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问题专题研究

实际控制人问题专题研究
实际控制人问题专题研究

实际控制人问题探析

【1、相关法律规定】

1.1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1.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1.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1.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1.1.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1.2、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中国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当公司没有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认定两个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从公司历往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去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1.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

1.4.1.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1.4.

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1.4.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1.4.4.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1.4.5.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实际控制人主体资格】

实际控制人从民事主体资格的一般理论上讲应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在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语境下实际控制人的范围应当相应的进行限缩,从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材料来看,根据主体资格的不同可以将实际控制人分为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其他最终控制人三类。

2.1、关于自然人主体资格及国籍。

目前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上市的企业中,不存在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界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从理论上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公司经营决策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因此以“实际控制”作为实质性判断标准,其法定代理人应当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既可以是境内自然人也可以是境外自然人,如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慈雄即为中国台湾人。虽然目前还没有发现外国籍自然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但是从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企业A股上市的政策来看,外国籍自然人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该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2、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有的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人民政府作为实际控制人,有的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政府控股的独资或控股国有资产管理企业作为实际控制人。如博瑞传播(600880)和粤传媒(002181)都是将各自的报社作为自己的实际控制人。而出版传媒(601999)则将辽宁省人民政府作为自己的实际控制人。

2.3、关于其他最终控制人问题。

首先,集体所有制企业、村民委员会。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存在集体企业或村民委员会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根据上交所一篇题为《2007年度报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分析》的研究报告,上交所4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集体企业,所占比例为0.46%。包括法拉电子(600563)、青岛海尔(600690)、海欣股份(600851、900917)和*ST春兰(600854)等。股权分置改革后首发的新股中目前还没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其次,职工持股会、信托管理公司目前不能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且在审核过程中要求清理信托持股及信托计划。

相关案例:

1、新野股份:控股股东为县财政局。1994年3月,新野棉纺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在整体改制的基础上,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新野股份。股份公司成立后,新野棉纺厂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业务、人员全

部由股份公司承继,新野棉纺厂的法人主体资格依法注销,其评估后作价入股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发行人设立时的第一大股东为河南省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2002年3月,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其相关职能并入新野县财政局。新野县财政局上市前为新野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71.31%的股份,另外通过汇丰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4.77%的股份。

2、三房巷:实际控制人为村委会和同一家族。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发行人三房巷股份和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的管理层主要由同一家族成员组成,因此存在一定的家族控制风险。发行人为此做出的解决措施有:①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5名增至7名,且聘请3名独董,同时将家族董事人数亦将控制在3人以内;

②在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的高管层中,将家族成员人数控制在半数以下(发行前为2人)。

3、江苏通润:控股股东为股东人数过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常熟千斤顶厂为拥有1326名股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详细询问了千斤顶厂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产权界定的依据、企业内部运作机制、股东权利及改制程序和产权界定合法性,并明确提问“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及是否对公司股权产生纠纷及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此的解释可简要归结如下:①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国内尚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建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千斤顶厂改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常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常政发[1993]28号文、常政发[1993]51号文、常发(1996)50号文和《常熟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千斤顶厂改制时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其改制操作程序及产权界定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②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已于 2007年5月21日出具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常熟市千斤顶厂股份合作制改制中量化股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07]46号)。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为股份公司特有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股份公司,其不适用“公开发行”这一法律概念。④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我国证券法律框架中尚无“公开发行”的法律定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

4、荣信股份:控股股东为两个。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前持股20.27%的左强(自然人)和上市前持股24%的深港产学研(企业法人)。招股说明书指出,崔京涛和厉伟为夫妇,通过深港产学研和深圳延宁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的第一大持股人,左强为公司第二大持股人,左强、崔京涛和厉伟三人合计持有公司48.02%的股份,三人共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横店东磁:实际控制人为社团法人。公司终极控制人为横店集团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其通过横店三会(“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横店经济发展促进会”及“东阳市影视旅游促进会”三个社团法人)行使权利。其中,作为经浙江省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的非盈利性(公益性)社团组织,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持有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70%的股份。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会员均为横店集团企业员工,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对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实行资本投入、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研究等。招股意向书特别提示,虽然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目前是合法的社团经济组织,但随着其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不能排除将来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因完成其宗旨或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问题而被终止或注销的可能性。因此,本公司存在大股东控制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

6、敦煌种业:二股东和三股东为供销社。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敦煌种业排名第2至第4位的股东分别为:教煌供销合作联合社、金塔县供销合作联社和安西县供销联合社。

【3、实际控制人类型】

根据实际控制人数的多寡,可以将实际控制的形式分为单独控制、共同控制和特殊控制三种类型。单独控制是指单一主体凭借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发行人的情形。共同控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凭借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发行人的情形。特殊控制主要是指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3.1、单独控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十八章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规定了什么是“控制”。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仔细研究《上市规则》可以发现,控制表决权比例的最低限度在30%,假设拟上市公司上市前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单独控制,要想达到上市后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实际控制人至少应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拟上市公司40%的股份。

3.2、共同控制

实践中,许多拟上市企业基于各种原因无法达到上述的控股比例,我们将《意见》中界定共同控制

人考虑的因素归结为:

3.2.1、股权结构及控制结构因素

《意见》规定,共同控制的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也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据此,拟上市主体通过一致行动共同控制公司的所有人员,均应当直接持有贵司的股权,该股权应当真实、清晰,且持有股权的相关人员可以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产生实质影响。另外共同控制的每人应当持有公司的股权,且在公司上市前三年内应当保证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稳定、不发生变化。

3.2.2、治理结构因素

《意见》规定,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公司相关人员通过一致行动可以增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但是共同控制不能影响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二章第三节“发行人的规范运作”的执行。

3.2.3、共同控制权稳定因素

《意见》规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中国证监会特别关注多人共同控制公司的真实性和稳定性问题,对于共同控制权稳定一般要求拥有共同控制权的相关人员在重大决策事项方面应当保持一致,即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案权、表决权的行使,董事、监事的提名及任免,董事会决策等方面保持一致。对于上市时间较长的公司,应当注意保持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相关人员稳定,并保证其在上市前三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更。

3.2.4、股份锁定因素

《意见》规定,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一般我们在实践中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起草《一致行动协议》,供公司参考。

相关案例:

一、神州泰岳: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

(一)基本情况

王宁、李力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两人各持有公司18.5756%的股权,并列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王宁自2001年5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李力自2001年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认定依据

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各自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并列第一,两人合并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位列第一;两人都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历史上的合作关系、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以及王宁、李力两人共同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认定王宁、李力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且在本次发行后的可预期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有效存在。

二、江海电容器: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解决措施

(一)重大风险提示: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香港亿威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其他47名境内自然人(中方股东)股东合计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公司由香港亿威和中方股东共同控制。

中方47名自然人股东其中46名自然人已签署《委托协议书》,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在行使上述权利时,47名自然人股东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后由董事长陈卫东先生按照统一表决意见(占所有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总数50%以上的股东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如不能形成50%以上的统一意见,则股东意见中支持比例最高的表决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进行投票表决,授权期限为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

本次发行后,香港亿威持股37.5%,上述自然人股东持股37.5%,社会公众股东持股25%。公司已经建立起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且自2002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以来主营业务及核心经营团队稳定,但上述共同控制的状况可能在公司经营财务决策、重大人事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给公司及中小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权变更过程中,外资股东继续追加投资活动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经营业绩得到较大提升;最近三年,香港亿威作为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持股50%,中方自然人股东作为一方持股50%,公司共同控制的状况未发生变化,主营业务和管理层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另:家族成员共同控制的认定

中国民营企业家族控制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该类问题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问题,也是各有处理的思路。尽管方式不同,但是基本的原则就是:如果其中一个家族成员的持股比例能够保证绝对控股地位,那么就没必要拉其他人一起界定一致行动人;而如果家族成员本身股权比较分散,那么就需要将家族成员绑定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了。当然,将家族成员捆绑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有时候可能会存在风险,比如宝利

沥青案例,会里就关注了将夫妇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因为,有时候会里会怀疑家族成员临时拉别的成员入伙以保证实际控制人地位。一般而言,若夫妻双方均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则夫妻双方应为共同控制人。老子与儿子的关系,类同夫妻关系,即老子或儿子若是实际控制人,则儿子或老子多半会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当然,夫妻、父子或母子等血亲或姻亲关系并不必然构成共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全面兼顾公司控制权稳定、主营业务稳定等因素。

相关案例:

一、宝利沥青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周德洪、周秀凤夫妇,其中控股股东周德洪持有公司3,000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0%;周秀凤持有公司1,736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8.93%;二人合计持有公司4,736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78.93%。目前周德洪担任公司董事长,周秀凤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二、合兴包装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包括许晓光、许晓荣、许天津、吕秀英在内的许晓光家族,其中许天津、吕秀英为配偶关系,许晓光、许晓荣为其子女。

汇信投资持有本公司4,850.25万股法人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4.67%,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汇信投资成立于 2006年10月8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吕秀英。汇信投资由许晓光等四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许晓光出资比例58%,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许晓荣出资比例20%,为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吕秀英、许天津出资比例均为11%。

三、智光电气

金誉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505.07万股,持股比例为49.04%,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郑晓军持有金誉集团40%的股权,是金誉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晓军是李永喜妹妹的配偶,李永喜持有发行人3.92%股权,李永喜配偶卢静文持有金誉集团15%的股权,其所持有股份应合并计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郑晓军、李永喜、卢静文为一致行动人。

金誉集团成立于2001年10月17日,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该公司股权结构为:郑晓军持股40%;甘田生持股17%;卢静文持股15%;郭亚峰持股13%;饶晓斌持股10%;陈有新持股5%。

四、华峰氨纶

尤小平先生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17.676%股权、持有集团公司57.452%股权,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43.099%股权;本次发行后,尤小平先生将持有本公司13.257%股权,集团公司将持有本公司32.324%股权。

五、东方铁塔

公司股东中,韩方如女士、韩真如女士与韩汇如先生为姐弟关系,韩方如与韩真如为姐妹关系;韩汇如持有9,100万股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江苏宏宝

宏宝集团现有股东40人,其中法人股东1名,自然人股东39名。法人股股东张家港市大新镇资产经营公司持有15%的股份,朱玉宝持有48.50%的股份,高中华持有5.25%的股份,其它37名自然人持有31.25%的股份。集团公司董事长朱玉宝先生持有集团公司 48.50%的股权,是宏宝集团的第一大股东,且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较小且较为分散,因而朱玉宝先生能对宏宝集团的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是宏宝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而朱玉宝先生与朱剑峰先生为父子关系,因而宏宝集团与朱剑峰存在着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3、无实际控制人

许多公司并非必然存在实际控制人,因为现实中有的公司股权高度分散,而他人不可能通过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来实际控制公司,此时可以考虑认定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意见》规定,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如果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在《意见》生效之前,金风科技即认为自己无实际控制人并且顺利过会。

从意见的规定来看,能否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需要律师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无疑加大了律师的责任,因此律师在从事实际控制人界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客观的判断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变化。

相关案例:

一、天源迪科: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和解决措施

(一)认定理由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2007年5月21日本公司完成最后一次增资以来,本公司股权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化,具体情况如下:陈友、19.82;吴志东、15.68;陈鲁康、13.50;天泽投资、12.86;谢晓宾、 10.45;李谦益、10.45;李堃、6.44;王怀东、6.44;杨文庆、4.36。

所以,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公司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董事会;另外,公司的股东间无一致行动。

(二)解决措施

针对本公司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本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以及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对股东利益带来的影响。

1、本公司股东承诺上市后锁定股份

2、本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本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人控制以保障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本公司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状况,并未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避免内部人控制。

二、硅宝科技:无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一)重大风险提示第一项:控制权风险

公司股东全部为自然人股东,前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7%、24.75%和20.25%,没有单一股东持有本公司30%以上的股权,没有一个单一股东可以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影响,股权比较分散,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前三大股东已经作出承诺,在本次成功发行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是由于公司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上市后公司控制权仍存在发生变动的风险。

(二)解释原因

由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决议及成员构成特点,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系由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确定,无任何一方能够决定和作出实质影响,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1、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不存在无通过投资、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现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2、无发行人股东对董事会有实质影响。

3、发行人股东不能单独拥有公司控制权并且也不存在联合其他股东而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

4、发行人控制权三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三、博雅生物:无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博雅生物在招股说明书中坦承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事实上,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一般属于股东结构复杂、股权较为分散的类型,博雅生物正是如此。据招股书介绍,发行前博雅生物的股东包括高特佳、新兴生物、高特佳汇富等一批创投机构以及徐建新、张建辉两名自然人。“无单一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高特佳集团股权比例或控制其表决权超过30%。”因此导致博雅生物出现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对此,博雅生物在招股书中做了如下解释: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未变。

2、报告期内管理层未变。

3、报告期内主营未变。

4、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5、控股股东承诺锁定期60个月。

【4、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认定】

相关案例:

1、红宝丽: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但实际控制人未变。新疆柏青于2001年10月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33.83%。2002年由于第一大股东高淳国资公司转让了24.69%的股份给了管理团队的持股公司-宝源投资,使得新疆柏青成为了公司第一大股东。2004年5月宝源投资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增至46.78%,成为第一大股东。2006年1月,新疆柏青退出公司。证监会在审核时关注过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变更。律师从如下角度做了解释:①2004年5月之前,芮敬功直接持有公司12.09%的股份,通过宝源投

资间接持有公司24.69%的股份(芮持有宝源投资53.26%的股份),所以其合计持有公司36.78%的股份,超过新疆柏青33.83%的持股。②2004年5月之后,芮敬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虽减至0.43%,但其通过宝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增至46.78%(芮仍持有宝源投资53.26%的股份),所以其合计持有公司47.21%的股份,依然超过新疆柏青33.83%的持股。③目前,宝源投资持股比例虽降至35.79%,但芮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仍达37.60%。④从经营决策层看,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长及总经理一直由芮敬功担任,芮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新疆柏青成为公司股东后,仅于2002至2006年期间派出了一名董事。

2、兴化股份:国有股划转并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申报材料显示,陕西省国资委于2006年6月7日出文将兴化集团的国有资产划转入延长集团。对此,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询问该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并对上市构成障碍。对此,发行人律师首先指出,上述行为将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兴化集团变为延长集团。但上述划转是出于国有资本优化配置的考虑,且根据各方协议,兴化集团在被划转后,依然保留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延长集团的一个子公司。兴化集团依然保留现有业务架构和管理团队,未来业务发展方向、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均不会受延长集团的强制性影响。最后,律师总结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改变,并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未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3、金智科技:多次股权转让但实际控制人未变。2006年招股的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公告资料显示,在发行前两年,公司第一大股东曾发生过变化,但公司的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经营形资产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案例映证了如下观点:发行前三年控股股东可以变,股权结构可以变,但实际控制人不能变。

4、金力泰:报告期内妻子控股由60%变为0%,丈夫控股增至49%,认定为夫妻共同控制。上海金力泰于2011年3月29日通过创业板发审委审核,其申报报告期为2007年、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9月。该案例中,吴国政、骆丽娟夫妇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从股权控制上看,报告期内该两人所分别控制的发行人股权比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9年5月之前,骆丽娟间接绝对控股发行人(60%),而之后,其将间接持有的股份全部转出,继而由其配偶吴国政相对控股发行人(49%)。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关于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认定如下:(1)吴国政、骆丽娟夫妇所持发行人股份,系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其拥有平等的处理权;(2)吴国政、骆丽娟夫妇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3)吴国政、骆丽娟夫妇共同控制发行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第三条的规定;(4)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变化并未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力。

5、美亚柏科: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之一未持有发行人股份。刘祥南为美亚柏科的创始人之一,现任公司董事长。郭永芳自2002 年以来一直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滕达2006 年11 月前曾持有发行人股份,2006 年11 月后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滕达系郭永芳之子、刘祥南的学生,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现同时兼任公司董事。招股书中将此三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而滕达自2006年11月至今未持有发行人股份。发审委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律师对此进行核查解释。

解释如下:

(一)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决策来看,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郭永芳、滕达、刘祥南

1. 郭永芳、滕达、刘祥南均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2. 公司实际经营决策均由郭永芳、滕达、刘祥南三人协商作出

(二)发行人符合有关共同控制的条件

1. 郭永芳、刘祥南持有发行人股份,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滕达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能够对郭永芳、刘祥南行使股份表决权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2. 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 2009 年8 月,郭永芳、滕达、刘祥南三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内容及安排合法、有效,能够保障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和决策民主、规范运作。

【5、总结】

5.1、实际控制人的确定是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实际控制人的确定的关键在于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股权结构和控制事实,结合《公司法》、《首发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来具体认定一人控制、多人共同控制或无实际控制人。

5.2、在公司股权相对分散,没有绝对较高持股比例的情况下,认定同一实际控制人是比较常用的方式,需要做的工作是解释一致行动人的意思和行动一致。根据以上案例来分析看,在申报前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保证上市后股权的稳定是可以被认可的,但是需要解释申报期内同一控制人虽然没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也是共同决策从未出现分歧的。至于通过签署一个一致行动协议而解决该问题一劳永逸的方式在会里是不被认可的,因为会里认为你的一致行动协议很容易倒签,也就说就算是你的协议是在申报期期初甚至更早签署的,如果没有详细的证据来证明一致行动,也是不认可的。

5.3、认定无实际控制人是要冒风险的,现实中采用的也不多。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往往与认定共同控制相反:一来一直没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二来任何一个股东都控制不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三来股东并不能保证一致行动。这样不但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反而留下了全部风险,既然你没有实际控制人,那么几个股东可以任意组合作出对公司来讲互相矛盾甚至是不利的决策,当然上市前可以签订任何人不能抱团控制决策的承诺函,但是一般不建议采取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方式。

5.4、在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也可以尝试认定一个股东为实际控制人。解释的思路如此:①该股东虽然股权比例并不绝对突出,但是是公司的创始人,一直以来担任公司重要职务能够作出重要决策。②其他股东签署保证书,保证不与他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作出危害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行为。如金刚玻璃的处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控股股东均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与本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庄大建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另外,本公司股东均就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锁定的承诺。

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的讨论

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的讨论 山东大乘审计集团课程讨论(三) 一、背景:A公司是拟主板上市的公司,报告期计划为(2009、2010、2011、2012年6月)。 二、重组事项:A公司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原因以2011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协议购买同一控制下的B公司所有经营性资产和负债(重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已经超过A公司现有规模的100%),资产交割日为2011年5月31日。为了配合资产重组,B 公司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对参与重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进行分账核算,2011年6月1日开始B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作为A 公司的分公司经营。重组期间,运营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产生的利润属于A公司。 三、讨论内容: 1、2012年申报材料是否合适 2、2009年申报的合并财务报表是否包含B公司2009年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及经营性利润表。 3、2中如果包含B公司,其合并报表中增加的净资产记资本公积还是其他应付款。 4、2中如果不包含B公司。附注中是否披露2009年备考利润表 实例参考:新郎希努尔002485、天津赛象002337、河南华英农业发展002321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四、实务中案例解析: 1、2012年申报材料是否合适。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上面说说的一个会计年度是不是意味这只能2013年申报材料? 2、2009年申报的合并财务报表是否包含B公司2009年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及经营性利润表。 本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其会计处理参照控股合并还是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 新郎希努尔:公司于2007年末进行的上述资产重组构成业务合并,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条的规定,对该业务合并比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实参照控股)进行处理,即:对可比期间即2007年度的报表进行调整,将被重组三家公司“服饰类产品业务报表”纳入本公司报表合并范围内,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河南华英:经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出让,2007年本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1) 第三章基本要求 (2)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3) 第五章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新增内容,责任承担)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内部人控制—现代企业制度

内部人控制—现代企业制度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企业高级管理者利用对企业经营的决策权、管理权、财务支配权、人事任免权,在企业薪酬制定、企业红利分配上实现利益自我输送,并利用话语权影响社会舆论,维护自我偏好。 负盈不负亏 本轮百年不遇的大危机,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而次贷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美国众多金融机构无节制地发放没有收回保障的次级贷款。然而,难道说深谙信用风险的美国金融大佬们,不明白次贷的风险么? 他们当然是心知肚明的。但他们为什么一意孤行?这就是现代企业制度设置和演绎过程中,有一处无法抗拒的致命内伤企业高管和从业人员负盈不负亏。赢了,企业高管有丰厚的年金和股权激励,员工有不菲的奖金;亏了,原因归属市场,自己不需要掏腰包。在如此不均衡的制约下,金融高管和从业者把聪明才智发挥到了极点,创设了一批又一批玄之又玄的金融衍生产品,使风险日益叠加和堆积,最终酿成了让全世界人民埋单的金融大危机。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当我们追寻现代企业制度的源头时,不难发现,现代企业源于家族企业和合伙人企业。当家族企业和合伙人企业发达后,他

们遇到了一个共同的难题,即怎样把创业者的事业传承下去。中国人俗语中有一句叫“富不过三代”,也就是说,当创业者的第一代和守业者第二代分勤勉地搏击后,他的第三代大多就会贪图安逸。历史的无数事实告诉我们,第三代守业者不思进取者大有人在。破解难题的唯一办法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说白了就是请能人治理企业,让所有者吃股息和分红利。如此一来,就演绎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初,所有者大多注重对本行业运作的了解,他们对企业财务报表也细心查看;经营者不敢藐视所有者的权威,他们大多数都兢兢业业地治理企业,以图得到所有者的长久信任。但伴随着两权分离不断推进,所有者的后人不再倾心对本行业的关注,对企业财务运作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当经营者洞悉到如此大的制约漏洞后,他们索取的决策权越来越大,贪心愈来愈强。于是乎出现了“能人效应”在企业制度设计中上演了前文所述经营者负盈不负亏的大戏。 “独董”是只美丽的瓷花瓶 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企业上市、资本运作成为企业迅速扩张和发展的助推器,也使得企业股权分散。当众多中小股东出现的时候,客观上要求有表达中小股东诉求的代言人,因此,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应运而生。然而,经过岁月的变迁,“独董”制已经走样变味,成为企业高管的美丽瓷花瓶。这方面,在我国企业治理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投资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住处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授权控制、员工素质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电脑系统风险控制等。 第六条授权控制。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岗位职责和权限,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员工素质控制 (一)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成长以及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以保证重要岗位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时,后续人员能迅速补上。 (二)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员工必须根据自身的工作岗位,提交自律承诺书,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员工的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将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第八条项目投资业务控制 (一)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化。制定了各类项目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立项、尽职调查、文件制作、内部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讨论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办法的要求,“发行人最近3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对发行人是否适宜上市具有实质性影响。在实践过程中,各家保荐机构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也是见仁见智,证监会法律部对此也出具了法律适用意见。总的来言,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可以发挥保荐机构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保荐机构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以下是对近期出现的特殊案例做一总结: 1、一般情况下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根据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 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应一直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鉴于此,通常情况下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主要关注:第一,股权比例;第二,管理层中支配能力包括一致行动协议等。 对此,比较有意义的案例主要有: (1)国资委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全聚德:全聚德在首发报告期内控股权在两家国资股东之间进行了划转,虽然发生控股股东变更,但通过认定北京市国资委为实际控制人,有效解决该问题。 大秦铁路:由于北京铁路局分立为北京局和太原局,原北京局持有的大秦铁路95%股份在首发前一年划归太原局持有,公司通过认定铁道部为实际控制人解决该问题。 延伸思考:关于国资控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有企业认定为集团公司,有企业认定为国资委,没有统一的说法;究竟认定哪一级机构为实际控制人,实际上我们可以各取所需:比如某县有三个国资企业,其中拟上市公司A 企业为林业公司,B 企业、C 企业同为林业公司,相对而言,三家企业规模都比较小,财务指标一般,但是三家如果合并成一家企业上市比较可行。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县国资委为实际控制人,而不是局限于A 集团或其控股股东,然后以A 企业合并B 企业和C 企业就属于同一控制人下合并,可以避免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带来的财务指标和运行时间限制。需要说明的是,发行部在最近一次保代培训中,讲到国资委不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但是不能确认发行部在提到这句话时是否是有意的。需要提醒的是,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新发的适用意见中: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1)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2)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3)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2)职工持股会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通富微电:通富微电控股股东为华达微,其第一大股东为公司职工持股会45%,第二大股东为通富微电董事长石达明27.5%,于报告期内持股会解散,石达明通过受让股份持有华达微股份39.09%。公司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达明,因此报告期内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 云海金属:云海金属上市前股权结构中,持股会持有44.93%(其中24.21%股份根据国资部门安排归属梅小明所有),梅小明40.88%,报告期内,持股会解散,梅小明持股变更为65.09% 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认为:第一,梅小明作为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云海金属40.88% 股权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第二,持股会会员持股分散,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较为有限;第三,职工持股会仅是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梅小明。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指引》 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关系人、实际控制人的比较分析 一、一致行动人 (一)概念 一致行动人①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早对一致行动人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③。其中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1998年《证券法》缺乏一致行动法律规范的立法空白,也明确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的认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一致行动活动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2005年《证券法》④的相关条文中关于"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规定应视为对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这是对1998年《证券法》仅规定"投资者持有"的突破,表明新的《证券法》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纳入到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规范之中。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大大提高了我国一致行动人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三)评价

我国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包括四个基本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方式;(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行使目标公司的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采取相同意思表示;(4)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对目标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相较而言,我国的"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还有改进的空间。 二、关联关系人 (一)概念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上市公司与自己的关联人进行交易。关联人可以是关联法人,也可以是关联自然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规定散见在几个法规中,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的规定被视为一般性的规定,其他法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①中对关联方的定义均采其定义。 根据我国1997年1月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关系主要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

内部人控制

内部人控制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筹资权、投资权、人事权等都掌握在公司的经营者手中即内部人手中,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股东利益与经营者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如: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过度投资、过分的在职消费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股东的长远利益,提高了代理成本。而权利的过分集中又使得“内部人”控制着会计信息的诚信程度,在经营者利益的驱动下势必会制造出诚信程度低的会计信息。 在现代公司中,由于企业的外部成员(如股东、债权人、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力,企业的内部成员(如厂长、经理或工人)即直接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以及从事具体生产经营决策的各个主体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内部人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追求自身利益,损害外部人利益的现象。在分析转轨国家的公司治理时,青木昌彦指出:“在转轨国家中,在私有化的场合,大量的股权为内部人持有,在企业仍为国有的场合,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中,内部人的利益得到有力的强调”。 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当前一般认为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有:过分的在职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而且不及时,报喜不报忧,随时进行会计程序的技术处理;短期行为;过度投资和耗用资产;工资、奖金等收入增长过快,侵占利润;转移国有资产;置小股东利益和声誉于不顾;大量拖欠债务,甚至严重亏损等。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形成,实际上是公司治理中“所有者缺位”和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相配的问题。 1、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名义上,国有股的产权是清晰的,国有股也是明确的,可事实上,没有一个真正的主体对国家的这部分股权负责,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我国的国有资产一直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实际上由各级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进行具体管理。事实上,从根本上说,国有企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委托人。所以当国有资产部门作为全民的代理人来监管和控制国有资产时,不仅激励不足而且缺乏信息来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企业家,根本原因是官员无需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任何风险或风险损失小于从内部人所获取的收益时,国有资产部门这个代理人的活动主体是缺位的。 2.国有资产债权主体缺位。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国有商业银行,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债务约束功能是微弱的,理论上,企业的支出不得大于其货币存量与收入之和,如果企业的支出超过收入的限度就会破产,那么这种约束就是硬约束,反之就是软约束。国有银行作为特殊的债权人,其自身也没有明晰的产权边界,其资产属于国家,不属于法人;同时,国有企业也不是独立的产权主体,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体现为同一主体之间的内部借贷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借贷还是在政府的干预下进行,并不是市场行为。 3.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相配。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国有企业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股东和债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1)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1)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1)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3) (一)控制股份比例 (3) (二)对公司决策的影响 (5) 三、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 (6) (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 (6) (二)共同控制权 (8) (三)无实际控制人 (9) 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0)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10) (二)国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2) (三)外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3) 五、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4) (一)保持稳定 (14) (二)不影响拟IPO公司的独立性 (16) (三)规范运行 (17) (四)IPO后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8) 六、因实际控制人原因被否的投资案例 (19) (一)总体分析 (19) (二)案例分析 (20)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①。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 ①如下文所述,在证监会放宽对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的限制后,对于自然人投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很多案例中是重合的。例如,福瑞股份、东方财富等均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列为同

刍议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

刍议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曾指出,企业经理在工作时一般不会像业主那么尽心。为此,应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以确保投资者收益,防止其被企业“内部人”侵吞。但已采用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运行过程中却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这是为何呢? 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形成原因 代理人廉价投票权的限制。作为代理人的国企产权代表一般是由政府派出的官员,作为董事其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投票结果与自身利益很难直接挂钩,最差的情况也无非是调换岗位,因此这种投票是一种廉价投票,代理人不承担任何投票风险。而通过内部人合谋,代理人却可得相当回报。 所有者缺位的影响。就资产责任而言,作为政府委派的董事及董事长都不是凭借个人资产权利成为公司决策者,因此并不比他人具有更强的责任心。公司业绩好坏与他们并无直接利害关系,董事长只对政府负行政责任,这样国企中就少了一个有资产责任心的代理者,也就是所谓的“所有者缺位”,因此公司董事及董事长就不会从所有者角度出发去监督和激励经营者,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制止那些有损国有资产权益的决策的贯彻执行。 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政府与国有资产代理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其对产权代表的任用有很强的行政性,而对其评价则不完备,从而导致了各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 委托-代理问题。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讲,代理人必然有损害所有者利益从而增加自己福利的倾向。而所有者代表作为人格化主体行使国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也有使自己利益极大化的目标。在考虑代理人为委托人取得收益的同时也须考虑代理成本,只有当代理成本小于代理收益时,委托代理才该发生。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未来不确定及代理人的逆向选择等,双方签署的契约不可能完备,故代理人掌权后,多会利用信息优势,侵占委托人的剩余索取权,损害委托人利益,逐步形成国企受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不规范的国企改革的影响。国企改革实际上是一个放权让利的过程,但由于改革的复杂性和地区的差异性,它也是在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下形成的。因此,一些国企领导凭借信息优势,以改革为名,侵占国有资产,成为亿万富翁。但由于其暴富与当地一些官员行为不端相关,故多未受惩罚,这些霍多尔可夫斯基们无疑会刺激其他掌权者。

第四章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要求新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 知识点: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要求 ● 定义: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内部控制的要求和内容要求 ● 详细描述: 1.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原则: (1)健全性原则; (2)有效性原则; (3)独立性原则: (4)相互制约原则: (5)成本效益原则 2.基金公司制定内控制度应当遵循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 (2)全面性原则 (3)审慎性原则; (4)适时性原则 3.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部门设置要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 (2)严格授权控制; (3)强化内部监察稽核控制; (4)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5)严格控制基金资产的财务风险; (6)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7)严格制定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制度; (8)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系统。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包括研究、决策和交易业务控制。 (2)信息披露控制;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4)会计系统控制; (5)风险管理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 例题: 1.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全面性原则 B.有效性原则 C.审慎性原则 D.适时性原则 正确答案:B 解析: 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适时性原则。 2.下列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部门设置要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 B.严格授权控制 C.强化内部监察稽核控制 D.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有:部门设置要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授权控制;强化内部监察稽核控制;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严格控制基金资产的财务风险;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制定信息技术系统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系统。 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术系统控制的陈述,正确的有()。 A.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B.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就地备份并且长

关于对实际控制人上市后三年内发生变更的总结

关于对上市公司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总结经初步研究,个人认为,以下情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在上市后三年内发生变更: 一、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一年后直接转让 如出现以下情形,经过相关审批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可直接转让: “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根据为以下法规: (一)《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所持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法规,可见,控股股东的股权如是转让给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应是在上市一年后可以转让;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只有在因财务危机需重组时,经审批后可采取直接转让的方式。 二、发行新股而稀释,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中,无论是公开增发、配股,都没有硬性禁止通过发行不得改变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也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要上市之后一定时间才能再融资;而对于非公开发行,则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如非公开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该规定即参考《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中,如通过非公开发行成为实际控制人,其股权应锁定三年方能转让。可见,并没相关规定,禁止因非公开发行而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

内部控制指引18流程图——信息系统

第 18 章
企业内部控制流程——信息系统
1

18.1
信息系统开发控制
18.1.3 信息系统自行开发流程
1.信息系统自行开发流程与风险控制图 信息系统自行开发流程与风险控制 不相容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职责分工与审批权限划分 业务风险
总经理 运营总监 信息部人员 用户部门 开始 1 提出信息系 统开发申请 D1
阶 段
信息系统开发与使用 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 授权审批,可能产生 重大差错及舞弊、欺 需求分析 诈行为,从而导致损 4 失 审批 审核 审批 审核 2 受理该项申请 3
编制《信息系统系统开发任务书》 5
信息系统开发与使用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可能遭受外部处罚、
设计程序方案 6 编写程序代码 7 D2
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进行系统测试
安装、调试系统 信息系统访问安全措 施不当,可能导致商 业秘密泄露 结束 8 使用授权 9 开始使用 D3
2

2.信息系统自行开发流程控制表 信息系统自行开发流程控制
控制事项 详细描述及说明 1.企业生产、销售、仓储、财务等信息系统使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交信息系统开 发申请 2.信息部仔细核对用户部门提交的申请,审核无误后提交运营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3.信息系统开发申请通过审批后,信息部根据企业相关规定以及用户部门的实际情况, D1 分析信息系统需求 阶 段 控 制 D2 4.在分析需求的基础上编制《信息系统开发任务书》 ,提交运营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信息系统开发任务书》包括信息系统名称、应达到的技术性能、操作环境、具体工作计 划、开发人员以及费用预算等内容 5.系统分析人员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的具体方案 6.信息部的程序员编写代码 7.信息部的测试员进行测试
8.安装、调试后,系统最终上线,信息部设置用户部门的使用权限 D3 9.用户部门在信息部的授权下使用信息系统
相 关 规 范
应建 规范 参照
?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 《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规范
? 《信息系统开发任务书》
文件资料
? 《信息系统设计方案》
责任部门 及责任人
? 信息部、财务部、生产部、销售部、仓储部
? 总经理、运营总监、编程员、设计员、测试员、信息部人员
3

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研究 ——基于山东辖区上市公司的抽样调查 一、内部人控制的相关概念及其中国特色 “内部人控制”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青木昌彦教授于1994年8月提出的。他认为:“内部人控制看来是转轨过程中所固有的一种潜在可能的现象,是从计划经济制度的遗产中演化而来的。”因此可以认为,在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家中,内部人控制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从广义上来讲,“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是“委托-代理”问题,即代理人为了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违背委托人利益的事情来。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只要企业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实际,对内部人控制可从以下方面理解:(1)内部人是指公司的实际管理层,既包括公司经理层,也包括公司董事,有的公司也将监事划为内部人范围。(2)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表现有两种,即股权分散下的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下的内部人控制。(3)控制对象包括剩余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但主要是剩余控制权。对剩余控制权的掌握使内部人能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和分配等方面的活动产生较大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并使其满足这些内部人的利益偏好。(4)内部人控制通常是企业的外部成员(如股东、债权人和主管部门等)监管不力,内部成员掌握了实际控制权,是一种在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必然现象。 二、山东辖区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状及表现 (一)山东辖区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状分析 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情况向山东辖区沪市上市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30份。以下以该30家公司作为样本对象进行分析。 1.内部人控制度分析。为方便研究辖区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本文引入了“内部人控制度”的概念,即:内部人控制度K=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其中,内部董事主要是指董事会中在公司内部工作并领取报酬的董事。引入这一概念的理由是,很多关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是由董事会做出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名称】 内部控制制度(仅供参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5) 第四章内部控制体系 (7) 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 (8) 第二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10) 第五章内部控制内容 (11) 第一节概述 (11) 第二节环境控制 (11) 第三节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13) 第四节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16) 第五节会计系统控制 (18) 第六节其他内部控制 (19) 第七节危机处理控制 (20) 第六章持续的控制检验 (21) 第七章附则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规范运作,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名称】章 程》(待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内部控制大纲。 第二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 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公司应当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 上,通过设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等, 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本大纲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业务环节以及所有岗位。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具体来说,公司实行内部控 制应达到以下的目标:

上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研究

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实际控制人 披露情况分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年报专题小组 执笔吴星宇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上市公司XBRL提供的数据,结合实际披露情况的调整,对2011年年报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较往年有所改善,但依然有部分公司未明确披露实际控制人,部分公司混淆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2011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分析 截至2012年4月28日,共有938家沪市上市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11年报,其中5家公司以招股说明书的形式披露了2011年度财务资料。本文分析对象为上述938家公司。 表1:2011年沪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类型分布

注: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自然人、政府部门等终极控制人。在数据统计过程中,有的公司未披露至最终控制人,本文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表1反映的是调整后的情形。 (一)实际控制人为国有性质的沪市上市公司共计609家,其中中央国有性质206家,地方国有性质403家,合计比例为64.92%,较2010年66.45%的比例仅略有下降,表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1年新上市的公司中民营控股企业比例占较多,但总体而言国有控制的企业依然占大多数。 “其他部委”主要包括财政部、教育部、水利部、铁道部、共青团中央、中央汇金、中国投资、国防科工委等。教育部实际控制的沪市上市公司有12家,财政部10家,铁道部4家。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主要包括省、市、区地方各级政府,以及除国资委外的其他地方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如财政厅、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广电局、开发区管委会等;如ST安彩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黄山旅游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黄山市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百视通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广播电视台等。 (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共计276家,比例为29.42%;2010年该类型的公司数量和比例分别为240家、26.49%,即

内控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__,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D ) A:激励机制;B:约束机制;C:奖惩机制;D:激励约束机制。2、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__和清晰的报告关系。(C ) A:内容;B:要求;C:说明;D:规定。 3、商业银行应当利用计算机程序监控等现代化手段,锁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下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的__,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D )A:规定;B:决定;C:政策;D:决策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__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A ) A:完整;B:统一;C:全面;D:规范。

5、商业银行应当建立__的应急制度,在各个重要部位、营业网点等发生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急措施应当及时、有效,确保各类数据信息的安全和完整。(C ) A:快速;B:全面;C:有效;D:完备。 6、商业银行应当设立__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每笔业务的合法和有效,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A )A:独立;B:专门;C:相应;D:单独 7、商业银行应当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__。( C ) A:分条处理;B:分批处理;C:集中处理;D:分类处理。8、商业银行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__,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A ) A:信息化;B:统一化;C:集中化;D:电子化。 9、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管理部门,对不同币种、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__,避免信用失控。(A )

内部人控制

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是指现代企业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形成的,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一致,由此导致了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筹资权、投资权、人事权等都掌握在公司的经营者手中即内部人手中,股东很难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由于权利过分集中于“内部人”,因此在经营者利益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在现代公司中,由于企业的外部成员(如股东、债权人、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力,企业的内部成员(如厂长、经理或工人)即直接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以及从事具体生产经营决策的各个主体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内部人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追求自身利益,损害外部人利益的现象。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主要表现 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当前一般认为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有:过分的在职消费;信息披露不规范,而且不及时,报喜不报忧,随时进行会计程序的技术处理;短期行为;过度投资和耗用资产;工资、奖金等收入增长过快,侵占利润;转移国有资产;置小股东利益和声誉于不顾;大量拖欠债务,甚至严重亏损等。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形成,实际上是公司治理中“所有者缺位”和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相配的问题。 治理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产权制度,健全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以公有制法人(即各种代表公众的机构)为主、自然人持股为辅,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产权制度。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并规范运作。在这种制度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股东持有,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其所有权(股权),以此来选择、评价、约束公司行为,并转移风险,但不能凭股权来分割公司法人产权或直接支配公司行为;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由经理掌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者拥有对整个公司资产组合的支配权。 (二)理顺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关系 建立产权的企业性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制。各级政府通过委托代理制将国有产权委托给国有投资控股公司,由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再按照委托代理制,将国有资产交由企业进行运作。国有投资控股公司是作为企业性国有产权所有者代表,其主要功能是国有产权管理与资本经营。对于国有独资和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应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建立多元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