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四)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五)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第七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一个或者两个地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试点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

第九条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人选;公民个人可以向本人工作地或住所地的人民检察院自荐报名。

第十条选任人民监督员,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程序和名额、任职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五、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第十二条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经过公示后,由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

(二)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作出选任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情形的;

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增补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第十八条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不得有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

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可以由地市级或者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

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交通、区域等情况确定辖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监督地点。

第二十二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案件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五)项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提出拟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拟处理决定、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六)、(七)项情形,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按本规定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下列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

(二)在办案中超期羁押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延长羁押期限不当的,由侦查监督部门承办。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根据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监督、公诉、控申部门会同计财部门承办。

(四)对涉案款物处理不当的,由涉案款物处理部门会同计财部门承办。

(五)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由赔偿工作部门承办。

(六)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

人民监督员反映的情况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根据业务分工情况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承办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收到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移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拟处理意见、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通过本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第二十五条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者专人收到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补充移送。

第二十六条上一级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在受理案件后,一般应当确定三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确定五名以上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确定后,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的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和案件承办部门,并告知监督案件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八条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依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决定(意见)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材料;

(二)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说明拟处理决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三)案件承办人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

(四)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案件监督中,案件承办人必要时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出示相关案件材料,或者播放相关视听资料。

第三十条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

决,并推举一人主持。

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时,可以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办案程序、是否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意见)及案件的社会反映等充分发表意见。

人民监督员在评议后,应当形成表决意见,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

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时,案件承办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诉讼程序、办案期限等实际,及时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期羁押。

第三十二条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人民监督员评议情况及表决意见移送提交监督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提交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检察长或者

检察委员会决定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依照本规定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而未经监督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第五章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适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

(二)每年至少一次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情况;

(三)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活动;

(四)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场所;

(五)帮助人民监督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了解检察业务知识;

(六)提供其他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

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打击报复人民监督员或者阻碍其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的沟通协商,取得支持,确保人民监督员有条件参加监督活动。

第四十条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范围。

第六章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增补等工作;

(二)受理人民监督员或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向案件承办部门移送案件监督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三)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及检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办理情况;

(四)总结分析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

(五)承办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将已监督的案件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对监督的案件进行核对,对案件监督质量及效果进行分析,及时向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汇报,并向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同时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

第四十五条依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本规定,明确由相关业务部门归档的,由业务部门按照监督流程,将有关文书及材料按照目录顺序归档。

没有明确由业务部门归档的其他文书及材料,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归档。对交由业务部门归档的文书和材料,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复印,并按照案件监督的流程整理归档。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包括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

人民监督员工作文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登记表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常住地址

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

社会兼职

党派情况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个 人

自荐人意见

推荐单位

签 章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颁发时间

年 月 日

任职期限

备注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制作,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接受单位推荐或公民自荐人民监督员、对选任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登记时使用。

二、本文书由人民监督员推荐单位或自荐人、有权做出选任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分别填写相关内容,并由作出选任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存档。

三、根据《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辞去或被免除职务的,或者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增补人民监督员的,应在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审批表

受理人:受理时间:编号:

监督事项□人民监督员于年月日对一案提出监督意见,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案件承办部门)于年月日移送一案,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

人民监督员工作

办事机构意见

签章年月日检察长意见

签章年月日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为人民监督员或案件承办部门向人民监督工作办事机构提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时使用。

二、人民监督员工作办事机构收到人民监督员对《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六)、(七)项情形提起监督的,或者收到案件承办部门对《规定》第十七条第(四)、(五)项情形提交监督的,由人民监督员工作办事机构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并按《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该文书原件由案件承办部门存档。

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报送表

报送人:报送时间:编号:

监督事项□人民监督员于年月日对一案提出监督意见,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案件承办部门)于年月日移送一案,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

签章年月日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为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需由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原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办事机构存档。

人民检察院

关于的拟处理决定(意见)书

一、案件来源及办理情况:……………………

二、案件事实及主要证据:……………………

三、拟处理决定(意见)及法律、规定依据:………………

附:1. 随案移送的案件材料、主要证据目录。

2.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年月日

案件承办部门(印)

环境监督员制度

环境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1、了解掌握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一般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技术,协助环境管理总负责人领导和组织公司各部门环保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2、认真做好所分管的环保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公司的环保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检查和落实分管部门的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监督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工作。 4、负责公司内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执行、监督管控工作。 5、负责环保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6、负责公司定期的污染排放申报工作,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内部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 8、按时完成环境管理总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3、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4、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废气处理监督管理制度 1、做好入炉煤质量的统计工作。 2、按要求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3、检查废气处理设施岗位职工操作情况。 4、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修记录。 5、检查并维护保养好烟气在线监测仪器仪表。 6、当发生烟尘类污染事故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减少烟尘量或浓度,并限制使用烟尘产生设施,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等。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隐患排查制度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隐患排查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青连铁路项目经理部 2016年9月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青连铁路项目经理部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青连铁路项目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和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一章事故隐患分类 第三条―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五条青连铁路项目经理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领导小组责任分工。 (一)负责审批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 (二)负责审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排。 第六条各工区及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及队长责任分工。

(一)组织贯彻落实青连铁路项目经理部关于群众安全监督员发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规定; (二)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青连铁路项目经理部安质部; 第三章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统计上报 第七条在事故隐患排查中,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按照施工区域进行分工,包机制度明确到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上报或组织处理。 第八条依据集团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认真填写工作手册。 第九条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如果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填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隐患排查处理表”,并进行上报。 第十条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应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一)一般事故隐患 1、群安员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工作日志中; 2、当日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上报青连铁路项目经理部,填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隐患排查处理表”,并明确整改时限、负责人和控制措施;

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总结-范文

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总结 一、区委政府重视人大政协支持 我院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试点后,向区委报送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区委迅速批复同意实施,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XXX批示: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区政府要尽力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区委成立了以副书记XXX为组长,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XXX、区人大副主任XXX、区政协副主席XXX、区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的XX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纪委、宣传部、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政协提案法制委、信访办、监察局、财政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组成。区委并就人民监督员推荐工作发出专门文件,明确人民监督员具备的条件,要求充分考虑人选的专业性、广泛性、权威性,在各系统中民主推荐人民监督员。在区委的重视和人大的坚持下,区级各单位积极配合,从各系统推荐出32名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经过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审核同意聘任五名同志为XX区第一届人民监督员。2019年9月30日,我院召开聘任人民监督员大会,向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5名监督员正式上岗履职。 二、创造工作条件诚恳接受监督 三、突出监督重点确保监督实效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自觉接受外部 监督的有效偿试。所以,为了实实在在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

点工作,我院在三个方面支持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1、突出监督重点,搞好个案监督。按照高检院文件的规定,我们将拟作撤案、不诉和不服逮捕“三类案件”,无一例外,件件进入监督程序,案案讲究监督效果,经过两年来的实践,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同,取得初步成效。两年来所纳入监督的7件案件,均属于高检院明文规定的“三类”案件。从案件性质上看,有私分国有资产1件、行贿1件、贪污2件、玩忽职守3件;从监督内容看,监督撤案3件、不诉4件。从监督结果看,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意见一致6件7人,意见不一致1件1人。如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马2019年1月30日向XX市检察院书面申诉,不服我院免予起诉决定,市检察院于2月18日交办于我院。我院3月1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马在担任XX万泰集团车业公司常务副经理期间,购销汽车中获利4,000元。经复查对4,000元的去向,证人证言矛盾很多,认定据为己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予起诉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移送人民监督员监督。2019年6月3日,经人民监督员集体讨论认为,马畅政不服免诉申诉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贪污罪免诉不当,一致同意撤销原免予起诉决定和撤销案件。

群众安全员岗位职责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岗位职责 1、受工会组织委托,代表工会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班组(工点)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 3、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检查班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作业违章; 4、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健康设施是否到位,监督检查重点、特殊部位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监督检查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安全,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是否规范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或向上级报告; 5、参与并监督项目部、班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6、收集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参加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7、督促本单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8、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指挥人员拒绝时,可建议工会发放“红、黄”通知书,并可越级向上级报告。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上报,并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 10、参加月、周安全质量大检查工作。

党群协理员安全岗位职责 1、开展宣传教育。及时在外协队伍中开展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开展项目建设任务、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生产技术、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外协队伍员工的综合素质。 2、参与队伍管理。协助项目部加强对外协队伍施工生产组织、安全质量管理,协调做好外协队伍与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对接,帮助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开展安全质量技能培训,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文明施工保障措施,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外协队伍施工生产管理水平。 3、组织开展活动。指导外协队伍参与项目党建和工会、共青团工作,加强与农民工党员联系,做好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外协队伍参加项目部开展的党建主题活动、劳动竞赛、项目文化建设和“三工”建设等,促进对外协队伍的“五同”管理。 4、做好思想工作。加强与外协队伍员工的交流和沟通,及时掌握外协队伍员工的思想动态、生产生活和工作情况,做好外协队伍员工的解疑释惑和思想疏导工作,及时了解和反映外协队伍及员工的合理诉求,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协调处理外协队伍及员工与项目部的各类经济纠纷和矛盾。 5、监督廉洁从业。在外协队伍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了解项目部工作人员与外协队伍交往中廉洁从业情况,监督

医院社会监督员制度

医院社会监督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整体服务水平,以良好的医德医风促进医院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特制定我院社会监督员制度。 一、聘请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由8-10名人员组成.社会监督员要具有认真、客观、公正和热心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素质。 二、社会监督员聘期两年,由聘任单位发给聘书。在聘期内因健康、迁居外地等原因不能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由聘任单位收回聘书。要向社会公布聘现任的社会监督员的名单,让社会监督员更好地收集群众的意见。 三、要积极协助、配合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四、每半年或一年一次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虚心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医院主管领导主持,相关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 五、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能当即解决、解答的要当场解决、解答,给社会监督员一个满意的答复;对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向社会监督员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社会监督员的谅解和支持,同时,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要求在一个月内将承办结果通报社会监督员. 六、设立社会监督员座谈会会议记录本和社会监督员意见和建议处理登记本,做好有关记录工作.会议记录本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座谈的具体内容等。意见和建议处理登记奉记录包括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办时间和情况、社会监督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度等内容。 七、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1、医院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是否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对待病人做到“四个一样”(即生人熟人一样、群众干部一样。乡村城市一样、院外院内一样)。 2、对待病人是否语言文明、态度诚恳、举止稳重、仪表端庄,做到“五心”(即检查细心、治疗精心、解释耐心、听取意见虚心、让病人及家属放心)。 3、医院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工作之便谋私利,不接受病人的吃请馈赠。不收取“红包”,不勒索病人财物,是否为病人保守医密,不泄露病人隐私。 4、院领导班子是否以身作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为下级做表率,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5、医院的医疗收费是否按照有关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八、社会监督员权利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是院长(法人代表)所授予,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社会监督员有如权利:

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774-80 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原则 1、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根据云脚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群众安全监督员由生产一线的工人,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的技术操作骨干组成的兼职群众安全监督员,并明确检查监督职责。 3、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按照煤矿的统一工作部署,在安委会的指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4、坚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可按一线员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条化,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每道生产工序一般设一名群众

安全生产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要及时补设。 5、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设在生产一线,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特别是在协作队伍中要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延伸覆盖到每个岗位,每个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相关行为; 3、身体健康,眼光敏锐,反应迅速,勤于动脑,能够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4、熟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隐患识别能力和处置经验。 三、群众安全监督员职权 1、受煤矿委托,代表煤矿利益,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开展群众安全生产和劳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时间:2007-06-29 13:11作者:新闻来源:人民监督员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司法工作机制,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改革的着眼点是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响应公众呼声,适应检察体制改革需要而创设的一项全新的制度,它的建立,对丰富我国的监督理论、推动刑事诉讼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入权力制衡原理,实现监督机制的理论新突破 从理论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权力制衡原理,契合国家权力社会化发展理论。”①以制度规制制度,以权力制衡权力,是人类社会配置政治资源、管理国家、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特征,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检察制度本身的设置,从司法权配置角度分析,已体现了权力控制和制约的特点,即既受人大、政协和党纪监督(这种监督不是经常性、程序性的监督),也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国家创设作为法律监督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有效地规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贪污、受贿以及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使公权力运行的非公正性、非秩序性、非廉洁性得到有效矫正,从而使公权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协调、保持、控制、防止和化解冲突、推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功能。而作为具有法律监督权性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同样不能违背制度创设的一般规律,偏离“法定轨道”。有学者认为,“官僚机构的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监督腐败的监督机构腐败。权力腐败可以去遏止、清除,但若监督机构有腐败,那么就没有铲除腐败的制度性力量”。 ①任何非整体的具体权力都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而各个具体的权力主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认知能力和水平,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而且在行使过程中还会有其他各种因素介入并发挥作用,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对权力具有完全统一的行使方式、程度和效果。权力主体的差异性等因素影响,决定了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在这种需要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产生的对检察机关的权力制衡机制,它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根本理念,以外部监督的加强实现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观念上的新突破,丰富发展了我国的检察监督理论。 二、促使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司法腐败 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如何正确行使检察权,包括如何保证公诉机

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各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专家: 下面所拟定的企业(公司)领导及部门领导职责,在具体运用到企业时,应根据其特点适当加以调整。如这个公司没有安全环保部或安全科,而安全管理职责是由综合办公室或行政办公室负责的,那么可将下面的《安环部部长安全职责》改为《综合(行政)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即可。 一、董事长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安全事务的谋划、制定、决策。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3、授权总经理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效果。 5、重视安全教育和安全经费投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技能素质,改善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环境,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6、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就安全事务进行讨论或决策。 7、处理企业突发的重大安全生产事件。 二、 总经理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公司的情况配备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

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审定“两措”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的落实。 5、 组织和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难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法。 6、 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7、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三、 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 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3、 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 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设计,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要求(规范)工作的落实 5、负责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安全卫生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 “三同时”规定工作的落实。 6、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保证安全技术切实可行。 7、 参加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8、 负责组织编写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操作规程等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的正确性负责。

行风监督员制度

泰州市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中 > 匚、 行风监督员制度 为加强我中心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和公路通行费征收服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特制订行风监督员制度。 一、监督员的产生 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民主党派、基层代表、普通居民、新闻媒体、相关部门工作的同志中产生。 二、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 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交通工作; (三)能坚持原则,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 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监督员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三、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宣传我中心行风建设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及交通行业的相关政策; (二)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三)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我中心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中心反映、传递自己或他人对我中心行风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安排,参加行风评议、问卷调查、明查暗访、调研等有关活动和工作。 四、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我中心的行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行风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五、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吃请或收受好处; (二)反馈意见时,一般要有两人以上署名;

关于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活动的总结

中铁四局兰新铁路甘青段LXS-11标项目经理部一工区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 工作总结 二〇一一年六月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股份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工区成立了以工区经理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按照公司统一部署,通过选拔聘任、组织培训、联合互检、宣传推进等一系列方法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群安员活动在一线的广泛开展,培养了一批有能力、有素质、有责任感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有效遏制了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在促进工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将我工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汇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工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为此,工区成立以经理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组长:丁铁生 组员:陈超李围吴旭东王玉祥张征骥马易难李政殷洪亮关磊杨金襄 二、明确职责,合理分工 工区工会主要负责日常群安员队伍建设、评选表彰、奖励、总结等工作;工区安质部主要负责群安员的日常管理、

检查指导、月度考核,参与群安员业务培训,牵头组织群安员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等工作。工区财务部重点负责群安员兼职津贴的预算管理、相应资金的筹集、发放等工作。各系统、各部门相互配合,大力协作,真正形成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人员的选拔 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选报上面我工区遵寻以下几点要求: ①遵纪守法,遵守员工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②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 ③身体健康,能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工作; ④现场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经验丰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 ⑤具有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能有效表达员工合法诉求,在员工中享有较高威信。 2、业务的培训 工区针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岗位特点,制定了专门的培训计划,利用夜晚休息时间组织全体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不但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识别排查培训、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更要教授安全防护知识、逃生技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时间作者:新闻来源:人民监督员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司法工作机制,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改革的着眼点是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响应公众呼声,适应检察体制改革需要而创设的一项全新的制度,它的建立,对丰富我国的监督理论、推动刑事诉讼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入权力制衡原理,实现监督机制的理论新突破 从理论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权力制衡原理,契合国家权力社会化发展理论。”①以制度规制制度,以权力制衡权力,是人类社会配置政治资源、管理国家、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特征,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检察制度本身的设置,从司法权配置角度分析,已体现了权力控制和制约的特点,即既受人大、政协和党纪监督(这种监督不是经常性、程序性的监督),也受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国家创设作为法律监督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有效地规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贪污、受贿以及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使公权力运行的非公正性、非秩序性、非廉洁性得到有效矫正,从而使公权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协调、保持、控制、防止和化解冲突、推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功能。而作为具有法律监督权性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同样不能违背制度创设的一般规律,偏离“法定轨道”。有学者认为,“官僚机构的腐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监督腐败的监督机构腐败。权力腐败可以去遏止、清除,但若监督机构有腐败,那么就没有铲除腐败的制度性力量”。 ①任何非整体的具体权力都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而各个具体的权力主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认知能力和水平,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而且在行使过程中还会有其他各种因素介入并发挥作用,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对权力具有完全统一的行使方式、程度和效果。权力主体的差异性等因素影响,决定了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在这种需要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产生的对检察机关的权力制衡机制,它以权力控制理论为根本理念,以外部监督的加强实现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观念上的新突破,丰富发展了我国的检察

行风监督员制度

泰州市公路网管理与应急指挥中心 行风监督员制度 为加强我中心行风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和公路通行费征收服务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特制订行风监督员制度。 一、监督员的产生 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代表、普通居民、新闻媒体、相关部门工作的同志中产生。 二、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交通工作; (三)能坚持原则,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

力,认真做好监督员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三、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宣传我中心行风建设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及交通行业的相关政策; (二)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三)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我中心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中心反映、传递自己或他人对我中心行风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安排,参加行风评议、问卷调查、明查暗访、调研等有关活动和工作。 四、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我中心的行风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行风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五、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吃请或收受好处; (二)反馈意见时,一般要有两人以上署名; (三)监督检查中,未经上一级部门同意,不向社会或我中心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接受新闻媒体相关采访,不直

如何使群众监督真正发挥作用

1如何使群众监督真正发挥作用 十四大以来,我国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都在加大,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距离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还相差很远,有些地方和部门腐败的势头还未能有效控制住。惩处不力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没有使群众监督这一环节真正发挥作用,也是其中之一。主要表现在: 一、来自领导方面的阻力。 江泽民总书记1994年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有些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斗争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错误认识,工作不够主动。”有的领导干部在大会上作报告时慷慨激昂,散会后却不愿真抓实干,主要基于这样一些心态: 第一,左右为难心态。他们认为,腐败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不反腐败不行,但抓得太紧也不行,一般做法是蜻蜓点水,形式上轰轰烈烈,给上面做个样子,实质上没有转变,致使某些行业和部门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 第二,瞻前顾后心态。他们总觉得自己所辖地区问题不大,反腐败是别人的事,但迫于形势,也只好“上边怎么说,我也怎么说”,消极应付。一旦抓出点事来,处理时又要和前后左右看齐,搞平衡,不敢在反腐败上冒尖,怕影响不好,甚至危及一大串人。 第三,恐惧心态。个别干部本身就有毛病,他们害怕群众起来监督,就会拔出萝卜带出泥,起连锁反应,甚至危及

到自己,所以能捂着就尽量捂着,有的案件刚开始调查,领导就去说情,甚至去搬救兵,指示办案人员“差不多就行了”。 由于以上心态作祟,所以尽管许多群众气愤不过而纷纷举报,也由于某些领导人的内部指示或暗示而久拖不办,群众举报的案件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数字相差悬殊。真正的大要案件查处不了,而片面强调抓大要案件又使小案件无暇顾及,也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致使群众监督没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体制上的弊端。 现在党政方面的执纪机关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办事方便多了。但在执行任务时,程度不同地受到同级党委、政府的干预,而纪检委、监察局查处的人物,都是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这就难免会有护短现象。一些干部借助工作之便,往往和当地掌权者及执法执纪部门的少数人结成了生死之交,织成一个严密的关系网。对上级指示查办的案件,有关部门一拖再拖,而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特别是越级举报的案件,都要层层往下转。这种分级管理,互相扯皮的工作作风,常常会把问题拖得不了了之。另外,作为执政党的干部,由于执纪不严,无形中给群众造成共产党员地位特殊的印象。同样的触犯刑律,工人或一般干部,受开除公职处分的,如果是党员领导干部,顶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公职还能保留。在我国的现实体制下,官越大受惩处的机会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四)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五)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第七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一个或者两个地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试点办法另行规定。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职责 (1)认真学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知识,掌握煤矿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主动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遵守煤矿企业规章制度,以身作则,做好自主保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2)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宣传、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当好班组安全参谋,组织本班组职工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认真做好安全记录,对井下作业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和技能,共创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 (3)监督检查井下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职业危害及相应防范措施等作业环境落实情况,工作岗位操作情况。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及时向井口工作站、班组长或当班值班领导汇报,督促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汇报后得不到及时处理,可越级向上级工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4)积极参加事故处置、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 (5)每个工作日向井口接待站汇报现场安全情况,认真填写《煤矿安全检查表》,做好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整改工作。

(6)有权向行政部门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发现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时向群监会报告。 (7)对阻挠或打击报复群监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权利 (1)安全生产知情权。有权熟知井下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现场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作业环境、安全操作要求、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相应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2)安全生产管理参与权。有权参与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班组建设规章制度的修订,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协助班组完善安全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有权监督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有权监督企业按规定为井下作业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有权督促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有接受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而且有权优先参加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并有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员的岗位培训。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 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9331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Mass Safety Production Supervisor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原则 1、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根据国金矿业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由生产一线的工人,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的技术操作骨干组成的兼职群众安全监督员,并明确检查监督职责。 3、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按照公司的统一工作部署,在安委会的指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4、坚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可按一线员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条化,按实际工作

需要确定。每道生产工序一般设一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要及时补设。 5、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设在生产一线,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特别是在协作队伍中要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延伸覆盖到每个岗位,每个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相关行为; 3、身体健康,眼光敏锐,反应迅速,勤于动脑,能够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4、熟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隐患识别能力和处置经验。 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职权 1、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利益,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开展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

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范围有哪些

安全检查员职责范围 一、安全检查员的职责范围有哪些? 答案:1、依照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规程、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本矿安全生产状况。2、监督检查劳动保护工作情况。3、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作业场所,有权令其整改、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5、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事故责任者,有权提出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建议。6、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7、对不安全的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8、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和防爆性能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9、对矿井通风、防尘、防火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10、对矿井防水、排水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顶板事故的预防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案: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所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就是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应对单位的安全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负起的责任;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对安全工作负起的责任。 三、现代安全管理常用的方法有哪些? 答案:现代安全管理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管理方法;2、安全法规制度管理法;3、措施计划管理法;4、安全目标管理法;5、代明循环管理法;6、统计分析管理法;7、控制图管理法;8、系统工程管理法;9、思考性管理方法;10、安全信息管理法;11、危险性预先分析法。 四、什么是安全检查? 答案:安全检查又称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突出性的、专业性的或季节性的检查监督活动。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环境条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施设备、企业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工作、作业操作行为,以及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职工思想等方面。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是我国工人阶级在党的领导下,从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它是党和群众路线在劳动保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依靠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揭发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经验、推动工作的有关措施。 五、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案: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环境条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施设备,企业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工作,作业操作行为,以及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职工思想等方面。安全检查的内容全国通常用的是六查即查思想、查领导、查现场、查隐患、查制度、查管理。 六、安全检查工作方法中的四步法是什么? 答案:第一步:通过观看和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首先要观看和熟悉有关技术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情况,安全设施,工程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xxxxx工程项目xxx分部 “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方针,构建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全面落实公司《xxxx(2008)14号文件》精神,使项目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活动建成长效机制,纳入到项目部安全控制体系,把安全工作细化在作业层,做到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可控,消灭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公司“双零”目标的实现。 一、组织设置: 1、“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由项目部党政工统一领导,项目部安质部部长负责组织实施。 2、“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由项目部聘任5~10名责任心强、素质高多工种的职工和外协队伍带班人员组成。 3、保证每个工区有1~2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并登记造册,上报段工会备案,并配发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4、“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由项目部安质部每月进行考核。并对考核成绩优异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发放规定奖金。 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1、必须了解国家和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坚持原则,工作认真,敢于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

2、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必须是带班职工,对所从事的岗位标准、施工程序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岗位的规定与要求。 3、担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劳务工必须具有在本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实际经验、熟悉本岗位业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职责与权利 1、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的日常工作,全部纳入项目部安全员的日常管理之中,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管理。 2、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中发现违章或安全隐患享有安全员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章,消除安全隐患。 3、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按时参加项目部每月召开的安全分析会,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积极建议和整改措施。 4、有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会劳动保护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及时发现并劝止施工现场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劝止无效,应及时向现场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反映。 5、发现施工场所内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主要生产安全设施及环境异常,应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时,有权命令所有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应协助做好疏导工作。 6、协助作业班组做到班前安全技术交底,班中实施安全监控,班后对当日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及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主要记录当班

环保监督员制度

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铁厂环境保护组织应急体系

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铁厂环境管理网络体系图

环境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1、了解掌握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一般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技术,协助环境管理总负责人领导和组织公司各部门环保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2、认真做好所分管的环保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公司的环保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检查和落实分管部门的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监督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工作。 4、负责公司内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执行、监督管控工作。 5、负责环保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6、负责公司定期的污染排放申报工作,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内部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 8、按时完成环境管理总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 3、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4、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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