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息资金拆借的纳税调整探讨

关联企业无息资金拆借的纳税调整探讨
关联企业无息资金拆借的纳税调整探讨

关联企业无息资金拆借的纳税调整探讨随着经济的发展,集团化企业越来越多,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也日益频繁。在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通常没有收取利息。关联企业间无息资金拆借是否应对资金利息作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笔者从税收法规的规定着手,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以此与朋友们进行交流和探讨。

一、营业税相关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问题解答》(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视同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上述法规及文件规定,在关联企业无息借款业务中,资金借出方并没有向借入方收取货币、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不属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因而,不属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不需就借出资金行为缴纳营业税。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企业间资金拆借合同

甲方(出借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借款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亿元,并于将该笔款项转入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当日出具借条,其中写明所借款项数额、用途、还款日期等内容。 二、乙方声明与承诺 (一)声明 1、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3、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A、与乙方或其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B、乙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C、乙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D、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E、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二)承诺 1、乙方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 合资、合作;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进行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经营方式的变更),需事先通知甲方,如上述行为将对乙方 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保证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拟抵押的其所拥有的项目用地并 未也将不会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押权、其它任何第三者权利或任何形式的不利权利, 且不会转让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三)若乙方违反上述任一项声明或承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清所借款项及相应利息并解除本合同。 三、借款期限为年,自款项交付之日起至年月日。 四、借款用途 乙方所借款项仅能用于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的竞拍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清所借款项及相应利息并解除本合同。

2019年非关联方无偿资金拆借-实用word文档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非关联方无偿资金拆借 篇一: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时间:201X-12-17 09:54来源:网络搜集作者:raymond 点击: 733次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比较常见,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 财务人员对此进行询问。从我国税务实践中来看,资金拆借主要涉及两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1X]362号)第五十四条:纳 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 纳税额: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 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那什么是融通资金呢?简单的说就是融资,即借款。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 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但是,是不是只要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就一定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 得税呢?这要根据出借资金的来源来分析确定。 一、营业税 1、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需要缴纳营业税。理论依 据是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 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利息往来,由 于涉及融资转让定价,税务机关有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所以,从企业涉税风险的角度来说,如果发生企 业间免费拆借资金的,占用的时间要尽量短,金额要尽量小,要及时和税务机关沟通。

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合法性问题

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合法性问题 作者:曹英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4月24日 改革开放政策使得我们的市场体制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变为了市场经济,在经济变革的过程中各类性质企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随经济的变革、发展,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也随之产生,到目前来看已是非常普遍。据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调查,仅在温州地区民间流动资本大致有6000亿元的人民币,温州估计投资在房地产上的资本就达到了2000多亿,光在上海和北京两个城市,就几乎达到1000个亿的民间资本。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经济之际,各个国家的紧缩银根,控制流动性,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也是如此,从银行贷款难、利息高、手续多、周期长,使得众多中小企业处于资金链断裂的窘困中,而无法从银行方面能融到资。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显得异常活跃,企业间资金拆借也司空见惯。企业间拆借如此普遍,说明这种金融活动具有这强大的生命力,也说明了这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 企业间拆借俨然如同游离在国家合法金融活动之外的一种金融活动。 企业间的拆借或再说大一点的概念民间借贷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我想任何懂一点法律或财务知识的都会一致认为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观点不能说错,但也不能说全对,以下就这个问题进行详细剖析。 第一、从现行制度方面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相关规定。 1、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

往来款项的处理影响企业的纳税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往来款项,对于某些往来款项企业没有正确的进行会计处理或者虽然进行了正确的会计处理但没有考虑涉及的税收问题,这会给企业带来各种税务隐患。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 某企业缺少资金向兄弟单位或外单位拆借资金,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直接将款项从对公账户转账,或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不收取利息,或签订了借款合同也约定了利率并不支付利息。发生以上业务,企业在会计上一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对方企业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并不做增值税的处理,特别是关联企业内部资金拆借。 根据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企业借给其他企业的款项,如果约定利率的,债权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未约定利率或根本未签订合同的,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会计处理为:支付往来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年末按以上方法计算的利息计算缴纳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关联企业内部资金拆借除符合集团统贷统还业务外,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很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相互之间大量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除需要补缴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增值税外还会涉及到滞纳金和罚款。 二、企业与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往来款项

企业与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往来款项在会计上也在其他应收款核算,长期挂账,年末也不清理。除了同样涉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增值税税收风险外,企业与股东挂账的其他应收款还会涉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年末,企业往往也不处理对股东的其他应收款,既产生了企业增值税纳税风险,也产生了股东个人纳税风险。 三、应收预付款项与坏账准备 企业会根据自身对应收预付款项的信用管理制度对应收预付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假设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想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供一定的凭据,否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对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要求及需要提供的资料都有严格的规定。 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想要在税前扣除一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第一债务人主体消失:法人破产、关闭、解散等,自然人死亡或宣告失踪,第二无力清偿:要有确凿证据的,一般是法院的执行文件,第三债务重组,第四不可抗力。这几种情况都需要特定的证明文件。即使有文件也需要专项申报扣除。 四、会计处理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目录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第1—2页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第3—4页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14〕861号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横店东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横店东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横店东磁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横店东磁公司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相关资料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横店东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以YL电力为例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义 1.2文献综述 1.2.1国外研究现状 1.2.2国研究现状 1.3研究容和研究方法 1.3.1研究容 1.3.2研究方法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基础 2.1 纳税筹划的理论基础 2.1.1纳税筹划的含义 2.1.2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节税的比较 2.1.3纳税筹划的原则 2.1.4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2.2本章小结 第三章 YL电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YL公司概况 3.1.1 YL公司基本情况 3.1.2 YL公司组织结构图及部门职能 3.1.3 YL公司纳税环境分析 3.2 YL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分析 3.2.1 YL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现状 3.2.2 YL公司收入筹划现状分析 3.2.3 YI公司费用管理现状分析 3.3 YL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3.3.1 YL公司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且责任不具体 3.3.2 YL公司纳税筹划在在流程设计上未达到科学有序的要求 3.3.3 YL公司在纳税筹划未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3.3.4 YL公司在筹划收入的确认原则上及赊销收入发票上不明确 3.5本章小结 第四章 YL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改进措施 4.1 YL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问题的原因 4.1.1 YL公司未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性 4.1.2企业纳税筹划意识淡薄 4.2 YL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改进措施 4.2.1收入项目的纳税筹划改进措施 4.2.2扣除项目纳税筹划改进措施 4.2.3明确纳税筹划的组织结构和责任主体 4.2.4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筹划改进措施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

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研究【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开题报告 题目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学院商学院 专业会计学 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纳税筹划对大多数国人来说还是一个新鲜的名词,直到近些年才被人们逐渐的所认识、了解并进行了有限的实践。长期以来,人们认为纳税筹划会助长人逃避税收,影响税收征管工作,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这是由于过去我过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明确,激励机制不健全,纳税人作为经济主体地位不独立,因此没有节约税收的成本和动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相应地有了节约成本、创造利润的动力和压力。纳税筹划作为合法地位减少税收支出的一种行为因而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采用。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税制不断完善,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内外竞争的加剧,税收支出已成为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筹划也被中小企业视为经营理财的出发点和行为规范。 纳税筹划是一门涉及税法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现代边缘学科。纳税筹划一词在西方国家几乎是家喻户晓,已发展融合成公司的经营活动。西方国家对纳税筹划的研究起步较早,纳税筹划理论已相当成熟,并在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并且,近年来,随着税收的国际化,西方国家对纳税筹划的研究已从本国扩大到全球范围,国际纳税筹划成为各国高度关注的热点领域。而在我国,尽管目前有关纳税筹划的专著已不少见,但整体上系统地对纳税筹划的理论和务实的探讨还比较缺乏,纳税筹划的市场化程度也较低,还没有形成健康良性的运行机制。因此,总的说来,我国纳税筹划从理论到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 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但由于它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受到企业内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需要企业的财务、供应和销售、企业管理等多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企业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同时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并致力建立一种协调融洽、诚信互动的税企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纳税筹划风险,节约税费支出,达到创造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

股东拆借企业资金规定

一、股东拆借企业资金规定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二、认定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理解,法律关系非常简单,1、民事行为;2、借款合同关系;3、企业(法人)行为。从以上三个要点来看,规范调整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应该是《合同法》和《公司法》。 从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看,目前,对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制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由于规章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的依据,因此真正作为法院确认企业资金拆借无效的法律依据其实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核心思想即是:企业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三、是否支持利息的主张 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利息收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判决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法律后果处理。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资金拆借行为无效后,往往会判令返还本金,但对于借款协议的相关利息是否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资金集中管理的五种模式!

资金集中管理的五种模式 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模式选择综合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资金管理需求以及过往的资金管理模式等因素进行评判。贸然选择过于集权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可能导致其与公司 的经营管理模式不相适应,导致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因而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模式选择应该是一个从“分权”到逐渐 “集权”的过程。 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采用集中的资金管 理方式来加强协同和控制,并提高集团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率,集中式资金管理模式主要有统收统支模式、拨付备用模式、内部银行模式、结算中心模式和财务公司五种模式。 一、统收统支模式 在统收统支的情况下,集团成员企业(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账号,所有现金收入都必须集中到集团总部的财务部门,一切现金支出都由母公司财务部门来执行。实践证明统收统支的方式有助于企业集团实现全面收支平衡,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减少资金的沉淀。但是,统收统支不利于调动成员企业开源节流的积极性,以致降低整个集团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效率。 二、拨付备用模式 拨付备用金是指集团总部按照一定的期限拨给成员 企业一定数额的现金备其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成员企业的

所有现金收入必须集中到集团财务部门,成员企业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必须持有关凭证到集团总部的财务部门报销以补 足备用金。与统收统支方式有所不同的是成员企业在集团总部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之内,可以对拨付的备用金的使用行使决策权。但是集团所属分支机构(成员企业)仍 不独立设置财务部门,其每一笔支出仍必须通过集团财务部门的审核,超范围和超标准的开支必须经过集团总部的批准。统收统支和拨付备用金均属高度集权的资金管理模式,仅适用于集团总部管理同城或相距不远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至于远程子公司通常不宜采取这种高度集权的资金管控方式。 三、内部银行模式 企业内部银行是引进商业银行的信贷与结算职能和 方式于企业内部,来充实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办法。在运用和发展责任会计基本功能上,将“企业(基础)管理”、“金融信贷(银行机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三者融为一体。一般是将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统筹运作,在内部银行统一调剂、融通运用,通过吸纳企业下属各单位闲散资金,调剂余缺,减少资金占用,活化与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与目标成本管理、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有机结合,并监督、考核、控制和管理办法。内部银行引进商业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调控、

公司年报审计关联方占用情况专项说明

公司年报审计关联方占用 情况专项说明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天职京审字[200×]第××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 年12 月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1年×月×日签发了××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公司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公司20×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公司实施于20×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或其他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司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此页无正文]

中国·北京 二○○×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doc

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经济逐渐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第三产业消费需求逐步成为主体,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居民收入占比上升,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民众;经济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新常态特征日趋明显。这些都表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收法律、政策变化的风险,筹划人员操作不当引发的风险,征纳双方认定的风险等都是企业成功进行纳税筹划的威胁。因此,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对企业纳税筹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应对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1.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1减少税收支出成本,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税收支出是企业的一项较大的成本支出,也是企业在一定生产规模下较为固定的现金流出。企业通过事前进行纳税筹划,对不同的税收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纳税额较少的方案,以减少税负支出或者推迟税额的支付,从而相当于增加了盈利水平,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经济新常态的最大特点是速度“下台阶”、效益“上台阶”,这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有所提高,而减少税收支出成本能够增加企业的可支配现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善企业的效益状况。通过适当的纳税筹划,避免企业缴纳原本可以避免缴纳的税款,维持企业正常的现金流量,以防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由于资金链断裂而承受破产之苦。 1.2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都主要依托于“投资”、“出口”和“消费”这三辆马车。在经济新常态下,城市化进程将成为引领

中国经济未来15-20年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引擎,经济结构的转型为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产业结构升级将推动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可持续发展轨道。伴随着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变化,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步转向以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的竞争,低成本比较优势发生了转化,仅靠打价格战是无法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因此,企业应增加研发方面的投入,提升自身的创新实力。而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为企业研发提供一定的现金流支撑对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1.3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纳税筹划的特性决定纳税筹划需要企业具有较高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纳税筹划具有事前性,即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对即将发生的纳税行为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调整,通过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选择,以达到纳税额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纳税筹划中不能局限于某个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应统一规划相关税种,使总税负最低,此外纳税筹划也需要成本,综合筹划的结果应是效益成本比最大。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必须不断地提高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以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以应对目前经济中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2.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2.1税收法律、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政策将作出较大的调整,主要包括全面刺激退场,增速目标微调;生态屋顶显现,环境税将来临;打破山头割据,填平税收洼地;人口红利衰减,突破创新瓶颈;排浪特征消退,消费政策纠偏;刷新出口优势,注重资本输

浅析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责任(完整版)

浅析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责任 浅析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责任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资金拆借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在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今天我要与大家分享的是: 浅析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相关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浅析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责任全文如下: 目前企业借贷纠纷在审判决实践中均以无效来认定合国效力,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比较普遍,借贷纠纷案件有上升趋势,而对企业借贷合同效力的如何认定,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调整,本文拟借一案件的处理就企业借贷关系的效力作一探讨。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现金五百万元,借款由丙提供担保,期满未偿还,被诉至某法院,法院以合同无效判决企业偿还本金五百万元,丙因担保无效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甲企业如果执行到位仅能获得五百万元,如果甲企业不能偿还,则只能向丙请求赔偿30%。还需损失利息和承担的因无效而承担的诉讼费用。那么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一律无效呢?本文对此持否认态度。 《合同法》中,并未指出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无效,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并不必然会出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关企业借贷是否无效的法规,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

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找到这样的说法: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快速融资,往往直接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企业间借款在社会上已是公开存在的民间经济行为,但其效力问题,却在法律界有着很大争议。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以后,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与之前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规章之间存在冲突。本文拟进行相关法理分析,以求教于大家。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其内容是非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 二、确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依据 首先,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

关联资金拆借的处理

拟上市公司关联资金拆借 案例:吉爱科技IPO 吉爱科技报告期内存在较频繁的关联资金拆借(主要为拆入),主要处理方式如下: 1、结清关联资金拆借 公司2008 年12 月31 日对吉艾石油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4,700,000 元,上述其他应收款是吉艾石油向公司借款产生,吉艾石油已于2009 年向公司还清。至2009 年12 月31 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收关联方款项。 公司2008 年12 月31 日对高怀雪、高登平的其它应付款余额为3,802,000 元,2009年12 月31 日对高怀雪、高登平和吉艾石油的其它应付款余额为 14,700,000 元,上述其他应付款是高怀雪、高登平和吉艾石油借款给公司产生,公司已于2010 年将上述其他应付款还清。至2011 年6 月30 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付关联方款项。 2、详细列示了报告期内(2008-2011年)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每笔借款、还款金额,发生的时间,资金余额等。 3、解释说明 上述报告期内吉艾博然从关联方借入资金的原因为补充流动资金。吉艾博然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资金往来情形中,借出方均未收取借款利息,亦未收取资金占用费,吉艾博然从关联方所借款项均已于吉艾博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发行人前全部偿还完毕。由于吉艾石油经营中出现流动资金短缺,因此报告期内存在吉艾博然与吉艾石油的资金往来现象。上述资金往来也不存在资金占用费或借款利息,吉艾博然借出款项已于2009年5 月14 日全部收回。 上述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入、借出行为均发生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前,吉艾博然当时的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关联交易需要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因此吉艾博然的执行董事、股东会未曾就上述与关联方间的资金借入、借出行为进行决策,而是由当时的吉艾博然管理层决定和实施上述资金借入、借出行为。吉艾博然从关联方处借入资金不存在资金占用费或借款利息,没有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由于上述资金借入、借出余额占发行人当期期末净资产余额的比例较低,其中:2008年末借入资金余额占2008 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7.01%,2009 年末为15.35%,2010 年末为0;2008 年末借出资金余额占2008 年末净资产余额的比例为8.67%,2009 年末为0,2010 年末为0,而且上述资金借入、借出在发行人有限公司阶段均已清偿完毕,因此上述资金借入、借出行为对发行人目前的财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发行人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借出或借入行为。为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自查总结报告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公告编码:2008-02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27号公告、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等文件精神,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对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过程 公司于2008年7月1日收悉深圳证监局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通知后,立即将文件转发至公司董事、监事及各相关部门,监事会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展开全面检查,我们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是否存在“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也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未发现大股东及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 三、公司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情况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完善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一步制定了制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

过桥资金拆借业务品种以及操作方案

中华财团股份有限公司过桥资金拆借业务品种以及操作方案 一、概述 (一)定义:过桥资金又称搭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三至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 (二)特点:1、期限短需求方不以长期使用资金为目的,使用时间多为三个月内。 2、风险大某些银行贷款产品归还过桥资金的后续资金无法补上,则过桥资金提供者要冒损失本金的风险 3、费用高月息约4.5%--8% (三)分类: 1、银行还旧借新类资金业务这种业务专为解决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需续期,但自己又没有资金归还原贷款的问题。因此,企业必须临时拆借资金,归还老贷款,再贷出新贷款,用以归还临时拆借的资金。 2、银行授信额度期限内回圈周转所衍生的还旧借新业务包括企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垫付,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贷款的保证金垫付及期限内回圈使用授信额度所产生的定期偿还贷款业务。 3、房地产类过桥资金业务 (1)补交地价类房地产企业使用过桥资金补交地价款,再用相关土地使用证申请银行贷款用于偿还过桥资金; (2)再抵押衍生的过桥资金业务假如某一企业的房产在A银行抵押的成数较低,B银行愿意给予较高的抵押成数,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贷款。于是企业需要先偿还A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过桥资金的需求。 (3)赎楼业务在房产买卖中,因大部分房产都处于按揭状态,在过户前需把房产证从银行赎出才能完成过户。因而在房产交易活跃时产生大量的赎楼资金的需求。 4、票据融资类资金业务(一)开具承兑汇票保证金(二)开立信用证保证金 5、资产过桥业务(一)拍卖物业借助资金获得

生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

生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 1、引言 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进行纳税之前的策划, 或者是开展有利于纳税人的税务安排。对于生产企业而言, 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可以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税收筹划的主要特点 2.1 超前性 企业在具体的生产以及经营活动之前, 就需要开展税收的筹划工作, 也就是需要对后续的纳税义务形成一定的指导, 所以, 其具有一定的预先性特点。目前, 企业往往是在经营活动完成后, 由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处理时才进行纳税筹划, 使纳税筹划变成牵强附会的向税法要求靠拢, 这样就会造成较大的纳税风险和极小的筹划空间。因此, 企业的经营活动一定要在实施前, 由财务人员事先筹划并规范业务行为, 以获取最大的纳税筹划收益。换而言之, 就是在确定企业需要交纳的税款之后, 就不需要进行税收筹划。 2.2 积极性 税收筹划本身具有普遍性和综合性的特点, 能够帮助企业激发活力, 让企业能够积极地投入到日常的生产工作当中去。国家的税收主要是为了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调节其行为, 就目前的国内外情况来看, 绝大部分企业都在开展税收筹划的工作, 并且也获取了一定的利润和综合效益。 3、税收筹划的方法 3.1 技术手段 一直以来, 减税技术就是取得国家对于企业的帮助与扶持, 能够延长期限, 最大限度地减少税额。税率差异技术则是通过企业类型、地区以及行业等方面存在的税率差异, 在法律允许范围下实现最大限度的减税。分割技术指的是两个或者是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应税财产和应税所得, 这样就可以实现最大化地减少纳税。延期纳税技术指的是相关法律允许之下, 就需要将应缴纳的税款拖延一段时间, 再进行交纳。企业可以获取一部分无息的贷款, 用于企业资金的周转使用。退税技术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 尽量获取退税待遇, 从而实现最大化的退税额, 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3.2 避税筹划技术 价格转让指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润, 两个经济利益相互联系的企业, 通过内部价的方式来进行销售活动。融资主要是通过融资技术, 让企业的税负最小化, 同时获取最大化的利润。成本调整主要是按照现有的税法法规以及会计制度, 在一定范围之中使用技术处理, 确保能够不出现乱摊成本、乱计费用的目的, 从而对成本进行合理的调整与分摊。这样就可以抵消收益, 减少应税所得额。

公司资金拆借合同完整版

公司资金拆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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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 出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短期借款,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借款金额: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 整(Y 二、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三、 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逾期偿还,须按每天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 逾期还款而乙方选择法律途径解决, 因此造成乙方支出的所有法律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全部由甲方承担。 四、担保: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还款义务由丙方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 该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本金、 利息以及甲方根据本合同 应该 承担之全部违约责任 借款方: 元)。

五、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 择以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裁决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丁四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共同协商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借据 兹借给人民币大写元整(Y 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我方保证于借款到期当日一次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复杂,贷款困难,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企业普遍缺乏流动资金,于是不少企业选择了向关联企业借贷,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紧张情况。本文将根据处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并结合一则案例,对关联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以及税务处理问题做一些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表明,国家不再“一概禁止企业间借贷”,而代之以规范化管理,一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依法保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行为,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另一方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防止企业通过借贷行为非法集资。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只要关联企业的之间的借贷是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用于非法目的,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律风险较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这一条文已经明确肯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行为的合法性。 一则案例: A公司、B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B 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 2008年1月,A、B、D三方签订借贷协议,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 A、B、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 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按照协议向A公司支付100万的利息,向B公司支付了54万的利息。 一、本案关联企业借贷利息的税务处理分析 1、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税务处理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中对特别调整事项进行了规定:

关于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提示

关于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提示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6年12月修订稿)》、《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12月修订)》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修订稿)》的规定,为更好的出具“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现提示如下: 一、正确区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1、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 4、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5、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除此之外,应作为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 二、正确界定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包括: 1、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 3、控股股东; 4、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 6、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三、正确使用报告格式 1、上交所上市的公司: 使用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适用于上交所的参考格式; 2、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参照上交所格式执行; ●中小板上市公司:参照深交所创业板格式执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使用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适用于深交 所创业板的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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