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内容摘要] 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第二,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关键词] 经济法产生条件历

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一、引言与解题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

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

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他还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社会不

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

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

的《中国当代经济法论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此后,纷繁众多的各类经

济法教材对此问题偶有触及,但多是一笔带过,或者干脆不提,甚而还有一些让人费解的论述(本文第五部分将对此展开反思)。令人欣喜的是,在200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的由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研究》第1卷中,刊登了两篇有关此问题论述的力作:

漆多俊教授的《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周林彬教授的《经济法的经济根源——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边界》。但遗憾的是,漆文对政府干预失灵的原因以及由此对经济法的影响未加以分析,而周文虽有所论及,但由于文章论述的中心议题并不在于此,也未加予深入分析,但窃以为,正是在这里,现代经济法才得以真正产生!毋庸置疑,政府

干预经济必然带来经济政策立法,但是否可以认为经济法就由此产生了呢?不能!因为政府干预失灵后,随之而来的必定是大量经济政策立法的失灵和废除即经济法律的失败。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立法,必须考虑其计划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和合理性。在这一

点上,那些大量的为应付经济危机的一时经济立法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而且还应看到,这些立法仅仅是带有干预经济的性质,其职能远非今天的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的职能。所以,这些所谓的经济政策立法与其说是经济法,倒不如说是披着经济法的合法外衣,实质上是政府一时的经济性的行政指令,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

法。那么,经济法的现代性或者说经济法到底有什么样的显著特点?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认识一下何谓“现代性”。“现代性”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讨论中心之一,其核心是合理化问题。大致说来有两种分析,一是把现代性作为断代史意义上的史学概念,描述的是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的历史沿革和基本特征,是和“古代的”“近代的”相并列,和“传统的”相对立的一种对欧洲近现代史的概括性的称谓;二是把现代性作为精神理想意义上的哲学范畴,探求的是支配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历史变迁背后的规范和理想。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也从上述两方面来论述,一是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起点上分析,二是从经济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分析。本文认为经济法的现代性表现在: 1.在历史和时间起点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制订了大量的经济政策,但由于这些经济政策立法先天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政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干预的滥用,最终政府干预走向失败,从美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宣告“政府失灵”。也正是在这时候,现代经济法作为解决“政府失灵”的有效手段应运而生了。 2.在内在精神追求上,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可以说,只有认识到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才能防止出现“政府失灵”,使政府干预经济在一个法治的轨道上协调,长久,有效地进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而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产生的经济法无疑应肩负起上述双重职能。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据笔者翻阅的资料,国内经济法学界首先提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这个词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守文教授,他在《论经济法的现代性》4一文中提出了此概念。笔者深感此概念的理论意义和精辟所在。(在笔者看来,它至少有三点理论意义:1,有利于划清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2,有利于从理论上更好地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有力地论证了“经济行政法”和“战时经济法”,“古代经济法”等不属于现代经济法的范畴。)本文将从作为一个真正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分析中来引出经济法的现代性,并试图运用经济法的现代性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国内若干教材上的理论进行反思。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审批稿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姓名:方晓丹 学号: 分校: 指导教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三年月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任务书 专业班级:学生姓名: 一、题目: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二、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主要任务 1、

摘要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应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 在此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首先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扞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所以经济法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原则;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

目录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1) 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1) 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1)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2) 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2)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2) 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3) 公平 (3) 正义 (3) 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 (4) 经济法功能的意义 (4) 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4) 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5)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5) 第四章总结 (5) 参考文献 (6)

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有其特定背景,亦即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特定环境并因而与相关因素存在着互动关系。对此可以从多个角度、不同视角来解析,从而测定经济法在多个维度上的坐标,勾画出经济法的相对位置。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最基本的时、空、事三个维度中选择前两个维度,①对经济法的特定背景,即在时间维度上的“时点”和空间维度上的“地点”略作描述。一、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 从时间维度上看,近代以来,法律的发展大略经历了近代法、现代法、后现代法三个阶段(同时也是三种类型)。②近代法主要是指与近代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相适应的民商法等私法和行政法、刑法等公法。③在今天看来,它们属于传统法或古典法。现代法主要是指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在本世纪特别是30 年代大危机和二战以后产生的经济法、社会法等。④在经济法等现代法产生的特定时空背景之下,有着具体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背景,存在着一些传统的近代法所不能解决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由于在解决问题的层面或调整的领域方面,近代法更为重视微观和个体,而现代法则更强调宏观和总体,因而现代法是更高层次的法。 无论是近代法还是现代法,都是处于程度不同的、不断的变易之中,并在规范社会关系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和适应。它们并不是相互排斥或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在现实需要的法律系统中并存共处,就像在现实社会中“传统的”和“现代的”可以同时存在一样。对于传统的近

代法同样也应采取“扬弃”的态度,这既包括近代法对于过去的“自我”的“扬弃”,也包括现代法对近代法的“扬弃”。实际上,同时并存的近代法和现代法,在规范各自领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在进行自身调整,并相互影响。处理两者的关系,要高屋建瓴,俯察众生,就必须“跳出三界”,转变因长期和普遍存在的“条块分割”而形成的一些阻碍共同发展的狭隘观念。尤其在两者的相互借鉴方面,更不应人为地设置障碍,这在需要加强“新—古典”综合研究的今天,更为重要。 近代法和现代法与理性主义哲学密切相关,而后现代法则与非理性主义联系更为密切。如信息法,一方面吸取了近代法和现代法的许多养分;另一方面,又在一些制度上对于相对“传统的”近代法和现代法提出了许多挑战,有些变革甚至是“摧毁性”的。特别是在网络法或电脑法等领域,“否定”更为明显。随着知识经济和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网上贸易等越来越显得重要,但由此带来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秘密信息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的保护,税收、外汇、商品交易的控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护等等,都是需要引起重视的。⑤这些在知识经济时代尤为突出。 近代法和现代法与工业经济和工业社会相联系,主要以物质、能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后现代法与知识(信息)经济和信息社会相联系,主要以信息为法律关系的客体。⑥近代法和现代法的调整领域都是与“纸面”或“书面”密切相关的领域,而后现代法的调整领域则是“无纸化”或“电子化”的领域。网络化或无纸化给原来以“纸面”为基础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理解 摘要: 经济法作为典型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其产生不仅在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整和管理,而且还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发展。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赋予经济法学以社会责任本位法的地位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即侠义上的社会利益,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结成发有机总体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是崇尚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发发展必然使个体意识得到蓬勃发展,上升到个体主义的层面。个体主义思想深刻地蕴含雨市民社会之中。在经济个体组成的市民社会中,其秩序的维系依赖于个体的理性,寄希望于人们对自身的自由与利益追求的自我节制,即通过所谓” 人人自私,则人人不能自私“威胁以控制个人的行为。因此,在市民社会中,根本性的法律是充满自治精神的民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并庇护市民社会免于政治国家的干预。 经济发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国家为发挥其经济职能而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调节和监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抑制私欲的恶意弥散,防止和排除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侵害的重要手段。 一、经济法体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权利对市场领域的私权利的良性干预 就干预宗旨而言,经济法主要在于限制、保障私权利,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民法主要在于确权,保护交易,从而提高效率,保障公平和安全。但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安全和效率方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保障公平方面,民法所代表的公平,是自由的私法精神打破封建秩序和自然经济,以追求彻底的平等和解放。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法律社会化思潮不断高涨,民法也从内部做出相应调整,法律社会化的趋势有所体现。 二、经济法是经济领域发法律社会化 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发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因而经济法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2013年1月(总第335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2013 (Cumulatively,NO.335) [摘要]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符合经济法在诸法中的独立性,并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文章首先从经济法责任的概述入手,着重介绍了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以及其独立的原因;其次,文章对经济法责任之所以独立的理论支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文章着重研究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具体形式。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理论支撑;独立性;具体形式 一、经济法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 经济法责任独立,即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重要有机组成,能够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并与后者并存。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从四方面来说:第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第二,经济法责任符合经济法体系要求;第三,经济法责任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责任;第四,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并存。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原因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属性、公私兼顾属性和调控规制属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特殊的社会关系无法用民法、行政法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时,经济法法律规范的介入就使其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1]正是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特有的独立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立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价值具有独立性。作为经济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对无形的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物化,是研究经济法制度的原理,协调价值规范之间冲突的依据。结合学界目前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笔者认为:在弥补“市场缺陷”与拯救“政府失灵”中孕育、诞生和发展、壮大的经济法在其与民法、行政法的长期博弈中逐步凝练出三大基本原则,即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利益本位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些独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贯穿并指导了整个经济法规体系,自然也辐射到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价值。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支撑 (一)经济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根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济交往形态日趋复杂,追求效益和利益的手段逐渐多样化,部分传统法律部门对此类问题有时候显得有些滞后。传统的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民事私法关系,当私人权利受到侵害,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采用补救措施是使受损害方的权益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以消费商品的买卖为例,传统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等价值目标为交易原则,关注的是合同双方的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主要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等法律补偿性责任方式为主,因此,若卖方销售了假冒伪劣商品,通常承担换货或退货返款的法律责任。而这些主张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缺少对商家的恶意行为的惩罚作用。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与民商法维护私人的个别交易秩序的原则有关。 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显然仅仅用维护个别交易秩序来应对恶意欺客的行为是不足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于商家来说降低了经营成本,与其他正规商家相比取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甚至可连锁的效仿效应,破坏整个行业市场发展环境。这就意味着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破坏整个市场秩序,使社会成本无形中增加,可谓迁一发动全身。若社会整体利益遭到了破坏,那么维持个别交易秩序的立法对此很难应对,仅仅依靠个别交易主体利益维护来制裁商家显然不足以满足“社会成本”[2]付出的损失。而行政责任则是调整行政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很明显调整范围的范畴过于狭窄,无法约束商业主体。刑事责任虽然关注整体社会秩序,但必须达到必要的刑事承受限度,否则不能适用。 由上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责任呼之欲出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对整体社会利益调整缺位情况下产生的。从经济法的立法动机来看,经济法的固有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要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以更为广泛的市场主体为调整对象,致力于经济秩序的和谐发展。以此为出发点,恢复整体秩序、弥补秩序受破坏产生的成本损失是其重要的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独有的特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责任具有其独特的特征,根本区别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能替代,是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类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由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制度功能所在,所以社会公共利益被考量在了经济法责任的诸多制度安排之中,经济法责任中的责任承担的方式、要件、责任内容等都把“社会成本”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故其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两重属性;同时还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追究违法者法律后果,达到威慑的作用,降低社会成本损失。可以说经济法责任是站在全社会的利益高度,来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不被破坏。于此,经济法责任具有其他法律责任不具备的社会性视角。 2.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经济法责任的复合性主要表现在责任形式和责任功能两方面。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指在经济法责任形式上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并重,如对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既有没收所得、损害赔偿等财产责任,又有资格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刘微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66

浅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浅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摘要: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第二,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 一、引言与解题 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他还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法论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此后,纷繁众多的各类经济法教材对

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经济法的价值 功能和基本原则

第一编总论 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理念 一、经济法的价值 (一)经济法价值的概念 ●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在客观上所具有的能供人们利用的某种性能 和功效。 ●(二)经济法价值的内容 ●经济法价值的内容包括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但 其内涵具有特殊性。 ●秩序:指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 秩序。 ●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尤其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公平: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二、经济法的功能 (一)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法律具有这种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功能,通过法律的实施能实现法律内在价值,实现预定的秩序、自由、安全、效率和公平等相结合的价值目标,即理念目 标。 (二)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在民商法等法律所作的权利分配的基础上,对原有权利安排作出适当调整和再分配,这就弥补了市场机制的不足和民商法的局限,使经济法具有的 特殊价值—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符合正义要求的秩序、自由等价 值目标和理念目标得以实现 三、经济法的理念 (一)经济法理念的概念 ●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于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人们预想的经济和社 会理想目标的信念。 经济法理念的理想目标模式,是国家调节的预定目的,即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 运行,实现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其实现途径便是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 施,规范国家调节活动。 (二)法律理念同法律价值的关系 ●区别: ●价值是客观的,需要实际利用才能释放; ●理念是主观的,须借助事物的价值和功能,才能变成客观存在 ●联系: ●法律理念中的理想目标模式的实现,需要凭借法律固有价值的释放和实现; 理念也可以反作用于事物的价值。 (三)经济法价值、功能与理念的关系 ●人们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法的固有价值(体系和特点),在经济法的固有 价值体系基础上形成人们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人们头脑中的价值目标模 式)以及经济法理念(理想目标模式);

论经济法产生的时间

论经济法产生的时间 确定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和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普遍都认为是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自由竞争与垄断限制之间的博弈中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 但在经济法产生的标志方面,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究竟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部门及经济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三者是同时产生,同时存在还是经济法律规范早于经济法律部门出现? 一、关于经济法产生时间的不同观点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了《关于限制最高价格的通知》和《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的法令》,通过立法形式确认了国家对私人经济干预的权力,使市场经济除了接受自由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外,还得接受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的调节、管制和监督,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我国也在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代第二次会议上,提出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需要各种经济法的要求。 尽管经济法早已经作用于现实生活,并已经开始参与指导民众的经济生活,但在经历了许久的争执之后,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应该如何认定学界却始终还没有定论。 目前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主要有4种观点: (1)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有的学者还具体指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走上了垄断的时代,到了20世纪初,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形成的。 (2)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4)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产生于古代社会。 认定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应从两方面进行,一是经济法产生基础是否充分;二是从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着手确定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对于以上四种观点,笔者偏向于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的结合,认为经济法起源于古代,长期以来都存在于经济生活之中,但是其产生却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以经济法律文件的颁布、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为标志的。 二、从起源与产生的角度分析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起源与经济法产生的辨析 对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何为产生。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部分出现论,即有学者认为只要构成整体的组成部分出现了,便意味着整体的产生;二是整体出现论,认为在组成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认定上,只有组成部分全部出现才意味着整体的产生。因而,在经济法产生时间的认定上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文件和经济法律部门是同时产生的,二是经济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后才产生了经济法律部门。两种观点均有各自的逻辑前提支撑,但细细分析,笔者认为二者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三者是同时产生还是先后产生,而是因为混淆了起源与产生的概念。 起源与产生在词义辨析上属于近义词,都表示新兴事物的出现。但在认定事物发展方面,二者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从字面含义来分析,起源,《说文解字》讲起,能立者,从走。说明起是事物和现象发展过程中起点;《辞海》则言,源,水泉之本也。源,即水流之本。即起源是喻指事物和现象的过程和根由。而词典中讲由已有的事物中出现新的事物为产生。何为已有的事物?产生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结果,这就说明了起源的本质所在。其次,运用量变和质变的方法论来分析,只有起源的不断累积,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催化质变,在已有的基础上最终产生新的事物。 对应到经济法的领域。由于经济法起源关注的是经济法律规范是如何产生与发展的,而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文献综述与评说(一)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文献综述与评说(一) 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已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予统筹兼顾的“社会本位”理念。摩莱里和德萨米对经济法实是冥会暗通,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经济法的本质。1865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P.J.Proudhon)在其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在此蒲鲁东精辟地论证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是和解社会矛盾的产物,是改组社会组织的基准,是为克服公法(政治法)和私法(民法)的缺陷应运而生的。可见,一百多年前蒲鲁东就对经济法的性质作出了精准的定位,这种极富前瞻性的预见确实难能可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边沁(JeremyBentham)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

试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试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摘要】无论在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还是在整个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中,对经济法的特征的探讨与定位都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焦点。它关乎经济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它在整个法律框架中的存在必要性问题。本文在汲取了我国经济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适当应用经济学理论后,认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经济性,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以强调经济性在经济法特征中的特殊地位。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性HHI指数技术规范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经济法研究以来,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特征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审视当前经济法学界,大部分的经济法学者仅仅运用传统的法学分析方法,通过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的比较,试图揭示经济法的特征。然而,毕竟经济法是一门与传统法律部门差异极大的法律部门,这样的研究方法有它固有的局限性,唯有将经济法置于整个市场经济,并将其与经济学的经典理论紧密结合,才能更加深刻地揭示经济法的特征。 分析经济法规群的共同特点,笔者认为经济性是而且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法的经济性进行论述,这也是笔者的一点思考。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 从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整体利益,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等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经济调控。以《商业银行法》为例,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主要经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由于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国家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法》第13条以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业做出了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后仍要受到持续调控,由于商业银行主要是经营负债业务,负债率就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新《巴塞尔协议》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高于8%。我国也根据这一协议做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些规定无不显示出经济法对现代经济关系的积极调控,也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经济关系的重要性,才引发了国家通过经济法进行有效的调控。 此外,国家为实现一定的产业布局调整以及社会公平目标,也经常通过产业政策、再分配政策、财政政策等对经济发生作用。这在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中表现为《产业政策法》《结构不景气法》等法规。无论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哪一方面,源于经济法的产生正是客观经济关系出现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都无力调控,它们天生就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并且经济性理应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二、经济法调整工具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发展与干预主义的出现密切相关。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但干预主义并没有提出可供操作的干预经济的调控工具。随着西方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逐渐提出了操作性极强的调控工具。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姓名:方晓丹 学号: 分校: 指导教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三年月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任务书 专业班级:学生姓名: 一、题目: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二、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主要任务 1、

摘要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应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 在此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首先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捍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所以经济法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原则;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

目录 第一章前言 (1)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1) 2.1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1) 2.2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1) 2.3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2) 2.4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2) 2.5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2) 2.6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3) 2.6.1 公平 (3) 2.6.2 正义 (3) 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 (4) 3.1 经济法功能的意义 (4) 3.2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4) 3.3 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5) 3.4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5) 第四章总结 (5) 参考文献 (6)

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一)

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一) 【内容提要】工业文明所培育的传统发展观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观,强调市场的诱致性、资源供给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无限性。这势必导致经济发展的非持续、非公平和非快速状态。契合于后工业文明的经济法着眼于国家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衍生出新型的法理念——发展理念。从生态、人力、产业层面演绎的持续发展理念,从地区、竞争、分配角度演绎的公平发展理念,从制度补给、制度能动属性演绎的快速发展理念,诠释了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理念提升是法律部门成熟的标志之一。文明与法治的演进,不断地在为承担不同使命的法部门注入新的精神与灵感。产生于文明潜深与交替时期的经济法部门,虽然其地位与体系仍处于渐趋成熟状态,但其独特的精神与理念已现异彩。本文拟从经济法独特的法理念——发展理念路径出发,探索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一工业经济、工业文明与传统发展观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表明:生产力决定一定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发展模式则会孕育出自身特有的文明观、发展观。工业革命完成后,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以其前所未有的爆发力催生出飞速发展的生产力,“工业化”成为一国的现代化模式,这种模式简而言之即指“人力+资本+资源”,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后两者,这种以资本、资源为支撑的经济形态,我们称之为“工业经济”,在工业经济模式下孕育出的工业文明观,其基本价值就是追求工业化和刺激增长。因循人类经济发展史,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工业经济阶段,物质财富增长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唯一标识,也被视为衡量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价值判断标准。 以上就是工业文明观下的基本发展观:单纯的经济增长观。这种发展观的理论前提是自然资源的供给能力具有无限性、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具有无限性。换言之,即自然界可以充当人类任意索取资源、排弃废物的“理想”场所。这种理论预设物化为人类的行为,表现在人类为了追求更快的经济增长,追求更多的物质财富,凭借自己创造的技术与智慧而与生物圈进行对垒,无限制地掠夺生态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这种人与资源之间的对立与非协调状态,注定了建立于其上的经济发展是非持续的,这种发展观是一种不可持续发展观。 其次,工业文明在人文精神方面,首次废除了人的身份关系的不平等,确立了人生而平等的人格价值理念,赋予人政治、人身、财产等多重权利,并建立了以“私权至上”为原则的私法体系,形成了契约神圣、意思自治、权利不得侵犯等原则。这一切都为商品经济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个人创造力及进行平等竞争提供了必要的人文基础。然而,竞争的过度发展与垄断必然引起贫富悬殊、两级分化,如果仍仅限于保护形式上公平、平等的传统文明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无法保障,甚至从某种意义上会由对人性的尊重异化为对人性的威胁。从这个角度讲,传统工业文明发展观在公平发展方面存在欠缺。 此外,我们还应认识到传统发展观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的局限性。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国转化,赶超发达国家的艰巨任务,可以说,存在巨大的快速发展压力。然而,传统民商法作为市场内在运作的忠实法律载体,其功能保障了微观民商事关系的协调和当事人之间平等意志的表达,但并未能对经济快速发展注入活力。而单纯依赖市场机制的自行运作,仅能实现经济发展的常态,并会存在与市场共生的周期性衰退与危机,在市场发育不完全、行政障碍残留较多的情况下,还会造成经济发展的滞后现象。一种经济形态总会孕育出与自身共生的文明模式、发展理念,并具体体现为一种制度设置。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人类认识自己、自然界的能力,也就限定了人类思维空间的广度与深度。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形态的衍变,势必会拓宽人类的生存空间,提升人类的文明境界,催生更新型的发展理念。传统文明模式下的发展观已不再适应知识经济形态的需要,一种新型的、内生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理念正呼之欲出。民商法体系与传统发展观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新的发展理念的制度载体。经济法作为产生于19世纪末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一一文献综述与评说 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己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

浅议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浅议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法学专业学生红 指导老师雪英 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畴。对其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对经济法的自身发展以及经济法制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体制有利于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实现;更能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充分发挥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作用;促进经济法主体守法和执法。经济法责任能够在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与其他部门法责任相区别,并显现其相对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和法律救济也将随着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提炼并类型化。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具体责任形态;司法救济 On the Independence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OHongsu Tutor YIN Xueying Abstract: The independence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is to important category of in fundamental theories of economic law and studying it deeply and systematically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and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legal system. The independent system of economic legal liability is beneficial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tergration among liabilities, rights, benefits and efficiency; it can also reflect the “social basis” of economic law; it can bring the functions of economic law as an independent department law into full play; it can promote the main body to obey law and enforce law.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can be distinguished from responsibilities from other branch laws and shows its relative independence characters.The concrete modalities of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will be gradually abstracted and typ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theory and system. Key Words:Economiclaw responsibility; Independence; Concrete modality of responsibility; Judicial redress 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部门。[1]它是公法和私法交融衍生的第三法域,是市民国家和行政国家的辩证逻辑。[2]经济法的本质从法的根本属性看,是衡权法;从法的价值趋向看,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的宗旨,要而言之,就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整。[4]上述观点所反映出的经济法所具有的突出的现代性、高级性、社会性、经济性和规制性等特点,足以确定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而法律责任,

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论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摘要: 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体现国家意志,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立健全的经济法律制度,其目的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经济的总体良性运行。增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对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大有裨益。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在调整关系中通过发挥其自身特有的功能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市场机制在经济体制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不变的。我国经济体制从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混合经济体制转变,仍遵循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益价值 一、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其实质是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背后隐藏的是市场失灵和国家或政府失灵导致经济运行低效益的理论。因此,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增量利益就是指劳动产品超出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而剩余对人们来说就是一种增量利益。”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就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1、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概念 社会整体经济是相互联系的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和,它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结构复杂、具有广泛内部外部联系的同

一综合体,在这个综合体内,各部门、各地区、各环节共同组成经济活动的动态体系。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指从整个社会经济的全局出发,从长远发展趋势出发,从社会整体经济各个部门、各个方面相互联系的角度出发,用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有效产出。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这一法律形式调节社会整体经济运行,力图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用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来界定经济法的效益价值比增量利益更能体现经济法效益价值的宏观性特点。 2、经济法的效益价值的表现形式 (1)经济法保障和促进劳动生产率 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具有平衡协调的功能,它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经济法不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原则,虽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与管理也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方式和手段;但重要的是采取引导和促进方式;将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组织协调起来,以法律规范的方式予以规范和调控,从而促进和保障社会劳动生产效率。 (2)经济法保障和促进经营效率 经济法的效率原则要求有一套相应的权责利相统一的经济责任制相配套,否则,经济法的效率无从得以保障,以致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的市场经济之经济法和经济法治就会落空,成为空洞之物。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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