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

本《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甲方(保理商):

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业务需求,就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国内保理

即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乙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服务。

2、融资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款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的保理融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甲方可连续的、循环的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乙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甲方将另行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及拟转让应收账款合规性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

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融资额度内。

3、明保理

指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甲方指定账户付款,并由甲方取得买方收到通知的回执或其他能够证明买方已收到通知的有效证据的保理方式。本合同的国内保理业务为明保理。

4、买方

应收账款付款人/商务合同债务人,指商务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合同买方应经甲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

5、卖方

应收账款的收款人/商务合同中的卖方,亦即本合同的乙方。

6、商务合同

指乙方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及/或服务交易为目的、以赊销为结算方式的交易合同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争议的、清洁的合同,包括有关修订、补充、承诺、附件等,无论其名称如何。

7、交易凭证

系指为履行本合同并基于商务合同,表明乙方已经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其与商务合同买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乙方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已确定并适合办理融资的交易记录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单据、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执行商务合同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证明。

8、应收账款

指乙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乙方对买方的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乙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甲方以该款项净额为基准向乙方支付对价。

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甲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全部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应收账款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

9、应收账款转让

指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

额度范围内收购乙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应当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到达买方并得到买方确认。

10、应收账款转让日

本合同生效日为应收账款转让日。

11、正常回收期

指商务合同规定的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

12、宽限期

即甲方对于应收账款正常回收期后所能容许的付款延迟期间,若商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宽限期,则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若商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宽限期间,则宽限期为商务合同确定的每一笔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0天。本合同中,每一笔应收账款可以享受2次宽限期。乙方如预计到无法按期偿还某一笔到期款项,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该笔款项即将进入宽限期。

13、保理期间:为融资款发放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最迟应清偿的截止日。保理期间的届满日按以下方式确定:正常回收期加宽限期确定。

14、融资款

指甲方在根据本合同受让乙方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向乙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款项。

15、融资比例

指甲方提供乙方融资款金额与经核准应收账款的比例,该比例由甲方根据乙方资信情况、应收账款质量和买方付款情况核定。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比例可视乙方资信情况确定为80-100%。

16、保理费用

指乙方因甲方受让应收账款而支付给甲方的相关服务、管理等费用,具体数额由甲方视保理业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而定。

17、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指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附件3),通知买方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的事实,并通知买方付款至本合同规定回款账户的函件。

18、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用于应收账款回收的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后,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应付至如下账户: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9、保理余款:指已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款、未支付保理费用、逾期违约金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20、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

21、应收账款回购:系指乙方按本合同第七条无条件从甲方处购回本合同所规定保理期间逾期或其他情形下商务合同买方没有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及其相应产生的逾期违约金、费用,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亦应同时转让回乙方。

22、追索权:本合同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分为对卖方的追索权和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

对卖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受让应收账款后,如发生商务合同买方拖延付款、拒绝付款、无力支付,乙方在收到商务合同买方付款后未及时足额将款项向甲方转付,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承诺与保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或采取其它追索方式。即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应收账款保理期间届满没有及时支付给甲方,甲方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后,作为权利人,在商务合同买方未按商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时,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

在任何时候,甲方是否行使其中一种追索权并不影响其对另一种追索权的行使。

23、工作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正常工作的时间。

本合同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

24、坏账

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坏账风险指由发生坏账而产生的风险。

第二条应收账款转让

1、本次转让的应收账款总金额为人民币【】整(小写¥【】),本次融资占用甲方向[ ]提供的授信额度。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买方不是乙方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

(2)商务合同合法有效且乙方已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

(3)乙方与买方之间关于商务合同执行不存在贸易争议;

(4)乙方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方权益;

(5)无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商务合同中无禁止转让的条款;

(6)乙方有权将该等应收账款根据本合同之约定转让给甲方,且该等转让已取得所有必须取得的第三方同意;

(7)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

(8)应收账款凭证真实、完整、有效;

(9)单笔应收账款金额在人民币(大写)【肆拾万(¥400,000.00)】元以上,且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

(10)截至应收账款转让日,应收账款的正常回收期在一年以内;

(11)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包括对应收账款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处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在其上设定担保权益。

2、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向甲方提交附件1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商务合同、交易凭证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乙方应在所提交的商务合同、交易凭证等文件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向其提交任何涉及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

3、甲方收到乙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后,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核,并向乙方发送本合同附件2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由乙方盖章确认。

4、《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由甲、乙双方签章后共同送达买方签收,乙方应与买方沟通协调,确保甲方取得买方盖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附件4)。

5、甲方再次转让应收账款时无需经过乙方同意,但必须通知乙方;甲方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单据、协助办理投保事项等。

第三条保理融资

1、融资额度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甲方同意为乙方核准的融资额度开始生效。有关额度细节如下:

(1)融资额度及融资款:本次融资占用的融资额度为人民币【】元整(小写:¥【】)根据应收账款的金额与融资比例确定的融资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2)融资期限:即保理期间,包括正常回收期和宽限期。本次融资的正常回收期为自甲方向乙方支付融资款之日(以甲方转出款项之日为准)起至【5】个月后的前一日止;如最后一笔款项进入宽限期,则宽限期届至日即为保理期间届至日。

(3)本额度仅适用买方为【】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

2、在满足了下述先决条件后,甲方将向乙方发放融资款:

(1)《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经乙方签章确认;

(2)甲乙双方已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取得买方签字盖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

(3)交易凭证复印件(盖章)已经交接给甲方,其真实性已经甲方初步确认;

(4)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已经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完毕;

(5)乙方提供的担保人已经与甲方签署的保证担保合同已经生效;

(6)乙方在商务合同的履行中未发生违约事件或贸易争议;

(7)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所有保理融资费用。

3、乙方接收甲方融资款的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该账户为乙方接收甲方融资款的唯一账户,若乙方账户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保理费用

甲乙双方每次转让的应收账款保理费用为附件2中《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所列各笔应收账款应支付保理费用之和。乙方应将所有保理费用支付至以下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保理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如下:

1、保理服务费

指甲方因受让应收账款向乙方提供融资款而在保理期间内向乙方收取的融资款成本费。

(1)计算公式:正常回收期的保理服务费=实际融资款金额×12%×融资款实际使用天数÷360;宽限期的保理服务费=实际融资款金额×12%×30÷360。本合同项下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整(小写:¥);

(2)乙方应于甲方投放融资款前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正常回收期的保理服务费;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通知甲方某一笔款项进入宽限期,乙方应于宽限期开始前2个工作日将宽限期的保理服务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管理费

乙方应于甲方投放融资款前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保理服务期间的管理费;

计算方式:管理费=保理融资款金额×费率【】%×【】÷12。本合同项下管理费共计人民币[]元整(小写:¥)。

3、逾期违约金

指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融资逾期后,商务合同买方因未及时付款或付款不足额或乙方已代收到应收账款款项却未及时足额转付给甲方,导致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没有及时受偿所产生的资金损失。

(1)计算方式:到期后仍未收回的款项×该款项逾期天数×【千分之一】

(2)收取方式:甲方采取本合同约定方式向乙方追索

4、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如:保险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与其相关的费用,按实际计算。

5、上述费用约定为融资款发放之前支付的款项,则乙方授权甲方可以扣除相应款项后,所剩金额向乙方实际支付,甲方扣除上述款项视为乙方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款仍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金额,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五条保证金

1、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保理服务,应按照如下约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一次性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2)保证金计算公式:保证金=保理融资款金额×20%。本合同项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2、乙方于保理期间届至时清偿全部债务后,甲方应将保证金返还给乙方。乙方也可在清偿最后一笔债务时将保证金用于抵扣同等金额的债务。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回收和保理余款的支付

1、应收账款正常回收期到期前,乙方应协助甲方督促买方按时付款至本合同约定的回款账户。

2、乙方授权甲方有权随时以甲方就融资款对于乙方的债权抵销其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对价。双方同意,甲方有权扣划本合同回款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包括进入上述回款账户的非来源自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款项。

3、应收账款转让后,买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票据和担保(抵债)物等)支付的对价(或赔偿)均应由甲方享有。

4、乙方应按照附件5《还款计划表》约定的金额和到期日(含宽限期到期日)向甲方指定账户划付相应款项以返还保理融资款,乙方提前偿付任何款项的,甲方无返还相应服务费和管理费之义务。

5、保理余款的支付

甲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后,有权以甲方就保理融资对于乙方的债权抵销其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对价,甲方在扣收相关款项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理余款(如有)划与乙方。

第七条账户监管

为确保甲方的债权能如期实现,乙方同意甲方对其回款账户按如下方式进行账户监管:

1、乙方应将甲方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回款账户的账号、密码)和物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回款账户的查询U-key)提交给甲方;如乙方尚未取得甲方所要求的信息或物件,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取得该信息或物件后提交给甲方。

2、保理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新增或变更回款账户。经甲方同意后新增或变更回款账户的,乙方同意甲方对新增或变更的回款账户按如下方式进行账户监管:

乙方应将甲方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新增或变更的回款账户的账号、密码)和物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新增或变更的回款账户的查询U-key)提交给甲方;如乙方尚未取得甲方所要求的信息或物件,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取得该信息或物件后提交给甲方。

3、乙方同意将指定的回款账户的柜台转账审核印鉴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的个人印鉴,并且将甲方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回款账户的账号、密码)和物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回款账户的审批U-key)。

第八条保理期间的管理措施

1、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确认书。

2、保理期间内,乙方应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乙方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上一个月的乙方所有银行账户余额和流水明细。

3、甲方可以不定期到乙方办公场所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九条承诺与保证

1、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1)乙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及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及甲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的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对乙方及/或债务人及/或基础交易作出错误或不完整的判断的情形;

(3)严格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企业法人年检手续;

(4)商务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乙方的正常经营范围内;

(5)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并代表了真实的货物销售/商业服务的贸易背景;

(6)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即转让时,尚未达到商务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正常到期日(不含宽限期);且在转让时,所转让的全部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含宽限期)均在一年以内;

(7)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商务合同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其他贸易争议或经济纠纷,且今后双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事件均不影响本合同相关债务的履行;

(8)无条件向甲方转让约定的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买方收取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权利;(明确为融资款项中)(9)所转让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在转让给甲方后无权再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转让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除甲方外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且将不会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且不会被甲方以外的任何当事人设定为信托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等;

(10)商务合同项下的货物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且不会被设定为除甲方以外任何当事人的信托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乙方的合同中对该货物约定所有权保留;

(11)本合同签订之后,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商务合同作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解除;

(12)已按商务合同约定充分、合法地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且该履行将不会引致商务合同买方对应收账款付款的任何抗辩;

(13)对甲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1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通知甲方;

(15)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发生针对乙方的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

(16)发生以下情况,乙方应在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甲方债权保障措施:

A.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导致违约的事件;

B.任何与乙方有关的诉讼、仲裁;

C.与商务合同买方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所发生的股权结构变更、公司重组;

D.与其他债权人开始任何债务重整的谈判;

E.项目建设或经营中的重大变动或变化。

(17)维持企业的存在,并遵守一切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18)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所约定的情形时,无条件回购/置换应收账款;

(19)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此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附属机构关系、控股与被控股关系、母子公司、控股与被控股、参股与被参股、或属同一集团成员,或受同一公司/同一人/同一管理层/同一集团的控制或管理;

(20)所提供的商务合同编号、应收账款金额与本合同项下的商务合同编号、应收账款金额一致,且该编号所代表的商务合同实际存在,是唯一的;

(21)当甲方向商务合同买方行使追索权时,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一切足以证明债权的材料;当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要求乙方与自己联名对商务合同买方采取诉讼和其他依法强制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2)无论是否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而被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乙方同意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甲方作如下承诺与保证

(1)本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成立的合法公司;

(2)依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放款期限?)

(3)在各方不存在违约且无任何危害甲方经济利益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不宣布提前到期;

(4)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贸易资料及其他材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追索权

1、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甲方对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不承担坏账风险。

2、自应收账款转让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中称“特定情形”)发生或存在,甲方即享有对乙方的一切追索权利:

(1)该笔应收账款项下乙方、商务合同买方发生贸易争议,或乙方所提供的商务合同或其他资料存在虚假情况;

(2)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承诺、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3)乙方违反了其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任一声明、保证或承诺,或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和承诺的全部事项或其中之一是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或不完整的、或存在重大误导;

(4)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在宽限期届到时仍未获清偿或未获全部清偿;

(5)商务合同买方已将应收账款金额支付给乙方,但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全额转付给甲方;

(6)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买方资产发生重大恶化情况,很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支付或逾期支付的。

3、上述任一特定情形发生后,甲方随时有权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减少或终止保理额度;

(2)调整保理额度有效使用期间;

(3)要求乙方立即对应收账款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回购,回购价款计算基准为该笔应收账款融资款额与已回收应收账款数额的差额,再加上未支付保理服务费、逾期违约金等费用,最终数额由甲方发送的《回购通知书》确定。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的《回购通知书》落款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上述回购价款。

(4)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行使追索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实际支出的差旅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等)。

4、如甲方拟采取仲裁或诉讼程序向买方追索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就买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提出相反的证据。

第十一条转让

1、甲方有权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乙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转让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决定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时间,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要求,与甲方签订《应

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第十三条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1、违约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何约定或未按照本合同中的规定履行义务;

(2)乙方或买方发生或即将发生破产清算事件;

(3)乙方或买方的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4)买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拒绝支付应收账款的全部或部分;

(5)乙方违反其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借款或融资合同,或者因该类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6)危及或可能危及甲方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收回的其他事实或行为。

2、违约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违约救济措施: (1)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应收账款保理额度;

(2)向甲方提供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补充担保;

(3)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追索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有权从回款账户上扣收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

(4)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而未及时支付的任何款项,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按拖欠款项的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5)解除本合同;

(6)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和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6)甲方依法有权采取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7)乙方违约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上述违约责任仍无法弥补的,乙方需赔偿全部实际损失为止。

3、本协议项下任意一笔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回购其它未到期应收账款。

第十四条强制执行公证

若甲方要求,乙方无条件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且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若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壹】份用于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项下的附件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所有本合同生效后发生的,阻碍本合同一方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本合同一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后10天内提供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影响。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带来的后果。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

同义务,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本合同对本合同双方的承继人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2、本合同至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编 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 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 下载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还款保证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金额:人民币元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届满日:年月曰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最晚使用日:无/有且为年月曰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无/ 有且为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方式处理: 提交本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 本合同在省市区签订 标准条款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无商业纠纷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不能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新版)

合同协议模板 附件2: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 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 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 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 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 费。 9、商业发票:是指甲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 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10、应收账款管理: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 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甲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除非甲方另行支付费用、并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乙方依自身决定向买方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向买方所做的催收。11、间接付款:指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买方未向乙方指定或认可 的账户付款的情形。 12、争议:指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完全或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

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电话: 鉴于:甲方作为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 关支付等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 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融资、并支付融资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交易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结算银行签订的账户支付渠道接入协 议等相关协议; 3、债务人:指交易合同中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即在交易合同项下向甲 方负有结算价款义务的银行。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 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关支付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T+1日0:00后)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融资 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 6、保理融资: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的已受让合格应 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融资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融资金 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融资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无追索权三方保理合同

编号: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三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丙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丙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信用服务;该等服务包括提供保理融资款、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甲方在保理融资款额度内向乙方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即在因发生丙方信用风险时,甲方不能向乙方追索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应付款项,但因乙方和丙方发生商业纠纷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丙方无法清偿时,乙方需返还因商业纠纷和不可抗力导致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款项。 2、购销或服务合同(即商务合同):指乙方与丙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3、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丙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4、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5、保理融资款: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款的已受让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乙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6、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7、保理余款:指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数额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定义 (2) 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 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 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 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 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 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 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 □第九章担保 (10) 第十章情势变更 (11) 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 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 第十四章其它 (13)

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2.经“销货方”向“银行”申请,“银行”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定义见下文)。 3.□“银行”在此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负责“本合同”项下与“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为“本合同”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提供、款项收取、监督、管理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银行”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不选择的请打“×”。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 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 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 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 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有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帐款债券;: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二产生的甲 方对买方和/汇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 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券的从债券以及 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 的最高额线,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 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 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7、 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 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9、合格应收账款:指甲方转让乙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1)基于正常的合法 的基础交易产生;(2)原则上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如甲方与买方(或其中之一)在我 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3)属甲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 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4)甲方已经 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 务;(5) 乙方 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于合格应收账款,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预付款。 10. 不合格应收账款:指不符合合格应收账款条件的应收账款,或/及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形时,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模板及全套培训资料

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鉴于: ⒈卖方差不多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在国内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称销售物资、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差不多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物资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⒉卖方情愿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 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治理与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 “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发生信用风险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

保理银行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保理付款。 “保理额度”依照双方的约定,保理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一次性额度或二者的组合。循环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能够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行已受让、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额度。 “保理子额度”是指针对单个买方的保理额度。依照双方的约定,保理子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循环额度是指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能够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行已受让的该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一次性额度是指在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该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子额度。 “保理子额度有效期”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依照本合同受让某一买方的应收账款的期限。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依照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

(完整版)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 本《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甲方(保理商): 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业务需求,就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国内保理 即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乙方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服务。 2、融资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款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的保理融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甲方可连续的、循环的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乙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甲方将另行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及拟转让应收账款合规性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

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融资额度内。 3、明保理 指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甲方指定账户付款,并由甲方取得买方收到通知的回执或其他能够证明买方已收到通知的有效证据的保理方式。本合同的国内保理业务为明保理。 4、买方 应收账款付款人/商务合同债务人,指商务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合同买方应经甲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 5、卖方 应收账款的收款人/商务合同中的卖方,亦即本合同的乙方。 6、商务合同 指乙方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及/或服务交易为目的、以赊销为结算方式的交易合同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争议的、清洁的合同,包括有关修订、补充、承诺、附件等,无论其名称如何。 7、交易凭证 系指为履行本合同并基于商务合同,表明乙方已经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其与商务合同买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乙方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已确定并适合办理融资的交易记录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单据、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执行商务合同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证明。 8、应收账款 指乙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乙方对买方的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乙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甲方以该款项净额为基准向乙方支付对价。 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甲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全部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应收账款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 9、应收账款转让 指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

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优质客户的营销力度,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增加业务品种,提高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以供应商与购货商签订的正常商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与供应商(即融资申请人)签署协议,将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事实通知购货商(即应收账款付款人),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并进行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如约定的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信用社有权对购货商行使付款请求权,同时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承担应收账款到期回购的责任,并对购货商到期付款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供应商根据交易合同应向购货商收取的款项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本办法所称佣金是指供应商支付给购货商代理买卖的服务酬金。本办法所称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供应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到期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信

息和相关资料,协助供应商进行销售账户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信用社按应收账款的到期日,采取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购货商支付货款,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催收情况通知供应商的行为。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国内保理业务范围限于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人企业之间采用赊销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与购货商的基本条件 (一)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供应商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3、供应商应为优质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欺诈等记录; 4、现金净流量为正值,应收账款周转率在同行业中处于较高的水平; 5、供应商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很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6、供应商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7、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账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坏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得到控制; 8、供应商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9、符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政策;

(完整)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池保理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池保理版) 合同编号: 甲方:(保理商): 乙方(): 签署日期: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要素部分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般条款 鉴于: 1.乙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 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该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乙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 内保理服务。 4.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一)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二)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甲方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乙方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三)国内保理池融资:是指根据乙方与买方的交易和结算特点,甲方对乙方转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债权实行动态余额管理,在保理融资可支付额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的一笔或多笔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在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和授信余额之间的关系满足计算公式: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授信敞口时,甲方应乙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保理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 1.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2.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乙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3.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指甲方核定的可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的最高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乙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甲方将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对买方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 4.保理融资款核定额:指甲方受让且同意给予提供保理融资的每笔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融资款比例所得之积,是乙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融资款上限。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理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买方(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八、保理融资: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约定转让并经甲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净额内,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为乙方提供融资的行为,融资方式是指贷款方式及其他融资方式。其他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 九、应收账款净额:指乙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商务合同中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 十、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贸易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参与贸易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完整版)42、国内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

国内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 (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编号: 保理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2012年4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承租人(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或自然人。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则是指其它符合行业惯例或买卖双方交易习惯的商业发票。 八、保理融资: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约定转让并经甲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净额内,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为乙方提供融资的行为,融资方式是指贷款方式及其他融资方式。其他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 九、应收账款净额:指乙方依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以及单独计价且商务合同中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等或有事项后的款项净额。 十、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第三方对于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贸易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参与贸易争议的处理,也不对其处

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英文版(Domestic-Factoring-Contract-with-Recourse)

Domestic Factoring Contract with Recourse Party A: *** Co., Ltd Address:Post Code: Legal Representative:Responsible person: Tel: Tel: Fax: Fax: Party B: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 Ltd, *** Sub-branch Address: Post Code: Legal Representative:Responsible person: Tel:Tel: Fax:Fax: WHEREAS:Party A sales goods/provides services on credit, and applies to Party B for factoring service with recourse. With reference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arty A and Party B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negotiations, hereby enter into this Domestic Factoring Contract (the “Contract”). Chapter One Definitions Article 1 In this contract and other files for this service,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terms are defined as follows: 1. Factoring with recourse: Party A transfers to Party B its account receivables that originate from product sales to purchasers, provision of services by Party A as well as based upon other reasons. Party B will provide Party A with account receivables financing services and related comprehensive financing services. If any purchaser fails to pay off account receivables within an agreed period, Party B is authorized to collect the outstanding receivables; 2. Commercial Contract means any contracts entered into by and between Party B and purchasers, upon which account receivables under the Contract occur; 3. Purchaser: One party of a commercial contract, who buys goods or services from Party A and undertakes obligation of payment. 4.Account Receivables means sole, concrete, specific and exclusive, undisputable and legitimate credits deriving from authentic, legitimate transactions and relationship of debts and credits that exist between Party A and purchasers; 5. Maximum Prepayment: The highest amount of prepayment for factoring that Party B could provide in line with Party A’s application; 6. Prepayment means the prepayment of Party B to Party 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qualified accounts receivables before its maturity date. 7. Ratio of Prepayment: prepayment to corresponding account receivable ratio; 8. Interest of Prepayment: fees charged to Party A for use of fund of Party B; 9. Qualified Account Receivables means the account receivables Party A transfers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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