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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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打印版)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CECA/GC3-2007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7]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审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3-2007,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一般原则

3.2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3.3结算审查文件组成

4工程结算的编制

4.1编制依据

4.2编制要求

4.3编制程序

4.4编制方法

4.5编制内容

4.6编制时效

4.7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5工程结算的审查

5.1审查依据

5.2审查要求

5.3审查程序

5.4审查方法

5.5审查内容

5.6审查时效

5.7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6质量和档案管理

6.1质量管理

6.2档案管理

附件A工程结算编制参考格式

附件B工程结算审查书参考格式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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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

1.0.3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实行造价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负责制。

1.0.4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标的、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1.0.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查的委托。

1.0.6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应以工程发承包合同为依据,并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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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工程结算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过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

2.0.2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

2.0.3分阶段结算

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和结算。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阶段的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间结算文件。

2.0.4专业分包结算

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或由发包人直接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按工程专业特征分类实施分包和结算。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总包人、发包人或有关机构对专业内容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总包人、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分包结算文件。

2.0.5合同中止结算

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

总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经济文件。

2.0.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单位。

2.0.7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或有关专业人员。

2.0.8结算编制和审查委托人

委托他人编制工程结算的总包人或分包人;委托他人审查工程结算的发包人或投资人。

2.0.9结算编制和审查受托人

接受结算编制人或结算审查人的委托,承担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2.0.10结算编制和审查的内部审核制度

结算编制或审查受托人在编制或审查结算时,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该项目工作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以保障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质量而建立的内部审核制度。

2.0.11结算审查对比表

在结算审查时,按照结算的内容,分列出工程子目的序号、项目编码或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总价和核增核减等内容,与结算内容进行比对,全面、真实反映结算审查情况的表格。

2.0.12结算审定签署表

工程造价结算审查完成后,由结算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盖章,正式确定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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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1一般原则

3.1.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以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3.1.2在结算编制和结算审查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

3.1.3结算编制应当遵循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活动中平等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结算审查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独立的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3.1.4工程结算应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

3.1.5工程结算编制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工程结算审查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提供虚假结算审查报告。

3.1.6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工程结算审查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工作。

3.1.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编制,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3.1.8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TOP

3.2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3.2.1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和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表及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

3.2.2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应当按表格所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

3.2.3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可根据委托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编制范围

3编制依据

4编制方法

5有关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说明

6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3.2.4工程结算文件提交时,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供与工程结算相关的附件,包括所依据的发承包合同调价条款、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及设备定价单、调价后的单价分析表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TOP

3.3结算审查文件组成

3.3.1工程结算审查文件一般由工程结算审查报告、结算审定签署表、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以及结算内容审查说明等组成。

3.3.2工程结算审查报告可根据该委托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

1概述

2审查范围;

3审查原则;

4审查依据;

5审查方法;

6审查程序;

7审查结果;

8主要问题;

9有关建议。

3.3.3结算审定签署表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填制,并由结算审查委托单位、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签字盖章。当结算审查委托人与建设单位不一致时,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要求或结算审查委托人的要求,确定是否增加建设单位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字盖章。

3.3.4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应当按表格所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

3.3.5结算内容审查说明应阐述以下内容:

1主要工程子目调整的说明;

2工程数量增减变化较大的说明;

3子目单价、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有重大变化的说明;

4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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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结算的编制

4.1编制依据

4.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4.1.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4.1.3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1.4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4.1.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4.1.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4.1.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4.1.8工程预算书。

4.1.9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4.1.10结算编制委托合同。TOP

4.2编制要求

4.2.1工程结算一般经过发包人或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方可进行。4.2.2工程结算应以施工发承包合同为基础,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4.2.3工程结算应核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工程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有疑义的工程实体项目,应视现场条件和实际需要核查隐蔽工程。

4.2.4建设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构成的,应按建设项目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4.2.5实行分阶段结算的工程,应将各阶段工程结算汇总,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4.2.6实行专业分包结算的工程,应将各专业分包结算汇总在相应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结算内,并撰写编制说明。

4.2.7工程结算编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电子文本要求的应一并报送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4.2.8工程结算应严格按工程结算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结算资料必须完整。TOP

4.3编制程序

4.3.1工程结算应按准备、编制和定稿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

4.3.2结算编制准备阶段

1收集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原始资料;

2熟悉工程结算资料内容,进行分类、归纳、整理;

3召集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工程结算预备会议,对结算内容和结算资料进行核对与充实完善;

4收集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

4.3.3结算编制阶段

1根据竣工图及施工图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对需要调整的工程项目进行观察、对照、必要的现场实测和计算,做好书面或影像记录;

2按既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需调整的分部分项、施工措施或其他项目工程量;

3按招标文件、施工发承包合同规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办法对分部分

项、施工措施或其他项目进行计价;

4对于工程量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编制综合单价或单位估价分析表;

5工程索赔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提出索赔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6汇总计算工程费用,包括编制分部分项费、施工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表格,初步确定工程结算价格;

7编写编制说明;

8计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提交结算编制的初步成果文件待校对、审核。

4.3.4结算编制定稿阶段

1由结算编制受托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

2由结算编制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结算编制文件。TOP

4.4编制方法

4.4.1工程结算的编制应区分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计算或核定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内容进行调整;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分部分项

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4.4.2工程结算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

2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结算编制受托人可商洽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4.4.3工程结算编制中涉及的工程单价应按合同要求分别采用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工料单价。

1综合单价。把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综合成全费用单价,其内容包括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结算价。

2工料单价。把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形成直接工程费,加上按规定标准计算的措施费,构成直接费。直接工程费由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直接费汇总后另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工程结算价。TOP

4.5编制内容

4.5.1工程结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包括:

1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以及实施工程项目采用的措施项目工程量;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和设备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2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所需计算的各项费用。

4.5.2工程结算采用定额计价的应包括:套用定额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项目工程量和其他项目,以及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和其他项目并按规定计算的

人工费、材料费和设备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4.5.3采用工程量清单或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还应包括:

1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费用;

2索赔费用;

3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TOP

4.6编制时效

4.6.1结算编制受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编制工作的所需时间,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

4.6.2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编制受托人应参照本规程

5.

6.2条结算审查时效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

4.6.3结算编制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TOP

4.7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4.7.1工程结算成果文件的形式

1工程结算书封面,包括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和印章、日期等;

2签署页,包括工程名称、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和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等;

3目录;

4工程结算编制说明;

5工程结算相关表式;

6必要的附件。

4.7.2工程结算相关表式

1工程结算汇总表;

2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

3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

4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结算汇总表;

5必要的相关表格。

4.7.3结算编制受托人应向结算编制委托人及时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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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结算的审查

5.1审查依据

5.1.1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5.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5.1.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5.1.4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1.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5.1.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5.1.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5.1.8工程结算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定。

5.1.9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TOP

5.2审查要求

5.2.1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5.2.2应审查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

5.2.3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查。

5.2.4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查。

5.2.5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

5.2.6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查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5.2.7对由总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结算,其内容与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不相符的,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审查。

5.2.8工程结算审查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采用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5.2.9结算审查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5.2.10结算审查受托人与被审查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予以回避。TOP

5.3审查程序

5.3.1工程结算审查应按准备、审查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

5.3.2结算审查准备阶段

1审查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

2审查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

3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

4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5.3.3结算审查阶段

1审查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2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保持一致性;

3审查结算单价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对

于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

4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

5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6审查取费标准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

7编制与结算相对应的结算审查对比表。

5.3.4结算审定阶段

1工程结算审查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召开由结算编制人、结算审查委托人及结算审查受托人共同参加的会议,听取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2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结算审查的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

3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4发承包双方代表人和审查人应分别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认并加盖公章;

5对结算审查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审查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凡不能共同签认的,审查受托人可适时结束审查工作,并做出必要说明;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结算审查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的结算审查报告。TOP

5.4审查方法

5.4.1工程结算的审查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查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5.4.2结算审查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参照本规程4.4.2条结算编制单价调整的办法实行。

5.4.3除非已有约定,对已被列入审查范围的内容,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

5.4.4对法院、仲裁或承发包双方合意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和审查或鉴定,结算审查受托人可根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鉴定或审查适用的计价办法。TOP

5.5审查内容

5.5.1审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1审查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

2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5.5.2审查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1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3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

4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

5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

6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差价计算;

7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

影响程度;

8其它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TOP

5.6审查时效

5.6.1结算审查委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审查期限。

5.6.2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审查受托人应按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的时限完成征得建设单位确认的初稿。

5.6.3结算审查受托人应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工作;结算审查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查,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TOP

5.7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5.7.1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形成

1审查报告封面,包括工程名称、审查单位名称、审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章、日期等;

2签署页,包括功成名称、审查编制人、审定人姓名和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等;

3结算审查报告书;

4结算审查相关表式;

5有关的附件。

5.7.2工程结算审查相关表式

1结算审定签署表;

2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3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4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5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

6其他相关表格。

5.7.3结算审查受托人应向结算委托人及时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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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2007]015号)《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CECA/GC3-2007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7]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审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3-2007,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目录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原则 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3.3 结算审查文件组成 4 工程结算的编制

4.1 编制依据 4.2 编制要求 4.3 编制程序 4.4 编制方法 4.5 编制内容 4.6 编制时效 4.7 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5 工程结算的审查 5.1 审查依据 5.2 审查要求 5.3 审查程序 5.4 审查方法 5.5 审查内容 5.6 审查时效 5.7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6 质量和档案管理 6.1 质量管理

6.2 档案管理 附件A 工程结算编制参考格式 附件B 工程结算审查书参考格式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 1.0.3 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实行造价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负责制。 1.0.4 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标的、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1.0.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查的委托。 1.0.6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应以工程发承包合同为依据,并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为了提高本公司工程咨询服务水平,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和效果,规范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的操作程序, 明确咨询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咨询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特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准确、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使结算工作顺利进行,减少结算纠纷,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公司和工程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一、工程结算审核内容: (一)审核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1、审核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 效力; 2、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二)审核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1、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3、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 4、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 5、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 6、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差价计算; 7、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 影响程度; 8、其它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二、工程结算审核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承发包合同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经济签证,审核工程结算;

2、组织召开工程结算审核相关的会议; 3、现场踏勘、计量复核; 4、工程量、工程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 5、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三、工程结算审核依据: 1、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2、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书; 4、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5、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线管的会议纪要; 6、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7、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 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8、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 9、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10、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11、工程结算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定; 12、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工程结算审核要求: 1、严禁采用抽样审核、重点审核、分析对比审核和经验审核的方法,避免 审核疏漏现象发生。 2、应审核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 3、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核。 4、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核。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工程预、结算审价作业指导书

工程预、结算审价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为加强东联发建设项目审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价行为,明确项目建设及参建各方职责,有效降低建设项目成本,防范建设工程资金风险,提高工程预、结算审价管理质量和建设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上海张江东区高科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及其他零星工程和甲供设备采购等项目的预、结算审价。 3职责 3.1、公司规划建设部、计划财务部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工程项目预、结算报告;负责参加结算过程中重大争议会议的商讨;负责审批结算争议部分的处理原则。 3.2、计划财务部:负责工程项目预、结算组织工作; 3.3、规划建设部或客户服务部(如为客户服务部提出需求的项目):负责所有工程类项目预、结算资料的预审核组织协调工作,待预结算资料预审合格后提交计划财务部;负责甲供设备材料、工程类技术/咨询服务类项目的结算初审手续,参加预、结算审价过程中的相关会议。在未聘请代甲方的情况下,负责结算过程中与施工单位的协调联系工作。 4 定义 4.1 工程预算系指施工企业或相关工程承接单位对完成建设单位(业主)规定的工程项目或服务内容的计划报价。 4.2 工程结算系指施工企业、设备材料及家具供应商、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或服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的结算。 5 结算原则 5.1 凡需要签订闭口合同的工程项目应进行预算审价。 5.2 凡无法签订闭口合同而需要签订开口合同的工程项目应进行结算审价。 5.3 预、结算审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

某建筑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XXXX 建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一般规定 (3) 第三章结算管理工作职责 (4) 第四章结算管理流程 (5) 第五章工程变更签证索赔 (7) 第六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XX建筑有限公司加强结算控制与管理,规范结算流程,加快结算进程,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XX公司工程部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含项目部签订的分包合同)在双方履行过程中或结束时,均须办理建设合同(分包合同)结算手续,作为合同双方合同价款结算、双方债权债务确定的最终依据。 第三条XX公司工程部及项目部应坚持合法合理、实事求是、系统管理、追求实效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合同为依据反映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按照全程、系统、动态的特征开展结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工程部及所属项目部从事各类工程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结算活动。 第五条XX公司工程部及项目部应依据本办法规范和完善结算工作体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结算管理工作应该覆盖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交付的整个项目建设过程。工程部及项目部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合同范围、价款与支付、价款调整、工程变更、不可抗力、工期、保险、违约、索赔及争端解决等条款,以便为最后的结算提供合法的依据和基础。 第七条工程部及项目部应随时关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物实体与设计的差异,随时关注各类原材料、人工的价格变化和政府对工程结算的政策调整,随时关注业主、投资监理(审价)机构、政府审计对工程变更签证、结算账单的审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工程部建立结算报表体系,所属项目部按结算报表体系执行,项目部能够按管理需求提供及时、准确的结算信息,工程部通过定期结算情况分析提供决策信息,揭示企业结算风险。结算信息披露应符合保密要求,各职能部门按权限管理和获取结算信息。 第九条工程部及项目部应对结算工作的风险因素作合理评估,结算管理应着眼于维护结算体系的正常秩序,保证企业结算收益的安全,防止结算收益流失。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前言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成果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2007 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07,2008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了适应这些新的变化,我协会对 2007 年版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进行了系统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以下简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结算的编制、工程结算的审查、质量和档案管理及有关附件。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工程造价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程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咨询成果进行质量检查。 在《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07 制订过程中,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担了编制任务,形成了本规程基本架构,在此对他们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规程难免会有蔬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今后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核人:主编单位: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华瑞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参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达华集团北京建标诚和咨询有限公司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92186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管理,保证项目工程款安全、合理的使用,确保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结算管理程序 (一)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同时完善了签字后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结算资料准备齐全后,承包人可以申请办理竣工结算。 (二)办理程序如下: 1、承包人填写办理竣工结算申请表,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送交发包人工程部。 2、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办理竣工结算,交分管领导同意批复后,交由合同预算部办理结算。 3、承包人需同时准备一式两份工程结算书及竣工资料交予合同预算部(一份交造价咨询事物所审核),初审后三方(承包人、合同预算部、造价咨询事物所)进行核对。 4、将三方核对后的结算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终审,并以国家财政有关审计部门审核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 第四条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部门 (一) 项目前期建设规费、环境评估费、设计、勘测费由规划设

计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 项目的招标代理费、预、决算评审费由合同预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三) 项目的主体建设进度款、管网建设费由工程配套部负责申请,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 项目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及保修款由工程部负责办理。 第五条支付程序 工程款支付总的原则为:经经办部门审核,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报送经办部门部长、工程部门、合同预算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报财务部门申请拨款。特别提出: (一) 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具备支付条件后由施工方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单位认可,由工程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合同预算部审核认可,并报领导批准,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 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约定,经国家审计单位的结算评审后,为最终结算金额,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进入工程款支付程序。需预留质量保修金的项目,工程结算款付至合同要求的比例,待质保期满后依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予以退还; (三) 工程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具备支付条件后由经办部门填写《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申请书》;

完整CECAGC3-2010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价协[2010]023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审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3-2010,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原则 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3.3 结算审查文件组成 4 工程结算的编制 4.1 编制程序 4.2 编制依据 4.3 编制原则 4.4 编制方法 4.5 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5 工程结算的审查 5.1 审查程序 5.2 审查依据 5.3 审查原则 5.4 审查方法 5.5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6 质量和档案管理 6.1 质量管理 6.2 档案管理 附件A 工程结算编制参考格式 附件B 工程结算审查书参考格式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TOP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的咨询服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遵循本规范。 1.0.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当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业务应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成果文件或需确认的相关文件上签章,对成果质量或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应在各自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署执业(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1.0.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标的、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及程序

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 由于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存在着工期长、工点多、管理跨度大等特点,所以将工程项目审计一般分为前期审计、中期审计和终结审计三个阶段。各施工阶段的特点不同,其审计的内容也有所侧重。 一、工程项目的前期审计工程项目前期审计,主要是对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及施工管理的各项内控制度进行审计。及早发现矛盾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防患于未然,为后续工程施工打下坚实基础。1、首先审查《工程承包合同》:是否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合同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内容是否合规完整;权、责、利划分是否明确。如有分包工程,还应审查《工程分包合同》。2、审查工程施工准备工作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先进,现场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的配置能否满足需要,指挥部的设置、定员、人员素质能否符合管理要求,达到精干高效、结构合理。3、工程预算编制审查:是否编制了工程项目成本预算、费用预算、资金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预算定额是否合理。4、对内控制度建立的审查:是否建立工程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工资管理、成本管理、设备材料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分包工程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各项制度是否完善、严密。 二、工程施工过程审计工程施工过程审计或称中期审计,主要围绕成本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通过对工程项目的事中监督,发现并纠正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堵塞漏洞,降低成本,提高效益。1、工程成本管理审查:通过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构成成本五大要素的逐一审查,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和建议。(1)人工费的审查:审查工时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劳动定额核算人工费,工资、奖金是否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有无不按规定多发工资,巧立名目发奖金,有无违反规定将其他费用列人人工费,使人工费超支加大。(2)材料费审查:材料费是工程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控制了材料支出,就有效控制了成本。审查材料物资消耗是否按定额控制,实行限额发料,材料实际消耗与预算定额的差额是否合理,材料的采购、管理、消耗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损失浪费现象,余料是否盘点,料差和周转材料是否按规定分摊。(3)机械使用费的审查:机械台班统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机械使用是否充分,有无因操作失误而造成机使费超耗浪费,费用分摊是否准确、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中价协[2007]015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 中价协[2007]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审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3-2007,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站(处),有关部门造价管理站(处)

目录 1 总则 (3) 2 术语 (4) 3 基本规定 (7) 3.1 一般原则 (7) 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8) 3.3 结算审查文件组成 (9) 4 工程结算的编制 (10) 4.1 编制依据 (10) 4.2 编制要求 (11) 4.3 编制程序 (12) 4.4 编制方法 (13) 4.5 编制内容 (15) 4.6 编制时效 (15) 4.7 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16) 5 工程结算的审查 (17) 5.1 审查依据 (17) 5.2 审查要求 (17) 5.3 审查程序 (18) 5.4 审查方法 (20) 5.5 审查内容 (21) 5.6 审查时效 (22) 5.7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22) 6 质量和档案管理 (23) 6.1 质量管理 (23) 6.2 档案管理 (24) 附件A 工程结算编制参考格式 (25) 附件B 工程结算审查书参考格式 (25) 本规程用词说明 (26) 附:条文说明 (26)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1.0.3 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实行造价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负责制。 1.0.4 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标的、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1.0.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查的委托。 1.0.6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应以工程发承包合同为依据,并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工程结算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过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 2.0.2 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的工程结算。 2.0.3 分阶段结算 在签订的施工发承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和结算。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

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结算作业指导书)

编号: 版号: 工程结算作业指导书 (讨论稿) 编制造价部日期2008-04-16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订记录 日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

工程结算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加强金帝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工程预结算的规范化管理,结合工程造价形成的特点,通过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及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而提高工程预结算工作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金帝集团所属成本控制中心及各房地产公司工程结算的控制。 3.职责 3.1集团总部成本控制中心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3.2集团成本控制中心所属各部门及各房地产公司从事工程预结算的计价、审批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3.3监理公司:负责初审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变更减少是否漏报。3.4项目部:详细审查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及变更减少是否漏报,会签结算资料。 3.5总工:会签结算资料。 3.6成本控制中心:复核审查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及变更减少是否漏报,会签结算资料。初审结算,复核结算,化解结算分歧,负责结算定案。 3.7公司领导层:化解结算分歧,结算定案,在结算审定单签字。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工程结算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4.1.1廉洁奉公原则:工程结算工作中,应始终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主动索要或被动接受财物,如出现损公肥私性质的不正当计价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1.2多级审核原则:工程结算应建立起结算人员之间、部门之间等的编制及审核控制体系;工程结算皆须经过多级审核,各级在审核过程中应认真仔细,有关手续资料的签字、盖章等务必齐全、有效,否则不得办理结算。 4.1.3 准确高效原则:工程结算中的各项计算应准确、清晰、合规,具有很高的准确度,体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同时工程结算工作应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帐清。4.1.4可复查性原则:工程结算工作的全过程应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善的资料管理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

CECA/GC 3-2010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中国计划出版社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 主编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施行日期:2010年10月1日(试行)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 北京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CECA/GC 3-2010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编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 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 850×1168豪米 1/32 1.5印张 59千字 2010年9月第1版 2010年9月第1次印刷 印数1—10100册 ☆ 统一书号:1580177·454 定价:15.00元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价协[2010]023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 编审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修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 3-2010,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原《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07同时废止。 本工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前言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成果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2007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07,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了适应这些新的变化,我协会对2007年版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进行了系统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以下简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结算的编制、工程结算的审查、质量和档案管理及有关附件。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参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工程造价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程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咨询成果进行质量检查。 在《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07制订过程中,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担了编制任务,形成了本规程基本架构,在此对他们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规程难免会有蔬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今后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核人: 主编单位: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华瑞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参编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达华集团北京建标诚和咨询有限公司

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结算审核项目操作规程 一、项目交底 1 部门负责人接到项目的当天,应请合同跟踪人进行初次项目交底,作好交底记录。 2 项目交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内容: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工程决算审核、工程结算编制、其他服务; (2)委托方要求:时间要求、成果质量要求、增值服务要求(提出管理建议)、其他要求等,提供委托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3)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结构形式、总投资额、设计单位等情况,施工单位情况等内容; (4)工程款支付情况:合同价款、已付工程款、甲供料款等; (5)其他相关情况; (6)交底不能全部了解的内容,由执业人在咨询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人员配置 部门负责人根据委托方要求、项目大小、难易程度或其他特定条件,确定独立的或者团队合作的执业人员名单,包括项目负责人、造价工程师、其他造价人员及辅助人员、校核人员、审核人员等,并及时通告至每个人。 1 确定项目负责人的原则:一般单体项目负责人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以上造价员担任;群体项目的总负责人由部门主任担任,群体项目负责人由项目管理专员担任;跨部门作业的群体项目负责人由公司领导研究确定; 2 项目负责人能够独立完成的一般单体项目,不配备其他专业造价人员; 3 项目负责人不能独立完成的一般单体项目或群体项目,分专业配备造价人员或辅助人员; 4 确定收费责任人、档案装订负责人; 5 超出常规时间要求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请审核人员全程跟踪控制。

三、咨询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查 1 项目负责人组织各执业人在提交的初步结算资料三天内完成资料的审查工作,检查图纸是否齐全,有无缺页、缺专业图纸的现象,对照清单逐一向委托方落实其他可能涉及到的资料是否存在,书面列出缺少资料的清单; 2 对于清单中委托方不涉及的资料以答疑的方式请委托方书面确认; 3 针对资料审查发现的问题,与委托方沟通,让委托方(尤其是没经验的、外行的委托方)明白这些资料及时提供才能节约时间、保障项目按要求的时间完成,请委托方帮助落实这些事项并做出书面答复。 4 与委托方沟通是否存在甲方分包项目,这些分包项目是否已经结算,确定分包项目结算值; 5 与委托方沟通是否存在甲方供料(已在支付工程款时扣回材料款的不属于甲供料的情况),有哪些种类,供应数量与单价,及早与施工单位核对清楚,如果委托方没有能力,应当协助委托方办理此项工作,同时确认施工单位有无发生自购的情况,以便处理甲供料的超欠供,如委托方不要求处理超欠供,应当有书面指示。 6 还需要落实委托方对成果文件的要求(是否分部位或分专业出具、文件份数等); 7 每一次接收资料都要做好交接记录; 8 项目咨询过程中所有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接收的上述资料,特别是电话、口头约定的影响造价的事项,必须在出具成果文件前请委托方逐一盖章或签字确认。 四、勘察现场 1 在委托单位的协助下,对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初步勘察,了解工程是装修房还是毛坯房,厨房卫生间施工到什么程度,内门是否安装,楼地面做法,内外墙做法,公共部位做法等; 2 与施工单位核对过程中,随时记录施工方提出的与图纸不符或与初勘不符的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流程

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流程 为了提高结算审核质量,规范审核行为,加强审核管理,结合我校结算工程项目的特点,特修订工程结算审计工程流程。 1、接受委托单位送达的“工程项目审计委托书”(附件1),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简称:咨询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合同书; 2、与咨询单位签订“廉政责任书”(附件2); 3、咨询单位交接资料,填写“结算资料交接单”(附件3);在此之前,内审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签署“工程项目结算送审须知”和“新建工程项目结算承诺书”或“维修工程项目结算承诺书”(附件 4、5和6); 4、咨询单位熟悉资料,提交“建设工程咨询实施方案”(附件7); 5、审计处组织召开有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咨询单位(简称:三方)参加的工程结算审计审前工作会议,形成“工程造价结算审前会议纪要”(附件8); 6、咨询单位向审计处通报初步审核意见,在审计处主持下,与施工单位见面核对初步审核意见。为了督促核对双方遵守时间,双方对帐人员须填写“工程结算审核签到表”(附件9)。对每日已核对认可的量价,须双方签字确认(附件10,11和12)。对于有争议的项目,审计处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的协商会,以便达成共识。

7、咨询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及“结算经济指标”(初稿及附件13),下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在收到初稿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5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默认。在初稿得到认可后,三方签署造价咨询成果确认表,以便形成审计报告。如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复审确认,以便形成共识; 8、咨询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归还送审资料; 9、审计处填写“工程项目结算单”(附件14),转至管理单位填写相应栏目,移交至财务处进行工程尾款的结算工作; 10、审计费结清。根据结算承诺书的约定和咨询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审计费的支付单位,进行审计费的结算; 11、审计资料存档。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将相关的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入档案馆存放。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中价协2007015号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目录 1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原则 3.2 结算编制文件组成 3.3 结算审查文件组成 4 工程结算的编制 4.1 编制依据 4.2 编制要求 4.3 编制程序 4.4 编制方法 4.5 编制内容 4.6 编制时效 4.7 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5 工程结算的审查

5.1 审查依据 5.2 审查要求 5.3 审查程序 5.4 审查方法 5.5 审查内容 5.6 审查时效 5.7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6 质量和档案管理 6.1 质量管理 6.2 档案管理 附件A 工程结算编制参考格式附件B 工程结算审查书参考格式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查。 1.0.3 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实行造价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负责制。 1.0.4 承担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查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标的、时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1.0.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查的委托。 1.0.6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应以工程发承包合同为依据,并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 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 工程结算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

最全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 (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 2.编制范围: (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 2.1土建工程: 2.2安装工程: 2.3室外配套: 3.编制依据:(以下文件用到的保留,没用到的删除) 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8-2013); 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3.3琼建定[2018]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3.4琼建定[2011] 29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上海云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为了提高本公司工程咨询服务水平,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和效果,规范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的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咨询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准确、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使结算工作顺利进行,减少结算纠纷,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公司和工程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一、工程结算审核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承发包合同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结算; 2、组织召开工程结算审核相关的会议; 3、现场踏勘、计量复核; 4、工程量、工程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 5、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二、工程结算审核依据 1、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4、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7、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8、工程结算审核的其他专项规定。 9、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结算审核要求 1、严禁采用抽样审核、重点审核、分析对比审核和经验审核的方法,避免审核疏漏现象发生。 2、应审核结算文件和与结算有关的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 3、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进行审核。 4、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核。 5、对工程结算内多计、重列的项目应予以扣减,对少计、漏项的项目应予以调增。 6、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发现的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 7、对由总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结算,其内容与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不相符的,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审核。 8、工程结算审核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采用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 9、结算审核的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实行三级校审、核稿、签发等五级复核制度。 10、结算审核受托人与被审核项目的发承包双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工程竣工决算编审方案

工程竣工决算编审工作计划 作者:湖南中楚会计师事务所 工程竣工决算是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工程总造价,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析考核投资效果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完成,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特制订本方案。 一、审计目标 按照××公司的要求,对×项目出具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审核报告,并对本批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及重大问题进行全面审核,提出解决方案。 · 二、审核范围 对纳入编审范围等地区的个工程项目。 三、审核依据 1、委托方合同所述的项目内容和服务要求;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5、《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 6、国家电网公司审计[2004]14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7、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财〔2005〕497号《国家电网公司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8、工程有关批复文件; 9、国家电网公司对造价管理的规定和标准; 10、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评标文件、投标保函及其组成内容; 1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或协议);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12、工程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经济鉴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验槽记录、隐蔽记录)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13、工程预算书、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 14、工程验收规程、规范; 15、《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文件; 16、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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