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前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1.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3.法律具有稳定性;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是统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三,古罗马关于法学的定义、思想与我国律学特征的差异

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所谓律学,也称“形名律学”,又称“形名法术之学”,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 ( 1) 从产生到发达都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 并非一蹴而就。( 2) 两者都是在对颁布的法典进行解释的基础上产生的, 法典的颁布是产生律学与法学的前提条件。( 3) 两者的发达都是有赖于当时的统治阶级相对地重视法的作用。( 4) 两者的衰落都是由于政治腐败, 统治阶级转而信崇玄学、佛学与基督教,寻求一种精神上的慰籍而排斥法的作用的结果。( 5) 两者的优秀成果都由后世王朝系统的编撰而流传至今。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产生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的地理环境不同, 前者处于

一种相对闭塞的环境中,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主要处理的是一种国家与家族之间的关系, 重视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以期达到保护政权长存的目的; 而后者处于一种开放的环境中, 一开始就汲取古希腊先进的法学思想, 从而拥有了一种民主的精神, 又由于商品经济发达, 遂产生了重视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 进而这种追求平等、权利的民法精神影响到政治, 由此产生了一种重视民事法作用的古罗马法。这导致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 中华法系重刑轻民, 而罗马法系的民法却很发达。中华法系从其源头开始就走的是一条专制色彩很浓的路, 而古罗马时代虽然也有专制的时期, 但是民主的精神一直没有湮灭, 近代以来, 更成为西方世界法治的主要理论滥觞。此外, 就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本身而言, 前者只是一种附庸之学, 后者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一.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差异: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以“刑”为核心和内容,西方则是建立在权力之上的。二.法的本位上的差异:中国已集团为本位,西方以个人为本位。三.本质属性差异:中国公法文化(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解决非刑式问题),西方私法文化(民法和商法的发达)。四.价值取向:中国无讼,西方正义。五.思想:西方,法律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研究,并产生一代代的思想家,他们把公平和正义视为法律的生命。中国,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儒家思想中法律没有独立价值,产生了“德主刑辅”观念。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

四,从不同角度,不同流派对法律本质定义的看法,并说所自己的认识或自己认为法律应该是什么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一.神意说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又是智慧的化身。神的智慧本身具有法律性质。

二、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智慧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更明确的说: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就是万国适用的法。

三、主权命令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说:国法对每一个臣民来讲,是那些由国家通过口头、文字或其他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下达给他的规则,离开主权权利的命令,便不可能有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

四、意志说法国思想家让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意志。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五、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六、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七、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学说,其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的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八、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的异同

(2009-03-03 20:11:51)

转载

标签:

杂谈

提起古希腊文明,人们无疑会想起这两位在诸多领域中取得影响后世的成就的学者: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后者尤其在哲学、教育学、物理学、天文学、生物学、气象学、政治学、诗学等方面建树颇丰,是希腊古典文化的集大成者。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师徒,在学术见解上自然会有相通之处,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其师的思想,但他同时也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足见他与柏拉图还是存在许多分歧的。在此笔者进对于二人的政治思想进行比较,由于阅历有限,仅表述个人粗浅的见解。从政治哲学的发展来看,特别是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已涉及到了有关国家、政体、阶级构成、所有制形式等各个方面,从而开创了后来欧洲政治哲学发展的途径。而所有这些都更为系统地反映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他们不仅为希腊社会勾画了一幅尽善尽美的社会轮廓,而且为人类政治哲学的发展留下了一笔宝贵的遗产。他们为后世展现的是一幅风格迥异又相互交织的政治蓝图对后世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比较;国家理论

一、两者对国家起源的看法之比较

(一)柏拉图的国家起源思想——社会的分工导致国家产生

柏拉图认为,国家产生于人类生活的需要,把社会分工作为国家起源的基础。他认为,个人需要的多样性和个人才能的局限性必然导致社会的分工,而这种分工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柏拉图指出: “我们每个人为了各种需要,招来各种各样的人。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区,我们叫它作城邦。”[1]这种分工合作、各求所需、各尽其能的原则就是柏拉图立国的基础。

这种思想无具有巨大进步意义。正如恩格斯指出:“柏拉图把分工描述为城市(在希腊人看来,城市等于国家)的自然基础,这在当时说来是天才的描述。”[2]当然,作为两千多年前的思想家,柏拉图的国家起源说并非完全科学,在他那里,把社会的起源混同为国家的起源。事实上,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就已经出现了相互合作,出现了一定的分工,但当时并没有导致国家的产生。

(二)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思想——人类本性所导致的自然生成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国家被看成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而然产生的。他指出,自然赋予人类的目的是过优良的生活,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合群性(社会性),是人类生存和过优良生活的前提。有了这一前提,人类就可以结成社会,组成城邦,过有组织的生活。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最初为了繁衍后代、生育子女,就发生了两性结合,这自然的结合使人们发生联系,以求得人类的生存和衍续。随着人类的发展,社会组织也随之发生。社会团体有三种形式:家庭、村坊和城邦(国家)。这三者的产生都是自然的。“家庭……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村坊是“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起来组成的初级形式”;而城邦是由若干村坊组合而成。随着城邦的产生“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3]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说,是从社会及其成员的内在活动和发展中寻求国家的起源,认为城邦是由于人们的需要并且沿着由家庭而村坊而城邦的进程“自然地生长起来的”。

(三)两种国家起源观的分歧与实质

关于国家起源的两种不同的理论体现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各不相同的政治风格。一个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严格的社会分工,一个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社团的自然发展。由严格的社会分工所产生的国家,必然使国家带有分工本身所固有的特点,因此,社会的等级井然、整个国家的整齐划一就成为国家的突出特色。相反,由社团的自然发展所产生的国家必然体现出“自然生成”的特色,一切依照自然、顺应自然。因此,这样的国家更加适应人的本质的发展,多元化文化并存就成为这种国家的特色。

同柏拉图相比较,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把国家和社会区别开来,认为国家是“至善”的社会团体,从而突出了国家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国家不像柏拉图所言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关于国家阶级构成的理论

关于国家的阶级构成,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相差甚远。柏拉图崇尚的是一种由哲学王直接统治的、社会中各阶级等级森严的理想社会;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存在的是以法治国。社会各等级比较松散的理想社会。在这方面,两者政治哲学的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层次分明的等级制

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国家应该是“公正”的国家。一个公正的国家应该具有智慧、勇敢和节制三个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具体体现者就是具体的、不同的人。他进而提出了把人划分开来、使人与人不同的方法,使人在国家中处于各种严格的等级之中。

柏拉图指出,人有三种本性:理性、意志和情欲。理性具有智慧;意志发展为勇敢;情欲则应以节制。三者中理性最高,意志其次,而情欲最低。柏拉图把国家中的个人依其天性分为三个不同的阶级:统治者、军人、劳动者。相应于理性的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其天赋职能是以才智管理国家;相应于意志的是武士阶级,其天赋职能是勇敢、善战、保卫国家;相应于情欲的是劳动阶级,其天赋职能是安分守己地为自己为国家进行生产劳动。

一个国家有了这三种人,就有了智慧、意志和节制三种美德或条件,余下还有一项美德或条件,这就是“正义”。“正义”没有具体的体现者,而是把这三种人安排在他们应得且胜任的岗位上,使他们各就其位、各得其所,从而使社会井然有序,

就具备了“正义”,否则便失去了“正义”。显然,柏拉图构建了一个等级森严的理想国。正如马克思所言:“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分工被说成是国家的构成原则,就这一点说,他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性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4]

(二)等级松散的理想国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城邦是人类自然发展的产物,而城邦的目的是使全体人民得享幸福美好的生活。[5]从此出发,他认为划分阶级的前提是“城邦只是同等的人们间的社会组织;又,城邦的目的是人类所可能达到的最优良生活(而奴隶们就完全不参与这个目的)。”[6]否定了柏拉图的社会等级论,强调了一旦城邦建立,人们将是‘同等的”。当然,亚里士多德再三强调奴隶只是奴隶主阶级“一家有生命的财产”,是“优先于其它(无生命)工具的(有生命的工具)。”[7]并且认为城邦的建立必须以达到全城邦人民的幸福、和谐为目的,城邦各阶级的划分恰恰是为了满足这一宗旨。

亚里士多德依据至善至美的国家原则和人类生存的自然需要来划分阶级,。以“城邦赖以存在的诸职能(条件)”为出发点,指出要使城邦得以生存、繁荣和发展,为了满足城邦的“不可缺的事物和业务……一个城邦就应该具有完备的组织……那么,邦内应当有若干农民,从事粮食生产;工匠,武装部队,有产阶级,祭司,一个裁决有利于公众的要求并听断私事的团体。”[8]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规定,对于国家中的军人、官吏和祭司的区分主要根据年龄的长幼。青少年为军人,高年者为官吏,老年者为祭司,这种权力的分配方法是“遵照自然的顺序”。使得每一个城邦公民都有机会和可能参加国家的治理。

综上所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阶级构成方面的差异和对立是明显的。

首先,柏拉图划分阶级是以人性作为社会分工的基础,再把社会分工作为区分阶级的基础,规定了个人的阶级属性,因此,阶级间的分野是无法改变的。而亚里士多德则从自然生成的规律出发,重视实用和资财,并以此为条件对社会进行了阶级的组合,承认恰恰由于资财和生理的可变性,导致了各阶级间地位的相对可变性。

其次,柏拉图划分阶级,目的是论证国家的“正义”,并由国家保证各阶级“各司一事”而又“和衷共济”。亚里士多德划分阶级的目的则是论证“城邦只是同等人们间的社会组织”,其职责是保证同等人们过“最优良生活”。

三、公有与私有的争议

(一)公有制——柏拉图的选择

柏拉图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合乎正义与公道,衡量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它的贫富悬殊是否过大。他谴责私有财产,认为私产之下无好执政者甚至会毁灭社会,而理想国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为此,他提出了消灭私有制的具体办法。他说,在第一、第二等级内实行公有制,使他们以国家利益为至上利益,过一种简朴的禁欲主义生活。他说:“我们的护卫者不应该有私人的房屋、土地以及其它私人财产……大家一起消费。真正的护卫者就要这个样子。”[9]他们的衣、食、住都是由他人,即第三等级的生产者提供的。此外,他们绝对不得拥有金银,因为人间的金银会使统治阶级的灵魂受到玷污,它是人间一切罪恶的根源。

(二)私有制——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反思

亚里士多德首先对柏拉图的公有制思想进行了有力的批评。

他认为,公有制的结果不可能导致社会的治理,只能够引起社会的损害。均产必然在财产所有权上产生重大纠纷,且不合人类天性,不能消除人类罪恶本性,不能确

保国内安全。因为“人们关心的是自己的事物而忽视公共的事物”。[10]这是人类自私的本性。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在私有制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人类的各种美德。如果一切归公,人们也就无法表现这种美德了。

亚里士多德在坚决批判了柏拉图的公有制理论之后,进一步提出了他的私有制构想他认为,他向往的财产制度是“产业私有而财产归公”。他说,这一制度的特点是财产“在某一方面(在应用时)归公,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11],故可兼顾公产与私有两方面的利益。在实践上,亚里士多德主张把城邦划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产,一部分为私产。这两部分又各划分为两部分:公产中以一份供应祭祀,另一份供应公共食堂所需;私产中以一份配置在边疆,一份在近郊,以使大家利害相同,满足平等与正义的要求。

四、人治与法治的争论

关于理想国的治国原则,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截然不同。柏拉图强调人治,否定法治;亚里士多德力求法治,反对人治。由此导致二者的理想政体大不相同,前者最爱哲学王统治下的贤人政治,后者则推崇法治下的共和政体。两者在这方面的差异对西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哲学王对国家的最高统治”

柏拉图把人分为三个等级。从原则上讲,第一、二等级都是统治阶级,但真正拥有国家最高统治权的仅仅是第一等级中的一个人。在他看来,人类天生不平等,注定只能由最少数具有智慧和知识的人统治最多数人,就是“敏于学习、强于记忆、勇敢、大度”的哲学王。柏拉图指出,哲学王是除上帝以外的“更善的模范”,国家和个人只有经过哲学王的治理才能达到至善。

柏拉图否定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用人治来代替法治是其政治哲学的一大特色。柏拉图指出;“对于优秀的人,把这么许多的法律条文强加给他们是不恰当的。”[12]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抹去了法律的作用,并宣布了法律的无效。无怪乎K·波普尔在论及柏拉图的平等思想时指出:“在我看来……平等主义是他的头号敌人,他将倾力摧毁它,毫无疑问就他的真实信仰看,平等主义是最大的邪恶,最大的危险。”[13]由于他把“整个国家的命运和统治阶级的命运等同起来”,因此这种城邦正义就是“极权主义的正义”[14]柏拉图的这种思想成为西方专制主义发展的渊源。

(二)“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始终坚持法治而反对人治,因为法治与民主、自由是分不开的。他主张实行奴隶主共和国,提倡自由民内部的自由与平等,坚决主张中产阶级主政,因此,法治成为其整个政治学的逻辑必然。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实行法治,就要有良好、健全的法制,而普遍的服从则是实施法治的关键。

亚里士多德在系统论述了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后,针对柏拉图的人治观,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第一,人治容易尚私,而法治则可秉公。第二,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因而具有更大的可取性。第三,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尤其是世袭制更加如此。第四,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他还得任命若干官员帮助处理各项政务。

他强调法治,但不否认自由,良好的法律既有权威而又不专断,正如亚里士多德自己所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15]他不反对自由,但他说自由不是放纵,人人都为所欲为将造成城邦的混乱,结果对公民本身也属不利。

(三)人治与法治的分野,贤人政治和共和政体的选择

有关国家治理的论道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可谓各执一端。一个信奉贤人政治,

一个坚持以法治国,两者政治哲学的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从其治国之道——“人治”与“法治”出发,把议论的中心转到理想国的主体——“理想政体”的模式上。采取怎样的政体形式才是他们各自政治哲学的合理归宿呢?对此,两者的风格也是南辕北辙的。

(1)贤人政治——柏拉图的理想政体

柏拉图在为其理想国家寻找理想政治模式的时候,首先考察了四种不完善的政体形式: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这四种政体均不合柏拉图之意,都构不成理想政体。他认为,理想国中应实行的政体形式是“贤人政治”,也就是哲学王的知识统治。在哲学王为最高统治者的理想王国中,哲学王在国家中凌驾于一切之上,具有发号施令的绝对权威。因为只有他才拥有以永恒不变的概念为对象的真正知识,只有他才能够正确地区别开实在、本质和现象,过一种清醒的生活。

在柏拉图的这种贤人政体中,权力与知识得到了有机的结合,至高无上的哲学王必须是经过特殊训练,并获得至高知识的人。柏拉图的这种思想对后世西方的精英治国论有着重要的影响。

(2)共和政体——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与柏拉图的不同。他指出,划分政体存在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城邦最高治权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顾全邦的共同利益”;第二是城邦治权的最高执行者人数的多少,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

根据以上标准,亚里士多德把现存政体划分为六种,并指出了六种政体各自的特点。他指出,君主政体崇尚勋业;僭主政体崇尚私利;贵族政体崇尚才德;寡头政体崇尚财富;共和政体崇尚中庸;平民政体崇尚自由。

这六种政体,唯有共和政体才是理想政体。亚里士多德崇尚中庸。在他那里,中庸是人、社会和国家的最佳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富人拥护寡头政体,穷人拥护平民政体,而这两种政体各有弊端,不利于缓和奴隶主阶级的内部矛盾。因为富人掌权建立寡头政体,以压迫平民为职责;平民掌权建立民主政体,压制富人也不遗余力。这样,他们各趋极端,远离中庸,使社会趋于不平衡。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缓和贫富两极的对立,必须有一个两极之间的平衡力量,这个力量就是中产阶级。他认为,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组成的理想政体——共和政体可以兼顾贫富两者的利益,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混合起来,取两者之所长,因而它就成了由多数人掌权并能照顾全部利益的理想政体。中产阶级主政,是抗衡贫富两个阶级,保证政权不演变为民主制或僭主制的有力保证。

注释

[1] 柏拉图:《理想国》,第58页,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2]《列宁选集》,第4卷,第4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7页,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05—406页,人民出版社。

从《理想国》中解读柏拉图论正义

从《理想国》中解读柏拉图论正义

作者李光恩

摘要:柏拉图的正义论是一套体系,要详细论述他所谈到的正义,需涉及许多方面和问题。但也不妨尝试单从柏拉图“如何”论正义入手,并以《理想国》一书中的相关内容为主线进行展开。

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正义

一、柏拉图、《理想国》与正义论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法律思想家和政治家。生于雅典城邦衰落时期,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危机四伏。

20岁时跟随苏格拉底学习,其后有过12年的游历和三次西西里之行;我们今天所知的Academy即为柏拉图在雅典创办的“阿卡德米”学园。柏拉图继承苏格拉底,前后共著对话二十五篇,《理想国》成于壮年,此书可谓震古铄今,讨论的问题非常丰富。该书的副标题即“正义论”,围绕探讨什么是“正义”而展开。

二、关于“正义”问题的考虑

柏拉图探讨正义问题深受两大历史事件的影响,一为伯罗奔尼撒战争,二为苏格拉底之死。

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于公元前431年,历时27载,交战双方为雅典和斯巴达,但最终以雅典失败告终。此次战争是希腊历时的转折点,使雅典走出了全盛时期。“希腊奴隶社会所固有的矛盾,奴隶与奴隶主间,自由民各阶层间,两个同盟集团间,盟主国与同盟国间的一切矛盾都暴露出来了”。[1]传统的道德、正义观念在严峻的战争形势面前显得不堪一击,战争对于雅典或斯巴达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正义的。

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雅典“三十僭主”推翻了民主政制,因实施暴政,8个月后又被民众推翻。其后民主派当政,苏格拉底被控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还引进了新的神及

败坏青年的罪名,并在民主派的极端民主中被处死。因此,“柏拉图深深体会到现实政治的善和正义十分不易”。[2]

柏拉图老年回顾他青年时代的雅典和伯罗奔尼撒战争,他谈到“在那些日子里,城邦不再遵从先人的习俗和制度”,他看到“法律和习俗的大厦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倒塌”。[3]所以说正是这些事件构成的时代背景使得柏拉图重新思考正义等一切问题。

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社会对各种行为或制度的评价是不同的,称这些是“正义”的,那些是“不正义”的,我们不能通过考察这些行为或制度来总结出正义的涵义;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是正义的完美体现;也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能为大众普遍认可。[4]故而在众多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议中,柏拉图试图从批驳“正义”观出发,探寻、追求真正的正义。

三、柏拉图驳“正义”

(一)质疑克法洛斯

克法罗斯是住在比雷埃夫斯港的叙拉古商人,在柏拉图的书中已经是一位“经过了漫长的人生道路的老旅客”,他认为“对于通情达理的人来说,有了钱财就用不着存心做假或不得已而骗人了,当他要到另一世界去的时候,他也就用不着为亏欠了神的祭品和人的债务而心惊胆战了”。由此,柏拉图总结克法洛斯的正义观为“有话实说,有债照还”。

但是,柏拉图又反诘,“譬如说,你有个朋友在头脑清楚的时候,曾经把武器交给你,假如后来他疯了,再跟你要回去……如果竟还给了他,那倒是不正义的。把整个真实状况告诉疯子也是不正义的”。[5]因此说,柏拉图认为这并不是正义。

(二)与玻勒马霍斯的辩论

玻勒马霍斯认为如果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欠债照还就是正义。但柏拉图认为西蒙尼德所言另有所指,“朋友之间应该与人为善”,把钱归还原主,对收方或还方有害则不算是正义了。那么欠敌人的是否要还呢?他认为西蒙尼德对什么是正义说得含糊不清。应该是说

“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就是他所谓的‘还债’”。[6]二人又进一步讨论,“什么是正义所给的恰如其分的报答呢?”,玻勒马霍斯归纳为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但柏拉图提出,正义的人在什么行动中,在什么目的下,最能利友而害敌呢?在接着的辩论中,柏拉图分别提到了如下观点:(1)不打仗的时候,正义的人岂不也是毫无用处的?(2)一个正义的人,既善于管钱,也就善于偷钱;(3)有一些人把好人当成敌人;拿坏人当成朋友。如此一来就成了帮助坏人为害好人,则不正义了;(4)“正义就是助友害敌”,而“伤害任何人无论如何总是不正义的”,因此“正义的人让人变得不正义了”。[7]

(三)反驳色拉叙马霍斯

智者是公元前5~前4世纪希腊的一批收徒取酬的职业教师的统称,能言善辩,晚期智者的末流堕于诡辩,因此智者在历史上又成为诡辩论者的同义语。

色拉叙马霍斯便是当时智者派的代表,而“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也正是智者当中盛行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城邦中谁强谁统治,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并明告:凡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有正义的;谁不遵守,就是违法,又有不正义之名。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而政府当然有权,是为强者,故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柏拉图循着这一论断,指出各国统治者难免犯错误,所以他们立法的时候,会出现有些法立错的问题,立错了的法是对他们是不利的,而不管是什么法,人民都得遵守,因此“遵守对强者不利的法也是正义的了”。

柏拉图又指出,“在任何政府里,一个统治者,当他是统治者的时候,他也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属下老百姓的利益,他的一言一行都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因为“没有一门科学或技艺是只顾到寻求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它所支配的弱者的利益的”。[8]从以上两方面,柏拉图有利地辩驳了色拉叙马霍斯所谓的“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观

点,对强者不利的也可能成为所谓“正义”,而且其所为的正义也不全是强者的利益。

但色拉叙马霍斯并不屈服,又提出了“正义的人跟不正义的人相比,总是处处吃亏”,即不正义比正义更加有利。

柏拉图论述说,正义者不会想胜过别个正义者,只会要求胜过异类,至于不正义者则对同类异类都要求胜过。但是一个又聪明又好的人,不愿超过和自己同类的人,但愿超过跟自己不同类而且相反的人;一个又笨又坏的人反倒对同类和不同类的人都想超过,因此正义的人又聪明又好,不正义的人又笨又坏。而“正义是心灵的德性,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

正义的心灵促使人们能够以正当的方式生活,导致好的行为方式,因此会快乐幸福,而不正义者却相反,因此“不正义绝对不会比正义更有利了”。[9]

四、柏拉图论正义

在驳斥了以上各种观点后,柏拉图开始讨论他所认为的正义。在他看来,“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人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他们是不是一样”。因此,“我们可以说,有个的人正义,也有整个城邦的正义”。然而“在较大的东西里面有较多的正义,也就更容易理解,我们先探讨在城邦里正义是什么,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这叫由大见小”,[10]故而先讨论何为国家正义。

为此,柏拉图“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构建了一个城邦,因为这是国家正义的首要问题,他认为在这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且这个城邦还要能保持统一,是一个有机体,而且没有什么比国家闹分裂更恶的了。在这个城邦中的生产者、护卫者、统治者,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赋的职业,“正义就是这个原则”。

柏拉图用“金属说”[11]说明每个人的禀赋是不同的,有人身上被加入了黄金,这些人是最可宝贵的,是统治者;被加入白银的人是护卫者;被加入铁和铜的人便是农民等生产

者。人生下来体质和智力上的差别,适合不同职务。在论述当中,柏拉图特别提到了对护卫者怎样接受训练接受教育的问题,柏拉图认为很难找到比“用体操来训练身体,用音乐(包括音乐、文学之义)来陶冶心灵”更好的教育了。他们不能听不相干的人讲不相干的故事,不能让他们的心灵接受许多他们成年之后不应该有的一些见解。例如,首先就应抛弃把最伟大的神描写得丑恶不堪的故事。

关于讨论个人正义,柏拉图认为,一个正义的人和一个正义的国家无区别,“个人在自己的灵魂里具有和城邦里所发现的同样的那几种组成部分”,即欲望、激情、理智,“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也就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而“理智既然是智慧的,是为整个心灵的利益而谋划的”,因此理智应该起领导作用;激情应服从并协助理智;欲望会使人感到快乐,但愿望过强会使人变得邪恶。一个人正义的人其灵魂的三部分应该协调与和谐,而不正义应该就是三种部分之间的斗争不和、相互间管闲事和互相干涉。[12]

国家正义一方面是个人的前提,个人正义则是国家正义的基础。“个人灵魂达到正义,每个人就会以其个人的正义的行为参与适合自己本分的工作,参与实现国家的正义”。[13]

五、结语

《理想国》中心内容是讨论正义,整部作品内涵精深,对后世影响极大。

该书共十卷,第一、二卷主要是关于什么是正义以及正义与不正义谁更有利的问题,分别先后与克法洛斯、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的讨论和辩驳。但此间并为完全论述究竟何为正义。

从第二卷后部分至第四卷,柏拉图论述了自己的正义理论,但最后也未定义出什么是正义,而是把正义分为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来进行讨论。

第五、第六、第七卷,柏拉图论述了怎样实现正义,其中论及“公有制度”,教育问题,

还包括哲学王之治。

第八、九卷,谈到了国家正义的落败,在柏拉图看来,虽然哲学王之治甚好,但也会有错误,会使得国家衰落,典型的就是出现僭主政制。

第十卷后部分,柏拉图叙述一个故事,即一个名叫厄洛斯的勇士死后在另一个世界所看到的情景,虽然其中很多细节较难理解。但就书的末节来看,柏拉图似乎是要“我们”渡过所谓“勒塞之河”,而不在这个世上玷污了我们的灵魂。而且还告诫:灵魂不死,能忍受一切恶与善。让我们追求正义与智慧,穷毕生来探索正义,应该说是又回到了对正义问题探讨的开端,似乎与有我们所谓的“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有异曲同工之意。。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关于理想城邦的思想异同(2)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关于理想城邦的思想异同 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说体系的区别 1.政体形式的区别 柏拉图的理想政体形式是“贤人政体”,也就是“哲学王”的统治,即知识统治。这是柏拉图政治学说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则是一种中庸的模式,他认为由中产阶层为主体的城邦,是最优良、最稳定的城邦。他认为,只有中产阶层才是富人和穷人的“仲裁者”。 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柏拉图更多的是一个理想主义者,而亚里士多德则是一个现实主义者。 2.法律的差异 柏拉图崇尚的是哲学王的政体,也就是说,更强调统治者的个人素养在国家中所起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甚至是轻视法律的,他更加看重的是道德的力量,是人性中的善对人们行为的无形约束。相对于法制来说,柏拉图崇尚的是人治。 而亚里士多德是比较看重法律的。他的思想大多继承了柏拉图《法律篇》的思想。他认为,法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具有一种为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用法律来统治则可以免却上述弊端。 3.后期思想的演变 柏拉图后期的思想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其国家起源说承认了人过社会生活的需要;在政体理论中,已经不提起五个循环政体,而是将政体分为合法和非法的两种,颇类似于后来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同时,开始逐步的承认并强调法律的作用。这些变化都体现在他晚期的作品《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我们不能不认为,正是其晚期的这些变化,给了亚里士多德某种启示,从而发展出了自己的一套政治学说。 4.人治与法治的分野,贤人政治和共和政体的选择 贤人政治——柏拉图的理想政体 柏拉图的这种贤人政体中,权力与知识得到了有机的结合,至高无上的哲学王必须是经过特殊训练,并获得至高知识的人。柏拉图的这种思想对后世西方的精英治国论有着重要的影响。共和政体——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与柏拉图的不同。他指出,划分政体存在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城邦最高治权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顾全邦的共同利益”;第二是城邦治权的最高执行者人数的多少,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 根据以上标准,亚里士多德把现存政体划分为六种,并指出了六种政体各自的特点。他指出, 君主政体崇尚勋业;僭主政体崇尚私利;贵族政体崇尚才德;寡头政体崇尚财富;共和政体崇尚中庸;平民政体崇尚自由。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说体系的联系 1.学术上的承袭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人对理想城邦的勾画的惊人相似上。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理想城邦的公民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的职业是统治者,其本性为爱智者,第二等级的职业是护卫者,其本性为爱荣誉者,第三等级的职业是生产者,其本性为爱享乐者。三个不同的等级,表示了三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拥有相应的权力。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坚守职责,各尽其份,互不僭越,确立和谐的秩序。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城邦也分为三个阶层:议政者、保卫者和生产者,前两个部分构成城邦的公民团体,第三个部分是城邦生存的物质基础。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城邦同样不排斥君主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探讨如何对城邦的第一、第二等级公民进行教育的问题。教育是治理的最重要的手段,目的是提高城邦居民的知识水平和道德水平,促使人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 对智慧的运用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 对法律的 推崇 。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 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 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 柏拉图的贤人政治, 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 治理国家。 《理想国》 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而忽略了法。 柏拉图认为, 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 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 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 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 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 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 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 他又提出了法治, 并认为“法治国” 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 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 人们的不善行为。 柏拉图后来 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的关键 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 权威, 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 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 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 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 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 城邦政治体制。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 他 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 首先, 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 其次, 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 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 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 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 前 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 两个基本属性 :法治之法应是良法, 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专制政 体的法律是 “恶法” ,服从“恶法” 不能称作坚持法治, 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 “恶法非法” 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 员要严格实行法律, 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 法治和人治的利弊, 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 1. 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 定的; 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 3. 法律具有稳定性; 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 有明确性 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 6, 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 法与道德 的关系。其观点是: 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 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 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 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 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 治的国家。 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 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 但 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 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 是因为他们为只有 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 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 (知识) 是统治的基 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 ,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 ,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 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 ,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 ,再到亚里 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 柏拉图称, 法治 甚至可以以言代法, 那 基础 是节制。以法治国不 前提条件 。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政体思想和治国原则上的主要 差别.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古希腊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两人虽是师徒关系,但其政治思想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在这里分析一下他们在政体思想和治国原则上的差别。 要了解两人的政体思想,我们有必要先理清他们对政体思想的分类以及明晰他们所追求的理想政体。 关于政体思想,柏拉图在不同的场合对政体有过不同的分类。根据政体的内在原则或标准,他把现实政治生活中存在的政体分为四种类型,即:荣誉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僭主政体,其内在原则或标准分别是荣誉、财自由和专制。它们都是不当政体,而且一个比一个更差。而柏拉图把他所设计的、而且最为推崇的、由哲学家执政的国家称为“贤人政治”,亦即通常所说的“贵族政治”。但是哲学家既不以高贵门第为条件,也不是世袭的,这种政治的内在精神或原则是智慧。 柏拉图也曾按统治者人数的多少把政体分为三种:一个人统治的,少数人统治的和多数人统治的。这三种政体也有好坏之分,一人统治的可分为王制和僭主制,少数人统治的可分为贵族制(贤人政治)和寡头制,多数人统治的可分为共和制和平民制。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按统治者是否依法统治而把政体区分为两类:守法的政体,包括王制、贤人政治和民主政治;不守法的政体,包括民主政治、寡头政治和僭主政治。 柏拉图认为,把全部统治权集中在一人手中是毁灭性的,结合有限的民主原则柏拉图提出了混合政体,即将个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和群众统治的平民政体相结合。在此种政体中,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力;将全部统治权在若干方面之间换房权力,所有官员都由选举产生,而具体选举制度的设计有意使富人处于有利地位。此之为柏拉图心目中的“健全政体”。 再来看看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他为政体下的定义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明显呈功能主义取向。 亚里士多德成熟的政体分类思想直接来源于柏拉图的政体思想。他提出,以政府的宗旨与掌握城邦最高治权人数的多寡两条标准来区分政体,分别为:君主政体(王制)、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属于正宗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属于变态政体。 亚里士多德指出,一个城邦采取哪种政体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政体也会随之变化。因此,政体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而这些变化总是从常态到变态的变化。政体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但无论如何其终极原因都是人性。他认为,人的天性是追求自己或自己党派的利益,它导致统治者的堕落和党派之争。 如其师一样,在政治权力结构方面,亚里士多德也主张混合政体。具体做法是,将寡头制与平民政体混合起来,集中两者的优点而避免其弊端。实行“轮番而治”等统治方法。他把梭伦改革后雅典实行的温和民主制视为中间型政体的楷模,而伯利克里时代已及后来雅典的民主制则被视为“极端”的形式。 师徒两人在政体思想上的差异,最明显的是区分政体的标准。柏拉图在历次的政体分类中,先后以内在精神和原则、统治者人数多少和好坏程度、是否守法为其划分的准绳。亚里士多德加以改进,提出以统治者所代表利益和人数多少为标准,区分了两类六种政体。 从整体上看,柏拉图追求的是划分为三个阶层的带有一定专制色彩的“哲学王”政治,而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是由享受平等政治权利的自由公民组成的政治团体。 还有一点最为重要,从学术的角度来看,柏拉图的政体研究方法,来源于个人早年经验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比较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比较 摘要: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二人的政治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二人虽然是师徒关系,但是由于两人在思想来源、历史思维和政治思维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两位大师在政治领域内的观点产生了诸多分歧。通过两方面的比较来说明二人政治思想的不同。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二人政治思想的比较,来回顾二人在希腊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来了解当时希腊社会主流的政治思想,以此来说明时至今日,二人的政治思想和哲学的思辨精神依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对比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时期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家,他们之间的师生关系决定了他们的思想具有一定的相通性,但是由于两人思想来源、历史思维和政治思维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两位大师在政治领域内的观点产生了诸多分歧,于是亚里士多德发出了“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感慨[1]67。本篇文章将从二人的思想来源及代表作来简要分析二人政治思想的不同。 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思想来源比较 柏拉图的思想总体上受到四位思想大师的影响:赫拉克利特、巴门尼德、毕达哥拉斯、苏格拉底。虽然几位大师在不同时期对柏拉图均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对柏拉图产生影响最深的就是他的老师苏格拉底。柏拉图将苏格拉底认为是“人类中最智慧的人”[2]。由于苏格拉底为了坚持自己的信仰最终被处死,这

使得柏拉图对当时的社会政体极其失望。由于思想受其影响较深,这也为其后写出《理想国》、《法律篇》等著作创造了条件。 相比较而言,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来源更为复杂。他的思想不但受到像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这样的哲学家的影响,更受到古希腊七贤思想的影响。除此之外,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较多内容的阐述都是源于柏拉图的《理想国》。由此可见,柏拉图对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之深。 二、柏拉图的代表著作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政治思想比较 1.关于城邦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第二卷开篇,借用苏格拉底的话提到“在我看来,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一个人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3]59,“因此我们每个人为了各种需要,招来各种各样的人,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叫它城邦”[3]60。柏拉图强调,“城邦中的劳动者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并且一人擅长一种技能,劳动者应积极工作,工作必须认认真真,不能马虎从事”[3]61。正是基于这种思想,柏拉图将每个人根据自身能力的不同而各尽其能的状态看做是建立一个国家的基础。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所有的城邦都是某种共同体,所有的共同体都是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4]1252a。“当多个村落为了满足生活需要,以及为了生活得更美好结合成一个完全的共同体,大到可以自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比较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比较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文明史上最重要的两位人物,在诸多领域都有着伟大的成就。他们是师徒,在一些方面必然有着相通的见解,但是亚里士多德在继承和发展其师思想理论的同时,也说过这句话:“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由此可见,他们之间还是存在分歧的。而柏拉图的《法律篇》和《共和国》,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也能体现他们法律思想方面的异同。 一、相同点 1、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都认为法律应同正义相一致,维护法律就死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正义观念是他们各自思想体系的前提,也是他们法律思想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2、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规章,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尺”,更是一种正义的体现。 3、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城邦是公民的共同体,城邦公民积极参与城邦事务的管理,实现城邦的独立和自由,这才是城邦中公民个人自由的价值所在。 二、不同点 1、两者对国家起源的看法之比较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柏拉图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严格的社会分工,由严格的社会分工所产生的国家, 必然使国家带有分工本身所固有的特点, 因此,社会等级井然、整个国家的整齐划一就成为国家的突出特色。相反,由社团的自然发展所产生的国家必然体现出“自然生成”的特色,一切依照自然、顺应自然。因此,这样的国家更加适应人的本质的发展,多元化文化并存就成为这种国家的特色。与柏拉图的社会的分工导致国家产生的理论不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国家被看成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而然产生的。他指出,自然赋予人类的目的是过优良的生活,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合群性(社会性),是人类生存和过优良生活的前提。有了这一前提,人类就可以结成社会,组成城邦, 过有组织的生活。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把国家和社会区别开来,认为国家是“至善”的社会团体,从而突出了国家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国家不像柏拉图所言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人治与法治 中早期的柏拉图强调人治,认为哲学王应该是国家的最高统治。因为哲学王是除上帝以外的“更善的模范”,国家和个人只有经过哲学王的治理才能达到 至善。而他同样也认为对于优秀的人,把许多法律强加给他们是不恰当的。可以说柏拉图的理想国,抹去了法律的作用,并宣布了法律的无效。柏拉图的这种思想成为西方专制主义发展的渊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亚里士多德始终坚持法治而反对人治, 因为法治与民主、自由是分不开的,而人治容易尚私,也容易贻误国家大事。他主张实行奴隶主共和国,提倡自由民内部的自由与平等,坚决主张中产阶级主政。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实行法治,就要有良好、健全的法制, 而普遍的服从则是实施法治的关键。 3、对待正义的认识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兼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比较 “法律的本质是正义”这是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之一,他认为法律只是通往善德正义的一种途径,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相比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正义观而言是有着极大的进步的,更具理性的。 苏格拉底这个人的思想史深邃的,但是往往根基不稳,好比悬浮的空中楼阁,同时为人又过于偏激,从他的演讲词中便可发现,他将反驳对方的基点放在了是神说没有人比他更聪明了,这便驳斥了说他渎神的罪名,但是问题在于他在论述自己的观点的同时将所有人几乎都得罪了,辱骂了!这就等于将自己推到决定自己命运的人的对立面。所以我说苏格拉底这个人为人过于偏激孤傲,他的正义在守法及正义,而他也用自己的死来证明自己是坚定不移的坚持自己的观点的,可是法有善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善的,正义的,那么守法有何谈之为正义呢? 柏拉图吸取他的老师的观点并加以改进之,不再讲法律等同于正义,而是将争议放在高于法律的位置之上,所以我想如果是柏拉图处于苏格拉底当初的境地之时,必然会选择逃掉,这是一个人的思想

差异所决定的。但他认为权利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承认按各阶级的天赋不同的权力与特权是正义的,这就有失偏颇了。对柏拉图的权力不平等是合理的思想,我认为亚里士多德所提的“琴师不应按地位和出身高低分配笛子,而应按技术分配之”就是一个很好的驳斥。 亚里士多德在法律的正义性上将守法归为某种意义上的公正,但前提是法律的颁布需是正义的。在他认为一般的正义即守法,而特殊的正义又分为在立法中的分配正义和司法中的矫正正义,所以我感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更加贴近与正义的本质,这样也就更能说明法律的本质是正义。 造成这三人思想差异的原因我想既有生活背景的不同,又有个人性格的不同,还有便是思想的来源基础不同。在这里我不是说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及正义的观点是可笑的,而当初他能提出法律与正义是有关联的就是很大的不容易了,虽然在二者关系上仍有错误,但却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研究的材料以及方向。 苏格拉底坚持守法及正义中的缺陷在于将法律等同于正义,而柏拉图便改进了这一点,将正义放在高于法律的位置上,而他又将正义放在了阶级之下,由此他便有了权利不平等是合理的一说,这也就又为亚里士多德分析正义与法律与阶级的关系时提供了对象。 我个人认为:苏格拉底的正义是绝对的正义,法律便等于绝对的正义,所以他要用死来捍卫之。 柏拉图的正义是等级的正义,要想获得正义便要各司其职,不可逾越本分的工作。

浅析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的异同

浅析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的异同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时期最为著名的两位哲学家、政治家之一。基于二者的师生关系,他们在思想上有一定的承继关系,但在国家的起源、国家的伦理基础、国家阶级构成、所有制、治国方略、政体分类等六个方面,二人的思想存在迥异之处。回顾两位先哲的政治思想比较不仅可以使我们以全新的视角审视二人思想实质,更有助于现今政治理论的研究与发展。 在古希腊的动荡年代,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政治思想家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迸发出了无限瑰丽的思想火花,为后世留下了无尽的财富。接下来即将分析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的异同。 一、亚里士多德师承柏拉图,他们思想上存在许多相同点 1、他们关于城邦与个人关系的理念相同。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城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个人是其有机组成部分,个人价值只有在城邦中价值才能得到体现。将公民的家庭、婚姻、子女抚育、教育等都赋予政治意义,纳入城邦事务范围,主张由城邦进行统一规划与控制。 2、他们关于政体理论基本保持相同。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将政体划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划分基本以统治人数为依据。都不主张推翻奴隶制。 3、他们理论的实行目的基本相同。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以城邦为政治生活共同体,城邦的目的都是实现“至善”。都讲求正义对城邦的重要作用。都是为了维护城邦统治,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秩序的城邦社会。 4、他们讨论的城邦政治、生活等范围相同。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讨论的城邦政治、生活等范围都只以所谓的自由人为主体,是将奴隶、外邦人等非城邦公民排除在外的。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在政治思想上的差异 1、国家起源:柏拉图——社会分工论;亚里士多德——自然生成论 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个体的天赋、才能不同导致了在社会中个体需各司其职以及个体的等级区分。个人才能的片面性与个体生活需求的多样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政体比较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政体分类比较 柏拉图认为《国家篇》中,五类政体,贤人政体、军阀、财阀、民主、僭主政体。五种政体之间循环流变。政体循环论的主旨是揭示国家存在的本质规定性---贤人政体。证明贤人优越性。 分类思想,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 法律篇,混合政体论,汲取君主民主优点,与循环论反差大 亚里士多德 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 君主政体、贤能政体、共和政体、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 君主、共和、贵族是正宗,僭主、平民、寡头是变态 二者有本质差别也有联系,什么联系,君主政体最好 相同点 1、都是为了解决城邦问题,具有相同的理论意义 2、都坚持伦理政治观,具有相同的理论属性,都认为解决城邦问题建立在伦理道德之上,所以、、政体观最终目标都是达到至善,在《理 想国》中,柏拉图将伦理思想与政治融为一体,提出使道德理念和公共权力合而为一的哲学王设想,并坚持认为这一理想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关键所在。亚里士多德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伦理学和政治学分别论述并明确各自的研究领域,使二者在体系上相对分离,但他主张伦理学不仅要研究个人的德性培养,而且还要为城

邦政治提供伦理价值基础,并进一步 指出个人和城邦的正义是相通的。这样,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观从根本上讲,仍然是以伦理学为依归的。 3、都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具有相同的理论目的 4、都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同具非现实的理论局限 不同点 哲学王和中庸 表面上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原则是相同 的,但实际上他们对政体本性的判定标准并不同。在柏拉图 看来,区分政体优良与否的唯一恰当的标准是统治者是否具 有能够。照料公民灵魂町1]的确切的科学知识,至于统治者 的人数多少、贫富善以及是否守法等是次要的,所以他以上 对政体的划分只是形式上的。而亚里士多德的高明之处在 于提出判断政体的本性要看统治者是以公民的利益还是以 统治者的私利为目的。公共利益是正宗政体与变态政体的区 分点,亚里士多德的可贵之处在于他不仅明确这一原则。更在 于他认识到,实现这一原则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政体形式,而不 同于柏拉图的只存在一种理论上的极端形式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政治哲学思想

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政治哲学理论 异同:试比较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异同 提起古希腊文明,人们无疑会想起这两位在诸多领域中取得影响后世的成就的学者: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是唯心主义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在哲学、教育学、物理学、天文学、生物学,气象学、政治学、诗学等方面建树颇丰,诗希腊古典文化的集大成者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师徒,在学术见解上自然会有相通之处,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其师的思想,但他同时也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足见他与柏拉图还是存在许多分歧的。首先,关于城邦的思想。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对自由城邦的政治研究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在古希腊时代,城邦制度可称是最先进、最理想的政治建构,在希腊文中,城邦一词为polis,不同于今天英文中的city或country,这样一个特殊的政治形态,是柏与亚政治思想的实践对象,而且他们的政治思想也只适用于城邦,随着亚历山大帝国的确立,城邦的衰落也使这一系列政治思想失去了适用价值(当然,从西方近代以来,这种对政治构建的最初观念对今天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阐述了正义城邦的思想,城邦分为统治者、军人和财富生产者三个阶层,正义的城邦是三个城邦发挥各司其职、相互和谐的统一体,前两者是国家的治理者,第三阶层则是财富的创造者,这也引申出专业化的原则,在正义城邦中,人人需各司其职,统治者和军人也需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而且他们适合于他们的这一地位所要求的条件。正义城邦的统治者,在《理想国》中,便是柏拉图著名的“哲学王”哲学家执政是柏拉图挽救城邦危机的根本措施,是正义国家实现的关键,也是他的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家执政的根据:(1) 人的品德是政治的基础,保持公民完善的品德,矫正人们品德的堕落,有赖于具有完善品德的哲学家。(2) 知识是美德的基础。它是对“理念”的认识与回忆,而非源于物质世界。只有哲学家才能掌握这种知识,回忆这种知识。(3) 治国需要知识、美德和权力的结合。(4) 哲学家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教育、训练过程。柏拉图的哲学家执政思想,其实质是要恢复奴隶主贵族政体,以挽救城邦的危机。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观念于柏拉图有明显的不同,他提出“人是政治的动物”,并作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个人于城邦的关系,好比一只手,只有当它与活着的身体结合在一起时才能实现它的目的(如拿取物品)一样,个人没有独立的意志,必须成为城邦的一部分,通过城邦发挥个人价值,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个人同样没有独立性,他们的生活和行为完全是为城邦的存在而服务的,这一点上二人的观点很相似。但是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是由享受平等政治权利的自由公民组成的政治团体较之柏拉图硬性划分的三阶层集带有一定程度专制色彩的哲学王,更具有民主的成分。关于自由城邦的思想是二人各自政治思想的基础,由此引申,会发现双方在政体、财产家庭、平等观念、法律地位、教育目的等方面的异同。柏拉图把哲学家当国王的政体视为唯一正确的、正义的政体,并以此为标准,认为凡是违背这一形式的则为非正义政体。柏拉图把执政者的心灵和品质作为区分政体的标准。认为贤人政体是正义的政体,因为统治者的心灵和品质合于智慧与美德。而作为非不义政体的荣誉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僭主政体的统治者,他们的心灵和品质均有悖于智慧和美德。到后期日益感到“哲学王”思想的难以实现性,因此在其后的《政治家篇》中,他的政体形式变为: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亚里士多德继承了他的政体观点,划分为正宗政体,变态政体。二人关于政体的观点差别甚小。柏拉图认为为了防止第一、第二等级可能出现的任何纷争,他认为应在这两个等级中实行共产并取消家庭,任何人除了生活必需品之外,不得占有任何私有财产,废除一夫一妻制,妇女儿童也要公有,婚姻应优化结合以培育出更好的后代。国家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在政治上,各种职务所有公民都可参加,以此维护第一、第二等级的内部团结。这种财产和家庭制度无疑是极端的,是一种集体剥削制度。亚里士多德的整体主义则很温和,他坚决反对妇女儿童公有,并提倡有限制的私有制。在平等观念在上,双方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和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 家之一,他们都对法治思想有着深刻的认识和贡献。亚里士多德和柏 拉图在法治问题上存在一些区别,本文将比较他们的法治思想。 首先,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法治的定义有所不同。对于柏拉图来说,法治是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力的制约和约束。他认为,法律是一种 高于个人意志的超越性规范,通过它,人们可以获得公正和正义。而 亚里士多德则将法治理解为合法政治权力的正当行使,认为法律应当 为国家和国民民主共同利益服务。 其次,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差异。柏拉图主张把法律制 定的权力交给哲学家王者中的哲学家统治者,因为他们具有智慧和正 义的品质。他认为,智慧的统治者可以通过直觉和超验的方式制定公 正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把法律制定的权力放在有能力和正直的 公民手中。他认为法律应该由民众参与制定,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 代表性。 第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在处理犯罪和惩罚问题上也有不同观点。柏拉图认为,犯罪是人性腐败和道德缺失的结果,应当通过教育和思 想的方式来纠正。他反对对犯罪者进行过度惩罚,而是主张通过道德 教育来引导人们追求德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行为破坏了公正 和正义,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他主张按照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社 会危害性来惩罚犯罪者,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

最后,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于司法制度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柏拉图认为,司法制度应该是一个理性和公正管理冲突的机构。他主张通过行政机构来管理司法,并由哲学家王者担任最高司法审判官。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司法应该是独立的,法官应当是有经验和正直的人。他主张法院应当是一个对各方公正和平衡的地方,以确保法律公正执行。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对法治思想有着自己的独特见解。柏拉图主张哲学家统治者的智慧统治,认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是重要的法治手段,而亚里士多德则更加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虽然他们在一些细节上有所不同,但他们都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思想比较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思想比较 一、相同点: 1、二人都非常注重寻本探源,追求终极。这便是二人政治思想中理想的部分,如柏拉图的“理念论”他把理念当成宇宙万物的本质,唯一的真实存在,认识事物的基础,并且据此而设计了他的《理想国》;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宇宙万物都是向善的,都有一善的目的。 2、两人都把教育看成一个重要的问题。 ①柏拉图认为实现城邦团结统一的一项措施是对公民(哲学家和军人)的教育。他相信只有通过正确的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军人和哲学家,也只有依赖哲学家的教化手段,才能塑造人性,培养优秀的公民,从而建立一个理想的国家。他把教育称为“唯一重大的问题”,认为城邦首先是一个教育机构。 ②亚里士多德将人性分为三种善德即天赋,习惯和理性,而理性是人们的追求的目的。他指出教育培养人的理性,进而理性培养习惯,习惯改变天赋。认为后天教育可以改变人。相反,柏拉图基于“潜能不易挖掘”的忧患意识而提出全面教育,以便于充分发掘人的天赋品格和美德,最后走向已经分配好的“工作岗位”。由此可见师生二人对教育实施的方针目的和具体的措施方面有一样的地方,但背后的原因本初目的是不一样的。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优生优育”和“因时而教”的具体教育方法。 3、整体主义 柏拉图所著的《理想国》中阐述的政治哲学的突出特征就是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他把社会整体(城邦)视为唯一的目的,个人是为了整体服务的工具。个人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他的价值只能是作为整体的有机组

成部分,个人完全被消融于整体之中。柏拉图把城邦的统一强盛作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把献给国家作为公民的最高道德。具体地说,个人不再有自己的一切,不再有自己的财产、妻子、利益、愿望、要求、情感、判断,每个人与其他人都利益一致、情感一致、意见一致,这样,城邦就真正形成了“一个国家”,不用复数表示的国家。也就是完全消灭了个人主义,形成了一个整体。 亚里士多的在个人与社会的整体关系上也持整体主义立场。他把城邦理解为有机整体,而个人只是其有机组成部分。公民只有在城邦生活中,在为城邦服务于献身中才能完善自己的本性。城邦是公民生活的总体,其目的是公民的优良生活,所以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包括在城邦生活之中,谈不上私人的领域和范围。他将公民的家庭、婚姻、子女教育、音乐、文学等,都赋予政治意义,那人城邦事务范围。主张由城邦进行统一规划与控制,不承认个人独立与自由的权利。他明确否定“公民可以私有其本身”,认为“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但是,亚里士多德的整体主义框架里,为个人留下了一些余地。他主张,在承认个人利益,“划清了个人所有利益范围”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统一。他强调必须尊重个人权利。 不难看出,在整体主义的基本观点上,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但亚氏的整体主义显然是比较温和的,没有走极端,对个人以及个人利益、权力和价值给予了一定限度的承认。 二、不同点: 1、对于国家起源,柏拉图认为国家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 (国家)完全是自然进化的产物。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的异同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的异同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重要的哲学家,他们的思想对西方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虽然两位哲学家在政治思想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本文将探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的异同。 一、政治目的与理想国不同 柏拉图认为,政治的基本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追求社会的公正和和谐。他的理想国是一个由智者组成的精英统治体制,通过有教育优势的统治者来管理国家。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他描述了一个由哲人统治的国家,智者将根据真理和道德来统治,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而亚里士多德则将政治的目的归结为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幸福。他认为政治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谐的社会,追求人的完善和幸福。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着重于个人的发展和全面的幸福,他强调公民的参与和责任感,支持在良好政府的领导下实现共同利益。 二、对民主的看法不同 柏拉图对民主持批评态度,他认为民主政体易导致个人利益和自由主义的滥用。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认为民主容易由于对自由的过度追求而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他认为真正的政治权力应该掌握在智者手中,以实现公正和和谐。

而亚里士多德则对民主持支持态度,他认为民主是最好的政治制度。亚里士多德将民主视为中等的政治制度,既不偏向上层精英的统治, 也不偏向下层劳动阶级的专制。他认为民主政治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共 利益,并强调公民的参与和平等。 三、对教育和社会等级的看法不同 柏拉图在政治治理中非常强调教育的重要性。他主张通过教育选拔 和培养统治者,以确保国家的良好管理。柏拉图认为教育是塑造公民 品质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青年进行良好的教育培养,可以使他们成为 有责任感和道德品质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也认同教育的重要性,但他更加注重个体的发展和完善。他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公民的美德和智慧,使他们成为具备实践能力 和判断力的公民。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等级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社会 的和谐和完善,每个人都应该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特长和才能。 四、对正义的看法不同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社会的基础,他提出了“正义即至善”的观点。柏 拉图主张人们应该追求真理和智慧,通过理性的思考来决定什么是正 确和公正的。他认为理性的统治者将根据真理和道德来决策,以实现 社会的和谐和正义。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定义为平等和公正的分配。他认为人类是社会性 的动物,只有通过相互合作和公正的分配才能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幸福。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讲述了正义的理论,设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度,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本文通过分析两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从而更加坚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关键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 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 柏拉图是古希腊乃至西方文化历史中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他一生有很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体现。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有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度才可以实现正义。在《法律篇》中他强调人类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并遵守法律,才能拥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否则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仅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还是教育家。他一生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加注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认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得安乐稳定的生活,就必须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实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 1. 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首先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本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勇敢保卫好疆土,劳动者以节制搞好生产,从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定之中,正义就是每个人坚守本分,履行职责。其次他认为正义是一种和谐美好的秩序。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宏伟蓝图和理想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在柏拉图看来,理想的国度和正义是存在联系的,正义理念得以实现从而造就理想国,然而理想国又是因正义的普遍实现而形成的。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著作中曾说:“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与正义密不可分,法律可以看作正义的化身,他指出,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法律本身也是正义的体现,在通过法律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后,社会就拥有了某种评价标尺,而不是依照执政者自己的主观喜好来判断事物。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离不开正

西方古典政治学说

西方古典政治学说 西方古典政治学说是指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古典政治学理论,包括古希腊和罗马的政治思想以及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思想。西方古典政治学说对西方政治思想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希腊政治学说 古希腊政治学说是指古希腊文明时期的政治思想。古希腊政治学说的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极拉底等。 柏拉图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他在政治学方面的著作有《国家》、《法律》等。柏拉图的政治学说认为,国家的建立是为了解决人类的基本需要,而最高的基本需要是公正。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公正,因此政府的本质是执法者。柏拉图的政治学说也认为,政府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执法者,一部分是立法者。执法者负责执行法律,立法者负责制定法律。这一思想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议会制度奠定了基础。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他在政治学方面的著作有《政治学》、《法律》等。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认为,人类的基本需要是生存和发展,而最优的方式就是通过共同生活来实现。因此,人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政府的本质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也认为,政府应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执政者、立法者和执法者。执政者负责国家的政策制定和决策,立法者负责制定法律,执法者负责执行法律。亚里士多德的

政治学说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三权分立制度奠定了基础。 极拉底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他在政治学方面的著作有《政治学》、《法律》等。极拉底的政治学说认为,人类社会的目的就是保障人们的自由和幸福,而最优的方式就是通过自治来实现。因此,极拉底提出了“公民自治”的政治理念,即由所有公民共同参与决策,共同负责国家的管理。极拉底的政治学说也认为,政府应该由所有公民共同参与管理,而不是由专家或统治者单独掌控。这一思想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罗马政治学说 罗马政治学说是指罗马帝国时期的政治思想。罗马政治学说的代表人物有费勒曼、克劳狄乌斯、阿里埃勒等。 费勒曼是罗马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他在政治学方面的著作有《政治学》、《法律》等。费勒曼的政治学说认为,政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机构,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费勒曼的政治学说也认为,政府应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执政者、立法者和执法者。执政者负责国家的政策制定和决策,立法者负责制定法律,执法者负责执行法律。费勒曼的政治学说也认为,国家应该有一个中央集权的政府来统治,以维护社会秩序。这一思想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中央集权制度奠定了基础。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1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比较 杨智铭(20010248) (山东大学法学院 2001级法律硕士) 提要:柏拉图从盛年力主人治到晚年乃倡议法治,但其立场仍旧是半心半意和不彻底的。在他看来,法治乃是对不完善的现实的让步。根本原因就在于他的二元论的哲学体系,这个体系基本上是向着另一个世界的。亚里士多德则走向了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法治乃是现实自身的理想,其理论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特点。两者在法治学说方面的差异有其本体论、认识论、人性论及方法论上的深刻根源。 主题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法治 柏拉图青年时期亲眼目睹雅典大民主阴暗的一面,加之盛年时期面对雅曲城邦昔日鼎盛之日阳光的渐渐隐退,乃欲重整世风、再现盛况,遂以为救世的灵丹妙药乃哲学王的统治(“人治”)。至他经过一系列的政治挫折和个人的惨痛经历之后,乃认识到现实的治国安邦之道唯在法治。可惜由于他二元论世界观的局限性,其法治观最终只能是半心半意和不彻底的。亚里士多德从柏拉图《法律》中的法治学说起步,发展出了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这根本上由于其实体论克服了柏拉图理念论的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理论困难(虽然实体论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认识论、人性论及方法论上的深刻变革。对这两位思想家的法治学说的同异及其深层原因予以深入的剖析,对于我们现时代建构一种彻底的法治学说尤其是其哲理维度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一、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演变轨迹 (一)柏拉图从人治论到法治论的思想历程 柏拉图的人治论——“哲学王统治”,直接来源于他对“成文法和习惯皆被败坏,世风急转日下”的雅典城邦现状的激愤。他的法律学说及其思想基础——绝对理性主义,本质上都产生于伦理的需要,是一种致力于类的伦理的完美的伦理理性主义。作为其人治学说的深层基础的理念论——伦理理性主义的核心,其形成的直接思想动因则是“对赫拉克利特所持流变学说的消极抵制和从苏格拉底那里继承下来的对真实知识的信仰和追求。”在柏拉图看来,至善就在于认识理念,尤其是认识最高的理念——善的理念。这正是“哲学家”的灵魂的天性所在,因为“见到真理最多的灵魂投生成为一个哲人”,“哲学家总是通过理性去认识存在的理念”。这一点成为他应当拥有最高权力的内在根据。 然而,拥有了绝对权力的哲学王就能免除一切人性的弱点吗?对此,柏拉图的回答是很难让人信服的:“虽然我们也承认,使他们免于腐败是件困难事,但是有谁能断言,在全部时间里所有这些人之中就永远不能有哪怕一个人能免于腐败吗?”只有在他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治挫折以至人身磨难之后,才终于放弃了知识统治而无须依靠法律的“理想”国家,

浅析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浅析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作者:张连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 摘要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目标之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政治思想史上的两位巨人,一个是理想主义者,一个是现实主义者,二者对正义建立的基础和实现的途径观点各异,而对于正义的体现又有着一致的观点。本文指出从其代表作《理想国》和《政治学》研究其正义观,进行比较分析,对于研究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79-02 人是社会的存在,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向是哲学家们思考的重要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中,关于“正义”问题的思考是一个核心问题,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主题。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他们的代表作《理想国》和《政治学》中,都创立了各具特色的正义理论,他们的正义思想不仅迥异纷呈,而且也具有共同性及内在联系性。 探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国》和《政治学》的正义论,不能不述及到古希腊奴隶制的社会特征,因为任何有关正义理论的思考都无法超脱具体的社会背景和独特的生活实践。相对于中国的奴隶制社会,古希腊的奴隶制具有非等级、反特权的色彩。首先,他从原始氏族社会向奴隶制转化的过程中,实现的方式不同于中国的兼并和联盟,而主要是通过战争来完成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打破了原始社会的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其次,古希腊的城邦奴隶制社会的阶级构成,除奴隶和奴隶主之外,还存在工商奴隶主、自由的手工业者等,而以工商奴隶主为主导的力量的平民阶级对贵族特权的强烈反对,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社会等级、特权思想,以至于在古希腊时期就产生了与中国奴隶制“臣民”概念相对应的具有民主精神的“公民”概念。正是因为有大量的具有人身自由的公民对社会政体的不断追求,正义理论的概念才得以在古希腊奴隶社会破土而生。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因此二人的正义思想宗旨是相同的,都主张“和谐正义论”,并区分了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 第一,就个人正义而言,柏拉图正义观的的理论基础是他的灵魂说,柏拉图认为,一个人的灵魂是由欲望、激情、理智三种成分构成,由此,他提出了“灵魂和谐正义论”并区分了他们各自的功能。欲望是“人们用以感觉爱、饿、渴等等物欲之骚动的,可以称之为心灵的无礼性与欲望部分,以及种种满足和快乐的伙伴”。激情是“我们藉以发怒的那个东西”。理智是“人们用以思考、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