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txt如果中了一千万,我就去买30套房子租给别人,每天都去收一次房租。哇咔咔~~充实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可能是唐僧;带翅膀的也不一定是天使,有时候是鸟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的通知

北政办〔2009〕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

《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大型会议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单次承接集体就餐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各类大型会议的宾馆、酒店等餐饮业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集体用餐接待单位)。第三条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大型会议级别、规模等具体情况,确定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的方式。

第四条大型会议的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当对大型会议卫生安全负责,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大型会议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接待单位应于会议举办前20日内将会议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会议举办地卫生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辖区范围报市卫生监督所,合浦县管辖范围报合浦县卫生监督所。报送材料包括:

(一)大型会议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大型会议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六条卫生监督部门接到会议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报告后,根据接待单位提供的会议相关信息及资料,及时对接待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工作:

(一)根据大型会议具体内容,确定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的方式,并成立大型会议卫生监督工作小组,明确具体任务和要求;

(二)对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三)做好卫生监督相关人员、物资和车辆等工作安排。

第七条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具有与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规模和服务能力;

(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B级标准(或具备与B级标准相当的卫生条件)以上;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健康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料应符合卫生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必须配置留样专用冰箱,有食品留样登记制度;

(八)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卫生监督部门对集体用餐接待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待单位卫生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及落实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设置、卫生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三)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四)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卫生监测情况;

(五)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情况;

(六)食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及健康状况;

(七)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

(八)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大型会议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卫生监督部门根据现场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针对存在的卫生问题,于现场检查后3日内向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而短期内不能改进或不能消除卫生隐患的,立即通知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停止该集体用餐接待单位的接待工作。

第十条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该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内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大型会议全程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二)卫生监督人员进驻大型会议现场,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环节实施动态全程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三)实施食品卫生计划监测和现场食品卫生快速监测。

第十二条大型会议重点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一)审查食谱、食品采购、从业人员健康、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内容;

(二)卫生监督人员针对重点环节对大型会议现场进行卫生监督;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动态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卫生监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应责令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停止使用:

(一)食谱审查认为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卫生检验阳性或可疑阳性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以及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四)超出保质期限、腐败、变质、异样、可疑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等;(五)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食品或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四条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向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和大型会议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二)立即停止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保留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污染样品、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五)依照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立即整改。

第十五条根据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工作要求,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大型会议卫生监督任务。主办单位应保障大型会议卫生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工作支持。

第十六条大型会议期间,卫生监督部门、大型会议主办单位、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卫生监督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七条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大型会议情况、卫生监督监测结果等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告知大型会议主办单位。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市县卫生监督部门应建立管辖区域内大型会议接待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十九条宾馆酒店在接待大型会议时,未按规定报告发生食物中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第二十条在接到大型会议卫生监督任务时,卫生监督相关责任人未按要求进行卫生监督或监督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政策修改的文件

2009年7月1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24号令)、《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25号令)、《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第39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从事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 三、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租金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资金的扶持。 新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受益地方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未缴纳出让金的应予补缴。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 四、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生产型、加工型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市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市进行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受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拿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扶持该企业发展。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财政部门应当收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七、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四章资金的偿还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政合作,共同促进北海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银政合作协议》,加大对北海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为了规范和加强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的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单位及借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纳入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并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调查认可的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为建设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承贷的贷款资金。 所称的项目是指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依据国家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4]35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7 【实施日期】2014.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 (巴府办发〔2014〕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58号)精神,大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省委“三大发展战略”和市委“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突出特色、农民主体”原则,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基础,以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小康为目标,以推进“巴山新居”建设为抓手,以环境整

治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促进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到2020年,全市农村居民住房、出行、饮水、用电和通讯等基本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干净、整洁、便捷,90%左右的行政村完成人居环境改善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提升规划。 1.提升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坚持“全域、全程、全面小康”,深化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完善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按照三规融合和产业发展、新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五规合一”,科学制订年度发展计划和不同类型的村庄人居环境治理规划。按照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和城乡基础设施互连互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的要求,科学规划村庄布局和规模,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完善中心村、聚居点和旧村落改造提升规划。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坚持“四靠近一均衡”(即靠近县城、场镇、产业园区和基地、资源富集区,坚持贫困地区和非贫困地区统筹协调、均衡发展)建设中心村、聚居点。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文化特色等实际,科学、合理定位新村类型和业态。遵循“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传承历史文化和耕读文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尽可能在原有村落基础上建庭院、建入户路、建沼气池,改厨、改厕、改水、改圈,提升民居使用功能,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展现“房前屋后、瓜果梨桃、鸟语花香”的农村特色、田园风光、乡土气息。到2020年,全市规划新建中心村142个,聚居点1360个(其中新建1105个、改造255个)。 3.加快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列入国家、省名录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加大传统村落保护修缮力度,搞好原村落古树、古建(构)筑物、原生产生活方式和名木的保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 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焦政[2017]22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5 【实施日期】201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焦政〔201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5日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

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体,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和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为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2.多方联合,整体推进。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培育工程,并依托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区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整体推进培育工程。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发[2007]58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30 【实施日期】2007.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巴府发[2007]58号) 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成都办事处、驻重庆办事处、驻西安办事处、驻宁波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特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明确职能职责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政府办公室代管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与驻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与沟通;宣传介绍巴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促进巴中与有关省(市)和省内市(州)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参与我市与联系地区之间有关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负责驻地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组织、开展巴中与有关省、市(州)间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我市对内对外开放的领域和途径,为外地与巴中的经济合作牵线搭桥,协助市内企业拓展省内外市场;做好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负责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协调服务工作;调查并协助解决相关投资者反映的重要问题。 (四)协助配合市内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劳务输出、驻地巴中籍民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参与调解劳务纠纷、民工维权、就业指导、信访调解等工作;协助处理巴中籍进京、进蓉上访人员及有关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馈信息。 (五)负责市领导赴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区的工作学习接待工作;为市级各部门、各县(区)在当地开展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工作支持。 (六)负责对驻外办事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规范机构设置 (一)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对有经营资产的驻成都、重庆办事处进行拆分,分别成立市政府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和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或××宾馆、××招待所)。驻北京、西安、宁波办事处和拆分后的驻成都、重庆办事处为依照公务员管理机构,按程序报省人事厅审批,核定定额定项补助事业编制和部分工勤事业编制;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或××宾馆、××招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4 【实施日期】2006.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北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统一政策标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包括系数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条实施范围: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技师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高级技师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第五条夫妇双方按各自1998年12月31日所任职级或职称分别计算补贴。职务与职称标准不一致时,以档次较高的职务或职称为准。 第二章系数补贴 第六条发放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计发系数补贴: (一)未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也未得到单位住房资助(资金、土地、建材等)的职工(含配偶双方、离退休人员);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txt33学会宽容,意味着成长,秀木出木可吸纳更多的日月风华,舒展茁壮而更具成熟的力量。耐力,是一种不显山石露水的执着;是一种不惧风不畏雨的坚忍;是一种不图名不图利的忠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9〕6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投融资平台企业的日常财务监督,支持、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各项理财自主权,确保会计信息真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局派驻投融资平台企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任免、招聘、培训、考核;协助贯彻执行有关财务政策和规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财务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三)遵纪守法,热爱财会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各种行为作斗争,能够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与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政、税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取得会计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5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形式。委任是指市财政局从本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选任。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三章职责、权限和责任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农民权益、健全责任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着征地难、征地周期长,私搭乱建、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等现象,土地管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建设用地行为,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为建设更具活力新型城市、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总体思路。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坚持节约优

先战略和规划计划管控,统筹协调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坚持公开供地程序和用地信息,实行阳光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抓好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重点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主导在县市区,落实在乡镇”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巡查制度,明确县乡两级责任,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每天巡查,对于群众投诉、网上举报等途径获悉的涉嫌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所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国土资源所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对制止行为臵之不理的违法案件要在24小时内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在24小时内上报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txt如果中了一千万,我就去买30套房子租给别人,每天都去收一次房租。哇咔咔~~充实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可能是唐僧;带翅膀的也不一定是天使,有时候是鸟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的通知 北政办〔2009〕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 《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大型会议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单次承接集体就餐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各类大型会议的宾馆、酒店等餐饮业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集体用餐接待单位)。第三条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大型会议级别、规模等具体情况,确定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的方式。 第四条大型会议的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当对大型会议卫生安全负责,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大型会议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接待单位应于会议举办前20日内将会议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会议举办地卫生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辖区范围报市卫生监督所,合浦县管辖范围报合浦县卫生监督所。报送材料包括: (一)大型会议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大型会议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六条卫生监督部门接到会议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报告后,根据接待单位提供的会议相关信息及资料,及时对接待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工作: (一)根据大型会议具体内容,确定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的方式,并成立大型会议卫生监督工作小组,明确具体任务和要求; (二)对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三)做好卫生监督相关人员、物资和车辆等工作安排。 第七条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08]41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 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代拟的《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巴中市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6]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目标 从我市实际出发,将全市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二、基本内容 (一)统一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市级统筹后,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 1、统一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参加市级统筹的范围和缴费费率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川劳社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缴费费率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包括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 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6]13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1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9日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搬迁管理,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整部门职能 明确市辖区政府在征地搬迁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真正把征地搬迁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实现权责统一。将市国土资源局原承担房屋用地权属认定职能和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补偿资料审核职能统一下放到市辖区政府负责。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签订完善各种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补偿资料,经市辖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备案。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实行评估补偿机制 (一)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搬迁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结合本规定第四点确定补偿。对可迁移设备,评估确定其搬迁费用;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按残值补偿);对合法经营的企业,评估确定其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时点的确定以及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等。 (二)经济果林(含零星果树)的补偿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合理种植密度等技术指标,按评估确定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 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3]35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8 【实施日期】2013.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的 通知 (巴府办发〔2013〕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督促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按照政务服务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参照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巴中市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点)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细化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便民服务中心运行管理 第一节运行模式 第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或专职副主任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统筹协调、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助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或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知(2012)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焦政文[2012]80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6 【实施日期】2012.05.1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1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市政府设立了焦作市市长质量奖,出台了《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焦政文〔2009〕136号),在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精神,更好的发挥市长质量奖的引导和激励作

用,大力实施质量提升工程,根据两年来的评审实践,结合新修订的《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豫政办〔2012〕5号)和我市实际情况,市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精神,持续深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强化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经营能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加快我市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豫政办〔2012〕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焦政〔2009〕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焦作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焦作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5]3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4 【实施日期】201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政发〔2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现将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林山青市长 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 主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土地审批委员会、规划委员会、环境保护

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陈维副市长 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固定资产投资、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划局、统计局、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联系和协调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北海调查队等有关工作。 谢向阳副市长 负责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卫生和计生、旅游、政府网络和网络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防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7]17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7 【实施日期】2017.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切实提升行政执法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在市场监管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推广力度,完善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库,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探索建立“双随机”联合检查机制,搞好检查结果信息公开,加强检查结果运用。今年底前,各级各部门的随机抽查事

项要达到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100%,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100%。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随机抽查范围。努力扩大市场监管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中的随机抽查范围,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川办发〔2016〕108号)、参照《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川府协调办〔2016〕3号),依法清理本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时调整公布本地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保所有市场监管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全部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清单调整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书面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备案(备案表见附件3)。 (二)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为基础,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对象名录库。监管对象属于或包含非工商登记的,应如实统计收录,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部门需求,搞好业务指导和数据共享。 (三)完善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查不仅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也要在其他执法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并公示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固化抽查各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要建立专门的随机抽查工作台账,如实反映从检查计划制订、检查方案制作、检查对象范围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检查组织实施、检查结果公示等环节信息。各部门执法检查的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抽取应由检查机构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实施并签字确认,按照抽查的原则、类型和比例,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一次性产生。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通过向社会购买、自行开发等方式完善“双随机”摇号程序,实现随机选择

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焦政文…2010?4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涉及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为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廉价、便捷、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范围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

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惠。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改革目标: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改革范围: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密度等情况,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做好区域规划,合理设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立1所卫生院,一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区域较大、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臵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禁随意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北政办[2013]202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 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3〕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0月22日 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一)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社会生活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城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 单(2017年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7]24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9 【实施日期】2017.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清理,市级34个部门行政权力共5330项(不含行政许可事项),其中行政处罚4572项、行政征收46项、行政强制181项、行政确认38项、行政裁决4项、行政给付6项、行政检查241项、行政奖励70项和其他行政权力172项。 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要求,实行动态管

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规定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按程序作出动态调整。市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切实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清单之内全上网”。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附件: 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 目录 1.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2.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3.巴中市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4.巴中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行政权力清单 5.巴中市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 6.巴中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7.巴中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8.巴中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9.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 10.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24 【实施日期】2004.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为推进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更加有效地为市领导决策、管理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及网络 第四条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协调,具体指导。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自治区驻市单位为全市政务信息网络单位,都要明确指定信息工作机构。 第五条网络建设是政务信息工作重要的基础建设,必须进一步完善、健全多层次的网络体系,分级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和协调,提高网络的整体功能和运转效率。 第六条信息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责:制订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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