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

一,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它由以下内容构成: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概念、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关系、城邦正义的实现与国家正义的维持、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正义就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与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与谐状态。

1、正义就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她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柏拉图强调,每个人只能从事最适合自己天性的职业,各行其就是,各司其职,不得任意改变。正义就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与谐关系中,每个阶级的成员都专心致力于本阶级的工作,且不应干涉其她阶级的成员所干的工作。即正义就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这就是很符合当时希腊城邦的现状,对于希腊城邦的人民重新安居乐业以及国家的安定与繁荣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根据她的分工理论与天赋说,她把城邦的人可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每一个阶级都有其指定的职能,每一个都根据自己的天赋来履行这种职能。统治,保卫,供给———国家必需的三种职能———都变成了职业,并指派给了职业化的阶级。在柏拉图眼里,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在与她的能力相适应的岗位上做她的工作。柏拉图的《理想国》里贯彻了严格的社会分工原则,她认为只要这三个阶层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尽其责,国家就实现了正义。

而不正义、不节制、懦怯、无知,总之,一切的邪恶,正就是三者的混淆与迷失

2 、正义就是一种与谐与秩序

城邦正义在与城邦各个部分之间的与谐有序。她说:“我们建立这

个国家的宏伟蓝图与理想目标并不就是为了某一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就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因为我们认为在这样一个城邦中最容易找到正义。而在建立的一个最糟糕的城邦里总能找到不正义。”在柏拉图瞧来,理想的国家就是正义理念的实现,同时又就是在这个理想国家中正义才能得到体现。国家既就是按照正义原则来形成的又就是正义得以存在的环境。柏拉图试图通过理性的思考找出正义的最高准则,依次达到她理想国的理论指导原则。

二,柏拉图正义理论评述

(一)、柏拉图正义的超经验性

与希腊传统正义观、智者派正义观,大众的伪正义观相比,柏拉图的正义观不就是从经验世界得出的,而就是从“善的理念”得出的。“善的理念就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关于正义等等的知识只有从它演绎出来的才就是有用的与有益的。”柏拉图不就是从正义的外部特征来描述正义,而就是从正义本身来瞧正义,去掉了世俗经验

的影响。正义的理念就是超越现实的,现实只能接近理念而不能超越理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柏拉图的正义观只就是用词语来构造的正义的理念模型,只能接近而很难完全实现。

(二)、柏拉图正义观的非利益性

希腊传统正义观认为正义就是欠债还钱,智者派认为正义就就是强者的利益,格老孔为代表的大众的正义观就是一种利益的均衡。前三种正义观都始终把正义与利益结合在一起,似乎认为正义就就是利益。柏拉图的正义观不再强调个人利益,认为正义与利益就是不一样的,具有二元性,正义不必然能带来利益,利益也不能证明行为的正当性。柏拉图同意正义就是有益处的,正义的人比不正义的人过得好,但此处的益处已非前三种正义观中所指的世俗物质利益,而就是个人灵魂的益处,就是有德性的精神或者说健康的精神的利益,就是心灵的一种好的状态。《理想国》中的各种正义观,后世都有所继承与发展:比如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霍布斯权力主义的观点“强权即正义”;边沁的功利正义观主张正义的标准应该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趋利避害。虽然柏拉图正义观对后世的影响不如亚里士多德正义论对后世

的影响大,但我们可以说柏拉图以美德为核心的内在的正义观就是西方正义观的一个新的起点

三,柏拉图法治思想

《法律篇》中的关于法治的思想;在《法律篇》中,她开宗明义提出:神就是法律的制定者,克里特人的神就是宙斯,斯巴达人的神就是阿波罗。每个民族有自己的法律,这也许就是基于这个民族的传统,也有可能基于地理环境;法律可以用于战争的目的,但其根本目的不就是为了战争,而就是为了通过法律达到与平,正如同在一个家庭里,一个好的家长不就是要处罚捣乱的兄弟,而就是要达到家庭的与睦一样,法律的目的就是与平,立法者的任务就是获得最大的善。就一个人而言,她都有与快乐,痛苦的预感叫恐惧,快乐的预感叫相信,就这四个因素加以计算,从而确立就是否曲直的时候,这就就是法律。

柏拉图指出,法律的权威就是至上的,实行依法治国即意味着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阶级都要尊崇法律的权威,自觉接受法律的统治,这就是新的法治国最为重要的特征。她明确宣称,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秩序井然,安定有序。所以,服从法律的权威就是必要的。她强调法律就就是正义的表现,将法律概念与正义紧紧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就是理性正义的结果,因此她认为理性的命令就就是法律,人们应该服从人类心中那种永恒的理性的命令。因而她认为法治应该非常重视立法工作。立法应该遵循公正与美德的理念,这也就是立法的根本原则。她认为立法应该在自由、团结与统一的国家进行,并要求国民具有理解力。法律应该取得民众的认同。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重视立法技术并有自己的法律大纲。然后,柏拉图强调应该树立法律权威,要求全体公民都要依法办事,“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认为法治可以克服极端自由与专制,只有人们都遵守法律,法律居于官吏之上并被她们服从与遵守,那么这样的

国家才有正义。柏拉图特别强调官吏守法,不然就算再好的法律,其法律的价值都会掠夺。因此,为了保证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与遵守,她不仅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实行陪审制度,而且认为应该对

法官以及其她执法者做出一定

的要求,使其遵守法律,成为法律的奴仆与忠实信仰者。

四.柏拉图法治思想评述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构建了一个乌托邦国家,她强调哲学王统治,轻视法律,反映了她反民主的人治思想;后期她培养哲学王失败,才转而在《法律篇》中表达了对法治的诉求。因此,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由“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述的就就是一个理念的世界,由于现实的挫败,到《法律篇》时,柏拉图开始关注与理念世界相对的现实世界,开始了对现实世界的思考。但根据理念说,现实事物本质上就是不完善的,只就是对它的理念的不完美的模仿,它的完善也只存在于现实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它只能无限地追求与趋近于理念世界。因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用树立法律权威,用法律的统治来弥补现实世界的不完满,同时也不能忽视“善”的重要性,以尽可能的使现实世界趋近于理念世界。由此可见,从天上之城到地上城邦的构建,从《理想国》中的关注理念世界到《法律篇》中的走向现实世界,也就是柏拉图理念思想的发展过程。

在此时柏拉图的思想中,已经开始重视法律在治理城邦方面的作用。只不过这时的法律依托于理性,就是从理性角度为城邦的法律寻找依据的,坚持至上的理念。到《法律篇》时,这种抽象的理念开始转化到具体的法律制度,逐渐勾画了一个有机的法治体系。柏拉图的《法律篇》在简单地论述了法律制度的目标,城邦与立法的产生之后,便开始认认真真地为我们描述一个“第二好的国家”——新理想国在这个新理想国里,法律被提升到了重要位置,法律成为治理城邦的依据。她在突出强调法律的作用的同时,也时时刻刻地提醒着关于“美德”“智识”“哲学”等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并没有完全抛弃《理想国》中哲学王的地位。她在《法律篇》中依然强调要使一个国家尽快并有效的建立起最能让人民幸福的政治制度,统治者除拥有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等品质外,还必须具有与生俱来的崇高品格。因此,从《理想国》到《法律篇》就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过程,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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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摘要: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到务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与他所处的时代和个人的经历是分不开的。柏拉图见证了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逐渐衰落的过程,这促使他探求政体的改革,以挽救危在旦夕的城邦。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重大。 关键词:柏拉图正义哲学王法治 柏拉图是古希腊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过度民主自由的暴民所导致其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让他看到了古希腊政治的衰变。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终身学术志向。他有过理想国家哲学王的最优方案,也有过依法而治的次优方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是如何构建的,看看他是如何从追求人治而转向追求法治的。本文就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背景资料 <一>柏拉图的个人简介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前347年),生育雅典名门贵族,他的母亲是雅典立法者梭伦的后裔。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勒斯(Aristokles),却又何以改称“柏拉图”呢?溯其源,阿里斯托勒斯自幼身体强壮,胸宽肩阔。因此体育老师就替他取了“柏拉图”一名,“柏拉图”希腊语意为“宽阔”。后来,柏拉图的名字被延用下来,流行至今。柏拉图20岁时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苏格拉底的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逃亡期间,柏拉图游历了地中海沿岸的很多地方。公元前387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了“阿卡德米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建他的理想国。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 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和老师苏格拉底,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大哲学家。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其政治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理想国》、《政治

西方法律思想史

导论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探讨的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制度史研究的是具体是在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而思想史研究的是人们对法律制度认识的发展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按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分为:(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这一时期的正义、人治与法治、自然法、国家起源、政体分类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2)中世纪的法律思想。这一时期的神学法律、法律分类、自然法的理论和实在法的理论对后世有重要影响;中世纪晚期有了君主论和注释法学。(3)近代的法律思想。文艺复兴时期的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是西方近代法律的基础;(4)19世纪的法学流派;(5)20世纪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古希腊以其法律思想著名,古罗马以其法律制度闻名于世。西塞罗则把希腊法律思想带入罗马。

正义理论方面,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个人而言,一个人的理性能支配意志和欲望,此人便是正义的人;就一个国家来说。每个国家都由国王、军人和劳动者构成,如果三个阶级能各尽其能、各尽其职,那国家就处于正义的状态。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中庸,他把正义分为普通正义和特殊正义,特殊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前者适用于后世的公法领域,后者适用契约、损害赔偿和法审判等司法领域。 人治和法治问题上,柏拉图欣赏哲学王的统治,即人治,晚年重视法律的作用。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反对人治。法治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第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国家起源论: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是一个城邦的动物;政体是指政治统治的具体形式,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僭主制、寡头制、贫民制。前三种为正宗政体,后三种为变态政体。 西塞罗在法律思想上的贡献是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介绍到古罗马。自然法是指一个与国家的具体制定法相对的一种法律,它高于并指导制定法。 基督教文明是西方文明的重要基础。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大体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以奥古斯丁为代表的教父学法律思想,奥古斯丁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为法;第二,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经院式的法律思想,阿奎那将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为法和神法。阿奎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 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 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 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 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 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 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 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柏拉图认为,哲 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 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他提出并阐述了政体循环。混合政体和国家 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平衡等理论,对后世的政治学和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10.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法学家:国家起源于人们的协定;法律源于自然;法律乃是自然 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1.《査士丁尼国法大全》是罗马私法典。 12.罗马法学家法的分类: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13.《圣经》是基督教的经典,由旧约和新约构成。它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 贫;宣传政治权力是上帝批准的;宣传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宣传公有;宣传守法。 14.奥古斯丁是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他提出并阐述了神创论、预定论等,建立了完备的神权主义政治 法律思想体系,提出并论述了神国与俗国、神法与人法理论。 15.阿奎那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其神权政治论。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的天然的“合群性”, 政治统治分为正义统治与不正义统治,强调法的遵守和执行。 16.马西利是中世纪中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家,提出并论述了国家的起源和目的、人民主权、政体形式、 法律的概念以及分类、立法权与行政权、教会与教会法等一系列理论问题。 17.马基雅维利是文艺复兴末期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用人的眼光分析和观察政治法律问题, 提出并论述了人性、权力和统治权术等问题,主要是阐明君主要正确对待赞扬和责难、慷慨和吝啬、爱戴和畏惧、守信和无信。君主考虑的是社会的安定、统治的巩固,为此目的什么手段都可以用。 18.布丹是另一位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他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最突出的贡献就是,第一次提出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溯源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溯源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前347年)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社会思想家,他的正义思想是西方正义理论的源泉。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中,对正义理念做出了比较完整而深刻的探讨。他研究正义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完善、和谐的理想社会,这与当前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构想非常契合。柏拉图生活的时代处于古希腊城邦奴隶制从繁荣开始走向衰落之际,社会的分裂动荡和政治危机对他的正义思想的产生和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柏拉图正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一)希腊的政治改革与立法活动,要求人们建立正义的法律观念。 公元前六世纪,希腊城邦发生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立法活动,原本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和习俗受到巨大冲击,在社会思想领域出现了激烈的政治斗争和辩论。一些进步的社会改革家和立法者需要针对当时的社会政治问题发表自己的主张,并需对此做出解释,他们的思想主要通过立法活动及创立政治法律制度等途径来体现。来库古执掌大权后,他立法贯彻极端的集体主义原则,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绝对平等,他的这些法律思想就是依据正义原则制定的。在雅典,伯里克利改革使民主制得到了广泛发展,但法律却在不断萎缩,统治者处理案件不是完全依靠法律,而是依据正义感审判,法制陷入解体状态。在这种形势下,人们迫切需要建立正义的法律观念。 (二)雅典民主制的衰落,要求人们建立和谐与正义的政治秩序。 公元前五世纪爆发了希波战争,战争以雅典大获全胜结束,雅典由此进入最辉煌的伯里克利时代。伯里克利取消了对公民参政的一切限制,在他的领导下,人们参与城邦政治生活的热情极度高涨,奴隶制民主空前繁荣。然而表面的繁荣掩盖不了雅典民主制群众基础的不牢靠。此外,苏格拉底之死(被民主政体处以极刑)也给希腊城邦有识之士思想上带来了强烈的震撼,使他们对民主制感到非常失望。面对这样的现实,寻求一种合理的政治秩序便成为当时社会的首要问题。 (三)希腊城邦动荡的社会秩序,要求人们追求和谐与正义的理想价值。 伯罗奔尼撒战争是雅典由强盛转向衰落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场战争以雅典的失败而告终。战后,希腊奴隶制城邦转入危机时代。战乱层出不穷,社会动荡不安,和谐与秩序不复存在,希腊城邦体制的生命力呈现出衰竭迹象。随着城邦之间战争的不断发生,城邦内部也出现了严重骚乱。“奴隶主们公然宣称弱肉强食就是正义”,公民内部的阶级矛盾异常尖锐,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奴隶主们轮番执政,希腊城邦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政治制度,但都不能解决当时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面对雅典城邦的社会危机,和谐与正义成为人们追求的理想价值。

简评柏拉图基本政治思想

[学号:2008214344 序号:93 姓名:张华山班级:思政0801] 简评柏拉图基本政治思想 一、理念论和国家正义观 柏拉图的“正义”观以其理念论为基础,在其伦理学和国家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他的国家正义观理论基础是从他的老师苏格拉底批驳所谓的三种“正义观”切入的。正义的定义是什么?柏拉图提出了两种正义的观点,一是城邦的正义,二是个人的正义。就一个城邦而言,每个人都有粮食、住房和衣服,这就需要有农夫、瓦匠和纺织工人,以及鞋匠或照料身体需要的人。接下来,是让一个人从事四项事业合适,还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一项事业合适?答案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业更有效,因为人与人不同,因其性格不同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比如说,一个农夫为四个人准备粮食与其他人分享,一个瓦匠建造四所房屋供所有人居住。每个人专做一行,放弃其它,生产出来的东西就又多又好。除了物质需求外,城邦的人们还需要有精神的享受,否则城邦无异于一个由猪构成的城邦。 柏拉图的"正义观"体现了鲜明的对立和谐的思想,它既是内在的德性也是外在的行为。在人类的历史上恐怕是任何一个研究国家、法律与正义问题的人都无法不予以深刻的审视。他对人类统一目标正义的探讨、对通过教育探求正义的努力、对知识的象征苏格拉底的传承都是人类不可多得的财富。 从以上对柏拉图的国家正义观理论基础的概述和分析,我们可以感悟到:第一,正义观是一种价值判断。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了人们对正义观的不同结论。归根到底,正义观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发展水平决定的。第二、正义观有绝对与相对之分。就如真理有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一样,正义观也存在着纯粹(绝对)正义观和现实(相对)正义观之说。第三、不同的文化渊源同样可以导致不同的正义观。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使其对正义的评价有很大的出入。第四、学懂弄通正义观理论基础,对于我们做好各自该做好的事,各司其职、各行其道、有序运转、善于协作、构建和谐、共创未来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治国思想 理想城邦国家的社会构成及伦理基础与和谐管理。理想国以探讨“什么是正义”开篇,虽未得出关于正义的定义的结论,但为后文关于理想城邦国家的伦理基础的论述做了铺垫,接下来,柏拉图通过对城邦国家的起源,对护卫者的教育及统治者的确定的记述设计完成了理想国家的社会构成。它由三个等级的社会成员构成:第一等级是统治者,他们为国家利益效劳,而决不愿做任何不利于国家的事情;第二等级是辅助者或助手,他们执行统治者的法令;第三等级是被统治者,如农民以及技工。柏拉图进而指出理想城邦国家必须建立在智慧、勇敢、节制与正义的伦理基础上,智慧是统治者才有的,是护国者才具有的知识;勇敢主要体现在辅助者中;节制则不同于智慧与勇敢,“它贯穿全体公民,把最强的最弱的和中间的(不管是指智慧方面,还是——如果你高兴的话——指力量方面,或者还是指人数方面,财富方面,或其他诸如此类的方面)都结合起来,造成和谐”。正义是理想国家体制的最根本的伦理基础。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来干属于他自己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属于别人份内的事。而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互相干扰时,便有了正义,这样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

《理想国》及其哲学思想

《理想国》及其哲学思想 内容摘要 《理想国》可以说是西方哲学史上有哲学家撰写的第一部系统的治国计划或纲领。柏拉图将“善”理念及“正义”的伦理原则来教育培养“哲学王”,使之成为国家的统治者,以贤人政制为统治形式,建设一个理想城邦,来挽救危机中的现实社会。《理想国》也可以说是柏拉图心中的“治世的药方”。 关键词 “善”理念、“太阳比喻”、“洞穴比喻”、“正义”、国家的正义、 个人的正义、“哲学王”、治国原则、贤人政制 柏拉图是希腊古典文明后期的一位杰出的哲学家,他的思想标志着希腊古典哲学进入体系化的鼎盛阶段,更对2000多年来的西方哲学与文化传统、西方文明乃至世界上其他文明的演进,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就连对柏拉图持贬抑态度的当代英国批判理性主义哲学家波普都说:“人们可以说的思想或者是柏拉图的,或者是反柏拉图的,可是在任何时候都不是非柏拉图的。”① 一般而言,柏拉图的思想被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三个时期,每个时期的思想都有自己的特点,有发展、有变化。但是一般被标志为“柏拉图思想”的,仍人当推他的中期思想,其中最重要的著作就是《理想国》。 《理想国》是一部典型的大综合的著作。哲学、政治、伦理、教育、心理、社会、家庭、宗教、艺术等等,诸多问题结合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错综复杂。而这部篇幅宏大的名著,主要针对城邦奴隶制危机时期的现实政治与社会文化问题,以理念论为核心,设计了一个以“正义”理念为哲学与政治伦理基础的理想城邦国家,意图挽救危亡中的希腊城邦。 《理想国》的推理过程是一种逆向思维:“国家的大治取决于少数精英人物的主导作用;他们的主导作用又取决于理性(正义)在他们心灵里的主导作用;理性的主导作用又取决于它对善理念的把握。”② “善”理念 柏拉图根据正义理念设计出理想的城邦国家,而且是构建了一个由最高理念“善”所统摄、普照的理念“王国”,并且剖示了世界的基本结构。他同时指出,统治者必须进行而且把握“善”这个最高的理念,因为“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关于正义等的知识只有从它演绎出来的才是有用和有益的”(505A-B)。因为“善”是人从现象把握本质、认识理念世界的最高动因与目的,所以,柏拉图强调对于城邦统治者来说,只有在拥有“善”的理念之后才能清楚的知道正义,监督城邦的政治制度,这个国家才能完全的走上正轨。 对于对“善”的解释来自于《理想国》中的两个经典的比喻:在“太阳比喻”中,柏拉图认为太阳不仅是视觉的原因,还是万物包括视觉对象的产生、成长和得到营养的原因。而“善”就像是理念世界的太阳,它处于理念金字塔的最顶端,它给与知识的对象以真理,给予知识的主体以认识能力;在“洞穴比喻”中,柏拉图将洞穴比喻为可见世界,将在洞外看到的真实世界比作可知世界,最后看到的太阳比作最高的“善”的理念,并由此从可见的现象世界上升到可知的理念世界,且由此完成了灵魂向“善”的转向。在这里,也同时暗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一、西方法理学的历史发展 (一)萌芽和形成时期 古希腊:法学的萌芽时期 古罗马:法学的形成和初步繁荣时期 (二)衰落和恢复时期 中世纪前期:法学的衰落时期。 中世纪后期:法学的恢复时期。 (三)繁荣和发展时期 17世纪,英法形成古典自然法学派 18、19世纪,德国形成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 19世纪中期,英国产生分析法学派 20世纪,社会法学派出现 二战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分别以新的面目出现;此外还出现了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二、自然法学派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 1.古希腊 (1)智者 实在法背后有一个自然法;自然法的内容是公正和正义。 欧里庇得斯:奴隶是社会制度和城帮法律造成的。 阿基马丹: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2)苏氏三师徒 深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 苏格拉底:法律体现是非善恶;守法是一种美德。 柏拉图: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法律包含整体的美德,是理性的命令,因此人们应该服从。 亚里士多德: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法律也有好坏。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3)斯多葛学派 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种理性。 2.古罗马 (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①法律是正当的理性 ②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 (2)五大法学家 ①法律以公平正义为原则 ②公平、正义来源于自然法,非基于功利

3.中世纪 (1)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忏悔录》 ①教父学②天国、地国说③君权神授论 (2)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 ①法律是理性的命令 ②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 1.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著作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霍布斯:《利维坦》 洛克:《政府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2.基本观点 (1)制定法背后有一个客观的自然法则 (2)自然法的核心是公正(或正义、权利、理性) (3)制定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 (4)人们通过理性可以认识和运用自然法 3.主要理论: (1)自然状态论 卢梭:黄金时代论。 霍布斯:狼社会论。 洛克:中性论。 (2)天赋人权论 ①起源与特质:生而具有不可剥夺 ②与权力机关的关系:非其赋予由其承认和宣告 ③内容:自由、平等、博爱、财产、安全和反抗 (3)个体本位论 ①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个体是基础、目标,拥有优先权 ②个体权利的限制:社会无权剥夺个人权利;其对个体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

孔子与柏拉图的政治思想比较

孔子与柏拉图的政治思想比较 一、礼与正义的比较 对于礼和正义,孔子与柏拉图都分别作了相当细致的阐释。作为理论的起点,两人都首先对人性作了相似的假设。虽然孔子没有明白的提出性善论,但却认为人性是接近的、是仁厚的,因为人者,仁也。而柏拉图明白的提出性善论,成为西方性善主张的鼻祖,他认为人们是追求良善生活的。 在仁和礼的基础上,孔子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社会政治制度,该制度以人为中心,以人际关系的协调为直接目标。而柏拉图则构建了一个正义王国,该王国以分工为原则,以实现社会等级为宗旨,以理想国的现实为目标。礼与正义分别是两个政治思想体系的原则,只是孔子侧重于伦理关系, 而柏拉图则关注道德标准。 礼和正义都要求分,但它们的实质有着很大的差别。礼所要求的分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等级划分,要遵循尊尊、亲亲、君君、臣臣。正义所秉持的分之标准是天赋,不以血缘为前提;而是按上天所赋予的资质,再通过一定的后天教育培养,最后找到其适当的位置。正是这一原则性的差异,使孔子与柏拉图的理论产生了重大差异。孔子以礼为纲领还提出了正名。正名要求名与实相符合,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措手足。此即是说个人的身份、举止一定要与礼制所规定的规范相符合,每个等级的人都有自己划定的地位、权利、义务、财产,不可越礼任性而为,否则就违背了礼仪,破坏了礼制,结果就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分和正名所要解决的是一个问题,即维护以血缘为基础的天然等级关系,因此孔子把礼放在很高的位置上,要求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其实无论是分还是正名,都很强调份内,这与柏拉图的正义坚持的原则是一致的。 而柏拉图也从两个方面论证等级制,也就是他所说的正义的合理性。正义是理想国的核心话题。第一,等级划分符合人的自然性。个人的灵魂由理性、欲望、意志三个部分组成,理性代表智慧、意志代表勇敢、欲望则要求节制,这三种品德和谐一致就产生了个人的第四种品质正义。每个人由于资质不同只能够具备其中的一种品德,理性居于最高地位,统治着其它部分,而城邦作为个人的放大也应该体现出灵魂的三个部分和四种品德。因此代表理性的第一个等级监国者地位最高、最受人尊敬;第二个等级军队由于其具备勇敢的品质也受到城邦公民的尊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题目:论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摘要:柏拉图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家、唯心主义哲学的杰出代表。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提出了人性正义的理论,并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人性的正义等同于国家的正义。在政治实践受挫后,他又发展了自己的法律理论,走向了法律概念的一元论,最终实现了法律理论的转变。柏拉图的人治乌托邦和法治乌托邦在最终目的上是统一的,即实现国家正义,在逻辑上也是相通的。他的法治理论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价值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柏拉图人治理想国法律正义 一、柏拉图的思想概述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这句话正是出自于柏拉图。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 柏拉图对整个西方文明产生的巨大影响是不可替代的。其法律思想不仅在历史上对西方法治的发展方向起到导航的作用,而且对于今天的整个人类法治事业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和贡献。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着作里,主要有《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 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说,《理想国》是柏拉图探讨哲学和道德哲学的重大智慧结晶,《政治家篇》和《法律篇》才真正在《理想国》的基础上构建城邦的政治法律制,而晚期的《法律篇》更是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

《理想国》中他提出了关于正义的思想。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美德。找到城邦的正义后,柏拉图开始探讨个人的正义。他认为,人的灵魂里存在三种品质,即理智、激情和欲望。因此,他所认为的正义就是“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且不兼做他人的事情”。同时,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以此强调法律的权威。 《理想国》中的关于人治的思想。柏拉图前期倾向人治,在《理想国》中,强调的是掌握哲学的人治国家。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应该是哲学家,因为只有哲学家才能具备真正的知识,才能洞见到真实的世界,从而管理好整个国家。从柏拉图的这个理想的乌托邦的画面可以看出柏拉图这时的法律思想极权主义相当严重,并且将其变为事实的可能性相当小。 《法律篇》中的关于法治的思想。在《法律篇》中,他提出:神是法律的制定者,每个民族有自己的法律,这也许是基于这个民族的传统,也有可能基于地理环境;法律可以用于战争的目的,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战争,而是为了通过法律达到和平,正如同在一个家庭里,一个好的家长不是要处罚捣乱的兄弟,而是要达到家庭的和睦一样,法律的目的是和平,立法者的任务是获得最大的善。柏拉图指出,法律的权威是至上的,实行依法治国即意味着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阶级都要尊崇法律的权威,自觉接受法律的统治,这是新的法治国最为重要的特征。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 一、绪论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 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

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 三、良法之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那么,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良法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 (一)良法应符合政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②“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是合乎正义,而符合变态和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不合乎正义。”③因此,一国政体应是良法制定的先决条件,在立法之前首先必须建立优良的政体,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而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就一定是恶法,是故良好的法律只有在符合优良的政体时才是有意义的。 ①金俭,李祎恒.论法治现代化视野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秩序[J].法学论坛,2010(1):58. ②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78.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关于正义的涵义的界定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关于正义的涵义的界定 柏拉图在他的代表作《理想国》里,对正义从法律、政治、哲学、道德四个层面分别进行了深入阐述,他欲构建一个新的城邦带领全体公民达到幸福,首要条件就是寻找什么是正义?在回答正义是什么之前,柏拉图批评了当时社会上三种流行的正义观。 一、正义是什么 (一)正义就是说真话,欠债还钱。 这种观点把正义当作:其一,是一种信用。正义就是诚实守信,讲真话,不欺人,不自欺。其二,是一种责任、义务。即正义就是把欠某人的东西归还给某人。当一个人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承担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损害别人的利益,就是正义。柏拉图认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有话实说,有债照还”,有时是正义的,有时是不正义的。比如将朋友头脑清醒时借的武器还给已成疯子的他,就是不正义的,将全部事情告知一个疯子也是不正义的。《理想国》中柏拉图对正义的界说就借鉴了这种观点。他说,正义就是“每个人都不拿别人的东西,也不让别人占有自己的东西。”他对正义涵义的界定是以财产私有为前提的,区别了“我的”和“他的”财产,厘清了财产的界限。 (二)正义就是以善酬友,以恶对敌。 正义是善,不正义是恶。这是从伦理道德层面探讨正义,将正义提到了善的地位。朋友是好人,好人要待之以善;敌人是坏人,坏人要报之以恶,这就是一般人认定的正义。但敌友如何区分呢?朋友不只是表面上看起来可靠,而是真正可靠的人。敌人与之相反,但无论怎样伤害任何人都是不正义的。 (三)正义是强者的利益。 这种观点揭示了正义的内涵是利益——强者的利益。在阶级社会中,强者就是统治者,强者的利益也就是统治者的利益,而弱者是社会上占绝大多数的弱势群体,更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强者(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就是正义。柏拉图坚决反对这种强权正义观,因为统治者立法时也可能制定出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并命令人们去遵守,正义并非完全是强者的利益。因而这是片面的、狭隘的、不正确的正义观。 上述三种正义观之所以受到批评,是因为它们都是从正义的外在特点描述正义,都不能代表人类永恒的正义价值。而柏拉图则是从正义本身说明正义,构建他的正义理念。 二、正义的涵义

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正义理论 摘要: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讲述了正义理论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他 提出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深入研究二者的关系并了解其中正义的含义,探讨正 义理论对于当今世界的影响。柏拉图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培养,20 岁时师从苏格 拉底一心学习哲学思想,在战乱时代经历了社会的动荡之后,经历了苏格拉底之死,让柏拉图深刻认识到,正义的伸张必须要靠智慧和权力的结合,没有合法的 程序就得不到正义。柏拉图第一次建立了完整的正义理论体系,这对于当时追求 社会和个人的正义提供了方向。 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正义;国家正义;个人正义 一、柏拉图正义理论的产生的背景 (一)柏拉图正义理论的社会背景 柏拉图正义思想的产生与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的产生有其根据,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是雅典城邦的内忧外患,伯罗奔尼撒战争 被称为古希腊时期的世界大战,在伯罗奔撒战争火热时期长达三十年的战争中, 战争双方分别是提洛同盟和伯罗奔尼撒同盟,提洛同盟以雅典城邦为首,伯罗奔 尼撒同盟以斯巴达为首,几乎整个地中海文明的国家都参与到其中,最后以雅典 失败收场。整场战争大约持续了近三十年的时间,对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造 成非常严重的损失,也摧毁了雅典城邦民主制度。 柏拉图生于公元前427 年的贵族家庭,柏拉图的父亲是阿里斯通,母亲是 伯里提俄涅,父亲和母亲分别是雅典历史上最后一个君主科德鲁斯,古希腊政治 改革家梭伦的后代,在他年幼的时候父亲去世,他的母亲改嫁给皮里兰佩斯,皮蓝 利柏是伯利克利政策的支持者,他重视对于柏拉图的培养,对柏拉图的政治思想 产生起着重要的影响。 (二)柏拉图正义理论的理论背景 《理想国》探求的主题是寻求正义,柏拉图《理想国》思想基础主要有荷 马史诗、自然学派、智者学派以及苏格拉底等,这些宝贵的思想财富对柏拉图正 义思想影响比较大。柏拉图认为,研究的主要问题究竟做哪种人最为有利,“因为德性概念一方面如此根本地与好之理式联系在一起,而后者对柏拉图而言是辩证 科学的主题,但另一方面,若在此缺乏对正确的生活秩序的关切,则等于根本未 触及德性概念,所以,同样非常自然,一方面,在此对正确的生活秩序的关切, 表现为替道德生活辩护,它引导和支配着整部作品。” 二、《理想国》中正义理论的内容 (一)正义的内涵 柏拉图认为,正义不是话语和行为,是整体的行为准则,正义不是强者的 利益,统治者是为了民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正义不是简单的自由和 民主,正义秩序是为了维持国家的有序生活,正义本质上是灵魂内在本质的德性,是灵魂自身,在理想国中的国家正义才能真正实现。 在西方,“正义”的希腊文是“dike”,音译的中文为“狄刻”,狄刻是古希腊神 话中主神宙斯与法律女神忒弥斯的女儿,主要是对人间的善恶事物的评判。狄刻 被看做是正义的化身,正义是神的特性,神为人间创造了“法律”,来维护人间的 秩序。

柏拉图的政治观点

柏拉图的政治观点 柏拉图的政治思想是怎样的,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柏拉图的政治思想。 (一)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柏拉图是古代希腊奴隶主贵族派的主要理论代表。他的国家观和他的正义思想是紧密联系的。关于正义的讨论贯穿于他的著作《理想国》始终。何谓正义,柏拉图认为就是当初建立国家时所依据的原则。它包括下列内容: (1) 分工论。认为人们由于生活需要,只有分工互助,才能过好共同生活,这是建立国家的主要原因。 (2) 等级论。认为由于人们的本性分为理智、意志和情欲三类,在社会生活中相应地形成了与之相应的统治者、保卫者和生产者等级。并认为这三个等级分别是由金质、银质、同铁质构成的,每个等级的天然属性是不能改变的。 (3) 理想国家。即正义国家。在这种国家中,各个等级各有专司,互不干扰,通力合作,理想的正义秩序便实现了。 (4) 正义论的实质是通过等级秩序的确立,以实现少数奴隶主贵族对下层自由民以及奴隶的统治。 (二)柏拉图的共产共妻主张 柏拉图认为为了防止第一、第二等级可能出现的任何纷争,他认为应在这两个等级中实行共产并取消家庭,任何人除了生活必需品之外,不得占有任何私有财产。国家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在政治上,各种职务所有公民都可参加,以此维护第一、第二等级的内部团结。柏拉图所谓的共产制度是建立在奴隶主阶级共同剥削奴隶和自由劳动者的基础上的,是一种集体剥削制度。 (三)柏拉图的哲学家执政思想 哲学家执政是柏拉图挽救城邦危机的根本措施,是正义国家实现的关键,也是他的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家执政的根据:(1) 人的品德是政治的基础,保持公民完善的品德,矫正人们品德的堕落,有赖于具有完善品德的哲学家。 (2) 知识是美德的基础。它是对“理念”的认识与回忆,而非源于物质世界。只有哲学家才能掌握这种知识,

[法学]西方政治思想史整理

西方政治思想史 申林 目录 第一章柏拉图第十章边沁与密尔 第二章亚里士多德第十一章哈灵顿、卢梭与杰斐逊 第三章从斯多葛派到罗马法学家第十二章从莫尔到马克思 第四章从奥古斯丁到阿奎那第十三章从柏克到施米特 第五章从马基雅维利到格老秀斯第十四章波普尔与阿伦特 第六章霍布斯第十五章哈耶克与奥克肖特 第七章斯宾诺莎与洛克第十六章罗尔斯与诺齐克 第八章孟德斯鸠与联邦党人第十七章伯林与施特劳斯 第九章从贡斯当到休谟 导论 一、西方政治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西方历史上的各种政治思想发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 二、学习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意义 三、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发展线索 1、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轴心时代)——自然政治观,认为政治秩序是由自然发展而来的。 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 2、西欧中世纪——神学政治观,认为政治秩序是上帝的安排。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意】 3、近代——权利政治观,把个人权利作为政治的基石。 这一时期思想出现明显划分,多种思潮并存: 【1】专制主义——安全 代表人物:马基雅维利【意】、布丹【法】、格老秀斯【荷】、霍布斯【英】 【2】自由主义——自由 代表人物:洛克【英】、孟德斯鸠【法】、联邦党人、贡斯当【法】、托克维尔【法】、斯密【英】、休谟【英】、边沁【英】、密尔(穆勒)【英】、汉密尔顿【美】 【3】共和主义——共和 代表人物:马基雅维利、哈林顿、卢梭【法】、杰斐逊【美】 【4】保守主义——传统 代表人物:【英】柏克【法】梅斯特尔【德】黑格尔 【5】社会主义——平等 代表人物:莫尔【英】、康帕内拉、安德里亚、圣西门【法】、傅立叶、欧文、马克思【德】、恩格斯 4、现代政治思想 【1】政治哲学 在政治哲学领域,政治思想延续了近代的方向。 古典自由主义在19世纪末发展为新自由主义,二战后作为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新古典自由主义兴起,两者并存。 保守主义在二战前主要体现为精英主义,在二战后体现为社群主义。 社会主义思潮朝着两个方向发展,一个是科学社会主义,一个是民主社会主义。 【2】政治科学 现代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政治科学的兴起。出现了系统分析学派、结构功能主义学派、公共选择学派、政治社会学派、政治文化学派、权力主义学派、政治发展理论学派等学派。 三、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与法治思想的内容与评述 一,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它由以下内容构成: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概念、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的关系、城邦正义的实现和国家正义的维持.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 1、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柏拉图强调,每个人只能从事最适合自己天性的职业,各行其是,各司其职,不得任意改变。正义就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中,每个阶级的成员都专心致力于本阶级的工作,且不应干涉其他阶级的成员所干的工作。即正义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这是很符合当时希腊城邦的现状,对于希腊城邦的人民重新安居乐业以及国家的安定和繁荣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根据他的分工理论和天赋说,他把城邦的人可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每一个阶级都有其指定的职能,每一个都根据自己的天赋来履行这种职能。统治,保卫,供给———国家必需的三种职能———都变成了职业,并指派给了职业化的阶级。在柏拉图眼里,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在与他的能力相适应的岗位上做他的工作。柏拉图的《理想国》里贯彻了严格的社会分工原则,他认为只要这三个阶层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尽其责,国家就实现了正义。 而不正义、不节制、懦怯、无知,总之,一切的邪恶,正是三者的混淆与迷失 2 、正义是一种和谐和秩序 城邦正义在与城邦各个部分之间的和谐有序。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因为我们认为在这样一个城邦中最容易找到正义。而在建立的一个最糟糕的城邦里总能找到不正义。”在柏拉图看来,理想的国家是正义理念的实现,同时又是在这个理想国家中正义才能得到体现。国家既是按照正义原则来形成的又是正义得以存在的环境。柏拉图试图通过理性的思考找出正义的最高准则,依次达到他理想国的理论指导原则。 二,柏拉图正义理论评述 (一)、柏拉图正义的超经验性 与希腊传统正义观、智者派正义观,大众的伪正义观相比,柏拉图的正义观不是从经验世界得出的,而是从“善的理念”得出的。“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

浅谈柏拉图正义观的内容及现实意义

浅谈柏拉图正义观的内容及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国家正义个人正义现实意义 论文摘要:正义从古至今都是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两部份,把个人灵魂结构和城邦阶级结构的同构性连接起来。本文主要探讨柏拉图的正义观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正义个人正义现实意义 一、柏拉图正义观的内容 一、国家正义 柏拉图以为国家是不是健全、是不是合乎理想,主要看国家是不是成立在正义的原则上,而国家的正义原则就是“每一个人必需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本性的职务”。他按照分工理论和天赋说不同将城邦的公民划分为三个层次:统治者、护国者和劳动者。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统治者是智慧的代表,是对整体事物的洞见,是对为整体的伦理目的所需如果事物的洞见,履行的是政治职责。柏拉图以为,他们是用金子做成的,在国家中应掌握决定性的权利,实际上是政治家和哲学家的相结合,他把哲学家执政看做是拯救城邦的唯一途径。 护国者这个阶级必需表现出勇敢地履行职责的美德。在柏拉图看来,第二品级也是属于统治者,他们和第一品级一路,都是由金银做成的。对外作战时是战士,执行军事事务,平时是第一品级统治者从事统治的辅助者,履行的是军事职能。

而广大劳动者适合服从,他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必需靠出卖劳动和勤勉提供国家的物质资料,主要负责提供整个国家的物质生产资料,履行的是经济职能。三个阶级对国家来讲都是不可缺少的,但可否实现正义,国家可否成为正义的国家,关键在于他们可否控制自己的欲望。只有国家的统治者运用其智慧统治着国家,护国者充分发挥捍卫国家的职能,劳动者安分的从事自己的职业,接受着统治者的统治,即城邦里的这三种自然的人各司其职时,城邦被以为是正义的。 二、个人正义 柏拉图将个人正义概念为做自己该做的事情。一个正义的人,就是一个处在适本地位的人,他在这个地位上全力以赴地做自己的事情,而且从这个事情中取得应有的利益和幸福;柏拉图把人分为两个部份:即肉体和灵魂,人的本质就是由灵魂决定的。柏拉图以为,人的灵魂分为三个部份:理性、激情和欲望。这三个部份又别离与三种德性智慧、勇敢和控制相对应。在人的灵魂中,理智和欲望是两种相反的力量:欲望是试图取得某种东西的力量,它是非理智的;理智是一种阻止欲望的力量,要拒绝取得某种东西。除理智和欲望之外,灵魂中还有激情。柏拉图以为,个体的正义就是正确处置理智、激情、欲望三者之间的关系:理智起领导的作用,激情辅助理智而且和欲望一致同意它,由它领导而不违背。让理性居于统帅地位,驾驭激情,控制着欲望,三者有条不紊,达到心灵的最佳状态,这是一个人的最大正义。

法治思维的定义和内涵

法治思维的定义和内涵 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思维方法通常可界定为“非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新理念.我国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理念的改变必然是一场思想的革命.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悖离法治精神现象的温床;要求领导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法治思维要求行政管理主体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判断.行政管理主体为了认识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首先要根据问题的类型确定适用法律依据的类型,然后按照法律的思维规则、逻辑推理和证成方式来分析、思考和理解问题,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决策、结论.法治思维把个案与法律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杜绝机械使用法律及其方法的陈旧模式;克服了法律和一般法律方法的机械性,抛弃了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对法律的套用. 法治思维是一种价值观.治国理政面临诸多问题,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对应的有政治、道德、经济和法治等多种思维方式.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利与弊的权衡,道德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善与恶的评价,经济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成本和效益的对比,法治思维方式的核心则是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即把合法性作为处理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对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进行思考、分析、判断和处理.法治思维方式在治国理政中应当具有优先的位次,合法与非法是利与弊、成本与效益、善与恶思考的前提. 法治思维是一种逻辑思维.法治思维是按照法律逻辑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将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律规定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法律的适用与逻辑密不可分,法治思维过程即是运用已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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