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08

【实施日期】2004.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7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服务优质的亲民政府,团结务实、严谨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行政标准、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努力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休假等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九条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二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三条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建议,必须经过专家、政府智囊团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以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法律分析,并经市法制办依法审核;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部门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法律分析,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

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积极贯彻依法治市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

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应当每季度在《北海日报》和《北海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依法参与权。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对上级、本级、下级的各类秘密文件,内部政务活动、涉外活动、接待活动的内容、计划,印信及档案,涉密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盘等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和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提请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办或有关部门负责,发布后由市法制办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必须经过法律审核,颁布后按程序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审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政策修改的文件

2009年7月1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24号令)、《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25号令)、《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第39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从事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 三、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5年内其土地使用租金由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资金的扶持。 新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受益地方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不按用地合同约定建设经营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回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财政部门给予的等额扶持资金;未缴纳出让金的应予补缴。原使用的土地为无偿使用的,应补缴国家规定的用地费用。 四、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生产型、加工型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从事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将《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市外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市进行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受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拿出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其中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扶持该企业发展。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财政部门应当收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七、将《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投资兴办生产型、加工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政府批准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资金扶持该企业发展。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来投资企业,除支付征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还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贷款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四章资金的偿还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政合作,共同促进北海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银政合作协议》,加大对北海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为了规范和加强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的北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单位及借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额度贷款资金(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纳入北海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银政合作协议》,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并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调查认可的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为建设北海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承贷的贷款资金。 所称的项目是指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依据国家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 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焦政[2017]22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5 【实施日期】201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焦政〔201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5日焦作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7-2020年)

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体,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有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和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为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企业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 2.多方联合,整体推进。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培育工程,并依托焦作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区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整体推进培育工程。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政办[2011]71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8 【实施日期】2011.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北海市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16号)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今年4月对我市职业教育攻坚进行经费审计,6月份进行正式评估验收。为做好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市职业教育攻坚评估验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 成立市职业教育攻坚迎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职业教育攻坚迎评工作。迎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廖德全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市长 副组长:冯学清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国合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接待办主任 李沛新市教育局局长 叶宗沛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成员:郑廷仁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梁思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朱会东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 黄海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立志市规划局局长 王洪市住建局局长 卢永佳市农业局局长 康新春市审计局局长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4 【实施日期】2006.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核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北海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统一政策标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包括系数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条实施范围: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技师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高级技师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第五条夫妇双方按各自1998年12月31日所任职级或职称分别计算补贴。职务与职称标准不一致时,以档次较高的职务或职称为准。 第二章系数补贴 第六条发放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计发系数补贴: (一)未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也未得到单位住房资助(资金、土地、建材等)的职工(含配偶双方、离退休人员);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txt33学会宽容,意味着成长,秀木出木可吸纳更多的日月风华,舒展茁壮而更具成熟的力量。耐力,是一种不显山石露水的执着;是一种不惧风不畏雨的坚忍;是一种不图名不图利的忠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9〕6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投融资平台企业的日常财务监督,支持、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各项理财自主权,确保会计信息真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局派驻投融资平台企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任免、招聘、培训、考核;协助贯彻执行有关财务政策和规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财务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三)遵纪守法,热爱财会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各种行为作斗争,能够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与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政、税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取得会计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5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形式。委任是指市财政局从本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选任。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三章职责、权限和责任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农民权益、健全责任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着征地难、征地周期长,私搭乱建、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等现象,土地管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建设用地行为,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为建设更具活力新型城市、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总体思路。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坚持节约优

先战略和规划计划管控,统筹协调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坚持公开供地程序和用地信息,实行阳光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抓好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重点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主导在县市区,落实在乡镇”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巡查制度,明确县乡两级责任,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每天巡查,对于群众投诉、网上举报等途径获悉的涉嫌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所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国土资源所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对制止行为臵之不理的违法案件要在24小时内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在24小时内上报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在24小时内采取措施,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txt如果中了一千万,我就去买30套房子租给别人,每天都去收一次房租。哇咔咔~~充实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可能是唐僧;带翅膀的也不一定是天使,有时候是鸟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的通知 北政办〔2009〕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 《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北海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宾馆、酒店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报告和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大型会议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单次承接集体就餐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各类大型会议的宾馆、酒店等餐饮业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集体用餐接待单位)。第三条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分为全程卫生监督和重点卫生监督两种方式。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大型会议级别、规模等具体情况,确定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的方式。 第四条大型会议的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应当对大型会议卫生安全负责,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大型会议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和接待单位应于会议举办前20日内将会议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会议举办地卫生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辖区范围报市卫生监督所,合浦县管辖范围报合浦县卫生监督所。报送材料包括: (一)大型会议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三)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大型会议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六条卫生监督部门接到会议主办单位和集体用餐接待单位报告后,根据接待单位提供的会议相关信息及资料,及时对接待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工作: (一)根据大型会议具体内容,确定大型会议集体用餐卫生监督的方式,并成立大型会议卫生监督工作小组,明确具体任务和要求; (二)对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三)做好卫生监督相关人员、物资和车辆等工作安排。 第七条大型会议集体用餐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 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6]13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9 【实施日期】2016.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1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9日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搬迁管理,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整部门职能 明确市辖区政府在征地搬迁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真正把征地搬迁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实现权责统一。将市国土资源局原承担房屋用地权属认定职能和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补偿资料审核职能统一下放到市辖区政府负责。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负责签订完善各种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补偿资料,经市辖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备案。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实行评估补偿机制 (一)项目用地范围内需搬迁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价进行评估,结合本规定第四点确定补偿。对可迁移设备,评估确定其搬迁费用;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按残值补偿);对合法经营的企业,评估确定其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时点的确定以及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等。 (二)经济果林(含零星果树)的补偿由市辖区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合理种植密度等技术指标,按评估确定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知(2012)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焦政文[2012]80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6 【实施日期】2012.05.1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1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市政府设立了焦作市市长质量奖,出台了《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焦政文〔2009〕136号),在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精神,更好的发挥市长质量奖的引导和激励作

用,大力实施质量提升工程,根据两年来的评审实践,结合新修订的《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豫政办〔2012〕5号)和我市实际情况,市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焦作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精神,持续深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强化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经营能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加快我市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豫政办〔2012〕5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焦政〔2009〕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焦作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焦作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5]3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04 【实施日期】201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政发〔20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现将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林山青市长 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 主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土地审批委员会、规划委员会、环境保护

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陈维副市长 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固定资产投资、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规划局、统计局、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联系和协调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北海调查队等有关工作。 谢向阳副市长 负责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卫生和计生、旅游、政府网络和网络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防

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焦政文…2010?4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涉及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为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廉价、便捷、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范围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有序推进。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

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扩大服务,降低药价。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惠。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改革目标: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改革范围: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密度等情况,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做好区域规划,合理设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立1所卫生院,一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区域较大、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臵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禁随意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北政办[2013]202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 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3〕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海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0月22日 北海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一)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社会生活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城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24 【实施日期】2004.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为推进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更加有效地为市领导决策、管理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及网络 第四条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协调,具体指导。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自治区驻市单位为全市政务信息网络单位,都要明确指定信息工作机构。 第五条网络建设是政务信息工作重要的基础建设,必须进一步完善、健全多层次的网络体系,分级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和协调,提高网络的整体功能和运转效率。 第六条信息工作机构的基本职责:制订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焦政办[2008]43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15 【实施日期】2008.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根据省政府规定,清理范围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凡文件称谓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以及“决定”、“意见”、“通告”、“公告”等文件中有关行政管理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遍遵守等内容的,均属规范性文件性质。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焦政[2013]6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1 【实施日期】2013.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焦政〔2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城市转型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提升人居质量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区城中村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城市转型发展和提升人居质量,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针,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

设、高质量运作、高效能管理,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确保人民群众利益,改善居住条件,造福人民群众。 (二)基本原则 城中村改造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政策,分步实施、成片开发、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 城中村改造,是指在市区的建成区范围内(含焦作新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和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村落(或村改居的实业公司),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原有村落建筑物、构筑物及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建设。 城中村改造采取市人民政府主导、城区人民政府(含焦作新区管委会,以下同)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决定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成立焦作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整体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推进督导,制定各部门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据本意见和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民政、监察、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城中村拆迁为净地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通过公开出让土地方式确定开发改造企业。 优惠政策按城中村改造项目原村庄占地面积确定,原村庄占地面积应由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测量,并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1年08月12日 17时36分 36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外经外贸 “服务外包”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北政发[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66号)精神,抓住机遇,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市承接服务外包能力和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服务外包发展的重大意义 服务外包产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是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新趋势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新增长点。 “十一五”以来,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据统计,2010年,我市服务贸易收入1091万美元,主要涉及运输、旅游、金融和保险服务、专利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及其他服务等六大领域。其中,经自治区工信委认定的软件企业5家,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总收入3710万元,从业人员890人,其中技术出口26.9万美元;从事服务外包企业

主要分布在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北海工业园,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已成为自治区规划的服务外包产业园区。但是整体而言,目前我市服务外包产业仍处于基础起步阶段,存在服务外包起步晚、企业规模较小、接包能力弱、外包业务领域窄、外包服务人才缺乏等问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主动加强与国际经济接轨、提升产业能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优化外贸结构、提升外资层次的重要途径,是加快发展生产型服务业的重要举措,对调整与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切实抓住新一轮国际服务业加速转移的机遇,积极利用国家鼓励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以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为主,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增值服务能力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聚集具有国际视野和拓展国际市场能力的服务外包高端人才,将服务外包作为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进行培育,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协同发展,努力实现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取得重大突破。 (二)发展目标。 把服务外包作为“十二五”期间我市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点之一,到2015年实现北海市服务外包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从事服务外包企业数量达到25家,行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通过积极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不断提升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能力,努力将我市建设成为桂港服务产业合作对接、与国际服务外包接轨的重要承接地。努力把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北海工业园区打造成为自治区级服务外包产业示范园(区)。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三)明确发展服务外包重点领域。 重点发展以软件研发、软件技术服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等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加快发展以运营服务、内部管理、数据库服务等为主的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努力向高端服务外包业拓展,发展工业和工程设计、动漫和网游设计研发等为主的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 (四)培育重点服务外包企业。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优化企业结构;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鼓励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软件产品著作权注册登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带动作用的服务外包龙头企业。 (五)加快推进园区载体建设。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海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海办事处关于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5 【实施日期】200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海办事处关于支持我市 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海办事处《关于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

[2005]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支持我区农村信用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市“三农”和县区经济的发展,现就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长期以来,我市的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以及带动农民致富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支持我市县区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农村金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支持、帮助我市农村信用社发展,是促进我市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的重要举措,事关农民致富、农村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市直各部门,县区、乡镇政府要从战略高度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 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北政发[2013]2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7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 (北政发〔20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 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和建设用地(农民自留就业用地除外)的征收补偿计算均适用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3倍进行补偿;征收农民自留就业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2.0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北海市征地统一年

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辖范围土地的,年产值按照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和平均补偿标准只作为我市和自治区级平衡的对象,不作为具体实施的标准。 三、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补偿标准执行。 五、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严格按照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 2013年1月17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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