处理原则 4.三方原则
133、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银魂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13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前者由职工推举产生;后二者由指定产生,企业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3;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于企业工会委员会
13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组成。代表总数应为单数,三方人数相等;主任由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办事机构是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36、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庭设若干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专、兼职仲裁员在案件处理中享有同行的权利。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服从委员会的决定;遇有重大的疑难争议案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137、仲裁庭办案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易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组成不符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令其重组138、劳动争议的处理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139、仲裁是指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也称公断。就其不同性质可分为民间仲裁和国家仲裁,我国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属国家仲裁
140、调解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应特别遵循自愿原则和协商原则
141、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可用书面口头形式进行。争议的职工方为3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经调解达成塄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达不成塄的,填写调解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仲裁
142、仲裁程序是处理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及合议制,庭审合议遵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结案三道具体程序
143、决定立案后7日内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前4日,将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对申诉人作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制度裁决
144、审理仲裁案件,应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达不到协议或反悔的进入仲裁145、仲裁庭的裁决,一般只对仲裁标的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对属于经济赔偿或补偿的争议标的可作出变更裁决,对其他标的的可另行向当事人提出仲裁建议,裁决作出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146、裁决书送达15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上列法律文书等同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文书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确有错误可不执行147、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争议案件,可在规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懂事审判庭起诉,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懂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48、争议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经过,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特别处理程序;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基本上适用普通争议的解决方式。
149、处理劳动制度:
1.争议案件管辖制度;
2.回避制度
3.时效制度
4.送达制度
5.仲裁监督制度
150、县、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规定
151、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152、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153、当事人应遵守的时效
1.当事人从知道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提出申诉;从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调解或60日内申请仲裁
2.被诉人应于收到申诉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走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54、争议处理机关应当遵守的时效
1.调解争议应于30日内结束,否则视为调解不成
2.仲裁委员会就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仲裁应在60日内作出裁决,延期不得超过30日
155、送达分为五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156、我国当前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除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的执行实行全面监督检查之外,还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它有权依法检举和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157、用人单位有下列分割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按行政程序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两者总和的1——5售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简答题
1.简述19世纪下半叶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答:劳动法的产生,是大工业时期“人类理性”的体现;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2 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一些社会关系
3 简述劳动关系的各类的哪些?
答: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从职业分类上可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等从工人运动角度可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4.试列举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哪些?
答:一、列举式方法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区别式方法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的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5.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者虽然有一部分也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权彩云易散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两者调整的呆若木鸡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股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藉此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6. 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答:经济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7. 简述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答: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8.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答:劳动法海洋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规章;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惯例
9. 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哪些?
答:一、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10. 简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生产条件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1. 简述劳动者集体的权利有哪些?
答: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参与权
12. 简述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3.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答: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关系的参加者倒计时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心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就联系方面而言,国家问题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
两者的区别: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中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心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14. 简述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二、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三、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征;四、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5. 简述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答:所谓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给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16. 简述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七项法定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7、简述集体合同的的重要作用
答:集体合同的推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同权益,维护与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由易到难均有有重要的作用
一、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二、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三、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四、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8. 简述签订集体合同和程序有哪些?
答:一、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二、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三、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19. 简述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
答: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一、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二、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三、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者益于社会的劳动,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四,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0. 简述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答: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障;生产自救
21. 简述特殊群体包括哪些人?
答: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22.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什么?
答: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版主权
二、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是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
三、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
四、由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按芝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如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雇工收入、资产增值等
23、简述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q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立法;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的立法;严禁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立法
24、在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缩短工时制是指工作时间适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国务院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部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现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在特殊情况的职工。就现阶段而言,具体包括: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殊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16到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25、劳动者的休息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具体内容是指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期间内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到少享有16小时、平均每周享有128小时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二、劳动者在特定时间休息的权利,即劳动者有权在法定节日、单位确定的公休日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调换
三、劳动者享有相对连续性休息时间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四、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休息或休假的权利、如工间休息、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特定休息或休假
26.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
3.探亲假期间待遇。工资待遇。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亲路费的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27.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28、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特征
答: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
29.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宏观调控性质的法律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
30. 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的意义
答: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31. 简述我国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
答:职业纪律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职业纪律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
32. 简述我国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答: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关系密切,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生产效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者的区别: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直接目的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度了奖惩制度,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二者联系:主体相同,二者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调整对象相同。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最终目的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33. 简述职业纪律法律保障的主要内容
答:我国政府制度了对职工奖惩制度,从法律上对职工纪律给予必要的保障。这些法律保障主要包括;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8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适用该条例、奖惩制度对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和奖励办法都作了规定
34. 简述社会保险的涵义
答:1.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
2.社会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3.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岗位,不包括主观因素所致的此类损害
4.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
5.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35. 简述社会保险知道的功能
答: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36. 简述失业保险的基本特点
答:适用对象的特定性;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待遇水平较低;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37. 简述工作保险特点和作用
答:工作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工作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作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作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作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差别
作用: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补偿损失,维持生活;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38. 简述职工福利的特征
答:职业关联性;普遍性;功利性;集体性;效益性
39. 简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交涉和协商的权利;监督和调查的权利;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义务: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评价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4.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40. 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答:特点:1.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 2.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 3.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劳动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作用:1.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 2.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 3.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是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有利于消除劳资隔阂,防止劳动不必要的纠纷
41. 简述劳动法中行政处罚的几种形式
答: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通报批评
42、简述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的特殊性
答:在劳动关系缔结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除了具有平等性以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考虑到劳动关系的这一特性,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出“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
此外,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劳动者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法律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43. 简述劳动监察的基本属性
答: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惟一性
44、简述群众监督的形式和主要特点
答:形式: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监督;报刊等传媒监督;其他群众组织的监督,如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监督
劳动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是对行政监督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其主要特点:监督主体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监督方式具有特定性和任意性
45. 简述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
答: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6、简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答: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47. 比较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与仲裁和诉讼中的调解的异同
相同点:1.都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都是第三者从中调和; 3.都依法进行; 4.都着重说服教育
不同点:1.主持者不同,基层调解是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和诉讼中调解分别在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 2.遵循的程序不同,基层调解遵循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仲裁和诉讼中调解遵循各自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3.调解书的效力不同,经过基层调解达成的解调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仲裁和诉讼中形成的调解书经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48. 简述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有哪些
答:劳动争议的仲裁,实行一案一庭及合议制,个体仲裁程序包括:1.管辖,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定;2、仲裁参加人,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3.申请与受理,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首先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无权仲裁。《劳动法》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心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5. 案件审理。案件审理一般包括:通知、调解、开庭裁决、结案等程序。
1、劳动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7.5通过,自1995.1.1日起施行。
2、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包括:⑴ 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⑵ 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⑶ 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⑷ 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⑸ 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⑴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⑵ 劳动者有享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⑶ 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⑷ 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⑸ 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⑹ 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⑺ \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我国劳动法的作用:⑴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⑵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⑶ 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6、劳动法的体系是劳动法律规范的逻辑排列,劳动法学的体系则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进行科学分析和理论概括地排列,其内容不局限于劳动法。
7、我国职业培训制度包括二大类:一类是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它又可以分为初次就业前的培训和再就业(转业)前的培训两种;另一类是在职职业培训。
8、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方是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另一方是自由劳动者。
9、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10、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
11、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是《国际劳动宪章》。
12、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会员国。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13、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及其十项原则。同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14、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特点之一,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15、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和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
16、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17、1983年我国代表团第一次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
18、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划分,还可分为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19、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20、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⑴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⑵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2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早于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主体。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
23、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
24、劳动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分为:
⑴ 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①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做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② 劳动行政管理行为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劳动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③ 劳动仲裁行为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仲裁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
④ 劳动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判决行为。
⑵ 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① 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
② 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丧失。
25、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26、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 .
27、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
28、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9、用人单位是指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30、劳动就业方针:1980年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31、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国家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发个体营业执照 .
3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大会也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35、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① 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须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属于营利性的,还要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②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劳动部审核批准,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
36、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是国家组织劳动就业的基本形式。
37、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应按照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劳动合同的要约通常由用人单位发出。
38、劳动合同的种类:
⑴ 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⑵ 按照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⑶ 按照用人方式不同: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⑷ 按照劳动者人数: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
⑸ 按照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9、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
40、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之内、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41、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⑴ 法定内容: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③劳动待遇(工资、保险、福利)
⑵ 商定内容:①必要内容(工作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期限);②补充内容(是否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是否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否提供居住条件等)。
42、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43、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⑴ 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关系;
⑵ 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
⑶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44、无效劳动合同:
⑴ 按照合同内容来划分:《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②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⑵ 按照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
① 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基本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
②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但不影响基本内容 .
⑶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5、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⑴ 亲自履行原则;⑵ 权利义务统一原则;⑶ 全面履行原则;⑷ 协作履行原则。
46、不受“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限制的情况:
⑴ 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⑵ 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⑶ 发生短期停工;⑷ 单位行政依法任命、调动职工工作;⑸ 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47、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⑴ 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⑵ 按期作出答复;⑶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48、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49、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协商解除。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是当事人双方或单方的法律行为。
50、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得损害一方利益、达成书面协议。
51、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条件: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
52、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提前通知对方、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5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应根据〖A〗〖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⑴ 24双方协商一致的:根据〖A〗,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⑵ 2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根据〖A〗,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重病和绝症在此基础上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50% ,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100% 。
⑶ 2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A〗,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⑷ 2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A〗。
⑸ 27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根据〖A〗。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补偿,除全额补足外,还须按补偿金额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4、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 的经济补偿金。
5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 的经济补偿金。
56、追究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二是当事人本身有过错,包括主观故意或行为的过失。
57、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8、集体协商的代表:
⑴ 每方3—10名,双方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双方另行指定1名记录员。
⑵ 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行政指派。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派出,未建立工会对用人单位由职工民主推举,必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⑶ 用人单位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指派;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书面委托。
⑷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9、20世纪6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60、集体合同条款包括:标准性条款、目标性条款、程序性条款
61、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合法原则、平等协商原则、义务对等原则。
62、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公布。
⑴ 集体协商若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可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⑵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3、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⑴ 按劳分配原则。即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
⑵ 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⑶ 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64、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原则的含义是:工资分配主体是企业而不是国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65、个人物质利益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承认个人物质利益是个人活力的一个基本因素,也是社会利益的基础。
66、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企业专项支出有:国务院规定的各类奖金;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支出;职工出差费用;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
67、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68、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69、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等不同职能的工资组成。
70、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
71、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包括: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婚、丧假工资;年休假工资;探亲假工资;停工期间的待遇;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72、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标准工资75% 发给停工津贴。
73、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非职工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100% 发给停工津贴。
74、停工连续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的天数发给停工津贴 .
75、工资支付的办法:法定货币、书面记录、工资清单、约定的日期支付、每月支付。
7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⑴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⑵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⑶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⑷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77、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8、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⑴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律保障;⑵促进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79、工作日分为以下四种:
⑴ 标准工作日: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的工作时间。
⑵ 缩短工作日: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有毒有害、条件艰苦、过度紧张、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
⑶ 延长工作日: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适用于突击性、季节性比较强的工作,应当在闲季时安排补休或者给予经济补偿。(适用于交通、邮电、渔业、勘探、建筑、制糖、旅游等。)
⑷ 不定时工作日: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适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出租司机、装卸人员等)
80、休息休假的种类:
⑴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午休及用膳时间(>半小时)不计入工作时间;工间操计入工作时间。
⑵ 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⑶ 公休假日。必须是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周六、周日,也可以轮流安排在其他时间。
⑷ 法定节日。
劳动法对法定节日作了原则规定:⑴元旦(1天);⑵春节(3天);⑶国际劳动节(3天);⑷国庆节(3天);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半天)。
全体公民的节日,如适逢公休假日应在次日补假;部分公民的节日如适逢公休假日则不补假 .
⑸ 探亲假。
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期限:
探望配偶,一方1年1次30天;
未婚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两年1次45天);
已婚探望父母,4年1次20天。
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人一样享受探亲假待遇。
⑹ 年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8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82、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禁止的限制:
⑴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⑵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等。
83、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
⑴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⑵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⑶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84、劳动保护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85、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86、我国现行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⑴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⑵ 机器设备的安全;⑶ 电器设备的安全;⑷ 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⑸ 建筑工程的安全;⑹ 矿山安全。
87、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⑴ 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⑵ 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⑶ 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⑷ 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
88、伤亡事故处理应该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89、国务院1988年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保护规定。
90、《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⑴ 矿山井下作业;
⑵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⑷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⑸ 连续负重。
91、女职工孕期内,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及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
93、我国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
94、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时要进行健康检查。经医务部门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要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95、未成年工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工作。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96、法律调整职业培训的原则:⑴ 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⑵ 需求导向原则;⑶ 投资受益原则;⑷ 效益责任原则;⑸ 学以致用原则。
97、职业培训的分类:⑴ 就业前培训。包括学徒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学校培训。⑵ 在职培训。包括在岗业余培训、离岗专门培训。⑶ 转业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人员。
98、培训中心与受培人员之间所建立的是单一的培训法律关系,培训期限届满双方的法律关系即行终结。师徒合同所确立的是教学关系。
99、劳动法规定,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按规定提取培训经费,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100、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
101、技术考核的种类有:⑴ 录用考核;⑵ 转正定级考核;⑶ 上岗、转岗考核;⑷ 本等级考核;
⑸ 升级考核;⑹ 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102、国家对职业培训成效的权威认可,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制度。
103、经公证的技术鉴定证书还是劳务输出、公民境外就业的有效证件。
104、多层次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建立基本保险、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建立储蓄性保险 .
105、保险基金的筹集目前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原则上以省为范围实行统筹和统支,允许基金中的积累部分有限度地投入营运。
106、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⑴ 劳动能力丧失;⑵ 劳动能力暂时中断;⑶ 劳动能力使用中断;
⑷ 职工死亡。
107、各项保险待遇的确定和支付,均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授权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合法依据。
108、我国风险事故依伤害的具体形式不同,分为:负伤、疾病、残废、死亡、生育、衰老、失业七种。依导致风险伤害的原因不同,划分为:因工、非因工、生理变化三类。
109、“因工”的范围包括:⑴ 执行日常工作任务和行政指派的工作;⑵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行政指派而从事对企业有利的工作;⑶ 从事发明和技术改造工作;⑷ 见义勇为;⑸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⑹ 职业病。
110、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因公”的条件:⑴ 在上下班必经的路线上;⑵ 在上下班法定的时间内;⑶ 只能是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⑷ 本人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
111、不属于“因公”的范围:⑴ 犯罪或自杀、自残;⑵ 打架、斗殴;⑶ 蓄意违章。
112、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113、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内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11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3 - 24个月医疗期;劳动合同制工人,给予3 - 12个月医疗期;临时工制工人的医疗期不超过3个月。
115、残废的分级:1 - 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 - 6级,大部丧失劳动能力;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16、因工死亡(含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按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费,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依人数按死者工资25-50% 的比率定期发给抚恤费。
非因工死亡:按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费,对其遗属按人数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死者6-12个月工资数额的救济费。
117、离休是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所规定的离职休养待遇。
118、正常情况下的退休,男性60(干部60),女性50(干部55周岁),并连续工龄达到10年。特殊情况下的退休,男性55,女性45,连续工龄达到10年。
119、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
120、实施失业保险的范围包括:⑴ 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⑵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或依规定停产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⑶ 按照规定参加保险,交费时间满一年;⑷ 非因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合同;⑸ 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自考劳动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
林某某诉刘某某和其雇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2000年11月7日,刘某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当天下午3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
装有稻谷和打稻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施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林某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阴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并粪瘘,外伤性血气胸"。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林某住院治疗至12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747.03元。刘某为给林某看病付了575元,其余款项不再支付。为此,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雇工赔付自己的医疗费和有关损失。
问题:
1.刘某某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理由是什么?
2.刘某某的雇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其雇工承担还是由刘某承担?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金某诉某广告公司劳动纠纷案
[案情]
金某某通过应聘方式进入某广告公司(某实业公司的子公司)工作,职务为总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1000元,4月、5月、6月三个月金某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7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3000元。期间,某广告公司还向金某某发放过加班奖金9000元。7月6日,某广告公司内部发生打架事件,7月9日,某广告公司董事长宣布免去金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公司停业整顿。对此,某广告公司对此有有关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该会议记录上没有董事的签名。7月30日,某实业公司书面通知金某某,告知因某广告公司目前内部整顿,故决定原有试用期人员暂不留用,待整顿结束后重新考虑是否录用。金某某遂停止到公司上班,并于同年8月22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某广告公司支付其创业期间的加班工资5000元、其为公司创利70万元的30%的分成2l万元,以及因辞退而应给付的三个月的工资计9000元(每月3000元)。
问题:
1.此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
2.金某与某广告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其理由是什么?
3.金某作为某广告公司的总经理,某广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职员是否相同?
某设备公司诉吴某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案情]
吴某某是某设备公司的老职工。1994年5月,某设备公司与吴某某双方签订了六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1994年5月始至2000年5月止。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即自2000年7月1日始至2001年6月30日止。同时该合同第8条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末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期限内继续有效"。2001年7月16日,某设备公司向吴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对吴某某进行了经济补偿等。但吴某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末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即与吴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理由,裁决吴某某回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重新明确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某设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该劳动合同缺少重要合同条款、以及该劳动合同没有经过鉴证;且合同为期一年已经届满、应终止劳动合同为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某设备公司认为其与吴某某签订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进行鉴证,也没有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格式合同文本,且缺少重要的合同条款,所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说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吴某与设备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一年届满后是否应当终止?
3.原告、被告双方的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如何续签?
无效劳动关系的认定
张某某诉某食品机械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的工作制度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仲裁机关的仲裁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看原来的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被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的决定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