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族法看中国古代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从宗族法看中国古代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从宗族法看中国古代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国家意志下的人性扭曲——论《芙蓉镇》中秦书田、王秋赫的人物形象

国家意志下的人性扭曲 ——论《芙蓉镇》中秦书田、王秋赫的人物形象《芙蓉镇》作为“反思文学”的翘楚(荣获代表主流文化的第一届茅盾文学奖),描写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极左路线破坏下的中国农村生活的变迁。整部小说融入了人物命运、历史变迁和乡村爱情于一体,构成了一幅广阔的当代农村的社会风俗画。正如古华在自序中所说到的这是在“唱一曲严峻的乡村牧歌”。 小说中着重描写了在“文革”前后十多年中“左”倾思潮横行时期赤裸裸的社会现实,感叹中国普通老百姓在那人妖颠倒的年代里悲苦的命运和被扭曲的灵魂,无情地抨击了极左路线给人民带来的灾难。 在极左的国家意志下,人性被扭曲,而人性的扭曲则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个人无法抗拒的“左”祸高压下不得已而扭曲以得以生存;另一种则是自觉扭曲自己的人格,以适应外在的高压,并且从中谋取到自己的利益。前者以《芙蓉镇》中的秦书田为代表,后者则以王秋赫为代表。 一、秦书田:含泪在笑的“疯癫”者 秦书田在小说《芙蓉镇》中是一个多才多艺的文艺青年,对自己所从事的文艺事业充满了激情,只因搜集流行于湘西民间的风俗歌舞《喜满堂》而被划为“右派分子”被遣送回原籍监督劳动改造,在改造期间他“老实伏罪”,发挥他音乐的歪才,写出了《五类分子歌》还要求在大队召集的训话会上歌唱。他总是一副乐天派,不仅请求上级给他改成分而且非常服从管教,当上了五类分子的小头目后,每逢大队召集五类分子作汇报和训话时,只要一声“秦癫子”他就会立即响亮答应一声:“有!”并像学堂里的体育老师那样半臂半屈在腰间摆动着小跑前来,直接跑到党支部面前脚后跟一并,来一个“立正”的姿势,右手巴掌平举齐眉敬个礼:“报告上级坏分子秦书田到!”接着低下脑壳,表示老实伏罪。秦书田总是乐观地在夹缝中生存着,不过后来因递上了与胡玉音结婚申请书招致判决十年徒刑。在批判台上他给胡玉音说的话是“活下去,像牲口一样活下去。” 从秦书田对胡玉音说的最后一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秦书田信奉“好死不如赖活着”,只要活着就有希望,秦书田始终是个清醒者,他深知当时环境的恶劣,他只能用“黑色幽默”的方式来自我解嘲。秦书田表面自轻自贱,玩世不恭,戏虐调侃,不将挨批斗当一回事,整天笑咪咪的,劳动改造时他竟然跳起了扫街舞。但是如果我们深究其内心世界又发现存在着外表表象与内心本质的尖锐矛盾。正如书中所说的“莫看他白天笑呵呵的,锣鼓点子不离手,山调小调不断腔,晚上却躲在草里哭,三十几岁一条光棍加一顶坏帽子,哭得好伤心。还有民兵晚上在芙蓉边站哨,多次见到他在崖岸上走过来走过去,大概是在思索着他的过去和将来的一些事情。” 秦书田的一言一行让我们可以看到他内心的苦闷,他要求做人的尊严,呼唤正常的生活,渴求幸福的爱情和家庭。但是,在当时社会没有人能够理解他,一场政治运动扭曲了他的性格,生存的信念支撑他孤独痛苦的灵魂,只能以“穷开心,浪快乐!”来捂住汩汩流血的伤口,不得不戴上面具做人,在人前装笑脸接受凌辱,在人后只能偷偷落泪。一个富有才气的知识分子被剥夺了独立的意志,被阉割了自由的灵魂。 秦书田时时刻刻都是一个清醒者,他既明白是非黑白,内心也隐藏着一颗赤诚之心,充满着对生活的热爱,对美好未来的憧憬。他从不动摇自己对党的信念,坚信自己是无罪的,他从没有承认自己反过党和人民,宁愿被扣上坏分子的帽子。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一、民间法概念解析 (一)民间法的概念 当普通人问什么是法律的时候?通常的答案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是就“什么是法律?”历史上法学家给了众多解释。亨利·莱维·布律尔说:“只要对社会生活简单地观察一下就可以使我们相信,除了由政权强加的法律规则外,还存在着某些规定或者至少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过去存在,现在仍然存在着一些并非总体社会权限中产生的法律。既有国家法,也有超国家法。” 学术界对民间法有不同的界定,目前主要由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梁治平的“知识传统说”、苏力的“本土资源说”和郑永流的“行为规则说”。知识传统说认为,民间法是不同于国家法的知识传统,二者无论是在知识结构上还是在知识本身上都存在巨大差异。本土资源说认为民间法实际上就是本土资源,它包括中国的历史传统,也包括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这种观点不仅注意到了民间法的历史因素,也看到了民间法的现代意义。而行为规则说则认为,“民间法是存在于国家之外的社会中,自发或预设形成,由一定权力提供外在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三种对民间法的理解都是仅从

某个方面反映了民间法的特点。总结大全/html/zongjie/(二)特征 1、重实质正义。司法把焦点和重心过分地转移到程序上,如证据制度、抗辩制度、时效制度等在农村地区推行起来就比较困难,有时百姓的利益不能因此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民间法重结果而不看重过程,民间法在选择上绕开或者省却了这些繁琐的程序,直接追求实质正义,符合老百姓对法制的需求,体现了民间法实用本文由收集整理主义的倾向。 2、地域性。民间法都有通行的范围,出自特定的社会区域人类群体和组织,仅适用于该地区、村镇。相对于国家法的统一性、普遍性的特征而言,民间法是分散的、特殊的。 3、自发性。民间法的产生是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的,有些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的,它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模式,满足了普通民众精神和心理的需要。 4、内控性。民间法秩序的维持主要靠礼制,主要依靠相关主体对该规则的普遍认可,它的实施依靠的是一种情感、心理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重视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使纠纷处理结果得到大家心里认可。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先看一个案例:原告Q,男,汉族,现年47岁,甘肃省某市人,

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 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 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③李步云同样认为“历史上,

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 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另一是拉丁语的religare,意思是“联结”、“组合”和“固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因此,可以推测,在西方拉丁语时代,宗教就是人对神的敬仰和祟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当时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只指基督教等一神教。《美国英语遗产词典》认为,宗教是“人们对超人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的表现”。《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宗教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包括尊敬、崇拜、服从和屈从超自然力量的命令和箴言”。⑤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根据宗教理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要受到超自然力的掌握和控制。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⑥我国古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即神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二、中国古代宗教的特点

中国传统家族文化及意义

xx传统家族文化及意义 家族文化是相对家族制度而言的,家族制度是指家族外现的能被感知的具体事项,它处于一种相对的静止状态,如族谱、族田、族长、族规、祠堂等。家族文化包含着家族制度;同时它还旨在反映家族制度发展变化的机制和家族制度本身的功效;它是家族制度的深层状态;是家族制度事项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家族制度事项中不易被感知的内在本质。 (一)xx传统家族文化的内涵 第一是为家族而活的人生观,“光宗耀祖”的话,今天偶尔还能在事业有成者的口中吐出,他们认为努力向前,是为“出人头地,光宗耀祖”。皇帝及地方政府,也会因某人的业绩或义行,奖予匾额,家族将它挂在祠堂,引为殊荣。品官有家庙祭祀制度,成为法定承认的望族,何其荣耀。 第二,尊祖敬宗的团体意识。“尊祖敬宗睦族”、“尊宗睦族”是家族史文献中常见的词语。尊祖,除了敬重在世的前辈,更重要的是讲究对祖宗的祭祀。祭祖,是表示“水源木本”之思,“慎终追远”之意。如果能够做到,世人便以为是宗族兴旺的表征。敬宗是尊重宗子的权威,服从他的领导,认同他所代表的组织——宗族。所以敬宗、尊宗的涵义,首先是族人以宗族为自己的组织,其次是认同宗族的代表宗子、族长为领导人,由他们带领自己实现尊祖祭祖的愿望。至于睦族,是讲处理好族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宗族的团结和合作,使宗族长存,是尊祖敬宗的必要内容。所以尊祖、敬宗、睦族三者,尊祖是目标,也是出发点;敬宗,睦族是实现目标的条件,是在尊祖的旗帜下实现家族的团结,敬宗是关键所在。 第三就是孝道,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家庭或家族都讲究上慈下孝,孝道的全部内涵有三个方面: 第一,一般说是生养、死葬、祭祀。第二,自己事业有成,能够扬名显亲。第三,应有传宗接代人。现在对第一点和第三点比较重视,“子欲养而亲不待”“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就体现了生养和无后在孝道中的重要地位。孝道关系着一个家族的发展,只有它的成功实现,才能是家族得以延续与传承。所以在古代,孝道的最终要求就是族人事业有成,光大门楣,人丁兴旺。而不仅仅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_法的本质初探_霍岩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 —法的本质初探 霍岩(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的法本质学说认为,法的本质为阶级性。实际上,这种学说并不能完全涵盖法的本质。本文通过对不同社会形 态中法本质的浅析,得出结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Abstract:The traditional doctrine of the essence of law summarize it as class-consciousness.In fact,this doctrine can not conclude the essence of law.This authorl analyzes the essence of law on the different social form,and make a conclusion that law reflect the will of the state,rather than general will of the ruling. 关键词:法的本质阶级性国家意志性新定义 Keywords:The essence of law Class-consciousness the will of the state New definition 作者简介:霍岩,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6-0019-02 一、中外法本质学说概况 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对于法的概念、含义的研究却十分广泛。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 我国学者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直接研究已有多年。与西方学者的研究不同,人们在过去普遍认为法的本质为阶级性。近年来,这种学说受到了学者们的质疑。张宗厚教授在1986年12月19日《法制导报》上撰文说,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几乎都是引用了《共产党宣言》中讲的一段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这段话是为了驳斥一些持唯心主义观点的资产阶级学者讲的,实际上,传统的法本质统治阶级意志说并不能完全涵盖法的本质,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法究竟代表谁的意志呢?“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更好地回答这个问题。 二、国家意志的含义 “国家意志”这一概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说:统治阶级“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列宁说“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己。”这些论断明确指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国家是什么?目前我国流行的一些辞典或教科书,大都是把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的论述作为国家的定义。国内外一些学者还提出了一些其他的定义,不但都否认这样的客观事实:国家总是一个以全社会的正式代表出现的政权机关。我们所讲到的国家意志,就是指政权机关的意志,而不是指统治阶级本身的意志。政 权机关的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同一概念。 马克思、恩格斯在一八四八年的《共产党宣言》中针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这段话告诉我们法是奉为后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就等于法。通过奉为程序,使阶级意志现象转变为法律现象。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总是以国家的名义来这是一种质的变化,而绝非是表面和形式上的变化。拿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来说,法律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制定的,而党的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 国家意志不等于统治阶级的意志,除因为国家意志是转换了的统治阶级意志外,还因为国家意志包含的内容和范围更为广泛。国家意志包括的成份有:(一)统治阶级的意志,占绝对优势地位;(二)同盟阶级的意志,占有一定地位;(三)社会公共意志,占有必要地位;(四)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占有缓和矛盾的地位。国家意志不像阶级意志那样纯整。 三、对不同社会性质中法本质的浅析 为了说明问题,请看以下事实: (一)在奴隶社会,奴隶制的法主要体现着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但是还包括一些平民的意志。平民的地位比奴隶高些,尽管也受贵族的压迫和剥削,但法律上起码承认平民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像奴隶完全失去人格。例如,我国西周,平民是从周人本身分化出来的同贵族有联系而又对立的中间阶级。他们有的住在城内,有的住在郊区,是“国人”中的基本群众。 (二)在封建社会,封建地主阶级的国家,一方面在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另一方面,它又要防止地主阶级中一些成员对农民过度地兼并、掠夺,使农民大批破产,阶级矛盾激化,引起大规模农民起义。为了保证国家赋役的来源,国家有时会采取一些措施,打击豪强,抑制兼并,惩治不法地主官吏,使农民利益得到一定保护、扶持。皇帝钦定的法律不能不考虑,没有农民阶级的存在,地主阶级一天也活不下去;没有农民阶级的存在,封建国家是不复存在的。 (三)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法律中,也包括了广大人民群众向资产阶级斗争的成果。这些成果虽然不会危及资产阶级的 政治 法制经纬

从十个数字了解中国的传统文化

从十个数字了解中国的传统文化 数字,是表示数目的文字、符号或数量,是一种既陌生、又熟悉的名词。人类从最早用来计数的工具是手指和脚趾、小石子和豆粒和打绳结、刻画记数,到后来发展到刻画记数,乃至使用今天的文字数字。所以说数字语言是文化的一部分,是文化的承载者,通过数字的内涵与外延,可以知悉古代先贤智者为我们留下的思维模式、哲学思想、宗教理念等宝贵的精神遗产。后来,阿拉伯数字传入中国,并在文化生活中普遍使用。其数字由0、1、2、3、4、5、6、7、8、9 等十个字母组成,万变不离其宗。但在中国人的字典里,这几个数字不单单包括计数,让模糊的事物清晰可见,让一切变的如此简单。而且还有丰富的哲学内涵。中国文化源远流长,数字文化更是无比深奥。在中国道家传统文化里,那些玄妙又神秘的数字又代表了什么?【0——无极】在我国道家文化中,零代表无极,“无”是零和空的意思,“极”是无思无念的意思。零也代表代表圆满,无缺陷才能圆。零是根本,是本源,一切由本源生,一切从零开始。'无极'出自《道德经》,一种古代哲学思想,指称道的终极性的概念。无边际,无穷尽,无限,无终。'无极'一词在文言文中是表示'没有中心'的意思。代表着上古华人对事物产生之前状态的抽象理解。既没有中心又没有边界,这种状态当然是无穷无尽'混沌'。现

代科学认为:在大约150亿年前,宇宙还未诞生,虚无缥缈,宇宙还处于一种没有前后,没有左右,没有上下,没有中心,没有边界的混沌状态。这与上古华人对宇宙大爆炸之前的状态的抽象理解不谋而合。古代哲学范畴认为,无极亦指派生万物的本体,以其无味、无臭、无声、无色、无始、无终,无可指名,故曰无极。《老子·第二十八章》:“为天下式,常德不忒,复归于无极。在我国古代文字中,“零”字出现很早。不过那时它不表示“空无所有”,而只表示“零碎”、“不多”的意思。如“零头”、“零星”、“零丁”。“一百零五”的意思是:在一百之外,还有一个零头五。“0”这一数学符号的发明应归功于公元6世纪的印度人。他们最早用黑点(·)表示零,后来逐渐变成了“0”。这种数字符号传到阿拉伯国家,被命名为阿拉伯数字,至今印度人还耿耿于怀。随着阿拉伯数字的引进,“零”字与“0”恰好对应,“零”也就具有了“0”的含义。由于这一记数法简洁明了,而被使用至今,成为世界数学的通用语言。难怪恩格斯称它为“最美妙的发明”。【一——无极生太极】太极,是天地未开、混沌未明之前的状态。老子《道德经》第42章有“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之说。道生一,一是太极,就是无极生太极;一生二,二是阴阳,就是太极生两仪;二生三,三是阴阳配合,就是阴阳交感化合;三生万物,万物是万事万物,就是太极含三为一, 因万物由阴阳而化生, 故万物各

中国古代的妾制度

中国古代的妾制度 0 && image.height>0){if(image.width>=700){this.width=700;this. height=image.height*700/image.width;}}"> 中国古代的特 点就是等级分明,尊卑有分,一夫多妻制度可以看做旧社会的一个缩影。 1.妾的由来 中国最早的妻妾制度源自远古的奴隶制时期,当时奴隶主有自己固定的妻子,这些妻子的主要作用就是给他们生儿育女。除了妻子以外,奴隶主还有权和作为自己财产的女奴隶发生性关系。 虽然奴隶主本身的目的,并不是想让这些女人为他生孩子。 既然有这些关系,那么也就说女奴隶可能怀孕,而她怀的就是奴隶主的孩子。 虽然女奴隶只是类似于耕牛,房屋一样的财产,她们的孩子却是奴隶主的骨肉。 那么,奴隶主只能将几个女奴隶固定为自己服务,不允许别的男人碰,以防止自己血缘的混乱。 所以,这些女奴隶逐步成为一个特殊的身份,她们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奴隶,而是专门为奴隶主服务的女人。 这些女人的地位似乎是和妻子差不多,但他们身份仍然低微,

可以由奴隶主自由买卖,甚至处死,不算是自由人。 这种身份的女人,就是最初妾。 这些奴隶时代,进入封建时代以后,妾的制度也逐步成熟。进入汉朝以后,中国逐步开始了所谓的一妻多妾制度。 当时法律规定,成年男子只许拥有一个正式的妻子,但是可以同时拥有几个妾。 妻子的地位很高,而妾的地位要低,也就是所谓的妻妾有别。实际中,妻子一般是和丈夫门当户对的家庭出身,比如红楼梦里面的贾政,作为开国功臣,世袭贵族荣国公的孙子,他的妻子是同属四大家族王家的小姐王夫人。而贾政的儿子贾宝玉娶的媳妇是四大家族薛家的大小姐薛宝钗。 而妾的地位比妻要低的太多了。 2.妾的来源 妾和妻不同,妻子一般必须明媒正娶,大操大办一通。 中国人常说婚姻是人生最重的一件大事,而娶妻也是中国人生命中最为重要的一件事情。 在古代,当代中国,无论什么阶层,什么地区的中国人,娶妻都会非常郑重其事的。 而妾的组成就不同了,大约分为以下几种: 1、陪嫁在封建社会,有钱有身份的女子家庭一般都有仆人服侍,当她嫁到丈夫家时候,一般把这些仆人作为陪嫁也带到丈夫家。而这些人本身就是妻子的仆人,她们一般和妻子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 一、法律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和共有特征 特有特征 1、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内容 3、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具有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可以用来起诉、辩论以及其他权利的救济依据。 (2)可裁判性,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 5具有程序性:立法、执法、司法、选举、监督 共有特征:1规范性: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2、概括性(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法的效力的广泛性: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人和事。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无一例外受法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使用。法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能因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 二、法律的发展规律 1、神法人法 2、身份的法契约的法 3、不成文法成文法 4、族群之法世界之法 三、法律移植 1概念 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律移植的特点 (1)不同国家之间的横向交流 (2)以输入国对被移植国的法律的研究、分析和评价为前提 (3)包含引进、吸收、同化和改造等方式和程序。 4、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 (1)自然因素:地理、气候、人口 (2)经济因素:经济体制、经济发达程度、所有制 (3)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政体、国体、权力配置 (4)文化因素:民族文化背景、法律文化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摘要:我国古代的社会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父权社会,儒家通过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建立起家国天下,并运用礼制与法律保障家族与父权制度。家是族的一部分,家族是国家的基础,维护家族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前提,父权是为维护家族稳定的核心。父权的范围很广,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包括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父权家长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父权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与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1]家族和父权是家族主义的核心内容,父权是维系家族稳定有序的保障。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第一章家族篇,阐述了家族的范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家族的亲近范围是通过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服制度确立的。《礼记》云:亲亲以为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又说,四世而缌,服之无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2]所谓亲属的范围,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界。随后,瞿同祖先生指出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节处理的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虽然之后随着君权的发展,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和国君手里,仍没有动摇族长或家长的初级司法地位。 近几年来, 许多涉足家族父权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诸多进展。关于族之来源,考之史籍,正如春秋时鲁国之众仲所言:“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肺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溢,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3]我国古代社会为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和家族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是以家族为基础的。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等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固有特征,在古代法律中表现的极为明显,具体到家庭生活中,家长拥有管理监督生产和支配家庭成员的权力。而调整家长关系,维护家长权和族长权的法律,也就成了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费孝通先生“父子”纵向关系为传统家族主轴关系的理论暗示了处于父子纵向链条末端的“人子”首鼠两施、左右失据的尴尬地位。作为家族血脉延续的“人子”,如果没有自觉自愿承担起振兴家族的重任,就常常被长辈视为“小肖之子”,这也使父子间的冲突作为反复出现的典型意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常态。[5] 一家与族的关系 家族在古代是一个复合名词,族的范围包括家庭,但是一般情形下,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个经济单位,为一个共同生活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关系。[6]中国

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案例1 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案情介绍: 漆耀超、喻茂清、陈克枝妨害民事调解执行被罚款、拘留案 漆耀超、喻茂清、陈克枝 妨害民事调解执行被罚款、拘留案 被罚款人:漆耀超,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厂长。 被罚款、拘留人:喻茂清,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副厂长。 被罚款、拘留人:陈克枝,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工人。 湖北省黄石市化纤针织厂(以下简称化纤厂)1989年2月20日前,陆续向中国工商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石灰窑办事处(以下简称石灰窑办事处)贷款累计金额达35.2万元。1987年以来,化纤厂生产连年亏损,致使贷款逾期无力偿还。石灰窑办事处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主持双方调解,于1989年4月20日达成协议:化纤厂同意以其厂房和生产设备(净值478915.35元)设定抵押,从调解达成协议之日起3年内分期偿还所欠石灰窑办事处的贷款,每年归还11.7万多元,贷款利息48977.13元,至1989年12月20日付清。如3年逾期不还,则变卖抵押的财产予以清偿。但是,到1990年2月,化纤厂除偿还2万元贷款外,其余到期贷款和利息未按协议执行。1990年初,石灰窑办事处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认为石灰窑办事处申请有理,向化纤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又找该厂有关负责人谈话,敦促其主动依法履行协议。但是,化纤厂以资金困难,无力偿还为由拒不执行协议。在督促执行过程中,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化纤厂准备将厂房、生产设备等全部抵押财产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即前往依法制止。化纤厂对法

院的制止不予理睬,将机械设备、办公用具等部分财产分别转移至黄石市儿童服装厂、柠檬酸厂等企业。1990年2月4日,化纤厂继续转移剩余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经院长批准,下达了查封令,查封了化纤厂的厂房及未转移走的财产。3月10日,化纤厂厂长漆耀超指使副厂长喻茂清带领10余名工人,强行砸开已被法院查封的厂门大锁,将所余物资转移到红光机械厂。法院执行人员闻讯前去制止,遭到漆耀超等人的围攻。工人陈克枝声称法院管不了,执意搬运未转移的财物。至此,被法院查封的财产除厂房外,其余全部转移。 鉴于上述情况,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关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转移已被查封的财产,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于1991年3月11日,经院长批准,决定对漆耀超罚款200元,对喻茂清罚款200元,拘留15日,对陈克枝罚款200元,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喻茂清、陈克枝承认错误,并表示改正错误。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3月21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此后,化纤厂偿还了石灰窑办事处的贷款,纠纷得到解决。 注:资料来源:中法网 法理分析: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律的国家意志性,而国家意志性的重要表现就是法律实施的强制性。长期以来,由于法律不受国家重视,不是调整社会的主要规范,普通民众也没有很好地意识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事件屡有发生。但是,法律的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只是间接地发挥作用,并且仅仅处于一种可能状态。在本案中,法院调解是法院适用法律的结果,当事人漆耀超、喻茂清、陈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 1962年,一位名叫Sybille Van der Sprenkel的英国人类学家出版了一本关于清代法律的书,这部书虽然也谈到地方衙门,谈到大清律例,但是更多的篇幅被用来描述和讨论普通的社会组织和日常生活场景:村社、亲族、家户、市镇、会社、行帮、士绅、农民、商贾、僧道、婚姻、收养、继承、交易、节日、娱乐、纠纷及其解决,等等。如此处理法律史,显然是假定,法律并不只是写在国家制定和施行的律例里面,它们也存在于那些普通的社会组织和生活场景之中。所以,尽管Van der Sprenkel重点讨论的只有宗族的、行会的以及地方习惯性的法律,她这部小书却表明了一种更具普遍意义的研究视角的转换。借用人类学家的术语,她使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者不再只注意“大传统”,即由士绅所代表的“精英文化”,而将“小传统”,即乡民所代表的日常生活的文化,也纳入他们的视野。 大传统和小传统概念的提出,以所谓文明社会为背景,在这种社会形态中,社会阶层和知识的分化业已达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至于乡民社会不再是人类学上完整自足的认识对象,相反,它们只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社会的一部分,对它们的认识必须通过考察其与知识中心长时期的才可能获得。毫无疑问,把这种视角引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当中将是极富启发意义的。不过,我们也注意到,提出大、小传统概念所针对的恰好是人类学研究而不是历史学,而这可能意味着,我们在史学领域中运用这一对概念时,不能不对它们加以适当的调整。就目前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来说,这种调整可能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强调的重点将不是人类学研究中的“历时性”,而是历史研究中的人类学视界。其次,当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由传统的“官府之法”拓展到更加广阔的领域时,它甚至不能只限于“小传统”。部分是出于这两种考虑,我选择了“民间法”而不是“小传统”作为本文将要讨论的题目。此外,正如我将在下面指出的那样,“民间法”并不是一个仅在范围上略不同于“小传统”的概念,毋宁说,它是一种更加切合中国历史和社会形态的分类。当然,以下对无论“民间法”还是“小传统”的讨论,都只能满足于一种粗略的勾画,更详尽的研究还有待于来者。二 如果把比如清代社会作为一个历史的横剖面来观察,我们就会发现,当时的法律形态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和复杂的。像在历史上一样,清代“国家”的直接统治只及于州县,再往下,有各种血缘的、地缘的和其他性质的团体,如家族、村社、行帮、宗教社团等等,普通民众就生活于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这

2011数字中国

2011 数字中国 10000 场 与信仰对话――万场党史报告进校园”活动是团中央 开展的“学党史、知党情、跟党走”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5月至12 月,全国大中学校团组织将邀请从事党史研究的专家学者、老党员等走进大学校园,以报告会的形式面对面地向青年学生阐述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领导人民进行的英勇奋斗、付出的巨大牺牲、作出的重大贡献和取得的光辉业绩,引导和帮助青年学生铭记历史,坚定信念。团中央、全国学联在全国100 所高校直接组织100 场报告会,全国各类学校将陆续举办10000 场左右党史报告会。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陆昊表示,要着力引导青年在学习党史的过程中切实增强历史感。在时代高速变革的背景下,真正理性成熟的一代青年,既要有鲜明的时代性,又要有厚重的历史感。历史感不是简单的历史知识和史实再现,而是

用历史的逻辑、历史的视角和历史的思维方式,从历史的跨度和合理的历史比较中分析看待问题。要引导青年认识到, 国共产党不同阶段的历史是不可分割、一脉相承的,党的历史就是从成功中吸取经验、从错误中吸取教训,不断走向新的胜利的历史。要用积累的历史感看待党的昨天、今天和未来,看待党的历史的主流和本质。 3.7 年与32.68% 根据《福布斯》杂志的统计,在国内2272 家上市企业 中,1268 家为民营上市企业,这其中460 家为家族企业,占民营上市企业总数的32.68%。而民建中央专题调研报告显示, 国中小企业目前平均寿命仅3.7 年,其中八成以上是家族 企业。据麦肯锡在中国的调查,只有不到15%的家族制企业 在第三代之后还能生存下去。 2.2 亿中国网络微博已达2.2 亿。互联网分析师比尔?毕肖 普表 示:“微博是一种能观察中国在发生什么的实时民意调查系统。随着微博井喷似的发展,网民爆料的首选媒体更多的转向微博,论坛、博客在事件曝光方面的功能明显弱化。一种传播媒体普及到5000 万人,电视用了13 年,互联网用了4 年,而微博只用了14 个月。

《中国家族法原理》读后感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中国家族法原理》读后感中国古代的家不仅是国之基础,而且是古代中国人精神的寄托和心灵的港湾。若抛开家,就无法理解中国社会。以家长制为基础的家族管理制度是基层社会自治的基础。 家庭是人类社会一定阶段出现的社会现象。这里的发展阶段,与人类认识和利用的能力相关联,特别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促进了家庭结构和职能的变化。经过漫长岁月自然选择和人类自身的观察思考,逐渐出现了婚姻的萌芽,产生了家庭,进而形成血缘家族。家族,作为古代社会的细胞出现并成为社会关系中的主要角色。 广义的家,指家族、宗族。家族就是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狭义的家与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家庭大致相同;家主要指家庭,应该是家的本义。 从宏观上来看,家还是古代国家的基础。国只是家的放大,君则是父的延伸,忠即是孝的位移,故此,儒家强调“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孝悌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其中,孝又是核心。在中国古人看来,孝不仅限于生前对父母或祖先的“养”和“敬”,还包括父母或祖先死后的“葬”与“祭”。同时,还应当看到,中国古代重视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治、天下平。

家族法的前身是家族为了调整家族内部的各种关系,维系家族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它主要体现在家训、家谱、祖训中。其得到国家认可,上升到法的地位,成为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是有特殊原因的。 首先,中国地广民众,民族众多,分布不集中,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古代的通讯、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往往形成“天高皇帝远”的境况。古代中国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以家庭为基本结构的社会。集家而成族,聚族而成国,国家是最大的社会组织。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共同治理社会。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对社会控制的范围实际十份有限。中央政权主要局限于意识形态宣传、平乱、维持国防、为支撑自身的税收、选择继位者、新建公共工程。但是,缺乏鼓励经济发展、应对社会变革、提供基本福利,也缺乏对教育和现代政府建立的有效组织。在基层社会,国家既注重通过对家族的控制与国家政权的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同时又注重利用家族来治理乡村社会。可以说,在古代中国,家族是国家的微缩,国家是家族的扩大,二者实质上是相同的。家族法重亲,强调子女对父母之孝;国法重顺,强调对国法之遵守。由此延伸下去就是家长至高的家族统治权,国君至高无上的国家统治权,即家国一体。 其次,古代中国家族法历史久远。在国家产生之前,家族法(虽然当时还不能称之为法)作为维持和运转氏族公社的重要工具就已经存在。当时主要是口述,尚未成文。在奴隶社会

宗法制与宗族制度

宗法制与宗族制度 山东王宗信 “宗”的本义是指宗庙,所谓宗法,即宗庙之法或宗族之法,是中国古代规定嫡庶系统的法则。宗法制由原始父系氏族公社的家长制血缘组织蜕变和改造发展而成。与氏族公社时期因血缘关系自然形成的社会组织不同,宗法制是阶级社会贵族为保护私有财产而建立的政治制度。殷商末期,宗族祭祀已分为大宗和小宗。西周时,宗庙祭祀制度更加严格,只有大宗才有主祭祖先的权力,宗法制正式确立。 西周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这不仅是为了宗庙祭祀,更重要的是为防止发生内乱和纷争、巩固宗族组织及其统治力量。嫡长子作为全族的大宗,地位最尊贵,称为宗子,由他传宗继统。大宗只有一个,且“百世不迁”,形成一个永恒的体系。除嫡长子外,其余嫡庶诸子分别组成的系统,都称为小宗,小宗的系统是不断变动的。 大、小宗之间实际上是一种统率关系,宗子享有主祭和财产支配等特权,甚至享有对族众生杀予夺的大权。宗族组织与贵族政权进一步结合,形成宗法分封制,这样,大、小宗之间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家族等级关系,也是政治隶属关系。依照宗法分封制的原则,大宗与小宗的关系还是相对的。在全国范围内,天子之位由姬姓宗族的嫡长子继承,此为大宗;诸侯国君和卿大夫相对于周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各自的封国或采邑内,他们又是大宗。 西周时期,宗法制为各级奴隶主贵族所专有,与庶民无关。此时,周王尚能保持天下共主的地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春秋战国之际,大小宗体系趋于瓦解。庶民也立了宗法,奴隶制社会的宗法制开始向封建社会的宗族制度演化。 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宗法制的种种教化手段被抛弃。汉兴以后,宗法制的许多基本原则,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恢复、发展,封建宗族制度正式形成。随着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宗法地主的势力更加强大,他们把贫困的宗族成员逐渐变为徒附,从而强化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 宗法制和宗族制度给古代专制主义统治涂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色彩,但在“同宗合族”表象的背后,存在着严重的阶级分化,宗法关系实质上是一种阶级关系。宗法制度的长期存在,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得以延续的重要因素。直到20世纪30年代土地革命以前,全国各地都遍布着宗祠、宗庙。即使在今天,仍能在日常生活中找到宗法制度的影子。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性考试资料

一、结合实际,论述如何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辩证关系? 答:一、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理想与现实的辩证关系:一是理想和现实是一对矛盾,它们之间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二是理想来源于现实,是对现实的反映,但它不等于现实,而是现实的升华。三是理想高于现实,是现实的升华,但它并不脱离现实,与现实是相互统一,必然联系的。 人们在理想中追求的东西,在现实中还不存在或不完全存在。理想总是美好的,可是现实中既有美好的一面,也有丑陋的一面。理想与现实的这种差别,必然引起理想与现实的对立和冲突。如果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冲突超过了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就会产生怀疑自己的力量,对理想发生动摇,陷入苦闷和彷徨的境地。 四是在一定条件下,理想可以转化为现实,旧的理想实现了,又会有新的理想鼓舞和激励着人们。理想转化为现实,现实产生理想的过程会循环往复,无终无止,由此,人类才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但理想转化为现实是有条件的,是一个艰苦奋斗的实践过程,需要人们全身心地去开拓进取。 二、努力走出理想认识上的误区 走出“渺茫论”、“怀疑论”、“实惠论”的认识误区。在对待人生理想的态度上,“实惠论”认为发展市场经济就是“一切向钱看”,讲理想,解决不了现实问题,太空洞,还是讲“实惠”好,说什么“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前途前途,有钱就图”。“实惠论”的错误,表现在理想人格的追求上,往往是放弃或轻视思想品德要素,片面追求有才能的实用型理想人格;表现在职业理想上,往往是功利化倾向严重,选择职业时过分强调个人需要,一味追求既能多挣钱,又能轻松工作的职业;表现在生活理想上,往往是迷恋拜金主义,只追求眼前的物质享乐,羡慕和效仿“大款”的高消费生活方式。这种“实惠论”在大学生中颇有市场,严重地影响了大学

中国的数字姓

中国的数字姓 姓氏不足为奇,哪国都有,但以数字作为姓,在中国是惟一的。这个发现为张俊良先生。他通过搜集整理数字姓,把又一个鲜为人知推了出来,让人们看到中国姓氏内涵是何等的丰富,连从事人类群体研究的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杜若甫教授也倍加称赞。征得张先生同意,在此,不妨把这一研究成果公之于众。 “一”姓。为鲜卑族一那娄氏、一弗氏或汉姓乙氏所致。姓这个姓的有:一炫宗,延川人,明正统中任灵寿县丞。一洪,邓州人,明时任赞皇知县。现广东花县、四川彭山尚有一姓存在。 “二”姓。古代二与贰通用。贰是周代侯国,后又以二为姓。姓这个姓的有:二肖翁,四川三台人,曾为团勇,嘉庆七年阵亡。 “三”姓。此姓出处不详。姓这个姓的有:三庸道,应州人,明正统中任祁门县丞。三承基,临清人,清咸丰四年殉难。 “四”姓。古代高辛帝之妃,生下契,帝封契于商,赐姓子氏,其后代有四氏。姓这个姓的有:四全,临汾人,行伍出身,清乾隆22年任孟县千总。 “五”姓。本姓伍氏,为避仇杀去掉‘人'字旁为五氏。姓这姓的有:五就简,宋代任桂阳郡幕僚。 “六”姓。皋陶之氏封于六,后为楚所灭,他们的子孙以国为氏。今卢港为六城。姓这个姓的有:六安人,清乾隆五十四年举人,后任高邮县学正。 “七”姓。未见出处。姓这个姓的有:七春贵,瑞安人,康熙三十九年任瑞安副将。 “八”姓。相传明诸王之后,有兄弟二人在清兵入关之时,将‘朱'姓分为'八'和’牛',两人各以为姓。但清前已有八姓。其出处现在难以查考。姓这个姓的有:八通,江宁人,明正德中任礼部主事。八天培,明时任新喻县主簿。 “九”姓。姓这个姓的有:九焯,井研人,明洪武年间任江西德兴知县。九聚,金吾右卫人,明嘉靖中任永平府副总兵。“十”字姓,据《台湾省通志?氏族篇》云:姓十字姓的人分布于台北、新竹、彰化等地。 我国的姓氏之奇特,还包括大写的‘壹'至'拾'字姓。姓这些姓氏的有: “壹”姓。壹震昌,明永乐年间兴化府人。 “贰”姓。贰尘,后秦时任平阳太守。 “叁”姓。叁徐,宋绍兴年间进士。 “肆”姓。周代宋大夫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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