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附件4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关于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现说明如下:

一、标准起草过程

2006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启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订工作。2009年,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意见,结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和数据分析,编制单位于2015年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2015年1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69号)第一次征求意见;8月,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1320号)再次征求意见;10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审议会,原则通过审

议;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审议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送审稿)》,要求第三次征求意见。2016年3月1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环办科技函〔2016〕455号)第三次征求意见。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土十条》。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根据《土十条》的要求,进一步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反复研究讨论,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意见,形成《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农用地土壤标准概况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针对农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有的是人体健康,有的是生态环境(如土壤生物),有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作物生长(防止减产)。在制定方法上,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的,主要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和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制定(如加拿大);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保护目标的,主要基于有关土壤/作物数据,利用统计方法制定(如德国)。

三、标准的定位和保护目标

根据《土十条》要求,我国现阶段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农用地分类

管理,按照农用地土壤污染程度,结合农产品协同监测情况,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

落实上述要求,《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的需要,确定了两级标准:

一是风险筛选值。其基本内涵是土壤中污染物低于该值时,农产品超标等风险很低,可以忽略,该农用地原则上可以划为优先保护类。

二是风险管制值。其基本内涵是土壤中污染物高于该值时,农产品超标风险很高,且难以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超标风险,该农用地原则上可以划为严格管控类。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农产品存在超标风险,具体需要通过结合农产品质量协同调查确定,一般可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达到安全利用。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部分为术语和定义;第四部分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规定了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常规项目,以及六六六、滴滴涕、苯并[a]芘等选测项目的风险筛选值;第五部分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规定了镉、汞、砷、铅、铬5项污染物风险管制值;第六部分规定了标准使用;第七部分

为监测要求,规定了监测点位和样品采集、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第八部分为实施与监督,规定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五、主要技术问题说明

(一)适用范围

根据《土十条》提出的我国现阶段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目标和任务,本标准适用范围以耕地为主,园地、牧草地参照执行,不包括林地。

(二)土壤污染物指标确定

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土壤污染物指标10项,包括8种重金属(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和2种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本标准规定风险筛选值的污染物项目包括8种重金属(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和3种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苯并[a]芘)共11项指标;规定风险管制值的污染物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5项指标。土壤污染物指标确定的主要理由是:

一是保留8种重金属指标作为常规项目。包括重在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5种重金属污染物(镉、汞、砷、铅、铬),以及影响农作物生长的3种重金属污染物(铜、锌和镍)。

二是保留六六六、滴滴涕两项指标作为选测项目。我国自1983年禁止六六六和滴滴涕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以来,上述

两种污染物在农用地土壤中残留量已显著降低,基本不会成为影响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鉴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六六六和滴滴涕在部分地区土壤中仍有一定的检出率,保留上述两种污染物作为选测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监控其含量变化及风险。

三是增加苯并[a]芘指标作为选测项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了农产品苯并[a]芘含量限值。我国土壤中苯并[a]芘有一定检出率。虽然目前尚无研究表明土壤中苯并[a]芘是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中苯并[a]芘的重要来源,但监控土壤中苯并[a]芘含量变化及风险仍有一定的必要性。

(三)土壤标准制定方法体系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制定方法体系见表1。在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制定方法基础上,以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保护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土壤生态的良性循环,分别推导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土壤微生物的土壤污染物阈值(或临界含量),作为土壤筛选值的确定依据。同时,结合土壤环境管理目标、技术经济可行性等情况,综合确定土壤风险管制值。

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制定方法体系

体系土壤-植物体系

(作物效应)

土壤-微生物体系

(微生物效应)

保护目标保护农产品

质量安全

保护农作物正

常生长

保护土壤生态良性循环

指标敏感农产品

出现超标时

的土壤临界

含量

农作物产量变

化率

一种以上的生

化指标出现的

变化率

微生物数量出

现的变化率

阈值确定依据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农作物减产小

于10%

生化指标出现

明显变化小于

25%

微生物数量出

现明显变化小

于50%

1.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壤阈值确定方法

(1)基于土壤与作物的回归模型推导土壤阈值

采用盆栽或者田间小区试验,在土壤中添加不同剂量的重金属,根据土壤重金属浓度与作物吸收的剂量-效应关系进行线性回归,建立预测模型,依据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推导重金属的土壤阈值。水稻、小麦、根茎类蔬菜等农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值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表2)。

表2农产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值(mg/kg)

项目农产品种类标准限量值

水稻0.2小麦、玉米、蔬菜(根茎类)0.1

汞水稻、小麦、玉米0.02

水稻0.2(以无机砷计)小麦、玉米0.5

铅水稻、小麦、玉米、蔬菜(根茎类)0.2

铬水稻、小麦、玉米 1.0

(2)基于外源添加试验的物种敏感性分布法(SSD)推

导土壤阈值

采用盆栽试验或田间小区试验方法,将外源富集系数(The added bioaccumulation factors,BCF add)与土壤理化性质如pH、有机碳(organic carbon,OC)等因素进行线性回归建立预测模型,量化土壤性质与外源富集系数的关系。

外源富集系数(BCF add)是指外源添加污染物条件下生物体内污染物的变化与其生存环境中该污染物浓度变化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1)

式中:C

植物、C

对照植物

分别是处理和对照下作物可食部位

中污染物含量(mg/kg),C

土壤、C

对照土壤

分别是处理和对照下

土壤中污染物含量(mg/kg)。生物富集系数的归一化经验方程如下:

(2)

式中:pH为土壤pH值,OC为土壤有机质含量(g/kg);a和b为无量纲参数,表示土壤性质对外源富集系数的影响程度;k为方程的截距,表征物种内在敏感性的差异。

由于不同农作物品种间的富集系数差异,采用物种敏感性分布法(species sensitivity distribution,SSD)推导不同农作物品种累积概率下土壤中污染物危害阈值(hazardous concentration,HCp)。通常以HC5作为保护95%的物种安全

的外源添加法土壤阈值,以HC95作为95%的物种受到危害的外源添加法土壤阈值。最后以HC5或HC95加上土壤背景值作为土壤阈值。

(3)基于大田调查数据的物种敏感性分布法(SSD)推导土壤阈值

通过野外大田调查数据获得土壤-作物污染物富集效应敏感性分布,可按照保护不同比例水稻品种,推导土壤阈值。水稻对土壤污染物的富集效应采用富集因子(BCF,%)描

,mg/kg)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述,即稻米污染物含量(C

稻米

,mg/kg)的比值,如公式(3)。

(C

土壤

(3)

大田调查采集的作物对土壤中污染物富集效应敏感分布应遵循“S”型曲线分布,利用逻辑斯蒂克分布模型(logistic)对作物富集因子和累积概率进行拟合,方程式(4)如下:

(4)

x为1/BCF,y为对应x值作物样品的累积概率(%),a,b,x0为常数。

通过公式(4)反推不同比例水稻存在超标风险的1/BCF 值,如公式(5)。以镉为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的稻米中镉标准限值0.2mg/kg,按公式(6)推导获得土壤中镉阈值(C

):

土壤

(5)

(6)

(4)基于大田调查数据回归模型推导土壤阈值

采用野外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点对点采样)调查数据,对土壤和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以及土壤理化性质(如pH)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建立预测模型,依据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推导土壤重金属阈值。回归方程如公式(7):

(7)

为农产品中污染物含量(mg/kg);C 式(7)中:C

农产品

为土壤中污染物含量(mg/kg);pH为土壤pH值(无量纲);土壤

a,b,c为方程中参数。

2.保护农作物生长的土壤阈值确定方法

采用盆栽或者田间小区试验的方法,在土壤中添加不同剂量的重金属,依据土壤重金属浓度与作物产量的剂量-效应关系建立预测模型,推导农作物减产10%时的重金属土壤阈值。

3.保护土壤微生物的土壤阈值确定方法

采用盆栽或者田间小区试验的方法,在土壤中添加不同剂量的重金属,依据土壤重金属浓度与土壤微生物(细菌、真菌、放线菌和固氮菌)数量或者生化指标(酶活等)抑制

率的剂量-效应关系建立预测模型,推导土壤微生物(细菌、真菌、放线菌和固氮菌)数量减少50%或者生化指标(酶活等)抑制率达到25%时的土壤阈值。

(四)筛选值和管制值确定原则

1.风险筛选值确定原则

本标准的筛选值确定原则:一是从保护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环境的系列土壤污染物阈值中,原则上选择最小值作为确定筛选值的依据;二是在保护农产品质量的土壤阈值中,优先考虑基于大田调查数据推导的土壤阈值;三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标准定值,若有新的土壤阈值研究数据,则进行修订完善,若没有新的土壤阈值研究数据或数据不足以支撑标准的修订,暂时不作调整。

2.风险管制值确定原则

本标准中的风险管制值主要针对水稻而制定的,确定的主要原则:一是95%的水稻品种存在超标风险;二是基于目前技术水平、经济承受能力难以确保稻米质量安全。

(五)土壤背景值采用的原则

采用盆栽试验、田间小区试验方法,是基于外源添加重金属进行的试验结果,在推导土壤阈值时,需要考虑土壤背景值因素。一般可采用全国土壤环境背景数据的50%顺序统计值(中位数)或95%顺序统计值作为背景值取值(见表3)。根据我国土壤环境背景的区域分布特点,对于重金属来说,

一般南方地区背景值高于北方地区,所以对于水田(以水稻为主,主要分布在南方地区),背景值宜采取95%顺序统计值,对于旱地(以小麦为主,主要分布在北方地区),背景值宜采取50%顺序统计值(中位值)。

表3全国土壤背景含量统计(A层土壤)(mg/kg)

数据来源:《中国土壤元素背景值》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

(六)本次标准制订的数据支撑

本次标准制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数据支撑,包括“七五”期间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成果;国内科研机构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及最近几年关于土壤污染物临界含量或阈值的研究成果;上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国内已开展的野外大田调查成果,即大田实际条件下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的数据等。

(七)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确定依据

1.土壤镉风险筛选值的确定

基于不同保护目标的土壤镉阈值见表4。由于大田调查的数据比添加镉的盆栽试验数据更接近实际情况,因而在最终确定土壤镉筛选值时,水田优先参考大田调查数据的推导结果,小麦因缺少新的数据,采用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值作为筛选值。

表4土壤镉污染风险筛选值的确定(mg/kg)

2.土壤汞风险筛选值的确定

基于不同保护目标的土壤汞阈值汇总于表5。水田按照水稻SSD推导的HC5值作为土壤汞筛选值,旱地参照根茎类蔬菜SSD推导的HC5值作为土壤汞筛选值。

表5土壤汞污染风险筛选值的确定(mg/kg)

3.土壤砷风险筛选值的确定

基于不同保护目标的土壤砷阈值汇总于表6。鉴于目前数据局限性,暂时以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作为水田和旱地的土壤砷标准值为基础,适当调整后作为土壤砷筛选值。

表6土壤砷污染风险筛选值的确定(mg/kg)

4.土壤铅风险筛选值的确定

基于不同保护目标的铅的土壤阈值见表7。水田按照水稻SSD推导的HC5值作为土壤铅的筛选值,旱地参照根茎类蔬菜SSD推导的HC5值作为土壤铅的筛选值。

表7土壤铅污染风险筛选值的确定(mg/kg)

5.土壤铬风险筛选值的确定

基于不同保护目标的铬土壤阈值见表8。鉴于目前数据不足以支撑标准的修订,暂时保持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值作为水田和旱地的土壤铬筛选值。

表8土壤铬污染风险筛选值的确定(mg/kg)

6.土壤铜风险筛选值的确定

基于不同保护目标的铬土壤阈值见表9。鉴于土壤铜有新的保护生态阈值研究数据,对pH 小于

6.5的铜的筛选值作了调整,pH 大于6.5以上的保持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定值作为筛选值。由于果园没有新的研究数据,保持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不变。

表9土壤铜污染风险筛选值的确定(mg/kg )

7.土壤镍风险筛选值的确定

本次标准制定时,结合土壤镍生态阈值的最新研究成果,

确定土壤镍的风险筛选值见表10。

表10土壤镍污染风险筛选值的确定(mg/kg)

8.土壤锌风险筛选值的确定

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时,主要参考国外土壤标准确定了pH<6.5为200mg/kg,6.57.5为300mg/kg。鉴于目前国内对锌的污染研究资料仍然缺少,本次标准没有可利用的新数据,所以保留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值作为土壤锌风险筛选值,见表11。

表11土壤锌污染风险筛选值的确定(mg/kg)

9.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风险筛选值的确定

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六六六和滴滴涕限值为0.5mg/kg,主要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污染状况和残留水平确定的。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P763-2014)中规定粮食作物六六六和滴滴涕标准为0.05mg/kg,比上世纪八十年代粮食作物六六六(0.3mg/kg)和滴滴涕(0.2mg/kg)加严了4-6倍。因此,适度加严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限值是必要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规定为0.1mg/kg,本次标准继续沿用0.1mg/kg作为土壤六六六和滴

滴涕风险筛选值。

10.土壤苯并[a]芘风险筛选值的确定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没有苯并[a]芘项目,国内对农用地土壤苯并[a]芘危害阈值研究较少,有少量文献报道,农产品中苯并[a]芘主要由大气污染导致的,农作物直接从土壤中吸收利用苯并[a]芘可能性很小。多数国家重点关注土壤中苯并[a]芘对人体健康的风险。

全国土壤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土壤中苯并[a]芘的含量最小值为0.005μg/kg,最大值为750μg/kg,顺序统计量75%的值是4.14μg/kg、95%的值是9.33μg/kg。

为监控苯并[a]芘的污染风险,增加农用地土壤苯并[a]芘的标准值。参照正在起草的建设用地有关土壤标准中,第一类用地(敏感类用地)关于苯并[a]芘的筛选值,取0.52mg/kg 作为农用地苯并[a]芘土壤风险筛选值。

(八)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确定依据

1.土壤镉风险管制值的确定

基于水稻盆栽试验的SSD法推导的土壤镉HC95值、HC5值的5倍值和基于大田调查水稻富集系数SSD法推导的土壤镉HC95值进行比较,参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镉重度污染的划分依据,最终确定土壤镉管制值见表12。

表12土壤镉污染风险管制值的确定(mg/kg)

2.土壤汞风险管制值的确定

基于水稻盆栽试验的SSD法推导的土壤汞HC95值、HC5值的5倍值,同时参考上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汞重度污染的划分依据,最后确定土壤汞风险管制值见表13。

表13土壤汞污染风险管制值确定(mg/kg)

3.土壤砷风险管制值的确定

基于水稻盆栽试验的SSD法推导的土壤砷HC95值、HC5值的5倍值,同时参考上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砷重度污染的划分依据,最后确定土壤砷风险管制值见表14。

表14土壤砷污染风险管制值确定(mg/kg)

4.土壤铅风险管制值的确定

基于水稻盆栽试验的SSD法推导的土壤铅HC95值、HC5

值的5倍值,同时参考上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铅重度污染的划分依据,最后确定土壤铅风险管制值见表15。

表15土壤铅污染风险管制值确定(mg/kg)

5.土壤铬风险管制值的确定

基于水稻盆栽试验的SSD法推导的土壤铬HC95值、HC5值的5倍值,同时参考上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铬重度污染的划分依据,最后确定土壤铬风险管制值见表16。

表16土壤铬污染风险管制值确定(mg/kg)

(九)关于土壤重金属分析测试方法

本次标准筛选值和管制值定值均为土壤中重金属总量。

我国关于土壤中重金属总量分析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样品消解有四酸法(硝酸-盐酸-氢氟酸-高氯酸)和王水法(硝酸-盐酸)。四酸法能够提取土壤中所有重金属;王水能够提取除晶格外的所有重金属。因晶格内的重金属在可预见的环境过程中不会释放到环境中去。二者比较,四酸法相对偏保

守;王水法相对能更好地体现土壤风险的实际情况。

国际上,在有关土壤风险评估中,多数国家和地区对重金属采用王水法消解,尚未发现有采用四酸法的情况。

从全国土壤重金属测试能力来看,四酸法沿用多年,质控体系基本建立;王水法的测试能力正在形成。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本标准推荐四酸法和王水法可并用。

(十)其他说明

一是关于pH及分档。污染物的活性与土壤特性,特别是pH相关。本标准细化了有关pH分档。测定的是风干土的pH,是相对固定的值。

二是标准制定对其他污染因素的考虑。农产品的超标与大气、土壤、灌溉水污染等有关。本标准中有关基于大田调查数据推导的污染物标准值已经涵盖了其他污染影响因素;其他未通过大田调查数据推导的标准值,鉴于研究基础薄弱,目前暂未考虑。在后续工作中,将根据最新研究成果不断完善。

六、标准审议及征求意见处理情况

(一)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

2015年1月13日,第一次书面征求意见。包括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及其环境监测中心(站),各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相关直属单位,其他相关科研院所等245家单位,并在环境保护部政府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

附件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Ο一七年一月

目录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 点位超标区 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土壤重点污染源 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 指土壤重点污染源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区域,包括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产业集聚影响区 指因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集聚对土壤环境造成叠加污染影响的区域。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指根据企业服务年限、生产规模等筛选确定的单个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累计污染影响的区域。 基础网格 指按照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6度分带制作的公里网,大地坐标系采用CGCS2000参数。基础网格用于控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在空间分布上的均匀性。 3 点位布设原则 合理性原则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合理划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调查区域,突出重点,确定有限目标。

【环保方案】雄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

【环保方案】雄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 雄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摸清雄县土壤环境质量底数,切实保障新区及雄县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已有相关调查基础上,充分结合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掌握雄县土壤污染状况,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企业用地环境风险管控,高标准、高起点推进雄县及新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土壤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按照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整体工作安排,实行优先布点、优先采样、优先测试。要与新区及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充分融合,突出雄县原有土壤超标区域与污灌区域、突出雄县污染企业及其周边敏感区域,在国家土壤详查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加密布设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全面摸清雄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三、工作目标 在已有数据的基础上,2017年底前查明雄县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2018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四、主要任务 (一)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其他用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污染程度,综合评价土壤污染环境风险。调查成果有效支撑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国土局、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全面排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基础信息收集和初步采样调查,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调查成果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严控新增土壤污染,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农业局、国土局、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点位布设方案 配合河北省地质调查院,依据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差异性原则,根据农用地分布、地形地貌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特征,基于高分遥感影像分别对点位超标区域、产业集聚影响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以及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进行差异化点位布设。(牵头单位: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各乡镇政府)

65环境:土壤治理中的风险管控

65环境:土壤治理中的风险管控 随着世界工业化的进程,土壤污染已成为各国重大环境问题,一方面从技术层面进行土壤修复另一方面将土壤污染和治理提升至法律的高度。65环境认为,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土壤治理来看,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起步稍晚,因此有必要向发达国际学习土壤环境管理经验——比如,土壤环境管理的风险管控理念: 对于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风险管理的理念贯穿土壤环境管理,并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方法,针对不同污染地块的不同规划用地方式和功能,制定基于风险管理的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用于初步筛查关注污染物,启动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 美国根据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用地方式颁布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颁布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的《土壤生态筛选导则》。对于污染地块的修复目标值,美国也是针对不同的用地方式,采用风险评估的模式,计算每一个地块的修复目标值,从而经济有效地控制污染地块的开发风险; 英国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考虑住宅、租赁农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用地方式,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原则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 加拿大考虑了农业、住宅、商业和工业等用地方式下人群暴露情景,分别制订了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以保护人体健康土壤质量指导值和保护生态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两者中的最低值作为最终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 ………… 以上土壤环境管理中的风险管控理念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此次“土十条”的颁布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治理土壤污染是个“大治理”过程,强调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方式,而不是简单依靠巨大的资金投入,对污染的土壤要加强监测监控,不让污染继续发展。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 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 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 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第九条(监督检查与保密义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场地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4—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附件

附件1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Ο一七年一月

目录 1 适用围 (6) 2 术语定义 (6) 3 点位布设原则 (7) 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8) 5 农用地详查围确定 (9) 5.1 点位超标区确定 (9) 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 (9) 6 点位布设准备 (11) 6.1辅助设备与底图准备 (11) 6.2资料收集 (12) 6.3 布点编码 (12) 7 点位布设 (13) 7.1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 (14) 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15) 7.3农产品点位布设 (15) 8 点位核实调整 (16) 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 (16) 8.2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 (16)

8.3点位编码信息准确性核实 (16) 9 布点方案确定 (17) 附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围 (18) 附2 分析测试项目 (29)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1 适用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 2.1 点位超标区 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2.2 土壤重点污染源 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最新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直辖市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 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 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部门分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组织评审的经费 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 (一)评审依据 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

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设计(更新版)

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设计(更新版) 1.污染风险管控总体目标 场地目标污染物:苯、TPH、MTBE 污染情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土壤深度深度:0-5m 地下水深度:2-8m 依据前期污染调查所获取的污染空间分布和水文地质条件,并结合场地未来用地规划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显示,场地部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中苯、萘健康风险超过了可接受水平。 地下水中苯的空间分布特征显示存在生物降解的可能,但缺乏直接监测数据。但是,地下水中污染羽继续扩散的环境风险依然存在。 基于以上风险因素,本项目污染风险管控总体目标包括三方面: (1) 针对高风险污染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源目标实施主动修复,将关注目标污染物浓度消减至可接受风险水平下允许浓度限值以下,最终确保未来公园中活动人群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2) 通过实施一定的阻隔等措施,切断土壤和地下中目标污染挥发并垂直向上迁移进入地表大气的途径(即工程控制),或者通过实施相应的措施限制人群进入局部的污染区域(即制度控制); (3) 通过实施一定的措施,确保地下水中污染羽不进一步扩大、造成周边原本未受污染的地下水受到污染。 2. 源消减和风险管控策略根据地块前期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未来地块利用规划、风险管控目标

等因素考虑,结合地块污染概念模型,从污染源控制、暴露途径阻断、受体防护等关键环节,按照“分级分区和分阶段”的总体思路制定风险管控策略,具体内容包括: (1)高风险污染区域的风险管控策略 前期调查结果显示,污染地块A1和污染地块A2为高风险污染区域,该区域范围内土壤和地下水中苯污染严重,部分区域地下水中存在NAPL 相污染。从保护人体健康和风险管控角度,针对高风险污染区域,本项目将按照时间顺序依次实施“源”消减、“工程阻隔”、“长期监测”和“风险管控”措施: “源”消减减措施:通过“多相抽提(气相抽提)+化学氧化”联合修复方式,一方面清除地下水中NAPL 相污染,另一方面降低土壤和地下水中苯污染浓度,使之达到可以开展风险管控的水平。 “工程阻隔”措施:高风险污染区在完成修复治理后,针对土壤和地下水中残留的苯污染物,通过实施工程阻隔措施切断其挥发暴露途径,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风险目的。 “长期监测”和“风险管控”措施:地块再开发使用后,利用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自净能力,使污染物逐渐降低消除。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对土壤气、环境空气和地下水进行长期监测,结合公园管理制度控制措施,以保护达到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的目的。 (2)中度污染区域的风险管控策略前期调查结果显示,污染地块B 属于中度污染区,其风险管控策略组合为“工程阻隔”、“长期监测”和“风险管控”。“工程阻隔”措施:切断苯类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暴露途径;“长期监测”和“风险管控”措施:以达到地块再利用后,保护人体健康风险目的。 (3)低污染区域的风险管控策略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附件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各省(区、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2 编制原则 2.1 落实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详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要统筹各方力量、科学安排详查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要建立工作机制,将详查相关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确保为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准确的、可靠的基础支撑。 2.2 规范统一 各省(区、市)应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编制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确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规范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详查工作。 2.3 上下结合 国家和地方上下结合,共同确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详查任务的基础上,各省(区、 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适当增加调查内.

容。 2.4 部门协作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调查成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确保统一有序推进详查工作。 3 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2)关于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6〕188号); (3)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4)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系列技术文件。 4 工作准备 4.1 人员准备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实施方案》编写组,参与编写的人员应熟悉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特点和土地利用现状,掌握土壤污染基本状况,了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4.2 资料准备 各省(区、市)应收集《实施方案》编制所需要的必需资料和辅助资料。 必需资料包括: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已经开展的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附件4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关于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现说明如下: 一、标准起草过程 2006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启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订工作。2009年,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意见,结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和数据分析,编制单位于2015年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2015年1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69号)第一次征求意见;8月,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1320号)再次征求意见;10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审议会,原则通过审

议;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审议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送审稿)》,要求第三次征求意见。2016年3月1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环办科技函〔2016〕455号)第三次征求意见。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土十条》。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根据《土十条》的要求,进一步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反复研究讨论,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意见,形成《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农用地土壤标准概况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针对农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有的是人体健康,有的是生态环境(如土壤生物),有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作物生长(防止减产)。在制定方法上,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的,主要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和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制定(如加拿大);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保护目标的,主要基于有关土壤/作物数据,利用统计方法制定(如德国)。 三、标准的定位和保护目标 根据《土十条》要求,我国现阶段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农用地分类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附件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 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是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工作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详查样品的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结果报告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 术语与定义 2.1 密码平行样品 利用在详查平行样品采集点位采集的土壤或农产品样品制成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精密度以控制随机误差。 采用干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和农产品中重金属等无机污染物,该样品由制样人员在制样单位将加工完成的详查样品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采用鲜样分析测试的检测项目,如土壤中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该样品由采样人员将同一采样点位采集的所有样品在采样现场剔除异物、混匀后以四分法制备而成。 2.2 统一监控样品 一种理化性质和组成足够均匀稳定的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用于评价实验室分析测试的准确度以控制系统误差。 该样品由专业机构根据详查需要专门制备,其指定值主要依据标

准物质定值程序赋值,或根据各检测实验室的分析测试结果采用稳健统计方法确定。 3 总则 3.1 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按照本省(区、市)详查实施方案和本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3.2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依据详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其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接受国家或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掌握详查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 3.3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按照本技术规定,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并自觉接受国家和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 3.4 承担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等任务的单位应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时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价报告,各省(区、市)质量控制实验室应负责编制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报告。 3.5 各级详查质量检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开展详查质量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工作情况。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控制措施。 4 样品采集 4.1 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和《农产品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样

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防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 放射性物质污染建设用地土壤的环境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防止未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用地进入用地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第五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条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八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指 南 附件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各省(区、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2 编制原则 2.1 落实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详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要统筹各方力量、科学安排详查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要建立工作机制,将详查相关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确保为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准确的、可靠的基础支撑。 2.2 规范统一 各省(区、市)应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编制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确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规范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详查工作。 2.3 上下结合 国家和地方上下结合,共同确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详查任务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适当增加调查内容。 2.4 部门协作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调查成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确保统一有序推进详查工作。 3 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2)关于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6〕188号); (3)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4)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系列技术文件。 4 工作准备 4.1 人员准备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实施方案》编写组,参与编写的人员应熟悉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特点和土地利用现状,掌握土壤污染基本状况,了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4.2 资料准备 各省(区、市)应收集《实施方案》编制所需要的必需资料和辅助资料。 必需资料包括: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已经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更新数据等相关成果及资料;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结果;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重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详细调查、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编制大纲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1.1项目背景和来由 1.2编制目的和原则 1.3调查范围 1.4编制依据 1.5调查方法 1.6技术路线 2地块概况 2.1地块地理位置 2.2区域环境概况 2.3周边敏感目标 2.4地块现状和历史 2.5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 2.6地块利用规划 3污染识别 3.1调查区域内污染源分布及环境影响分析 3.2调查区域周边污染源分布及环境影响分析 3.3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 3.4地块前期监测资料 3.5地块概念模型 3.6污染识别结论 4布点与采样 4.1采样点设置 4.2样品采集 4.3样品保存与流转 4.4样品分析方案 4.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调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5.1筛选标准 5.2检测结果分析与评价 5.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区域划定 6初步调查结论与建议 7附件(地块权属信息、现场踏勘照片、人员访谈记录表、现场记录照片、现场采样记录单、监测井建设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加盖CMA章)、质量控制结果、样品追踪监管记录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前言 2概述 2.1调查目的和原则 2.2调查范围 2.3调查依据 2.4调查方法 3地块概况 3.1区域环境状况 3.2敏感目标 3.3地块现状和历史 3.4相邻地块使用现状和历史 3.5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总结 4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 4.1工作计划 4.2现场探测方法和程序 4.3采样方法和程序 4.4实验室分析 4.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结果和评价 5.1地块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2020年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

附件2 “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 2020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按照《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要求,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本专项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国家场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场地土壤污染形成机制、监测预警、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安全利用等技术、材料和装备创新研发与典型示范,形成土壤污染防控与修复系统解决技术方案与产业化模式,在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示范应用,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等综合效益。 本专项要求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3~4年。2020年拟安排6个研究方向,国拨经费总概算不超过2亿元。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对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要充分发挥地方和市场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2:1。用于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超过该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30%。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鼓励在国家可持续发展议 —1—

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区域开展。同一指南方向下,原则上只支持1项,仅在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时,可同时支持2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再择优继续支持。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全部考核指标。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5个,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 本专项2020年定向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1.场地土壤污染调查监测与风险监管技术与设备 1.1生态环境保护与风险防控国家重大环境标准研制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以重大标准引领绿色发展、促进高质量发展、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为目标,研究我国流域水生态标准制定技术并在长江、黄河流域应用。研究污水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标准并在重点地区试用。研究区域臭氧空气质量标准限值修订及其重要前体物排放标准并在重点区域应用。研究体现区域污染特征及不同用途需求的土壤污染修复标准。研究构建涵盖陆域生态状况、生物多样性、生态服务功能和生物安全等要素的区域生态调查、保护与监管标准体系。研究提出重点行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风险防控标准体系。 考核指标:构建我国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编制流域水生态评价技术指南,提出长江、黄河流域水生态评价标准草案,形成流域分区差异化排放管控技术指南草案;编制排水综—2—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试验室筛选技术规定

附件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 筛选技术规定 —6—

目录 1 前言 (9) 2 编制依据 (9) 3 术语与定义 (9) 3.1 检测实验室 (10) 3.2 质量控制实验室 (10) 4 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10) 4.1 总则 (10) 4.2 检测实验室 (11) 4.3 质量控制实验室 (15) 5 实验室筛选评审程序 (15) 5.1 筛选要求 (15) 5.2 筛选评审程序 (16) 5.3 筛选结果的发布和利用 (17) 附表1 (18) 附表2 (21) —7—

附1 (23) 附2 (25) 附3 (29) —8—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 1 前言 为了确保参加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的实验室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实验数据,加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质量管理,规范筛选详查实验室技术能力审核工作,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提出了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技术要求及筛选评审程序,主要用于申请承担详查分析测试任务的实验室筛选工作。 2 编制依据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0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2012)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详查根据实验室职能、工作性质、范围等分为检测实验室和质量控制实验室。 —9—

3.1 检测实验室 检测实验室负责依据详查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详查样品(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制备、分析测试及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保存留存样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统计报表、质控数据和质量评估报告等信息。 3.2 质量控制实验室 质量控制实验室全面负责本省(区、市)详查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按照详查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详查样品采集、制备、保存、流转、分析测试等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编写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参加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4 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4.1 总则 4.1.1 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10—

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是我县特色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必要条件,是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前提。为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综〔X〕4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X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X财建(指)〔X〕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树立绿色、低碳、循环的生态农业发展理念,坚持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围绕“现代农业发展、生态统筹优先、环境保护并重”三大目标,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防治土壤污染的根本出路,把推进科技进步作为防治土壤污染的主要依靠。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和新的农业种植管理模式,引导群众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努力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建立以“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基础的可持续农业发展体系,推动农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短期目标 X-X年,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详查与监测,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

展土壤重金属、主要营养元素、有机质、pH值、土壤中各阳离子 含量检测;建立土壤污染数据采集、分析和评价系统,对全县污染土壤进行区域划分和分级,为全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收集基础数据。 分类指导,建立X县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示范片3个面积各100 亩,辐射示范面积3000亩以上;建立农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示范片3个面积各100亩;已调查出现重金属污染超标的12个相关乡镇,建立农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示范片20个面积4548亩;建立蜜柚不同类型种植地为主的控制主要农业污染源综合农艺防控措施示范片面积1880亩,带动示范区应用面积62600亩(以下简称示范区)。 通过示范片综合农艺措施防治,示范区内土壤污染状况得到明显改善,防治结果初见成效。探索总结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和综合防治技术措施,为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到X年,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土壤污染治理有序推进;化肥氮、磷施用量降低20%,化学农药施用量减少2% (超省、市下达1%的指标);农田地膜残留量降低到每亩5公斤以下,农用地膜、农业包装废弃物(如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 用地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遏制;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建立针对重度污染区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制度。 (二)长期目标 到X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 规定 —6—

目录 1 前言 (8) 2 编制依据 (8) 3 术语与定义 (8) 3.1 检测实验室 (8) 3.2 质量控制实验室 (9) 4 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9) 4.1 总则 (9) 4.2 检测实验室 (9) 4.3 质量控制实验室 (12) 5 实验室筛选评审程序 (13) 5.1 筛选要求 (13) 5.2 筛选评审程序 (13) 5.3 筛选结果的发布和利用 (14) 附表1 (15) 附表2 (18) 附1 (20) 附2 (22) 附3 (26) —7—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 1 前言 为了确保参加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的实验室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实验数据,加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质量管理,规范筛选详查实验室技术能力审核工作,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提出了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技术要求及筛选评审程序,主要用于申请承担详查分析测试任务的实验室筛选工作。 2 编制依据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0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2012)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详查根据实验室职能、工作性质、范围等分为检测实验室和质量控制实验室。 3.1 检测实验室 检测实验室负责依据详查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详查样品(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制备、分析测试及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保存留存样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统计报表、质控数据和质量评估报告等信息。 —8—

治理与修复方案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地方财政或其他资金支持的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可参照本指南。 二、实施方案的编制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在前期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土壤治理与修复目标,正确选择治理与修复技术路线、工艺流程与参数,合理确定治理与修复周期和成本等。 (二)可行性原则 综合考虑治理与修复目标、治理与修复技术处理效果、周期和成本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可行有效的治理与修复技术,因地制宜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确保实施方案经济可行、技术可操作。 (三)安全性原则 确保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安全,防止对施工人员、周边人群健康产生危害及对生态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三、主要内容及技术要求 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编制依据、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比选、工程方案设计、项目管理与组织实施、经费预算、效益分析和项目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一)项目背景 1.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介绍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和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及环境概况。自然概况包括土壤类型、地形地貌、气候气象、水文地质等情况;经济社会概况包括行政区划,相关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和布局、土地利用规划,农用地面积、农业种植结构、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等;环境概况包括区域内主要污染源分布、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土壤污染成因及变化趋势等。 2.立项必要性 (1)土壤污染现状及其危害。简述项目所在区域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总体情况,包括土壤污染范围、程度、污染物种类及来源、污染源分布、农产品超标情况以及土壤污染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等。 (2)项目的代表性。简述项目的污染类型代表性、拟选用的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可推广性。阐述项目的实施对本地区和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具有的借鉴和示范意义。 (3)与政策的符合性。简述项目与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壤污染防

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

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 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风险防控,加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管理力度,实现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管理规范化,防范土壤环境风险。 二、工作目标 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未开展治理修复施工的地块,全部纳入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管理范围,落实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措施。2020年12月底前,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100%落实制度控制措施,2021年12月底前,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中存在污染扩散趋势的地块全面启动工程控制相关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制定管控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规范指导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 (二)划定管控区域。地块信息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中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后三个月内,区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开展制度控制。 (三)实施风险管控。 1.实施制度控制。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接到区生态环境局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备制度控制方案,3个月内落实制度控制措施。 2.实施动态监测。区生态环境局完成制度控制备案后1个月内负责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空气等动态监测相关工作,并根据四个季度的动态监测结果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污染扩散;若存在污染扩散,要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开展工程控制。 3.实施工程控制。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备工程控制方案,6个月内落实工程控制措施。 四、任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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