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烟草专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烟草专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XX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

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

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

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

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

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

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宁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

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该凭证应列出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应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时间。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不作为申请受理起算日期的依据。

第十一条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受理通知书应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通知内容。

受理通知书上核定的受理日期是计算行政许可法定时限的起算依据。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依据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记录,是核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

出具的文书。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必须由两名(含)以上持证执法人员进

行,现场核查内容记载完整,包括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核查内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合理布局等)、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及核查对象周围150米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况等。

“现场核查笔录”应交申请人审阅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申请人不在场的,可由见证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如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征求意见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时出具的文书。

该文书内容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许可申请人名称及申请许可的时间、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期限;告知书应有被告知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陈述、申辩期限一般为3日。

应有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

利害关系人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围限定在申请人周围150米范围内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第十五条陈述申辩通知书是指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通知举行陈述、社辩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书。

内容主要包括陈述申辩申请、陈述申辩法律依据、陈述申辩日期、陈述申辩地点、陈述申辩要求、申请人签收陈述申辩通知书等。

第十六条陈述申辩笔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期间,对组织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真实情况完整的书面

记录。

第十七条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审批表,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时,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书。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承办机构将审查意见呈报行政主体主

管领导审批,必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未经审批不能出具《行政许可决定

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文书还同时适用于同意或不同意新办、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在法定许可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时,经

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延续申请表,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并填写延期办理审批表,审批后下发行政许可决定。

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许可事项内容、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延长的具体期限;并由申请人(代理人)在存根联上签名。

第十九条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事项、(申请类型、许可证样式);

(三)告知内容(事由、日期);

(四)行政机关印章;

第二十条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主

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拟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权利的途径和期限。

(四)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告知日期。

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

事先告知书》。行政机关在拟作出不同意予以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之前,

也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

(二)告知内容(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应说明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程序、申请人陈述申辩情况采纳与否等);

(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

(四)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对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的,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参照第十九条规定。

作出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申请表、不予变更申请表,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决定书,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注销的文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持证人基本情况记载(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样式、许可范围);

(二)告知内容予以注销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和期限。

(四)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撤销决定书,是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文书,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听证公告。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听

证申请后,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以及记录听证主持人、

许可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许可事项有关的发言内容时制作的文书。

所有证据必须质证并在该笔录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

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授权委托书,方可代表申请

人签署相关文书,同时在相应文书中注明身份。

第三十条行政许可文书统一使用A4纸,页边距为:上下边距各为2.54厘米,

左右边距各为3.17厘米;字间距:标准;行距:单倍。

行政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l号宋体。

文号:用3号仿宋体,居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

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3号;正文内容用3号仿宋,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

26个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文书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

章应上距正文2mm一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成文时间用汉

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o”。

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第三十一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属于

复印件的,除了由具体经办人对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外,应当加盖提交人确认章和核对

人确认章。提交人确认章及核对人确认章的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的

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案卷材料应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

于次年一季度移交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使用统一规范的封面,内容包括卷宗号码、受理号码、申请人名称、许可

事项、许可机关、许可结果等;

(三)行政许可卷宗应当以年度为单位编号归档,原则上实行一证一档,一档一

号。对同一申请人涉及开办许可、变更、换证、注销等情形的,每次办理的材料均应

独立装订,但统一放入一个档案袋(盒)保存。行政许可涉及许可证变更、换证时,

新、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均须归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卷,可

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四)文书中需填写行政许可名称的,一律与公布的行政许可名称为准;

(五)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或由

原件持有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

(六)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及送达回证;

4.许可证、执照复印件;

5.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6.受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材料接收证明、补正通知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7.现场核查记录、照片;核查人员所持《青海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

8.受理行政许可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内部审批文书、延期通知书等;

9.行政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公示材料;陈述、申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

10.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12.备考表。

(七)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

表不编页码。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字体要整齐、清楚;

(八)卷内目录填写规范,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

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九)纸张无破损、应用国家标准A4纸张。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

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十)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十一)卷内书写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

(十二)卷底装订线上应贴上封条并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撤销、吊销、撤回后再保存三年。

第三十四条行政许可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应行政许可当事人的要求,为当事人查询许可决定和检查结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印发《关于加强对行业各级领导班子及主要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印发《关于加强对行业各级领导班子及主要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文件国烟党?2005?39号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印发《关于加强对行业各级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的通知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现将《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加强对行业各级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1—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加强对行业各级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经国家局党组

研究,制定加强对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意见。这是构建行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监督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具体意见如下:一、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领导行为行业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了促进烟草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结合行业实际,特重申强调以下几项规定:1.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集体讨论重大事项,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2 —决策、依法决

策的原则,有关部门要提出认真负责、翔实完备的决策依据和资料,不搞临时动议。讨论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主要领导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讨论事项,防止个人说了算和决策上的随意性。2.各级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必须把好提名关,严格按照程序确定考察人选;必须通过人事部门的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向党组提出建议;必须经过充分酝酿,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决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各方面监督。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不得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得违反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安排亲属工作、参加研究涉及亲属人事问题的会议;不得要求或者指使提拔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所任干部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3.各级领导班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涉及案卷材料: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 3、立案报告表 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8、证据复制(提取)单 9、询问笔录 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 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 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 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6、涉案卷烟核价表 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违法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 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 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 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流程和步骤实施。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

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二章申请人与实施机关 第五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一、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问题 (一)资金条件不明确。取得四类烟草专卖许可证均规定了要有相适应的资金,但是没有各类具体资金最低限额。实践中,负责许可证发放的申请机关进行审核时无据可依,只能同意其办理,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建议国家局参照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中的资金限制规定,对取得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资金资格作 出具体规定,禁止相当一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卷烟生产、经营者进入这个领域。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规定不明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但对何为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具体标准,国家局也未进行解释,实践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我们认为在修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时,应对此作出严格限定,“固定的经营场所”应只指具备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 无合法的房产证明文件的经营场所,行政机关不应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标准不明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就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都规定了“要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合理布局”的全国性的原则性规定至今没有出台。虽然,国家局在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中授权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合理布局”的规定,但没有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容易出现全国各地“合理布局”标准千差万 别。 我们根据国烟法[2000]631号文件的授权,制定了《连云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尽管在全省推广,已见成效,全省卷烟零售点已由55万多个减少到42万多个,但这个规定的法律效力是比较低的。 如果国家局就国产卷烟零售点出台原则性规定,对人口分布、零售点间距乃至零焦点总数作出严格规定,有利于确保卷烟经营户有利可赚,也为烟草专卖管理减轻压力,真正维护国家的利益。而国家局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比较高。 (四)批发企业“合理布局”规定不明确,无法操作。 国家局至今未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合理布局”作出解释,不利于限制国外烟草公司进入。国家局在国烟法[2000]735号文件中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3条第4项作了解释,即指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烟草公司”,但对何为“合理布局”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如果是国外的烟草公司怎么办(虽然我国暂未同意国外烟草企业进入我国烟草分销体系),不能充分利用法规赋予的条件作出限制,没有做到未雨绸缪。 二、进口卷烟管理问题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及制作讲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及制作讲义 一、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 行政处罚文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按文书性质分类,可分为报告(审批)类文书、告知类文书、调查类文书和决定类文书;按文书的制作形式分类,可分为填制类文书和拟制类文书;按办案阶段分类,则可分为立案阶段文书、调查阶段文书、审理决定阶段文书、执行阶段文书、结案归档阶段文书;按文书是否送达当事人分类,可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执行和结案归档五个阶段,对所涉及的文书及制作作具体介绍。 1.立案阶段文书制作 立案阶段的文书主要包括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表。 (1)举报记录表。举报记录表是举报受理人员记录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并提交相关领导审批,决定是否进行核查的内部文书。制作要求如下:1)“举报时间”栏一般应具体填写到“某时某分”。 2)举报形式是举报人提供违法线索所采用的方式、途径,“举报形式”栏一般应填写口头、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3)“举报人有关情况”应填写举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情况,如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应如实填写在“举报人有关情况”栏中。 4)“举报内容”栏应填写清楚所举报的具体内容,如违法嫌疑人、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 5)“接待人意见”、“领导意见”栏,除了填写清楚意见外,提出意见人还应当签名,并注明日期。 6)若案情复杂,应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应附在举报记录表后面。 7)“领导意见”栏一般应由烟草专卖局的局领导填写。 [例1] ××烟草专卖局 举报记录表 (2)立案报告表。立案报告表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执法人员制作的呈报领导批准

烟草专卖局(公司管理系统)各部门职能职责

办公室 1. 负责凉山州局(公司)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2. 负责起草凉山州局(公司)综合性文件、材料,对文件的收发、打印和格式的规范进行审核把关; 3. 负责凉山州局(公司)系统的办公自动化公文流转运行和档案管理工作;4.负责履行参谋职能,做好政务工作调研,抓好政务信息采集工作,定期编发工作简报; 5.负责凉山州局(公司)机关行政、职工等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并抓好全州系统重要会议的管理和接待工作; 6.负责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牵头处理各种来信、来访; 7.负责制定凉山州局(公司)机关办公秩序、环境卫生、员工行为规范、标志及标牌的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检查、考核措施; 8.负责凉山州局(公司)机关公章、介绍信、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申办、变更、年检及管理工作; 9.负责办公固定资产的登记、清核和相关证件的管理; 10.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和办公、生活区的物业管理;

11.负责对内、对外联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来访者的接待、对外公共关系、文化宣传; 12.负责凉山州局(公司)机关公务车车辆的调派和管理工作; 13.负责指导县市局(营销部)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 14.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科 1.州局(公司)财务部门在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财务主管部门和本企业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对本企业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职责,在遵守和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2.负责组织本企业及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如实反映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规定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定期撰写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资料和真实情况; 3.负责依法计算、缴纳本企业的各项税金,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单位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解缴。协调、配合税务、审计部门的各种检查、清算、稽查工作;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6.05.26 【实施日期】201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7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 2016年5月26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五章听证程序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题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2号令)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66题) 1.下列哪项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 A、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 B、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C、维护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的经济效益 D、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答案:C 法条:第一条 考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 2.下列哪项不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A、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B、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C、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答案:D 法条:第三条 考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3.李四是甲地人,在乙地制造假冒伪劣卷烟,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李四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下列哪一个行政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A、甲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丁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A 法条:第六条 考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管辖

4.甲省X县烟草专卖局与毗邻的乙省Y市烟草专卖局就某起案件发生了管辖权争议,应报请哪个部门指定管辖?() A、Y市烟草专卖局 B、甲省烟草专卖局 C、乙省烟草专卖局 D、国家烟草专卖局 答案:D 法条:第八条 考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管辖 5.下列哪种情形,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A、发生管辖争议的 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C、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D、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 答案:D 法条:第十一条 考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管辖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 A、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C、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D、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答案:A 法条:第九条 考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管辖

国家烟草专卖局基层烟叶工作站建设规范

附件2烟叶工作站设计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叶工作站设计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草行业烟叶工作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YC/T205 烟草原辅料和卷烟成品仓库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YC/T38 卷烟厂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YC/T192-2005 《烟叶收购及工商交接质量控制规程》 3.烟叶工作站的设置及分类 3.1 本标准所指烟叶工作站是指根据《国家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由烟 草公司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置的基层单位,主要职能组织生产、烟叶收购、物资供应、培训指导、技术服务和基础建设等。 3.2 因地制宜,合理整合烟叶工作站,扩大烟叶工作站收购规模。常年平均收购 烟叶10000担及以上可设置一个烟叶工作站。 3.3按照“合理规划、相对集中、方便烟农、有利管理”的原则设置烟叶工作站, 原则上每个种烟乡镇只设一个烟叶工作站(达不到规模要求的乡镇合并设

置)。 3.4烟叶工作站按收购烟叶规模分为三类: 年收购量20000担以下为小型站, 20000—40000担为中型站,40000担以上为大型站。三类烟叶工作站建设标准另见主管部门下发的指导性文件。 4.站址选择、总平面及运输 4.1 站址选择 4.1.1 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4.1.2 站址宜选择在烟叶产区中心附近,具体位置应按照城市(乡镇)规划、烟 叶流向、便于运输、利于管理进行多方案综合比选。 4.1.3 站址应优先选择城郊交通便捷的主干道附近和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卫生条 件良好的地带。同时,应避免有害气体、污染物等不利因素影响。 4.1.4 站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防洪应具备防御50年 一遇洪水的能力。 4.1.5 站址不宜建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利的地带和地震设防烈度高于8 度的地区。 4.2 总平面及运输 4.2.1 烟叶工作站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4.2.2 烟叶工作站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合理,流程优化,功能齐全、经济适用、 节约土地资源。 4.2.3烟叶工作站由收购区、仓储区、办公生活区三大主要功能组成。各区布置 应以管理便捷、物流畅通、节约能源、环境整洁、人流与物流路线不迂回 交叉等为原则。 4.2.4 新建或扩建的烟叶工作站应优化流程、功能集中,宜采用集候验、验级、 过磅、散烟仓储、成包等功能于一体的联合工房模式。 4.2.5 应设置售烟车辆及调运车辆的作业广场及停车场,并应满足大型车辆的场 地要求。应将其布置在管理便捷、出入通畅的位置。 4.2.6 总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合理确定设计标高,尽量减少土(石) 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4.2.7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其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和自然通风 条件。收购区一般采取坐北朝南布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 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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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具体修改的条款及其修改原因是:(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条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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