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用药休药期制度 (2)

动物用药休药期制度 (2)

动物用药休药期制度

一、休药期也叫消除期,是指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乳、蛋等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进行规范治疗和保健用药。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不得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农业部规定的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得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用于食品消费;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标的食用动物产品。

三、尽量选用无抗药性、疗效好、毒副作用小的药物,大力推广利用中草药,防止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

四、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饲料、血液、尿样等的检测,确保食品安全建设。

五、活畜禽上市前一周不饲喂含添加剂的饲料。

兽医临床上使用的各类抗菌药物和抗寄生虫药物等多数都规定了休药期,用药物防治疾病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兽药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的药物休药期,防止药物在动物体内残留,确保动物性食品的安全,以免影响公共卫生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兽医常用药物的休药期主要的有:

青霉素类药物规定猪的休药期6~15天;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为7~40天;

四环素抗生素为28天;

氯霉素类抗生素为30天;

大环油酯类抗生素为7~14天;

林可胺类抗生素为7天;

多肽类抗生素为7天;

喹诺酮类为10~25天;

磺胺类药为5~7天;

抗寄生虫药为14~28天。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凌水街道动物防疫物资管理,确保辖区动物免疫质量及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二、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等工作。 三、防疫物资必须按照规定渠道获取,即村级动物防疫员只能在凌水街道动物防疫部门领取。 四、村级动物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五、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严禁出现因冷藏问题导致疫苗失效情况。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四)疫苗在运输途中,必须放在有保温箱内,并尽快使用或运回。 (五)及时上报效疫苗损失情况,并做好有关报损记录。

(六)在使用疫苗及其他防疫物资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使用。 六、冷藏设施管理 (一)保管员要定期检查冷藏设施运行情况。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检修,确保疫苗质量。 (二)疫苗冷藏设施只能保存疫苗及其他防疫物资,不能存放其他物品。 七、免疫标识管理 (一)在入库、发放时,必须做好记录,载明数量、耳标和免疫证明的号码、时间、领取人签字等内容。 (二)猪、牛、羊等牲畜按“一畜一标一证”发放(佩带)免疫标识,家禽按一户或同一群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防疫档案。 (三)耳标破损严重或脱落的,及时做好补带并登记。 (四)回收的耳标要按规定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五)免疫耳标只能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使用。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请按《畜禽免疫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动物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60kg以上生猪使用了有休药期的兽药必须作好记录并单独饲养,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并作好记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单位管理制度
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 可证》 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 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三、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 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治疗用生物制品应到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 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毒性药品,麻醉 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四、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 明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志要书写 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病历档案应当保存 3 年以上。 五、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 别独立设置。 六、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七、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 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八、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 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 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九、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 灭动物疫病活动。 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 予以公示。 十一、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二、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 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自觉接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自觉 接受执业管理、按规定换证、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 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十三、遇到医疗事故及纠纷,要服从并接受医疗鉴定部门的调查和处理。遇到自然灾 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实验动物药品管理规程

实验动物药品管理规程 1.前言 公司用于食蟹猴的药物包括兽药和人药,统称为实验动物用药品。为了规范实验动物药品的采购、存储和使用,制定了本操作规程。 2.管理流程 实验动物用药品由兽医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申请和管理。 实验动物药品的管理流程包括药品的采购,入库,保存,出库,使用管理,库存药品盘点,过期药品的销毁,管制药品的使用等事项。 3.药品保管地点 常温保存的药品,存放在检疫栋内的药品保管库内。 冷藏或低温保存的药品,存放在品质管理部门的实验室冷藏库内。如TB、疫苗等。 4.药品采购 4.1根据治疗的需要以及月末药品盘点情况,由兽医部门申请购买药品。 4.2申请采购药品的数量,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避免过期和造成浪费。需要购买新药时, 应首先少量申购,评估有效后在按照需要量购买。 4.3兽医部门填写《采购申请》(附表1),经总经理批准后,交总务部门采购。 4.4药品的采购必须在有资质的供应商或药店购买。 4.5按采购申请采购回来的药品,应及时交给兽医部门。 4.6采购回来的药品,原则上剩余使用时间不得少于有效期的一半。特殊情况时,可经兽医部门同 意后购买。 4.7经兽医确认,未按要求购买的药品或品质不合格的药品,可以要求退货。 5.药品入库 5.1兽医部门人员收到采购回来的药品后,根据采购申请进行确认。如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 产日期、有效期、包装及品质等事项。确认符合要求后签收。 5.2接收后的药品根据其保存要求(常温、冷藏、冷冻等),应尽快入库,放到规定的药品架上(柜 内)排放整齐。并按要求填写《药品出入库记录表》(附表2)。 5.3药品入库时,如是人用药品,必须进行【兽用药】标识。 5.4药品库必须保持整洁,并定期进行清扫。 6.药品的出库 6.1兽医根据需要到药品保管库领取所需要的药品。原则是一次领出的药品数量不招过一个月的使

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

XXX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 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治疗用生物制品从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三、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 年以上。 四、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六、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七、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八、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九、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自觉接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执业管理、按规定换证、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每年3 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十一、遇到医疗事故及纠纷要服从并接受医疗鉴定部门的调查和处理。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一、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 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经过驻场检疫人员的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进入工厂,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的或无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无检疫的动物,不得进入工厂屠宰,若存在不合格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处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检疫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流向。 4、宰后检验由屠宰场肉品检验人员负责检验。 5、对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按照无害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严禁上市销售。 6、动物产品出厂时,由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厂,未经过检验的车辆不得出厂。 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2、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禁止调运。 5、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需要急宰的动物应经过驻场人员的检查,取得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不得屠宰未经过检疫的动物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7、未经过宰后检验或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8、对经过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疫情动态,有针对地制定防制措施,根据《动物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兽医 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

动物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88 动物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动物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二、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 三、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四、医疗废弃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弃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处理; 五、建立医疗废弃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弃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医疗废弃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六、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弃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弃物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第三条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

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二章病历管理 第九条病历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历档案。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动物建立标识号码。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十一条病历书写应当符合有关动物诊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并由相应执业兽医签名。 第十二条执业兽医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告知动物主人有权要求复制或者查阅病历。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病历管理,防止病历毁损和丢失,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的,病历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系统应当显示实施诊疗的执业兽医的签名,并可打印纸质版本。

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张波育肥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畜牧部门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加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严格按照要求储存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应激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按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强制免疫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二维码耳标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和完善免疫计划,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养殖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兽药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羊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按照畜牧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兽药软件平台,及时记录上传兽药使用信息。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8、购买兽药要向商家索要收据,并保留收据1年以上。 9、定期进行药浴,药浴要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管理制度-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两类。动物医院可以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一)设立动物诊所的条件 1、动物诊疗场所面积(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下同)必须达到120平方米以上;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

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动物诊疗场所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置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B超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药品柜、洗衣机、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等设备和其他必备的诊疗器械,并配备有污水处理专用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注册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固定人员,且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病,无色盲症;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必须实行主治兽医上墙明示挂牌诊疗服务制度;有严格的动物防疫管理和消毒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门诊、处方、病历登记、人员职责、门诊规定、药品管理、收费标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建立健全处方病历存档制度,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1838 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加强本单位药品采购、保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杜绝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药房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药品领取供应和保管工作; 药房药品应定为存放,不得私自放置、截留; 二、定期清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检查药品是否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质、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须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非药房人员不得进入药房,药房内禁止会客和带小孩; 四、药品采购应按照药品采购计划,以基本药物目录为依据,向医院或卫生局指定的医药部门进行采购,并做好登记; 五、严禁“四无”药品和营养滋补品、疗效食品等非治疗性药品进入药房; 六、对毒麻、限剧药品,贵重药品进行保管。毒麻药应建立登记卡,保持一定基数,设专用抽屉存放并加锁,每日交接班时清点。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Organization / Organization Here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1、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进入场区。 2、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物流的出入及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 3、进场人员均应消毒后经大门人行入口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4、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需要者,必须经场长批准,按猪场规定程序消毒,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5、饲养、技术人员应在车间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互相串岗,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处消毒更换衣服。 6、生产区内猪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出猪只由上猪台装车,严禁运猪车进场装卸猪只,凡已出场猪只严禁运返场内。 7、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肉品及其副产品带进场内。 8、场内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使场区内环境常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卫生制度 1、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及其周围环境,每月进行2次清扫与消毒。 2、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其两侧6米范围内以及猪舍空地每周消毒一次。 3、猪只周转区:周转猪舍、转猪台、去猪通道、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次转猪或出猪后要大消毒一次。 4、猪舍大门、生产区及猪舍入口消毒池:定期更换池内药水一次,并确保池内消毒药的有效浓度。 5、猪舍与猪群:每周带猪消毒1—2次,如周边发现疫情,每日1次,对场进行全封闭管理。 6、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在大门外彻底消毒,车辆轮胎使用3%火碱溶液清洗消毒。 7、猪只出栏后:要立即对空栏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8、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消毒,消毒药液浓度需要提高,并交替用药,猪舍内隔日一次,猪舍门外,舍内通道撒上消毒剂,进出,放置消毒盆,生产用具使用前后放在消毒池中充分消毒5分钟以上。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精编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规范从业人员的诊疗行为,制定本制度。 1、动物诊疗场所营业,必须有具备动物诊疗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岗,并对其资质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从业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统一服装,执业兽医师和职业助理兽医师要佩带上岗证。 3、动物诊疗场所负责人、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各司其职,依法规范从业。 (1)负责人职责:对诊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规范负责,监督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职责;对药品的购进、保存、使用、处理严格管理;熟悉各项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合理有效的处理诊疗纠纷和突发事件;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执业兽医师职责:接诊病畜,诊断疾病,作出诊断结果,给出治疗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和处方单,并签名确认;认真对

待病历,向畜主阐明病况和治疗方案,在与畜主达成一致后实施诊治;主持手术;负责药品的领用、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麻醉类药品的使用和保管;对诊疗场所内的消毒、防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负责;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告知负责人,及时向芝罘区动 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3)执业助理兽医师职责:接待畜主和病畜候诊,配合执业兽医师做好疾病诊断、治疗工作;协助执业兽医师做好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开展消毒、患病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向执业兽医师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监测制度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动物防疫档案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统一印发的动物免疫证的使用要求,确保每一个养殖户畜禽都建立免疫档案,做到针针有记录,户户有档案。免疫证中要注明畜主,所在地址,牲畜总头数情况,免疫牲畜数情况,未免牲畜数情,免疫疫苗情况,免疫日期,防疫员签字、畜主签字,以及补免情况登记等。 2、免疫证由防疫员在注射完疫苗后当场填写,并由畜主签字后存放;每个防疫员应建立自己辖区范围内所有牲畜的免疫情况登记卡,以便核查和了解牲畜免疫情况。防疫员免疫卡在年底交由乡动物防疫监督站统一存放,建立乡防疫档案。 3、乡动物防疫档案,由乡动物防疫检疫站统一保管,乡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室(柜),并定期检查档案室的保管状况,定期清扫档案库房。 4、乡配备专门的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员。档案员要求热爱档案工作,保密性强,具备档案管理知识,熟悉动物防疫工作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政策、制度,切实做好档案材料的保管、统计、利用、鉴定和销毁工作。 5、防疫档案管理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法》,提高政治敏感性,妥善放置防疫工作文件等机密材料,严禁无关人员出入档案室、借阅涉及保密事项的案卷。 6、查阅防疫档案人员有保守档案秘密的义务,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饮水;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严禁折叠、勾划、涂改卷内材料;未经主管档案工作领导批准,不能摘抄、复印防疫档案材料。 7、防疫档案销毁时,单位主管领导派人在指定保密地点监督销毁,档案销毁完毕后,监督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存档保管。 8、定期统计档案收进、移出数量;及时统计档案借阅、遗失情况,定期统计霉烂、虫蛀等损坏的档案数量;及时统计对永久、长期、短期的档案销毁情况;定期对各类档案借阅人次、卷宗的利用效果进行统计;年终做好档案的综合统计工作,做好迎接业务部门检查准备。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动物医院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用毒性药品管理 (一)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或动物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三)中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生药材和饮片,西药品种的毒性药品均系原料药品; (四)以毒性药品为原料自配的制剂要专设毒性制备操作室,各种制备器具要专用,用后立即清洗干净,必须有两名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配制,制剂须经质量检查,要有完整操作记录,保存2年备查; (五)毒性药品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卡,收购、加工和使用毒性药品必须建立健全的保管、验收、领发和校对等制度,杜绝假药、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淆; (六)医疗单位购进的毒性药品,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七)在毒性药品的标签右上角用黑底白字注有“毒”字显著字样,以防与其他药品混淆。 二、麻醉药品管理 (一)麻醉药品是指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 2 页共 2 页

(二)麻醉药品只能用于医疗、科研和教学,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师,必须具有2~3年以上临床经验,方有处方权; (三)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给患畜开麻醉药品,必须建有病历,每次开药在病历上记录; (四)麻醉药品应有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应专印“麻醉药品处方笺”,可用颜色区分或周围印红边,专供开写麻醉药品使用,除要严格执行“处方制度”外,还应写明病情摘要和诊断,处方要保存3年; (五)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量不得超过xx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xx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麻醉药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和零售; 三、精神药品管理 (一)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精神药品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三)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合理正确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情况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xx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xx日常用量,处方要保存2年备查; (四)精神药品处方的书写要完全符合“处方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账目,按季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原料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制剂,应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加锁, 第 2 页共 2 页

4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 1、动物诊疗机构应符合《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诊疗活动开展情况。 2、按照国家兽医管理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因诊疗活动需要使用毒、麻药品的,应通过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手续,毒性药品不得滥用。 3、从业兽医需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是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只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案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4、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5、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6、发现动物染疫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7、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或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不得随意抛弃。 8、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产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9、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10、定期组织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畜牧兽医政策、法规及职业道德培训。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动物医院

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843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 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动物医院药品进出管理制度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加强本单位药品采购、保存、使用等方 面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杜绝违纪行为,根据 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药房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药品领取 供应和保管工作; 药房药品应定为存放,不得私自放置、截 留; 二、定期清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 检查药品是否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 质、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须停止

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非药房人员不得进入药房,药房内禁止会客和带小孩; 四、药品采购应按照药品采购计划,以基本药物目录为依据,向医院或卫生局指定的医药部门进行采购,并做好登记; 五、严禁“四无”药品和营养滋补品、疗效食品等非治疗性药品进入药房; 六、对毒麻、限剧药品,贵重药品进行保管。毒麻药应建立登记卡,保持一定基数,设专用抽屉存放并加锁,每日交接班时清点。

宠物诊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稿)

宠物诊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宠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宠物诊疗行为,保障宠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宠物诊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诊疗活动的宠物诊疗机构,应纳入宠物医院分级管理,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获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诊疗机构应到中国兽医协会进行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宠物诊疗机构,是指以伴侣动物为主要诊疗对象的动物诊疗机构。 第五条农业部委托中国兽医协会负责全国宠物诊疗机构的分级管理工作。 中国兽医协会成立宠物诊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宠物诊疗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和《宠物诊疗机构分级评审标准》的修订工作。 第六条中国兽医协会对参与分级的宠物诊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建设水平、诊疗水平和管理水平等将宠物诊疗机构划分为甲级一等宠物医院、甲级二等宠物医院、乙级一等宠物医院、乙级二等宠物医院和宠物诊所五个等级。 第二章等级评审 第七条宠物诊疗机构根据《宠物诊疗机构分级评审标准》自查后向中国兽医协会提出分级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宠物诊疗机构分级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宠物诊疗机构室内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图; (五)宠物诊疗机构院长(所长)的兽医专业学历证书; (六)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工作简历和聘用证明; (七)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规程的目录及文本; (八)医疗设备清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宠物诊疗机构分级申请,不予受理:(一)申请材料存在违法违规的;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在规定期间内未补正的; (四)不予受理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中国兽医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送至宠物诊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进行等级评审。 第十条等级评审委员会按照《宠物诊疗机构分级评审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报送中国兽医协会。 第十一条中国兽医协会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申请单位出具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兽医协会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个月内向中国兽医协会申请复审,复审只限1次。 第十三条中国兽医协会对通过等级评审,且对评审结论无异议的宠物诊疗机构进行为期20日的网络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等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复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论报送中国兽医协会;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兽医协会为其颁发全国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中国兽医协会按年度公布获得等级证书的宠物诊疗机构名单,并报农业部备案。

新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前编 一、规范上墙动物防疫制度式样 规格:高90cm×宽60 cm,可结合实际按比例缩放尺寸。 材料:贴KT等轻型材料,包5mm银色细边。 底色:标准色C:100 M:88,辅助色K:10(参照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用国家发布的原图颜色)。 字体:标题为方正大标宋白色(居中),正文为白色黑体字,字号可根据实际调整,排版应庄重、大方、美观。 上墙:各制度应统一制板并悬挂在墙体醒目位置,做到并列成排、摆放整齐、位置适当。 二、严格督促执行动物防疫制度 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进一步加强本辖区养殖场(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管,督促养殖场(小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管理,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一章防疫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管理,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有效保障畜牧业生产“无疫”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羊破伤风、羔羊痢疾、

羊大肠杆菌病、羊五号病、羊肝片吸虫病、羊双口吸虫病、羊瘤胃膨气病、羊疥癣病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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