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目录(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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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汇总(2018版)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整理

类型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通用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3/72014/6/1通用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4/242015/9/1通用卫生部令第82号《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11/5/202011/7/1通用局令第3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4/282014/6/1通用局令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6/292015/9/1通用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7/142016/1/1通用局令6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7/302014/10/1通用总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2015/12/21 通用国食药监械[2011]425号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011/9/16 通用食药监办械监函〔2015〕723号 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5/11/12 通用征求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修订稿)意见的函 2016/9/30 通用食药监械管便函〔2014〕66号 征求《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4/10/24 通用食药监办械监〔2016〕9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2016/2/4 通用食药监办械监〔2016〕76号印发2016年国家医疗器械抽验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2016/6/3 通用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 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2014/9/30 通用征求《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2014/12/30 类型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临床总局令第25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3/232016/6/1临床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2014/2/102014/3/1临床2014年第14号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8/25 临床2014年 第12号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8/21 临床2014年 第13号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8/21 临床2016年第133号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二类、三类)2016/9/30 临床2016年第98号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2016/6/8 临床2015年第117号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7/22 临床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5/7/20 临床 临床食药监械管便函〔2014〕44号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临床2014年第16号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9/11 临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2014/9/11 临床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15/6/12 临床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015/5/19 类型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注册局令4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7/302014/10/1注册局令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办法》 2014/7/302014/10/1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2014/5/30 注册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5/8/5 注册总局2015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报告 2016/4/1

(完整版)医疗器械全部法规汇总2018.1.8

目录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 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28) 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47) 4.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70) 5.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71) 6.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78) 7.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87) 8.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90) 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 (116) 10. 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119) 11. 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133) 12.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154) 13.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 (165) 14.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 (231) 15.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35 16.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242) 17.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356) 18.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378) 1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 (382) 20.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385) 21.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414) 22.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435) 23.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 (450) 24.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461) 25.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465) 26.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476) 2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 (492) 28. 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 (499) 2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506) 30.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517) 3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534) 3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 (549) 33.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 (560) 34.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 (574) 35.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587) 36.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596) 37.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607)

新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新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一、行政法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二、部门规章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 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 6.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 7.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 8.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 9.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 1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 1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 1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 13.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 1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 15.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 1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三、通告 1.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 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9号) 3.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4 号) 4.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6号) 5.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7号) 6.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 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号) 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号) 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8号) 10.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31号) 11.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71 号)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材料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的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 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 段参与并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作用旨在达到目的下更预期目的;(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操作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六条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

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第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进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宁波市美迪尔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培训内容:宣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培训时间: 参加人员: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检验员 (本条例国务院276号令2000年4月1日施行)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点: 1、总则 1-1、不是通过用药、免疫学、代谢的手段获得治疗手段,为医疗器械。 1-2、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作。 1-3、医疗器械分为三类: 1-3-1、一类:常规管理可保证安全性、有效性的品种,如病床等。 1-3-2、二类: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如医用中心供氧系统、负压吸引器等。 1-3-3、三类:植入性,植入人体的如骨科用于固定断骨的钢板、心脏病心脏起博器等必须严格控制的品种。 2、医疗器械的管理 2-1、属于二、三类的医疗器械新产品(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或安全性、有效性未得到国内认可)临床试用,应批准后进行,并经专家评审、国家局批准、发新产品证书。医疗机构研制的医疗器械也应按本条例报相应的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2-2、医疗器械生产实现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2-2-1、一类产品的生产注册证由地市级局审本批准发给。

2-2-3、三类产品的生产注册证由国家局审查批准发给。 2-2-4、二、三类产品还应通过临床验证。 2-3、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应申报进口注册证。 2-4、申报注册医疗器械应当提交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和相关的其他资料。 2-5、注册证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前6个月申请重新注册,连续停产二年以上,证书自行失效。 2-6、医疗器械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注册产品标准。 2-7、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2-8、医疗器械的外包装应当标明注册证编号。 3、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 3-1、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生产设备满足生产需求,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满足产品检验需求。 3-2、开办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到市局登记,省局备案。开办二、三类医疗生产,应经省局批准,发给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3-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证合格证。 4、监督 4-1、县级局设医疗器械监督员。 4-2、医疗器械的检测,要资格认证,方可实行检测。 4-3、对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县级以上管理部门可予以查封、扣押。 4-4、对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由省局撤销其产品注册证。 4-5、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省局以上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2020年最新国内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清单

2020年最新国内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清单 一、行政法规 1 项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 号) 二、部门规章 16 项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 局令第4 号)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 局令第5 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 局令第6 号)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 局令第7 号) 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 局令第8 号) 6.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 局令第14 号) 7.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 局令第15 号) 8.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 局令第18 号) 9.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 局令第19 号) 1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 国家卫计委令第25 号) 1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 局令第29 号) 1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 局令第30 号) 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 局令第32 号) 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 局令第33 号) 15.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 局令第38 号) 1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号) 三、通告 40 项 1.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 通告2014 年第8 号)

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 通告2014 年第 9 号) 3.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 通告2014 年第14 号) 4.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 通告2014 年第 16 号) 5.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 通告2014 年第 17 号) 6. 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 通告2014 年第18 号) 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 通告2015 年第1 号) 8.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 通告2015 年第14 号) 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 通告2015 年第 18 号) 10.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 通告2015 年 第31 号) 11.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 通告2015 年第71 号) 1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 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CFDA 通告 2015 年第91 号) 1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 通告2015 年第 94 号)

与医疗器械售后服务相关法规要求

与售后服务相关的法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纳入监督管理档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维修服务机构等进行延伸检查。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8号) 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与供货者或者相应机构约定由其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不设从事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

2020年最新整理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2020年最新整理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通告、公告、通知性文件、政策解读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行政法规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二、部门规章 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 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 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 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 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 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 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 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 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 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 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 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 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 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 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

16.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三、通告 1.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 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 9号) 3.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 年第14号) 4.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 16号) 5.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 17号) 6. 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 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 号) 8.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 号) 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 18号) 10. 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 第31号) 11. 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 年第71号)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考试题及答案

医疗器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考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4分)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实施前已获准注册项目得处理明确要求在2014年月日前已获准注册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在内继续有效,经注册审查得医疗器械与原可继续使用。 2、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得,应当提交原原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与 原、得对比说明,以及最小销售单元得标签设计样稿。如说明书与原经注册审查得医疗器械说明书有变化得,应当提供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3、2014年10月1日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得,发放新格式得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注册证编号。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得文件中涉及临床试验资料得,实施后以、代替。 5、跨省设立得生产场地得或需要继续生产得,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得有关规定,单独向其申请生产许可。 6、医疗器械标签就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其包装上附有得用于识别与等信息得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7、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得,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与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 8、《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与有效期限等事项。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载明生产产品名称、注册号等信息。 9、《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得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法规解读,解读

【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法规解读 1、医疗器械备案和注册需分别向哪些部门申请?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2、申请医疗器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需提交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生产制造信息、证明性文件、符合性声明等资料。 3、申请医疗器械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医疗器械注册需提交申请表、证明性文件、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综述资料、研究资料、生产制造信息、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注册检验报告、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符合性声明等资料。 申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需提交申请表、证明性文件、综述资料、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分析性能评估资料、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生产及自检记录、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符合性声明等资料。

4、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有哪些规定?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临床试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临床试验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决定是否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过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5、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的时限要求?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 6、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是什么?如何编写?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试题-答案

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题( 15 题,每题1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 A、10 B、15 C、20 D、30 答案:D 2、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非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B、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C、产品标准 D、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答案:C 3、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不用提交的资料( ) A、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产品、技术要求; B、产品检验报告; C、注册产品标准 答案:A 4、医用中心制氧系统按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使用状态分类,为( ) A、有源医疗器械、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 B、有源医疗器械、非接触人体器械 C、无源医疗器械、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 D、无源医疗器械、非接触人体器械 答案:B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以期货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由县组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罚款。 A、5000元以上10000 万以下 B、5000元以上20000 万以下 C、 3 万元以下 答案:C 6、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法律责任主体是( ) A、医疗器械制造商 B、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C、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备案部门 答案: A 7、医疗器械使用状态可分为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属于非接触人体器械的内容是:( ) A、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其程序分为:基本不影响;有间接影响;有重要影响 B、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 C、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 D、有源器械失控后造成的操作程序分为:轻微损伤;损伤;严重损伤 答案: A 8、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的依据。 A、不作为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依据 B、可作为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依据 答案:B

2018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目录(最全)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汇总(2018版)序号文件名称编号发布日期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06-01 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4号2014-10-01 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 总局令第 6号 2014-07- 30 定 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7号2014-07-30 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8号2014-07-30 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总局令第 14号2015-06-29 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 15号2016-01-01 8 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 总局2014第23号 2014-05- 23 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9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 总局2014第25号 2004-05- 30 关事宜的公告 10 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 总局2014第26号 2014-05- 30 事项的公告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 11 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总局2014第43号2014-09-05 公告 12 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 总局2014第58号 2014-12- 12 理规范的公告 13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 总局2014第64号 2014-12- 29 理规范的公告 14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 总局2015第53号 2015-05- 27 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15 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 总局2015第87号 2015-07- 03 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总局2015第101号 16 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2015-07-10 告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总局2015第102号2015-07-10 17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

2017年最新医疗器械法规汇总

目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014年03月07日发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3月7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

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法规汇总(文库版)

序号关键词文件名称生效日期链接编号 1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6/1https://www.360docs.net/doc/401065805.html,/WS01/CL0784/97814.html国务院令第650号 2法规《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2016/4/1https://www.360docs.net/doc/401065805.html,/WS01/CL0053/139000.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3法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7/14https://www.360docs.net/doc/401065805.html,/WS01/CL0053/124222.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4法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10/1https://www.360docs.net/doc/401065805.html,/WS01/CL0053/103758.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5法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10/1https://www.360docs.net/doc/401065805.html,/WS01/CL0053/103756.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4号6法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10/1https://www.360docs.net/doc/401065805.html,/WS01/CL0053/103757.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5号7法规(解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2015/11/19https://www.360docs.net/doc/401065805.html,/WS01/CL1692/135463.html 8法规(解读)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1/4https://www.360docs.net/doc/401065805.html,/WS01/CL0845/134021.html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 9法规(解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四2015/11/2https://www.360docs.net/doc/401065805.html,/WS01/CL1692/133864.html 10法规(解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三(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修订说明)2015/7/16https://www.360docs.net/doc/401065805.html,/WS01/CL1692/124283.html 11法规(解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2015/2/5https://www.360docs.net/doc/401065805.html,/WS01/CL1692/113955.html 12法规(解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 注册管理办法》部分) 2015/2/5https://www.360docs.net/doc/401065805.html,/WS01/CL1692/113956.html 13注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2015/8/18https://www.360docs.net/doc/401065805.html,/WS01/CL0056/126821.html国发〔2015〕44号 博济医药汇总:医疗器械相关法规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试卷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50分) 1、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 2、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3、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4、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5、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 6、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 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9、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0、冷库、冷藏车设备运行过程至少每隔1 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度数据,贮存过程至少每隔30 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运输过程至少每隔5 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 11、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发货时,应检查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的温度。到货后,应向收货单位提供运输期间的全程温度记录。 12、当监测温度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规定范围时,温测系统能够实现声光报警,同时实现短信等通讯方式向至少2名指定人员即时发出报警信息。 13、每个(台)独立的冷库、冷藏车应根据验证结论设定、安装至少2个温度测点终端。温度测点终端和温测设备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校准或者检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20分)

医疗器械法令法规汇总

什么是医疗器械 制造商的预期用途是为下列一个或多个特定目的用于人类的,不论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的仪器、设备、器具、机器、用具、植入物、体外试剂或校准物、软件、材料或者其他相似或相关物品。 临床检验仪器(体外诊断医用设备IVD): 通过对取自人体的样本进行体外检查的方式提供医疗信息。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01 -6877)(2005年颁布)

产品设计中应执行的主要法规文件: GB 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 一部分 通用要求 (主要内容:防电击危险、机械、高温、高压、着火等)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标 准编写)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箱标设计) GBT 14710 -200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气候条件和机 械条件) YY 0466-2003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含31 个符号) YY 0648-200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2-101部分 体外诊断(IVD)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与GB 4793.1配合使用) 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已编写 了应用范本) YYT 0664-2008 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规定了医用 软件的开发、维护和管理过程)

目前已颁布的临床检验产品行业标准: YYT 0014-2005 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YYT 0654-2008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YYT 0658-2008 半自动凝血分析仪 YYT 0659-2008 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YYT 0475- 2004 尿液化学分析仪通用技术条件 JJG 861 -2007 酶标分析仪检定规程 GB 4857.-2008 运输包装件基本实验(系列标准) WST 227-2002 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编写要求 与公司产品有关的主要法令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械函[2004]43号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国药监械[2002]407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0号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2011年05月20日 《医疗器械审评规范》(系列 北京市药监局)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试题答案

2014”代表

23、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4、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2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2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27、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2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9、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30、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31、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32、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33、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四)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五)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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