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五章 物权法中的占有习题及答案

民法第十五章 物权法中的占有习题及答案
民法第十五章 物权法中的占有习题及答案

第十五章物权法中的占有

一、名词解释

1 .占有

2 .有权占有

3 .善意占有

二、简答题

1.简述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 .简述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

3 .简述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及其区分意义。

4 .简述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三、案例分析题

1.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査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 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 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

⑵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

(3)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

2. 小偷甲在火车上偷得乘客乙的手机一部,假设在甲行窃后,立即被乙发现。

(1) 根据民法学理论,乙自己可以如何救济?

(2) 假设半年后,乙发现丙使用的手机正是自己被窃的手机,经査问,得知丙从手机维修部丁处购得该手机,问:

A. 乙可否向丙要回自己的手机?

B. 丙可对乙主张什么权利?

答案:

一、1、指占有人对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2、是指法律或合同依据的占有。

3、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该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

有。

二、1、(1)权利:①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

②费用求偿权

(2)义务:①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②赔偿损失的义务

2、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停止或除去妨害的权利。包括三种: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属于公力救济权。在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中,占有人有无占有的本权以及侵害人对侵害是否具有过失等,均非所问。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所有人等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作为对不同权益予以保护的两种制度,既有严格的区别,同时又可以协同发挥权益保护的效力。无权占有人,仅可依占有保护请求权获得一定的保护,而有权占有人则可以根据条件而选择行使两种请求权中的任何一种。

3、(1)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的占有或者有本权的占有,是指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的占有。

(2)意义:两者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其占有权对抗任何人,而无权占有人则不能对抗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主张。

4、是指基于占有人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享有此权利。受权利推定保护的占有人不承担有权占有的举证责任。权利的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主张,第三人也可以主张。受权利推定保护的人,包括一切占有人,无论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瑕疵。权利的推定,既可以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推定,也可以是为占有人的不利益而为推定。权利的推定仅具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享有权利的证明。

三、1、(1)宋某应当返还耕牛。《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权人赔偿。因此陈德有权要求受让人宋某返还原物。

(2)刘丕无权要求补偿饲养耕牛的费用。刘丕明知该耕牛是赃物仍予以购买,其对耕牛的占有是恶意的,与善意占有相比,恶意占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较低。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权利人应当

支付其因维护动产或不动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恶意占有人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此种费用,因此陈德无须支付刘丕因此付出的饲养费用。

(3)王二将牛偷走,对耕牛是直接占有、恶意占有、自主占有、自己占有、无权占有。

2、(1)乙可以要求甲返还原物。进行自力救济。甲是无权处分人和恶意占有,乙是原所有权人。《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乙可以要求甲将盗窃的手机归还。

(2)A、乙能向丙要回自己的手机。丙作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规定,无论恶意占有还是善意占有人,均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乙作为原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

B、丙可以对乙主张求偿权。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丙从手机维修丁处购买手机,且又是善意占有,为善意占有人,有权向乙主张费用求偿权的。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五章~第十七章 【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 答:(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70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定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定义的特点在于: ①该概念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业主之外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管理人等不是业主,这些人也被称为“专有部分占有人”,而专有部分占有人并不是所有权人,而是非所有权人,因此不能被称为业主。 ②确认了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由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所组成的一种复合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的权利,三种权利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的且不可分割,权利人不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不同权利进行分割行使、转让、抵押、继承或抛弃。 ③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经从建筑物拓展到整个小区。《物权法》之所以采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主要是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主要部分仍然是建筑物内的财产,即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享有的财产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建筑物,但也不限于建筑物,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的范围已经从建筑物拓展到整个小区。 ①专有权的客体

专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专有部分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a.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 b.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建筑物被区分为各个部分以后,每一部分都可以被独立地使用或具有独立的经济效用,不需借助其他部分辅助即可利用。 c.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 ②共有权的客体 业主共有的客体是: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维修资金、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等。 2.如何确定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指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物专有部分,一般指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成为单独所有权客体的建筑物部分。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判断,一般可以通过区分的明确性、间隔性、通行直接性、专有设备的存在和公用设备的不存在等来认定。 (1)专有部分的范围,学说上存有空间说、壁心说、墙面说、壁心与墙面混合说等观点。本书持壁心与墙面混合说,认为在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管理、维护等内部关系上,专有部分只包括至墙面部分,而在买卖等外部关系上,专有部分应达至壁心。专有部分除包括建筑物结构部分外,还依情形包括建筑物附属设施和附属建筑物,如水电管线、电话线、储藏室、车库等。绿地等地基使用权也可确定为专有权人享有。 (2)专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业主享有和行使共有权、对共有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第十五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 1.甲乙二人借贷纠纷案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依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后,由书记员小刘送达甲乙二人。甲签收了调解书,乙却反悔了,不肯在调解书上签字,小刘急了,说“白纸黑字,你怎幺出尔反尔?”说完经过一定的程序,将调解书留置送达在乙的住所。请问小刘的做法违反了调解的哪个原则?() A.自愿原则B.合法原则 C.及时原则D.对等原则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 A.及时判决B.驳回起诉 C.久调不决D.以判逼调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 A.着重进行调解B.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C.依职权进行调解D.追求调解方式结案 4.东山区人民法院经调解解决了甲与乙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于2001年8月7日作出了调解书。后法院于8月9日将调解书送达给甲签收;次日将调解书送达给乙签收。本案调解书生效日期为哪一天?() A.2001年8月7日 B.2001年8月8日 C.2001年8月9日 D.2001年8月10日 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 A.着重进行调解B.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C.依职权进行调解D.追求调解方式结案 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索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选项用在该题后的括号内) 1.民事诉讼中,对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A.被告拖欠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保证2个月内付清,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期间的贷款利息

B.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国外,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用信函向人民法院保证一定期限内赔付C.赡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00元,原告申请撤诉 D.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维持收养关系 2.下列有关法院调解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会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地进行 B.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C.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D.调解达成协议后,必须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3.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下列几层含义?() A.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立足于调解解决 B.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C.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D.法院调解是判决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4.关于调解原则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立足于调解解决 B.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C.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D.法院调解是判决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5.下列哪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C.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D.其它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三、案例分析题 某化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甲、乙、丙3个村共有的水库,使鱼类大量减产,受损数万元,3个村联合向法院起诉索赔。经法院调解,化肥厂只同意赔偿索赔金额的50%,甲、乙两村表示同意,遂与化肥厂达成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称当天调解时自己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也未征求丙村的同意,因此,仍坚持要求化肥厂按诉讼请求全额赔偿。问:(1)本案是哪一种类型的共同诉讼?(2)甲、乙两村与化肥厂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据此签发调解书?为什么?(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民法通则意见》中已被废止的条款

《民法通则意见》中已被废止的条款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1.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 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废止) 2.《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 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 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废止) 4.《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 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 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5.《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 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115.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 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废止) 7.《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 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 一、概念题 1.抵押权(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华农2011年研;北邮2005年研) 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抵押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2.最高限额抵押(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最高额抵押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定的抵押权。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限额抵押的特征包括:①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连续发生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②最高额抵押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

答:(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①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 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设立都需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 ①设立的对象不同。抵押权设立的对象一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人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立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对象只能是船舶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②设立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船舶抵押权是在海上融资活动中产生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 4.质权(南航2015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2009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 答: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特征包括:①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另外,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②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 《民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

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权法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参见] 《宪法》第6—8、11、15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司考民法题库之物权法

司考民法题库之物权法
一、物权概论
1. 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找到丙公司,丙公司答应提供50 吨纯碱作为质押。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向乙交付了纯碱。1个月后,丙公司发现乙公司将纯 碱露天存放,时逢雨季,如不采取措施将会造成很大损失,便要求乙公司立即将纯碱移入库房,但乙公司 以仓库放不下为由加以拒绝。则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 ? ? 可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收回纯碱 要求乙公司将纯碱提存 无权对乙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2.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甲的下列行为中,体现其物权性质的有: ? ? ? ? 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3. 下列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表述错误的是: ? ? ? ? 确认所有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当事人请求恢复原状不仅要在实际上可能,而且要在经济上合理 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返还的物应当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
4. 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 出售于知情人张某。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获奖后,张 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万元。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李某张某之间 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 ? ? ? 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出售其巨型玉石,为无权处分 李某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张某尚未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张某已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5. 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 ? ? 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司法考试民法学第十五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五章 第五讲合同的成立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一)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 16 条)(★★★) 1.要约生效的意义。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记住:承诺的对象始终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2.要约生效的时间。 (1)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共汽车),一经作出即生效力。 (2)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②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法》第 16 条)。须注意:“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实际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 17 条)(★★★) 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但有两个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合同法》第 17 条)。 须注意: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三)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 18~19 条)(★★★) 1.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有三个要求: (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或者依照《合同法》第 22 条作出意思实现的承诺行为)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18 条)。须注意:《合同法》第19 条规定,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撤销的效力:(1)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2)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四)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 20 条)(★★★) 1. 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 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3. 要约失效的原因包括(《合同法》第 20 条):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民法物权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1997年1月,海南古斯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斯利公司)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一套。同年10月,原告顾然地以古斯利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与三和花园的原物业管理人和馨物业签订了《公共契约》。1998年10月,顾然地购买了一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欲安装在29E室的跃层。和馨物业阻止顾然地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2000年4月,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被告巨星物业为三和花园的管理人。顾然地又就浴缸安装问题多次与巨星物业交涉,巨星物业均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同年9月,顾然地再次吊装大浴缸,被巨星物业制止。10月,古斯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巨星物业对顾然地安装浴缸的妨碍,并判令巨星物业赔偿损失。2001年4月,因古斯利公司撤诉,此案了结。嗣后,巨星物业四次致函顾然地,告知其停止装修中的违规行为,在安装浴缸的安全问题没有确认以前不得吊装浴缸,并要求其将放置在小区道路旁的浴缸搬离。同年12月10日,顾然地出资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遂以该房屋业主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即是案件的详细叙述,对于这个案例以下三点是值得我们讨论的. 一,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 二,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 三,原告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下面我就对着三个问题逐一的阐述一下我自己的观点。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的观点认为该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理由如下,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对该建筑物享有物权而物权是一个排他性权利,固业主有权排斥他人干涉其权利的行使。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在自己的浴室安装浴缸是法律赋予他的合法权利,即原告有权在自己的浴室里安装浴缸,但是对于这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们就应该根据物权法七十一条的规定,首先应该判断这个超大型浴缸的安装会不会危及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如果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则浴缸就当然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根据我的调查与了解,如此巨大的浴缸安装在原告家中,尤其是将其装满水使用时会危及楼体的安全,所以该超大型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这

第15章 法律行为(八)

第十五章法律行为(八):代理规范 第一节基本界定 归属规范法律行为→代理:有效代理:代理权:属性 授予 范围 限制 显名原则 意思表示 无权代理:狭义:要件 效果 效果归属规范: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债 代理规范,买卖,视为在法律行为内发生的效果归属规范,其行为和效果、意思有偏差 一、效果归属规范 (一)法律行为领域 1.代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A的小区拍卖车位,因自己没有时间,就托B参加拍卖,授权B在50万额度内购买车位。增加了交易的机会,促进交易,增加了交易的可能性 A以自己幼子B的名义购买房屋。 保护未成年人

A专卖店的员工B出售BOSE音响给顾客C。 让没有生命的组织体,在实际进行交易时实现作为主体的职能 2.代表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事实行为领域 事实行为的特点是,不考虑行为人的意思,效果法定 法律行为,效果由效果意思决定 A专卖店的员工B出售BOSE音响,把音响交给顾客C。 买卖合同,是法律行为,此时B是代理人,但是交付是靠事实行为来调整,此时B是占有辅助人。 如果B没有交付,还有履行辅助,需要代A来交付??? 此处强调,代理仅仅是与法律行为相关联的 二、代理关系 A本人(被代理人)——B代理人—买卖(代理行为)——C第三人(相对人) A——效果归属于AC,效果归属关系——C 有问题的往往在AB之间的行为 (一)本人与代理人 (二)本人与第三人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 三、基本类型 (一)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依靠授权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不依靠授权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涉及相邻权的主要有以下法律和法规

涉及相邻权的主要有以下法律和法规 1、《物权法》 2、《民法通则》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民法通则》 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的相关法条

担保法》作废、修订条款总结 段茹|创建时间:2011年10月13日13:40|浏览:123|评论:0 标签: 作废:《担保法》41条、《担保法》49条〔抵押物的转让〕第一款、第二款、《担保法》54条、《担保法》58条、《担保法》第59条、《担保法》第61条、《担保法》第64条、《担保法》76条、《担保法》78条、《担保法》79条、《担保法》第82条、《担保法》第84条、 “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24条、《担保法》28条、《担保法》34条、《担保法》53条、《担保法》74条、《担保法》75条、《担保法》88条。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担保法解释》作废、修订条款总结 作废:《担保法解释》49条、《担保法解释》56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59条、《担保法解释》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此处的“质押合同”应理解为“质押权”。《担保法解释》103条第三款。 文中使用“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解释》29条:修订――被《物权法》175修改;《担保法解释》80条:修订――被《物权法》174条所补充。《担保法解释》83条:修订――被《物权法》204条补充。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担保法向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的地位无疑会更加重要,复杂程度也有所增加。在复习备考司法考试时,妥善处理《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无疑是一门必修的功课。根据司法考试历来注重新考点的规律,担保法的考察重点应该放在《物权法》规定与《担保法》规定的不同之处。所以,本文着力比较二者的不同,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能够对照掌握。 《物权法》通过后,许多人都在问:《担保法》是不是被废除了?结果当然是没有,《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如此明明白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权的类型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种类创设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 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 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 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 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物权法定原则不但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 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 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所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 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能够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能够排 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能够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 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 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司法考试民法学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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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五章 第五讲合同的成立三、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一)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 16 条)(★★★) 1.要约生效的意义。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要约生效之前,相对人没有取得承诺的资格。记住:承诺的对象始终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2.要约生效的时间。 (1)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到站的公共汽车),一经作出即生效力。 (2)对特定人的要约,分两种情况:①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②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法》第 16 条)。须注意:“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范围,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实际知悉,在所不问。 (二)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 17 条)(★★★) 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但有两个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合同法》第 17 条)。

须注意: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三)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 18~19 条)(★★★) 1.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有三个要求: (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或者依照《合同法》第22 条作出意思实现的承诺行为)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18 条)。须注意:《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撤销的效力:(1)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2)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四)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 20 条)(★★★) 1. 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2. 要约失效的主要意义在于: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资格。

一、《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

一、《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房产是你爷爷的,你爷爷具有不动产登记的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你那些出资证明只能够使你爷爷与你父母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 二、《继承法》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继承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具体费用如下: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价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民法第十五章 物权法中的占有习题及答案

第十五章物权法中的占有 一、名词解释 1 .占有 2 .有权占有 3 .善意占有 二、简答题 1.简述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2 .简述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 3 .简述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及其区分意义。 4 .简述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三、案例分析题 1.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县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公安局调査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因此只花了 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 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若陈德要求返还耕牛,宋某是否应当返还?为什么? ⑵刘丕饲养耕牛的费用能够要求补偿吗?为什么? (3)请根据占有的几种分类,分析王二对耕牛的占有属于哪一类。

2. 小偷甲在火车上偷得乘客乙的手机一部,假设在甲行窃后,立即被乙发现。 (1) 根据民法学理论,乙自己可以如何救济? (2) 假设半年后,乙发现丙使用的手机正是自己被窃的手机,经査问,得知丙从手机维修部丁处购得该手机,问: A. 乙可否向丙要回自己的手机? B. 丙可对乙主张什么权利?

答案: 一、1、指占有人对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2、是指法律或合同依据的占有。 3、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该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 有。 二、1、(1)权利:①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 ②费用求偿权 (2)义务:①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②赔偿损失的义务 2、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停止或除去妨害的权利。包括三种: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属于公力救济权。在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中,占有人有无占有的本权以及侵害人对侵害是否具有过失等,均非所问。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所有人等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作为对不同权益予以保护的两种制度,既有严格的区别,同时又可以协同发挥权益保护的效力。无权占有人,仅可依占有保护请求权获得一定的保护,而有权占有人则可以根据条件而选择行使两种请求权中的任何一种。 3、(1)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的占有或者有本权的占有,是指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的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

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支付;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法获得相应支付。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例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等。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等。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等,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刊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五章 具体人格权)【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具体人格权 一、概念题 1.身体权[浙大2004年研] 答: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权的特征是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身体权的内容包括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和支配包括肢体、器官、组织在内的身体组织两个方面。 2.肖像权[人大2004年研] 答:肖像权,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肖像权的法律特征包括:①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②肖像权所具有的物质利益是肖像权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内容。③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 3.名誉权[浙大2005年研] 答:名誉是指人们对特定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名誉权的内容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和名誉利益支配权。 4.信用权 答: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

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其法律特征包括:①客体的单一性。②包括信赖的因素和社会评价。③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信用权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即信用保有权、信用维护权和信用利益支配权。 5.个人信息权 答: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其本人的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其特征有:①个人信息权是具体人格权,是以个人的信息资料作为人格要素而设立的民事权利。②其客体是个人的资料信息等人格要素。③其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④其权利要求是,以自我决定权作为其权利基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自我掌握、自我支配,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和非法侵害。 二、简答题 1.简述隐私权的主要内容。[中财2006年研] 答: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隐私隐瞒权。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进行隐瞒,使之不为人所知。 (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可以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隐私支配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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