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

目 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建设用地分类 (3)

5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3)

6 监测要求 (8)

7 实施与监督 (1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砷和铊的土壤环境背景值 (18)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550 土壤质量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7136 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22104 土壤质量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22105 土壤质量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HJ 77.4 土壤和沉积物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491 土壤和沉积物铜、锌、铅、镍、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34 土壤和沉积物土壤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的测定氯化钾溶液提取-分光光度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0 土壤和沉积物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703 土壤和沉积物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7 土壤和沉积物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3 土壤和沉积物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5 土壤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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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80 土壤和沉积物无机元素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803 土壤和沉积物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805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21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922 土壤和沉积物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974 土壤和沉积物11种元素的测定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1021 土壤和沉积物石油烃(C10-C40)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1023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47种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1052 土壤和沉积物11种三嗪类农药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080 土壤和沉积物铊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081 土壤和沉积物钴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082 土壤和沉积物六价铬的测定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36600给出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2

土壤污染风险 soil contamination risk

建设用地上居住、工作人群长期暴露于土壤中污染物,因慢性毒性效应或致癌效应而对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

3.3

暴露途径exposure pathway

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迁移到达和暴露于人体的方式。主要包括:(1)经口摄入土壤;(2)皮肤接触土壤;(3)吸入土壤颗粒物;(4)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5)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6)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7)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8)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9)饮用地下水。

3.4

风险筛选值 risk screening values

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或等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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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3.5

风险管制值 risk intervention values

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3.6

土壤环境背景值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values of soil

基于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统计值。通常以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某一分位值表示。其中土壤环境背景含量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仅受地球化学过程和非点源输入影响的土壤中元素或化合物的含量。

4 建设用地分类

参照GB 36600中建设用地分类方法执行。

5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5.1 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见表1、表2和表3,其中表1为基本项目,表2为其他项目,表3为补充项目。本标准考虑的暴露途径见3.3。

表1 建设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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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建设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续)

DB36/1282—2020 表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其他项目)

单位: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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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其他项目)(续)

单位:mg/kg

表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增选)

单位:mg/kg

DB36/1282—2020 表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增选)(续)

单位: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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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污染物项目的确定

5.2.1 表1中所列项目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

5.2.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选测项目依据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表2和表3中所列项目。

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的使用

5.3.1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表1和表2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表3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非法占用林地造成的土壤污染,可以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5.3.2 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或等于风险筛选值的,土壤污染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

5.3.3 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 25.1、HJ 25.2 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管制值,应当依据HJ25.3 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HJ 25.3、HJ 25.4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

5.3.4 表1、表2和表3中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6 监测要求

6.1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执行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6.2 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

表4 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

DB36/1282—2020 表4 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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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续)

DB36/1282—2020 表4 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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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续)

DB36/1282—2020 表4 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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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续)

DB36/1282—2020 表4 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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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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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续)

7 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由江西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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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砷和铊的土壤环境背景值

表A.1 各主要类型土壤中砷(As)的背景值

表A.2 各主要类型土壤中铊(Tl)的背景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5环境:土壤治理中的风险管控

65环境:土壤治理中的风险管控 随着世界工业化的进程,土壤污染已成为各国重大环境问题,一方面从技术层面进行土壤修复另一方面将土壤污染和治理提升至法律的高度。65环境认为,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土壤治理来看,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起步稍晚,因此有必要向发达国际学习土壤环境管理经验——比如,土壤环境管理的风险管控理念: 对于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风险管理的理念贯穿土壤环境管理,并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方法,针对不同污染地块的不同规划用地方式和功能,制定基于风险管理的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用于初步筛查关注污染物,启动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 美国根据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用地方式颁布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颁布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的《土壤生态筛选导则》。对于污染地块的修复目标值,美国也是针对不同的用地方式,采用风险评估的模式,计算每一个地块的修复目标值,从而经济有效地控制污染地块的开发风险; 英国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考虑住宅、租赁农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用地方式,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原则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 加拿大考虑了农业、住宅、商业和工业等用地方式下人群暴露情景,分别制订了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以保护人体健康土壤质量指导值和保护生态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两者中的最低值作为最终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 ………… 以上土壤环境管理中的风险管控理念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此次“土十条”的颁布就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治理土壤污染是个“大治理”过程,强调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方式,而不是简单依靠巨大的资金投入,对污染的土壤要加强监测监控,不让污染继续发展。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 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 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 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第九条(监督检查与保密义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场地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最新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直辖市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 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 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部门分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组织评审的经费 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 (一)评审依据 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

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设计(更新版)

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设计(更新版) 1.污染风险管控总体目标 场地目标污染物:苯、TPH、MTBE 污染情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土壤深度深度:0-5m 地下水深度:2-8m 依据前期污染调查所获取的污染空间分布和水文地质条件,并结合场地未来用地规划进行风险评估的结果显示,场地部区域土壤和地下水中苯、萘健康风险超过了可接受水平。 地下水中苯的空间分布特征显示存在生物降解的可能,但缺乏直接监测数据。但是,地下水中污染羽继续扩散的环境风险依然存在。 基于以上风险因素,本项目污染风险管控总体目标包括三方面: (1) 针对高风险污染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源目标实施主动修复,将关注目标污染物浓度消减至可接受风险水平下允许浓度限值以下,最终确保未来公园中活动人群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2) 通过实施一定的阻隔等措施,切断土壤和地下中目标污染挥发并垂直向上迁移进入地表大气的途径(即工程控制),或者通过实施相应的措施限制人群进入局部的污染区域(即制度控制); (3) 通过实施一定的措施,确保地下水中污染羽不进一步扩大、造成周边原本未受污染的地下水受到污染。 2. 源消减和风险管控策略根据地块前期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未来地块利用规划、风险管控目标

等因素考虑,结合地块污染概念模型,从污染源控制、暴露途径阻断、受体防护等关键环节,按照“分级分区和分阶段”的总体思路制定风险管控策略,具体内容包括: (1)高风险污染区域的风险管控策略 前期调查结果显示,污染地块A1和污染地块A2为高风险污染区域,该区域范围内土壤和地下水中苯污染严重,部分区域地下水中存在NAPL 相污染。从保护人体健康和风险管控角度,针对高风险污染区域,本项目将按照时间顺序依次实施“源”消减、“工程阻隔”、“长期监测”和“风险管控”措施: “源”消减减措施:通过“多相抽提(气相抽提)+化学氧化”联合修复方式,一方面清除地下水中NAPL 相污染,另一方面降低土壤和地下水中苯污染浓度,使之达到可以开展风险管控的水平。 “工程阻隔”措施:高风险污染区在完成修复治理后,针对土壤和地下水中残留的苯污染物,通过实施工程阻隔措施切断其挥发暴露途径,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风险目的。 “长期监测”和“风险管控”措施:地块再开发使用后,利用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自净能力,使污染物逐渐降低消除。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对土壤气、环境空气和地下水进行长期监测,结合公园管理制度控制措施,以保护达到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的目的。 (2)中度污染区域的风险管控策略前期调查结果显示,污染地块B 属于中度污染区,其风险管控策略组合为“工程阻隔”、“长期监测”和“风险管控”。“工程阻隔”措施:切断苯类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暴露途径;“长期监测”和“风险管控”措施:以达到地块再利用后,保护人体健康风险目的。 (3)低污染区域的风险管控策略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附件4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关于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现说明如下: 一、标准起草过程 2006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启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订工作。2009年,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意见,结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和数据分析,编制单位于2015年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2015年1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69号)第一次征求意见;8月,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1320号)再次征求意见;10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审议会,原则通过审

议;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审议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送审稿)》,要求第三次征求意见。2016年3月1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环办科技函〔2016〕455号)第三次征求意见。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土十条》。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根据《土十条》的要求,进一步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反复研究讨论,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意见,形成《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农用地土壤标准概况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针对农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有的是人体健康,有的是生态环境(如土壤生物),有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作物生长(防止减产)。在制定方法上,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的,主要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和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制定(如加拿大);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保护目标的,主要基于有关土壤/作物数据,利用统计方法制定(如德国)。 三、标准的定位和保护目标 根据《土十条》要求,我国现阶段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农用地分类

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防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 放射性物质污染建设用地土壤的环境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防止未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用地进入用地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第五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条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八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发布 环境保护部发布时间:2012-08-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详细调查、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编制大纲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1.1项目背景和来由 1.2编制目的和原则 1.3调查范围 1.4编制依据 1.5调查方法 1.6技术路线 2地块概况 2.1地块地理位置 2.2区域环境概况 2.3周边敏感目标 2.4地块现状和历史 2.5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 2.6地块利用规划 3污染识别 3.1调查区域内污染源分布及环境影响分析 3.2调查区域周边污染源分布及环境影响分析 3.3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 3.4地块前期监测资料 3.5地块概念模型 3.6污染识别结论 4布点与采样 4.1采样点设置 4.2样品采集 4.3样品保存与流转 4.4样品分析方案 4.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调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5.1筛选标准 5.2检测结果分析与评价 5.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区域划定 6初步调查结论与建议 7附件(地块权属信息、现场踏勘照片、人员访谈记录表、现场记录照片、现场采样记录单、监测井建设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加盖CMA章)、质量控制结果、样品追踪监管记录等)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前言 2概述 2.1调查目的和原则 2.2调查范围 2.3调查依据 2.4调查方法 3地块概况 3.1区域环境状况 3.2敏感目标 3.3地块现状和历史 3.4相邻地块使用现状和历史 3.5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总结 4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 4.1工作计划 4.2现场探测方法和程序 4.3采样方法和程序 4.4实验室分析 4.5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结果和评价 5.1地块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2020年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

附件2 “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 2020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按照《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要求,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本专项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国家场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场地土壤污染形成机制、监测预警、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安全利用等技术、材料和装备创新研发与典型示范,形成土壤污染防控与修复系统解决技术方案与产业化模式,在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示范应用,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等综合效益。 本专项要求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3~4年。2020年拟安排6个研究方向,国拨经费总概算不超过2亿元。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对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要充分发挥地方和市场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2:1。用于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超过该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30%。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鼓励在国家可持续发展议 —1—

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区域开展。同一指南方向下,原则上只支持1项,仅在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时,可同时支持2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再择优继续支持。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全部考核指标。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5个,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 本专项2020年定向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1.场地土壤污染调查监测与风险监管技术与设备 1.1生态环境保护与风险防控国家重大环境标准研制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以重大标准引领绿色发展、促进高质量发展、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为目标,研究我国流域水生态标准制定技术并在长江、黄河流域应用。研究污水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标准并在重点地区试用。研究区域臭氧空气质量标准限值修订及其重要前体物排放标准并在重点区域应用。研究体现区域污染特征及不同用途需求的土壤污染修复标准。研究构建涵盖陆域生态状况、生物多样性、生态服务功能和生物安全等要素的区域生态调查、保护与监管标准体系。研究提出重点行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风险防控标准体系。 考核指标:构建我国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编制流域水生态评价技术指南,提出长江、黄河流域水生态评价标准草案,形成流域分区差异化排放管控技术指南草案;编制排水综—2—

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

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 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风险防控,加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管理力度,实现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管理规范化,防范土壤环境风险。 二、工作目标 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未开展治理修复施工的地块,全部纳入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管理范围,落实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措施。2020年12月底前,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100%落实制度控制措施,2021年12月底前,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中存在污染扩散趋势的地块全面启动工程控制相关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制定管控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规范指导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 (二)划定管控区域。地块信息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中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后三个月内,区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开展制度控制。 (三)实施风险管控。 1.实施制度控制。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接到区生态环境局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备制度控制方案,3个月内落实制度控制措施。 2.实施动态监测。区生态环境局完成制度控制备案后1个月内负责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空气等动态监测相关工作,并根据四个季度的动态监测结果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污染扩散;若存在污染扩散,要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开展工程控制。 3.实施工程控制。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备工程控制方案,6个月内落实工程控制措施。 四、任务安排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2016年12月31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方责任 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四章风险管控 第五章治理与修复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二章各方责任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十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及修复对策探析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及修复对策探析 发表时间:2019-11-27T11:13:18.813Z 来源:《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23期作者:张艳红 [导读] 我国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同时,对人们身心健康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其中,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将对人类健康构成更大的威胁。一些地区的土壤环境污染也很严重,不仅会制约农牧业的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民的健康。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中,污染场地土壤的治理和修复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在此基础上,有必要研究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的管理与治理对策。目的是减少土壤污染对各种生产活动的影响。 张艳红 身份证号:21050319920206**** 摘要:我国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同时,对人们身心健康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其中,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将对人类健康构成更大的威胁。一些地区的土壤环境污染也很严重,不仅会制约农牧业的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民的健康。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中,污染场地土壤的治理和修复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在此基础上,有必要研究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的管理与治理对策。目的是减少土壤污染对各种生产活动的影响。 关键词: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修复对策 引言:我国污染场地的土壤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因为过去一直强调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管理,而对土壤污染的重视却很少。经过长期的积累,污染场地的土壤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给目前污染场地的土壤修复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土壤环境恢复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污染场地的土壤环境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进行治理,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已经成为当前环境管理的主要内容了。 一、我国污染场地现状 (一)耕地土壤污染日益严重 目前,我国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每年造成1000万吨粮食污染超标。设施内农业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类农业,其土壤养分过剩、二次酸化和农场酸化现象叠加。H与重金属、农药、邻苯二甲酸盐、抗生素等有机污染问题,多个污染源、污染途径和污染物同时发生,这会导致土壤复合或混合污染面积扩大,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污染类型、污染风险加剧和补救困难。 (二)工业污染场地明显增加 工业污染场所,特别是指由于大规模城市地区的转让或搬迁而被化工、冶金、钢铁、轻工、机械和其他工业企业占用的场所。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工业区转变为公共区或居住区进行绿化和娱乐,可能出现的土壤污染问题正在逐渐被识别出来,对居住环境质量和居民健康存在明显或潜在的风险。 (三)金属矿区、采油区土壤污染严重 我国是世界第三大矿业国,拥有4000多个矿山,自然资源的开采、熔化和加工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破坏。此外,一些矿区还受到重金属、有机污染物、酸性等复杂污染物的污染,造成更严重的破坏,石油产品中也含有石油污染土壤。在我国,导致土壤结构特征变化、植被破坏、群落微生物变化、土壤酶活性降低、水污染等,严重破坏土地利用功能;带来环境风险和生态健康问题。 二、我国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工作的现状分析 (一)管理目标不明确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土壤环境管理和污染场地整治的政策措施,积极致力于改善土壤污染。但是,在实际管理工作的实施中,由于立法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重视不够,实际管理工作具有非常明显的随机性,没有很明确的具体管理目标。 (二)缺乏数据支持 目前,我国还积极开展了各类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但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原因是污染场地的土壤特征和分布数据库建设不够及时,缺乏相应的数据库,导致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架空式污染场地土壤处理统一规划和布局的主要障碍。 (三)修复目标设定不准确 在认识到污染场地的土壤环境对整体环境问题具有重要影响后,中国对多个城市的焦化厂和化工厂进行了相应的环境调查。但是,在土壤环境恢复的具体工作中,土壤环境恢复的目标是扩大城市土地,促进城市化。不以环境管理为中心开展土地环境恢复工作,必然影响恢复工作的整体应用绩效。虽然城市地区已经开展了许多土地恢复活动,但环境改善并不是很突出。 (四)资金投入不到位 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治理的最有力支持是资金。没有财政支持,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由于土壤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强烈的歇斯底里和伪装,处置工程的成本很高。巨大的资金需求已成为污染区土壤环境治理和恢复的重要障碍。环境管理责任相对分散有两个后果。在某种程度上这就是政府的经济负担。第二,没有人去管理污染的土地。 三、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对策 (一)加大修复技术研发力度 我国的环境问题比较严重,给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过程中,首先要了解污染区土壤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分析污染源,依靠合理的修复技术,解决某地区污染场地的土壤环境问题,这就要求国家投资于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加大对土壤修复技术的应用力度,提高污染场地的修复效果,在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特定的污染物可能这些区域作为试验场地,评估和分析土壤修复技术对土壤环境应用水平的影响。 (二)建立健全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与修复的标准化体系 要彻底解决场地土壤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场地土壤环境污染标准体系,具有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在中国最新的修复技术指南的基础上,积极吸取西方的教训。 (三)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与政策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的法律和政策不完善。因此,为了保证污染场地土壤环境治理质量,有必要加快制

土壤污染严格管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清洁土壤行动计划》,按照《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方案》,为了保护和改善全耕地环境,进一步加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改善全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推进绿色发展为导向,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强化耕地土壤污染管控和治理修复”为重点,以生产力持续提高、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为目标,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为前提,以保护耕地资源、治理环境污染、修复农业生态为手段,推进农业发展方向绿色转变,建立耕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的有机结合,提升农业生态文明程度,保障我耕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工作思路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及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为基础,以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的根本出路,促进农业生产由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加强科技支撑,创新体制机制,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第三方治理,探索建立场化、多元化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生态补偿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完成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摸清耕地污染底数,全面推进分级管理,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改善土壤污染状况。探索通过水肥调控、生物调控、钝化调控等措施,支持实现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

ICS13.080 Z 50 备案号:31296-201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811—2011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 Screening Levels for Soil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f Sites 2011-08-09发布2011-12-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筛选值及使用规则 (2) 5 监测 (5) 参考文献 (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友亚、李发生、李立新、黄海林、曹云者、颜增光、张超艳。 II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住宅用地、公园与绿地、工业/商服用地等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下土壤污染物的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潜在污染场地开发利用时是否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本。 GB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14550 土壤质量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7134 土壤质量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5 土壤质量总砷的测定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 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 土壤质量铜、锌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9 土壤质量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0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 KI-MIBK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HJ 491 土壤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4 土壤和沉积物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DB11/T 656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 EPA Method 200.7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测定水和废物中的金属和痕量元素(Determination of Metals and Trace Elements in Water and Wastes by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 Atomic Emission Spectrometric) EPA Method 200.8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水和废物中的痕量元素(Determination of Trace Elements in Waters and Wastes By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 Mass Spectrometry)EPA Method 1613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四至八氯代二恶英和呋喃(Tetra- through Octa-Chlorinated Dioxins and Furans by Isotope Dilution HRGC/HRMS)EPA Method 7196 比色法测定六价铬(Chromium, Hexavalent (Colorimetric)) EPA Method 7473 热解齐化-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固液态介质中汞的含量(Mercury in Solids and Solutions by Thermal Decomposition, Amalgamation, and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photometry)EPA Method 8015 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测定非卤代有机物(Nonhalogenated Organics using GC/FID)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 等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附件4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项目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项目名称: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等编制组成员:林玉锁、夏家淇、王国庆、单艳红、华小梅、武雪芳、应蓉蓉等标准所技术负责人:李敏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段光明

目录 1项目背景 (1) 1.1任务来源 (1) 1.2工作过程 (1) 2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 2.1土壤环境形势 (3) 2.2土壤环境管理要求 (3) 2.3土壤环境科研进展 (5) 2.4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数据 (5) 3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和思路 (5) 3.1修订原则 (5) 3.2主要依据 (6) 3.3现行标准主要问题 (6) 3.4土壤标准特点 (7) 3.5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框架 (8) 3.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重点 (9) 4标准主要内容和技术要点 (9) 4.1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9) 4.2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 (14)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1)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为1995年7月13日发布,1996年3月1日实施。面对我国土壤环境形势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环境保护部2006年立项修订该标准,由原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承担。 1.2工作过程 2007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在江苏溧阳召开土壤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包括本标准修订项目组在内的各项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研讨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思路。 2008年起,按照该会议精神,编制组广泛调研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及制定方法,并陆续提出多版修订草稿。 2009年—2013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多次组织召开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反复研讨包括本标准在内的一系列土壤环保标准作用定位、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梳理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并印发《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环办函[2009]918号),就标准修订工作的几个关键问题广泛征集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地方、相关科研机构的意见。 根据研讨情况及各方反馈意见,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标准修订工作,同时抓紧制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修复系列标准,与本标准互为补充。

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方法

贵州师范大学 作业(论文)题目: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方法 课程名称:环境影响评价 任课教师姓名:X X X 研究生姓名:X X X 学号:XX010160XXX 年级:2015 级 专业:环境科学 学院(部、所):山地环境重点实验室 任课教师评分: 2015年12 月30日

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方法 X X X (山地环境重点实验室,环境科学,1X0101607XX)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使得城市中的土地更加稀缺和珍贵。目前,许多城市规划是都采取了产业区域化,比如说将老城区的工厂和企业迁入工业集中区。虽然这对于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然而在工业生产工程中,往往会对厂区土壤造成污染,企业搬迁后,城区中留下了大量严重污染的土地,将会对当地环境产生长期的影响。近几年来,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和修复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方法的建立不仅仅是建立在技术层面上,更是涉及到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就我国污染场地形成过程来看,更多的是由于国家政策的“真空带”所造成的,所以除了对方法和技术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也要联合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污染场地有效进行风险健康评价。 关键词: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土壤,评价方法 Abstract:With the speeding up of urbanization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city scale is expanding, a large number of rural population into the city, it has made the land become more scarce and precious in the city.At present, many urban planning is adopted industry regionalization, such as the old factories and enterprises in industrial clusters.Although this to improve the living environment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In industrial production engineering, however, tend to the plant, soil pollution caused by the enterprise after the relocation, lefting a lot of serious pollution in urban area of land, it will be a long-term influence on the local environment.In recent years, in order to conduct the risk assessment of contaminated sites and repair by people more and more attention.Contaminated sit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isk assessment method is not only based on the technical level, but also involves the related policy, law of the country.Formation pollution sites in China, and more is due to the national policy of "vacuum zone", so in addition to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nd perfection of methods and techniques, it also need relating management system to a effective health risk assessment of contaminated sites. Keywords:Brownfield, health risk assessment, soil, evaluation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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