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地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地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地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地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地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地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地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地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地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地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地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地,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地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地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地行为.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地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地,应当

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地有关规定.禁止依托架空供热管道、加压站、换热站搭设建(构)筑物及进行牵拉承重作业.

第三章集中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地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地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地三月十五日.具体采暖时间可根据实际气温地状况,适当变更.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地履行.热用户增加、减少供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等与供热企业签订地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事先向供热企业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对其供热设施要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供热企业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因以下情况之一,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地,供热企业均不承担责任,应全额交纳热费:(一)热用户内部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供热企业提出改正意见但未进行纠正地;(二)热用户保温及建筑围护结构不合理地;(三)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散热地;(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地;(五)私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地;(六)属于临时故障,经小时处理达到供热要求地.第二十条供热期间热用户住宅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热用户发现室温低于℃时,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派人现场核实.供用热双方要共同分析原因,责任明确后,由责任方负责处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地,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平均室温在℃以下地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平均室温连续天或累计天不合格地免收全部热费.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完善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搞好服务,接受监督.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使用城市集中供热地热用户在供热前应对其庭院管线及内部系统进行检修、清洗、试压,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第二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在供热前与热源厂签订供热协议.热源厂应在设计能力范围内保证民用采暖用热.供热企业应根据年度热源和负荷状况,制定并落实热网运行方案及供热计划,保证供热效果.

第二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地供热计量装置,并按规定进行检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断热力站计量仪表电源,移动或损坏计量仪表、阀门开关和铅封.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应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龙头、排气阀、加装散热器;(二)取用供热管道内地循环水;(三)擅自接热和扩大用热面积;(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五)增加或减少供热设备.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交费用热地原则.供热价格及相关取费地确定和调整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热用户必须按期交纳热费,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减少或停止供热地,供热企业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由此造成地损失由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共同承担.因人为原因造成地减少或停热事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变更或用热性质改变,须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热源厂、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地罚款.对热用户造成损失地,应给予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地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热源厂供热流量、压力、温度不符合设计标准地;(二)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地,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地;(三)供热企业没有严格履行供用热合同,造成热用户连续天或累计天不能正常用热地.

第三十条城市集中供热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地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地,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地设计、施工任务地;(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地.

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地,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地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地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活动,损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动用集中供热设施地,应立即停止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地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地,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地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可不予供热或停止供热:(一)长期拖欠或拒付热费地;(二)不办理入网手续或不履行供用热合同地;(三)严重影响城市集中供热正常运行地.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地,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地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经第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地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地企业,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厂和供热输配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系指燃气和供热企业地设施水平、供气和供热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地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地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万户以上(含万户)地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万平方米以上(含万平方米)地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供气能力在万户以下地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万平方米以下地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进行.

第八条申请资质审查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及热源情况.外购气源和热源地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新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地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试运行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试运行证书》).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企业试运行一年后,可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地,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条《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作废.分立或者合并后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地,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地,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城市燃气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地,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做好设施地维修、巡检,确保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提高服务质量.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供热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标准地,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地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同时可处以元以下罚款.因限期整顿或者停止运营所造成地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资质审批部门处以警告、并可处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地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地;

(二)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地.

第十九条资质管理部门地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地,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地,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地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地,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地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燃气气源及质量:

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地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气源厂生产地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地质量标准要求:《人工煤气》、《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城市燃气分类》等.

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地臭味,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地规定要求.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地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地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地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地,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对于人工煤气地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对于上述要求进行地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燃气压力

从事燃气供应地企业,凡由管道输送地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地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地规定要求.

.燃气生产工艺

以煤和重油为原料地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地要求.

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地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地有关规定要求.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地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地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地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地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地,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地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地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地要求;储罐及所有地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地规定要求.

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劳锅字号、()化调字第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劳锅字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地规定.

.安全生产

燃气企业地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地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地规定要求.

燃气企业地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地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地配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地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地规定要求.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地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

有条件地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地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地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地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人员及其他

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地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城劳字第号>地规定配备.

燃气企业地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地基础教育.

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地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附件: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地条件,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热源

热源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多种方式.

向市区供热地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地要求,凡属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地热电厂不得向城市供热;在合理地供热半径内(蒸汽网地供热半径宜控制在公里以内,热水网地供热半径宜控制在公里以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万平方米以上.

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地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吨时.

.供热质量

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以上,回水温度~℃;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间接连接不小于℃.

区域锅炉房供热,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地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地供水温度.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不低于℃.

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热力网供、回水压力要符合《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地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末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地作用压头要求.

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热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

热力网补给水地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地要求.

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地设施,实时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地水力工况.

要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地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地房间,检测用户室温;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万平方米内按;~万平方米按;~万平方米以上按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

.供热生产工艺

热电联产单机容量在以上地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地要求;单机容量在以下(含)地热电厂和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地要求.

区域供热锅炉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与机械部门地有关规定要求.

热力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地布置、敷设和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附件与辅助设施,必须符合《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地要求.

热力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等设备,满足热力网运行地要求.

.安全生产

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地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地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要保证供热设备、设施地完好,配备专门维修、抢修人员与专用设备,保证热力网可靠运行.

.人员及其他

供热企业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城劳字第号>地规定配备.

供热企业技术与专业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地基础教育.

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物资消耗等完整地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城市合伙人经营手册

上篇城市合伙人管理篇 为规范城市合伙人的日常管理,优化销售结构,辅导城市合伙人顺利开展新产品销售工作,增强城市合伙人对公司的信心,使之与公司共同成长,借助公司主力打造全新的蜂巢计划和营销模式,全面提升销售服务能力和创建行业精品名牌。特制订此《城市合伙人经营手册》,对城市合伙人经营管理提供原则性的指导和借鉴。 一、城市合伙人概述 1、城市合伙人的定义 城市合伙人是指与公司签定招商合同,并在公司授权下,享有在合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经营公司指定的品牌或品种的产品,依照合同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或机构。城市合伙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公司品牌、产品的固定区域的经营权。其核心内容包括: (1)城市合伙人必须有正常的工商营业必备的合法证照,并严守合法经营的原则。 (2)城市合伙人必须有精诚合作的理念,努力地推进品牌的建设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3)城市合伙人必须完成公司规定产品的销量。 (4)城市合伙人必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城市合伙人必须遵守、配合执行公司的相关市场管理政策。 (6)城市合伙人应当雇佣充足的人员来开展上述工作,作为对上述工作的

回报,城市合伙人将从总部取得合理的利润。 2、城市合伙人的运作模式 总部针对每座城市设置城市合伙人,授予其所属城市区域范围的品牌经营权利,享受公司最优惠的商品价格,并辅导其建设和推进蜂巢计划,区域内的品牌建设、产品销售、市场管制由其负责,并提供给公司相关经营信息:(1)每周报告当地市场的动态、竞争对手情况、区县合伙人、消费者情况意见。 (2)每月必须提供区县合伙人反馈的市场信息、建议和投诉意见。 (3)每月提供新发展的区县合伙人的情况。 (4)每月必须提供城市的促销、竞赛情况。 3、城市合伙人的主要职责 城市合伙人与总部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在家庭维修服务行业竞争中,只有双方达成共识,真正实现战略联盟,共同致力于推进公司商品的品牌覆盖率、市场占有率,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综合影响力,才能为双方获得“双赢”。城市合伙人主要职能有: (1)定期搜集、反馈市场信息和终端销售信息。 (2)建设和维护终端形象,宣传和推广公司品牌,力创当地的优质名牌。 (3)大力推进产品的品牌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保证公司产品在当地市场销量的稳定增长。 (4)配合、执行公司的市场管理政策,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配合蜂巢计划,招募、培训、管理和辅导区县合伙人。 (6)组织区县合伙人内部的培训学习,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销售拓展能力。

城乡规划管理系统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容和特性 基本容(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 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实施(4)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就管理的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依法行政的原则⑵系统管理原则⑶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 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 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 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 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部环境上,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 改革组织体制。 (2)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完善行政过程。 (4) 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容包括4方面容:⑴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行政行为容合法、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第十二条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限制4 .2MW以下锅炉的建设。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二)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 (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 第十五条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

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

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07-08-20 为加强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秩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建筑面积计收,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二、开展按热计量收费的试点工作,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供热价格。 三、包头市城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四、建筑房屋(居民、非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以层高为基本标准计怍,超高部分在供热价格基本标准基础上按以下系数折算,层高在3-4米(含4米)的,折算系数为1.3;层高在4-5米(含5米)的,折算系数为1.5;层高在5-6米(含6米)的,折算系数为2.0;层高在6米以上的折算系数为3.0; 五、供热单位按照实际供热天数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对于按期缴纳热费而未供热的用户,应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用户供热费,或在次年热费收缴中予以抵扣;对已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应直接按实际用热天数向用户收取热费。 六、凡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户口簿》、《房产证》和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包头市残疾军人抚恤金领取证》;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2.40元/平方米/月计收。 七、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的"4050" 人员(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凭就业局年检后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户口簿》、《房产证》三证齐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凭市民政局核发的《包头市城镇居民低保证》和《房产证》、《户口本》、《冬季取暖代金券》四证齐全,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2.6元/平方米/月计收。 八、在不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不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户要求停止

集中供热运行方案

<**市2015-2016年城市供热> 运 行 案

目录 第一章简介 一、概述 (1) 二、组织结构图 (5) 第二章供热准备 三、供热管网冲洗案 (6) 四、供热冷运行案 (11) 五、升温及试运行 (16) 第三章供热运行 六、供热运行时间管理 (17) 七、季节工数量控制 (18) 八、供热运行 (18) 九、停止供热 (20) 十、紧急事件及处理案 (21) 第四章热线服务 十一、服务要领 (23) 十二、热线应答 (24) 十三、通话声音 (24) 十四、用户回访 (24) 第五章附录 十五、2015-2016供暖季水压图 (26) 十六、热源厂供/回水温度调节表 (31)

十七、供热管网注水记录表 (32) 十八、2015-2016供热系统注水时间安排 (33) 十九、运行人员职责 (34) 二十、****热力**有限公司运行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7) 二十一、****热力**有限公司消防应急预案 (45)

第一章简介 一、概述 1.1、目的 为加强**市城市供热运行管理,规供热操作流程,确保**市2015—2016供热运行工作安全、高效地开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员工职业素质,充分体现“辛苦千万次,温暖每一家”的服务宗旨,更好地树立****热力**有限公司的良好行业形象,特制定本运行案及有关操作规程。 1.2、运行简介 1.2.1、热源及供热运行式 俱进热电厂(东金店热电厂)作为唯一热源,根据热力公司要求,提供不高于130℃的热水。该热水经过热力首站进行热量交换后,返回热源,由首站供出的热水通过城区供热管网进入社区热力站,经再次换热后被送入用户管网。 供热首站由****热力**有限公司统一运行管理,各项运行参数及供热管网的初调节由****热力**有限公司组织操作,俱进热电厂保证满足热力公司所要求的各项运行参数。 1.2.2、热力站 本运行季预计运行社区热力站70座,共计77个供热系统,其中混水系统32个,间接换热系统41个,直连系统4个。位置最高热力站为怡和园,与首站高差99米,位置最低热力站为嵩基鸿润城,与首站高差10米。

城市合伙人管理制度办法

享租设备子公司 内控制度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降低运营成本,保证利润率,明晰总公司与各子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特提出以下子公司内控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原则 第一条总公司管理定位于战略规划中心、投融资决策中心、业务指导中心、信息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服务支持中心。 第二条分公司管理定位于利润增值中心和业务执行中心,是公司目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并在总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及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战略目标实施为核心、以总公司下达的各阶段经营管理目标和工作布署为依据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授权关系将按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发展阶段等不同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条总公司统一制定公司相关制度及原则性、方向性的管理规定,分公司严格执行总公司下发的相关制度,分公司可在总公司相关制度(原则)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需报总公司审批并备案后方可执行。分公司有义务对制度的完善提出中肯的建议。 第五条总公司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 第六条子公司名义下的其他承包制分公司应比照执行本办法,

并接受总公司的相关管理 第二章分公司设立和撤销 第七条公司本着顺应总体发展需求,在经营允许范围内,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认为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有必要进行分公司运作的,由董事会拟定相关执行方案,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成立分公司。 第八条分公司批准成立后3个月内涉及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等,由分公司按需配置。 第九条总公司为分公司工程项目实施提供项目资源、金融服务、业务培训、运营指导,分公司提供施工设施、设备和人员支持。 第十条分公司变更注册名称、地址或办公地址需上报总公司按流程审批。 第十一条分公司因故需暂停运营或撤销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总公司与分公司职权划分 第十二条根据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定位,可各自职权做如下划分: 一、总公司职权: 1、制定公司基本方针、发展战略、收益分配、市场规划、经营目标、年度计划,对公司品牌、宣传、公关、资质(挂靠)、对外担保具备管理权和决定权; 2、制定整体融资规划,并按照公司整体结构的要求进行融资决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第一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三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

集中供热运行方案

集中供热运行方案 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

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 一级网注水方案 2016——2017年 编制:许长伟 审核: 审定: 2016-9-25实施

目录 第一章简介 第二章供热准备 第三章供热运行 第四章热线服务 第五章附录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第一章简介 一、概述 、目的 为加强《黑龙江宏通热力》呼兰利民开发区城市供热运行管理,规范供热操作流程,确保呼兰利民开发区2016—2017供热运行工作安全、高效地开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员工职业素质,充分体现“辛苦千万次,温暖每一家”的服务宗旨,更好地树立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特制定本注水方案及有关操作规程。 a)《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 b)《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CJJ88-2014 c)《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范》CJJ/T81-2013 、运行简介 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作为呼兰利民开发区唯一热源,热源分为一热源和二热源。根据热力公司要求,供热管网建设至今,一级管网单向总长度公里左右。管网从一、二热源厂引出DN800管线,2016年增加一级网DN600管线180米、DN250管线1470米、DN150管线2016米,共计新增加一级网水量为148吨,整体大网供需补水量4084吨,管网覆盖整个利民开发区。形成供热能力900万平方米。热源提供不高于130℃的热水。该热水经过热力首站进行热量交换后,返回热源,由首站供出的热水通过城区供热管网进入各热用户热力换热站,经再次换热后被送入用户管网。

城市规划编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认定(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局长、局长、专家评审会专家、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

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有法人资格; 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应予以批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 (七)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技术装备购置复印件; (九)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调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受理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由申请单位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推动我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希望各有关单位和热用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集中供热是指城镇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街区及整个城镇的热用户集中供热;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稳定供应热能的单位;热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城镇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改、房产、环保、劳动、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要优先和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逐步改造分散供热,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列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供暖系统设计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达到要求。对于在集中供热范围内尚未入网的热用户,在申请入网前,由产权单位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室温可控改造,达到要求后,供热单位方可联网供热。对已纳入集中供热但需改造的既有建筑的改造工作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具体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并负责改造工作。

【2019年整理】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

集中供热运行方案

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 一级网注水方案 2016——2017年 编制:许长伟 审核: 审定: 2016-9-25实施

目录 第一章简介 一、概述 0 二、组织结构图 (5) 第二章供热准备 三、供热管网冲洗方案 (6) 四、供热冷运行方案 (10) 五、升温及试运行 (11) 第三章供热运行 六、供热运行时间管理 (12) 七、季节工数量控制 (12) 八、供热运行 (12) 九、停止供热 (13) 十、紧急事件及处理方案 (13) 第四章热线服务 十一、服务要领 (15) 十二、热线应答 (16) 十三、通话声音 (16) 十四、用户回访 (16) 第五章附录 十五、2015-2016供暖季水压图 (17) 十六、热源厂供/回水温度调节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七、供热管网注水记录表 (20) 十八、2015-2016供热系统注水时间安排......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运行人员职责.. (21) 二十、****热力**有限公司运行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4) 二十一、****热力**有限公司消防应急预案 (31)

第一章简介 一、概述 1.1、目的 为加强《黑龙江宏通热力》呼兰利民开发区城市供热运行管理,规范供热操作流程,确保呼兰利民开发区2016—2017供热运行工作安全、高效地开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员工职业素质,充分体现“辛苦千万次,温暖每一家”的服务宗旨,更好地树立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特制定本注水方案及有关操作规程。 a)《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 b)《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CJJ88-2014 c)《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范》CJJ/T81-2013 1.2、运行简介 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作为呼兰利民开发区唯一热源,热源分为一热源和二热源。根据热力公司要求,供热管网建设至今,一级管网单向总长度57.5公里左右。管网从一、二热源厂引出DN800管线,2016年增加一级网DN600管线180米、DN250管线1470米、DN150管线2016米,共计新增加一级网水量为148吨,整体大网供需补水量4084吨,管网覆盖整个利民开发区。形成供热能力900万平方米。热源提供不高于130℃的热水。该热水经过热力首站进行热量交换后,返回热源,由首站供出的热水通过城区供热管网进入各热用户热力换热站,经再次换热后被送入用户管网。

XXAPP城市合伙人运营手册

XHB商务合作手册 一.公司简介 1.1企业文化 传递幸福分享快乐 1.2企业愿景 消费金融闭环模式打造生态服务平台 1.3XHB介绍 XHB以app为操作主体,用户可通过app平台进行银行个人信贷申请,低利率或“0”利率还款。用户通过app内部商城消费信用额度,完成一站式家庭生活消费服务,珠宝首饰、家装、家电等新婚筹备系列消费,让你不为婚期将至,集中重度使用周转资金而发愁。 APP定位:一站式家庭消费服务平台 目标人群:工薪族、中小企业、公务员、企业白领等稳定收入的个体和家庭。 平台价值:考虑目前国情和个人及家庭消费的弊端,解决银行、供应商线下的痛点,以为三者建立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平台。 挖掘目标:初期针对受众人群细分,有实物抵押。坏账风险控制系数较低。但是、有车一族的借贷额度相对较大。初期存在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投标平衡。 二.XHB合作模式: 2.1平台与供应商合作模式 资金闭环模式——采用独家联营合作模式。通过我们的平台,将传统供应商搬到线上,无限扩大服务半径。为客户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更好的客户体验,以精准的数据支撑和更低的门槛吸引其他银行的存量客户以及适应互联网使用习惯的年轻一代等增量客户。助力传统供应商转型。 2.2平台与用户合作模式 信用闭环模式——为适婚青年的人群提供金融支持,缓解婚前的资金筹措压力,让适婚人群提早步入新婚生活,实现信用闭环,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消费者的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2.3职责分配方式 - 北京总部职责:

①平台功能的设计和搭建 ②服务器/数据库以及网络条件的维护 ③联营公司的注册与变更 ④联营项目品牌APP商业模式等的授权 - 各地市级联营公司职责: ①合作商家资源整合平台落地工作 ②资源整合并成功上线运营 三.XHB六大优势 ①权威平台 ②资金安全 ③“0”利率还款 ④技术成熟 ⑤全场景消费 ⑥信用保障 四.总公司支持 ①共享XHB品牌支持及注册商标使用支持 ②共享XHB商业模式和运营模式、运营管理机制 ③共享其他分公司的客户资源整合,共同调配,强强合作 ④共享总部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机制 ⑤共享总公司统一的形象广告支持 ⑥共享业务创新以及理论或实践的培训,安排各分部的观摩、交流与学习 五.外包团队运营 5.1外包团队签约供应商分两类,一类:一线城市,全国连锁性商家签约返点1.5%,二类:二三线城市地方性品牌类商家签约返点1%。

城市集中供热的必要性

北镇市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1、设计原则 (1)在北镇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城市建设的发展,统筹合理安排,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保证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贯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选择高效、环保设备、材料,提高热效率,降低初投资和运行费用; (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既要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要运行安全可靠,同时采用现代自动化控制手段,实现热源、热网的联锁控制,使供热系统设计适应供热体制改革,按热计量收费的发展方向,达到最大限度的节能。 (4)充分、合理利用现有可利用的供热设施,并与供热现状合理结合。 2、方案制定 本集中供热系统采用枝状布置,一级网采用有补偿敷设方式。为使设计方案安全、可靠、经济、节能,经多方面比较,供热方案最终确定为二环制间接供热系统。其中一环为锅炉、一级网、换热站组成的130/70℃高温水供热系统;二环为换热站、二级网、热用户组成的80/55℃热水供热系统; 一、二环间由换热器连接。 (1)、锅炉选择 本工程采用的QXL46-1.25/130/70-AⅡ型角管式强制循环高

温热水锅炉,是国家标准系列产品之一,该炉具有安全可靠的水循环系统,是目前国内大容量热水锅炉技术领先的炉型之一。该炉受热面部分采用了国际新型的“旗式受热面”结构,具有出力大、热效高的特点;燃烧设备采用亚洲最大炉排生产厂——瓦房店永宁机械厂生产的倾斜式往复炉排,这种炉排通风效果好、燃烧强度高、可燃用低发热值的煤种,该种炉排技术成熟,运行平稳可靠。 (2)、除尘脱硫设备选择 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的最新环保标准要求,采用先进高效的除尘和脱硫装置,并将除尘和脱硫分体设置。除尘器选用陶瓷多管干法除尘,既能达到除尘效率,又能保证引风机不被酸腐蚀,提高了辅机设备运行的安全性;脱硫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脱硫工艺采用目前世界上烟气脱硫市场占有率最高的石灰-石膏法,这种系统稳定性相对较好,脱硫效率可达到90%,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达到900毫克/立方米以下,林格曼黑度小于等于1级,能够确保锅炉烟气实现达标排放。 (3)、系统控制 在热源厂设计中,采用了多项先进的控制系统和技术。以保证热源厂建成后技术领先、工艺先进、运行安全。锅炉运行采用计算机系统控制,对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进行全程自动调节控制,使系统运行更安全、稳定,从而达到经济、节能的目的。 循环泵采用变频调节,以满足供热负荷在外部条件变化时的需要,从而达到量调和质调的目的并节省电能,同时为热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

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标准及要求

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一、项目名称 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二、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条 三、申请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四、审批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一)甲级资质初审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初审[需要市(州)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有关处室组织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主管厅长签审后,

集中供热运行方案计划

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一级网注水方案 2016——2017年 编制:许长伟 审核: 审定: 2016-9-25实施

目录 第一章简介 一、概述 (1) 二、组织结构图 (6) 第二章供热准备 三、供热管网冲洗方案 (7) 四、供热冷运行方案 (15) 五、升温及试运行 (19) 第三章供热运行 六、供热运行时间管理 (21) 七、季节工数量控制 (21) 八、供热运行 (21) 九、停止供热 (24) 十、紧急事件及处理方案 (24) 第四章热线服务 十一、服务要领 (27) 十二、热线应答 (27) 十三、通话声音 (27) 十四、用户回访 (27) 第五章附录 十五、2015-2016供暖季水压图 (29) 十六、热源厂供/回水温度调节表 (35)

十七、供热管网注水记录表 (36) 十八、2015-2016供热系统注水时间安排 ............. 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运行人员职责 (37) 二十、****热力**有限公司运行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0) 二十一、****热力**有限公司消防应急预案 (48)

第一章简介 一、概述 1.1、目的 为加强《黑龙江宏通热力》呼兰利民开发区城市供热运行管理,规范供热操作流程,确保呼兰利民开发区2016—2017供热运行工作安全、高效地开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员工职业素质,充分体现“辛苦千万次,温暖每一家”的服务宗旨,更好地树立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特制定本注水方案及有关操作规程。 1.1.1、编制依据 a)《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 b)《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CJJ88-2014 c)《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范》CJJ/T81-2013 1.2、运行简介 1.2.1、热源及供热运行方式 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作为呼兰利民开发区唯一热源,热源分为一热源和二热源。根据热力公司要求,供热管网建设至今,一级管网单向总长度57.5公里左右。管网从一、二热源厂引出DN800管线,2016年增加一级网DN600管线180米、DN250管线1470米、DN150管线2016米,共计新增加一级网水量为148吨,整体大网供需补水量4084吨,管网覆盖整个利民开发区。形成供热能力900万平方米。热源提供不高于130℃的热水。该热水经过热力首站进行热量交换后,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它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

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它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它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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